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的内在逻辑和改革取向论文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的内在逻辑和改革取向

王 政1,万文博2,江元元3,吴相雷1,周铭扬4,张大志1

摘要 体育社会组织快速发展,是我国体育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体育社会组织准入是体育社会组织合法身份的伊始。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多源流理论和马克斯·韦伯的组织管理理论,剖析了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表现为双重许可登记准入制是监护型控制的顶层设计,备案制是地方政府的创新实践,直接登记准入制是简化程序,拓宽渠道,重点培育,优先发展。在此基础上提出体育社会组织的准入应向“控制型”“规范型”“发展型”3 种战略方向发展,转变控制本位,形成发展本位服务理念。同时,简化准入程序,拓宽准入渠道,加快体育类社会组织专项登记管理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制定体育组织专项化准入标准。并建立监管机制,形成前期准入与后期监管并重的综合体系。

关键词 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双重许可登记制;备案制;直接登记制;制度变迁

改革是中国发展的强大动力,决定了当代中国的命运,这是当代中国发展实践给出的不可动摇的结论。政府职能的转变,通过政府权力的“减法”来换取社会组织活力的“加法”,“社会组织可以办好的,交给社会组织去办”,从而激发社会组织参与各项事务的活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经历了从“分散管理→归口管理→双重管理→分类管理”的嬗变[1],其中从社会组织双重管理制度转向分类管理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主要运用了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等理论,剖析了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发展的背景、动因、历史演变过程等,明晰了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旧的组织结构”、利益相关者和宏观的制度场域等因素导致的制度“惯性”或“惰性”问题[2]。作为从事各种体育活动的重要主体和组织平台,体育社会组织获得快速发展,并逐步成为提供多元化体育服务的一支重要力量。截止到2017 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76.2 万个,体育类社会组织4.8 万个,占比6.3%[3]。按照国家统计局2017年人口统计数据结果,我国人口总量达139 008万人,每万人仅拥有0.345个体育社会组织,与德国每890人拥有一个体育社会组织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非常明显的差距[4]。这也恰恰说明了,我国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汪文奇[5]、司幸伟[6]等学者在研究中指出,体育社会组织表现总量偏少,陷入“有增长,无发展”的内卷化困境。同时,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困境不乏制度性因素引致,王名[7]、汪莉[8]等学者认为,“合法性”问题阻碍了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而社会组织“双重管理体制”的准入制度是制约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合法性身份获得”的重要制度性因素。基于此,本文通过梳理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演变历程,在制度变迁理论、组织管理理论和多源流理论的基础上,解析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提出体育社会组织准入的改革取向,使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创新逐渐展开,准入制度变迁逐渐走向“规范发展”的新方向。

1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颁发一系列政策文件,为社会组织准入制度提供政策框架。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越来越规范,出现了“双重许可登记制、备案登记制、直接登记制”3种社会组织准入制度(见表1)。

颅内动脉瘤开颅夹闭术后发生硬膜下并发症较为常见,发生率为1%~5.1%,且男性、年龄、颅内动脉瘤部位、脑萎缩及抗血小板药物的使用是动脉瘤开颅夹闭术后硬膜下积液或血肿发生的危险因素[5-9]。本研究结果表明,男性、高龄、动脉瘤部位(大脑中动脉瘤、多发动脉瘤)是动脉瘤开颅夹闭术后硬膜下积液发生的独立危险因素(P<0.05);硬膜下积液演变为慢性硬膜下血肿则与男性、高龄相关(P<0.05)。本研究结果还表明,硬膜下积液量越大,其演变为慢性硬膜下血肿的比例越高,演变为慢性硬膜下血肿后须行钻孔引流手术治疗的比例也越高。

表1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不同类别比较统计表做成规范的三线表
Table 1 Comparison of Different Categories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Access System in China

1.1 双重许可登记制:监护型控制的顶层设计,压制社会组织准入

“双重许可登记”,是指社会组织合法身份的获得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双重审批同意的准入制度[9-10]。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为了使全国工人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简称《工会法》)第3 条中提出,新成立的群众社会组织首先需要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或者地方工会审批,报当地政府部门登记备案。《工会法》的出台从理论上奠定了社会组织双重许可登记准入制度的雏形。同年9 月,政务院在此基础上颁发了《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对社会组织的准入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暂行办法》第6 条将社会组织准入分为“前期筹备”和“登记准入”2 个部分。首先由人事司审查社会团体负责人的申请材料报部领导批准后,再向民政部申请筹备。待前期筹备工作完成,由人事司审查后送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注册,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授予《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社团才可依法开展各类社团活动。此后,1989年10月,政府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开始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简称《条例》),但政策性文件的修订,并没有带来准入制度的变更。《条例》进一步巩固了体育社会组织双重许可登记准入制度,此后陆续颁布实施的三大条例均沿袭了双重许可登记制度。自此,确立了“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类管理”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体育类社会组织也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和制度化。如2001年9月,国家体育总局颁布了《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了新成立的体育社团需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后才可向民政部申请登记。

1.2 备案制:地方政府的创新实践,激发社会组织活力

“备案”的本意是备查,即备份在案,以供查考。基层社会组织备案制与我国目前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并不是由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而是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的政策创新与完善。换言之,备案制作为社会组织“双重许可”准入的前提,其主要是针对在现行管理体制下还未能达到登记标准的基层社会组织,通过在当地政府备案解决其行政合法性缺失以及社会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实际上,2002 年6 月24 日,青岛市就率先创新性地提出了基层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的试点工作,并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民间组织培育与管理的意见》。此后,青岛市政府正式发布了《青岛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关于建立社会团体登记工作备案制度的通知》,明确指出,从2003年开始青岛市全面实行基层社会组织备案登记制度。青岛市基层社会组织备案登记的经验开始推广。2005 年,民政部出台了《关于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通知》,首次以官方的形式对备案制作出了肯定。2006年,江苏省南京市就在全国首创“两级登记、两级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度,将基层社会组织纳入规范管理轨道,并出台了《南京市基层民间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办法》的出台一方面降低了基层民间组织的准入门槛,为民间组织的成立和产生提供了广阔的政策发展空间;另一方面,其取得的成功经验迅速在全国各省市开始推广,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地级市均已实现登记备案双轨制,并相继出台了各类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的意见办法。

(2)直接登记准入制度的提出前期,我国正处于政府职能转变时期,“全能型”政府的弊端逐渐凸显,尤其是在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提供方面,已经难以适应社会的需求。政府职能的转变,意味着政府需要下放一部分职能交于社会,实现公共体育服务的主体转换。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组织的发展程度又决定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成功与否[19],因此,服务型政府的确立需要发达的社会组织发展网络作为载体。但是,严苛的社会组织双重许可登记准入制度又加大了众多社会组织获取“合法性身份”的难度,也间接加大了政府转型的阻力,使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转换受抑。制度的变迁,会逐步反映在外层的管理模式上,双重许可准入制度施行时期,我国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宏观管理方式可以概括为控制和监管。从国家对社会组织准入制度的变迁思路来看,制度调整后,国家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宏观管理目标正逐渐调整为合作和培育[20]。因此,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准入制度融合了国家政府职能转变,减放政权的大背景,实现了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职能由监管到培育的转变,管理的重心由控制管理本位转变为社会组织发展本位,不再通过严控准入来实现对社会组织的把控,而将社会组织实际发展需求放于首位,由管理控制向鼓励发展的态势转化。

直接登记制,取消了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复杂程度,社会组织在申请登记注册时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制度。其适用于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和城乡社区服务类4 类社会组织[11]。实际上,“直接登记”最早出现在对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登记中。2003 年10 月29 日,民政部为培育扶持基层社会组织的发展,出台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对于县、乡、村三级区域内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达到成立条件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准入。最早在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出现的直接登记制,并非我们所理解的直接登记准入,其合法身份的获得仍需经主管部门同意,这与双重许可登记制并无本质区别。但以此为起点,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从中央到地方,社会共识也已经达成,为包含体育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奠定了基础。2013年3月,中央政府出台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改革社会组织准入制度,秉着“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的原则,以上4 类社会组织成立时可依法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直接登记制度的出现,标志着政府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权力的下放,赋权予社会组织,体现政府机构改革以及推进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中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工作思路,也开启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从双重管理向一元管理的体制转轨进程[12]

1.3 直接登记制:政府简政放权,建立社会组织合作与培育关系

从上述NO生成途径可以发现,燃料型NO主要在氧化性气氛下大量产生,因而降低燃烧时的氧含量,可以抑制燃料型NO的生成。烟气再循环系统是通过向炉内注入烟气,降低局部区域的含氧量,从而抑制燃料型氮氧化物的形成。

(1)在遇到恶劣天气的情况下,涌浪大,标体摇摆幅度比较大,摇摆方向也不确定,航标作业船舶靠近航标时易发生碰撞,造成航标损伤,作业人员也容易发生危险;

制度经济学理论认为,旧的制度安排之所以被新的制度取缔并产生制度性回应,一方面来源于外在的变化促使制度内部潜在利润的形成,另一方面又由于潜在的外部利润无法在旧的制度结构内实现。实际上,建国之初,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以及多种因素决定国家在当时无法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准入”给予充分的重视。在此时期出台《暂行办法》,确立的双重许可准入制度,并非以加快社会组织发展为出发点,而是为了达到对旧社会包含体育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进行整顿管控的目的,具有很强的政治计划色彩。换言之,在1978年改革开放前,起主导作用的国家治理技术并非“通过法律或程序的治理”,而是“通过政策或运动的治理”[13]。这就决定《暂行办法》的模糊性和粗糙性,因而造成社会组织准入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准入手续冗长且不高效。基于此可以认为,在双重许可管理体制时代,政府设置的“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的体育社会组织双重许可登记准入“门槛”深受当时国家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影响,其背后蕴含的是一种“监护型”控制的总体逻辑[14]。这种逻辑深刻地体现了在威权体制下,国家面对有限的治理资源总量,却要达到对其有效管理目的进而不得已采取的一种策略,更是国家在“改革、发展、稳定”3种价值战略下,选择稳定作为发展根柢的必然后果,此种逻辑事实上是“压制型”[15]法律模式的某种缩影。

2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的内在逻辑

2.1 国家政策取向嬗变的制度性回应

直接登记准入制度,作为体育社会组织成立的正式程序,为体育社会组织合法身份的获得提供准入渠道,从根本上推动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如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这类体育行业协会,以及城乡社区服务类中的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均属于直接登记范围,可通过直接登记获得合法发展身份[11]。江苏省民政厅在贯彻中央《方案》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于2014 年9 月印发《江苏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提出针对属于4类直接登记准入范畴的体育社会组织,其准入省略业务主管部门这一繁杂程序,进而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在直接登记程序中将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决议时间缩短到15 个工作日。随着中央到地方政府政策性文件的下发,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准入制作为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的重要补充逐步在各地施行。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是基于中央政府的规范型战略下施行,在此战略下政府对社会组织合法身份获得最基本态度是“规范”。经过4 次清理非法社会组织后,社会组织发展基本步入正轨。中央政府此时对社会组织采取的是“有限放任”规范化管理。在中央政府“有限放任”理念支撑下,地方政府已经察觉到基层对社会组织双重许可准入制度的不适应性,必须将游离在“合法性”门槛之外的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纳入规划化、正规化的发展轨道。其背后体现的是,中央政府以规范管理为导向的战略思路。但是,在去除基层组织准入“硬门槛”后,体育社会组织准入仍然存在大量“软约束”,包括组织名称、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和活动场地等方面的问题,继续限制着体育社会组织合法身份的获得[26]。由于体育项目的特殊性,众多体育项目的开展需要场地的支持,而双重许可登记以及备案制都对场地做出硬性要求,无固定活动场地则不能获得合法身份。但是,反观现实可以发现,众多基层体育社会由于受到其自身发展以及经费等因素制约,很难寻求到合适的活动场所,也就难以达到备案登记的要求。因此,地方政府在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战略上应着重考量体育组织发展的特殊性,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考虑适当降低基层组织的场地、经费等准入条件。必要时,可以对体育社会组织给与一定的经费扶持,亦或是集中提供场地供其一定时间范围内使用,从根本上解决部分体育社会组织“准入难”的问题,使其获得合法身份。

在开展语文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若想保证学生的整体学习质量,就一定要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将学生视为教学的主要核心,以学生为基准开展教学。在设计教学方案的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切入:第一,教师可以借助信息技术为学生营造合适的教学环境,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第二,教师需要引导学生学会自主学习,使其能够自主地运用信息技术开展语文学习,以促进自身核心素养的形成,同时也能够锻炼自身的自主学习能力。

2.2 强国家—弱社会体制下,强制性制度变迁力量主导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可以用“制度变迁”理论来解释我国社会组织准入制度及其演变的过程。制度变迁可以分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与“诱致性制度变迁”2 种。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实行的”,而“诱致性制度变迁”则是“个人或一群人,自发地倡导、组织、实施以回应获利机会”[21]。一部分学者认为,政府本身是发展中国家最为重要的制度因素,中国的制度变迁始终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22],是自上而下的。也有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制度变迁部分源于自下而上的群众影响力。实则制度变迁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是2种制度变迁相结合的产物,其中既有自下而上的“变通”,又有自上而下的“通变”。只是在不同时期,不同制度变迁占主导力量。

在我国“强政府—弱社会”特殊体制下,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通常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占主导力量。因为我国政府强大的动员能力,在其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可以减省征得全体同意的成本耗费,以此来增进制度变迁的净收益[23]。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的变迁,从理论说是顺应体育社会组织发展而发生的制度演进,但这种演变与体育社会组织发展之间缺乏同步性,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矛盾的情形。双重许可登记准入时期,对包含体育社会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准入提出的“超高门槛”,令众多社会组织对合法身份望尘莫及。但与之相悖的是,在此时期,社会组织经历了从无到有、由点及面,遍地开花的“原始生长期”,并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态势。之所以会出现这样态势,一方面是由于社会的整体变革将民众的结社热情彻底地点燃了[24];另一方面,是由于超高的“准入门槛”令大量体育社会组织无法获得合法身份继而选择铤而走险,未经登记准入许可私自成立,从事非法组织活动。在社会组织繁荣发展的表象背后,揭示的是高门槛准入制度的带来的“副作用”。与此同时,我们要看到不同时期制度实施背后更为深层次的社会原因,看到制度与国家特定时期的策略之间存在的相关性。与正式的政策法规与国家的临时态度相比,政府在社会改革和政治改革中的实际政治立场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25]

3 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的改革取向

从制度供给角度来看,我国现存的3 种社会组织准入制度中的供给因素主要有2 方面:政府的宏观发展战略和政府的政策措施。实质上,这2 方面制度因素背后蕴含的是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施行的力量。第1 方面是思想的力量,源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建设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第2 方面是规范的力量,源于追求合法化的动力。因此,从2方面制度因素及力量背后,体现了中央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3 种准入制度的不同战略思路及期待。

3.1 控制型战略思路

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是基于政府发展型战略下施行,在此战略下政府对社会组织合法身份获得最基本态度是“发展”,这种战略在本质上源于中央政府思想转变的力量。随着政府职能转型,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思想由“控制”转向“发展”,形成以社会组织发展本位的战略思路。在此思路下,实施了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准入制度。但是就体育行业来讲,除全国性体育行业协会和部分社区服务类体育社会组织可以直接登记外,大部分体育社会组织依然要经历“双重审核”的复杂程序。对此,政府需要放宽政策,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继续扩大直接登记的范围,对于直接提供公益性体育服务的体育社会组织采取开放态度逐步纳入直接登记的范围。经由扩大直接登记准入社会组织的范围,形成“放开一大片,限制一小部分”的准入格局[27],形成以直接登记为主的“一站式”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

3.2 规范型战略思路

从“成本—收益”理论分析来看,一项新的制度安排只有在创新的预期净收益大于预期的成本时,才会发生[16]。(1)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的出现,是地方政府进行积极创新,追求“收益”最大化的成果,原因主要有2个方面。一方面,基层社会组织现实发展需要。双重许可登记制度作为国家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战略思路,其制度设立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自建国初期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无序混乱”状态。但遗憾的是,我国经过正式登记获得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数量只占实际数量的8%~13%[17]。而这些无法获得合法身份的社会组织中,包含有大量的基层社会组织。在双重许可准入制度下,基层体育社会组织由于规模小、力量弱不能达到双重许可登记的准入条件,因而无法获得合法发展身份,导致其游离在“非法”的边缘。这种非法发展身份,就如同悬在体育社会组织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对其良性发展造成巨大阻碍。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制度构建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在中国,中央政府是站在一个宏观层面,其所需要考量的问题是全国性的、整体化的,其承担的责任是非常巨大的。在“维稳”思维的支配下,政府对社会组织管理心态是矛盾的,既希望社会组织能够蓬勃发展,又担心其发展太迅速而失去控制。在这种矛盾心态下,中央政府没有过多干预基层社会组织准入,采取了“有限放任”管理方式,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18]。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所停留的层面是相对微观的,对于责任承担也属于一个可掌控的范围。地方政府就如同一块“试验田”,为中央改革制度提供更多的经验支撑。地方政府能较早看到双重许可准入制度对基层社会组织的不适用性,并迅速做出反应,根据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实际情况对其准入条件做出调整,降低准入门槛提出了社区社会组织备案制,逐步将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引导入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正轨。如此一来,基层社会组织备案制由地方政府率先发起,就可以很好地理解了。

3.3 发展型战略思路

体育社会组织双重许可准入制度,基于中央政府的控制型战略下施行,在此战略下政府对社会组织合法身份获得最基本态度是“控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面临着各种矛盾、风险和危机,而准入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为应对、缓解这些社会组织发展问题,中央政府形成以控制为导向的战略思路,实施了从源头控制合法身份获得的双重许可登记准入制度。一直以来,政府对于社会组织准入都呈现强烈的控制态势,导致其发展受限。对此,体育社会组织持续健康发展的首先要义就是要形成组织自身发展本位的理念。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应跳脱传统的控制与规范管理的禁锢,将自身视为体育社会组织的服务者,将体育社会组织的发展与能力提升放在重点位置,将体育社会组织的需求作为目标指向,树立帮助体育社会组织更好发展的服务理念,简化准入程序,拓宽准入渠道,为其提供良性的发展环境。

政府在3 种不同的战略思路下实行的社会组织准入制度,其在时间维度上的延伸,决定了社会组织准入制度的变迁。随着社会组织实际发展需要,中央政府在这3 种战略之间的转变博弈过程,使3 种战略其内在发挥影响的准入制度成为不同时期的主导力量,使得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在创新中走向“规范发展”的新方向。因此,政府部门的职能定位须聚焦于以社会组织发展为中心,通过不断调整准入标准,为体育社会组织获得合法身份破障碍、去烦苛、筑坦途,为体育社会组织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此外,对已获得合法身份的体育社会组织不能忽视对其准入后期的监管,进行信息公开是对其实施监管的前提条件。政府部门要在体育社会组织获得合法发展身份后,及时公开信息,以此激发多方力量对获得准入的体育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同时,建立健全体育社会组织日常监管体系,定期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各项事务进行随机检查与监督,掌握其发展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由此形成前期准入与后期监管相结合的综合体系,促进体育社会组织良性发展。

4 结 语

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可以实现政府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宏观把控和数量结构的调控,是帮助其健康有序发展的干预手段。在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渐进式改革的逻辑中,改革本身意味着利益的重新分配,其对旧利益格局并不是一次性打破,而是分阶段进行,新的利益安排都要面临与旧的利益格局共存。改革的时间跨度大、进程慢,3种准入制度的混合格局会持续一定时间,实现“共容”。随着体育社会组织实际发展需要,中央政府在这3种战略之间的转变博弈过程,使3种战略其内在发挥影响的准入制度成为不同时期的主导力量,使得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创新逐渐展开,准入制度变迁逐渐走向“规范发展”的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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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al Logic and Reform Orientation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Admission System in China

WANG Zheng1,WAN Wenbo2,JIANG Yuanyuan3,WU Xianglei1,ZHOU Mingyang4,ZHANG Dazhi1
(1.School of PE,Soochow University,Suzhou 215021,China;2.Wenzheng College of Coochow University,Suzhou 215104,China;3.Suzhou Industrial Park Xingyang School,Suzhou 215028,China;4.Changzhou Institute of Industry Technology,Changzhou 213164,China)

Abstract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is an indispensable part of sports industry in China,and the participation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is the beginning of the legal identity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Using the theor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multi-source theory and Max Weber's 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 theory,this paper analyzed the internal logic of the change of the social organization access system in China.It showed that the dual-license registration access system is the top-level design of the guardian control,and the filing system is the place.The government's innovative practice,direct registration and entry system is to simplify the process,broaden the channels,focus on cultivation,and prioritize development. On this basis,it is proposed that the access of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should be developed in the three strategic directions of“control type”,“normative type”and“development type”,and change the control standard to form a development-oriented service concept.At the same time,it will simplify the access procedures,broaden the access channels,speed up the revis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pecial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system for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and formulate the standards for the specialization of sports organizations.And establish a regulatory mechanism to form a comprehensive system with equal emphasis on early access and later supervision.

Key words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access system;dual license registration system;filing system;direct registration system;institutional change

中图分类号: G 80-05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5-0000(2019)06-486-05

DOI: 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9.06.005

收稿日期: 2019-04-24;修回日期: 2019-09-28;录用日期: 2019-09-29

基金项目: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6TYB004;19TYB003);苏州市科协软科学课题立项项目;苏州市体育局课题项目(项目编号:TY2019-414)

作者简介:

王 政(1975-),男,江苏宿迁人,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体育社会学;通讯作者:张大志(1981-),男,山东青岛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体育社会学。

人字形板片样品如图1所示,板片导流区几何参数:a.弧半径R:每列峰波纹或槽波纹弧度区域的半径;b.倾角φ:每列峰波纹或槽波纹与水平直线所成的夹角;c.峰间距h:两列峰波纹之间的距离。弧半径R、倾角φ、峰间距h是板片导流区的主要几何参数,也是影响板式换热器流动特性和换热特性的主要因素。通过对仿真模型进行计算流体动力学分析,研究模型中流体的换热、速度、降压状况,创建能充分体现板片快速导流区弧半径R、峰间距h、倾角φ的内流道模型即影响流体温度t、速度v、降压p的模型。根据人字形板式换热器的换热原理,通过CATIA软件绘制人字形板式换热器有效换热面积的板片模型,如图2所示。

作者单位: 1.苏州大学体育学院,江苏苏州215021;2.苏州大学文正学院,江苏苏州215104;3.苏州工业园区星洋学校,江苏苏州215028;4.常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常州21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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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社会组织准入制度的内在逻辑和改革取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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