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思考论文_颜誉勋,黄巧巧

健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思考论文_颜誉勋,黄巧巧

永安市人民检察院 永安 366000

摘要:基层派出所开展刑事侦查活动存在自由裁量权膨胀、缺乏救济及保障措施等问题,本文从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必要性、监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期盼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对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能日益完善。

关键词:监督必要性;面临的困境;机制探索

公安派出所承担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包括刑事立案、破案、取证、采取强制措施等环节,由于公安派出所人员配备不均衡、刑事执法水平不高、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等诸多原因,致使基层派出所开展刑事侦查活动出现诸多问题。

一、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制约侦查权的需要。永安市检察院在审查派出所提请批准逮捕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发现,被害人何某陈述其在被打的过程中眼镜被打飞,在无佩戴眼镜的情况下无法认清打人者,而在卷内却附有被害人何某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辨认笔录,办案人员因此提出质疑,派出所侦查人员承认明知被害人何某看不清打人者的特征却为加强对嫌疑人的指证而让被害人何某作虚假辨认。上述派出所的行为系对侦查权的滥用,基层派出所采取侦查措施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倘若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和救济程序,可能会对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对侦查权的制约尤为迫切。

(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百姓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要求日益提高,对公检法的执法活动或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及规范性愿望也越来强烈。为充分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需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监督中责任尤为重大。如果守住了审查逮捕的第一道关口,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第一道关口失守,就可能出现“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情况。[1]

(三)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是进一步创新检察体制,优化检察职权配置的有效切入点。[2]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出于自身极限性及外部因素的双重制约,开展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工作存在短板,公安派出所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其内部监督又往往未能发生应有效力,加强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可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同时也是一段时期内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开展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职能工作的着力点。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面临的困境

(一)监督途径狭窄、信息不畅。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开展刑事侦查活动监督的线索来源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派出所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二是派出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三是逮捕后派出所变更强制措施向检察机关备案的案件;四是派出所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由于尚未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对于公安派出所没有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刑事案件办理情况,亦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派出所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由于获知渠道有限,查实、认定都存在困难,而使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显得软弱而无力。

(二)监督方式落后、效能不足。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形式主要是通过“书面审查”开展“事后监督”,公安派出所在完成了一定阶段的刑事侦查活动后将案件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已处于事后和被动状态,再加上侦监部门及公诉部门普遍存在“案多人少”的自身局限性问题,开展事前、同步、主动监督受到阻碍。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一般而言,侦查人员甚少会将执法不规范或者执法违法的情况反映到案卷中。即使检察机关通过坐在办公室看报捕或移诉案卷过程中发现某项行为不合法、不恰当,但是行为既已作出,那么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已经发生了,损害后果已不可逆转。

(三)监督手段疲软、无权威性。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仍然存在“重配合轻监督”的情况,一方面,为维护公检和谐关系,检察人员对公安派出所开展监督工作存有顾虑和畏难情绪,另一方面,侦查人员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抵触情绪。双方主观上的原因导致检察机关在开展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工作中,只针对无关紧要的行为,或重大违法不得不监督的行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手段有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和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两种,无论是哪一种手段都不具有强制性和执行力,除少数违法者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外,通常也无其他处分权力。

三、健全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拓宽知情渠道、保障信息通畅。笔者认为,为拓宽监督线索来源,检察机关应实行“走出去监督”的方式,一是设立派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对刑事案件高发地区、案件质量问题突出地区的派出所,设立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指定专门检察官定期驻所对基层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二是发挥“两法衔接”信息平台作用。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两法衔接”平台与基层派出所强化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公安派出所对刑事案件办理信息。三是在公安机关法制科申请设置工作账号。公安机关按照公安督察的权限为侦监部门设置用户账号,赋予权限,侦监部门检察官定时登录公安信息网,掌握侦查机关的案件办理情况。

(二)补充监督手段、增强监督实效。检察机关口头纠违或向公安派出所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基层派出所不接受、不配合、不纠正、不整改的情况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应在法律上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手段,增加监督的实践效果。首先,在监督体制上,可以在立法上大致建立“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为主,以事后监督为辅”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侦查监督机制。其次,在监督手段上,可以使监督方式多样化,除了可以以口头纠正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这两种方式以外,还可以通过向公安派出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更换承办人、移送违法犯罪线索、案件质量瑕疵通报等形式予以监督。

(三)强化监督意识,增强监督刚性。检察机关对于侦查机关在收到《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书》而产生的抵触情绪要协调好,将法律监督的正确意识灌输给被监督者,让被监督者能够自觉接受监督,侦查机关本身也应树立正确的法律监督意识,在同检察机关配合打击犯罪的同时,配合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此外,法律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相当的法律强制力,譬如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适用强制措施的知情权、公安派出所案卷的调阅权,还要明确规定公安派出所不接受监督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赋予检察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必要的实体处分权,以增强法律监督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参考文献:

[1]宋英辉、吴宏耀.完善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监督机制[N].检察日报,2015-06-22.

[2]刘宏波、尚洪剑.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机制[J].天津法学,2017(1):107.

作者简介:

颜誉勋(1967—),男,福建省永春县人,大学本科,现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检察员。黄巧巧(1988—),女,福建省永安市人,大学本科,现为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员、检察员。

论文作者:颜誉勋,黄巧巧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第34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8/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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