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经济中的三个理论问题_内部人控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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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体制过渡必然是制度革新,而不是制度替代的过程,在这一点上渐进式的改革方式与制度革新的思路相符合。作者以企业间的产权关系来说明过渡经济进行改革的结果必然会产生一种既不同于原计划经济又不同于欧美市场经济的制度结构。作者利用“内部人—外部人”概念,在一般意义上说明制度的变迁必须不断地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这一过程也是一个不断地将一些“内部人”转化为“外部人”的过程。通过这些问题的论述,作者还指出,过渡经济立法层面的工作对于过渡经济中产权关系的规范化和新制度的确立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制度革新 产权关系 内部人控制

一、制度替代还是制度革新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东西方学者从它的推进速度,是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私有化,是否伴随政治制度的变化等来划分不同的模式,从而把前苏联、东欧的改革划分为一类,即激进式的模式;把中国改革划分为另一类,即渐进式的模式。更深入地进行思考,我们可能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是简单的以一种制度或组织结构代替另一种制度或组织结构(institutionalor

organizational replacement )还是一种制度或组织的革新(institutional or organizational innovation)。 所谓简单的制度 替代就是彻底摧毁原有制度框架,把某一种市场经济的制度结构作为目标模式,设计出一整套包括主要构成要件(如市场、私有化、政治变动等)的蓝图,然后按图索骥,进行过渡,这种过渡的轨迹可以归纳为:确立目标模式→制作蓝图→选择路径→开出药方→列出操作步骤→具体推行。这是一种以理念为基础、认为在社会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逻辑(universal logic)的过渡模式。而所谓制度革新, 就是对于原来的制度框架,不是采取完全摧毁的态度,而是本着总结过去、改革现有、开创未来的精神探索一种符合本国国情的制度框架。中国的“摸着石头过河”的说法高度形象地描述了这种制度革新式的过渡。我们发现激进式的改革实际上就是一种制度替代的思路,而渐进式的改革则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了制度革新的思路。这两种思路体现出这样一些重要的差异:

(1)从哲学层面来说,激进式改革避免不了一种内在的矛盾。 因为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基于对计划经济的批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对计划经济处理信息的能力的怀疑。这种怀疑在理论界加以阐明要追溯到30年代关于计划经济可行性的国际争论。这场争论以哈耶克发表于1945年9 月《美国经济评论》的文章《价格制度是一种使用知识的机制》为标志告一段落。而在1988年,哈耶克晚年的最后一本著作中,他进一步将传统社会主义下实行的计划经济的“谬误”归结为所谓“致命的自负”(the fatal conceit)〔1〕。因此,原计划经济国家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可以看作是实践上否定了人类以理性操纵经济运行的可能性。然而,激进式的改革实际上暗含着改革者已经清楚地知道改革的目标模式和改革的方式,从而可以凭借理性进行推进,而改革过程必然是短暂的和不重要的。这实际上恰恰是一种人类理性的“自负”。在这种指导思想下,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只被作为“阵痛”,从而不会影响到改革开始时已设定的改革目标。而在中国近二十年的渐进式改革过程中,中国的改革者却从未设计过全盘的改革目标和改革步骤,而只是在不同的改革阶段,针对不同的问题寻求突破。当然中国改革的根本方向是明确的,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且提出对改革措施的“三大标准”〔2〕,在此前提之下进行着改革的摸索。

(2)更为重要的是,就改革目标本身而言, 由于制度替代模式简单地否定了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而把某种理想化的市场经济模式作为改革目标,从而必然导致持制度替代思路的改革者把当今世界的经济模式简单地划分为计划与市场、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两种制度框架,并且认为存在于两者之间的是一条泾渭分明的界线,而所有的过渡过程中出现的现象都只是短暂的过渡阶段,不会影响到改革的结果。与此相反,制度革新模式认为存在于上述两种制度框架之间的不只是一条界线,而是一块广阔的地带,因此可以创造出其他不同于上述两种制度框架的制度结合情况。因此,在计划与市场,公有产权和私有产权之间不是非此即彼的选择和替代问题,而是有着许多革新的空间的组合问题。目前越来越多的西方学者也终于看清楚,有着象前苏联、东欧这样制度性历史起点、民族、文化和地域特征的国家,无论它们采取怎样的过渡模式,都不可能创造出西欧、北美模式的市场经济来,它们的制度和文化禀赋注定了它们目前采取的过渡模式所能达到的结果只能是一种不同制度框架的混血儿。

(3)由于两种模式对于改革目标的认识不同, 也必然影响到两种模式对于改革过程的不同把握。制度替代模式忽视了制度变革对制度的历史起点的路径依赖问题,制度革新模式自觉地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制度替代模式忽视了制度的民族、文化、地域特征对制度演变的影响,以为诞生在不同民族、文化和地域特征下的制度模式可以一味地加以移植;制度革新模式在制度演变过程中自觉地把握了民族、文化和地域特征。美国经济学家蒙勒(1992)认为,激进改革观把社会看成是资源配置的手段,因而希望一步到达理想的体制。而渐进式改革把社会看作是信息加工手段,承认了改革过程中积累下来的信息的价值。重视改革过程中积累的信息也就会使得不以“对未来存在的最终状态的幻想”为基础,而是将“对目前需求的实际评价”〔3 〕作为旧体制最迫切需要改革的特征。除了改革过程本身是信息积累过程外,我们还认为,制度替代模式过于强调旧体制的失败,没有把旧体制中既定的组织作为一种资源来看待。而在中国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实际上始终在不断地利用旧体制中既存的可作为一种资源的组织制度降低改革的成本。中国的乡镇企业成长初期就很好地利用了原先农村社区的行政组织资源和家庭亲缘关系。因此,我们说,当旧体制下的某种组织制度仍有可利用的价值时,它便可以作为向新体制过渡的一种资源被利用,而不应被一味地抛弃。

我们在这里对激进式和渐进式改革、制度替代模式和制度革新模式进行比较之后发现,路径依赖是所有过渡经济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由于路径依赖的存在,使得过渡经济中出现了一些新的制度结构,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加以重视。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与渐进式改革相一致的制度革新模式优于与激进式改革相一致的制度替代模式。

二、私有化的误区

我们在上文中已经提到,私有化及其结果私有产权的普遍确立被制度替代模式视为市场经济过渡的主要构件之一,必不可少。因此在前苏联、东欧国家中,普遍采取了私有化的方案,在前苏联,波兰等国主要是采取向公民免费发放产权证的办法进行私有化,而东德、匈牙利主要是用出售国有资产的办法进行私有化。尽管私有化的具体操作方法不同,各国政府实际上都希望以最快的速度完成私有化的过程。从各国的私有化结果来看,出现了一些相似之处。第一,私有化的速度远比方案设计者设想的要慢,也就是说,这些国家中,普遍存在私有化进程缓慢的情况。第二,私有化以后,企业的产权结构是复杂的,既不同于原来的计划模式下的产权结构,也不同于西欧、北美市场经济中的产权结构。第三,企业中“内部人”对企业资产着相当程度的控制。而这种内部人控制是由于在过渡经济的私有化过程中,“多数或相当大量的股权为内部人持有,在企业仍为国有的场合,在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中,内部人的利益得到有力的强调”而造成的(青木昌彦,1995)。从这三点来看,苏、东各国的私有化并没有塑造出一个类同西方市场经济中私有权控制的企业占绝对优势的局面。虽然局部私有化可以凭借发放产权证或出售国有资产的方法“一次到位”,但却不能阻止这些私有化了的产权在进一步的交易中产生更为复杂的产权关系。以那些实行免费发放产权证进行私有化的国家为例,首先,长期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居民的产权意识、家庭资产组合管理意识非常薄弱,对手中突然出现的产权证兴趣不大;其次,广大公民对企业的经营所拥有的信息非常有限,在产权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对手中拥有的资产的实际价值到底有多少心中无数,因此他们拥有企业股权以后的首先动机就是在市场上出售它们以获得近期利益。他们把免费所获得的股权毫不心疼地廉价卖给各类金融中介公司和银行,而这些金融中介公司和银行,很多又由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控股和持股,这样一来就形成了过渡经济中特有的产权关系。对于象匈牙利坚持以出售方式私有化的国家来说,虽然其改革历史很长,第二经济很发达,非国有企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出售国有企业的股权可以找到一定数量的购买者,但是私有化进程也并不如预期那么快,其结果也是企业的横向持股和企业集团式的纵向控股持股情况发展很快,而其中的大多数股份还是由国有银行和企业持有。

据大卫·斯塔克(Stark,1996)的研究显示, 在匈牙利的私有化过程中,私有化的控股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和各级地方政府机构(它们用不动产换取企业的股份)国家产权部(the state property agency)成为当前国有企业的主要股东。根据1993年一项对匈牙利195 家最大企业和25家大银行(220家企业)的调查,国家产权部(SPA)和国家控股公司是这些最大企业和银行的主要股东。这些企业中只有12家私人股份占25%以上,另外36家企业(占样本企业16%)是由外国企业占主要股份。除国家和国家控股公司是主要股东以外,企业间持股也相当普遍,样本企业中有87家其最大的股东为匈牙利其他企业。因此至少在40%的企业中,企业间所有权形式(inter-enterprise ownership )是相 当明显的。匈牙利的国有企业在沉重的债务和破产压力之下,企业经营者利用国家的政策导向和法律许可,乘机打破原来的行业和行会组织网络,纷纷转变为股份制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通过企业间横向和纵向的交叉持股构成一种企业网络经济(network of firms),因此真正的股东还是国有企业。但是这种企业间所有制形式既不是原来的国有制,也不是纯粹私有制条件下法人占主要地位的股权结构(如日本)。因为在这一类公司中,其最初创办企业或控股企业虽为国有企业,但其中的一部分股份是原来的企业经营者以及职工所持有,尽管私人还不能成为控股者,但是他仍可以利用他们的信息垄断和共同所有者的制度缺陷为自己谋利益。这种在过渡过程中自然产生的企业间横向与纵向的所有权结构,是一种与原来的制度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制度演变,是复合的所有权形式(hybrid property ownership), 其最大的特点是根据目前西方公司法和一般民法并不能明确界定其产权关系,也就是说按照现有的市场经济法律框架,我们无法使这样一种产权关系得到明晰。

在我国改革过程中,实际上也出现了过渡经济特有的产权关系,乡镇企业就是一例。我国的乡镇企业产权关系是一种公有产权,但不同于原来的集体企业,也不同于市场经济中的任何一种所有权形式,其中产权关系的界定除依赖某些现存官方规章制度和各种乡规民约外,目前还没有完整的法律出现。再联系到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改革,由行政主管部门转化而来的国家控股公司在大量涌现,如何界定这一类公司与下属国有企业的关系,一方面行使好国有资产的经营与管理,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它们运用过去行政命令过多地干预企业内部经营事务,也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但是目前的公司法并没有相应明确的条文对此加以界定。

本文不想对这一类产权关系的具体内容和应建设怎样的法律制度展开讨论,只是想从其中得出一条重要的启示:既然过渡经济中已经产生了一种特殊的前所未有的产权关系,那么我们就不能只凭借目前西方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来处理和界定它,而是应该有一种面对现实的、根据实践提出的要求来建立过渡经济的公司法。由于制度具有安全功能,可以促进与他人的合作(林毅夫,1989),因此,通过立法的形式对这种过渡经济中特殊的产权关系加以界定,使产权所有者在面临收益不确定性时获得对风险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法律加以界定的产权,才可能是“安全”的产权,所有者通过产权的交易获取收益才能有所保障,产权的市场交易才能在利益驱动下顺利进行。

三、关于内部人控制问题

内部人(insider)是针对外部人(outsider )而提出的一个概念,内部人控制是现代企业资产经营管理中的一个问题,随着现代企业的发展,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企业经营者(有时还包括企业职工)利用现代公司制度特征和其拥有的信息垄断优势在有利于本身利益的前提下利用和控制所有者资产。在一个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所有者当然也能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的控制,但如果出现信息拥有不对称等情况的话,所有者作为外部人对经营者(作为内部人)的有效控制就难以实施,这种现象的出现,就意味着内部人对企业有了相当程度的控制。经济学家们除了研究上述与现代企业中所有者、经营者相分离的情况相伴随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外,近年来还致力于研究过渡经济中发生的最终控制权与企业实际控制权相分离的转制公司情况(费方域,1996)。

这两类内部人控制问题虽然产生的背景不尽相同,但本质上都是由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以及两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在过渡经济中那些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凭借自己所垄断的信息实际控制了企业的运行,并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资产的剩余分配。在上面分析的东欧国家中所出现的企业间纵横交叉的所有权关系中,内部人控制更是一种难以改变的现实。在我们国家则是通过放权让利式的企业改革,使经营者成了一定程度上控制企业的内部人。其实质也是因为他们是企业信息的垄断者。事实上,经济学家们也认为,内部人控制问题也恰恰集中反映在代理成本上。而在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调整一方面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一方面又带来了内部人控制下的代理成本(费方域,1996)。企业中内部人与外部人的控制与反控制问题就象水与鱼的关系一样,“水至清则无鱼”,在信息拥有不对称的情况下,消除所有内部人控制,就可能会牺牲其作为一种激励手段而带来的效率。但是,如果超出一定的范围,内部人控制则是有害的,一是任何形式的企业内部人控制都是对企业所有者利润的侵蚀;二是在经营者与企业职工联合的内部人控制情况中,内部人控制还会产生成本推进的通货膨胀;三是企业内部人控制超过一定程度,不利于新资本的流入,企业进一步融资将变得相当困难等等。对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及如何控制这样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中外学者已经作了很多研究,本文并不想就此作更多的评论。我们在此试图借用现在西方经济学理论界已广泛运用的“内部人—外部人”概念来说明,在过渡经济中还存在着另一类内部人控制问题,那就是来自于制度性保护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内部人与外部人概念在西方经济理论中的运用并不仅限于企业研究。如在失业问题研究中,内部人——外部人模型在解释劳动市场不能出清时起到很好的作用,人们把已经就业者称为内部人,把失业者称为外部人,工会与雇主讨论工资水平时,往往代表已经就业的内部人的利益,把工资定在高于市场出清的水平之上,而不管失业者在低工资水平上也愿意就业的情况,使得失业者难以就业。由于这种机制的存在,一旦周期性失业产生,周期性失业也可能演变成周期过后不能减少的自然失业,因为周期失业和内部人提高工资同时并存。由此可见,内部人实际上是一种既得利益者。在这里,“内部人—外部人”概念就与利益集团概念衔接起来了,因而可以被我们用于制度变迁问题的思考。制度变迁必然涉及不同利益集团之间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内部人—外部人”概念则更突出不同利益集团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如果我们将改革的推进者所保护的利益集团称为内部人,而将另外的利益集团称为外部人的话,我们将发现,在改革结果不确定的情况下,改革必将首先在外部人那里展开,而且遇到的阻力也相对较小,而内部人的利益则暂时地得到保护。在我国,改革首先在农村开始,结果固然是一种“帕累托改进”也就是说几乎所有的人利益都未被损害(樊纲,1991),但这样并不能说明改革进行之前,在改革结果存在不确定性的时候,改革为什么首先在农村展开。实际上,在当时农民是外部人,而城市居民则作为内部人,其利益受到了改革推行者的保护,改革者通过这种办法也暂时地保持了城市工业的稳定发展。但是这种保护一个利益集团既得利益的改革进行到一定的阶段,便会碰到新的困难。我们发现,有些旧体制下的既得利益如果不被触动,改革就很难再推进下去。这时,旧体制的变革将使得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不再被保护,从而也由内部人转化成了外部人。整个改革实际上也就在不断地将内部人转化为外部人,一部分既利益被打破的过程中得到了推进。在我国改革的现阶段,仍有一些旧体制既得利益者受到保护,主要有这样一些方面:

(1 )一些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行政机构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而显得多余、职能重复或职能分散,但这些机构的保留和分别设置显然有利于保持这些机构中的国家干部的地位。在目前改革中,机构臃肿和职能重复已成为一个制约改革深化的重要障碍。

(2)国有企业的领导者在计划经济下同时也是国家的干部。 这种体制下,干部行政级别具有“可升不可降”的特点。这一特点在改革的现阶段基本上仍未得到改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企业经营者的地位极为关键,客观上要求建立经理市场,并形成某种机制,对经营者的绩效作出评价。因此,传统的“可升不可降”的干部体制与市场经济崇尚的优胜劣汰法则是不相容的,必须加以改革。

(3)在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职工的就业是由国家给予保障的。 这种体制在过渡时期有了一些改变,但对国有企业的已就业职工,国家实际上不允许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进行解雇,从而达到控制社会显性失业率的目标。这种做法就社会而言降低了劳动力的流动性,使劳动力初始配置的低效率不能通过再配置过程加以纠正。就企业而言则加大了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了企业的效率,使企业面临价格竞争和非价格竞争的双重不利局面。

我们看到,以上几方面的改革难点,都可以归结为制度变迁过程中将内部人转化为外部人,使之不再受到制度保护的问题。我们在此仅谈了当前改革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事实上问题远不只这三点。同时,在改革的不同阶段,改革者会不断地面对将不同的内部人转化为外部人的问题。因此,制度变迁中内部人、外部人的控制和反控制是需要精心设计的一种机制。

我们认为这里所谈的问题是个操作性很强的问题。对于过渡经济国家来说,在面临类似问题时,需要从立法层面对新的体制加以确立。这样,当旧体制中的既得利益者因为其利益受到触动而给改革制造阻碍时,法律的保障将是降低改革成本的重要手段,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四、几点结论

通过我们在本文所作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由于存在路径依赖, 过渡经济建立起来的制度结构必然是很特殊的,既不同于原先计划经济下的制度结构,又不同于欧美式市场经济中的制度结构。

(2)由于存在路径依赖,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必然是一个制度革新的过程,而制度替代的思路在哲学层面上存在着内在的矛盾,对改革目标和改革过程的认识也过于简单化。

(3)作为已进行的改革的结果, 过渡经济中企业产权关系是一种“新”的产权关系,既不同于计划经济下的产权关系,又不同于欧美市场经济下的产权关系。

(4)改革是一个不断打破原有利益格局, 将内部人转化为外部人的过程,在改革不同阶段,改革者面临的问题必然是不同的,制度变迁中内部人、外部人的控制和反控制是需要精心设计的一种机制。

(5)在过渡经济中,已经出现了“新”的企业产权关系, 要求以相应的法律加以界定。同时,改革中内部人转化为外部人的过程,也需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改革顺利推进。因此,立法层面的工作是极其重要的。

我们在本文中所提的问题实际上并不是全面的和深入的,我们只是试图作一个抛砖引玉式的讨论,希望借此在总体上为过渡经济学的研究和过渡经济中的改革实践提供一个有关过渡过程中具体问题分析的思路。

注释:

〔1〕关于哈耶克一生思想的发展,读者可参阅汪丁丁(1995 )的介绍。

〔2〕关于“三大标准”可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P372。 这本书可以说是对中国改革实践的最好诠释,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中国改革的特点是,在不同阶段,改革面临的问题是不同的,中国的改革者是在不断解决现实问题中寻求改革的突破的。

〔3〕此处引文出自蒙勒,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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