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性失业还是隐性就业?*--来自上海家庭调查数据的证据_就业论文

显性失业还是隐性就业?*——来自上海家庭调查数据的证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显性论文,隐性论文,上海论文,证据论文,家庭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准确地测度失业率和谁是失业者是有效实施宏观经济政策和劳动力市场政策的基础。在宏观上,了解失业率水平有助于正确地判断劳动力资源的未利用程度,这是政府决定实施紧缩性的还是扩张性的宏观政策所需要的基本信息之一。在微观上,从声称自己是失业者的人当中再区分出谁是“真正”的失业者,有利于准确地识别出急需得到政府帮助的就业困难群体,提高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可惜的是,受到就业体制和劳动力统计制度改革的影响,转型国家的政府却难以准确地测度失业率和谁是失业者,其中,一个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在声称自己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当中,区分出工作时间和收入达到一定水平的人。换句话说,在转型经济中,存在着一部分被政府作为“显性失业”的人,实际上却因为在工作而成为“隐性就业”者。在目前中国的城镇失业登记制度之下,一部分仍然被统计为“失业人员”的人,能够获得失业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且能够在失业保险体系中享受医疗保障等社会福利,但是,他们只不过是“隐性就业”者。“隐性就业”现象的存在究竟对失业率的估计影响有多大?“隐性就业”者具有怎样的人群特征?这是本文利用上海市的调查数据所要回答的两个核心问题。

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对既有研究和相关发现的一个简单综述,借以帮助形成对中国隐性就业问题的一个整体认识;第三部分是对本文所用数据的一个详细说明;基于该数据,文章第四部分估计了隐性就业的规模,并进而得出了隐性就业现象的存在对于失业率估计的影响大小;第五部分则针对隐性就业群体的个体特征和工作特征分别进行了统计分析,借此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回答“隐性就业者具有何种特征”以及“隐性就业工作岗位有何特点”这两个问题;最后一部分总结了全文,并指出了本研究的实践意义所在。

二、已有的发现

在关注中国就业与失业问题浩如烟海的文献中,以隐性就业为主题的研究并不多见。除了相关数据不容易获得外,造成这一现象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隐性就业识别和界定方面的困难。即便如此,还是有一些文献针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比如袁志刚、陆铭(1998)、高玉则(1998)以及任远(2001)等。他们主要使用定性分析的方法,对中国隐性就业问题进行了理论层面的分析和探讨,并在隐性就业的定义、隐性就业群体的一般特征、隐性就业出现的原因和影响以及促使隐性就业显性化的对策方面形成了较为丰富的看法。

在本文中,隐性就业指的是某些劳动者实际上处于就业状态并拥有相应的收入来源,但同时却被作为失业者对待的现象。从这个定义出发,隐性就业的界定需要满足以下两个要点:一是被作为失业者对待,在中国,政府所认定的城镇失业者需要“登记在册”,从而能够获得相应的失业救济和失业援助;二是在事实上拥有能够获得一定收入的工作。具体来说,首先,隐性就业者是被当作失业者对待的人员,而这里所指的失业者应当包括社会显性失业者和劳动力市场转型时期企业内部的下岗者。企业内部的下岗人员尽管没有完全与企业脱离关系,但实际上已无工作可做,如果其有能力工作、准备工作、并积极寻找工作的话,其实和通常所定义的失业者并无实质性的区别。我们知道,政府失业登记机构需要为登记在册的显性失业者提供失业保险金等失业福利。而对于下岗人员来说,其所依附的单位则需要为其提供一定的工资和再就业援助,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内部的下岗者其实相当于“在企业(而非政府机构)登记失业”。其次,隐性就业者处于事实上的就业状态,能够从其工作机会中获取一定的收入。尽管目前对就业和失业之间的界线并没有非常明确的划分,但从经济学角度看,失业者如果正在从事一些合法的经济活动并从中获得能够达到一定标准的收入,就应当被作为就业者看待。从这一点出发,本文后面的实证分析将不再对具体的就业形式(正规工作还是非正规工作、充分就业还是不充分就业等)进行严格的区分。

值得一提的是,隐性就业和西方经济学者经常提及的地下经济(underground economy)是存在一定区别的。隐性就业概念具有鲜明的转型时期的色彩,它仅仅包括一些失业(下岗)者所从事的合法经济活动。而地下经济活动则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难以消除的一种经济现象。从事地下经济活动的人既可能是失业者,也有可能是已就业者,还可能是不在劳动力人口。具体说来,地下经济活动指的是一些没有计入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提供产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从事这些活动的人出于逃避缴税、逃避法律和继续领取政府失业救济等动机,会向有关劳动就业机构隐蔽自己的经济活动(例如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在市场上销售家庭自产的产品等)。地下经济还包括一些非法的经济活动,如非法的赌博、贩毒、走私等等,这些非法活动从原则上来说并不计入GDP之中,哪怕从技术上来说这些活动是可统计的①。也就是说,根据前文所提及的隐性就业的两个要点,从事地下经济活动的人员只有一部分属于隐性就业者的范畴,即从事合法地下经济活动的失业者,而地下经济中的非法活动人员和不登记为失业的人员是不应包括在内的。另一方面,隐性就业者也并不完全从事地下经济活动,如果他是受雇于正式单位的,那么所创造的国民收入就可能在统计之列,但只要他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并未申报为就业,他仍有可能有资格领取失业救济。

为什么会出现隐性就业现象呢?直接原因在于失业统计制度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道德风险”问题,隐性就业者出于获得额外收益的自利动机,肯定会倾向于隐瞒自己的就业事实,而间接原因则要归结到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统计监督系统的不到位,劳动立法执法工作的不完善,以及人们认为到正规部门工作才算就业的传统观念等方面(袁志刚、陆铭,1998)。隐性就业在很大程度上是经济转型时期出现的暂时的、特殊的现象,其消极效应比积极效应更明显也更重要。隐性就业会造成国家公共资源的浪费,损害社会的公平性,会影响对就业形势的正确判断进而可能影响公共政策的有效性。而且,隐性就业岗位本身就有可能蕴含着很多风险,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也很不利。因而,国家非常有必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比如完善就业登记制度和社会保障体制),促进隐性就业的显性化。

对于中国隐性就业问题来说,相比于理论方面的进展,研究更显不足的是对隐性就业规模大小的估计,以及对隐性就业人群特征的分析。这样的分析有助于准确地测度失业率和识别出谁是真正的失业者,而对于失业率的准确估计和真正失业者的识别对于公共政策的有效发挥和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显然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受制于数据缺乏等原因,目前并没有关于中国隐性就业规模大小的官方数据和权威估计,我们所能得到的数据基本上都来自于相关文献所记载的个别抽样调查所得到的统计结果。表1对这些统计结果进行了汇总。可以看出,由于调查时间、范围和统计口径等方面的不同,关于隐性就业规模大小的各个估计值之间是存在显著差异的,但大多在40%以上。莫荣(2003)所记载的对全国10个大中城市(南京、西安、长沙等)的隐性就业规模估计结果甚至达到了80%,当然,如此高的估计值与其对隐性就业的界定有关,他考察的是“至少从事过一次有收入的工作”,而非“目前正在从事有收入的工作”的失业下岗者。

表1中所列的调查研究对于“隐性就业”的具体界定尽管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差异,但基本上都符合我们所给出的隐性就业的两个要点:一是呈现出显性失业或者下岗的状态,登记在册而有据可查;二是正在从事能够获得一定收入的工作。但是,由于考察对象覆盖范围的不同,对上述隐性就业估计规模的比较和应用必须小心谨慎地进行。目前并没有对“隐性就业率”的严格定义,换句话说,对隐性就业规模大小的估计到底应该使用何种参照系并没有定论。从表1可以看出,各个调查研究的考察对象大致可以分为“登记在册的失业者”、“失业下岗人员”、“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几类。我们知道,这几类人群的覆盖范围肯定是存在差异的,因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上述估计结果的可比性。但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隐性就业在中国已经存在了较长一段时间,也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经济现象,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统计数据高估了城镇失业的严重程度。

三、数据说明

前文已经指出,隐性就业的相关数据是很难获得的,这也正是关于隐性就业的实证研究比较少见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的研究将基于2005年上海市的微观调查数据而展开。从过去十几年的历史来看,上海在就业体制改革和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上走在中国的前列,因此,在全国数据无法获得的情况下,利用上海市的数据研究隐性就业问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窥斑见豹的效果。

具体来说,本文所用的数据来自于复旦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2005年底在上海市所进行的抽样调查。抽样方法为随机等距抽样法,同时考虑代表性的要求。我们首先从上海19个区县中抽出5个有代表性的区县,根据每个区县所占的人口比例确定其所应分到的样本数;然后在每个区县中等距抽出3个街道(村),根据每个街道的人口在整个区县中的比例确定其所应分摊到的样本数;对于每个街道,了解共有多少户后,随机等距抽出最后的样本。该数据库涉及1453户家庭的4494个人,包含家庭(个人)基本信息、个人工作情况等多方面的丰富信息,还特别设计了能够反映隐性就业的相关变量②,很好地满足了本文研究过程的需要。通过与2005年上海统计年鉴相关数据的比较可以发现,本文所用数据调查样本在各区之间的分布比例与相应地区实际拥有的家庭数和个人数比例基本吻合。也就是说,我们的数据达到了较好的代表性(表2)。

四、隐性就业的规模

在对隐性就业的规模大小进行估计之前,我们首先应当界定本文的考察范围。按照通常的做法,我们的分析对象限定在具有上海市城镇户口的常住劳动年龄人口,也即“最近在家居住时间在6个月以上(含)”的法定劳动年龄人口(男性16~60岁,女性16~55岁),并且扣除不在劳动力人口(学生、操持家务者、军人、离退休人员、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等等)。经过这样的步骤后,我们最终得到的有效样本数为1698人。

经统计可以发现,在全部1698名劳动力人口中,显性失业者(包括企业内部的下岗者)占到了14.90%,而这部分显性失业者当中“正在从事一份每周工作超过5小时的有收入的工作”的人员占全部显性失业者的比例则为40.71%③。也就是说,以社会显性失业者(包括企业内部的下岗者)为参

照系,我们所使用的数据反映出的隐性就业规模大小为40.71%,这一估计值与表1所列的结果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仍然在40%以上。可以说,经过几年时间的劳动力市场就业体制改革和完善之后(我们使用的是2005年的数据,这一时间与表1中所列的大部分调查研究的时间相比都要更接近于现在),上海市的隐性就业规模仍然处在一个相当高的水平上。隐性就业人员的广泛存在使得统计数据高估了真实失业率的大小,如果将隐性就业者从显性失业(下岗)者中直接剔除出来的话,失业率将从原先的14.90%下降到8.83%④,下降幅度超过了6个百分点。更何况,我们所使用的数据可能没有包括那些经常变化工作、或者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的人,他们在调查之时可能恰好处于暂时没有工作的间隙。若把失业后零星地干一些活、平均月收入也达到一定标准的显性失业(下岗)人员也算作隐性就业者的话,上述隐性就业规模可能要更大,其对失业率高估的影响也会更加明显。

西方国家对于就业和失业的区分主要有两条标准,一是工作时间,二是工作收入水平,只要每周工作时间达到一定标准,工作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即被作为就业看待。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每周工作多少时间就可以被视为就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3年5月公布的“就业”新标准规定,“就业人员”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不充分就业。从这一规定出发,我们可以通过工作收入标准进一步估算隐性就业的规模大小。

从表3可以看出,全部隐性就业人员从工作中获得的月收入水平在200元到10000元之间不等,平均水平为1208元。具体来说,每月收入超过当时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0元)的人员占到了全部隐性就业者的96.12%,而月收入超过当时最低月工资线(690元)的人员所占的比例为78.64%⑤。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判断是否就业的标准,计算得到的隐性就业规模大小为39.13%;以最低月工资线为标准,隐性就业规模大小为32.02%。两者都低于前面所计算的隐性就业规模(40.71%),其中以最低月工资线为就业标准计算的隐性就业规模大小要低8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如果拿某一特定收入水平(比如最低月工资线)作为判断显性失业(下岗)者是否正在就业的标准,隐性就业规模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减少,但规模仍然很大。更何况,由于害怕失去“失业者”的身份,隐性就业人员具有隐瞒自己真实收入的动机。真实收入水平的隐瞒和谎报几乎是所有关于居民收入的调查都会碰到的问题,但从理论上讲,这一点在隐性就业者身上体现得应该更加明显。考虑到这一点,以工作收入为标准估计的隐性就业规模应该更大比我们的估计值更大⑥。

五、隐性就业者的特征

到底是具有何种特征的登记失业者会倾向于隐瞒自己的就业事实?换句话说,隐性就业人群以及相应的工作岗位是否具有某些一般性的特点?在估计了隐性就业的规模大小之后,探讨这两个问题对于深入地了解隐性就业、正确地识别真实失业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本部分中,我们将对隐性就业人群的个体特征(比如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等)以及工作特征(比如工作岗位所在行业和单位类型等)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人口特征

我们将全部样本分成隐性就业者、真实失业者和显性就业者三类人群。通过对这三类人群的比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对隐性就业者个体特征的认识。比较结果如表4所示。在该表中,隐性就业者、真实失业者和显性就业者所包含的样本数量分别为103、264和1331,将要考察的个体特征包括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健康状况、婚姻状况6个变量。对于每个特征,通过引入0~1变量,我们分别计算了相应的样本均值,并对三类人群特征均值的差异进行了统计检验。使用0~1变量的另外一个好处在于,相应的样本均值能够直接反映出人群的结构比例。

首先来看性别特征。在全部隐性就业者中,男性占到了将近2/3(66%)。与真实失业者相比,这一比例要高出13个百分点,并且至少在5%的水平上显著。这一发现表明,男性在失业之后参与再就业活动要更为活跃(或者说更加容易实现再就业)。一方面,这可能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男性通常需要承担“养家糊口”的主要责任这一特点有关,作为“一家之主”,男性可能会有更加强烈的动机去寻找新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这也有可能反映了女性在劳动力市场参与方面的弱势地位,她们在再就业时面临更多的困难。显性就业人群中的男性比例尽管也低于隐性就业人群,但这个差异并不显著。换句话说,性别特征在个体究竟是选择隐性就业还是显性就业方面并没有起到明显的决定作用。

在隐性就业人群的年龄结构组成上,41~50岁的中年人占到了一半,而16~30岁的青年人所占的比例则最低(14%)。与真实失业人群相比,拥有一定工作经验的31~40岁年龄段的个体找到工作的几率要更高,而16~30岁的青年人在再就业方面则要困难一些。与显性就业人群相比,16~30岁的青年人选择隐性就业的比例要低13个百分点,而41~50岁的中年人进行隐性就业的比例则要高出16个百分点。也就是说,在找到工作之后,与青年人相比,中年人更倾向于隐瞒自己的就业事实。这一点并不难以理解,与能够从隐性就业中取得的微薄的失业救济和失业帮助相比,青年人可能更在乎的是显性就业的“身份”,他们更加不愿意被社会视为失业者对待,一旦找到工作就不大愿意再继续保持登记失业的状态。而中年人的情形则有可能恰恰相反。

再来看文化程度变量。隐性就业人群的受教育结构呈现出“中间大,两头小”的特点,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员所占的比例差不多接近一半,而具有“小学及文盲”、“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所占的比例分别只有4%和8%。比较来看,除了初中和高中两个受教育层次略有差异外,隐性就业人群和真实失业人群在文化结构上并没有什么显著的不同。但与显性就业人群相比,则能够发现非常明显的差异: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员在全部隐性就业者中所占的比例要比显性就业人群高出19个百分点,而受过“大专及以上”教育的人员进行隐性就业的比例则要低20个百分点,而且两个差异都显著地通过了统计经验。这一发现与我们的直觉是基本一致的,具有较高文化程度的个体在找到工作之后,通常更加不愿意为了继续获取失业救济和失业帮助而隐藏自己的真实就业状况,而文化程度较低的个体则恰恰相反。

中共党员身份在决定个体收入、社会地位和生存状态等方面通常都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在本文所用数据反映出的隐性就业人群中,党员仅仅占到了6%,这一比例要高出真实失业人群中的党员比例3个百分点,而与显性就业人群相比则要显著地低11个百分点。这一结果表明,党员身份的确有利于重新找到工作,相对于就业者来说,党员通常不倾向于隐瞒自己的就业状态。

健康状况同样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表4所呈现的统计结果表明,隐性就业人群和显性就业人群在各个健康层次(较好、中等、较差)上的具体分布并没有呈现出明显的差异。也就是说,健康特征在决定个体是隐瞒还是公布自己的真实就业状态上并不是一个能起显著作用的因素。但是,具有良好的身体状态显然有利于在失业之后实现再就业:隐性就业人群中健康状况较好的人员所占的比例要超出真实失业人群13个百分点,而健康状况较差的人员所占比例则要低6个百分点,两者都至少在5%的水平上显著。

最后来看婚姻变量。可以发现,已婚人员参与再就业的积极性要更高一些(已婚者在隐性就业人群中所占的比例要显著地高出真实失业人群9个百分点),而且隐瞒自己真实就业状态的倾向要更强(已婚者在隐性就业人群中所占的比例要高出显性就业人群6个百分点)。未婚人员的选择与已婚者恰恰相反,他们再就业的积极性并不高,而且也不大愿意去进行隐性就业。离异或丧偶者的婚姻特征则比较特别,其在隐性就业人群中所占的比例要比真实失业人群低3个百分点,但重新找到工作后选择隐性就业的倾向却比较明显。

基于上述分析总结一下隐性就业者的个体特征,可以得到如下初步结论:(1)男性再就业率更高,但其对是否隐瞒就业的作用不显著;(2)与青年人相比,中年人选择隐性就业的几率更高;(3)具有较高文化程度(大专及以上)的个体在找到工作之后通常更加不倾向于隐藏自己的真实就业状况,而文化程度较低(初中)的个体则恰恰相反;(4)党员身份有利于重新找到工作,而且党员通常不大倾向于隐瞒就业状态;(5)具有良好的身体状态有利于在失业之后实现再就业,但健康特征在个体是隐瞒还是公布自己的真实就业状态上并不是一个能起决定作用的因素;(6)已婚者再就业的积极性更高,隐性就业的倾向也更强,未婚人员恰恰相反,离异或丧偶者隐性就业的倾向也很强⑦。

隐性就业现象的存在意味着,通常被认为失业的人群中包含着并非失业者的就业人员。那么,真正的失业者究竟是具有怎样特征的人群呢?简单地对不同人群进行均值的比较还未能控制其他因素的影响。为此,我们用上文所提及的所有个体特征作为解释变量,用隐性就业、真实失业和显性就业三种状态作为被解释变量,做了一个简单的Multinomial Logit回归,回归结果参见表5。表中所列的“相对风险比”(Relative Risk Ratio)用Stata软件中的rrr命令得到,它等于自然对数底数(也即e)的“估计系数值”次幂,表示相应解释变量对于被解释变量出现概率的比值的贡献。

首先将显性就业者和真实失业者做个对比。可以看出,相对于真实失业人群来说,男性显性就业的概率是女性的1.509倍,多受一年教育可以将就业概率提高0.102倍,而中共党员的身份可以使得就业概率超出非党员5.124倍。此外,良好的身体状态(也即健康较好和一般,相对于“健康较差”)以及未婚和已婚身份(相对于离异和丧偶)都能显著地提高就业的概率,而年龄(以及年龄平方)变量的影响并不显著。

那么,是不是就可以得出结论,说失业现象更大可能地发生在女性、教育程度较低的个体、非中共党员、身体较差和离异丧偶者身上呢?再将隐性就业者和真实失业者进行对此,可以发现,仍然显著的变量只剩下“男性”和“健康较好”两个变量了(还有年龄特征变量)。这其中,男性特征可以将就业概率提高0.951倍(隐性就业也是就业),而较好的健康状况则能够将就业概率提高2.192倍。也就是说,考虑到隐性就业的广泛存在,我们从真实失业和显性就业的对比中所得到的失业人群的各个显著特征并不一定就是造成失业的真正重要的原因,了解这一点对于有效制定劳动力市场政策,将公共资源用于真正的就业困难群体极为重要。具体来说,真正的失业者可能并不一定具有受教育程度较低、非中共党员和婚姻状况不佳等特征。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女性”和“健康较差”是真正失业者的两个特征,男性和健康较好的个体更容易找到工作。

(二)工作特征

隐性就业相应的工作岗位是否具有某些特征?对于该问题,我们可以从隐性就业者和显性就业者工作特征的比较中得到一定的认识。比较结果参见表6,对于各个工作特征(雇佣状态、行业、单位类型、职业、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大会、社会保险),我们遵循了与前文个体人口特征相似的变量设置方法(也即0~1变量的设置)。

首先来看雇佣状态。在全部隐性就业者中,从事自己经营活动的人员占到了16%,而显性就业人群中的这一比例仅有4%,两者相差12个百分点,而且这个差异至少在1%的水平上显著。也就是说,与显性就业相应的工作岗位相比,隐性就业工作的形式更加可能是“自我雇佣”。

所处行业和单位类型无疑是工作岗位两个关键的特征。从表6可以看出,隐性就业工作机会主要集中于“社会服务业”和“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两个行业所包含的隐性就业者占全部隐性就业者的比例超过了50%(分别为32%和26%)。而且,这两个比例都要显著地高出显性就业人群(15%和12%)。除此以外,“制造业”和“交通运输仓储业”两个行业也集中了24%的隐性就业者。值得一提的是,隐性就业者在制造业工作的比例并不高,它要低于显性就业人群10个百分点(至少在1%的水平上显著)。再来看单位类型。全部隐性就业者中,身处“私营企业”的人员所占的比例达到了44%,远远高于显性就业人群中的相应比例(21%),而且这个差异非常显著。个体企业所集中的隐性就业者比例(6%)同样显著地高于显性就业人群的相应比例(2%)。但是,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情形恰恰相反,二者仅仅集中了20%的隐性就业者(分别为19%和1%),显著地低于显性就业人群的相应比例(34%和11%)。此外,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业所包含的隐性就业者比例与显性就业人群基本没有什么差异⑧。

再来看隐性就业者的职业特征。可以发现,隐性就业者的职业主要为“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和“商业、服务业人员”,二者占全部隐性就业者的比例都为33%,但前者与显性就业人群并没有明显的差异,而后者的差异则至少在1%的水平上显著。具体来说,隐性就业人群中的“商业、服务业人员”所占比例要超出显性就业人群14个百分点。另一方面,隐性就业者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则比较少,所占比例(16%)要显著地少于显性就业人群(28%)。

是否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单位是否拥有工会和是否提供社会保险3个变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工作岗位的规范程度。从表6可以看出,全部隐性就业者中仅有47%的人员与受雇单位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显性就业人群中的这一比例为82%,两者相差35个百分点(至少在1%的水平上显著)。有趣的是,47%的隐性就业者签了劳动合同,仍然被政府作为失业者对待,可见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有多么不规范。从工会角度看,隐性就业和显性就业工作岗位拥有工会的比例分别为41%和68%,前者显著地低于后者27个百分点。社会保险的提供方面显示出了类似的状况,隐性就业工作岗位提供社会保险(包括基本社会保险和补充商业保险)的比例为61%,显著地低于显性就业工作岗位(81%)。

总之,通过对隐性就业工作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结论:(1)隐性就业者自我雇佣的几率要显著地高于显性就业者;(2)隐性就业工作岗位相对集中在第三产业中的“社会服务业”和“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隐性就业者从事制造业的比例要显著低于显性就业者;(3)私营企业承载了将近一半的隐性就业者,而隐性就业者在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工作的可能性并不大;(4)隐性就业者的职业更多地体现为“商业服务业人员”,而不是专业技术人员;(5)隐性就业工作岗位通常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没有设定职工代表大会等等。

六、结论与涵义

借助2005年上海市的微观调查数据,本文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有关隐性就业的发现:(1)隐性就业的比例非常高,保守的估计是超过40%的显性失业(下岗)者实际上拥有能够获得一定收入的工作;(2)与就业人群相比,中年人、具有较低文化程度以及已婚或离异(丧偶)的个体更有可能从事隐性就业,而青年人、文化程度较高的个体、中共党员、未婚人员更不倾向于隐瞒就业状态,性别和健康特征对于个体是否隐瞒就业状态的影响并不显著;(3)如果考虑到隐性就业者是并非真正的失业者,那么,真正失业的困难群体更多地是女性和健康状态较差的人群;(4)从就业状态来看,隐性就业者更多地集中在技术含量不高的社会服务业等行业,更多地就业于私营企业,更多以商业服务业人员为职业,更有可能采取自我雇佣的就业形式;(5)相对于显性就业来说,隐性就业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比如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

从数据分析的结果来看,中国的真实失业与统计失业之间可能具有很大的差异。政府所公布的城镇登记失业率并不高,仅略高于4%,但基于调查的失业率却比较高。张车伟(2003)利用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对当年的城镇失业率进行了估计,得出的失业率为8.27%。李实、邓曲恒(2004)利用2002年住户抽样调查数据,估计了4种不同口径的失业率,其中最接近国际定义的失业率为8.59%;如果不考虑农民工的就业和失业问题,以及城镇下岗失业职工的非正式就业问题,城镇失业率甚至会高达12%。而与此同时,登记失业者内部又有大量人员实际上处于隐性就业状态。因此,中国的失业统计与真实失业之间可能存在两重的差距,一方面,可能有部分失业者因为没有城镇户籍或没有过就业经历(如学校毕业生)而没有被纳入到登记失业的统计体系中来,另一方面,在登记失业的统计中又没有有效地区分出真实的失业者和隐性就业者,导致政府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未能充分有效地用于帮助真正的就业困难群体。

本研究的政策涵义是几方面的。首先,政府有必要运用调查的方法,尽快将失业的统计体系扩大到常住人口,并有效地将隐性就业者识别出来,以便更为准确地把握失业率水平和宏观经济的景气状态,更加有效地实施劳动力市场政策和配置政府公共资源。其次,政府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应当更有效地运用于真正的就业困难群体,特别是那些身体健康状况较差的人群和女性。再次,对于隐性就业者来说,应该从提高自身技能入手,努力改善就业质量,规范就业形式。

注释:

①关于地下经济的概念讨论可参见Dornbusch R.and S.Fischer.1994.Macroeconomics,McGraw-Hill,InC.

②应当强调指出的是,问卷调查获得隐性就业相关信息的难度非常大,这是所有调查研究都无法避免的一个问题。隐性就业本身的隐蔽性非常强,隐性就业者的就业状态和收入水平很难被了解。换句话说,隐性就业者拥有关于自身就业状况的“私人信息”,而暴露这种“私人信息”则可能使隐性就业者不再被作为失业者看待,从而不能享受政府和企业的失业救济和再就业帮助,因而他的最佳选择是尽力隐瞒自己的就业状况(袁志刚、陆铭,1998)。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只能做出“次优选择”,通过对问卷的科学设计和对调研人员的培训,尽可能地逼近隐性就业的真实信息。

③按照国际上对就业的定义,每周工作不少于1小时即可以视为就业,这个标准主要用于调查失业率,但在中国的特殊背景下,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将会大大地低估失业率,并且与中国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收入标准很难匹配。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规定,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即可被认定为失业。举例来说,上海2005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是每人每月300元,假设小时工资为10~15元,每周工作1小时,每月工作4~5小时,收入仅为40~75元左右。而在同样的工资标准下,每周工作5小时,则月收入(按22个工作日计算)可以达到220~330元,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这个对于“就业”的定义才有意义。另外,从统计上来说,如果采取每周1小时的标准,可能几乎所有的“登记失业者”都符合这一标准,那么,对于真实失业者和隐性就业者的区分就没有意义了,相应的计量分析也没有意义了。此外,我们还补充使用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收入标准测算的隐性就业率。可以看出,所得到的隐性就业比率很接近。

④由于数据的限制,我们无法判断这些显性失业(下岗)人员是否在积极地寻找工作。同时,我们的调查难以覆盖收入特别高的人群和社区。因而,这里所计算的失业率有被高估的可能。

⑤2006年,上海市的最低月工资线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都得以上调,分别增加到750元和320元。

⑥借助回归计量方法,我们曾经估计了一个半对数的个人收入决定方程,结果显示,大约71%的隐性就业人员报告的收入低于回归方程拟合的收入。

⑦应当指出的是,单变量的比较分析方法无法在“保持其他条件不变(ceteris paribus)”的情况下识别出该变量的贡献。也就是说,我们关于单个变量特征的发现有可能是与之相关的其他因素共同作用后的结果。比如,我们发现受过较高教育程度的个体相对不大愿意去选择隐性就业,有可能不是“教育程度”在起作用,而是与较高教育程度相关的其他因素(比如较高的收入水平)的作用结果。

⑧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我们对行业和单位类型(还有职业)进行了必要的遴选和合并,详细分布情况可以参看附表1。

标签:;  ;  ;  ;  ;  ;  ;  

显性失业还是隐性就业?*--来自上海家庭调查数据的证据_就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