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创新评估报告_欧盟委员会论文

欧盟创新评估报告_欧盟委员会论文

欧盟创新评估报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欧盟论文,评估报告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第一章 序言

本报告的主旨:在评估欧盟创新政策和欧洲创新活动现状的基础上,确定欧盟及各国在未来三年中优先实施的创新政策。

创新与欧盟发展战略:在2000年3月召开的里斯本会议上,欧洲理事会特别强调了创新的重要性,赞同欧盟委员会实施新的科研目标,即提高科研实效,增强科技对创新的影响力。为了迎接全球化和新的“知识驱动型经济”的挑战,欧洲理事会提出了欧盟未来十年的战略目标:让欧盟成为世界上最具有竞争力、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充满活力的地区;保持经济持续增长,创造更多就业机会,改善工作条件,增强社会凝聚力。

实现这个宏伟目标,欧盟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来建造知识基础机构,促进创新和经济改革,建立现代社会福利体系和现代教育体制。实施欧盟总体发展战略的关键因素在于创新,创新活动必须渗透到经济的每个角落,创新观念必须被全社会所接受。企业提高竞争力离不开创新,而创新已成为企业政策的主要内容和科技政策的主要目标。

创新是企业政策的核心:欧盟理事会里斯本会议还提出以下二条要求:①最有效地利用欧盟及欧盟各国的科研创新成果;②为启动企业创新和推动创新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在充满竞争的新环境下,没有哪个企业能承担停滞不前的风险。欧洲的企业必须自己迎接创新的挑战,展示其创造能力,靠创新来占领新市场。欧盟委员会也在其企业发展政策报告中要求,所有企业,不管大小,无论地域和性质,只要具有发展和增长的潜力,都应当实现创新的目标。因此,企业必须吸纳新思想,采用新工艺,引进新设备,并把增强创新能力当作企业发展战略中的一项核心内容。

进行创新评估的必要性:欧盟于1996年推出了“欧洲创新第一行动计划”。为实现该计划目标,欧盟委员会调整了部分项目,并在欧盟层级的产业政策上充分体现创新的因素。各成员国和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创新的政策和措施。然而,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崛起,与欧盟的主要竞争伙伴美国、日本相比,欧洲的整体创新表现明显落后于竞争对手。为此,欧洲理事会里斯本会议发出警告:欧洲企业如何掌握创新技巧,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现在已到了危急关头。

在本次里斯本会议上,第一次发布了欧盟创新统计指标,即对创新活动进行量化评估,利用统一的数据指标展示欧盟及成员国在创新方面的“得”与“失”。统计数字表明,某些欧盟成员国的创新指标已经达到或超过欧盟竞争对手的水平,这就为欧盟内部相互学习、借鉴“先进经济”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就各国、各地区的创新活动来讲,缺乏协调性,发展很不平衡。由于欧洲创新体系的支离破碎,欧盟内部市场的整体优势并未充分体现出来,欧洲企业间“技术联盟”关系的相对薄弱即是明证。所以,有必要对欧盟的创新活动和创新政策进行全面的评估。

本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促使建成一个有效的“全欧创新体系”,本文还专门提出了欧盟创新的五大工作目标:寻求和谐统一的创新政策;建立有利于创新的法规框架;促进创新企业的创建与发展;密切创新体系中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增强全社会的创新意识。

第二章 欧盟创新政策发展趋势

2.1 欧盟创新政策的简要回顾:自1996年欧盟出台“欧洲创新第一行动计划”以来,欧盟及成员国都制定了很多促进创新的政策和措施。1999年,欧盟委员会首次实施了“欧洲创新趋势图计划”,用来收集、分析欧盟创新政策的信息。第一行动计划坚持以系统分析的观点探索创新的起源——创新是个人、机构和环境因素之间进行复杂交互作用的结果,而不是单纯的由新知识转换成新产品的过程。近年来,人们对此观点的认识有所深化。

1998年,欧盟出台了“欧盟科研和技术发展第五框架计划”,强调创新是该计划的基本目标,并将创新因素融汇于其主要科研计划之中,以保证研究开发和技术转让的顺利实施。为实现创新目标,第五框架计划建立了项目评估方法、开发原则和推广研究成果的机制,要求每个研究项目附带“技术实施计划”,允许对开发出的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并对成果的社会和经济影响进行评估。此外,第五框架计划还包含有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创新的特殊优惠政策。在金融政策方面,欧盟“结构基金”优先支持那些既能提高科研水平又能增强创新能力的项目。

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进行了机构重组,由新组建的企业总司分管创新政策和第五框架计划中的中小企业创新项目。考虑到在创新过程中遇到的最严重的羁绊,通常并非技术方面的原因,通过上述职能划分,结合以创新为目标的科研计划政策,就为科研部门、工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界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

在欧盟通过结构政策和结构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进程中,创新政策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欧盟2000年经济政策纲要提出了促进欧洲知识驱动型经济发展所要达到的政策目标,内容涉及促进科研合作、改善风险资金市场的功能、创建高科技企业、提高私营企业的参与率等。为实现这个目标,欧盟需要形成完整配套的创新战略,即把企业、科研和地区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

2.2 所有成员国都制定了创新政策:创新政策已演变成为一种基本政策,其内涵涉及传统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科研政策领域。欧盟成员国都为建立创新政策构架和制定政策措施付出了巨大努力,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根据创新“系统性”特点所建立的新的管理机制;

·推广创新观念,促进科技界、工业界和普通公众之间的密切沟通;

·制定了创新战略和前瞻性计划。

欧盟成员国创新政策的发展趋势:①一个时期以来,成员国采取了以下创新政策:鼓励企业的科研;改善创新的金融环境;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消化吸收与创新管理。②近期以来,突出了以下政策措施:强化研究机构、大学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促进企业与其他参与创新过程的机构以“族群(Cluster)”方式或其他方式进行合作;鼓励创建科技型企业。③目前,以下政策内容成为成员国创新政策的热点:简化创新企业的管理程序;利用税收和其他间接手段推动创新和科研;制订创新和科研的前瞻性战略,提高广大公众的创新意识。④可以预见的未来创新政策走向:建立完整的创新政策体系;增强国家和区域创新政策的互补性;建立新型的政府与私立机构合作关系;赋予政府政策新的功能,使其成为创新的“助推器”;解决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问题。

2.3 专利体制改革获得进展:众所周知,建立统一的欧洲专利体系的工作目前仍退缩不前。1999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制订欧盟专利法规的建议,而统一的法规将在很大程度上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制度的和谐性,并具有减少申报费用和简化申办程序的巨大好处。此外,2000年3月召开的欧盟理事会里斯本会议要求在2001年底前建立欧盟专利制度。

2.4 行政管理法规过于繁琐:行政管理法规过于繁琐仍是创建新企业和产生企业家的严重障碍,同时也影响了他们的创新能力。例如,繁琐的新产品审批程序增加了产品成本,延滞了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自1997年以来,欧盟就此问题专门成立了专家工作组,提出了一些简化欧盟及各成员国行政法规程序的建议,同时要求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2.5 鼓励创新投资:在过去三年中,由于风险资金的较好运作,欧盟创新资金的募集现状获得很大改观,近期统计数字表明:1999年从欧洲私人证券市场募集的创新资金总额达到了254亿欧元,与1998年的203亿欧元相比,增长了25%;1999年的创新投入为251亿欧元(其中,技术投入为68亿欧元,52亿欧元为风险资金),比1998年的145亿欧元增长了70%。但是,以上业绩与美国相比,仍相形见绌;美国1999年投入的技术风险资金为欧盟的3倍多,而相应的同比增长率为108%。

在鼓励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方面,自1998年以来,欧盟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EIB)和欧洲投资基金(EIF)密切合作,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和金融扶持措施,利用政策的互补性协同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

2.6 推动科研为创新服务:私营企业开展的研究与开发(R&D)活动可视为衡量国家创新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欧盟成员国为此采取了多种鼓励措施。一些国家由于本国企业R&D力量薄弱,通常采用科研计划扶持和优惠税收政策的办法;对于企业R&D力量相对较强的国家,一般针对特殊的企业和特殊的目标给予扶持,比如针对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刚刚创建的企业,或针对能够增加科技人员就业的企业等。在荷兰,企业主负责从职员毛工资中扣除职员的收入税和社会保险金,但对于其研究人员,企业可以向政府少交部分数额,这样就减少了企业的R&D成本。

由于欧盟的大部分科研工作集中于研究机构和大学,因此,有必要加强这些单位与产业界的互动,促使科研成果从公共研究机构脱手,进入工业领域进行技术转让,以增强科研成果对创新的影响力。

2.7 增强企业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能力:促使技术向中小企业转移,并提高其消化吸收能力,一直是创新政策的支柱。实施该项政策,成功的关键在于企业对技术的需求、创新方面无形技术诀窍的转让和企业与技术源的密切接触。常用的政策手段包括科技园区、区域技术中心、学术和研究单位设立的技术转让联络机构和示范项目等。例如,瑞典实施的TUFF计划把众多中小企业结合成一个强大的联合体,成为公共科研部门技术转让的一个共同客户,这样就解决了单个中小企业引进技术的力量单薄的困难。

目前,政策制定者正在逐步放弃把上游“激励科研”与下游“技术吸收”截然分开的两分法政策。根据系统分析的观点,创新隐含的障碍来源于公共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与引进技术成果的企业人士之间的文化和管理方面的背景差异。事实上,企业既是技术的使用者,又是市场所需技术的发现者,这就需要政府采取政策措施,加强科研界与产业界的联系。例如,英国实施的“培训公司计划”专门挑选刚刚毕业的优秀大学生到一个公司工作,在研究人员和公司人员的共同指导下,大学毕业生根据该公司的迫切需要,针对某一个课题进行为期2年的科研攻关。在英国这项培训计划的参与企业中,大约90%属于中小企业。

2.8 创建“技术谷”:欧盟一些国家正在改革创新激励机制,修改科研经费的补贴办法,以促进研究中心、大学、企业集团和公司之间的密切合作。目前,存在两种发展趋势:一是国家层级的技术性“竞争网络”,二是借鉴美国“硅谷”成功经验所创立的区域性的“技术谷”。与其他技术合作“族群”相比,“技术谷”更突出追求先进技术的特点,而且“技术谷”区域内拥有众多正在创建或正在成长的企业。

在比利时,佛兰芒政府为11个“簇群”提供支持,这些“族群”由众多的合作企业和研究机构组成的网络构成。1998年底,佛兰芒政府宣布它将为促进“技术谷”的创建发挥“催化剂”的作用,比利时的“技术谷”概念是:技术谷由知识密集型和高科技型企业为主构成,包括有一个龙头科研机构和至少一个具有竞争力的高科技企业,即该企业的一个产品能够立足国际市场。

2.9 优先扶持科技型企业的创建:1997年,欧盟委员会专门研究如何为投资人提供良好的环境,使其能够创建创新企业,并从欧洲统一市场中获得较好效益。1998年11月,欧盟为此召开了“欧洲第一届创新企业论坛”会议。在此基础上,欧盟委员会于1999年启动了一个试验性计划,投入1500万欧元用于支持“鼓励创建创新企业机制”的建设和促进创新企业的发展。该计划的目标是探索“鼓励创建创新企业政策”的适用范围,并将先进经验推广到各个地区。

第三章 欧盟创新活动的评估

3.1 创造新产品、新服务的能力不足:总体上讲,随着欧盟内部市场的逐步完善,较为有效的金融财税政策的出台,以及欧元的诞生,欧盟企业的发展环境得到改善。企业可以利用欧盟较为宽松的宏观经济现状,以“单一内部市场”的有利条件作为进入世界市场的跳板。但是,欧盟还相对缺少这样的创新企业,即通过创造新产品、新服务、新工艺而成长为世界舞台上“主要经济支柱”的企业。通过调查,虽然欧盟平均51%的制造企业和40%的服务企业开展了创新活动,但投入市场的新产品比例仅占欧盟制造企业销售额的7%。以上数字表明,虽然不少企业认识到创新的重要,但创新对增强欧盟工业企业竞争力的贡献份额仍较低,反映出欧盟企业缺乏应有的新产品创新能力,不能迅速适应市场的变化。从传统经济模式过渡到可持续发展的工业生产体系,正是欧盟工业界所面临的挑战,只有实施以提高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科研、创新战略,才能解决这个问题。

3.2 创新与全球化的关系:全球化促进了欧洲和欧盟企业股值的增长。但欧盟的技术贸易额并不令人满意,不像美国、日本那样快速增长。对当今世界的各国企业来讲,因创新成功而带来的“效益”和因疏于创新而带来的“惩罚”,这两种因素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巨大,且立竿见影。欧盟虽然在移动通讯产业领域成效显著,但在许多技术领域和许多地区,影响创新的“瓶颈”现象依然存在,促使“心灰意冷”的欧洲科学家、企业家和投资者到别处寻求发展,这些人大多都去了美国。

3.3 缺乏适应创新的毕业生和学生:就创新和企业的需要来讲,欧盟各成员国应当利用自己的教育体制和先进培训体系,向学生传授有用的技能知识,培养他们正确的观念。在初等教育环节中,热衷于学习创新相关知识(比如科学)的欧盟学生的比例实在太小;与美国、日本的学生相比,在科学知识的标准化考试中,欧盟学生的水平也略逊一筹。即使在高等教育环节中,欧盟国家理工科学生的比例也低于美国、日本。所以,欧盟的高等教育需要进一步地将学校知识与产业知识密切联系起来,并在教学的全过程中积极培养创新思想和意识。此外,考虑到欧盟劳动力老龄化问题和创新节奏加快等因素,向就业者提供终生培训机会也必须给予同等重视。

3.4 创新得益于科研实力的增强:科研过程会产生一些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知识,如果这些知识能够通畅地流动和交流,这将是科研对创新的重要贡献。1997年,欧盟R&D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低于美国和日本。更为严重的是,这样差距由于欧盟工业科研的萎缩,而正在扩大:欧盟企业R&D经费总额仅为美国企业的60%。此外,欧盟私营企业R&D工作的相对薄弱,造成科研人员的短缺。欧盟科研工作者在劳动力人口中的比例为每千人5.0,而美国、日本分别为7.4、9.6;在欧盟企业中,此比例为每千人2.4,而美国、日本分别为5.9、6.3。在欧盟内部,尽管以上数据因国家、地区、行业和企业的不同而产生很大差别,但毫无疑问的是,政府需要强力推进私营企业的科研工作,解决企业科技人员短缺的问题。

3.5 应当改进技术扩散工作:一个时期以来,尽管中小企业的技术扩散和消化吸收一直是欧盟各国创新政策中的优先内容,但仍有很大的空间来改进此项工作。例如,在大多数欧盟成员国中,企业与大学或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还不够完善,平均只有13%的企业与构成欧盟科研与创新构架的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现有的统计调查还表明,当欧盟的企业(多数是大型企业)和机构需要与国外进行技术合作时,他们宁愿选择美国的合作伙伴,而不是欧盟其他国家的合作伙伴。因此,欧盟内部的技术扩散和交流应得到进一步加强,同时,也应使中小企业受益。

3.6 需要加强传统产业的创新能力:知识经济的特点之一在于各工业领域的知识基础范围逐步扩大。低技术产业可以成为其他产业所创造知识的主要使用者,就像计算机和软件在各种产品中得到广泛应用一样。因此,信息社会为各类产业都提供了实施创新的机会。在发达国家中,传统产业完全可以像新兴经济那样创造就业机会和财富,但它只有实现“知识集成”的目标,才能提高竞争力。当然,在许多被传统观念认为是“低技术”的行业中不少企业属于“购入型”创新,即通过购买设备、更新工厂、接受咨询服务等方式来实现创新。

3.7 不可忽视服务业的创新:尽管服务业具有扩大就业和效益的巨大潜力,但对服务业的创新并未引起高度重视。由于服务业的产业成分复杂,各行业的创新模式差别较大。作为“能力技术”的信息与通讯技术(ICT),是服务业最为重要的基本技术因素,ICT的推广和应用将大大提高服务业的创新能力。与制造业不同,服务业对R&D的依赖程度较小,人力资本变成创新的主要投入。教育、培训和新技术推广是服务业创新政策的三大要素。因此,必须下工夫解决技能短缺的问题,通过实施培训计划来提高工人的技能水平。

3.8 创新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这对矛盾所引发的挑战为创新提供了很多机遇。随着环保意识的增强,人们对新产品、新服务的要求也在逐步提高,即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助于环境的保护,减少对气候的影响。公众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和政府的环保政策推动了环保领域的创新宣传和创新工作,也使整个创新政策体系得以完善。

第四章 欧盟创新的五大目标

尽管欧盟成员国正在积累创新经验,但仍需强化其创新政策的效力。在欧盟成员国中,对创新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往往滞后于创新的发展,缺乏系统性、孤立的创新政策不是成功的创新政策。因此,欧盟及成员国有必要制定综合性的创新政策,为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支撑环境,扫除创新工作的阻碍。基于上述目的,欧盟制订了今后三年创新工作的五大目标。

目标之一——寻求和谐统一的创新政策

企业创新环境的改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新和科研政策。为提高欧盟企业的竞争力,创新政策始终将是“欧盟科研与技术发展第五框架计划”所追求的目标,而且在欧盟所有的企业政策框架中都包括有促进创新的内容。此外,欧盟、欧盟成员国和地方三个层次上的创新政策应有效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和谐统一的创新政策体系。

欧盟理事会里斯本会议要求欧盟委员会研究出新的、具有公开性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用于监测欧盟成员国创新政策的实施效果。最新出台的“欧洲创新统计指标”通过展示欧盟各成员国的主要创新数据,起到弘扬先进,统一目标的作用,并为欧盟成员国制定创新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在对欧盟成员国的创新活动和创新政策进行监测的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将扮演“催化剂”的角色,即改进、完善欧洲创新统计指标体系的功能;定期更新欧盟创新统计数据,出版评估报告;跟踪主要竞争对手美国、日本以及世界各国在创新方面的重要进展;建立欧盟内创新政策对话和协调机制。

目标之二——建立有利于创新的法规构架

立法是必要的,但过于繁琐的法规会阻碍企业生产力的发展,尤其会阻碍创新企业的发展。目前,在欧盟成员国中,对于创新仍存在着较为严重的法规和行政措施障碍,这就需要采取措施,清除不必要的政策限制,降低企业的运行成本,为创新提供一个良好的法规环境。

一般来讲,凡是对企业政策有利的内容也有利于创新政策,反过来,也是如此。这个原则在制定企业法规和政策时特别有用。鉴于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对创新具有重大影响,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应紧密结合,在此方面共同制定鼓励创新的政策措施:

1.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问题。这个问题涉及将要出台的欧盟专利制度和新技术知识产权(如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等)。

2.对于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开发和扩散存在的法规和政策障碍(包括研究人员在公共研究机构的就业问题)。

3.不必要的法规程序减缓了新产品和新服务进入市场的进程。

4.根据欧盟条约第87条和第88条,对激励创新所采取的直接或间接的国家资助措施。

5.采用传统方法评估企业无形资产。

除了简化法规程序、提高政策的和谐性之外,欧盟成员国在制定法规政策时还应特别关注财税问题、传播知识的方式和公共研究机构的法律地位等问题,以扫除知识开发、扩散以及创建知识型企业过程中遇到的障碍。

就欧盟来讲,将重点评估与促进欧盟竞争力有关的法规政策,找出政策的薄弱环节并加以修改或补充,以强化创新工作。例如,关于科研成果开发与保护的政策;新产品的标准、规范和评估方法;欧洲会计标准等。此外,欧盟将对各成员国在创新方面的“先进经验”进行专题研究,检验其效果,而且特别关注成员国在利用财税政策鼓励科研投资和创新投资、利用证券市场募集创新资金以及促进公共研究机构科研成果转化等方面的经验。

目标之三——促进创新企业的创建与发展

在当今世界,一些家喻户晓的企业事实上是刚刚创业不久的企业。科技型企业的创建和发展应该受到鼓励,因为这些企业在市场上具有很强的活力,创造了高质量的就业机会,不但为传统产业的创新树立了榜样,而且将成为未来产业的“播种机”。

欧盟理事会里斯本会议要求为高科技企业和创新企业的创建与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这种政策环境应包括:新技术、技术诀窍、风险资金、“种子资金”以及孵化器服务体系等。以上政策的出发点是从“技术谷”概念和实践中得出的结论。

鉴于资金因素的制约仍是创新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有必要加强公司与金融市场的联系。能否在创建和启动阶段提供充足的风险资金,一直是关系技术创新企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在企业创建过程中,尽管地方的种子资金会起到一些帮助作用,但对于促进创新企业高速发展来讲,这些钱只是杯水车薪。欧盟国家在风险资金方面虽有进步,但仍然落后于美国,这种差别不仅表现在风险资金市场操作者的数量上,而且也表现在风险资金在创新初始阶段的投资比例和风险资金在技术投资中的比例。

管理高科技企业需要广博的知识和技巧,外界商业服务机构对其进行支持也需要特殊的技巧。企业家应该在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学院接受严格的培训。应当通过“榜样”的宣示,鼓励青年人在寻找工作时,把独立创业当作一种选择方式。欧盟成员国应根据自己国家的教育和培训体制情况,积极制定针对企业家以及创新管理的教育、培训和服务计划。

就欧盟来讲,可以制定政策措施,协助初创企业进入欧盟项目的公开招标程序,比如欧盟第五框架科研计划和由欧洲投资银行主持的“2000年创新计划”等。

目标之四——密切创新体系中各要素之间的联系

创新并不仅仅是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的行为,无论传统产业或是新型产业,无论小企业或是大企业,无论制造业或是服务业,都需要实施创新。成功的创新政策应达到这样一种效果,即鼓励创新活动渗透到社会和经济的每个角落,促使创新成为欧盟的一种普遍现象。

为在欧盟内更好地促进知识的吸收和创新的推广,欧盟理事会里斯本会议号召各成员国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创新网络中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如企业与金融市场,研究机构与培训机构,咨询业与技术市场等。

传统的创造知识、应用知识的方法,应适应创新过程所具有的“系统性”的特点。因此,在科研机构、大学和企业之间,应建立一种新型关系。在传统的教学和科研两大目标之外,大学还应赋予第三项职能——促进知识和技术的扩散。大型公共科研机构和科研项目应注意向企业转让科技成果,密切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缺少技能、缺乏合格的职工已成为制约创新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为了提高劳动者对新技术和新知识的吸收能力,欧盟成员国应该更加关注终生培训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培训机构将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可对服务业职工进行信息和通讯方面的培训。此外,还应为科研人员创造一个和谐的终生职业机制,鼓励他们在地区之间以及在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之间方便地流动。

在地方层级,应促进咨询服务业与技术市场的紧密结合,建立创新服务体系。创新服务体系应向专业化、网络化发展,加强技术市场的信息传播,增进各地区之间的经验交流,协助企业进入欧盟新网络。

由于欧洲的大学、公共研究中心与企业的联系不像美国那样紧密,欧盟更需要采取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促进大学和科研中心的成果转化。为此,欧盟建议帮助欧洲的大学建立促进知识扩散和技术转让的网络或协会。此外,还应重视企业创新中的“非科研”因素对创新的影响。为此,欧盟建议研究出一整套方法,用于提高企业吸收知识的能力,提升企业的创新管理水平。

目标之五——增强全社会的创新意识

社会大众对创新的认识总是有保留的,尤其是当一项创新首次面市的时候。人们需要时间来了解创新的重要性。应当教育年轻的一代怎样才能在一个复杂、多变的世界中茁壮成长,这是欧盟各国必须面对的挑战,只能通过各自的教育体系去疏导。

企业必须确保其职工的知识和技能能够适应时代潮流的发展,并通过舆论、自律和高质量的标准建立公众的信心。我们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信息化的欧洲社会,大家能够审慎地讨论创新问题,而不是对创新有所偏颇。事实证明,在公众对创新的认识方面,如果观点比较一致,这些国家的创新指标就比较高。

此外,欧盟成员国政府利用公共采购政策,也能成为刺激创新需求的动力。

欧盟应协调成员国在创新宣传方面所制定的政策措施,要采取各种手段和方法,争取形成欧洲统一的创新共识。可以通过开展公众问卷调查的方法和开展技术预测活动,以此了解人们对欧盟创新的认识程度,讨论科学技术和创新对欧洲的未来所产生的影响力。

标签:;  ;  ;  ;  ;  ;  ;  ;  ;  

欧盟创新评估报告_欧盟委员会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