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史书”还是“行政法典”--论清代法典的性质_四库全书总目论文

“官史书”还是“行政法典”--论清代法典的性质_四库全书总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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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形式而言,《清会典》确实具有官修典制史书的特点

1.记载“故事”

《四库全书总目》中评介《清会典》,盖一朝之会典即记一朝之故事,故事之所有,不能删而不书,故事之所无, 亦不能饰而虚载”〔3〕。所谓“故事”,即既存典制,记载先朝或本朝故事,此乃典制史书的一大特点。考《会典》之编撰,以“述而不作”〔4〕为原则, 基本上是既存之制的直接载入,甚至大量是在前朝甚至前几朝既行的制度与规则,所谓“一以祖宗旧制为主”〔5〕; 以“各衙门成案”及“本朝颁行诸书”为主要材料,如《康熙会典·凡例》云:“自本朝开创以迄今兹,其间因革损益,条例事宜,载在方册,有可考据者,俱详明记载”;编撰过程中“首当考寻旧章”,“奏令在馆诸臣,亲赴皇史宬,恭钞列圣实录以备汇纂,…国史馆储存及内廷尊藏之本以资参互考订”〔6〕;甚至纂修官也“务择学问淹贯、 熟悉掌故而见识通敏、勤慎之员”充任,除内阁、六部官员外,尚有翰林院、詹事府等的史官参加,参加编撰的内阁六部官员往往也兼史官之职,而参加校刊的,绝大部分为翰林院史官。编修会典的活动兼为编辑史书的活动,由此可略见一斑。

2.“明因革损益”

史学家金毓黻有言:非以明因革损益,犹不得被以‘史’称”,如《唐律疏议》等诸书,只明典制而不明因革损益,“官撰之书专详一代典制,又明因革损益者,其会要、会典之书乎。”〔7 〕《清会典》之明因革损益,大体表现在如下三方面:

其一,会典所载具体规范、制度的沿革,多于注文中略加说明,但不同于《唐六典》溯及前代,而是仅限于清代;会典典文官司职掌所附职事部分,也尽可能按发布的时间次序排列。

其二,会典以事例为其附属法,二者“一具政令之大纲,一备沿革之细目”〔8〕,凡庙朝典礼、官司职掌,皆据现在所行直书于典, 其沿革损益均著于例”,〔9〕而事例部分“按年编载,俾一事一例, 原始要终用资考核”〔10〕。

其三,清五朝会典通而观之,得明有清一代典制的因革损益之迹。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皆明时限”,〔11〕所载典制起迄时间分别为:崇德元年——康熙二十五年、康熙二十六年——雍正五年、雍正六年——乾隆二十三年、乾隆二十四年——嘉庆十七年、嘉庆十八年——光绪二十三年,可见,五部会典时间上首尾相衔,而内容上又相互贯通,则清代绵延二百年历史中,重要典章制度之演变发展轨迹昭然若揭。《嘉庆会典》书成,托津进表中言:“会典之四辑……综百九十余年之典制,成千一百余卷之政书”,〔12〕而至会典之五辑,光绪二十五年续修书成,昆岗进表中言:“综二百余年征文之事,作千数百卷传信之书”。〔13〕

3.“以资考证”

典制史书的主要目的与价值是“以资考证”,会典之编撰,统治者有双重意图:一为明定规则法度以令官民共守,一为昭示一代典籍以备后世查考”,即所谓“考古者有所依据,建事者有所师法”,〔14〕如嘉庆所言:“百司之所遵行,后世以之为据”。〔15〕《嘉庆会典》将《事例》另编一书,一方面为使典例有辨,以便遵循,另一方面也为载明“原始要终,用资考核”,因为事例“为考核所关,宁详无略”,〔16〕《清会典》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于一代典制最为赅备,凡史志所未详皆具始末,足以备后来之考证”,〔17〕清代编书修史皆以《清会典》为主要参考,与《实录》齐观,“清三通”之编撰,即以会典为一重要史料来源,《四库全书总目》中对有关清代史书之所载典制,也动辄引会典加以印证,直至现代,《清会典》仍被作为考查、研究清代法制、官制及社会制度的主要资料,尤为史家所重。

4.内容庞博,卷帙浩繁

法典一般都“词义简要”,而《会典》一书,至详极备,卷帙繁重”,〔18〕有正文,有注文,有事例,有图说;所载内容,几乎涉及了上层建筑的各个领域,“上自朝纲大政,国家方略,下至贩夫驿卒,四事芴荛,旁及四夷边防要典”,颇有社会制度史之规模。《康熙会典》160卷;《雍正会典》250卷;《乾隆会典》100卷,《则例》180卷;《嘉庆会典》80卷,《事例》122卷,《图》270卷;《光绪会典》100 卷,《事例》1220卷,《图》270卷。而各卷容量相当大, 以《嘉庆会典》观之,嘉庆二十三年戊寅刻本,共六十函,四百五十二册,真可谓是“宏篇巨典”。

总之,《清会典》具备典制史书的一般特点。由于它全面记载清代的重要典章制度,人们往往把它归入“通制”类史书,与“十通”并称,清昆岗在其进《会典》表中就把它与通典之类伦比,称其“制作之难兼乎三代通典、通志、通考”,〔19〕《四库全书总目》把会典归入“政书·通制类”,现代学者也多如此划分。又由于它分类颇详细且有较明显的时间顺序,“会典事例如唐宋会要,以官司所守,条分件系,析为门目,按年编载,俾一事一例,原始要终,用资考核”,〔20〕所以又有人称其为“会要的别体”,〔21〕《康熙会典》御制序言中云:“周礼盖详焉,沿及唐末,仿为《六典》辑为《会要》,悉本斯意,明初撰诸司职掌,其后因之勒为会典。”而金毓黻在其《中国史学史》一书中也谈到“明清二代皆无《会要》乃改纂《会典》,以详典章制度”,在他看来,《会典》是为取代《会要》而产生的。还由于《清会典》大纲框架采用的是正史职官志的体例,按官职分类,分别记载职官的名称、员额、品级与职掌,只是将与官吏职掌相关的制度法令附于职掌之后,作为“职事”,使“圣明作述之大经,朝野率由之定则,即备于设官分职之间”,〔22〕清人扬模,在其《大清会典要义》中有言,“会典之范围,所定京外文武大小官制,各重职守……合之本朝国史大全编,不过属百官志之一部分”。因此,很多学者把《清会典》称为官制专书。

二、从实质上看,《清会典》是行政法典

《清会典》与官修典制史书有共同之点,也存在着质的区别:

1.编修会典的活动是国家的立法活动

在中国古代,很大一部分史书是官修的,国家不仅设立编修法律的律例馆、会典馆等,也设有大量的修书馆,如实录馆、三礼馆、三通馆等等,许多重要的史书也由皇帝敕命撰修,且由皇帝以命令形式发布,修史同立法同样成为国家的活动。然而,立法活动是与史书编修有着根本的区别的,对既存典制并非单纯的记载,而是将其“奉为法律”,转化为国家意志,用以调整现存的社会关系,纂修会典时,既存法规及各衙门成案要由会典馆“检阅”“查考”,会同有关部门详酌定议,上报皇帝“请旨定夺”,皇帝“定夺”的结果就存在着对其“认可”还是“损益”的问题。绝大多数的既存典制是“直书于典”的,尽管其内容没有改变,但也并非单纯的载入,而实质上是对其法律效力的“国家认可”,是以国家名义赋予其一体遵行的现实约束力。而且,纂修会典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对既存典制的“损益”亦即废、改、立的情况,有所“损者”,例如:“大学士出缺定例,诸旨开列,亦有迟至一月后始行请旨者,”乾隆认为“机务重地未客久旷,自应即行开列,不必请旨,将此载入《会典》,永著为例。”〔23〕再如,乾隆于十三年十一月谕:“…将向用奏本之例,改用题本以示行简之意,将此载入会典”。 〔24〕有所“益”者如,乾隆初, 履亲王曾上奏请定“配享天坛时神牌恭拜上帝之仪”,皇帝特降谕旨,“令总理事务王大臣、礼部等“详议具奏”,经议定认可“应遵旨增入”本朝会典。〔25〕又如,乾隆十三年十二月谕:“今查律本内现玩冠老师,有心贻误,竟无正条,非所以慎重军务,儆戒失律也,……现在纂修会典,著军机大臣会同该部,详酌定议具奏,以便载入”。〔26〕

另外,还有确认习惯法,载入会典,使其成文化的情况,例如按清朝惯例,“遇有国恤百日以内均不剃头,违例私犯祖制,立即处斩”“此百余年来人所共遵,不待传谕而后晓”但为了避免万一有“愚昧犯法”的情况发生,乾隆特谕“载入会典、律例,令人共知遵守”。〔27〕

而且,会典的续修,也并非只是将上届会典所载截止后,至此次纂修会典所增设的法规续加编集,且对上届会典不适当或不适时的某些规范加以损益、删改,而入于本朝会典。例如:《雍正会典》开载“斋戒定例”,有武官公以下、轻车都尉以上、文官尚书以下,员外郎品级以上”,亲王及内大臣、大学士等俱不陪礼。乾隆十三年五月续修会典期间,乾隆下谕:“朕思王等,天潢近派,原与臣寮不同,自当随驾前往;内大臣等司环卫,若专顾陪礼,则禁值必致旷误,惟亲行护从,亦为合宜;若大学士乃政府之臣,为百寥表率,…嗣后一切祭礼,大学士等一体斋戒陪礼,将此载入会典”。〔28〕

可见,编撰会典和编撰史书是不同的,它不是对史时时事的单纯记载,而且也不是对法规进行外部加工整理而不改变其内容与效力的法规汇编,而属于法典编纂,是国家的立法活动。

2.会典具有一体遵行的现实约束力

首先,会典之编撰意图,首在“施诸天下”据以“图治”,调整现存的社会关系,重在其应用价值,至于“以资考证”的史料价值则在其次。

其次,会典的内容,不仅要象典制史书一样具有真实性,而且同时还必须具有现实可行性和经久常行性。如《雍正会典》在《凡例》中首条即申明“会典所载,皆经久可行之事,……其事属权宜,不垂令甲者则略而不录”。

再次,会典的公布,要由皇帝明令“颁行天下,永远遵行”,〔29〕这一点也是会典法典效力的一个证明。中国古代,“明诏施行”是法典取得法律效力的必备程序,也是最后一道程序,而《唐六典》恰恰只少了这一程序,它于开元二十六年制定成书,恰处在唐开、天之际社会大动荡的交叉点,被六典采入的成规许多已与实际生活脱解,如果赋予六典法律效力,则必然引起实践中的混乱,因此,“未有明沼施行”,〔30〕虽然唐玄宗也以命令形式予以公布,但“只令宣示中外”,〔31〕作为一般的官修典籍公布而已,因此,严格讲,《唐六典》最终没有取得法典效力,而只“在书院”被“好古者留为文献”。〔32〕

最后,在实践中会典也确实得以行用。考清代史籍之记载,《清会典》在清各朝被遵守奉行的情况历史可观,“遵照会典”、“照依会典”、“本照会典”、“查照会典”以及“按会典开载”等字样随处可见。如《清高宗实录》载,乾隆元年六月,“按会典开载选派讲谈修撰编检数员为小教习之例,……选派数员为小教习”。〔33〕又载,“四年三月,外省州县文庙祭品,照依会典,按图陈设”。〔30〕清朝臣也讲:“今凡事俱查会典”。〔35〕因特殊情况不按会典行事的,则属特例,需经皇帝谕批方才得行,如康熙七年五月,安南王黎维禧奏请“六年两贡并进”,礼部议“仍照会典定例三年朝贡”,皇帝考虑安南国“道路悠远,山川阻深”的特殊情况,特“准进贡著照王所奏行”。〔36〕而会典未有开载的,则不准行,如康熙七年“外国非系贡期径来贸易”,因为“会典并未有开载”,因此,嗣后非系贡期概不准其贸易”。〔37〕

3.会典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

会典不同于一般的典制史书还突出地表现在“与会典之制有违”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这种制裁有行政处罚,也有刑罚制裁。例如:雍正六年,“辅国公敬恒三陵朔望行礼,不遵会典,违例滥用赞礼郎,其属僭越”,被革去辅国公”。〔38〕又如:乾隆八年七月定例,“嗣后仪从器仗各遵会典,周旋仪度各凛寅畏,其妄为尊大有乖定则之条,自行除去,如被指摘纠,恭照违制例议处”。〔39〕

4.会典以行政法规为基本内容

会典以官制为核心,采取“以官统事,以事隶官”的编辑方式,以职官制度为大纲,分列各机关的官员设置、编制及职掌;以事例为细目,按其职掌所关,附属于官吏职掌之后,是官吏行职办事的准则及其职责范围内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范围而言,会典是以整个清代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机关为规定对象的,然就重心而论,用以规范执行国家行政职能的机关的组织及其行政活动的法规亦即行政法规,在整个会典中占绝大多数。

清代行政管理的中枢机关是内阁、六部系统,会典“总括六部”,以《嘉庆会典》为例,从卷目上看,典文共八十卷,内阁六部就占四十六卷,而就其所容纳的法规数量来看,由于内阁六部系统机构庞大,官职众多,分理事务的属官林立,更由于此系统事涉广泛,事务繁多,国家大量法规皆属六部及下属机关职掌所关,因此,有关内阁六部系统官吏的组织管理以及其行职办事活动的行政法规在会典中必然占超大量的比重。

不仅如此,会典所载六部之外的其他国家文职机关,也分理一定的行政事务,做为六部中枢机关在某方面管理活动的扩充。如理藩院掌管少数民族的行政事务;国子监掌国学政令;钦天监掌天文、气象之事的管理;都察院掌官吏的监督管理等等。另外主管帝室活动的机关也往往兼理国家有关方面的行政事务,如太仆寺总理国之马政;鸿胪寺掌相会宾客、吉凶礼仪传赞之事;太常寺掌祭祀礼乐之事,等等。何况皇帝是国家的化身,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说,其家族内政也算国家行政,马奉琛就曾讲“从前宫中事和府中事都算行政”。〔40〕可见六部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很大一部分都具有或兼有某方面的行政管理职能,有关这些机关的组织及其执行国家管理职能的法规也都属于行政法。

至于会典中关于武官的规定则与行政法不相涉及,而这部分内容在会典中所占的比重甚小,如《嘉庆会典》八十卷中武官只占六卷,而且基本上是只列官名、编制及职掌,而不附职事,只是处于使一代典章“灿然具备”的目的才载入的。

可见,《清会典》绝大部分内容是关于主管行政的六部中枢机关系统及其有部分行政职能的机关的组织及其执行国家管理职能活动的法规,也即行政法规,《清会典》是清代的行政法典。

三、《清会典》做为行政法典而具有典制史书特点的主要原因

1.政与史的密切关系

中国封建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的特点、中国古代社会的“早熟性”、正统儒家思想对古制的推崇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中国社会的超稳定结构,决定了“传统必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41〕政治崇尚历史,传统的即是神圣的,祖行的即是完美的,既存的即是合理的,已经成为历史了的典章制度,往往又被确认为现实的法律。到了统治已摇摇欲坠的封建社会末期,立法者则更加注重以其制度合于古制成宪来标榜其统治的合理与不朽。本照“法祖图治”“述而不作”的精神所编撰的《清会典》,自然大量确认“故事”,而且“以祖宗旧制为主”,将历史典制与现实法制结合于一体,清代学者也说“会典非一世之书也”。〔42〕

另一方面,中国古代的史学又重政务,史书以“资治”为主要目的,以典章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君命官修为主要形式,与政事法律文献则多有相类之处。

政治的历史色彩与历史的政治色彩,使政事法律带有典制史书特点成为可能。与中国古代不同,古希腊、罗马、政与史的关系则比较疏远,政治屏弃传统,重在对历史的批判,作为政治载体的法律,不可能将历史上的制度法则大量地确认为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古希腊、罗马的史书多为史诗、神话,与现实政治相去甚远。

2.一维的法律观的影响

中国传统的法律观是一维的,视法为刑,“法者,刑罚也,所以禁暴也”,按此观念,中国封建的法律则只有《法经》到《大清律例》这一系统,在清朝则只有《大清律例》及条例。在《四库全书总目》中,《大清律例》属于“法令类政书”,而《清会典》则归入“通制类政书”。

然而,法是客观的,统治者受客观规律的支配“表述法律”〔43〕,如马克思所言,“立法者的观点是必然性的观点,”〔44〕不管他是否称其为法律,是否认为是法律,按客观规律的支配表述出来,属于经国家权力规定、全社会一体遵行的行为规范就是法律。法律观念不影响法的实质,但却影响到法的表述形式,把观念上不认为是法的规范受客观规律的支配表述出来,采用的表述形式往往就不够纯正。

3.诸类合体。

诸类合体混然难分,是事物发展不成熟阶段的普遍特点,法典也是如此。古印度的《摩奴法典》,合宗教、道德法则及法律于一体;古罗马的《法学阶梯》,兼法典与法律教科书的双重作用;唐代的刑法典《唐律疏议》是法律解释,又是法理论著,更具法律效力;明之《大诰》是御制圣书、法制宣传材料,又是法律文件;而《清会典》做为行政法典兼具典制史书的特点,也并非偶然。

注释:

〔1〕《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42页。

〔2〕《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81页。

〔3〕〔8〕《四库全书总目》卷81,中华书局1965年6月版,第698页。

〔4〕〔12〕《嘉庆会典》卷首,托津等进会典表。

〔5〕《明孝宗实录》卷123。

〔6〕《光绪会典·凡例》

〔7〕金毓黻:《中国史学史》,商务印书馆1957年12月版,第117页。

〔9 〕(清)扬模:《大清会典要义》载光绪十二年李鸿章奏陈酌议重修会典事宜。

〔10〕〔11〕〔16〕〔20〕〔22〕《嘉庆会典·凡例》

〔13〕〔19〕《光绪会典》卷首,昆岗等进会典表。

〔14〕《正德会典》卷首,御制序。

〔15〕〔17〕《嘉庆会典》卷首,皇帝敕谕内阁。

〔18〕(清)张祥河辑:《会典简明录》。

〔21〕扬金鼎主编:《中国文化史词典》,浙江古籍出版社1981年8月版,第791页。

〔23〕《清高宗实录》卷330。

〔24〕《清高宗实录》卷329。

〔25〕《清高宗实录》卷40。

〔26〕《清高宗实录》卷331。

〔27〕《清高宗实录》卷316。

〔28〕《清高宗实录》卷315。

〔29〕《东华录》康熙九年五月,张所志奏请编辑会典。

〔30〕〔31〕《四库全书总目》卷79,中华书局1965年6月版, 第682页。

〔32〕《全唐文》卷627。

〔33〕《清高宗实录》卷20。

〔34〕《清高宗实录》卷89。

〔35〕《皇清奏议》卷8。

〔36〕〔37〕《东华录》康熙八年。

〔38〕《清世宗实录》卷197。

〔39〕《清世宗实录》卷71。

〔40〕马奉琛:《清代行政制度引论》。

〔41〕《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

〔42〕(清)《会典说略》。

〔43〕〔44〕马克思:《论离婚法草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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