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增值税的研究

完善我国增值税的研究

陈琳[1]2014年在《完善我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制度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增值税自1994年引进以来,切实保证了财政收入,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一定程度上还缓解了重复征税,保持了税收中性。因此在短短30余年里,增值税迅速发展,一跃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并且在当前“营改增”过程中进一步吞并营业税,在税收总收入中将占据半壁江山。当前,我国的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即从本期销项税额中扣除购进货物和劳务中的进项税额计算应纳增值税额。该种方法具有计算简便的特征,因此被大多数国家采用。但是凭票抵扣的购进扣税增值税制存在一个根本缺陷,就是抵扣链条断裂问题,即未能按理论原理和增值税性质实现对增值税征税,重复征税的现象仍然较严重,尤其营改增后多档税率并存,“高征低扣”、“有征无扣”现象更加普遍。这一方面违背了增值税的性质,另一方面明显加重了企业税负,并导致税负不公,因此必须深化改革进行完善。本文首先从增值税的性质、计税原理出发,从制度和征管两方面着手,在制度方面分“两类六大项”探析抵扣链条存在的具体问题。其次通过选择有代表意义的样本企业进行调研,深入分析企业因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或抵扣不足所带来的超税负担,以及这种增值税超税负担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接着从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两方面分析导致抵扣链条断裂的原因。最后探讨如何“加固”抵扣链条,如通过确定科学、简化的增值税税率机制,保持税收中性,为足额抵扣奠定基础;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推进增值税链条的内涵式扩展;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保障抵扣链条完整性;建立科学的征管制度,提高征管能力,缓解由征管措施不当而导致的抵扣不足或不能抵扣。通过完善增值税制,希望促使增值税制的优势得于充分发挥,促进税负公平和经济增长。

王成敬[2]2008年在《我国增值税会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的各个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在1994年实行增值税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快速增长。增值税税法经过多年的实际运用和修改,逐步实现了规范化、合理化与科学化。同时,会计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也取得了很多重大成果。但是,尽管增值税税法和会计改革进展如此之快,他们之间存在的矛盾却是不可避免的。由于增值税税法的目标和会计的目标有所不同,那就必然会导致在处理某项涉及增值税的业务时,会计和增值税税法在收入确认、进项税额抵扣及其处理方法、处理时间上产生差异,增值税会计就应运而生了。增值税会计是以国家现行增值税税法为准绳,在财务会计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公正、中性等税收原则对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向税务机关和企业相关利益方提供增值税信息的专门会计。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的现状是“暂行条例决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规范会计行为”,同目前我国“会计准则规范会计行为”的要求明显不符,在实际会计处理中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会计处理跟不上税法的变化,破坏了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和会计信息可比性原则等等。因此,本文的目标是,希望通过对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从而为加强增值税征管,提高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提供有益的借鉴。本文采用了对比分析和综合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运用增值税的基本理论和财务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借助大量的实例资料,对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首先,介绍了增值税的相关理论,其中主要分析了三种类型增值税的利弊,为全文作好理论铺垫。其次,阐述了我国增值税会计理论,增值税会计理论基础是增值税基本理论和企业财务会计基本理论,我国增值税会计理论应由增值税会计基本理论和增值税会计应用理论构成。再次,通过对我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度的比较,对我国增值税会计的购进差异和销售差异,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以及具体差异进行分析,为构建我国“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提供了依据。然后,根据大量的实证资料对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从增值税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增值税会计记录方面、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和税负的不公平方面对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形成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原因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现行的“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二是现行增值税税制本身的不完善。最后,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构想,即构建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树立增值税“费用化”的观念,制定我国增值税会计准则,完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和我国增值税税制。

李长春[3]2006年在《增值税转型对财政财务影响的对策研究》文中认为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转型己成为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本文在综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税收政策研究和税收管理研究相结合,就尽可能搜集到的数据,测算增值税转型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以及对不同行业和企业财务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增值税转型的对策和建议。现将主要研究内容及其结论综述如下: 1、增值税转型的理论借鉴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增值税转型等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原则,有着深厚的现代税收理论根基。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从总体上看,具有减税效应。增值税转型的减税效应,不但可以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刺激经济增长,扩大税基,而且有利于减缓偷逃税的动机,提高征管效率,最终将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增值税还具有商品税与所得税的双重性质,符合最优税收理论。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正是运用最优税收理论,完善增值税税制,兼顾效率和公平,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结构,促进经济稳定增长。 2、增值税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对世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增值税改革的研究,有利于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成功推进。通过对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和阿根廷、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增值税改革的研究,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思考和借鉴:第一、消费型增值税是世界增值税税制的主流;第二、世界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几乎都将建筑安装、交通运输等行业作为增值税征收领域;第三、在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对财政、经济造成重大影响时,有耐心采取过渡措施保证税制改革平稳顺利进行;第四、世界大国在增值税改革过程中将是否符合本国政治和经济利益放在改革考虑因素的首位,不能将别国增值税改革经验作为国际惯例直接进行套用。 3、我国增值税的现状研究 我国从1994年正式实施生产型增值税。尽管从1998年起先后对一些企业的设备所含增值税允许抵扣,但实质是对局部地区、个别行业和特定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并未真正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偏窄,对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和增值税体系的完整都带来不利影响。名目繁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使得增值税税制十分复杂。小企业增

谭瑞[4]2009年在《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影响和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4年9月,增值税转型在我国东北地区率先试点,继而于2009年1月在我国全面推行;生产型增值税已经圆满完成了历史赋予它的任务。《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作为增值税转型等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原则。我国此番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改革,从总体上看,具有减税效应,不但可以优化我国经济结构、刺激经济增长,最终还将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这次税制改革将彻底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税负公平,对完善我国税制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本文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绪论,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现实意义,以及研究思路和方法。第二部分是对增值税研究和国际比较的文献综述。该部分主要说明了增值税的理论和特点,以及目前在国际上的三种增值税类型及其各自特征。我国在2009年之前是少数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国家之一,因此对增值税转型影响的研究也主要发生在我国理论界,该部分对这些理论研究进行了概述。这一部分还对国际增值税制的改革趋势进行了分析,提供了完善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启示和借鉴。第三部分为增值税转型可能产生的影响,包括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对行业或企业的影响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四个部分。第四部分介绍了增值税转型中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包括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问题,以及企业某些经济行为涉及存量固定资产税金抵扣的问题,同时给出了解决对策。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使大家了解我国增值税转型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发现潜在的问题,为消费型增值税在我国平稳、健康的推进有所裨益。

陈明[5]2008年在《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本文研究的是我国增值税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增值税至今,增值税在我国筹集财政资金、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资源高效配置等方面发挥了极大的积极作用。但增值税作为一个对经济交易活动的重要征税方式,在我国实施的这十几年来,所存在的问题暴露了增值税税制设计中存在的不足。鉴于此,在我国逐步融入国际经济全球化之时,对增值税税制的改革也迫在眉睫。本人试图通过分析我国增值税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状况,并综合国内学者以前的研究基础,以及借鉴国际增值税税制研究的理论现状和改革经验,对当前增值税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进行实证研究。本文所提出的增值税税制改革方案,将更有利于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发挥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本文首先在导论部分对论文的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增值税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路径、以及创新观点进行了阐述。正文则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增值税的基本理论阐述。分别从增值税的内涵、增值税的特征和作用、增值税的分类、增值税征收的一般原则和我国增值税的产生、发展与现状共五个方面对增值税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释。第二部分则分析了我国现行增值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偏窄、生产型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不利于经济发展、两类纳税人划分的标准线偏高以及现行增值税税款抵扣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共四大方面。第三部分则提出了优化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对策。在这一部分,首先对国外增值税的经验与启示进行了概述,然后,分别从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实行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全面转型、重塑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及相应待遇以及完善我国现行增值税的抵扣机制四大方面提出了完善增值税制度的对策。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笔者从多年从事税务工作的实践经验出发,并运用所学到的公共管理专业理论知识,认真审视了当前增值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比如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关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矛盾,以及增值税税款抵扣在实际税务管理中暴露出来的各项问题,还有增值税在中部以及东北两个地区转型试点中暴露出来的实际问题,再就是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划分之间存在的问题,本人都从实践经验与公共管理理论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问题的表现形式以及其不利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切实可操作的完善增值税制度的对策。

薛一梅[6]2010年在《关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增值税建立以来经历了几次重大的调整变革。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中我国正式引入了增值税,开始对部分工业产品试行按差额(不完全的增值额)征税的做法,对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汽车、机动船舶、轴承、农业机具及零配件、钢坯、钢材、自行车、缝纫机、电风扇、印染绸缎、西药等12个税目列举产品征收,此后,不断把原征收产品税的工业品纳入增值税制度下。1994年我国进行了全面的税收制度改革,新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征税范围扩展至所有有形动产的生产、销售及批发、零售环节,税率统一为17%、13%及小规模纳税人特殊规定三种情况。这次改革我国建立起了规范意义上的增值税制,但是也留下了诸如固定资产无法抵扣,征税范围覆盖不全面等问题。目前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仅限于有形动产的生产、销售、批发零售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领域。与此同时,交通运输、仓储、邮政、租赁及商业服务等行业征收营业税。两税并行格局下,由于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全额作为税基,不具有增值税的抵扣特点,在实际运行中抵扣链条不完整,税收负担随流转环节增加而增加,造成了重复征税的问题;进而影响到社会大生产分工深化及产业结构调整,阻碍了服务业产业的发展壮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与所有的改革一样,扩围改革也必然面临很多困难。在现行财税制度框架下,增值税扩围改革会碰到诸如税负增加、税率设置、税收征管和财政体制等多方面的障碍。首先是在现有财政分配体制下,将属于地方固定收入的营业税纳入增值税后,如何处理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问题。其次,具体行业的税基税率如何确定,并且在维持税负稳定的情况下如何与增值税税率较好进行衔接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再次,营业税纳税人具有分散、小型、多样化的特点,改征增值税后对征管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稳妥推进改革,进行增值税扩围应该分步骤、有计划的进行。也就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分阶段、有步骤将现行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逐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先将与生产活动联系紧密,现阶段已有一定抵扣操作基础的交通运输、仓储、融资租赁等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再逐步将其他行业纳入。同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调整财政分配体制、科学合理规定法定增值额及扣除标准;推进征管体系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征管水平,建立完善、高效的流转税制度,充分释放增值税对于促进产业分工深化的积极作用。

刘铭茗[7]2013年在《增值税征管对涉农企业税负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是一个世界性农业大国,农业的地位举足轻重。“十二五”期间的一项重大任务就是在工业化和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同时也要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我国从1994年开始征收增值税,期间经过4次改革,增值税征收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当中。怎样依据增值税税收政策,从而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征管模式,进而到达切实减轻涉农企业税负这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同业税负模型的应用与我国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展开有着莫大的联系,两者既是相互促进也是相互影响的。通过数据的搜集与模型的建立,能够为我国税务部门工作的展开带来实际性的影响。文章以我国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在稽查和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中心,通过搜集国内外增值税税收政策相关资料以及增值税征管工作相关研究为前期准备工作,以税收负担理论为基础,从古典经济学派税负理论、凯恩斯主义学派税负理论和供给学派税负理论三方面来展开调查工作;通过从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两个方面对我国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描述,说明在增值税税收政策执行的过程中增值税征管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有虽然在新出台的法规中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存在的“高正抵扣”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增值税抵扣制度还不够完善;我国现行政策对部分范围内农产品实行核定抵扣政策,但是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发票管理的漏洞容易导致偷税逃税的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文章引入同业税负模型分析方法,以湖南省平江县工业园为例进行分析对比,最后提出针对调整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增值税税率以及规范税收管理工作的相关对策与建议。通过研究分析证明,虽然目前实行的农产品增值税税收政策、税收管理以及监管工作等等依然有着诸多的问题,但是与之前相比,相关政策方面已经有很大的进步,对于我国涉农企业税负的减轻、产品的竞争力增强、面向国际市场的可能性都有很大的现实影响。

张倩[8]2012年在《增值税立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增值税在维护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尤为凸显,已成为名符其实的“第一税种”。然而,作为“第一税种”的增值税的征纳却一直无“法”可依,其主要依据是名为“暂行条例”的行政法规,且“暂行条例”已经暂行了18年,其法律级次低已是不争的事实,势必会影响到其优先适用性和权威性。目前我国的增值税改革其实是处于一种无系统的法律支撑状态,虽然理论界和实践者们都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地寻求增值税立法的最佳模式和内容完善,但是多数都是从事税收研究或者税收实践工作的,立法改革的内容也多是围绕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分类管理、税率制度安排等增值税立法的具体内容设计进行的,少有人从增值税立法的宏观层面、从法学层次进行探讨。本文的研究思路就是对增值税立法不能囿于税制改革的范围,而应当采取一种发散型思维,从法学的角度进行,不能过于强调增值税税制改革的复杂性,而应当关注一下提高法律级次的必要性,主要解决增值税立法中的四个“W”的问题:为什么要立法(WHY),谁来立法(WHO),立什么样的法(WHAT),如何来立法(HOW)。论文的第1章对我国增值税立法进行历史考察,总结出增值税立法大致经历了试点、全面实施、改革与完善三个阶段,增值税立法沿革过程就是增值税立法为了顺应经济的发展、税制的变革与征管手段的提升,不断修订完善的过程。增值税立法严格反映出如下两个特征:其一是法律渊源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由最初的部门规章演变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二是虽然增值税立法经过了多次的修订,但修订针对的更多的是增值税立法内容的修订。进而得出:增值税立法一直以来存在研究主体固有思维的先在影响和理论层面研究的缺乏等问题,阻碍了增值税立法的理论纵深与实际践行。论文的第2章对我国增值税立法进行现实分析,总结出增值税立法存在的五个弊端:立法级次低;立法权限划分不清;授权立法泛滥;立法程序缺乏透明度;立法技术上缺乏可操作性。可见,我国的增值税立法现状是不符合税收法治要求的、是与税收法定主义相违背的,无论是立法级次、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还是立法技术上都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探索完善的措施和途径。论文的第3章对增值税立法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首先,阐述了增值税立法应当提升到法律级次上的四个理由:是《立法法》的要求、是实现法治的要求、是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是税制改革依法开展的要求。然后,阐述了增值税立法应当提升到法律级次上已经具备了客观条件基础和主观条件基础。增值税制度已经逐步趋于成熟和完善、2009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以及世界百余个国家的增值税立法经验借鉴是增值税立法应当提升到法律级次上的客观条件基础;对增值税的本质和内涵、前提和特征等根本性问题的基本共识是增值税立法应当提升到法律级次上的主观条件基础。论文的第4章对有关国家增值税立法进行了介绍和评析。通过对世界上有关国家增值税立法进行介绍,运用比较的方法,可以更深刻认识其中的规律性,寻求出增值税立法的共性特征:均受政治、经济体制等因素影响;集权与分权有机结合,且中央立法权占主导地位;税收立法多有法律明确规定;税收立法程序科学民主。通过全面观察和认真思考世界其他国家的增值税立法和具体经验,对于正视和反思我国增值税立法具有启发价值。从而,有利于从我国国情出发,有分析、有比较地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以期完善我国的增值税立法。论文的第5章对完善我国增值税立法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在大量地吸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思想和手段的同时,应当立足于我国实际,确立了我国增值税立法应当遵循稳定性、可操作性、前瞻性与协调性四个原则。同时在立法级次的提升、立法权限的明确、立法技术的要求、立法程序的设计以及立法内容的完善上提出了具体的建议。进行增值税改革,实现增值税扩围,与国际社会增值税模式接轨这些固然是相当重要的。然而,这些目标实现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就是首先应当有“法”可依,如果在法律本身存在问题的情况下,甚至是一种无法可依的状态,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也只能是一个奢求。因此,增值税立法是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虽然增值税税制改革一直以来是探讨的焦点和热点,但是多数是围绕税制改革和具体制度设计进行的,少有论者从“立法”角度进行研究。因此笔者摒弃了“就税收论税收”的固有思路,立足于提升增值税的立法级次,引进经济法学的研究思路,对增值税立法进一步完善提出了管窥之见。

林莎[9]2013年在《我国银行业增值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银行业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核心,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以及对外经济贸易交流发挥着重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我国政府应当致力于为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尤其是税收法律环境。但我国目前对银行业课征的营业税法律制度还存在着重复课税较严重、计税依据不合理以及税率设计不公平等弊端,导致我国银行业流转税税负较之国内其他行业以及国外同行业偏重、不利于我国银行业发展的问题。增值税法律制度具有能够克服大量重复课税因素、税收中性以及税源稳定充足等优越性,世界各国都已普遍对银行业征收增值税(或货物和劳务税1),因此我国解决上述问题的总体方向是对银行业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我国银行业增值税法律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国内关于我国银行业流转税法律制度改革的研究,经历了从降低营业税税率和改革营业税计税依据等营业税内部改革方案到将我国增值税覆盖到包含银行业等商品和服务的所有行业的政策建议。近年来,大多数学者都对银行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了充分论述,也对改征增值税以后的相关制度设计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国外许多专家学者对银行等金融保险机构是否应当课征增值税还持有争议,分别指出对金融业开征增值税的必要性以及存在技术和监管方面的困难,并对如何界定金融业务免税范围和进项税额抵扣办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比较。本文立足于我国银行业营业税法律制度存在着较严重的重复课税、计税依据不合理以及税率设计不公平等弊端,阐述了将银行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客观地分析了银行业“营”改“增”进程中可能面临的税制设计的困难和涉及中央地方财政体制的障碍,并比较和借鉴了欧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银行业增值税法律制度在税制设计方面的先进经验,试图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构建出具有现实意义的银行业增值税法律制度。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从经济学角度和税法角度对银行业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做出了理论分析,分别从博弈论、税制优化理论、税收中性理论、税收公平原则以及税收效率原则多方面阐述银行业“营”改“增”的重要意义。第二,从明确征收方法、明晰计税依据、厘清税率以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四个方面对我国银行业增值税法律制度做出了初步构建,以期为我国增值税立法提供有益参考。第三,综合运用了文献研究法、图表说明法、实证考察法和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详细考察了目前我国银行业的营业税的相关规定和存在问题,比较分析了相关国家基本免税法、允许进项税额抵扣的免税法以及零税率法的优势和弊端,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做出了相关借鉴。

谭文凯[10]2012年在《我国增值税扩围的经济效应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9年,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这是我国自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以来税制改革的又一个新突破,但这一转型仍没能打破增值税与营业税两税并行的格局,流转环节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够完整,服务业重复征税问题仍很严重,这是我国增值税进一步改革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此背景下,我国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其目的在于优化税制,最大限度地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服务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将其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消除重复征税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增值税扩围试点情况,对我国增值税扩围的经济效应进行了实证分析,并结合分析结果提出了完善此次改革的政策建议。全文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绪论提出了选题背景、研究思路,对国内、外有关增值税扩围问题的研究文献进行了综述,并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篇章结构,指出了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第二章通过对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简要介绍,分析了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增值税制度仍存在的问题,进而引出增值税扩围的必要性和当下增值税扩围的试点情况。第三章以交通运输业为例,从微观角度测算了增值税扩围背景下不同税率下交通运输行业整体以及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个体的税负变化以及对居民福利的变化,测算结果为:以13%作为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扩围后交通运输业企业税负会略微提高,各类居民福利会微弱增加;而以11%作为交通运输业的增值税税率,会略微降低企业的税负。第四章从宏观方面,根据投入产出表考察增值税扩围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研究发现,当增值税税率为6%、11%和13%时会减少财政收入,而当增值税税率为17%时会增加财政收入,其中13%税率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最小的。另外,该部分还介绍了扩围后地方财政收入会受到很大冲击,地方需要确立新的主体税种。第五部分针对前文实证结果,从增值税扩围的路径选择,税率确定以及协调中央地方税收收入三个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具体来讲,从增值税扩围路径选择来看,一次性扩围会对财政收入造成较大冲击,考虑到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我国应分步骤的扩围,先将与生产有密切联系的生产性服务业纳入到增值税抵扣链条里来,再逐步将其他类型服务业纳入增值税体系中。在税率确定方面,考虑到税率档次太多会破坏增值税的中性,因而不应继续增加增值税税率,可考虑将扩围后生产性服务业增值税率暂定为13%,并对部分特殊服务业按简易征收率征收,这样既不会大幅提高企业税负,也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较大冲击。协调中央地方财政收入方面,鉴于增值税扩围前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在目前地方财力已经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改革应该以不减少地方财力为前提,这样才能调动地方政府参与和推动改革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 完善我国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制度的研究[D]. 陈琳. 浙江财经大学. 2014

[2]. 我国增值税会计问题研究[D]. 王成敬. 西南大学. 2008

[3]. 增值税转型对财政财务影响的对策研究[D]. 李长春. 西南大学. 2006

[4]. 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影响和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 谭瑞.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09

[5]. 我国现行增值税税制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陈明. 华中师范大学. 2008

[6]. 关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研究[D]. 薛一梅.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0

[7]. 增值税征管对涉农企业税负的影响研究[D]. 刘铭茗.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2013

[8]. 增值税立法问题研究[D]. 张倩. 吉林财经大学. 2012

[9]. 我国银行业增值税法律制度研究[D]. 林莎. 华东政法大学. 2013

[10]. 我国增值税扩围的经济效应分析[D]. 谭文凯. 浙江财经学院.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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