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下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以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为视角_审计委员会论文

现代企业制度下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以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为视角_审计委员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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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以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而展开的由各项具体制度所组成的,用于规范企业基本经济关系的制度体系。它不是企业的某一种制度,而是企业以及涉及企业的一系列制度和制度环境的统称。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公司治理的完善与否,直接决定着企业的兴衰成败。[1]公司治理结构的治理机制有三种,即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和决策机制。[2]

企业财务监督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企业财务监督机制可以维系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相互制衡关系,促进企业内部形成上下沟通、左右协调的合力;另一方面可以确保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相关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可见,企业财务监督机制包括内部财务监督机制和外部财务监督机制两方面内容。内部财务监督机制是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为基础,以企业内部职能部门为主建立的监督体系;外部财务监督机制则是以企业外部出资人、国家、社会中介和其他市场主体为主建立的包括国家监督、中介监督、市场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内外财务监督机制相辅相成、相互作用:外部财务监督机制促进、规范和指导内部财务监督机制,使内部财务监督机制保持一定的方向和标准;而内部财务监督机制使外部财务监督机制的意义得以体现,良好的内部财务监督机制为外部财务监督机制的作用发挥打下基础。

一、当前我国企业财务监督机制运行失效的原因分析

近几年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机制运行失效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治理结构尚未完善,出资者财务监督主体不明确。

一方面,由于国有资本出资人大多数是由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委派的,并不是经济意义上的投资者,从而造成“所有者缺位”,导致无人或无力真正担负起对经管者实施产权监督的职责;另一方面,派到企业作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由于自身并不是资本所有者,对经管者实施监督的内在动力并不来自产权激励,而只是履行干部责任,经管者受不到严格有效的制约和监督,从而形成所有者权力缺位和经管者权力越位。

2.公司治理结构内部各机构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未能形成有效制衡机制,财务监督流于形式。

市场主体利益多元性的负面影响导致一些国有企业的董事会以企业局部利益或者自身利益为出发点,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并对经理层实施监督,尤其是董事会的成员主要是以内部执行董事为主,很多企业甚至是由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导致企业的一切工作都以“内部人”利益为目标展开,形成“内部人控制”。同时“内部人”利用自身的权限控制企业财会部门、审计部门、党政纪检等内部监督部门,而这些部门以既得利益为重而与其“同流合污”,监督职责、规章制度和措施流于形式,成为“摆设”。[3]

3.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主的社会中介监督不力。

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缺乏应有的独立性。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有其特殊性,其在成立过程中多与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单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尽管已经进行了脱钩改制,但很多业务仍是通过其原有挂靠单位或投资方的关系而取得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影响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质量和信誉度。[4]

4.经理市场不完善。

由于我国大部分经理人员是由政府直接任命,经理有较强的“官本位”倾向,而不是以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经营不善的经管者不会被淘汰出局,最多只不过是调个部门任职。董事会无法按资本高效运行的要求选聘合格的经理或更换不合格的经理,因而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管者的威胁不大,经管者自身无法形成一种良好的自我约束意识,经理市场没有发挥应有的制约作用。[2]2007年5月贵州茅台总经理乔洪被“双规”事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要彻底解决当前我国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滥收乱支、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就必须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且行之有效的企业财务监督机制。目前国际上企业财务监督模式主要有两种:以审计委员会为中心的美英模式和以监事会为中心的德日模式。实际上,两种监督在企业组织结构中是互为补充、不相矛盾的两个层次。监事会是代表股东对经营者行使监督权的机构;审计委员会则隶属于董事会,是经营者内部监督的领导机构。

二、我国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机制的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财务监督机制也在不断地变化和创新。根据现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财务监督机构的设置已经形成依托于“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部门经理”的委托代理链,依次设置了监事会、财务总监、内部审计部门三个监督机构,并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以与外部独立审计进行沟通,形成了以监事会为中心、三位一体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但就是在这样一个全方位的财务监督体系下,国有企业的高管们仍频频出事,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机制。

1.监事会

我国《公司法》已明确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进行监督,体现股东对董事会、经理层的权力制衡。监事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虽然法律、法规对监事会的作用规定得很明确,但在现实中,监事会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不能对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要想改变公司监事会监督不到位的现状,就必须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工作,提高监督质量。(1)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可以引入独立监事制度,监事会组成人员以独立监事为主,并由独立监事担任主席。其成员的任免、收入、福利以及执行监督的费用应由股东大会决定。同样,对监事会中的内部职工代表也应将其待遇及职位管理独立出来,应该在经理层与监事会协商之后才能做出决定,以此确保职工监事的独立性。(2)提高监事的政治文化素质。监事会成员应由具有财务、经营和法律等相关知识的专业人士担任。在对董事及经理人员的监督过程中,监事只有具备足够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才能及时、准确地发现董事及经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失误或违规行为。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利用他人的工作,尤其是律师行、会计师行等中介机构的专业经验,弥补自身不足,加大监督力度。(3)加强日常监督工作。监事会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规定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开展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在监事会下设立常设办事机构,发挥其对企业日常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4)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权。《公司法》明确赋予监事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但对于提出后董事会如果不加执行时应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应该赋予监事会补充召集权,可以使监事在发现重大问题时,通过股东大会表决来及时防范和制止重大问题的发生与进一步发展,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应该赋予监事有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经理人员解聘的建议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合法权利不仅必须予以保证,而且更重要的是还应该赋予其在董事会会议上拥有质询和陈述观点的权利。监事只有通过列席董事会会议,并且拥有质询权时才可以保证其能够及时了解到经营管理的信息,从而有效地行使对董事和经理人员的监督权。

2.审计委员会

我国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在2002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员。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企业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等。

审计委员会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我们不仅要对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予以明确,而且还应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审计委员会制度上的先进经验。(1)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完善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在独立董事的选择问题上,不应由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董事会选择或决定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独立董事应由股东大会选举,采取一人一票制,而不是根据股东所持股份来决定其投票权的多少。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在独立董事的选举上应有同等表决权,才能让独立董事代表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在工作中保持其独立性。(2)独立董事必须职业化、行业化和专业化。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的候选独立董事队伍和一个健全、有效、开放、完全按市场机制运作的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可以尝试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和独立董事协会,利用声誉机制来强化对独立董事的治理效用,达到对独立董事行为的约束。(3)提高独立董事的专业水准。作为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成员,为了不使审计委员会成为“花瓶”,应明确规定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一职且应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知识和能力,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会计专业水平、职业道德素质以及工作责任心等,从而保证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与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5]

我国现行环境下,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并行的模式不失为一种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模式的合理选择。监事会和审计委员会作为一种互补的关系存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制度缺陷。但在监督职责上,必须予以区分,以免出现监督职能冲突或无人负责的尴尬。监事会是代表股东利益对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财务监督,其职责侧重于检查企业的财务决策,即企业的资金调度和安排、利润分配和薪酬等方面;而审计委员会则是代表董事会对经理层进行财务监督,其职责侧重于对财务活动和结果的审计,如复核企业财务报告、提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与之沟通、对其工作进行评价等方面。

3.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委派,对企业财务活动和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其定位是在董事会与总经理的委托代理关系上的监督。财务总监的职责是对董事会批准的企业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企业的资产运作和财务情况,对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的质询。财务总监的权限来自于董事会的授予,其中有一部分是由原本属于经理的权限分转而来。与监事会在职责上并不重复和冲突,二者是目的相同、相辅相成的关系。监事会的职权决定了其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而财务总监由于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使其监督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的全过程,既有事后监督又有事中、事前监督,使财务监督更加及时和有效。

财务总监制比较符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有效的财务监督机制,有利于所有者监控企业重大财务决策的制定与执行。其中,总经理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即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重大财务事项只有由总经理与财务总监联合签字之后方能生效)的实施更是利用了内部牵制机制,有利于企业在战略决策中降低出现差错的几率。然而,尽管财务总监具有一定的监督职能,但由于其本身也参与了企业一定的经营决策和组织财务收支活动,故不具备独立性,其自身决策和行为的合理性、正确性及可靠性仍需要加以监督。因此,笔者认为: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工作状况以及在其监督下的财务收支过程和结果本身应该受到监事会下的内部审计部门的再监督,以保证财务总监工作的合理性与合规性。

4.内部审计部门

内部审计是指由特定组织或部门和单位内部独立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特定财产经管者或本部门、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或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的一种审计形式。内部审计机构则是组织执行内部审计职能的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的主要职责是对所辖范围内部门或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经营管理活动及其经济效益状况进行审核和评价,查明其真实性、恰当性、合规性和效益性,向财产所有者或其代表者报告审计结果,健全部门或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从我国企业现状看,内部审计部门大多设置于总经理之下,对经理层下属其他职能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处于与其他职能部门平行的地位,这使得内部审计部门无力监督、评价其他职能部门的工作。甚至有些企业把审计部与财务部合为财审部,形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现象,严重违背了审计机构应有的独立性与权威性的要求。

要加强和完善企业财务监督机制,就应强化内部审计。(1)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模式,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般情况下,内部审计部门直属领导的层次越高,其权成性就越高,独立性就越强,工作也就越容易开展。因此,最理想的模式应该是内部审计部门直属于监事会,直接受监事会的领导,对监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主管应该定期且及时地将对各职能部门的审计结果向监事会的常设机构报告,以此增强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与工作效率。同时,内部审计部门要通过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查,并结合审计委员会与社会中介监督机构的审计结果,达到对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再监督。由于内部审计部门与审计委员会在执行监督职责上的侧重点不同,因此,两者应该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加强彼此之间信息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不同的监管角度,来达到对经理层行为全方位监督的目的。(2)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建设。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就必须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能力和知识结构,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制度、培训教育制度和对内部审计部门的规范化建设。在人员构成方面,内部审计部门不仅要有精通财会、审计知识的人员,而且还要有通晓管理和法律等知识的专业人才。此外,还应该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其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最终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质量。

三、我国企业外部财务监督机制的完善

企业外部财务监督机制包括国家监督、中介监督、市场监督等,下面就如何完善中介监督、市场监督加以探讨。

1.完善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主的社会中介监督。

以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为主的社会中介组织是一种典型的外部监督,具有极强的权威性、公平性。[4]其在完善国有企业外部财务监督机制、提高国家审计效果、满足国有企业多层次的监督需要和企业外部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提高企业整体监督效率等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加强社会中介监督的作用关键在于:(1)为减少行业恶性竞争,有效避免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在过低的审计收费的压力下任意减少审计程序以损害审计质量的方式来降低审计成本,应适当提高行业审计收费,制定最低收费标准。(2)为更好地加强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建设,应积极推行强制性的同业互查制度。同业互查制度要求每个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另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质量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目的就是要借助业内注册会计师的技术和经验,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由于我国目前事务所执业的地域性较强,不同地区事务所之间利益交叉较少,可以考虑由不同地区的事务所轮换进行同业互查,从而有效地避免可能出现的事务所间的合谋现象。(3)为维护资本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一个针对注册会计师的强有力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需要明确划分证监会、审计署、财政部、中注协等监管机构的职责。对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需要进一步明确,以避免工作重复、职责不清而导致的监管不力和被监管者无所适从的情况。

2.建立健全市场竞争机制。

在发达国家,因所有权与经管权分离而产生的经管者目标与所有者目标之间的矛盾,主要是依靠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来解决。市场竞争机制并不对国有企业形成直接的财务监督,但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对于企业及企业经管者来说是个重要的治理手段,它能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企业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从而发挥间接的财务监督作用。充分竞争的市场应该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有一个充分竞争和自由活动的经理市场;二是有一个健全的资本市场;三是有一个企业可以自由进出的产品市场。这三个市场是我国企业外部财务监督机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们和国家审计、社会中介监督与企业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共同组成了完整的内外相结合的现代企业财务监督机制。(1)经理市场。经理市场是一种特殊的市场,这是一种较为形象的说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韬略、擅长企业管理的经理人获得了成为职业化管理专家的良好机遇,使得他们有机会在市场上寻觅一层管理才华的平台,成为职业经理人,这个市场人们通常就称之为经理市场。实际上,经理市场的实质是企业经管者的竞争选聘机制,其基本功能在于克服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它一方面为企业所有者提供了一个广泛筛选、鉴别经管者候选人能力和品质的制度,另一方面又保证所有者始终拥有在发现选错候选人后及时改正并重新选择的机会。对于经管者而言,经理市场的存在,是一种良好的自我约束机制,经管者要在市场上交易自己的经营管理才能,就必须想方设法向市场展示自己的能力,力求以一个比较高的“交易价格”,实现其人力资本的价值。[1]经理市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建设:第一,建立全国性的经理人才库,改经理的行政任命为经理市场选聘,经理与行政级别彻底脱钩,虽然这一点在中央文件中已经得到明确,但关键问题还是要切实加以执行。第二,积极推行报酬契约激励机制,通过适当的收入分配机制调动经理人的积极性,承认他们的工作能力,促使具有“企业家才能”的经理人献身于企业经管事业。第三,在全社会营造一种适于经理人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提高经理人的社会地位,满足经理人的精神需求。(2)资本市场。在健全的资本市场中,企业的经营状况能够直接反映到股票价格上,投资者对经营效益不好的企业会逐渐疏远,企业最终会因筹资困难或投资者退出使股票价格低落而被其他企业兼并。就目前而言,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提高资本市场效率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通过修改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降低通过资本市场实现监管的难度,真正发挥其作用;第二,加强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充分发挥社会审计独立鉴证的作用;第三,提高监管水平,真正发挥资本市场的优化资源配置和公司治理的功能。(3)产品市场。在健全的产品市场中,衡量企业经管者的能力和工作努力程度的办法,是将企业的盈利水平与行业的平均利润率相比较,以此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样自然就对经管者起到了激励与约束的作用。面对充满竞争的市场,企业如果不能努力去满足市场需求,或不能做得比竞争对手更好,企业就会被市场淘汰。因此,企业在产品市场上的表现是衡量企业经管者的能力和努力程度的标志,健全的产品市场会自动约束企业经管者的行为。我国建设产品市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加强;第一,政府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规范市场,建立公平的竞争规则,以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第二,要大力推进价格改革,使价格能如实反映商品的内在价值和市场的供求状况。

四、结语

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监督机制,必须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予以加强。就内部而言,在已形成的以监事会为中心、三位一体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中要强化内部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责,将其隶属于监事会,受监事会的直接领导。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对其他职能部门的日常审查,并结合审计委员会与社会中介监督机构的审计结果,达到对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再监督。就外部而言,要以企业外部出资人、国家、社会中介和其他市场主体为主,建立包括国家监督、中介监督、市场监督在内的监督体系。通过企业内外部财务监督机制的相互作用,从而达到完善我国国有上市控股公司财务监督机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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