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行为选择中的道德边际_企业经济论文

企业经济行为选择中的道德边际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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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们对于市场经济中的“市场调节失灵”现象已相当重视并有诸多论述,相比之下,对于“道德调节失灵”现象的认识与重视则远不及之。制度经济学主张通过加强以道德为主要内容的有效制度供给来克服市场调节失灵现象,增进效率。但是制度经济学却并没有仔细考虑企业如何才能在经济活动中自觉选择社会公认的道德行为。本文认为,有效制度供给首先是有效正式制度供给,在有效正式制度供给之下,企业才能趋向于自觉选择道德的行为。本文以下所有“制度”、“制度供给”概念也均在“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供给”意义上使用。

本文严格限于市场经济活动领域,并假定社会公认的道德价值内容相对稳定,以企业法人的经济行为选择活动为对象,于社会学层面客观地探究企业经济行为中自觉选择善的行为方式的可能边际,即企业在何种意义上才能在经济活动中自觉选择社会公认为善的行为。此处,“善”是在“道德的”意义上的作用,它用“恶”相对立。“正当”、“合法”尽管不等于“善”,但却是弱善,是善的最基本要求。一般说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行为正当、合法就是一种善。所谓企业经济活动中选择“道德的”行为,是指行为本身合乎社会公认的道德价值要求。

为了方便讨论,本文先假定企业的经济行为选择是在一种基本公正、有效的制度供给背景下进行的,一切不合法、不正当的行为都会受到制度的有效约束与制裁。

2.企业的全部活动均以经济效益、利润为价值指向,企业不是慈善机构,企业必须获利。如果简单地以日常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要求来直接指导或要求企业的经济行为,可以成为迂腐书生的书本语言,但不会成为企业家的现实行为。这样,我们对于企业经济行为中的道德选择问题的思考在总体上就有了一个基本方向:一般说来,企业经济行为中的道德选择至少在方向上不应当与经济选择相矛盾。

由于我们假定了企业经济行为是在一个基本公正的制度背景下进行的,那么,一般说来企业只有通过正当、合法的方式才能受益。这就意味着在这种背景下,企业经济行为选择中的经济选择方向与正当合法、与弱善是一致的——但未必与通常所说的道德规范要求这一强善相一致,除非强善的道德要求以制度化的方式固化在制度性要求中。这即意味着企业经济行为选择的最基本道德边际是弱善,而不是强善。不能指望企业在经济行为的道德选择中做出最好的,只能立足于做到最基本的。

3.经济活动本身就贯注着道德价值精神,并以道德价值精神为其灵魂。道德作为人类的一个现实活动领域,自身并不直接具有独立的感性存在空间域,它“寄生”于、渗透于、贯注于人类那些具有感性存在空间形态的领域。这就是笔者曾论述过的道德作为人类的一个活动领域存在的特殊性。(注:参见高兆明《论市场经济的道德评价》,载《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5期。)因此,说企业经济行为中的道德调节失灵,并不意味着这些企业经济行为本身没有某种价值指导,相反,企业的任何一个经济行为选择都贯注了某种价值精神,问题的关键是何种价值精神而已。道德调节失灵,只是指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合乎社会公认的善的道德价值要求。

企业的经济活动是在其法人代表领导下进行的,从事现实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代表是具有一定道德价值观念的现实活动着的社会成员。作为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现实的人来说,企业法人代表始终面临着社会的公共道德与企业经济效益之间的内在紧张与矛盾。他只要作为一个现实经济活动者存在,就可能是有限度地遵循社会公认的道德价值要求。

在经济活动中,不排除存在着这样一些企业法人代表,他们有着更为强烈的良知精神,且这种良知精神使得他们即使是在利益与道义冲突时,亦能笃信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之理,不为利所动。这是惟求良心平静的一种自律境界,是在追求一种经济行为的价值理念。诸如,尽管竞争激烈,尽管自己处境艰难,但在向别人提供自己的服务时,能坦诚地告知自己服务的某种局限,乃至为了对方利益着想而善意地拒绝为对方提供服务。由这种企业法人代表所管理的企业经济行为,有时会出现“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选择。这样,本文2所述“企业经济行为中的道德选择至少在方向上不应当与经济选择相矛盾”并不具有绝对普适性。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本文通过“一般意义”对此作了适当限制。纯粹的经济人假设是有严重的局限性的。

4.在一般意义,企业在何种程度上于经济活动中遵循社会公认的善的道德价值要求?

企业经济活动常常会面临复杂的价值冲突且必须用出自己的选择。诸如,在一个为了经济业务而必须找关系请客送礼回扣“润滑”的普遍背景下,我是否不做任何特殊的“攻关”,“冰清玉洁”按规矩办事?在整个企业界均通过对环境的原始掠夺加速资本原始积累,且没有明确、有效的法律约束的情况下,我是否在资金极其紧张的背景下投入巨资搞环境保护?其他所有企业都不实行销售品的自由退换制度,且没有相应的制度能够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的时候,我是否要单独对消费者实行自由退换制度?等等。此时,企业经济行为选择的一般逻辑过程是什么?

企业经济行为选择的目标是明确的:获利。此利可以是当下、直接的,也可以是长远、潜在、间接的。企业在作出自己的经济行为选择时,总是在获利思想指导下进行,且存在着一种基于广义成本—收益比较基础之上的成本分析。正如人们在一般道德行为选择过程中选择作恶往往并非是因为不知是非善恶,而是在经过仔细反复权衡之后,明知不可为而为一样,在企业经济行为选择过程中,人们究竟是否选择合乎社会公认的善的行为,往往并不取决于是否对公认的道德行为准则的认识,而取决于得失利弊权衡。只有当企业选择善的行为方式在总体上并不减弱企业的经济竞争力,相反,能够给企业带来实利时,企业在经济行为选择中才能自觉选择善的行为方式。若企业选择善的行为方式时成本≥收益,而选择相反的行为方式时能得利,若企业即使是按正当合法的方式行事,亦仍然是成本≥收益,相反,通过不正当、不合法的方式反而能得益,那么,企业在经济行为选择中不仅会背离通常意义上的善的方向,甚至会背离正当合法的方向。

一般地说,要使企业在经济行为中自觉选择善的、正当合法的行为方式,其底线是企业通过这种方式在绝对的意义上要有所得。

5.企业经济行为为选择中的这种得失比较,还有一个相对成本—收益权衡问题。

根据科斯洛夫斯基的考察,企业法人的作出经济行为的道德选择时,大致有三种态度:A类无条件地、不受广泛存在着的不正当竞争的影响,规规矩矩地经营,将社会整体的利益视为自己的利益;B类有条件地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要求经营,只要多数人这样做,自己也准备如此做,但如果感到别的企业没有如此行事,自己做了就成了“傻瓜”,那么就破坏道德规则;C类是即使大多数企业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规则行事,自己也要设法做一个“搭便车”者。(注:彼得·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29页。)

A类为康德式的义务践履者,它不计一切代价而执意做自认为是合乎社会公认的善的道德价值要求,这种选择本身虽然在道义上值得敬佩,但在经济活动中却缺乏普遍性与现实性。因为这种类型的态度忽视了经济活动本身的直接价值指向性,没有经济成本意识与竞争意识。就上述所提及的诸如环保、公关等几种选择情形而言,A类很可能在经济竞争中一开始就陷于非常不利之局面,很可能在企业还未站稳脚跟时,就被拖垮,从而被淘汰出局。

B类则更为灵活,具有强烈的成本意识与竞争意识,但却缺少坚定的善的道德价值选择意志。这类企业有时付出了一定的道义代价,在某种意义上换来了相对竞争力的保持。这类企业并不拒斥选择合乎善的要求的经济行为,只要在总体上这样做并不削弱自己的竞争力,即只要那样做能够增加自己的竞争力,它们还是愿意作出善的经济行为选择的。在这类企业灵活性背后存在着相对经济竞争力的关注。概言之,此类企业的一个显著特点是选择做与自己的经济发展能力相适应的道德的行为。在现实中,绝大多数企业的经济行为选择属于B类。

C类企业总想以极小的成本换取高额利润,既享受由于社会整体道德秩序所带来的交易成本减低之好处,又要享受由于自己个别不遵守规则所带来的额外利益。这类企业所面对的一个最重要问题是,当社会有一个比较健全的经济活动制度体制、且赏罚分明严格时,当道德的选择本身就成为经济竞争的一个有机部分时,它们有可能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失去自己的竞争力。C类具有强烈的投机性。

一般说来,当且仅当企业能够从自己的道德的行为选择中得益时,企业才能自觉选择道德的行为。

6.在B类企业的灵活性中隐含着一种现实性,即在某些情况下选择了不正当、不合法、不道德的行为。B类企业的经济活动中选择不道德的行为,大致有两种情形:一是虽是不道德的但却是正当的,如环境污染极其严重,法律暂时未明令禁止下的不治理;一是既不道德也不正当。在表现方式上,亦可不大一样,有较为谨慎的不道德,大致保持在一种不公开违法的范围内,亦有较为公开放肆的不道德。企业的具体选择取决于整个社会活动的大环境本身是否健康规范有序,取决于具体可获利的多寡。

7.企业选择道德的行为,可能的受益者大致有二:企业自身与公共社会。企业有可能通过选择道德的行为使自己最终在经济上得利(企业形象最终也转化为一种内在竞争力),并可能使社会公共利益得以增进。如果说企业选择道德的行为,最终是自己不能得利或得不偿失,那么,企业要作出这种选择是很犹豫的。一个企业选择道德的行为在原则上受两个方面因素的调节:一是自己是否能够得利,是否收益成本,是否能增进自己的竞争力,二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本付出是否公正。

道德的行为能够为社会带来利益,它是一种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具有公共性,一旦公共产品形成后,它所面对的就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有社会成员都有可能从中受惠。这就给企业经济行为选择带来了一个问题:公共产品的公共性享用与道德的行为成本的个别性承担之矛盾。如果一部分法人可以不对公共产品作任何付出即可享受其恩惠,且如果社会对那些已经承担了公共产品成本的法人没有任何形式的补偿,那么,当事者则会由于感受到不公正而对这种选择本身趋于冷漠,并在全社会滋长起所谓“搭便车”现象。

我们在常识上习惯于认为:在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所组成的集团中,个人会自觉地为集团利益服务。然而,奥尔森在集体行为的理论研究中发现这个常识性观点是错误的。奥尔森的研究向我们提示:个人为公共利益服务的自觉性,并不仅仅有赖于其从公共利益中获利,还必须具有一系列强制性手段与有效激励措施。(注: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罗尔斯在对正义社会所作的描述中揭示,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中的社会成员,应当具有自觉不利用社会缺陷、制度漏洞为自己谋私利的正义精神,强调正义精神对于正义社会的意义。这是合理且深刻的。但正如他自己所指出的那样,正义精神也只有在一种组织良好的正义的社会中才能养成。(注: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章。)就本文所关心的角度而言,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自觉选择道德的行为这样一种道德精神而形成,离不开一个基本公正的制度体制,在这个制度体制中,企业经济行为选择中的德行是有用的。

这就意味着:一般说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选择善的行为方式,以制度基本公正为前提。如果一个社会制度体制有着重大欠缺,不能基本做到德福一致、德者有其得,那么企业经济行为选择中的自觉择德而行则不能成为社会的普遍现象。

8.企业为了自己的长远利益,有时会不顾当下短期内的经济效益,而选择道德的行为。这种牺牲当下利益的选择与企业在自己经济发展能力以内选择道德的行为的做法是一致的。

当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具备了一定的实力,积累了较为雄厚的资金,且想成为市场的主导者时,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会主动选择道德的行为,以改善企业界的形象,扩大企业的影响,增进企业的竞争力。当一个具有影响的企业率先在经济活动中表现出对社会公认的道德价值要求的恪守时,就会在经济与社会政治、文化的多种因素影响下,产生榜样示范作用,并引起扩散效应。

不过,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这种基于长远利益而放弃当下利益的企业经济行为选择,一般说来是以确切的可预期性为前提的。而这种确切的可预期性,只有在一个有效制度供给背景下才存在。因而,这也就意味着有效的制度供给会使企业在确切的可预期性中倾向于选择正当合法、善的行为。

9.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如果大多数企业不遵守道德规则,个别企业要坚持遵守经济活动中的道德法则,总体上说可能是非常困难的。(注:彼得·科斯洛夫斯基《伦理经济学原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0页。)

如果说真的出现了下述情形:大多数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遵守社会公认的道德规则,不选择正当合法的方式,那么,这表明此时社会缺乏有效的制度供给。因为正如前述,企业经济行为的目的是获利,如果社会供给有效的制度,且在这种制度下一方面通过正当合法、善的方式即能获益,另一方面那些不正当、不合法的方式能受到有效约束与惩罚,那么,在一般意义上,企业就不会普遍选择不正当、不合法。

制度供给的有效性,隐含着正当、合法应当与善的原则一致性。如果制度供给确立的所谓正当、合法与善在方向上不一致,那么,也会出现普遍的不遵守道德规则现象。

10.在多数企业不遵守经济活动道德规则的背景下,个别企业能否坚持遵守道德规则?这得具体分析。

a.如果社会没有对道德规则要求的强制性制度维护,且竞争激烈,在经济竞争中不正当、不合法、不道德的行为可以大量赢利,在强大的经济竞争压力之下,个别企业执着正当合法道德的行为,则极其困难。

b.如果社会没有对道德规则要求的制度强制性维护,且竞争激烈,但激烈的竞争已达到临界点,以致于道德的行为本身就成为一种竞争的手段,如以诚取信建立广泛牢固的合作伙伴,以优质服务为手段占领市场,则个别企业会率先放弃不道德的经济行为,而选择道德的行为,并坚持之。这种个别企业率先选择与坚持道德的行为的做法,会在激烈的竞争中引起连锁反应,竞相效法,使整个社会的经济行为由不规范到比较规范。恩格斯1892年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英文版序言中,曾在对自己的一个重要论述作重要修正与补充时,揭示了资本家放弃原初的“琐细的哄骗和欺诈手段”这一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商业道德、商业秩序本身的变化历程。(注: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第311—315页。)在商业行为中选择道德的手段,这并不是由于资本家们心地慈善了,而是由商业行为逐利性本身所导致的。恩格斯的这一发现是对经济行为转向道德的选择的原因的深刻揭示。这亦揭示了市场经济本身的发展与社会伦理秩序变化的内在关系。

c.如果社会有强制性的制度有效约束,且这种约束方向与道德规则要求的基本方向一致,则个别企业可坚持自己的道德选择,因为企业经济活动的价值方向在原则上是德、利大体一致的。

d.如果社会有强制性的制度有效性约束,但这种强制约束事实上与社会所公认的道德原则要求的基本方向不一致,则与a的情形基本相同,个别企业难以坚持道德的规则与要求。

概观之,个别企业能否在经济活动中坚持选择道德的行为,大致取决于自身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制度规定这两个方面,而对制度的服从,根本上亦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11.如果说在市场经济中出现了道德失灵现象,那么,问题的关键可能是社会德行与利益的脱节、不吻合。如果一个在经济行为活动中总是选择正当合法、善的方式的企业,总是不能获利,不能增加自己的市场竞争力,那么,指望这个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持久地坚持选择正当合法、善的行为,则是不现实的。

这提示:要使企业在经济行为中有可能持久选择道德的行为,社会应当提供一个宏观的且运作有效的制度体制,在这个制度体制中,选择道德的行为,是企业获利的基本手段。在这个意义上,制度供给是极为重要的。

12.如前所述:企业经济活动的目的是获利,且一般说来,企业经济活动中选择道德的行为的基本前提是经济性与道德性在方向上的一致。然而,这仅是局限于企业经济活动本身作出的认识。如果我们在人的存在目的性、社会终极价值意义上来认识的经济行为,那么,情况可能会发生重要的变化。企业经济行为合理性根据最终不是简单的经济效益,而是人类社会的健康生存与发展,企业经济行为的选择方向只有与此相一致时,才能真正获得存在价值合理性根据。事实上,人类社会对经济活动的择取最终也正是以人类自身这一终极价值目的作标准的。这里所提出的就是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企业经济行为的直接目的性与人类行为终极目的性之间的关系问题。这应当另作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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