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制度初探_民间借贷论文

敦煌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制度初探_民间借贷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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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 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 — 788X(2000)03—0076—06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普遍社会经济现象,在我国至少有三千多年的历史,最早的文字记载可上溯至《周礼》:“四曰:所称责以傅别。”(注:《周礼·天官冢宰》小宰条。)所谓“称责”就是借贷,“傅别”就是立契,可见西周时民间借贷已付契据。由于我国史家传统使然,涉及借贷时往往只是寥寥数语,至于民间社会借贷契约的具体格式、条款内容、体现的契约原则、制度等则难以窥见,敦煌所藏大批借贷契约文书的出土,真实地再现了唐天宝年间至宋初时期我国古代民间借贷的原貌,为我们研究这段重要历史时期民间借贷契约的形式、内容、契约制度的特点、发展和变迁提供了丰富而宝贵的原始资料。

敦煌文献中的民间借贷契约文书数量较多,共计89件,占敦煌发现全部契约文书的四分之一强。这些借贷契约文书涉及的标的物较为广泛,主要有麦、粟、豆、绢、布、褐等;如以借贷契约涉及的标的物为标准,可将敦煌民间借贷契约分为便种子年粮契约(计49件)、贷绢契约(计37件),贷布褐契约(3件);如以借贷契约是否有息为标准, 可将之分为有息借贷契约与无息借贷契约。从这些契约可知,唐以后借贷契约已渗透于西部边远的敦煌民间日用之中,成为规范民间日用借贷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借贷契约涉及的标的物之所以为粮食及绢布,一是这些物品与普通民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二是因为唐在河西地区实物“钱帛本位制”,绢在敦煌地区兼有货币职能。这些均在敦煌民间借贷契约中得到体现。本文拟从敦煌民间借贷契约的主要内容及保证制度两个方面对敦煌借贷契约作一初步研究。

一、敦煌民间借贷契约的主要内容

为了展现其主要内容,兹将敦煌民间借贷契约分为无息借贷契约与有息借贷契约。

(一)无息借贷契约

敦煌借贷契约中的无息借贷契约是通过故意缺省利率条款之方式体现的,现举几例如下:

《唐天宝十三载(公元754年)龙兴观道士杨神岳便麦契》

天宝十三载六月五日,龙兴观常住为少种粮,今于□□边直便小麦捌硕,其麦限至八月还纳了。如违限不还,一任□□牵掣常住车牛杂物等,用充麦直。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两共平章,画指为验。

麦主

便麦人龙兴观道士杨神岳(画指)

保人道士汜志灯载卅五 (画指)

保人保人(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p.82。)

这件契约是目前已知最早的敦煌写本借贷契约。此契仅用不足一百字的正文,就将一位名杨神岳的龙兴观道士借麦一事一一作了交待,涉及契约内容非常丰富,包括立契时间(天宝十三载六月五日),立契事由(为少种粮)、立契地点(龙兴观)、立契当事人(杨神岳)、标的物(小麦)、数量(捌硕)、还贷期限(八月)、违约责任(牵掣车牛杂物等)、立契原则(官有政法、人从私契)、契约效力(画指为验)等十项借贷契约的要素条款,显示出相当高的立契水平。

《甲午年邓善之贷生绢契》(p.3124)

甲午年八月十八日邓善子欠少疋物,遂于邓上座面上贷生绢一疋,长叁丈捌尺五寸,幅壹九寸。又贷生绢壹疋,长叁丈九尺,幅一尺九寸。其绢限至十一月填还。若违时限不还,于乡元生利。恐人无信,故立此契,用为后凭。

贷绢人邓善子(押)

见人押衙张宗进

见人上座宗福(注:伯希和:敦煌写本特藏,编号,p.3124。)

这件契约保存得相当完好,无任何缺损,标的物绢的长度、幅度、立契时间、还贷期限,违约责任等契约要素条款齐全,唯独没有利率条款,很显然是一则典型的无息借贷。这里提到的“于乡元生利”是以违约责任条款的方式出现的。

粮食的无息借贷数量甚众,贷麦、粟、豆的都有,尤以“便麦契”最为常见。 兹录《酉年( 829年)行人部落百姓张七奴便麦契)( p.1475背)如下:

酉年十一月行人部落百姓张七奴纳突不办,于灵图寺僧海清处便佛麦陆硕。其麦限至秋八月内还足。如违限不还,其麦请陪。如身东西,一仰保人等代还。任牵掣家资杂物牛畜等。恐人无信,故立此契。两共平章、书纸为记。

便麦人张七奴年

保人男黑奴年十三

保人张三年年十一

见人索海奴

见人(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p.113。)

此契为(今年)冬借(明年)秋还,说的是张七奴“为纳突不办”,从灵图寺僧人海清借“佛麦陆硕”还贷期限为“秋八月内还足”,既是“佛麦”,含救济之意,因此是无息借贷。

在敦煌借贷契约中有很多从寺院便种子年粮的契约。敦煌系佛教圣地,寺院在当地的经济生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分有永业田和口分田,承担政府的赋税、劳役等,因此,寺院也是重要的民事契约主体。这种从寺院借贷的契约,依据借贷人的身份,按不同方式借贷,如借贷人为寺院的寺户,一般要由其团头(寺户的首领)出面申请借贷,如借贷人为寺院外的普通百姓,则由个人直接从寺院借贷,这种借贷一般为无息借贷,但也有有息借贷。《辛丑年(821 年)龙兴寺寺户团头李庭秀等请便麦牒》(附处分)(北图59背)是一件典型的寺户团头向寺院申请借贷的契约文书。现录如下:

龙兴寺户团头李庭秀、段君子、曹昌晟、张金刚等,状上右庭秀等并头下人户,家无着(著)、种时当时,春无下子之功,秋乃凭何依托,今人户等各请贷便,用济时难,伏望商量,免失年计,每头请种子伍拾驮,至秋输纳,不敢违迟,乞请处分。

辛丑年二月 日团头李庭秀等牒(朱印)

团头段君子 团头曹昌晟(朱印)

头张金刚(朱印)

准状支给、至秋征纳,十三日 正勤

依上处分,付仓所由付。

这件契约文书保存完好,李庭秀等人的申请类似今日订立契约的要约,而寺院有关机构的批复则类于承诺,经过要约与承诺,借贷契约便告成立。契文写得文词并茂,言词恳切,说理透彻,但不失法律文书的严谨,借贷契约的当事人,标的物数量,还贷期限等清楚明了,从其内容看,显然系一起无息借贷。

下面这件《(卯年( 823年)阿骨萨部落百姓马其麟便麦契》(s.1475背)也是关于粮食的无息借贷契约。

卯年二月十一日阿骨部落百姓其麟为欠粮种子,今于灵图寺佛帐家麦内便汉斗麦捌硕,限至秋八月内送纳寺仓足,如违限不还,其麦请陪(倍)为壹拾陆硕,仍任将契定为领(令)六(律)。牵掣家资杂物牛畜等用充佛麦直,其有剩,不在论限,如身东西,一仰保人代还,恐人无信,故立此契、画纸为记。

便麦人马其麟年四十

见人僧神宝年廿

见人僧谈

见人陈滔

见人就齐荣(注:斯坦因:敦煌写本特藏,编号s.1475背。)

这件契约大意为马其麟因为缺乏粮食种子,从灵图寺借贷佛麦捌斗,履约期限为秋八月内偿还,实际借贷期限约为半年,违约责任为“如违限不还,其麦请陪(倍),为壹拾陆硕”,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双方当事约定“将契为领(令)六(律),实质上是契约效力的约定,将契约等同于国家制定的律令,赋予契约与国家律令在私人领域有同等效力。其后约定了以物担保与保人担保两种保证制度。

(二)有息借贷契约

有息借贷契约在敦煌发现的民间借贷契约中很有特点,现录几件契约如下:

《乙丑年(905年)索猪苟贷麦契》(s.5811)

乙丑年三月五日,索猪苟为少种子,遂于龙兴寺张法律寄将麦叁硕,亦无只(质)典,至秋纳麦陆硕,其秋只(质)纳得麦肆硕,更欠责两硕,直至十月,趁还不得,他自将大头钏壹,只(质)欠麦两硕、其麦彼(限)至十二月未纳,不就,便则至(质)?(后缺)(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p.161,p.164。)

这里索猪苟从龙兴寺张法律处借麦叁硕,约定借贷利率为200 %,至秋天还麦陆硕,履约方式分为两次,其秋只(质)纳得麦肆硕,其余两硕,在十月份还清,如“趁还不得”,索猪苟“自将大头钏壹”作为抵押物抵偿剩余的两硕麦,还麦期限最迟不能超过十二月末,如十二月末仍无法还贷,似乎是约定到质库去变卖质物,以抵偿麦价。

《癸未年(923年)平康乡百姓彭顺子便麦粟契》(北殷41背)

癸未年五月十六日,平康乡百姓彭顺子乏少粮用,遂于高通子便麦两硕,至秋肆。便粟两硕,至秋肆硕、只(质)典紫罗郡(裙)一要(腰),若身东西不在,一仰口承人妻张三娘子面取勿(物)口交纳,恐为无凭,立此文书。(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p.161,p.164。)

(后缺)

这件契约约定的借贷利率仍为200%, 为了确保借贷契约的效力,保证借贷交易的安全,维护出借人的利益,由借麦人在紫图裙上设置了抵押权。“若身东西不在”,指借麦人逃跑或死亡,从口承人即保人张三娘子那里取回抵押物紫罗裙。

还有一种有息借贷契约是先预付约定利息,如契约期满后仍违限不还,则约定再按照乡原例生利,即按照敦煌地区的民间借贷习惯利率再付利息。如《乙酉年(925年)莫高乡百姓张保全贷绢契《(凸x1377背正》(注:凸x1377背正,意为俄罗斯藏敦煌写本文书编号。)。

乙酉年五月十三日立契,莫高乡百姓张保全伏缘家中欠少疋帛,遂于慈惠乡百姓李阿察面上贷黄丝生绢壹疋,长叁仗(丈)捌尺,福(幅)阔贰尺。其绢利头,现还麦粟肆硕。其绢限至来年立契月日,当便填还。若于限不还者,准乡原例生利。若也保全身东西不平善者。一仰口承男长千面上取绢、两共对面平章已定、恐人无信,故勒兹契,用为后凭。

这件契约借贷利率具体不甚清楚,因涉及绢帛与粮食的换算比例问题,但契约中利率条款非常明确,“其绢利头,现还麦肆硕”。很显然也是有息借贷契约,如违限不还,“准乡原例生利”,按照敦煌民间习惯计算利息。

下面这件《癸末年(923年)王勺敦贷绢契》更有特点:

癸末年三月廿八日立契。王勺敦欠缺口口,遂于押衙沈弘礼面上贷生绢壹疋,长四十尺,幅阔壹尺八寸二分,伊舟(州)使到来之日,限十五日便须田(填)还,不许推延。绢利白一令(领),长捌尺,横五尺,入了便须还纳,更无容面。悉勺敦身故、东西不在,一仰口承人文白面上、取为本绢、无里(利),立此文书。故勒司(私)契,用为后验。要要。(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p.181、p.221—222。 )

此契立契时间为“癸末年三月廿八日”,契约双方当事为“王勺敦和沈弘礼”,标的物为“生绢壹疋,长四十尺,幅阔壹尺八寸二分,”约定利息为“白一令(领),长捌尺,横五尺”,这件契约的特殊之处在于对口承人即保证人责任的约定,如借绢人王勺敦死亡或逃跑,由保证人保证偿还生绢,但仅为本钱,不计利息,体现出契约责任的公平合理负担。

《辛酉年(961年)陈宝山贷绢契》(s.5633 )还直接约定了偿还借贷标的度量器具。

辛酉年九月一日立契。(缺字)便于弟师僧报坚面(上)贷(生)绢壹疋,长叁仗(丈)玖尺,福(幅)阔尺玖寸,其绢利闰(润)见还麦肆硕。其绢限至来年九月一日填还本绢。若是宝山身东西不在者,一仰口承人男富长抵当,于尺数还本绢者,劫夺家资,充为绢主(直),两共对面,故勒私契,用为后凭。其量绢尺在文书辈(背)上为记。

贷绢人男富长(押)

贷绢人兄陈报山(押)

知见人兵马使陈流信(押)(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p.181、p.221—222。)

这件契约的特殊之处在于对度量器具的约定,契约背面所记量绢尺为长约31厘米*。

令人颇感费解的是上引几件有息借贷契约中,都是在借贷契约生效后先还利息,然后约定在不按期履约时,依民间习惯利率计算利息,之所以如此,可能现还的利息是按当时政府制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而按乡原生利即民间借贷利率较官府借贷利率为高,为了逃避政府法律的制裁,因此,以违约责任条款的形式出现。

二、敦煌民间借贷契约中的保证制度

为了保证契约的效力,敦煌民间借贷契约的保证制度非常完善,担保方式也较为具体,概括起来,主要有以物担保和以担保人作保两种保证制度。

1、以物担保制度。罗马法学家彭波尼曾经指出, 以物担保比以人身作担保更有效力。敦煌借贷契约中以物担保制度主要体现为指质、质典与牵掣杂物牛畜两种担保制度。

(1)指质与质典

就债务人的某项财产设定抵押权,成立契约时不立即转移占有,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便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借贷抵押方式,在唐时称之为“指质”、“指当”、“倚当”等,这是其一,其二,唐代还有一种提供抵押物品的借贷行为称“收质”民间也称,“质当、质典、倚质、典质”等,名目繁多。债务人提供的抵押品一般为动产,在契约成立时即转移抵押品的占有。前引《癸末年(923 年)平康乡百姓彭顺子便麦粟契》,彭顺子向债权人高通子只(质)典紫罗郡(裙)一要(腰),名曰质典,实为指质,因并没有在契约生效后,立即转移紫罗裙的占有。《乙丑年索猪苟贷麦契》中约定,如债务人“直至十月,趁还不得,他自将大头钏壹,只(质)欠麦两硕”,这里债权人在大头钏上设定了抵押权,如果债务人无法按契约规定履行债务,大头钏抵偿,亦为指质。

下面刊录的这件契约中约定了质典担保方式。《卯年(835 年)曷骨萨部落百姓武光儿便麦契》(p.3422背)

卯年正月十九日,曷骨萨部落百姓武光儿为少年粮种子,于灵图寺便佛帐麦壹拾伍硕。其车壹乘为典。限至秋八月十五日以前送纳足,如违限不纳,其车请不着领(令)六(律),住寺收将。其麦壹斗,倍为贰斗。如身东西,一仰保人男五娘等代还。恐人无信,故立此契,画指为记。

便麦人武光儿

保人男五娘年十三

保人男张三年八岁

见人李骚骚(注: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p.181、p.221 —222。)

此件契约中,债务人武光儿将“车壹乘”作为质典物,抵押给债权人灵图寺,如债务人不按期履约,债权人将车收将,是典型的质典担保。

(2)牵掣杂物

牵掣,指由债权人扣押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唐律·杂律》“负债强牵财物”条:“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律疏解释:“谓公私债负、过契不偿,应牵掣者,皆告官司听断。若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若奴婢、畜产,过本契者,坐赃论”。从这一律条立法原意看,只规定“负债”违契不偿时可行牵掣,不存在计息问题,所以超过“本契”就要受罚,“坐赃致罪”。按《唐律·杂律》:“一尺笞二十,一匹加一等,十匹徒一年;十匹加一等,罪止徒三年”。照此牵掣应受官府的控制,必须官府批准后才可牵掣。然而,唐《杂令》:“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任依私契,官不为理……家资尽者,役身折酬”。可见“任依私契,官不为理”的出举也是以牵掣为主要担保方式,而且这种牵掣不必惊动官府,债权人可自行实施。只有当“契外掣夺”时,才“官为理”。在敦煌契约中,常见“如违限不还,一任掣夺家资杂物,用充麦直”(注:《敦煌资料》第一辑,第353页,第466页,389页,390页。)。“过月如上不付,即任掣夺家资,用充本利直”(注:《敦煌资料》第一辑,第353页,第466页,389页,390页。)。

2、以人担保制度。保人代偿是另一种主要的借贷担保方式。 虽然唐《杂令》规定“保人代偿”仅适用于“负债者逃”的情况,但实际上也普遍适用于出举、便取、质举等等借贷行为,民间各种借贷契约上一般都有保人附署。从出土的敦煌契约看,值得注意的是,借贷契约中的保人往往是债务人的亲属子女。如敦煌出土的《僧义英借契》,附署的保人有“保人父田广德年五十”。《使奉仙借契》附署的保人有“保人男晟子年十四”(注:《敦煌资料》第一辑,第353页,第466页, 389页,390页。)。

同时,在许多敦煌出土的唐代借贷契约中都有:“如身东西不在,一仰妻儿及收后者偿”的惯语。“身东西”为死亡的隐语,可见债务不因债务人死亡而终结,“父债子还”已成为民间惯例。非亲属保人附署契约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唐元和十四年敕文,太和八年德音有“其有人户逃、死、摊征保人”、“摊征保人纳利五倍以上,及展转摊保者本利并宜放免”。

从出土的敦煌借贷契约看,唐代借贷契签署方式的特点是,契末签署处仅写债权人之姓,如“钱主某”,债权人并不画指,而债务人及保人,知见人则必须画指,从中我们可看出当时的借贷契约已为单体契约,仅由债权人收持契约,债务人不拿契约。

三、结语

敦煌出土的借贷契约文书不仅数量多,而且契约所表现的契约内容、形式、契约制度都显示出较高的立契水准,展示了我国唐五代民间社会运用契约规范借贷关系的原貌。更重要的是,敦煌民间借贷契约中表现出的契约理念与契约精神,构成了西部法律文化传统的重要内容,为我们推进西部地区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提供了丰富的可资借鉴的法律文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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