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海外直接投资管理模式_企业对外投资论文

韩国的海外直接投资管理模式_企业对外投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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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70年代开始,韩国为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宏观管理,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对外投资宏观管理体制,以保护和促进对外投资业的发展。

一、健全对外投资法律体系。韩国先后颁布了《外汇管理规章》、《通牒》、《海外资源开发促进法》、《审查批准海外投资标准》和《扩大对外投资自由化方案》等有关对外投资的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对外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鼓励或禁止个人及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以及审批程序和注意事项等。

二、设立完备的对外投资管理机构。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管理机构主要是韩国银行、韩国产业银行、韩国进出口银行和韩国外汇银行。其中,韩国银行主要负责对外直接投资的许可和申告受理,不负责认证。韩国产业银行和韩国进出口银行负责其所提供50%以上贷款项目的许可和申告受理,并负责认证工作。韩国外汇银行只负责认证工作。为了完善管理机构,1977年12月增设动力资源部,下设16人组成的海外投资审议委员会,负责制定对外投资的有关政策、措施,统一掌管和协调对外投资业务,负责审批对外投资项目。1982年2月又成立了海外资源开发协会,并在进出口银行设立海外投资洽谈室,针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适当的投资规模并制定产销计划。同时,“中小企业振兴公团”也设有海外投资洽谈中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的对外投资。政府还责成驻外使馆及金融部门的海外分支机构,监督、管理当地的韩国投资企业。

三、明确规定对外投资的行业范围。1986年以前,韩国政府对企业向国外不动产、农业投资和向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投资实行较为严格的限制。1986年以后,逐渐放宽对房地产及农林业投资的限制。1989年2月放松了对社会主义国家的限制,增加了对外投资政策的灵活性,另外从1988年起允许国内金融机构购买国外股票和债券,以促进资本输出,抑制剧增的经常项目顺差,甚至允许资本达不到限额标准的非法人企业进行10万美元以下的小规模投资。1993年9月,韩国实施新的对外投资政策,鼓励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是,能确保国内所需资源进口的海外资源开发行业;能扩大产品出口和落后设备转移的行业;在国内产业结构上失去竞争力的行业;对扩大国家海外投资市场有显著效果的行业;能吸收国外尖端技术的行业等。禁止企业对外投资的行业是,与本国产业相竞争的行业,如鞋类、箱包、运动用品、玩具和服装等制造业;染整业;高质量的纺织制造业;流网打渔和生产麻醉剂的行业;对国家的对外关系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业和有损国家名誉的行业等。最近,韩国财政经济院发表《扩大海外投资自由化方案》决定,全面开放法人或个人投资海外不动产,即解除过去对高尔夫球场兴建和经营、不动产租赁业及不动产出售供应业等的投资限制。

四、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近年来,韩国政府在投资管理上逐步简化手续,放宽审批范围。1987年5月以前,韩国对外投资审批的投资金额规定为法人100万美元以上,非法人20万美元以上;不久又放宽为300万美元和50万美元以上,其数额以下者不用审批,备案即可。这以后,又再次放宽为法人对海外投资500万美元以上,其数额以下者自行决定。批准期限由原来的20天缩减为10天。最近,《扩大海外投资自由化方案》决定,从1996年6月1日起实施海外投资自动许可制。根据该方案,对韩国进出口银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的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者经海外投资审议委员会事前审议后,由韩国银行核准,如15天内,韩国银行未采取措施,即视自动核准。同时,将个人或个人事业者的海外投资限额从50万美元提高到100万美元,或国内全年营业实绩的30%。

五、提供优惠的金融和财税政策。韩国政府对海外投资企业提供了较为优惠的金融和财政政策,如从国库补助金和海外资源开发基金中拨出部分援助金;提供出口援助资金,并对海外投资企业实行资金补贴;发放海外资金开发基金和签发信用单提供贷款。在税制方面,制定了“海外投资损失费制度”、“税额控制制度”和“海外资源开始项目和分配所得税制度”等三项保护政策。对在投资对象国免缴分配所得税的海外资源开发企业免征法人税。

六、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出口保险中,设立“海外投资保险”,实行中长期出口保险。它属于实际损失赔偿制,当投资对象国发生突发事件或不履行合同时,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保险金由政府贷款解决,从而强化了海外投资的风险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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