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GAO核安全审计报告简介_核安全论文

美国GAO核安全审计报告简介_核安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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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8年6月30日的报告《核安全:NRC需加强对美国商用核电站反应堆的消防监督》简介

1975年的美国阿拉巴马州Browns Ferry核电站大火表明,核电机组安全关闭的能力面临严重威胁。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随后发布了《商用核电站消防安全准则》,但是不同设计方式和不同年限的核电站难以达到这一要求。2004年,NRC鼓励全国的204个核电站逐步采用新办法——简化的《风险提示程序》来分析各核电站的火灾风险。国会要求GAO评估以下内容:(1)自1995年以来核电站发生火灾的次数和原因;(2)美国核电站遵守NRC消防安全规定的情况;(3)核电站对新办法(即《风险提示程序》)的评价。

GAO访问了全国65处核设施中的10处,审查了NRC关于核电机组火灾的报告和相关文件,并采访了NRC的官员和行业专家。根据NRC的报告,从1995年1月到2007年12月,美国的65处核设施总共发生了125起火灾。大多数火灾的发生不影响核电站机组的关闭,或者是在核电机组关闭后的加油过程中发生火灾。NRC对这些火灾事件位置、重要性和情况的描述与GAO的审查记录相符合。NRC没有解决核电行业长期存在的一些消防问题,这些问题包括:(1)核电站主要依赖手工操作(如员工使用手动阀门操作水泵)而不是广泛运用自动化措施(如防火隔离装置、自动火警探测与灭火设备)来保证消防安全;(2)核电站员工经常使用“临时补偿措施”(主要是火情观测)而不是立即维修来保证长时间的消防安全;(3)安全关闭核电机组所需的电缆防火包裹层能否提供有效保护是不确定的;(4)核电站对电流短路的影响不够重视,因为短路可能会很快引起设备故障,若触发连锁反应(Multiple Spurious Actuations)将严重威胁核电机组的安全;(5)向新办法(即《风险提示程序》)过渡的工作面临大量的人力资本、成本和方法上的挑战。2008年4月,约46个核电站表示将遵循新办法的规定。然而,根据NRC官员和核电行业学者的分析,一些核电站员工缺乏火灾模拟、风险评估和工厂运营方面的专门知识将减缓过渡进程。NRC官员和学者还对新办法的潜在高成本与收益的不确定性表示担忧。据估计,仅每个核电站进行必要的火灾分析和风险评估的费用可能达数百万美元。

GAO提出如下建议:为了解决全国商用核电机组的消防安全问题,NRC应该领导开发中央数据库,跟踪全国商用核电机组的消防安全措施以及人工操作的状态,包括:(1)NRC应确定使用“临时补偿措施”的时间界限和详细计划安排;(2)NRC需解决商用核电机组电缆防火包裹层有效性问题,确保电缆消防耐力测试符合NRC的1小时或3小时防火保障要求;(3)为防止核电机组产生连锁反应,NRC应制定操作指南并规定具体的期限。

(二)2008年10月23日的报告《核安全:能源部门需要加强对核设施和业务的独立监督》简介

美国有200多处“高风险”的核设施由承包商经营。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核设施的工作人员和外部公众产生严重后果。美国能源部(DOE)负责监管这些核设施的安全。DOE的核心机构健康、安全、保障办公室(简称HSS)负责研究、监管、帮助执行核安全的政策。国会要求GAO评估以下内容:(1)HSS满足有效独立的核安全监管要求的程度;(2)导致HSS监管缺陷的影响因素。

GAO审查了相关的DOE政策,采访了政府官员和外部专家,还审阅了DOE的网站来确定核设施的数量和运行状况。调查表明,HSS无法完全满足GAO有效核安全监督的组成元素要求:独立性、技术专长、执法权限、审查和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向民众提供设施信息的能力。例如,HSS的独立运作能力有限,没有能力审查新高风险核设施的“安全基础”(Safety Basis)。“安全基础”是指有助于确保这些设施的设计和操作安全的技术分析工作。HSS在DOE的网站中也没有提供独立的安全人员的意见。此外,虽然HSS定期实地视察核设施,力图确定核设施面临的问题,但HSS的检查计划中缺乏全部核设施的“安全基础”的有用信息。

GAO提出如下建议:(1)能源部长应采取行动,加强HSS对核安全的独立监督。能源部长的行动内容包括:①赋予HSS责任、技术资源以及必要的政策指导,使HSS能够审查新的核设施的“安全基础”和对现有设施的重大修改方案,以确保核设施的安全。②使HSS能够监测现有高危险核设施的“安全基础”状况,确保这些设施在满足目前的核安全规定条件下运营。③响应HSS的缺陷调查结果,对核设施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更多的常规监测或采取必需的执法行动。④在DOE的网站中增加信息披露内容,使公众可以获取相应的核安全评估报告。(2)如果能源部长未依据GAO的建议采取适当的行动,国会可以考虑永久性地通过立法确立HSS关于核安全的监管责任,或者通过提供资源并授权安全理事会(Safety Board)监督所有核设施并执行核安全法规,或授权NRC监管全部或只是监管新建的核设施。

(三)2010年4月29日的报告《核安全:大多数成员国认为〈核安全公约〉是加强全世界核安全的有效措施》简介。

截止2010年4月,全世界共有437个民用核反应堆在29个国家运营,还有56个在建设之中。《核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96年10月24日生效。《公约》规定了72个缔约方对其民用核设施安全和监管负有的义务和执行原则,具有法律约束力。国会要求GAO评估以下内容:(1)缔约方对《公约》的益处和局限性的意见;(2)《公约》的执行力度;(3)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如何完善《公约》的安全目标。

GAO审阅了相关文件,会晤了《公约》缔约方的相关官员,分析了32项反馈意见。GAO对大多数《公约》缔约方的调查表明,《公约》对加强全世界民用核反应堆安全扮演了重要角色。《公约》的任务是:(1)建立有效的立法和监管框架以及强有力的、独立的核能监管机构;(2)要求缔约方每3年编写国家报告,报告中应描述该国为了达到《公约》的核安全目标,已采取了哪些措施,这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各国在出席核安全审查会议时,应提交其国家报告,说明如何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对其他缔约方的国家报告进行评估和提问,这就是所谓的同行评审(Peer Review)过程。

GAO发现了一些热点问题:(1)公众对核安全审查会议的参与力度不够;(2)一些国家缺乏参与审查会议的能力;(3)国家报告缺乏安全性能指标、无法衡量实现安全目标的进展情况。约半数的缔约方表示,安全性能指标的缺乏限制了该《公约》的有效性。核管理委员会(NRC)的官员也指出,安全性能指标可能是有益的;(4)缔约方在IAEA公共网站发布国家报告的数量自2005年以来有所下降。美国国务院和NRC官员告知GAO,美国一直将其国家报告在互联网上公布,但对鼓励其他缔约方公开国家报告不够重视。

GAO提出如下建议:(1)为了进一步加强《公约》在促进全球民用核电安全方面的有效性,国务卿应与核管理委员会主席以及其他缔约方协调工作进展;(2)鼓励各缔约方在国家报告中披露安全性能指标,以更好地评估民用核电厂的安全性,帮助各国系统地衡量在哪些方面以及如何改善安全状况;(3)增加缔约方的国家报告在IAEA的公共网站的发布数量,以便公众浏览;(4)鼓励缔约方的核电计划与书面答复向公众传播,并将这些信息在IAEA的公共网站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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