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鉴定现状及对策研究——从理论完善和制度重构的双向视角

我国司法鉴定现状及对策研究——从理论完善和制度重构的双向视角

尧刚[1]2004年在《我国司法鉴定现状及对策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内容共分四部分:第一章鉴定与鉴定制度概述:通过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问题的认识与鉴定制度的特征及相互借鉴,阐述了鉴定与鉴定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为我国司法鉴定改革提供了参照作标。第二章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现状:通过具体分析我国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及原因,并对司法鉴定改革研究中的一些认识误区进行了辨析,指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应同时进行理论完善和制度重构。第叁章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基本理论体系:从司法鉴定、鉴定结论、鉴定文书角度,具体论述了鉴定概念的重塑、鉴定结论效力的局限和鉴定文书的标准化。第四章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重构:具体阐述了鉴定对象和范围应明确化、鉴定主体应实行严格的行业固定资格制、实行多元化的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模式、在行业管理基础上实行上人民法院管理下的鉴定人名册制度、实行以职权启动为主、当事人启动为辅的鉴定启动制度、实行鉴定文书质证为主、鉴定人出庭为辅、技术顾问为保障的鉴定结论质证制度、建立鉴定结论的司法审查制度和科学认证制度。

李强[2]2016年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提出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单纯案卷审查模式局限性较大,享有和行使调查核实权是顺应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本文综合考察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如何从规则和操作层面有效完善和妥善行使的具体问题。全文由六章构成。第1章探讨选题意义,剖析研究现状,运用规范分析、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概述研究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目的和价值。第2章系统梳理调查核实基本理论,借鉴已有成果,剖析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涵义、属性、特点、功能作用,揭示权能的实施主体和行使对象。概括设置与行使的基本原则,提出坚持合法、比例和效益原则,剖析其内涵要求。辨析其与法院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及职务犯罪初查侦查等的区别与联系。第3章从历史研究角度,运用文本剖析方法,揭示与解读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过程,吸取经验教训。随着2012年民诉法修改,相关规范逐渐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力,由应然变为实然、由争议变为共识、由不被重视变为深受重视,适用范围逐渐拓展,具体手段走向复合化、多元化。第4章运用实证研究法,从类型分析角度,剖析典型案例,探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监督生效裁判、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论述其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针对伪证案件、虚假诉讼案件及书证等新证据,以及对相关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核实,最为常见。实践情况有很多共同点,也有许多细微差异。实践案例层出不穷,只能作有条件的调研。第5章结合实证案例、数据信息,采取批判研究法,探讨与剖析调查核实权规则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足。高检院两个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职权色彩较为浓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不够、效力保障不足。实践中,运行环境有待优化,方法手段无法满足办案需要;地区间好恶明显、使用频度差异较大;重实体轻程序倾向、违背形式或程序要件,存在乱作为、不规范现象。第6章从充实强化与制衡约束角度探讨如何实现调查核实权合理化、规范化问题,既应保障需要,也要避免滥用。调卷、询问、勘验鉴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核实等规则都有充实强化空间。检察官应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强化权利保护观念,适当淡化职权色彩,强化制衡约束。

罗登亮[3]2009年在《汶川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为背景,针对自然灾害发生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与制度建构进行研究。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城乡居民住房,其财产所有权属于灾民,重建的主体自是原所有权人,即灾民自己。但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域外国家或地区,政府也要在提供灾后临时住房、住房救助、灾后住房优惠贷款与税收减免、灾后市场监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可见,灾后住房恢复重建涉及特殊时期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定位。灾后恢复重建阶段,既不同于抗震救灾的非常时期,也不同于震前常态社会时期,而是从紧急状态进入常态社会的过渡阶段。本文写作经历了一年多的实地调查,同时对域外住房恢复重建经验进行了比较研究,发现汶川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出现的许多困境、难题及纠纷,根源在于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政府包揽过多;制度供给严重不足,导致市场机制发挥不畅。而破题的关键在于法律选择。灾后恢复重建期间哪些事情应当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或救助服务,哪些事情应当交由市场去做,由此构成政府与市场、公权与私权之边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应当立足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但灾后恢复重建并非处于完全的常态状态下,政府对制度供给不足将导致市场机制发挥不畅,因此,政府必须通过法律选择增加制度供给以保证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市场化运行;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反过来从制度上,进一步明确了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政府与市场的法定边界,有利于推动政府与市场的合理有序分工与合作。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必须首先解决过渡时期的政府与市场边界定位问题,然后进行正确的法律选择,建构妥当的法律制度,才能促进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有序开展。制度建构既包括“纯粹”的公法问题,如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政府救助制度;也包括公法与私法混合、政府与市场合作的住房地震保险制度;还包括因自然灾害对正常民事秩序的冲击而引发的“纯粹”的私法问题,如农房重建信贷融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灾后恢复重建等民事问题。所谓“纯粹”的私法问题是在常态社会状态下而言的,但自然灾害对正常民事秩序造成了冲击,本应通过市场方式完成的私法关系出现交易失灵或失败,这时政府需伸出手来弥补市场的缺陷,如搭建政策性的担保公司、提供灾后贴息贷款、制定区分所有建筑物灾后重建的特别制度等,以此修复市场自身的运行机制。本文包括导论和结语,共分六章:第一章导论是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阐述选题背景及意义,说明本文的研究问题、对象及范围,综述国内外学者的相关文献资料,明确本文的研究进路、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第二章是本文的理论基础部分。运用“政府-市场”分析框架,对常态社会、抗震救灾、灾后恢复重建叁种状态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总结和比较,以期找出灾后恢复重建阶段的特殊性,探索非常态社会向常态社会的过渡时期对政府与市场关系配置的特殊要求,以及根据这一特殊要求法律选择的应对措施。灾后恢复重建中政府与市场边界的确定,应通过法律选择来确定两者的边界。即通过法律制度确定政府在灾后恢复重建中的法定职责,除了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应该做的,其余的都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地方。第叁章是本文的实证调研部分。通过问卷调查、走访、访谈并深入灾区生活等方式,对汶川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政府、市场及非政府组织的行动、主要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从现实世界中找出“真问题”,为本文的研究找到正确的方向。通过实证分析,灾后住房恢复重建所有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与市场关系模糊,制度缺失导致市场机制发挥不畅。第四章是本文的域外经验总结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日本、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进行研究,并结合中国的本土性进行契合性和可借鉴性分析。契合性在于市场经济的改革趋向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可借鉴性的落脚点在于法律选择与制度建构。第五章是本文的制度构建部分。根据灾区的实证调查研究,结合域外法律选择与经验教训,运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提出我国灾后住房恢复重建应当重点在灾后住房救助、住房地震保险、农房重建的灾后融资、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灾后恢复重建等四个方面进行法律制度建构。灾后住房救助制度主要明确政府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助责任和法定标准,从政府的角度明确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住房地震保险制度主要明确政府与市场在巨灾面前的责任分工,并通过政府与市场紧密合作的方式建立由政府财政支持与商业保险公司市场运作、区分基本保险与补充保险并主要针对个人住房及其家庭财产的巨灾保险制度;农房重建的灾后融资制度主要解决灾后农房重建的资金瓶颈问题,应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重构我国灾后农房贷款担保公司的法律运作机制,完善社会资金参与灾后农房重建的制度规范;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灾后恢复重建制度需要完善维修、重建的一般规则,对不参与维修、重建的“少数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制度安排,制定关于灾后特殊规则,以促进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市场交易正常运转。第六章是本文的结语部分。在私人物品的供给上,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而市场的力量是无穷的。汶川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中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制度供给不足的两大根本问题,都需要用法律选择来化解。而法律选择的落脚点就在于妥当的法律制度建构。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本文在研究方法上注重实证研究。笔者深入灾区进行一年多的调查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第一手实证资料,在社会实践中发现“真问题”——灾后住房恢复重建所有问题的根源在于政府与市场边界不清、制度供给不足导致市场机制发挥不畅,并以此为基点探寻解决重大现实问题的理论和制度方案。第二,本文理论探讨与制度供给的着力点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而这一阶段恰好是现有研究所忽略的。住房本是私人物品,在灾前常态社会下是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主要由私法规范调整;而在灾害发生后的紧急状态下则由政府替代市场提供紧急安置,主要由公法规范调整。但是,灾后的住房恢复重建具有特殊性,基于灾民生存权保障的人权要求,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与合作,需要公法与私法规范共同调整。第叁,针对问题构架了四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供给。这四个方面的制度建构单独而言,研究者甚多,但立足自然灾害后政府与市场关系,并作为一个制度组合解决我国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问题,却是一种创新。

吴常柏[4]2016年在《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进入二十世纪以来,城市逐渐变为欧美各国经济社会活动的主要场域,也使城市社区成为理论和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焦点议题。世界各国也将城市社区的建设和治理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源泉,将治理理论充分运用到国内外、城乡及社区领域的管理中,积极倡导构建政府、市场与社会间新型网络合作关系,以此来应对各国政府的失灵与市场的失效。中国在改革开放后,正在经历一场基层社会的深刻变革,社区已然成为推动社会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空间。从政治、经济与社会等领域来看,都需要建构一种新型组织形态来承接政府和企业分离出来的社会基本职能,以此来缓解社会矛盾、增加社会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在探讨和争论中,学术界又通常把主攻方向集聚在城市社区上,加之城市社区的复杂特性与尚未成熟的管理体系也使社区成为多方关注的“宠儿”。在城市社区的建设和治理中,边疆民族地区的社区也很有其典型性和特殊性,但是就目前对此类社区的研究成果来看,除官方和个别学者零星文章外,为数不多。所以,文章选择“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做为研究对象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文章在系统梳理国内外城市社区治理理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理论及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政治社会学为主线,综合运用治理理论、社会资本理论、民族关系理论等分析工具,选取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典型社区”中“DZ社区”作为个案研究对象。文章所选取的“DZ社区”是一个复杂重点社区,该社区处在老城区的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少数民族多,民族成份复杂,出租房屋多,未成年人多,基础设施薄弱,居民文化程度普遍偏低等特点,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典型性。文章对乌鲁木齐市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进行了实证研究,围绕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的主题和目标,聚焦城市社区组织运行机制、社区居民参与机制和社区保障机制等主要内容,深入探讨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的现状、困境和及其成因,并在此基础上,尝试着构建“解困之道”。依照上述分析理路,文章具体涵盖如下主要内容:一是理论铺垫,主要聚焦在第一章和第二章中。文章首先在具体阐述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城市社区治理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在宏观上系统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城市社区治理运行研究的主要研究成果,在微观上具体细致地梳理了国内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的相关研究成果,针对以上两个维度作以简要的评述。在以上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深入考查和界定了文章的叁个关键词:城市社区、社区治理和运行机制,具体指明了其在“边疆场域”中的主要内涵和目标指向:文章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治理理论、民族关系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叁个理论分析工具,具体介绍了叁个理论的缘起、代表人物、主要观点以及其主要理论内涵在本文的适应性和主要指向,将为文章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为文章主要内容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论证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二是历史回顾,主要聚焦在第叁章中。在分析和梳理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体制的演变历程中,主要包括叁个发展阶段,即单位制时期城市社区治理的一元化体制、单位制解体时期城市街区治理体制的建构、后单位制时代城市社区治理的机制诉求等,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和概括提炼出其叁个基本特点,即社会结构变迁中的治理内涵,主要包括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的重大意义、主要目标、主要类型及模式选择等内容;多民族成员的聚居的空间结构,主要以乌鲁木齐市为例,具体阐述了当前各民族居住格局形成的主要原因、分布特点、分布区域等内容;街区呈现出压力型体制的主要特征,针对边疆城市基层治理的主题和复杂的“维稳”形势,边疆城市社区治理中呈现出明显的压力型体制的基本特点,这一基本特点又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即“可传递性”和“放大性”。叁是实证分析,主要聚焦在第四章中。文章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典型社区”中DZ社区作为个案研究对象,具体考查了DZ社区的组织运行机制,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的运行机制、片区管委会的运行机制、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委员会)的运行机制、社区社会团体的运行机制等;社区居民参与机制,主要考查和分析了居民参与的基本内涵、主要功能,并以具体案例为参照对社区居民参与机制现状进行全程的扫描和分析;社区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四点内容,即社区贫困救助机制、社区就业援助机制、社区法律嵌入机制及社区经费收支机制等。在以上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对社区组织运行机制、社区居民参与机制和社区保障机制在现实运行中出现的基本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总结和提炼。四是制约因素,主要聚焦在第五章中。文章在结合上述理论阐述与实证分析基础上,具体剖析了影响和制约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的叁点举要:经济因素,主要包括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各族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新疆城市社区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从横向对比来看,与其他省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从疆内纵向对比来看,南北疆经济发展差距还是相当大,尤其是南疆经济水平落后明显。二是政治因素,主要包括政府治理内容聚焦性不强,围绕城市社区治理的主题和目标,政府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要不断聚焦治理内容;政策输入迭加效果未彰显,中央和地方密集的政策优惠,加快了新疆各领域的建设步伐,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小觑的问题,还需重新聚焦;非传统安全制约治理突出,当前影响和干扰新疆经济社会发展最大的障碍就是以“叁股势力”为代表的非传统安全的威胁,坚决打击国内外“叁股势力”,及时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新疆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叁是民族宗教因素,主要包括文化习俗对族际交往的影响,不同的民族有不同的文化习俗,都必须给以尊重和包容的心态加以引导和培育;非法宗教活动的抵御与打击,非法宗教严重地影响和阻碍了新疆的经济社会的发展,毒化了社会风气,为民族分裂分子所利用;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与调适,市场经济冲击下的民族关系出现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不断调适和聚焦。五是路径选择,主要聚焦在第六章中。边疆民族地区城市治理运行机制以“维护稳定”和“服务民生”为核心的目标体系,还需要从多方面内容进行丰富和发展;在坚持相关治理原则的基础上,结合边疆城市治理运行期间出现的具体问题和制约因素,文章从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组织运行机制、社区居民参与机制和社区保障机制等叁个维度,尝试着构建如下几条基本路径:即调整社区治理的组织架构,拓展运行空间;加大社区治理的资源开发,拓宽支撑渠道;扩大社区居民的参与范围,推进协商民主;激活社区治理的社会资本,培育公共精神;调控城市社会心态的走向,筑牢稳定根基;健全社区治理的法治嵌入,加强保障力度;创新社区治理的技术支持,增强治理实效等内容。六是结语与展望,综合文章所述具体内容,再一次重申和明确边疆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研究的重大意义及现实面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四点延伸思考:边疆民族地区“政府主导”与“社区自治”的相容关系、边疆民族地区“多元主体”与“民主政治”的良性互动、边疆民族地区“市民社会”与“社会参与”的动力支撑、边疆民族地区“社会资本”与“治理绩效”的推进作用。

张爽[5]2013年在《我国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研究》文中提出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叁网融合在推动科技进步、拉动经济增长、改善国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0世纪90年代,欧美发达国家先后开展叁网融合,推动了本国信息科技的迅速发展,为国民提供了质优廉价的多样化信息服务。我国政府一直以来十分重视电信网、广电网和互联网的融和发展,在政策层面积极引导推动,出台了多项关于叁网融合的政策规划,取得了一些进展:叁网融合时间表已经制定,正在实施过程中;融合试点工作分两批在全国54个城市全面展开;新行业的产业链逐步形成。其中,试点工作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整合了基础网络资源;探索了多样化的融合模式;确立了非对称进入的原则;培育多元竞争主体,促进竞争有序开展。虽然试点城市的叁网融合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并没有突破性的进展,融合进程一直停滞不前,陷入“知易行难”的发展困局。究其原因,虽然存在市场机制发挥不畅、商业模式尚未成熟、技术标准有待统一等诸多外部困难,但以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监管体制存在巨大障碍、相关部门利益纠葛等为代表的内在矛盾,才是阻碍融合进程的根本原因。因此,如何界定政府在叁网融合进程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如何确保这些责任能够履行到位,将对叁网融合在我国能否取得成功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基于此,本文正是以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国内外叁网融合历程的全面回顾和政府责任内涵的系统辨析,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进行细致梳理,提出构建以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技术责任为核心的我国叁网融合政府责任体系。通过对五项责任逐一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提出完善我国叁网融合中政府责任体系的建议,并以中国电信业为实例,对责任体系的可行性进行充分验证。当前,我国叁网融合进程中主要存在:融合法律缺失、普遍服务体系不健全、监管体制不合理、行政手段干预过多、融合技术基础薄弱等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反映了政府在该领域的责任缺失,政府有必要在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技术责任五个方面进行反思并履行其责任。在法律责任方面:要制定统一的叁网融合法律,修订反垄断法律,创建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加强政府法律执行能力建设,改革争议解决程序,做到执法必严。在社会责任方面:要通过立法规范普遍服务内容,引导主体自觉执行;健全利益协调与用户参与机制;推动中介组织建立和完善,促进政府责任履行。行政责任方面:重组监管机构,成立高级别的监管委员会;调整监管体制,成立独立的监管机构;优化监管机构权责,实现业务和网络的分离监管。经济责任方面:推动基础网络建设,培育产业链快速形成;设立叁网融合规制主体,明确机构的独立性和职能的合法性;规范市场秩序,减少行政干预;打破产权垄断,形成多元竞争主体;提供财政扶持,确保监管的公正性。技术责任方面:确定演进路线及国家技术标准,明确发展方向;建立技术监管体系,保障信息安全;建立行政监管体系,发挥协同管理效果。电信业作为我国叁网融合中最具代表性的行业,上述五个方面的政府责任在其行业发展进程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体现,验证了叁网融合中政府责任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为我国叁网融合的实践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向指引。本文的研究既有理论价值,又不失实践价值。在理论价值层面,本文拓展了叁网融合中政府责任的主题和内容,填补了本领域内的某些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从整个政府“大”责任的视角出发、结合国情进行叁网融合中政府责任本土化的相关理论研究,为融合发展的突破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实践价值层面,论文的研究直接回应叁网融合进程中的一些问题和观点,为我国叁网融合进程提供了一些极具实践意义的建议。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笔者力图在研究主题、框架、内容、模型和方法上所有创新。从研究主题上看,行政学界对于叁网融合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叁网融合的内容、模式、监管机构设置和准入机制设立等方面;经济学界则将内需拉动、产业链建设等作为研究重点;社会学界关注的是叁网融合的普遍服务如何落实;至今还没有学者明确以“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为题进行系统地诠释与研究。从研究框架上看,本文将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界定为一个体系,包括:法律责任、社会责任、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技术责任五个要素,并依照这五个要素的内在和相互间的逻辑关系分别进行论述分析,这样的研究架构在当前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研究中尚属首创。从研究模型上看,本文从叁网融合的发展历程和我国融合的现实环境出发,创新地将政府责任作为叁网融合中的一个内生变量,尝试建立包括电信企业、广电企业、终端设备制造企业、用户、中介组织和政府在内的叁网融合模型,探讨这些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机制,得出政府在叁网融合中的角色定位和责任要求,为叁网融合的发展提供保障。从研究方法上看,本文除应用公共行政学理论、法学理论等传统的政府责任理论外,还尝试运用管理学理论、生态学理论、系统论等研究政府责任,通过多学科的交叉,探究叁网融合各主体间的博弈关系和共生机制,分析在叁网融合不同阶段政府责任的实现路径。叁网融合作为我国信息化发展的重要战略,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将对我国信息产业、文化产业和公共事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提高国民产业和社会的信息化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多样化的生产、生活需求。这其中,政府责任也将随着叁网融合的不断发展而做出动态调整,以服务国民、服务经济、服务社会为宗旨,探索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叁网融合政府责任体系,走有中国特色的叁网融合之路。

谢建平[6]2017年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察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权力失衡与贪污腐败就如同一对孪生兄弟一样,始终与人类社会相伴相生,并随之演变而成一个古老的历史性难题。为了有效地预防权力滥用与贪污腐败等问题,必须从制度层面上寻求力量来制约与监督权力的行使。而监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国家机能并使其得以正常运转的制衡器,更是把握反腐败问题的关键所在,有助于民众了解和掌握腐败产生的根本缘由,并从学理上回应好当下中国反腐机制等问题。历史研究的基本价值取向,更在于为现实服务。客观地说,贪污腐败与权力失衡等问题仍然是当下中国政治无法回避的重大挑战,如何从制度上加以约束与制衡,考验着党和国家的治国理政经验与水平。为此,我们需要梳理研究中共在中华苏维埃时期探索建设监察制度的历史经验与教训,以史为鉴,更好地推进当前中国的反腐倡廉顶层制度设计。中国共产党在成功建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后,面临着众多考验,既有外围的残酷军事斗争,又有内部的社会治理压力,监察制度建设呼之欲出。在共产国际指导中国共产党"移植"苏维埃监察制度的历史过程中,中国共产党注重吸取中国古代及近现代传统监察思想与无产阶级政党监察理论与实践经验,先后建立了一个较为庞大和复杂的监察系统,形成了一套较为独特和完备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应该说,马克思主义经典论着中的监察意蕴为苏维埃监察制度的概念厘定和实践运行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而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权力监督实践中的监察创造则为苏维埃监察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外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察制度是基于解决中共党内执行正确政策的方向与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问题而设立的。面对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的社会,如何建设一项无产阶级监察制度对年轻的中国共产党无疑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因此,无论是近代中国乡村社会权力格局的变化,还是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等政治团体的拥抱与决裂,抑或是中共领导下的苏维埃政权建设的需要,更或者是中共乡村治理和自身建设的现实需求等缘由,都是促使中国共产党人创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察制度所需要考量的社会因素。1927年至1937年的十年苏维埃运动,发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在此期间,中国共产党一方面深受共产国际的世界革命观念之影响,在外力的作用下尝试和探索着将苏维埃制度植入中国大地;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又独立自主地开辟了一条与苏俄革命方向截然不同的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在内外双重力量的作用下,中国共产党积极借鉴苏俄监察制度的成功之处,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监察制度进行了总体设计,不仅明确了这一制度的的基本性质,提出了这一制度所需遵循的基本原则,强化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的管理体制,先后制定了一套由中共党内监察制度、苏维埃政权监察制度等正式制度及社会监察制度等非正式制度共同组成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运用和完善,进而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政权的蜕化变质,取得了较为明显地历史成效。尽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察制度存在的时间并不算太长,但它在艰难困苦的实践环境之中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历史成效,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构建了一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监察工作体制,形成了一个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双向互动机制。但是,由于政策法规的偏差,苏维埃监察制度仍然存在一些教训,重监察制度的设计与轻配套的实施细则、重监察权的高度集中与轻民主化的实施、重监察惩处的落实与轻法治思维的发展,值得我们在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等战略中加以吸取和警醒!

高新会[7]2005年在《论转轨时期我国劳动关系的制度变迁》文中研究表明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中最基础最敏感的部分,它不仅影响经济发展,而且影响政治格局和社会稳定。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进程加快,国内劳动关系研究逐渐成为热点,但是,相对于日益激化的劳资冲突而言,劳动关系理论研究未能较好地解释劳动关系建立和运行的现状和机理,研究方法和手段也显得单一和粗浅。 作者在大量浏览国内外相关理论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梳理和归纳,吸纳其中的精粹和经验,根据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状况,主要运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我国劳动关系的现实矛盾和冲突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探索协调劳动关系的机制和模式,并提出以制度供求均衡的策略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新体制。 本文是沿着下面的逻辑思维展开论述的:首先阐述劳动关系的基本内涵及本文的研究方法,然后,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来分析劳动关系的性质和特征。为了借鉴其他国家劳动关系建立和协调的有益经验,分别对欧美发达国家的劳动关系、以日本和韩国为典型的亚洲国家劳动关系和同样处于经济转轨过程中的俄罗斯和东欧国家的劳动关系进行比较分析,探求有益的启示。为了使劳动关系的分析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以劳动力产权为核心,阐明劳动者权益的内容。在进行基础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制度变迁在宏观层面上进行总体分析,包括劳动关系制度变迁的背景和环境、制度变迁的类型,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以及进一步改革必须克服的障碍。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在我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如何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形成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总体目标一致的劳动关系模式。最后,针对目前我国劳动关系处于失衡的状态,根据制度供需均衡所需要的条件和环境以及制度选择次序,提出平衡现行劳动关系双方的力量和权益,重构建立稳定和谐的新型劳动关系的制度体系,并使之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基础性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邹焕聪[8]2011年在《公私协力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围绕公私协力对传统行政法的挑战与担保行政法的能动回应这条主线,分别对公私协力范畴、公私协力基石、公私协力主体、公私协力行为、公私协力担保进行开创性研究。公私协力法律问题研究旨在回答以下问题:第一,何为公私协力;第二,为何要进行公私协力;第叁,公私协力法有何主要内容;第四,如何从法治上规范公私协力。本文共分五章,共约37万字。作为两大法系国家共同探讨的新兴话题,公私协力需要在吸收民营化、治理理念基础上而型塑特定的内涵并具有四大法律特征。公私协力与民营化、公私协力与行政私法、公私协力与协力行政叁者之间虽然具有共同之处,但是在主体地位、行为模式、责任风险、法律救济等方面均存在着重大的差异。通过考察各国有关公私协力基本模式的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公私协力基本模式可划分为民营化型公私协力、公营化型公私协力与治理型公私协力、型式化公私协力与未型式化公私协力、契约型公私协力与非契约型公私协力、组织型公私协力与非组织型公私协力等四大基本模式。通过有关公私协力适用范围的国外考察,总结出公私协力适用范围具有四个共性规律,即公私协力的适用范围与该国宪法法律的依据息息相关、与该国政策选择度一脉相连、与该国公共行政的划分和公共任务的等级紧密相关以及具有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扩展的趋势,并且公私协力完全适用于给付行政等领域,而部分适用于秩序行政领域。公私协力之所以能在当今蓬勃兴起,不仅是因为全球化推动公私对立走向公私合作的缘故,是缘于席卷各国的新公共管理改革促使的因素,而且还由于经济社会转型的促进使然。从主体、行为、责任、救济等多个角度看,合作治理、风险社会、公共物品、公共选择与委托-代理理论分别为公私协力提供了公共管理理论基础、社会学基础与经济学基础。公私协力并非法外活动,具有法理基础、宪法学基础和行政法学基础。尽管担保国家理论与合作国家理论在内涵广度、公私部门角色、与法的关系等方面不尽一致,但是精神理念和基本内容基本一致,它们分别从主体、行为、责任等方面为公私协力奠定了法理学基础。由于公私协力不仅与国家保留理论兼容,与国家社会二元论契合,而且它符合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具有民主正当性和基本人权基础,因此公私协力具有坚实的宪法学基础。行政法合作精神和理念为公私协力的开展打下了理念基础,法律保留原则为公私协力的开展提供了行政法基本原则依据,行政组织多元化理论、新的调整方式等理论则为公私协力的开展提供了行政组织和行政行为理论支撑,所以公私协力具有扎实的行政法学基础。公私协力主体系指参与公私合作关系的公、私部门主体以及因合作产生的派生主体,具有主体构成的多样性、主体角色的复合性、主体目标的合作性、组织法治的突破性四大特征。公私协力主体可以划分为原生型主体与次生型主体两大类,前者包括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公法消费者,后者涵盖公权力受托人、特许经营者、政府业务承包人、社会合作管制主体以及公私合作公司。以公权力委托为例,围绕公共部门与履行公共任务的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履行公共任务的私人部门与广大公众之间关系以及公共部门与广大公众的关系,探讨各主体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地位。由于次生型公私协力主体从形式上看是私法主体,但却实现公法任务,所以它具有与一般私人组织所不同的基本权利能力,而其基本权利能力的判断基准应为"公共任务说"。公私协力主体的兴起不仅对行政组织法的调整界限和调整重心、对行政主体理论、对行政组织法目的与手段构成巨大的挑战,而且也促进新行政组织法的产生,即扩展行政组织法调整范围,根据不同种类进行不同密度的调整;坚持以"公共任务承担体"为理论重心,实现以行政过程为导向的研究路径;围绕组织目标和手段,重构囊括公私协力主体的行政组织法。为了实现公共任务,公私部门大量使用公私协力行为,这种行为具有主体的平等性、目的的公益性、方式的多样性和实质的合作性四大法律特性。公共部门在公私协力中具有在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契约之间做出选择的自由、在公法形式或是私法形式抑或是行政私法方式之间做出选择的自由以及在型式化行政行为与未型式化行政行为之间做出选择的自由等叁大行为形式选择自由,但是这种选择自由必须遵守以下叁个条件,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甚至容许、行政裁量的合目的限制、行政任务领域的范围限制。作为与公私协力行为存在交叉地带的行为,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具有空间的裁量性、阶段的过渡性、权力的弱化性、现实的实用性、内容的非法定性。公私协力行为具有特殊的类型构造,其中民营化型公私协力行为、公营化型公私协力行为以及治理型公私协力行为是重点阐述的内容。公私协力行为不仅对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体系、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行为法律性质等方面都构成了严重的挑战,而且围绕行政法的回应,对行政合作法具有重要的建构功能。作为担保国家理论的体现,国家责任理论对公私协力具有重要的理论意蕴。不仅公、私部门在公私协力中要进行责任分配,而且国家责任要类型化为履行责任、担保责任及承接责任等责任阶层,而国家在公私协力中虽然不承担履行责任,但是却要承担担保责任。作为一种新型立法,担保行政法规范具有框架立法表现突出、公法私法区分的相对化、阶段性管制、公法担保义务的展现等基本特征,对公私协力具有重要的制约作用,即在规范性质上,公法与私法功能互补;在规范框架上,"私行政法"比重提升;在规范形式上,"软法"、"硬法"兼施。作为具体化的国家担保责任,担保行政在规制公私协力中表现为:从主体上看,要对大多数公私协力的规制实现由公共部门一方监管向相对独立的第叁方专业规制机构发展;从措施上看,要构建一个以"合作规制"为核心、以多种高权管制为保障的规制体系;从程序上看,要体现私法化、柔性化与合作化的趋势。基于救济担保理念,重构公私协力的诉讼救济机制的方案是:按照叁面法律关系的理论,实现对公私协力的全方位救济;依据行为法制化程度的不同,实现非型式化公私协力的救济担保;根据公私协力行为性质的不同,整合公法私法救济途径;结合公私协力实际模式的不同,融合新型行政诉讼具体种类。公私协力中的国家赔偿有其特殊性,不仅在理念上要落实担保责任理论,在归责原则上实现向公共权力归责原则转变,而且在责任方式进行了公私责任分配,在赔偿权行使上也需处理好两个关系。

李宗富[9]2017年在《信息生态视角下政务微信信息服务模式与服务质量评价研究》文中指出随着微信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国内越来越多的党团组织和政府部门开通了微信公众号,积极地利用政务微信发布信息、提供服务、沟通交流、引导舆论等。政务微信已经成为公众喜闻乐见的网络问政新平台,对政府信息服务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推动政务改革的重要力量。如何合理地利用政务微信等政务新媒体的优势,打造以用户需求为中心,以公众参与、双向互动为平台,以优化政府服务流程、改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为途径,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目标,从而为公众提供更加公正、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是当前各个政府部门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信息生态学是研究人、信息、技术和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理论,可以为信息环境下的组织、信息技术和信息对象之间的复杂关系提供新的解释框架。因此,本文以政务微信公众号为研究对象,结合信息生态学理论,深入研究政务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服务模式和服务质量评价问题。在综合评述国内外学者关于政务微信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利用文献调研、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基于信息生态视角对政务微信信息服务的过程、模式、运行机制和信息服务质量的影响因素、评价体系等进行深入分析,为提升政务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服务能力和质量提供指导,以实现新媒体环境下政务微信信息服务过程中的人、信息、技术和环境之间的和谐发展。首先,分析了政务微信服务过程中的信息流转情况,研究了政务微信公众号信息服务的动力和过程。在对政务微信信息服务信息生态系统的四个构成要素政务微信信息人、政务微信信息资源、微信技术和政务微信信息服务环境以及它们之间相互关系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政务微信信息服务信息生态系统模型,并分析了它的功能。然后分析了政务微信信息生态链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探究了政务微信信息生态链的形成机理、结构和类型。其次,分析了政务微信信息服务运行机制。在对政务微信信息服务运行机制内涵与概念模型分析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政务微信信息服务的动力机制、协同机制、共享机制、评估机制和反馈机制,深入地分析了各个运行机制的内涵、内容与特征,并构建了每种机制的模型;最后基于五种机制的内在逻辑构建出了政务微信信息服务运行机制的总体关系图。第叁,政务微信信息服务模式分析。从信息生态要素出发,基于用户个性化需求、政务信息资源共建共享要求、信息智能技术发展和政务信息生态环境协同发展视角,将政务微信信息服务模式划分为定制式、一站式、智慧型和协同式四种类型,分别介绍了四种模式的概念与内涵,分析了各个模式的内容和特征,并构建了每种模式的模型与框架等。分别选取了“广东天气”、“广东发布”、“乐行南昌”、“广州公安”四个政务微信公众号作为实例进行分析研究,对四种信息服务模式进行深入分析。最后,对比分析了四种模式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第四,政务微信信息服务质量影响因素研究。以服务质量差距理论为基础,从信息生态因子视角构建了政务微信信息服务质量影响因素模型,将影响因素分为政务微信信息资源、政务微信信息主体、微信技术和政务微信平台环境四个维度,解释不同因子对政务微信信息服务质量的影响。以收集的713份有效调查问卷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采用验证性因子分析检验数据的信度和效度,用结构方程模型检验所提出的理论假设。研究结果表明所提出的大多数假设都得到了数据支持,并对一个不支持的研究假设进行了原因分析。第五,政务微信信息服务质量评价研究。通过文献调研、专家访谈和调查问卷方法,选取并确定了7个一级指标、48个二级指标,结合信息生态学理论将政务微信信息服务质量评价指标划分为政务微信信息资源、政务微信信息人、信息技术和政务微信平台环境四个维度,构建了评价指标体系。利用模糊层次分析法确定了各个指标的权重。最后以“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为研究对象,对其信息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分析检验该评价指标体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最后,针对当前政务微信信息服务的现状,分析了提升政务微信信息服务质量面临的困境,提出了策略设计思想,分别从政务微信信息资源、政务微信信息主体、微信技术和政务微信服务环境四个方面提出了提升政务微信信息服务质量的建议和对策,以期为提升政务微信信息服务质量和效果提供借鉴与参考。从信息生态视角探讨政务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服务模式并对其信息服务质量进行科学评价研究,拓展了信息生态学在政务新媒体领域的研究应用,丰富了电子政务和信息生态学的理论研究,为政府部门借助政务微信更好地开展公共服务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参考建议。在实践上,本研究有助于提高政务微信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对于新媒体环境下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等都具有较强的现实应用和指导意义。

卓黎黎[10]2013年在《中国检察管理模式创新研究》文中提出检察管理对于检察机关的意义与管理之于任何组织的价值类似,是为了确保检察机关这一组织的职能得到有效发挥,目标得到顺利实现,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项重要活动。近年来,检察工作的科学管理在实践部门逐步被提到显着位置,“检察管理”这一词语在文件、报告、领导重要讲话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管理策略、艺术和方法也逐步作为一门必修课程出现在检察领导干部的素能培训中;有关管理方面的基本理念、制度建设、机构人员改革,以及工作机制的完善,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研究课题,并在实践中从上至下进行了积极地倡导和推进,相应地也取得了一些明显成效。当前,随着我国政治文明建设与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在司法价值理念、检察权配置等方面都有了新的发展,对检察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受中国法律传统文化、检察制度建立和发展历程、宏观社会环境及执法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检察管理呈现集权控制式的基本特征,凸显出理念陈旧、行政化色彩过浓、信息资源及权利义务不对称、管理方式单一、方法落后、水平低下等比较明显的弊端和缺陷,因此,创新检察管理模式是应对当前检察工作新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解决检察管理工作中现实问题的必然选择。从根本上说,在我国创新检察管理模式能否成功,取决于在进行制度改造与重构时能否充分尊重司法权运作的客观规律,取决于是否实现集权控制向分权制衡的根本转变。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于对理念、定位、角色、法律、机构五个方面的分析考察,可以发现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积淀与现代管理理念之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与管理体制行政化之间;检察官的身份定位与独立行使检察权之间;检察官法与公务员法之间;检察机关内部的机构设置与检察官分类管理之间,存在对立碰撞所导致的五重困境,现行检察管理模式出现了目标和手段的错位,并形成了所谓“路径依赖”,凭借目前采取的管理手段,根本无法实现预期目的。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充分借鉴公共管理学、法学、检察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基础,以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为指导,遵循“基础理论——现实分析——问题探讨——对策建议”的逻辑线索,利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文献研究法、制度分析法、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等方法,采取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经验研究与案例研究相结合等形式,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定位以及一切检察管理活动应该遵循司法基本规律的原则为逻辑起点,主张在现有宪法和法律的基本框架内,在中国现行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的背景下,通过引入先进管理思想、整合法定检察职能、统筹已有检察资源、创新管理方式手段,构建一种促使检察权规范行使、检察资源合理配置、检察工作特征完整体现、司法属性有效实现的管理模式。检察管理是一项复杂、系统、综合性的工作,检察管理模式是对这种系统及关系的简约式描述,包含价值理念、结构体系、运行机制、方式技巧等多种要素。本文认为,当前我国创新检察管理模式从根本上是要构建一种分权制衡式的管理模式,制度设计的前提是要在明确创新检察管理模式不是“推倒重来”也不是“修修补补”、不是简单地引进先进管理方式方法、且没有法定的版块分类等问题上达成认知共识;核心要点是要严格贯彻法治原则、充分体现检察工作的基本特性、准确定位创新检察管理模式的价值目标、理性看待创新检察管理模式的预期功能、高度重视分权制衡式检察管理模式与其他制度的相容性;在此基础上,从顶层设计、权力分配、内容整合等方面明确创新的基本思路。在业务管理模式优化层面,本文主张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立足管理流程、管理体系、管理规范以及内外部监督关系的管理等内容,从刑事案件管理模式优化、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优化、业务流程管理模式优化、案件质量管理模式优化、外部协作制约模式优化五个方面着手,建构一个流程清晰、制度完备、规范齐全、关系协调的管理模式。其中,刑事案件管理模式优化主要关注侦查监督、公诉和控申叁个业务工作环节;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优化主要关注侦查一体化思路及上下级关系;业务流程管理模式优化主要关注业务工作关键点和关键部位的动态流程再造;案件质量管理模式优化主要关注影响案件质量的内外部因素及应对;外部协作制约模式优化主要关注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宪法原则如何在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有效贯彻实现。在队伍管理模式重构层面,本文从管理主体、对象、方式叁个方面呈现了当前我国检察队伍管理模式的基本现状,结合对存在问题的深入剖析,认为重构检察队伍管理模式,就是要落实分类管理制度、扩大检察官办案权限、落实检察官等级、完善现有职业身份保障制度。在保障管理模式改革层面,本文对检务保障管理的主体、客体、特征、价值进行了概念界定和内容解析,分析了经费、物资、信息叁方面保障管理的现状、弊端和存在原因,阐述了改革我国检务保障管理模式的价值体现和基本原则,认为应该从推动建立省级财政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物资保障管理制度、着力提升信息保障管理实效叁个方面进行改革路径设计。此外,本文还结合笔者在两个省份检察机关工作的经历,对W省检察机关和Z省检察机关创新检察管理的实践探索进行了案例分析,分别对绩效管理和标准化管理的制度背景、前期论证、可行性分析、体系框架、指标设置等逐一进行了介绍,并分析思考了这两种管理方式的运行效果、存在的优点和弊端,以及下一步努力方向。

参考文献:

[1]. 我国司法鉴定现状及对策研究[D]. 尧刚. 四川大学. 2004

[2]. 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D]. 李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6

[3]. 汶川地震灾后住房恢复重建的法律选择[D]. 罗登亮. 西南财经大学. 2009

[4]. 边疆民族地区城市社区治理运行机制研究[D]. 吴常柏. 华东师范大学. 2016

[5]. 我国叁网融合中的政府责任研究[D]. 张爽. 吉林大学. 2013

[6].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监察制度研究[D]. 谢建平. 华东师范大学. 2017

[7]. 论转轨时期我国劳动关系的制度变迁[D]. 高新会. 暨南大学. 2005

[8]. 公私协力法律问题研究[D]. 邹焕聪. 南京大学. 2011

[9]. 信息生态视角下政务微信信息服务模式与服务质量评价研究[D]. 李宗富. 吉林大学. 2017

[10]. 中国检察管理模式创新研究[D]. 卓黎黎. 吉林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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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现状及对策研究——从理论完善和制度重构的双向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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