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学术同行评审中的利益冲突--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_利益冲突论文

论大学学术同行评议中的利益冲突——以委托代理理论为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利益冲突论文,委托代理论文,同行论文,学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64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2)04-0133-08

学术同行评议是一种涉及价值判断的评价活动,更具体来说,是对某项学术工作(如学术论文、著作、申请项目等)的水平或重要性的鉴定。承担此评价工作的主体是学术共同体内部从事相同或近似领域的专家。换言之,学者某项学术工作水平的裁定并不能由自己完成,它需要依赖于学术共同体内部其他同行专家们。按照普拉特(David Platt)和泽克豪瑟(Richard Zeckhauser)的观点,“只要一个人依赖另一个人的行动,那么委托—代理关系便产生了,采取行动的一方即代理人,受影响的一方即委托人。”①这表明,大学学术同行评议活动中也存在着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即某一学术共同体或被评议人,委托适当的同行专家作为代理人对某一学术工作的水平或重要性作出科学、公正的评议。鉴于此,对委托代理理论及其在大学学术同行评议中的体现进行阐释与分析,或许能对我们理解学术同行评议机制及其利益冲突的产生有所启迪,为我们治理与规避大学学术同行评议中的利益冲突问题提供一种重要的分析思路。

一、关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内涵

所谓委托代理理论,从其本质上讲,“就是用来解释和处理各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出现的诸多矛盾和冲突,使其利益关系得以协调,以促进委代双方利益增进的理论。”②它是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框架,也是企业法人治理理论中的核心议题之一。它的出现是随着代理人问题的产生而产生的。

早在亚当·斯密时代,这位西方经济学界前辈就以其敏锐的洞察力,开始研究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在他看来,“在钱财的处理上,股份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公司的伙员,则纯是为自己打算。”③然而,从西方企业的发展史来看,这时期的企业组织形式仍然是以个人独资或合伙的方式为主。与此相适应的是,企业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是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的现象。随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组织形式也出现很大的变化,公司制出现并在其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而公司的规模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扩张,最终导致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时代的到来。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贝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对此进行了考察,并在《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一书中认为,在当时的股份公司中,“大多数管理者不再是主要的所有者,说得更确切些,没有主要的所有者,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脱离所有权而存在的。”④此后,西方的众多学者开始探讨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并最终形成较为成熟的委托代理理论,如20世纪60年代末的威尔逊(Wilson)、70年代的莫里斯(Mirrlees)以及80年代的格罗斯曼(Grossman)等。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企业中的所有人员都是追求个人私利的“经济人”。代理人存在机会主义的倾向,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因个人私利而作出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归结起来,委托方与代理方因目标上的不一致、责任上的不对等、信息上的不对称等诸多原因,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冲突与矛盾的产生,主要体现在“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两个方面。因此,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是处理委托代理问题的必要手段。大部分学者认为,提高约束成本、重视非正式的软约束力量、建立有效的信息传播机制是重要的途径与措施。

总之,委托代理理论的提出,最初是为了解决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后产生的种种问题。它是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有效地处理好委托代理关系,可以为企业经济的发展带来良好的收益。然而,倘若打破企业组织的视域,从整个大范围的社会组织而言,社会上许多甚至是任何组织中都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因为,社会组织越是精密化、规模化、专业化,就越需要实行分工合作,而分工合作中必然存在一方委托、另一方代理的关系问题。因此,随着多学科研究理念的形成,委托代理理论也逐渐应用于文化学、教育学、社会学等领域。

二、大学学术同行评议的委托代理关系结构

关于委托代理之间的关系,主要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应活动、处理有关事物而形成的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权能与收益分享关系。”⑤体现在同行评议活动中,就是被议人或评审管理机构委托同行评议专家代理他们行使评议的权利,并由此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一)嵌套式的委托代理关系结构

大学的学术同行评议中,涉及被议者、评审管理机构和同行评议专家三类人,并且这三类人之间的关系相互制衡与约束。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笔者以为,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形成了一种嵌套式的委托代理关系结构(见图1)。

图1 学术同行评议的委托代理关系结构图

具体而言,首先,被评议者提交学术成果给评审管理机构,并委托其主持该评议活动,构成了两者之间形成的“信任托管”关系;其次,评审管理机构根据待评内容的学科性质选择相应的专家组成同行评议专家组,并委托他们行使评议的权利,形成两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在这种嵌套式的委托代理关系结构中,被评议者与评审管理机构是第一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评审管理机构与同行评议专家是第二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而被评议者与同行评议专家之间则形成了间接的委托代理关系。

1.被评议者与评审管理机构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

大学的学术评价活动,一般涉及有限资源的配置问题,如学术职务的晋升、科研成果的奖励、基金项目的申请以及学术论文的发表等方面。在这种情况下,学术评价活动必然是以一种竞争性的评议方式出现。而同行评议便是竞争性评议的(competitive review)范畴,“科学家们用它来证明程序正确性、确认结果的合理性,以及分配稀缺源(诸如期刊篇幅、研究资助、认可以及特殊荣誉等)。”⑥同行评议的竞争性特征必然要求当事人对评议活动实行回避,如不能由被评议人自己选择评议专家进行评议。因此,一般来说,被评议者首先被要求将待评内容提交给相应的评审管理机构,并委托其管理待评内容的评议活动。这样,被评议者与评审机构之间就形成第一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更确切地说,是一种“信任托管”关系。当然,这种“信任托管”关系的形成,一方面是被评议者自由选择受托人的结果,另一方面则体现为一种合法性的制度安排。比如,在期刊论文的投稿评审中,作者根据自己的要求和论文内容的特性将论文投稿至某期刊编辑部,两者之间形成了“信任托管”关系。这时,该期刊编辑部就是一种合法的受托人,它有权对该作者的论文进行相应的送审、修改或编辑等方面的处理工作。

2.评审管理机构与同行评议专家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大学学术同行评议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委托代理关系,是评审管理机构与同行评议专家之间形成的第二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我们通常所说的同行评议委托代理关系也一般指这一层级的关系。在这一层级中,评审管理机构是委托人,同行评议专家是代理人。比如期刊论文的投稿评议中,期刊编辑部是委托方,而被选择的评议专家是代理方。形成该层级的委托代理关系主要缘于如下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大学学术是一门高深学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特征,不是任何人甚至是任何学者都能准确、科学地进行评判与鉴定,除非是本专业的同行们。因而,委托同行专家代理行使评议职能是唯一途径。其二,即使委托方存在相关的同行专家,但限于时间与精力的因素,不可能独立完成全部评议活动。况且笔者认为,在一个评审管理机构中,存在适合所有专业方向的同行专家似乎是不可能的。因而,依赖于其他同行专家进行评议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二)同行评议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博弈模型

简言之,博弈理论就是“研究各方策略相互影响的条件下,理性决策人的决策行为的一种理论”。⑦它与委托代理理论具有相同的理论前提,即都是基于“理性经济人”假设前提下的人类行为活动方式。在委托代理关系结构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委代双方有可能会产生利益上的冲突。因而,观测委代双方的行动策略—博弈模型,对于解决委代双方的冲突具有积极的意义。

在大学学术同行评议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方的评审管理机构与作为代理方的同行评议专家之间存在着博弈行为。根据博弈理论,我们假设评议专家有两种行为策略:违规与守规。评审管理机构也有两种行为策略:与评议专家共谋或揭发评议专家的行为。

假设评审管理机构通过与评议专家共谋可获收益为I1>0,且共谋成功,可获额外收益E,成本为C1>0。通过揭发评议专家行为可获得收益为I2>0,成本为C2,且C2>C1。假设评议专家通过违规可获益为B1>0,承担的风险成本为RC,且RC>B1。通过守规可获收益为B2>0,且B1>B2。基于上述假设,我们可以建立两者之间的博弈模型(见图2)。

图2 评审管理机构与同行评议专家的博弈矩阵图

根据上述模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评议专家知道评审管理机构会与之同谋,则其会选择“违规”操作。若评议专家知道评审管理机构会揭发其行为,则其会选择“守规”操作。然而在上述的模型中,由于I1+E-C1>I1-C1,且在一般情况下I1+E-C1>I2-C2,因此,无论评议专家选择违规操作或守规操作,对于评审管理机构来说,共谋是最优策略。在此情况下,若评议专家知道评审管理机构采取的是最优策略,那么评议专家就会因B1>B2,且在不需支付RC的条件下,选择“违规”操作作为行动的最优策略。因此,该博弈的纳什均衡解是(共谋,违规),即(I1+E-C1,B1)。由此可见,在同行评议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基于委代双方皆为“理性经济人”的前提假设,评审管理机构与评议专家很有可能因各自私人利益产生矛盾与冲突,并进而损害被评议人及整个学术共同体的利益。

三、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产生的委托代理理论诠释

从委托代理关系的自身来看,委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激励不相容以及契约不完备是其无法逾越的三种自然性缺陷。由此,产生了一系列表现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方面的矛盾与冲突。此理论同样适用于解释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产生的问题。

(一)同行评议委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催生利益冲突

“在信息经济学文献中,常常将博弈中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代理人’,不拥有私人信息的参与人称为‘委托人’。”⑧换言之,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双方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特征,且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比委托人掌握更多、更为全面的相关信息。而这种非对称信息情况的存在,使代理人有可能出现机会主义的倾向,在适宜的时空条件下,就有可能产生一系列利己行为,从而背离代理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大学学术同行评议中,作为委托人的评审管理机构与作为代理人的评议专家之间也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并因此可能催生利益冲突。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同行评议专家自身信息的隐秘性。如评议专家的个人禀赋、道德水平、学缘关系、个人背景、专业水平等方面的信息,评审管理机构不可能完全掌握,由此可能造成遴选评议专家时无法排除具有利益冲突境况的人选,出现所谓的“逆向选择”现象,从而为代理人在评议活动中产生利益冲突行为提供了可能性。其二,评议专家评议活动信息的不可觉察性。由于同行评议活动的专业性很强,在具体的评议活动中,专家们的评议行为或决定(无论客观还是不客观)往往不是评审管理机构所能预料或提出质疑的。有学者认为,“代理人的行为的这些性质被称为不可观察性和不可证实性。”⑨比如,如何对一篇待评论文打分、如何写评语等都是专业极强的活动,委托人要获得此评议信息往往只能被动地依赖于评议专家们。在这种情况下,评议人有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即为追求私人利益的最大化,在可能的范围内与委托人产生“利益冲突”。

(二)同行评议委代双方的激励不相容催生利益冲突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预期目标不一致,从而导致两者的行为准则、价值取向不和谐甚至相互冲突”。⑩换言之,在“理性经济人”假设前提下,无论委托人与代理人都是以追求个人效用的最大化为行动目标。而这种个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便天然地产生了委代双方激励不相容的问题。这样一来,代理人就有可能因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为目标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从而催生委代双方的利益冲突。

同样地,在大学学术同行评议活动中,委代双方也存在个人效用函数不一致的特征。具体来讲,作为委托方的评审管理机构如期刊编辑部,其追求的个人最大效用是评议活动的公正性、有效性与客观性,因为它需借此获得优秀的、高质量的稿件,借此获得应有的收益(如期刊杂志的良好声誉)以及由此带来的其他种种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然而,作为代理方的评议专家,从“经济人”假设出发,他们对期刊是否能获得高质量的稿件抱着无所谓的态度,甚至根本不关心期刊是否可以获得良好声誉。他们追求的个人最大效用是在评议活动前后获得物质或非物质的利益,如理想的审稿费用、得到学习的机会、融洽的人际关系甚至是意想不到礼物等等。这样一来,在契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等情况下,评议专家就极有可能对评议内容作出不客观、不公正的判断。由此可见,同行评议中委代双方的个人效用函数的不一致,也是催生利益冲突的可能因素之一。

(三)同行评议委代双方的契约不完备催生利益冲突

委托代理关系是基于在现代企业的契约制度而形成的,因此,从本质上讲,“它既是一种分工关系,又是一种契约关系”。(11)而这种契约,“在新制度经济学中,是指一种显明或隐含的契约”。(12)通过契约,委托人可以制定相关的规则与条例来约束或激励代理人的行为。然而,任何一种契约(无论是显明的还是隐含的)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况且,在委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制定一个相对完善的契约并非易事。契约的不完备,为代理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与利益的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诚如美国宏观经济学大师曼昆(N.Gregory Mankiw)所言:“如果委托人不能完全监督代理人的行为,代理人就倾向于不会像委托人期望的那样努力。”(13)

应该说,在大学学术同行评议活动中的委代双方也存在相关的契约。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众多科研机构或大学都有关于利益冲突的相关政策。如美国NSF、NIH等机构不仅制定相关利益冲突政策,而且还要求评议专家在行使评议职能之前填写相关的“利益冲突与保密声明”。(14)然而这种契约的功能却发挥得不尽如人意,使得来自公众及科学家自身对同行评议的批评从未中断。楚宾(Daryl E.Chubin)在对美国补助金同行评议实证调查的基础上,作出了有关同行评议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的推论。他认为,因利益冲突的存在,“提供一个客观的、无私的、合理的评议,这一伦理上很困难的工作也许实际上是不可能完成的。”(15)由此可见,契约在同行评议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笔者以为,同行评议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契约不受重视或尚不完备仍是主要方面。比如,当前在世界范围内,除以同行评议活动为重心的基金组织有专门的同行评议利益冲突政策,大部分科研机构(包括大学在内)都只是宽泛意义上的覆盖整个科学活动的利益冲突政策。而在我国,相关情况更是乏善可陈。

四、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下大学学术同行评议利益冲突的规避

在大学学术同行评议活动中,利益冲突问题正日益显现出来,并严重威胁公众对科学乃至科学家的信任感。因此,必须加以防范与规避。反观企业对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一般是以制度建设为重心,主要是激励和约束机制,包括加强监督、实行效率工资制度等。(16)因此,笔者以为,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出发,防范大学学术同行评议中的利益冲突应采取以下的有效策略。

(一)增加信息成本以防范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问题的产生主要是源于委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从而导致委托人利益的损失,即所谓的“代理成本”。而为了降低代理成本就必须从增加“信息成本”入手,尽可能地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现象。由此可见,代理成本和信息成本是呈相反方向变动的。换言之,“契约关系中确定的约束规则越是完整、明晰,越能约束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代理成本就会降低。”(17)

在大学学术同行评议中,要规避利益冲突,必须增加信息成本以降低代理成本。笔者以为,可以从如下两方面入手:其一,评审管理机构应采取多种策略,尽可能地了解评议专家的各项信息,如评议专家的个人禀赋、道德水平、学术专长等。其中,应着重了解影响评议专家客观、公正评议的某些次要利益。当前学术界称之为利益冲突的公开或披露,即“同行评议专家有义务根据评议委员会提出的利益冲突标准将自己可能涉嫌有利益冲突的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告知评议委员会”。(18)然而,当下评议专家对于个人利益的公开状况仍然很不透明,这就需要评审管理机构设计相关制度加以解决。其二,评审管理机构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高对评议过程信息的了解。由于同行评议活动的专业性和主观性等特征,评审管理机构要获得这些信息的难度很大。然而,通过采取相关的某些措施仍是有所帮助的,如可选派评审机构的代表列席评议活动,也可在评审后通过公开评审专家的名单等方面来实现民主监督。但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对评议专家还是对评议过程信息的了解,评审管理机构必须要注意做好保密方面的工作。因为这些信息毕竟涉及评议专家的个人隐私,如果处理不当,会产生许多负面的影响与效果。实际上,国外的很多学术评审机构对类似的问题都有较为成熟的做法,我们可以在具体的工作中适当借鉴他们的做法。总之,我们必须把握好一个原则,即在保护和尊重评议专家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获取相关的信息。

(二)注重职业伦理的“软”约束力作用

在贝克尔(Gary S.Becker)看来,“政客也罢,知识分子也罢……各种人的各种活动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追求效用最大。”(19)根据这一理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倘若出现违规行为的收益大于所支付的成本时,其违规行为一般会发生。然而,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我们仍然能在实践中找到不少的反例。究其原因,笔者以为,并非是贝克尔理论的失灵,而是在于代理人自我内在的道德约束力量所致。换句话说,职业伦理的“软”约束力也是抑制代理人违规行为发生的一个重要方面。

因此,为规避大学学术同行评议活动中的利益冲突,也应该尽可能地加大评议专家职业伦理的“软”约束力作用。具体来说,就是要对评议专家加强科学家“精神特质”方面的教育。在默顿(Robert K.Merton)看来,“精神特质”是“具有感情情调的一套约束科学家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20)当这种“精神特质”内化为科学家的科学良心后,它就是学术工作中的超我,在道德层面形成内在的自我约束。正如英国学者齐尔曼所言,“一个职业科学家必须熟悉科学家的行为准则,并且必须准备在实际中遵守这些准则。”(21)这种道德层面的内在自我约束体现的是一种“知识的良心”,是雅尔贝尔斯心中所坚持的“直觉、喜好所需要的自由和有意识的控制、使灵感具体成形的坚持之间的统一”。(22)它使得评议专家在评议活动过程中坚持学者应有的道德良知和道德规范,自始至终保持“理性代言人”的角色,不受现实利益的诱惑。

加强评议专家的职业伦理建设任重而道远。对此应采取一些较为有效的措施:首先,应在平时加强专家学者的伦理道德教育,如定期举办相关的学术讲座等。这是因为道德教育是一个潜移默化的渐进式的过程,它需要的是学者对外在知识的内化,最终形成良好的学术人格。其次,应加强同行评议专家的道德规范建设。当前的大多学术机构包括大学在内,对学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今后应着重在此方面下大工夫。

(三)建立以奖惩机制为基础的同行评议反评估制度

从同行评议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博弈模型可知,若评议专家知道评审管理机构会揭发其评议行为,则其会选择守规操作。且在一般情况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委代双方的纳什均衡解是(共谋,违规)。因此,为规避同行评议中的利益冲突,建立相关的制度法规,加强对评议人的行为的监督是重要且必不可少的举措。况且,作为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仅靠代理人内在的道德约束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没有外部约束的内部约束是高层次的约束,但不是全部意义上的约束,更何况内部约束的价值观标准已被污染。”(23)换句话说,纯粹柔性的道德约束在外部强大的“利益诱惑”面前,有时会显得相当薄弱,外在的制度建设则体现出相对的刚性与强制性,它可以弥补道德层面内在约束的不足与缺陷。

笔者以为,在大学学术同行评议活动中,应建立以奖惩机制为基础的同行评议的反评估制度。当然,评估并非为了分等分级,而是为了达到激励或约束之目的。评审管理机构可以在一项评议活动结束后,选择适当的时间,重新组织评估专家,对该项评议专家的评议行为(包括评议人的利益冲突行为)进行评估,并以此评估结果为标准,实施奖优惩劣活动。比如,“通过评估可以定期公布优秀的评议人名单并给予精神和物质上奖励;同时,对于在同行评议中有违规行为的评议专家实行必要的惩戒,如取消其未来几年之内申请科研经费和不得担任评议专家的资格等。”(24)此外,必须强调的是,对于反评估制度及其奖惩机制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能流于形式,即评估应切实到位,力求科学、客观,不可泛泛而评,做“老好人”,从而出现不切实际的多奖少惩或只奖优不罚劣的现象;二是对于惩罚机制,应达到一定的强度。否则,当违规成本(惩罚力度小)远远小于违规收益时,代理人的违规行为仍有发生的较大可能性。

收稿日期:2012-04-28

注释:

①张万朋:《高等教育经济学》,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20页。

②王振贤:《委托—代理理论及其借鉴价值》,《天津党校学刊》1998年第1期。

③亚当·斯密:《国富论》,谢宗林、李华夏译,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303页。

④Berle & Mea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New York,Commerce Clearing House Inc.,1932,p.117.

⑤陈敏、杜才明:《委托代理理论述评》,《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⑥达里尔·E.楚宾:《难有同行的科学:同行评议与美国科学政策》,谭文华、曾国屏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页。

⑦郭磊:《博弈论简介》,《山东经济》1999年第6期。

⑧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398页。

⑨蔡文兰:《防范与矫正教师“道德风险”的有效机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视角》,《教育科学论坛》2008年第4期。

⑩陈敏、杜才明:《委托代理理论述评》,《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11)李必强、刘运哲:《西方国家委托—代理理论评析》,《武汉汽车工业大学学报》1998年第5期。

(12)陈磊:《委托代理理论对我国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成都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3)曼昆:《经济学原理》(第三版)(下册),梁小民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第78页。

(14)NSF.Conflict of Interests and Confidentiality Statement for NSF Panelists,NSF-Form-1230P(8/97),2002.

参见: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网站:http://www.nsf.gov/eng/iip/sbir/peer_review.jsp/。

(15)达里尔·E.楚宾:《难有同行的科学:同行评议与美国科学政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73页。

(16)陈通:《宏微观经济学》,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62页。

(17)童亚宾、谢芳:《委托代理理论在高校内部管理中的应用探析》,《当代经济管理》2006年第3期。

(18)周颖、王蒲生:《同行评议中的利益冲突分析与治理对策》,《科学学研究》2003年第3期。

(19)加里·S.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学分析》,王业宇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4页。

(20)R.K.默顿:《科学社会学》,鲁旭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50页。

(21)约翰·齐曼:《元科学导论》,刘珺珺译,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88年,第120页。

(22)雅斯贝尔斯:《什么是教育》,邹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第151页。

(23)魏江:《浅谈学术规范:软性约束与硬性约束并举》,李醒民主编:《见微知著——中国学界学风透视》,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87页。

(24)林培锦:《权力与利益视角下的学术同行评议制度优化研究》,《科技进步与对策》201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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