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的革新论文

论“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的革新论文

论“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的革新

●罗晓萌

(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广西 桂林541004)

[摘 要] “互联网+”不仅给各行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也给各高校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实践带来新希望。文章认为,如何以“互联网+”为契机,立足于培养新时代的复合应用型法学人才,打破传统的法学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融合“互联网+”元素,创新法学人才培养的路径,是目前各高校法学教育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互联网+”;法学教育;创新

“互联网+”是基于互联网为发展基础,将互联网发展的创新成果与社会各领域深度结合,实现技术创新、效力提升、结构革新,提升社会各行业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和生产要素的实体经济发展新生态。基于此,法学教育也呈现出顺应“互联网+”的新景象,各高校传统法学教育理念、内容、形式的大变革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

一、“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的应有之意

《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在改革任务和重点举措中指出:要“拓渠道,发展‘互联网+法学教育’”。要适应教育信息化与法治建设信息化的新形势,推动法学专业教育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打破校园与法治实务部门间的时空屏障,将社会资源引进高校、转化为优质教学资源,建立覆盖线上线下、课前课中课后、教学辅学的多维度智慧学习环境。重点建设校际优质在线课程资源共建共享平台、信息化课堂教学平台、庭审直播实践教学平台。这就意味着,在“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的重点从课本教学转为联合教学、从理论教学转向实践教学、从线下教学转向信息化教学、从法律职业教育转向创新创业教育。

2.2.2 Ⅲ度及以上不良反应 在3个或3个以上研究中,均报道的Ⅲ度及以上不良反应为骨髓抑制(白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和贫血)、胃肠道不良反应(恶心呕吐、腹泻)、口腔炎、手足综合征、食欲减退、肝功能异常、色素沉着、腹痛和乏力。其中,在Ⅲ度及以上腹泻、手足综合征和色素沉着方面,替吉奥组与卡培他滨组比较具有统计学意义。

厌氧发酵是利用餐厨垃圾在厌氧条件下通过微生物的代谢活动产生沼气,此方法有助于餐厨垃圾的减量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但是由于餐厨垃圾物料所含的油脂、盐分高以及垃圾分类不彻底引入的杂质过多(如塑料袋、金属、碎瓷片等)会对餐厨垃圾厌氧发酵过程产生不利影响。因餐厨垃圾成分复杂,而厌氧发酵过程对餐厨垃圾物料要求较高,若经前段预处理后的物料达不到厌氧消化的要求,就容易造成厌氧消化系统产气不稳或是难以产气等问题[4]。

(一)科技性

“互联网+”时代颠覆了传统教学模式的禁锢,各种微课、慕课、翻转课堂等信息化教学手段开始占领课堂教学,不再受制于时间空间,教师与学生利用手机与电脑终端,利用学习软件实现线上线下同步教与学。这一模式下不仅实现了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也实现了法学教育中学生参与学习的便利性。

(二)实践性

大多数高校法学本科教学目标是培养既能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又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但是,这种单一化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难以满足当今法治建设对不同层面法律人才的需求,也无法适应新形势下本科学生多样化的职业道路选择。特别是创新创业大潮到来后,应用型法律人才需具备复合型能力,既可以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满足社会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也可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进行自主创业。因此,“互联网+”时代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目标定位也应适时调整,实现法学专业的特色化建设与法学专业学生的差异化培养。

(三)共享性

通过选取的样本,使用以北海、南宁、钦州、防城港四市的6种商品(粮食、油脂类、肉类、烟酒类、服装鞋帽类、医疗用品类以及日用品类)在2008年—2011年期间的价格数据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差分处理,南宁、钦州以及防城港三市数据求平均,从而得到相对价格指标最后经过计算到如下表:

(四)创新性

正是由于“互联网+”法学教育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建立与社会就业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目标,才能有计划、有方向地引导学生养成法学职业意识和职业素质。这一模式下,使得法学教育更侧重将专业培养与创新创业始终贯穿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以适应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

二、“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的新变化

在管理实践中,我们的“第一印象”不仅包括个人形象、谈吐气质、专业素养,还包括教师对每堂课课堂常规的要求。体育课堂常规包括∶集合整队、师生问好、清点人数等,这些是维持正常体育教学的有效手段,在教学中有其特殊的意义。教师对学生进行常规教育,认真学习课堂制度,明确集合整队的要求,并反复强调,是学生心中形成牢固的印象∶在体育课上要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整队做到快、静、齐,上课期间不擅自离开练习场地等。通过队列队形练习、快速集合等磨练学生的意志力,增强他们的自控能力。

“互联网+”时代使得法学专业的课件、习题、案例、授课视频等教学资源通过网络信息平台进行渗透、扩散和传播,教师和学生可以利用大数据检索、搜集。这一模式下法学教育资源的交换、转让和使用可以无限地进行,为社会所共享,从而更能促进法学教育的持续发展。

(一)“互联网+”对传统法学学科的冲击

如今网络诈骗、网络非法集资、互联网支付异常、网络虚假宣传、个人信息泄露等等互联网领域犯罪以及侵权行为层出不穷,同时涉及互联网、电子商务等诸多新领域的法律法规也层出不穷,并且处在不断完善之中。但是,传统教育模式下的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仍然聚焦在民刑和诉讼法等几大部门法律规范中,已经很难涵盖“互联网+”触发的这些新领域新问题。法学不是一门孤立的学科,而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跨多领域的应用型学科,其学科课程的具体设置也应与时俱进,不断加强法学人才培养内容的广度和深度。

(二)“互联网+”对现有法学人才培养内容调整的启示

其次,调整课程设置模块设置。除了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外,开发开设跨学科、跨专业新兴交叉课程,形成课程模块供学生选择性修读。如可增设“互联网+”法律课程,扩大限选任选课程,同时对商法、经济法、合同法等部门法中涉及“互联网+”新领域的内容体系进行重新组合,构建一个清晰的以“互联网+”为中心的课程体系。在职业能力模块,可以增设与创新创业有关的课程,如谈判、商务礼仪、互联网经济、互联网营销、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技术等,侧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创业能力。还可以修改课程模块所占学分,除了通识教育课程和法学核心课程的基础模块外,调整其他模块课程的学分限制,增加“互联网+”创新创业课程或比赛在职业能力模块课中的比重。

(三)“互联网+”对法律人才培养需求的变革

“互联网+”时代使得法学教育不只是局限于讲授课本中的理论知识,法律实务单位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参与法学教育,优质的法学教育资源如法律文书、庭审视频等可通过互联网平台转化为教学资源进入课堂,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效的融为一体。这一模式下,法学教育将理论知识充分融入到实务中,极大地提升了法学教学的实践性。

三、“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改革的具体路径

最后,创新教学手段。联合校外实践机构设计开发新的教学平台,以现有的法学实践教学资源为基础,建设线上线下同步教学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逐步完善如微课、慕课、在线课件、公众号等一系列线上实践教学平台,进行法学教学手段的改革,实现由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向以学生为中心的学习模式的转变。如搭建线上模拟公司法务实践平台、模拟法庭庭审实践平台等,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还可以联合其他专业共同搭建线上的电子商务法律应用平台、旅游法律应用平台、劳务纠纷法律应用平台等,培养学生多样化、综合性的创新创业能力。

(一)修正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首先,重新定位法学专业的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法学本科人才分层培养目标,以期为社会输送多样化的法律人才。经过多年的高校教学改革,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已经从理论研究型发展到应用型,特别是近几年来我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如火如荼,这就要求法律人才不仅要具备法律职业能力,也要具备创新创业能力。因此,新时代下,创新创业型法律人才将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方向。但是,也不能忽视一部分学生继续深造的需求,可以在完成法学基础核心课程学习后,分别设置理论提升班或法律实务班进行分层培养,供学生继续深造或参与社会实践、自主创业等活动,切实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果。

“互联网+”时代给法学教育开辟了一条不同于以往的新路径,不仅对法学学科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提出了挑战,也对法学课程体系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从而影响了法学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

首先,一直以来,法学人才培养主要依靠教师力量,培养方式重理论轻实践,培养体系较陈旧。虽然人才培养内容中已逐步扩大拓展模块与职业能力模块的比重,但其内容设置上仍然偏重线下比重,没有与“互联网+”发展趋势紧密联系,实用性较差,实践性弱;其次,教学手段单一,教学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外实践为辅,受限于时间空间,对学生的应用型特别是创新创业方面的培养力度不足。因此,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内容也应修正,要促进教学理念的更新与教师角色的转变,打通线上线下学习屏障,拓宽法学与其他专业的教学融合渠道,为培养方式的多样化提供可能。

(二)对教学理念、方式和手段进行创新

首先,创新教学理念。“互联网+”时代高校法学教育理念转型的关键,在于培养法学本科生的创新创业能力。也就是说,除了法官、律师等传统职业以外,共享经济还催生了扎根互联网的法律顾问等新业态。这就要求在法学知识传授上,把重心从课本转向实务领域,将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植入课程教学中,更注重法律职业能力特别是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互联网+”的科技因素融入法学教育,新兴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模式的落地就有了基础,使法学学生成为具有新时代特点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这一目标实现就有了可能。

其次,创新教学方式。在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这一教学理念的指引下,教学主体的改变要先行,教师力量从法学单一结构的教师队伍转向多学科联合型的教师队伍,从校内院系转向校外实务机构,嵌入“互联网+”因素后,教师从线下“真人秀”转向线上出镜的虚拟方式教学,组建跨专业、跨学科、跨院系、多维度的教学团队。同时还要改变人才培养具体方式,注重法学学科与具有互联网背景的其他学科之间的交叉互补教学,将专业教育与职业教育、专业实践与创新创业实践相融合。比如在实践教学环节,利用“互联网+”开展项目式教学,以教师带领学生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学生在线参与法律援助、担任法律助理等形式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和创新能力。

对教室进行隐喻描述时,54.16%的大学生持积极态度,以强调教室给他们带来美好和快乐的情感体验为价值取向;而45.84%的大学生持消极态度,以强调教室给他们带来束缚,限制其自由的情感体验为价值取向,所占比例相对较大。

“互联网+”时代的法学教育不是单一的、片面的、被动的,而是主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法学学科优势,不断提升专业建设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法学教育改革应从明确人才培养目标入手,修改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体系、改善教学方式,强化法学教育之本。

1.4 观察及评价指标 采用CU和RT-3DE分别对患者右心功能进行评估检查,观察比较右心功能指标,包括RAA、RVDd、ΔIVC、RVESV、RVEDV、RVEF等。RVEF=RVESV/RVEDV;ΔIVC=(下腔静脉呼气末内径-下腔静脉吸气末内径)/下腔静脉呼气末内径×100%[3-5]。

四、结语

综上,“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彻底改变了高校传统教育模式下的人才培养观念,特别是当实践性极强的法学专业与“互联网+”相互碰撞后,将给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培养内容及其实现方式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法学教育工作者不得不重新审视目前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是否顺应新时代的发展,以不断调整法学教育的立足点,不断提升法学教育的效果。

注释

①崔艳峰.“互联网+”时代法学教育面临的挑战与变革[J].西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8(1):55。

②《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

③吴卫军,宋含笑.论“互联网+”背景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之转型[J].高校学刊,2017(16):75。

④吕波.“互联网+”时代高校法学教育的应对[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7(11):168。

[作者简介] 罗晓萌,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基金项目] 本文系广西师范大学漓江学院2018 年广西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互联网+’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1JGB400)、2018年校级教改项目“‘互联网+’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校级A项)、2017年校级教改项目“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背景下法学实训实验室教学模式研究”(校级B项)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农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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