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亏激励下审计师变更决策与年报披露的及时性研究_审计意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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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833(2014)01-0019-11

论文的研究对于判断上市公司扭亏的真实性有一定的帮助。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98年我国推出特别处理(Special Treatment,以下简称ST)制度以来,大量ST股“僵而不死”、“停而不退”现象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一大“诟病”。自1999年至今(截至2013年5月20日),沪、深两市共83家上市公司退市,退市率仅为3%,远低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6%~12%的退市率①。造成我国上市公司退市率较低的原因之一是我国不完善的退市制度。按照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将被ST,连续三年亏损且不能在限期内扭亏则将被退市。单一的退市标准为业绩较差的公司避免退市提供了操作空间,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一二一”法则,即上市公司连亏两年后,再做出一年的盈利数据,如此反复,便不会达到“连续三年亏损”的退市标准。无论是当年的“银广夏”,还是今天的“绿大地”,都证明了这一法则的存在。

2012年7月,深交所和上交所对原退市制度进行了第7次修订,纳入了包括审计意见类型等在内的7大新退市指标。这些新指标规定若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则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连续两年(三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则暂停上市(终止上市)。规定中还新增“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正数”作为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必要条件之一。那么,这些新指标的“杀伤力”有多大?一项新制度的颁布,必然建立在大量现实经验的基础之上。如果在这些新指标颁布前,ST公司不会容忍连续三年甚至两年被审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并成功购买了审计意见,同时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对净利润的贡献不大,由于大部分扭亏为盈的上市公司根本不会触及这些新规的“警戒线”,因此,新指标的“杀伤力”并不大。具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基于什么动机变更审计师?变更审计师的时机如何?会选择哪种类型的审计师?年报披露的及时性会受到审计师变更决策的影响吗?前期经验证据是否可以用来判断2012年相关退市新指标的必要性?上述问题都是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

二、文献回顾

陷入财务困境是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的重要动机之一。当公司处于财务困境时,管理当局为摆脱困境,可能会操纵财务报表,从而很容易与审计师产生意见分歧,进而导致公司变更审计师。Schwartz、Menon研究了濒临破产的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的动机。他们认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更容易变更审计师,因为陷入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容易与审计师在会计原则的运用方面产生分歧,审计师可能对其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往往倾向于聘请新的审计师[1]。DeFond认为审计师辞聘是有原因的,部分是由于客户恶化的财务状况所引起的审计风险加大[2]。Mohammad、Cooke以英国297家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发现,陷入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很有可能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而审计意见的性质越严重,越容易导致审计师的变更[3]。

针对审计师变更与审计意见购买的关系,国内外学者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Chadegani等实证分析了影响审计师变更的6个重要因素,仅发现审计师规模与审计师变更之间高度相关,而非标准审计意见与审计师变更并不相关,且没有发现审计意见购买行为的存在[4]。伍丽娜等以企业集团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发现审计师对集团内任何一家上市公司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都会导致集团内其他公司变更审计师,并且企业集团能够通过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实现审计意见的购买[5]。

关于审计师变更与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关系,Schwartz研究了年度报告的时滞与审计师变更时机的关系,发现较早(较晚)更换审计师的上市公司,其年报的时滞较短(较长),从而验证了“公司越早更换审计师,越可能是基于正当理由,其年报披露也会更及时;公司越晚更换审计师,越可能是基于不正当的理由,其年报披露的及时性会较差”这一假设[6]。Paul等的研究发现,自愿变更审计师的上市公司比非自愿变更审计师的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时滞长,但差异并不大[7]。我国学者大部分是从审计意见、股权结构和公司业绩等方面来研究年报披露的及时性,从审计师变更的角度进行研究的文献不多。伍丽娜等通过研究审计师更换的时机与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和审计质量的关系发现,较晚更换审计师的上市公司,相对于较早更换审计师的上市公司,不仅财务报告的及时性显著较差,而且审计质量也明显较低[8]。

以往关于审计师变更与年报披露时滞的文献大多是对包含财务健康公司和财务困境公司的全样本进行分析,很少有文献专门以财务困境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且研究的内容往往只涉及问题的一两个方面,未能对审计师变更的动机、特征、时机选择及其对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影响进行系统全面的研究。本文在以往研究文献的基础上,仅选取连续两年亏损而被ST、第三年扭亏为盈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系统研究其在扭亏为盈年审计师变更决策及其对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影响,以期揭示上市公司在扭亏背景下的行为动机,进而对沪、深交易所2012年新颁布的退市指标进行前期经验检验。

三、研究假设

当上市公司因连续两年亏损而被ST,若不能在第三年实现扭亏,则将面临退市的风险。因此,管理层有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的强烈动机,公司的财务报表很可能无法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如果审计师的工作是独立负责的,那么他很有可能发现报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非标准审计意见会使外界怀疑公司“扭亏为盈”的“质量”,因此ST公司一般会与审计师进行协商甚至出现“炒鱿鱼,接下家”的现象。李爽和吴溪认为,在考察审计师变更是否伴随了公司管理层对不利审计意见的明显规避动机时,研究人员有必要区分“非无保留意见”②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不同后果,如果不将两者加以区分,很可能会在研究中低估非无保留意见的改善率及此类审计师变更的不利后果[9]。他们的研究表明,因收到“非无保留意见”的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的比例远远高于因收到“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而变更审计师的比例。据此,本文将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区分为“非无保留意见”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并提出假设1。

假设1:在扭亏为盈年的上一年(亏损第二年),若审计师发表了非标准审计意见尤其是非无保留意见,那么上市公司在扭亏为盈年很可能变更审计师。

在上市公司做出更换审计师的决定后,接下来便是决定选择什么样的新任审计师和何时更换审计师的问题。审计师变更的内在动机是不可观察的特征变量,但是一般来讲,不同的内在动机导致的审计师变更,在时机选择上会存在一定的差异[10]。因此,我们通过分析审计师变更时机,可以透析或推断审计师变更的潜在动机。如果上市公司较早更换审计师,审计师的审计时间较长,则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审计师的审计质量。如果上市公司很晚才更换审计师,虽然高效率审计可以弥补一些时间上的不足,但考虑到在审计时间无法保证的情况下,审计质量很可能会降低,尤其对具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而言,如果其变更审计师的时机较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上市公司与前任审计师充分协商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另一方面可能是上市公司试图通过缩短审计时间来阻碍审计师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不论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暗含着审计意见购买的动机。由于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较强[11-12]、审计收费较高[13-14],连续两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一方面具有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另一方面不愿意继续承担较高的审计费用,因此可能会选择独立性相对较低、审计收费也较低的小规模事务所。据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上市公司在扭亏为盈年,将事务所更换为小规模事务所且更换的时机越晚,审计意见越可能得到改善。

审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后,上市公司就准备对外披露审计报告。基于国外成熟资本市场的研究表明,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普遍遵循“提前披露好消息,延迟披露坏消息”的规律。Haw等系统研究了中国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发现中国新兴市场对应领域同样存在“好消息早,坏消息晚”的年报披露规律[15]。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层作为理性的机会主义者,当市场出现“利好消息”时,管理层为减轻利益相关者的疑虑,更乐于主动发出信号,以传递其没有因偷懒行为而降低公司价值的信息,进而解除代理责任或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同时,出现“坏消息”的公司被低估的可能性较小,一旦公布了“坏消息”,可能会造成公司价值进一步下降,因此,管理层倾向于延迟披露“坏消息”。对于“扭亏为盈”的ST公司来说,扭亏及审计意见的改善无疑是重大的“好消息”,因此,ST公司在扭亏为盈年很有可能提前披露年报;此外,当ST公司因正当理由(如发生资产重组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经营地点变更等)而更换审计师时,会使得现任审计师失去竞争优势,公司会选择将审计师更换为更适合自身需求的审计师[16-17]。基于正当理由更换审计师的公司,通常会提前做出更换计划,以使后任审计师有充足的时间执行审计程序,管理当局与审计师就财务报表的确认、协商的调整也会较顺利地进行,从而财务报告的公布也会较为及时[8]。据此,本文提出第3个假设。

假设3:扭亏为盈年,审计师更换的时机越早、审计意见得到改善的ST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越及时。

四、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为验证假设1,本文选取2003~2011年③因连续两年净利润为负而被ST且在第三年扭亏为盈的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剔除金融类、仅发行B股、因净资产为负等其他原因被ST及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后,最终选取254家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在验证假设2和假设3时,仅选取上述254个样本中在扭亏为盈年发生自愿性审计师变更的公司,共有71家上市公司在扭亏为盈年变更了审计师,剔除5家控制变量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有效样本量为66个。另外,本文所涉及的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不包括因事务所自身原因发生的非自愿变更和因事务所合并而导致的变更。所有数据均来自CSMAR数据库、巨潮资讯网站、中注协网站和沪深交易所网站,本文用SPSS 17.0对数据进行处理。

(二)变量定义与模型构建

1.假设1的检验模型

为检验假设1,本文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1):

2.假设2的检验模型

为检验假设2,本文建立Logistic回归模型(2):

五、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由表2 Panel A可以看出,ST公司在扭亏为盈年度的审计意见得到明显改善,标准审计意见的数量大幅度增加,非无保留意见的数量明显减少,亏损第二年收到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最多。另外,连续两年(三年)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公司仅有9家(1家),说明上市公司不会“容忍”审计师在扭亏为盈年继续出具性质较为“严重”的审计意见,因此,在扭亏为盈年很可能会通过购买审计意见的方式来改善审计意见(不排除公司业务确实发生好转而带来的审计意见改善)。若按照沪、深交易所在2012年新加入的审计意见退市指标,254家上市公司中,仅有9家会因连续两年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而被暂停上市,只有1家会因连续三年收到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而退市。由此说明,审计意见对退市的“杀伤力”有限,大部分上市公司在扭亏为盈年以审计意见购买的方式或其经营业绩确实发生好转而改善了审计意见,从而成功避开了此条“警戒线”。

由表2 Panel B可以看出,在扭亏为盈年,ST公司的净利润和非经常性损益迅速由负转正,由此可以推测ST公司具有在扭亏为盈年进行盈余管理的强烈动机;亏损第一年,非经常性损益的贡献率仅为0.065126;亏损第二年,非经常性损益所发挥的作用有所加强,说明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来调节利润的动机开始显现;扭亏为盈年,非经常性损益的贡献率迅速上升为1.489497,充分说明在扭亏为盈年,非经常性损益成为上市公司扭亏的主要手段。另据本文统计,254家发生扭亏行为的ST公司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小于0的有141家,说明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来达到扭亏的目的。因此,以“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作为恢复上市的条件是非常及时而且必要的。新规颁布后,上市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操纵利润的道路将行不通,从而促使财务困境公司通过“走正道”来提升主营业务业绩,进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由表3Panel A可以看出,扭亏当年有71家公司变更了审计师,变更比例为28%;扭亏前一年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本期变更审计师的比例(33%)远大于前一年收到标准审计意见后变更审计师的比例(23%);区分非标准审计意见的类型后,收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而变更审计师的比例(44%)又远远大于收到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后变更审计师的比例(24%)。由此可以看出,非标准审计意见尤其是非标准无保留意见是导致公司变更审计师的重要因素。初步验证了假设1的成立。

表3 Panel B是对审计师更换时机的描述。从更换日期上看,扭亏为盈年有近一半的上市公司在12月31日之后才更换审计师;从更换日到年报披露日间的天数看,审计师更换时机的平均值为138天,最大值为358天,最小值为-20天。近一半的上市公司是在距离年报披露日不足1个季度才对外公告更换审计师,其中有2家上市公司在年报披露后才发布审计师变更公告。Panel B的描述说明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的时机较晚。

表3 Panel C是对审计师变更原因的描述。可以看出,71家变更审计师的上市公司中,仅有37家披露了变更原因,近一半的上市公司对审计师的变更只字未提。37家披露了变更原因的上市公司中,有4家上市公司明确了是与审计师意见不一致而变更审计师;大部分上市公司用“事务所业务繁忙”、“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聘期已满”等牵强理由来解释审计师变更行为。但是,一方面,审计上市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都是经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审计上市公司资格的,完全有能力满足上市公司的要求;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审计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事务所纷纷争夺客户资源,除非有极特殊的原因,是不愿意丧失现有的客户资源的;另外,聘期满后,完全可以再续约,在5家以“聘期已满”为理由的上市公司中,有3家与事务所签订了一到两年的聘任合同,而上市公司变更审计师是存在交易成本的。因此,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初步猜测,上市公司在扭亏为盈年变更审计师具有一定的动机。

表3 Panel D对审计意见的改善进行了统计。可以看出,扭亏为盈年审计意见总体的改善率为67%;在扭亏前一年得到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前提下,本期未变更审计师而审计意见的改善率为60%,本期变更审计师所带来的审计意见改善率为72%。说明变更审计师更容易带来审计意见的改善,初步表明了大部分ST公司在扭亏为盈年有通过变更审计师进行审计意见购买的动机。

由表4 Panel A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在扭亏为盈年年报披露的及时性明显增强,年报披露时滞的均值、中位数、最小值和最大值较亏损年均显著减小。从各个时间段的统计来看,扭亏为盈当年的年报披露时滞更短,有6家在1个月之内披露了年报,有36家在30天到60天之内披露了年报,远远多于亏损第一年和亏损第二年在该时间段内披露年报的公司数;在60天到90天内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数约是亏损前两年的3倍,说明在扭亏为盈年,ST上市公司更倾向于提前披露当年的年度报告,初步验证了“好消息早,坏消息晚”的年报披露规律。

由表4 Panel B可以看出,近一半的上市公司在扭亏为盈年未按年报预约日进行披露,其中有35家提前披露,69家滞后披露,平均提前或滞后23天,最大值竟达到90天,意味着年报的实际披露日提前或滞后预约日达3个月,有25家公司偏离预约日1个月以上。Panel B的描述说明,扭亏为盈年大部分上市公司年报的实际披露日严重偏离预约披露日。Panel C是对年报滞后披露原因的描述。在69家滞后披露年报的上市公司中,仅有10家披露了滞后原因,但多以“审计工作尚未完成”、“时间紧张”等缺乏实质性的理由进行解释。总结表4可以看出,上市公司在扭亏为盈年的年报披露时滞大大缩短,大部分严重偏离年报预约披露日且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由此我们初步认为,上市公司扭亏为盈年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受某种特定因素所影响。

(二)相关性分析

由模型(2)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变量TME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说明上市公司在扭亏为盈年越仓促更换审计师,反而越能改善审计意见,充分说明ST上市公司在扭亏为盈年试图通过较晚变更审计师的方式来缩短审计师获取充分审计证据的时间,来达到购买审计意见的目的;变量SMA在5%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上市公司将审计师更换成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后,审计意见更容易得到改善,说明小所提供的审计质量低于大所;CASH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这可能是因为上市公司虽然扭亏为盈,但也或许只是“微利”,其扭亏为盈年的经营现金流量并没有较大起色,当上市公司成功购买审计意见后,表现为很低的经营现金流量也会带来审计意见的改善;DEBT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在ST公司财务风险很高的情况下,审计意见反而改善了,进一步证明了上市公司在扭亏为盈年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和审计师独立性的受损。

六、研究结论及建议

本文以沪、深两市A股市场2003~2011年因连续两年亏损而被ST且在第三年实现扭亏的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其在扭亏为盈年审计师变更决策及与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关系。研究发现,若上市公司在扭亏为盈的上一年(亏损第二年)收到的是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及否定意见等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那么上市公司很可能在扭亏为盈年变更审计师;而审计师变更对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则不具有敏感性。将审计师更换为小规模事务所且更换的时机越晚,审计意见越容易得到改善,充分说明了上市公司在扭亏为盈年购买审计意见的动机,也说明了小规模事务所的独立性有所欠缺;更换审计师的时机越早,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越及时;审计意见的改善也有利于年报披露及时性的增强;另外,本文提供的前期经验证据表明,沪、深交易所在2012年新加入的退市新指标中,“审计意见”指标对退市的“杀伤力”不大,而以“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作为恢复上市的必要条件之一具有较强的“杀伤力”和必要性。根据实证研究结果,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完善审计师变更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审计师变更的监管。变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审计师变更的原因为强制披露,要真实明确地披露审计师变更的原因,避免“聘期已满”、“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等缺乏实质意义的披露,同时对上市公司更换审计师的时间做出限制,要求上市公司必须确保必要的审计时间,从而保证年报披露的及时性和审计质量。

第二,完善年报预约披露制度。规定对偏离年报预约披露日的原因要做出及时、合理的披露,加大对严重滞后年报预约披露日的上市公司尤其是具有扭亏动机的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防止上市公司出于机会主义动机而影响年报披露的及时性。

第三,进一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如增加“年度报告连续三年滞后预约披露日10天(含10天)以上的则被退市风险警示”;另外,除了数量指标外,还可适当增加非数量指标,如增加“炒鱿鱼、接下家”、“变更审计师”的退市指标。

应当说明的是,本文选取2003~2011年的样本数据,虽然时间跨度较长,但仅选取连续两年亏损而被ST、第三年扭亏为盈的上市公司为样本,不可避免地造成样本量的减少,而且在证明假设2和假设3时,仅选取在扭亏为盈年变更审计师的上市公司,重重筛选条件,也使得样本量不足,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应逐步增加样本量,进一步提高模型的说服力。

注释:

①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的退市率约为6%;纳斯达克每年的退市率达8%;英国AIM的平均退市率高达12%,意味着每年约有200家上市公司退市。

②非无保留审计意见包括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保留意见。

③从2003年开始,是指2003年为上市公司的扭亏为盈年,因本文涉及亏损第1年和亏损第2年的数据,因此,时间跨度其实是从2001~2011年。

④李爽、吴溪认为,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这两种报告类型就性质而言并不具有可比性[9]。

⑤我国《公司法》以及证监会发布的文件中都明文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上市公司审计师的聘任和解聘。但目前很多上市公司审计师的聘用、解聘都由管理层操控。

⑥若新任审计师的规模比前任审计师的规模小,我们认为上市公司将审计师更换成规模较小的审计师。事务所规模的大小按照2003~2011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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