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问题的经济特征与理论分析_外部性论文

生态环境问题的经济特征与理论分析_外部性论文

生态环境问题的经济特征及理论解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环境问题论文,特征论文,生态论文,理论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90X(2002)05-014-03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系统运行的基础。生态环境问题是由于人类长期的生产和生活等社会经济行为所引起的生态环境破坏而反作用于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不良影响,其实质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人与自然关系失调。因此,生态环境问题或生态环境灾害不仅是一种自然现象,更重要的是一种社会经济现象。随着生态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它已不再是市场运行的偶然“失灵”,而是变成了经常的、普遍的现象。环境效益的公共性和环境影响的外在性,成为环境问题的两个基本特征。经济理论关于生态环境问题的性质、产生的经济根源和解决办法的系统和深刻揭示,为人类彻底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一 生态环境问题的外部性理论解析

外部性是生态环境问题的本质经济特征,外部性理论是解释经济活动与生态环境问题成因的基础理论。最大限度地减弱以致消除外部不经济的影响,被视为生态环境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

外部性效应广泛存在于人的活动当中,米德将外部性定义为,一种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指的是这样一种事件:它使得没有参加做出某事件的人从该事件中获益(或受损)。即当在做某项决策时,那些处于决策之外的人却不得不承担该决策的某些后果时,便产生了外部效应。

严格地说,外部性是在没有市场交换的情况下,一个生产单位的生产行为(或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影响了其他生产单位(或消费者)的生产过程(或生活标准)。如果F[,i]=f(X[1,i],X[2,i],X[3,i],…,X[m,i],X[n,j])i≠j,则可以说生产者(或消费者)j对生产者(或消费者)i存在外部影响。

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外部经济是指i因为X[n,j]的存在而受益,希望j能增加X[n,j]。例如,上游居民植树造林,保护水土,下游居民得到质量和数量有保障的生产和生活用水,这时社会效益大于私人效益,产生外部经济性。外部不经济性是指i因为X[n,j]的存在而受损,希望j能减少X[n,j]。

外部效应的普遍存在,使得在经济活动中的当事人的绩效不仅取决于自己的努力,而且要受到他人行为的影响。引起外部效应的当事人不仅包括个人、企业、团体,也包括执行经济职能的政府。

经济当事人所作出的决策可能对其他人的福利产生有利的影响(正效应或外部经济),也可能产生不利的影响(负效应或外部不经济)。外部效应可以是货币性的(收入分配的外部性或实际收入的外部性),也可以是非货币性的(幸福、满足、舒适、痛苦……)。森林公益效应的外溢正是典型的非货币性外部正效应之一。外部效应究竟属于外部经济还是不经济,作用程度有多大,均取决于受影响人的价值判断以及所处条件,而不是取决于决策人。所以米德指出外部效应是根本没有参与的人得到的可觉察的利益(或蒙受可觉察的损失)。不同的人因其收入、社会地位、基本价值观念的不一样,对森林资源的需求、消费水平也就不一样,因此一项环境保护策略会对不同人产生不同影响。例如,某地拥有大片原始森林,其间栖息着濒临灭绝的华南虎,并有多种珍稀动植物,近年地方政府将其划为自然保护区,区内核心地带严禁除科学考察外的其他人的活动,边缘地带仅允许有限的游憩活动。狩猎、野生植物采摘、木材采伐均被禁止。华南虎以及珍稀动植物的存在价值给许多人带来利益,而那些祖祖辈辈生活在林区深处的人却要迁居,放弃传统的狩猎、采药、采伐木材等生存方式,他们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而遭到损失。

外部效应是不通过市场交换而作用于其他人的,市场关系不是外部效应。日本著名经济学家植草益说,外部性是某个经济主体生产和消费物品及服务的行为不以市场为媒介而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附加效应现象。这里,强调的外部效应是那些没有为之支付的收益或损失。在林场培育木材过程中,林区周围的人及社会许多行业在市场上不支付费用而得到了干净水源、清洁空气等效益;造纸厂排放废水,没有支付成本却使另外的经济主体的生产成本或社会成本提高。当然,强调不通过市场媒介并不是说只有那些难以在市场上交换的无形产品才有外部性问题。市场交换并不等于产品交换,是否存在市场交换也不完全取决于产品形态,诸如行政阻碍、组织形式、产权模糊、交易费用过高等都会影响市场交换的进行。实际上,外部效应也常通过价值来传导(货币性的外部效应),比如扩大造林地,增加有效供给,降低木材生产成本,都通过价值给消费者带来正效应。

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表现,同时又是政府失灵的表现,解决外部性问题并不必然地要由政府直接干涉。一般地,人们将研究外部性的注意力放在个人或企业行为上,其实公共物品决策、税收与补贴政策也都应纳入外部性研究范围,这对于正确选择政府干涉手段具有很重要的意义。例如,在边际收益与国际成本不存在差异,或其差异可以通过完善竞争机制来解决的情形下,不恰当地运用税收与补贴政策,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外部性。对中外合资企业的优惠,对一些经济开发区的优惠以及并无充分经济理由对某些企业的优惠都是典型的例子。在公益林问题上,由私人进行投资,由于极端的外部经济,会产生无动力问题;若由需要公益效能服务的个人通过协商,自愿出资建设,又会产生每个人都竭力隐瞒自己的需求,企图搭便车的倾向。因此应由政府直接提供这类公共物品。但必须认识到,政府直接提供公共品(公益林)的决策同样会导致外部性问题,因为这种决策并不能保证那些享受环境效益最多的经济主体更多地承担责任和相应的费用;而那些因环境保护策略受损的人并不一定得到足够补偿;那些较少享受森林多样化价值的人却可能与别人同样负担甚至负担更多费用(不可能按每个人的需求或实际享受量来征税)。

外部效应通常表现为附随性的,而本原性的、预谋性的影响则不属于外部效应。木材生产者的目的是通过生产木材盈利,对环境的影响是伴随于树木培育以及采伐过程中的,社会是否对这种影响给予足够的重视,取决于木材生产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以及解决该问题的成本。若经公众同意,由政府代理人直接经营公益林,环境效应就是本原性问题,就在国家范围内在化了,因为政府通过征税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公益林,理论上是人人为此付费,人人都从环境保护中受益。由政府代理人直接经营公益林,在一个区域或国家范围内,关心的焦点是公共项目的效率问题,比如最佳规模的确定、公益林类型选择、布局、项目的管理监督、资金筹集等等。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外部效应常常呈现双向性,一方的成本可能是另一方的利益,维护一方的利益则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外部效应的双向性增加了政策协调的难度。同样一片造林地,一方想利用土地多生产木材,以利于就业和增加收入,但是单一的树种、较多的采伐、大面积皆伐会给其他人带来环境单调、水土流失、水质变坏、农业减产等负效应;而另一方则想利用土地来维护生态多样化,提供游憩场所,享受清洁空气,但这会使前者收入减少,甚至失去生活和生产资料。如果这块林地的产权界定是清楚的,且交易费用又不高的话,双方就容易通过“自愿”交易达成一致,使外部效应内在化。若前者拥有土地产权后,后者就必须向前者支付一定费用,才能使其减少或停止木材采伐;若后者拥有产权,则前者必须向后者支付一定费用,才可能进入林地,进行木材生产。看起来,解决此类外部性问题的方式取决于优先权在哪一方。实践中,无论将优先权授于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会面临不同的难题,有时候很难确定谁该为环境保护付费。

二 生态环境问题的产权理论解析

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理论打破了人们固有的思维框架,把生态环境问题与整个资源配置体系的必然联系及其制度原因联系起来,拓展了对外部性问题的传统认识,在更大范围内研究外部侵害造成的“社会成本问题”,为用经济学的方法研究生态环境外部性问题的制度根源提供了重要思路,为环境问题的解决开辟了新的途径。

以往的理论不是否认现代经济运行必然造成环境经济问题,就是把它作为经济运行的一种负效应孤立地进行研究。产权理论关于交易费用理论认为交易活动是稀缺的、可计量的,也是可比较的,为分析环境破坏的权利安排过程提供了前提。外部性问题的相互性与产值最大化是社会成本问题的突出特点。科斯指出,人们一般将该问题视为甲给乙造成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分析外部性问题具有相互性,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受损,因此必须从总体的和边际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例如,当迷失的牛损坏了邻近土地的谷物,的确是没有牛群就不会有谷物损失;但同样,没有谷物也就没有谷物损失。当上游采伐影响到下游水库,如果上游不采伐森林,下游水库就不会受到影响;但如果下游水库不在该地,森林采伐就并没有影响下游水库。如果要养牛者和森林采伐者赔偿农夫和水库的损失,那么后者之所得正是对前者的损害。外部侵害不仅对被侵害者而且对侵害者本身都是一种侵害,即双方当事人都引起了侵害。对于解决这种外部不经济问题,必须决定的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实质是,是否值得去限制森林采伐采用的生产方法,并以减少其产品供给的代价来保证水库的工作。选择的关键是保证总社会产品即总产值的最大化。因此,制度安排必须以社会总产值最大化为标准。结论是,征税或罚款都不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根本办法。

产权理论所要解决的外部侵害问题,实际上是一个用何种方式正确地度量和界定利益边界的问题。解决方式可能有三种:自愿协议、组织一体化和政府干预。产权理论认为,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因而在解决外部侵害问题时,可以采用市场交易形式。在市场活动中,横向和纵向一体化的联合也可以实现外部效应的内部化。现实生产中大量存在的是竞争不充分和交易费用高昂的情况,以致企图解决这类负外部性问题的自愿交易和组织联合根本无法实现,这时人们只得求助于司法程序和政府管制。

产权理论的核心是,一切经济交往活动的前提是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人们之间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力。因此,经济分析的首要任务是界定产权,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然后通过权利的交易达到社会总产品最大化。

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益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能够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以下特征:(1)明确性,即它是一个包括财产所有者的各种权利及对限制和破坏这些权利时的处罚的完整体系;(2)专有性,它使因一种行为而产生的所有报酬和损失都可以直接与有权采取这一行动的人相联系;(3)可转让性,这些权利可以被引到最有价值的用途上去;(4)可操作性,没有操作的可能,就是根本没有这种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依照上述标准界定自然环境资源的产权,从而解决生态环境外部不经济问题的理论是难以实现的。主要的难题是,明晰产权虽然是经济与法律的事,但事实上它受文化和政治因素的制约。制度结构与社会的道德和伦理体系牢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在社会的道德和伦理价值与产权制度一致的情况下,制度是比较容易实行的,人们的服从是自觉自愿的。相反,与社会的价值观念大相径庭的制度就很少有人愿意服从,实施制度的社会成本也就会很高。因此,虽然明晰产权在许多情况下会导致高效率,但如果其规定与社会道德伦理体系之间差异很大时,这种产权规定就是不现实的、无效的。另外,有些要素和资源属于公共产品,具有消费不可分的非专有性的特点,如大气、河流、湖泊和海洋以及地下石油、天然气和地下水资源等,以及一些实际上无法专有的不舒适和具有负价值的资源,如害虫、病菌、大气和水文系统中含有的污染物等,显然难以明确其私人产权,因此也就不可能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再有,交易成本的存在以及信息的不完备,也给产权的界定带来了困难。从理论上讲要消除外部侵害,就需要每个人聚集起来达成互利的协议,自愿使外部效应内部化。但成本可能是巨大的,并且进行组织活动,其本身也是一种公共产品,当交易费用大于这一交易将产生的潜在收益时,交易就不会发生。这样,资源配置的均衡结果就是产权格局最初所规定的那种配置方式,外部负效应一点也不会消除。由于存在上述的一些因素,使得空气、水等公共资源要素市场难以形成。正是由于市场体系不尽完善,产生了一些独立于市场体系之外,不受市场规则约束的外部效应,结果是空气、水、环境等资源要素被随意无偿使用,受到严重破坏和污染。

总之,传统外部性理论和在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产权理论,针对生态环境问题具有的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的性质,提出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不同思路。传统外部性理论主张向造成生态环境问题(外部不经济或负效应)的生产者征税(费),使其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从而把其强加给他人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同时对正的外部环境影响予以补贴,补偿其生产成本和应得收益,从而达到治理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产权理论则认为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市场体系不健全,而建立健全的市场体系的前提和条件是产权界定。因此,只有推进包括空气、水、环境等公共资源要素市场的建设,通过产权的自由交易使外部效应内部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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