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上市问题分析与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保险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 保险公司上市的一般分析
保险公司必须拥有必要的资本量以保证其经营,为此,保险公司必须满足政府监管部门的最低资本要求。一般而言,政府规定保险资本金包括最低资本金和风险资本金,其中风险资本金是与保险公司自留保费(即其承担风险)成一定比例的经营所必须的资本金。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金额越大,其所需资本金也就越多。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必须与其资本保持匹配,但是随着保险企业的发展,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其业务承保量超过与其最初资本相匹配的业务量时,就产生了是否追加资本的问题。
在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中,存在着直接保险和再保险市场。一国直接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与再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加总就构成一国保险市场的总体资本水平和总的承保能力。通常再保险的安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直接保险公司的资本不足。当保险公司的业务量超过预期时,保险公司可以保留与其资本相匹配的业务份额,而将其余的进行分保,转移给再保险公司。这样,原保险公司就可以在原有的资本要求下扩大其承保能力,而不必担心资本的充足性。不过,在同一保险市场中,再保险公司同样也要受到政府的监管,也必须符合政府的最低资本要求。因此,保险公司虽然通过再保险安排可以扩大其业务规模,弥补资本的不足,但是要以再保险市场的资本要求下的承保能力为限。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保险公司经营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本要求;保险公司的资本金与其承担的风险应当匹配;当经营规模扩大,保险公司不断发展时,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无法满足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则保险公司将不得不追加资本金。因而资本金不仅是单一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同时也是在开放性市场中确保一国保险业竞争优势所必须的。
那么,保险公司经营所需资本以及追加资本将如何筹集呢?在国外,一个显而易见的方法就是保险公司发行上市,通过资本市场获取所需资本金。但是,发行上市只是保险资本筹集的一种方式,从“资本要求”并不能得出“发行上市”为最优解。正如我国《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第七条所规定的:“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者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而追加资本则可以通过自我积累、增资扩股、引进外资和发行上市等途径。然而,保险公司之所以选择发行上市主要基于两个原因:一是风险分散,成本较低。发达的资本市场体现的是资本的社会化,保险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获取资本金可以化解和分散风险,降低筹资成本。二是筹资收益明显。自我积累虽然成本最小,但是在短时期内通过自我积累获取大量的发展所需的资本金,显然是不可能的;而保险公司通过发行股票上市筹资,不仅可以永久性地占有这一部分资金,无须还本,而且还可以通过溢价发行增加公司股票融资收益,使保险公司的资本筹集迅速实现扩张。因此,长期来看,保险公司发行上市是一种成本较小收益最大的最优发展战略选择。
二 我国保险公司上市需求与上市环境分析
(一)从我国保险资本状况分析不同性质保险公司的上市需求。
经过二十年的恢复发展,我国保险业发展十分迅速,1999年的保费收入已达1394.32亿元人民币。但是,分析我国的保险资本状况可以看出:我国的保险资本总量不足。我国保险市场中只有一家再保险公司即中国再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30亿元人民币,其余都是直接保险公司,直接保险公司的资本存量也不高。我国民族保险业的资本总额尚不足人民币200亿元。美国国际集团的股东权益是271亿美元,德国安联保险公司和法国安盛保险公司的股东权益分别为261亿美元和150亿美元。中外保险资本实力差距十分明显。而我国的保险资本总量不足,直接导致整个保险市场承保能力的不足,1999年我国的保险深度仅为1.7%。虽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引进资本雄厚的外资保险公司可以扩大我国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但是一国的保障机制应该立足于本国的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弱小的民族保险资本在加入WTO后,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那么在以资本贡献率占主导的经济增长中,要加快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增强其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就必须加大对其投入。因此,民族保险业对资本的需求十分迫切。前述分析表明,保险公司发行上市是实现资本扩张的一种成本较小收益最大的最优选择。因而民族保险公司对资本需求的迫切就转化为上市需求。然而,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又表现出不同的上市需求。
在我国保险资本结构中,坚持以国有资本占主导。长期以来,我国保险业实行国家垄断,虽然目前已经逐步从国家垄断的一元性转化为二元性的保险结构,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但是国有资本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所有者为国家,应由国家提供保险公司经营所需的资本金。不过,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央财政收入的占比持续下降,财政已没有能力为国有公司注入资本金。国家注资能力的减弱,限制了国有保险公司的发展。因此,国有企业应侧重于融资和产权制度的创新,实现资本的社会化。企业资本金的来源,从国家单一注入为主变为社会注入为主,即由国有经济变为国有控股经济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可见,国有保险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通过资本的社会化实现国有控股的股权的多元化。因而,理论上国有保险公司同样会产生上市的需求。但是现实中,国有独资公司似乎对上市筹资的需求并不强烈,这主要是因为,以国家为后盾的国有独资公司存在国家投资的有形资本和隐含的国家信誉的无形担保,使得人们自然对其充满信心,相信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因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对上市并没有表现出特别的兴趣。
相比较而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则对上市表现得极为迫切。一方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规模迅速扩展,为了在开放的市场中占有稳定的市场份额,增强国际竞争力,积极寻求资本的扩充途径。另一方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国家担保,必须严格按照政府的资本要求经营。因而进一步的快速发展要求就转化为对上市筹资的迫切需求。特别是我国的寿险股份有限公司,初期业务增长很快,但是最初的5至8年盈利能力很弱,因而为保证偿付能力,达到政府要求以解决快速发展中的资本需要,其上市要求更为迫切。
(二)我国保险公司上市环境分析。
具有上市需求的保险公司能否成为上市公司,不仅取决于自身的内部环境因素,还主要取决于上市的外部环境因素。第一,宏观政策因素。虽然国家并没有明确表示允许保险公司上市,但是从宏观层面看,国家正在实现着从“财政直接注资一银行间接融资一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战略转变,可以说保险公司上市符合国家的宏观政策要求。第二,宏观经济状况。考察我国的GDP增长率可以看出,我国经济运行势态良好。稳定增长的经济以及GDP分配中城乡居民分配的规模越来越大,为我国保险公司上市融资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起到了关键作用。第三,资本市场状况。以股票市场为代表的国内证券市场自创立运作以来,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1999年底我国上市公司已达1029家,市值总额2.6471万亿元人民币,约占当期GDP的三分之一。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日趋规范,建立了严格的监管体系;出台了《证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拥有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交易制度不断规范。可以说,日趋完善规范的证券市场将使保险公司上市融资成为可能。第四,投资者的预期效用。投资者的投资目的在于获取最大利润,投资者将会比较保险公司与市场上的其它投资机会,如果投资者认为投资于保险公司的预期效用最大,那么保险公司才可能融资成功。
通过以上分析,我国保险公司不仅具有上市的需求而且存在上市的可能。但是,显然不可能“一哄而上”,保险公司上市必须满足国家《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保险公司才能够依法申请上市筹资。因而,必须积极准备,通过资产负债评估,剥离不良资产,做好上市前的各项准备。同时,保险公司也必须充分注意证券市场的风险因素,合理安排制定本公司的上市策略,有效避免和控制、转嫁上市筹资中的可能风险,实现上市筹资的收益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