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江南水稻租价的“带粮”辨析_新唐书论文

唐代江南水稻租价的“带粮”辨析_新唐书论文

“用斗钱运斗米”辨——关于唐代漕运江南租米的费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漕运论文,江南论文,唐代论文,费用论文,用斗钱运斗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漕运江南租米入长安,乃是攸关大唐帝国命脉的重大财政举措,在唐代就倍受关注,议论纷纷。到20世纪,中外学者不断加以研究,如全汉升《唐宋帝国与运河》(商务印书馆,1946)、潘镛《隋唐时期的运河与漕运》(三秦出版社,1987)、清木场东《唐代财政史研究(运输编)》(九州大学出版会,1996)等均为较系统、全面论述唐代漕运问题的专著,各具特色。其中亦论及唐代漕运江南租米入京的费用,但一般多作定性叙述,努力做量化说明的当推清木场东之作。不过,如何区别唐代江南漕运的不同阶段并对其费用进行量化评估,仍有待进一步研究。事实上,唐玄宗时期,民间已有“用一斗钱运一斗米”的量化评说。对此,德宗贞元年间,陆贽在《请减京东水运收脚价于沿边州镇储蓄军粮事宜状》中写道:

旧制以关中王者所都,万方辐辏,人殷地狭,不足相资,加以六师糗粮、百官禄廪,邦畿之税,给用不充,所以控引东方,岁运租米。冒淮、湖风浪之弊,溯河、渭湍险之艰,所费至多,所济盖寡。习闻见而不达时宜者则曰:国之大事,不计费损,故承前有用一斗钱运一斗米之言,虽知劳烦,不可废也。……开元、天宝之际,承平日久,财力阜殷,禄食所颁,给用亦广,所以不计糜耗,励赡军储,至使流俗过言,有用一斗钱运一斗米之说(注:《陆宣公集》卷18,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

显然,“用一斗钱运一斗米”之“一斗米”,指的是运抵长安的租米;而“一斗钱”的数量或价值是多少,值得考虑。在唐代,石既是容量单位,也可以是重量单位。“一斗钱”的“斗”若是指容量,因一唐斗约可盛钱上万文(注:据胡戟《唐代度量衡与亩里制度》(《西北大学学报》1980年第4期),唐开元通宝钱重3.8克6/文或4.25克/文,则每文钱的体积V=M÷ρ=3.86÷8.9≈0.43ml,唐斗6000毫升可盛钱6000÷0.43≈13700文。),便意味着运一斗米要花费一万多钱,揆之情理,似不大可能。所以这里说的“斗”应是重量单位。那么,重为一斗的钱有多少文?据《大唐六典》卷3 《金部郎中员外郎》所载权衡度量之制可推知,一斗米约重6.25斤。《旧唐书》卷48《食货志》“钱币”载,唐初推行的开元通宝钱,“一千文重六斤四两”。《旧唐书》卷129《韩滉传》称:“一千(钱)之重,约与一斗米均。 ”由此可以推断,重达一斗的开元通宝钱约为1000文。可见,“用一斗钱运一斗米”之说,是民间用来形容长途漕运江南租米至长安的费用很高,其量化的内涵则是运一斗米的费用在一千文钱左右。虽然陆贽认为此为“流俗过言”,但他的一番话仍为《新唐书·食货志三》所采用,略云:“是时,民久不罹兵革,物力丰富,朝廷用度亦广,不计道里之费,而民之输送所出水陆之值,增以‘函脚’、‘营窖’之名,民间传言用斗钱运斗米,其糜耗如此。”史文先称“传言”,后曰“糜耗如此”,其费用究竟是多少,史文并未予以明确回答。可见,唐人所谓开元天宝之际漕运江南租米“斗钱运斗米”的真实性究竟如何?有唐一代漕运江南租米的费用随着漕运制度的改革又有何变化?仍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要解答以上问题,只能做量化分析。不难看出,运抵长安的江南租米的费用,取决于江南起运租米量、水陆运费和途中损耗率(或抵京得米率)。唐代史籍留存了一些数据资料可供我们推算。

唐朝对水陆运输的单位运费有官方定价,即《大唐六典》卷3 《度支》所载:

凡天下舟车,水陆载运,皆具为脚直,轻重贵贱,平易险涩而为之制。河南、河北、河东、关内等四道诸州,运租庸杂物等脚,每驮一百斤一百里一百文。山阪处一百二十文。车载一千斤九百文。黄河及(洛)水河,并从幽州运至平州,(每十斤)上水十六文,下水六文。余水上十五文,下五文。从澧、荆等州至扬州四文。其山陵险难驴少处,不得过一百五十文。平易处不得下八十文。其有人负处,两人分一驮(注:括号中的缺字参据《五代会要》卷15,《度支》所载显德五年闰七月度支奏文补。)。这是一般的规定,为便于计算,本文即取之为下文每斗米(6.25斤)运价的计量依据。实际运输中,开元二十二年前,江淮租米运抵东都后,以大舆陆运至陕州,才三百里,率两斛计佣钱千,即每斗三百里五十文。这可能是特殊阶段的费用,但与漕运直接相关,本文亦取之作为计量的依据。

单位里程的运费大体确定之后,水陆运输路线的调整,必然要引起运费总量以及途中损耗率的变化。要计算运输距离,须先定其起点。大家知道,唐代的江南包括长江以南的广阔地域,所以事实上江南各州租米的漕运起点是不一样的。不过各州租米也有汇集地,《通典》卷10《食货十》载开元十八年(730 )宣州刺史裴耀卿向玄宗诉说江南“转运艰辛”时指出:“每州所送租及庸调等,本州正月、二月上道,至扬州入斗门……。”据此似乎可以扬州为江南漕运租米的汇集地。可是,数年后京兆尹裴耀卿兼任江淮都转运使,改直输法为分段转运法,“自江淮西北溯鸿沟,悉纳河阴仓”(注:《通典》卷10《食货十·漕运》。中华书局校点本,1988年。)。鸿沟的入江处在扬子。《新唐书》卷53《食货三》记载刘晏改革江南漕运时称:“故时转运船由润州陆运至扬子……”。可见扬子是漕运江南租米入京的更为确切的汇集地,本文即以之为起点。漕船从扬子出发后,东北行10余里至扬州入斗门(注:成寻:《参天台五台山记》卷3。),由此入山阳渎经300里不流河到楚州(注:《通典》卷181,《淮阴郡》载:“南至广陵郡三百里。 ”《太平寰宇记》卷123称:扬州“北至楚州三百里”。);由楚州溯淮60 里至淮阴,再沿淮水溯流160里抵泗州(注:《元和郡县图志》卷9,《河南道》载,泗州“东水路至楚州二百二十里”;《宋史》卷96,《河渠六》载:“自楚州至淮阴,凡六十里。”);从泗州(临淮)入汴河,经虹县、符离、永城、宋城、开封、河阴至汴口,水程约1000里。其间,泗州至汴州840里(注:《梦溪笔谈》卷25, 《杂志二》称:“汴渠自京师上善门量至泗州淮口几八里四十里一百三十步。”(《四部丛刊本》)。),汴州至河阴140里,河阴至汴口20 里(注:上引《梦溪笔谈》记汴泗八百四十里,汴河千里,可知汴州至汴口一百六十里。)。由汴口入黄河溯流50里至洛口(注:《宋史》卷94《河渠四》载:“清汴成,……长五十一里。”以上可参见〔日〕清木场东《唐代财政史研究(运输编)》,九州大学出版会,1996年,第66—101页。), 沿洛水溯流140里至洛阳(注:《元和郡县图志》卷5《河南道》载:“巩县,西至府一百四十里。”)。洛阳至长安水陆两路皆可,陆路约850 里(注:《旧唐书》卷38《地理一》;《元和郡县图志》卷5。), 水程距离亦大致如此。因水程须经三门天险,漂溺甚多,故江南租米运至洛阳后多改陆运,行300里至陕州太原仓,复由太原仓溯黄河水运约250里至渭河河口的永丰仓(注:《通典》卷10《食货十》载:开皇四年“诏宇文恺率水工凿渠,引渭水,自大兴城东至潼关,三百余里,名曰广通渠。”又《旧唐书》卷38,《地理一》云:洛阳“在西京之东八百五十里。”《旧唐书》卷39《食货下》记,洛陕间三百里。)(太原仓距码头较远,租米需车运数十里,最少约34里(注:《旧唐书》卷185下, 《姜师度传》载:“(陕)州西太原仓控两京水陆二运,常自仓车载米至河际,然后登舟。”《朝野佥载》卷2,称姜师度“立注楼,从仓建槽,直至于河,长数千丈,而令放米……。”“数千丈”若假设为5000丈,约合34里。这是仓至河边的直线距离,车运距离可能更长。)),而后溯渭水约300 里至长安(注:参见〔日〕清木场东:《唐代财政史研究(运输编)》,第81页,表3“扬子—洛阳水程”。)。若遇渭河水浅,又须牛车陆运入太仓。以上所计从扬子至长安,水程约2570里,本文取以为计算参数。开元二十二年以后,漕运路线有所调整,从而影响运费与途中损耗率。

除合理调整漕运路线之外,有效改革漕运的组织方式,也会减省途中损耗率,从而降低漕运总费用。在这些方面,唐代有过多次改革。所以,对唐代漕运江南租米入京的费用不宜笼统而论,必须区分不同阶段进行具体分析。

下面拟在现有研究基础上,根据资料的可能,对唐朝几个时期的江南漕运费用试作估算。计算方式若用公式表示,江南租米运抵长安的单位费用C文/斗,等于起运之米抵京的单位费用c文/斗除以抵京之米率r(r=1-损耗率d);而起运之米抵京的费用c 等于从扬子至长安的距离s乘以水(陆)单位运费f/里,即C=c÷r=(s×f)÷(1-d)。

一、开元二十二年之前的“直输法”以及洛陕陆运方式下的费用

在直输法下,若全程水运,据官定运价,斗米百里的费用分别是黄河溯流约10文,余水溯流约9文,则从扬子至汴口1530 里余水溯流的运费约为每斗137.7文;从汴口至洛口50里黄河溯流运费是每斗5文;从洛口至洛阳140里溯流之费约每斗12.6文;由洛阳沿黄河溯流500余里的运费为每斗50文;最后由渭口沿渭水溯流300里至长安的运费为每斗27文,总计从扬子至长安每斗米的费用共约232.3文。再考虑途中损耗率。因水路多风波覆溺之患,“其失尝十七八,率一斛得八斗为成劳。”(注:《新唐书》卷53 《食货三》。 )即全程水运的途中损耗率平均为20%,最高可达70—80%。若以途中损耗率为20%计算,则江南租米全程水运至长安的费用约为每斗290文,即C=(15.30×9+0.50×10+1.40×9+5.00×10+3.00×9)÷0.8≈290(文)。若途中损耗率为70%,则约为每斗774文;若途中损耗率达80%,则约为每斗1162文。可见全程水运的费用在途中损耗率为80%的情况下,才会达到“用斗钱运斗米”的程度。

为避三门之险,江淮租米抵洛后,多用大舆陆运300 里至陕州太原仓,“才三百里,率两斛佣钱千”(注:《旧唐书》卷49,《食货志》。),每斗费用为50,而后水运入京。如此水陆兼运,其每斗运费是:从扬子至洛阳的水运运费为155.3文,洛陕陆运为50文, 陕州至渭口沿黄河溯流250余里约31文(包括从太原仓至黄河码头车运费用约6文),渭口至长安300里溯流运费27文,共263.3文。虽然水陆兼运的每斗运费比全程水运增加约37文,但它避开了三门覆溺之险,提高了抵京得米率,若以途中损耗率仍为20%计算,江南租米每斗抵京的费用约为329文。这大概相当于全程水运的途中损耗率为30%的费用。可见总的来看水陆兼运方式比较节省费用。但是,陆运长达300里,限于交通工具、 路况和劳力,加上运输时间“以十月起运,尽岁止”(注:《大唐六典》卷3,《仓部郎中员外郎》条。),漕米的运输总量不可能太多。据《通典》卷10《漕运》杜佑的注文,当时年陆运总量在80万石至100 万石之间,须用牛车6400辆。此即下文所引裴耀卿“既用陆运,无由广致”之语所说的意思。

二、开元二十二年到天宝年间“转搬法”下的费用

唐前期漕运江南租米的数量不断增加,开元二十一年(733 )京兆尹裴耀卿向玄宗说,“贞观、永徽之际,禄廪数少,每年转运不过一二十万石,所用便足……今国用渐广,漕运数倍于前,支犹不给。”(注:《旧唐书》卷98,《裴耀卿传》。)漕运量大增之后,所耗费的人力物力逐渐成为国计民生的沉重负担,照唐人杨齐哲对武则天的说法叫作“国有横费,人疲重徭”(注:《全唐文》卷260, 杨齐哲《谏幸西京疏》。)。采取何种手段(包括皇帝移居东都)减少漕运费用,成为唐朝君臣时加探求的现实问题。所以裴耀卿建议改革漕运路线和方式,指出:“东都至陕,河路艰险,既用陆运,无由广致。若能开通河漕,变陆为水,则所支有余,动盈万计。”同时实行分段转运、节级贮纳之法。即“置河阴县及河阴仓,河清县置柏崖仓,三门东置集津仓,三门西置三门仓。开三门北山十八里,陆运以避湍险。自江淮西北溯鸿沟,悉纳河阴仓。自河阴候水调浮,漕送含嘉仓,又取晓习河水者,递送纳于太原仓,所谓北运也。自太原仓浮渭以实关中。”(注:《通典》卷10,《食货十·漕运》。)可知改革后,江南租米至长安除三门峡一段18里陆运之外,全程水运。这种运输方式的费用为:从扬子起运经河阴至汴口的运费不变,仍为每斗137.7文;汴口至渭口约700里,水陆运费约为每斗77.2文(18里陆运每斗3文,太原仓至黄河码头车运仍为每斗6文,682里黄河溯流运费每斗68.2文)。合计江南租米运抵长安的费用每斗共约241.9文。若途中损耗率仍以20%计,则每斗米的总费用为302文,即C=(15.30×9+0.18×17+6.82×10+0.34×17+3.00×9)÷0.8≈302(文),每斗米抵京的总费用降低27文,降低了8%。

转搬法改变了以前江南漕船从扬子直航洛阳因受河流枯涨不同而造成的迟缓状况。此前“本州正二月上道,至扬州入斗门,即逢水浅,已有阻碍,须留一月已上。至四月已后,始渡淮入汴,多属汴河干浅,又般运停留,至六七月始至河口,即逢黄河水涨,不得入河。又须停一两月,待河水小,始得上河。入洛即漕路干线,船艘隘闹,般载停滞,备极艰辛。计从江南至东都,停滞日多,得行日少,粮食既皆不足,欠折因此而生。”(注:《旧唐书》卷49《食货志下》。)“欠折”按唐朝规定是要纲吏或水手“赔填”的,与官方允许的20%的途中损耗率不同,但客观上仍然降低了长安得米率。实行转搬法之后,漕运米量空前增长,转搬法的经济效益也随之增加,《通典》卷10《食货志》和《唐会要》卷87《漕运》均载,开元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三年凡运七百万石,省(运)脚三十万贯。”但《旧唐书·食货志》称:“凡三年,运七百万石,省陆运之佣四十万贯。”根据我们的计算,转搬法使每斗米节省27文运费,则700万石共节省约189万缗。若以节省三十万缗计,则漕米由河阴至陕州的费用约为每斗65.1文,即:由河阴水运至洛阳再陆运至陕州700万石租米的费用为(1.60×9+0.50×10+50)×10×700万=485800万文,减去30万缗后为455800万文,则由河阴沿黄河溯流至陕、途中18里陆运700万石租米的单位费用为每斗65.1文, 也就是说三门峡一段18里陆运费用约为每斗65.1-(4.52×10)=19.9文,平均每斗每里约1文。这可能是对“北运险涩”, “议者言其不便”(注:《通典》卷10《食货十·漕运》。)的最好解释吧。

其真相如何,令人疑惑。安史乱后,李泌主漕事,曾一度恢复北运,并于三门峡一段开凿一一条用于回车的新路,但十几年仍被废弃。原因是三门峡两旁山路难行,甚是劳烦。

三、大历年间刘晏改革漕运的举措与运费

肃宗末年,漕运路线曾一度改变,转由襄汉越商于至京师(注:《新唐书》卷53《食货三》。),不久又恢复汴运。代宗时,“关中空窘,于是盛转输以给用。”于是,广德二年,刘晏主漕政,开始改革漕运,复行转搬法,“江船不入汴,汴船不入河,河船不入渭;江南之运积扬州,汴河之运积河阴,河船之运积渭口,渭船之运入太仓。”(注:《新唐书》卷53《食货三》。)还改散装米为囊装(注:《梦溪笔谈》卷2《宫政二》云:“私舡受米八百余囊,囊二石。”),且全程水运。特别是租米囊装,对降低运输途中的耗损颇有效。我们知道,散装米运输时折损颇多。《朝野佥载》卷2 记姜师度改良陕州太原仓至码头的运输方式,“立注楼,从仓建槽,直至于河,长数千丈,而令放米。其不快处,具大杷推之。米皆损耗,多为粉末,兼风激扬,凡一函失米百石,而动即千万数。”此说容有夸张,但能说明散装搬运的损耗之弊。由此可推知,囊米水运对降低米耗确实作用很大,而且节省装卸用工。这在转搬法中尤其重要。此外,刘晏又于扬子置十场造船,每艘给钱千缗(注:《唐语林》卷1。),务使运粮船坚固抗翻覆;并“调巴、蜀、襄、汉麻枲竹条为绹挽舟”,“物无弃者”;又以“盐利雇佣分吏督之,随江、汴、河、渭所宜”(注:《新唐书》卷53《食货三》。)等等。总之,种种措施目的皆为降耗、省费。

经过改革,不仅提高了运输额和得米率,“岁转粟百一十万石,无升斗溺者”(注:《新唐书》卷53《食货三》。),“自是每岁运米数十万石以给关中”(注:《资治通鉴》卷223,广德二年条, 中华书局校点本。);更主要的是大大降低了江南租米运抵长安的费用,史称“自江、淮至渭桥,率万斛佣七千缗”(注:《资治通鉴》卷225 《唐纪四一》,代宗大历十四年五月条。),斗米佣钱才70文。

史料记载属实否?试算可证。《新唐书》卷53《食货三》云:“轻货自扬子至汴州,每驮费钱二千二百,减九百,岁省十余万缗”。扬子至汴州约1370里,每驮100斤费钱2200,即每10斤100里费钱约16文;减900文后,10斤100里费钱约9.5文,则6.25斤(斗米之重)100里费钱约6文。以此推算,江南租米经2530余里水运至京,其费用约为每斗152文,减半为每斗76文。若刘晏改革后斗米佣钱为70文,再加造船成本费每斗6文(注:《唐语林》卷1,记:每船千斛用钱百万,可用五十年。即每斗成本费2文;又因节级运送汴、河、渭分段输纳,故由扬子至京师,斗米成本6文。),总共76文。与前文计算吻合。说明江南租米运抵长安的费用异常低廉,斗米100里费用才约3文,是轻货运费每10斤100里9.5文的一半。

可见,由于刘晏采用转搬法提高运输量,全程水运降低运费,特别是坚船、囊装极大的降低了米耗,配合以严密的管理,从而使江南租米的漕运费用空前低廉。

四、刘晏之后的漕运费用

德宗时期,江南租米抵京之费增至斗米约二百文。陆贽在《请减京东水运收脚价于沿边州镇储蓄军粮事宜状》中言道:“从淮南转运至东渭桥,每斗船脚又约用钱二百文。”(注:《陆宣公集》卷18,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江淮至京水程2530余里,依此算来,则斗米百里船脚约为八文,比《大唐六典》的规定略低。

大中至咸通年间(847—860),除大中六年(852), 裴休为相并兼任盐铁转运使时,整顿漕政,“自江津达渭,以四十万斛之佣,计缗二十八万,悉使归诸漕吏”(注:《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序》,中华书局,1955年。),短期降低漕运费用外,其他时期因得米率大为降低,致使江南租米抵京之费多维持在每斗六七百文之间。“漕米岁四十万斛,其能至渭仓者,十不三四。”(注:《唐会要》卷87《转运盐铁总序》。)租米损耗过半,若按起运米至京费用二百文计算,此时的租米从江至渭的费用将超过每斗667文。《太平广记》卷499《闻奇录》亦载:故相晋国公王铎为丞郎时(大中咸通间),李骈判度支,每年江淮运米至京,水陆脚钱,斗计七百。

为何唐后期江淮租米抵京之费再次转高?究其根源,主要是因为管理不善,“败溺百端,官舟沉溺者,岁七十余只。缘河奸吏,大紊刘晏之法。”(注:《资治通鉴》卷249,大中五年正月条。 )“江淮堰埭隶浙西者,增私路小堰之税”,各道巡院冗员多名,“自江以南,补署皆专属院监,而漕米亡耗于路颇多”(注:《新唐书》卷53《食货三》。);以及变水运为陆运等,无不增加了漕运的费用。

由上文四例计算可知,运输费用与运输方法、包装、耗损率、管理等各因素之间的关系有五种:(1)直输法、散装、全程水运、 耗损率为百分之七八十时,江南租米运抵长安的费用最高,可达每斗1162文,就重量而言可称之为斗米费斗钱。(2)转搬法、囊装、全程水运、 耗损率为零时,江南租米抵京之费最低,约为每斗76文。(3)直输法、 散装、水陆兼运、耗损率为百分之二十时,江南租米抵京之费约为每斗329文,与转搬法、散装、18里陆,其余全程水运、 耗损率不变时的费用每斗302文约差二三十文。(4)转搬法、囊装、水运、常规管理,江南租米抵京之费为每斗200文。(5)转搬法、囊装、全程水运或水陆兼运、管理不善、耗损率为百分之六七十,江南租米抵京之费每斗约为六七百文。唐后期,特别是刘晏改革漕运制度后,江淮租米至京费用的高低变化受管理因素的影响最大。

上文的计算结果还可进一步用来推算国家或纳租庸调户花费在江南至长安漕路上的总费用。如:开元初水陆载运80~100万石, 天宝七年运250万石租米抵京,其费分别为:

80万×(329×10)≈263万缗;

100万×(329×10)=329万缗;

250万×(329×10)≈823 万缗(注:参见〔日〕清木场东:《唐代财政史研究(运输编)》,九州大学出版会,1996年,第366页, “表3输送费”为:160万贯、200万贯、503万贯。)。

开元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裴耀卿改革漕运后的三年间运米总额700万石(以江南运米300万石、山东运米400万石计(注:参见《新唐书》卷53《食货三》,韦坚漕山东粟四百万石。))的总费用是:

300×302×10+400×〔(6.82×10+3.20×9)÷0.8〕×10 =1391(万缗)。

唐前期,佣值为每人每日绢3尺,年佣值为360×3=1080尺, 合绢27匹;开天时绢价匹值210文(注:《通典》卷7《食货七》。),27匹绢可折钱5670文。亦即寻常百姓的劳动力市场价值是每人年5670文。为计算方便,暂取5600文做参数。则开元初、开元二十二年至二十四年间、天宝七年江南租米运至长安的总费用,若全部雇佣劳力可分别为47万、59万、248(年均约83)万、147万余人提供就业机会。但是,唐朝当时采取的却是小部分路段雇佣劳动力,限制了对劳动力的吸收。

唐后期,刘晏改革后,代宗、德宗朝江淮租米年运110 万石至河阴,70万石至陕州太原仓,40万石至东渭桥(注:《陆宣公集》卷18《请减京东水运收脚价于沿边州镇储蓄军粮事宜状》。)。以后渐少,维持在年40万石左右(注:《新唐书》卷53《食货三》。)。由前文计算可知,刘晏主漕政时,江南租米抵京之费约为每斗76 文, 每石百里约30文。扬子至河阴1510里,110万石租米的运费是49830万文;河阴至陕州水程约470里,70万石租米运费为9870万文;陕州至长安约550里,40万石租米运费为6600万文;总计江淮租米运费为66300万文。 德宗时,江南租米抵京费用约每斗200文,若运量不减,则其总费用为:(66300×200)÷76≈174474万文。

唐后期,一丁的年产值或雇工总收入约为6000文(注:《全唐文》卷445, 彭偃:《删汰僧道议》云:(大历中)一僧衣食岁计约三万有余,五丁所出,不能致此。《太平广记》卷53引《续玄怪录》:唐大中初,……佣作之值月五百。唐于逖:《灵应录》云:陈太者,家贫……幼累二十口,岁约一百缗粗备。)。则代宗、德宗两朝的江南租米漕运总费用相当于约11万、29万丁的年产值。若这些费用全部投向市场雇佣劳动力,可为11万、29万人提供就业机会。大中咸通间,江南租米至京费用增至每斗700 文, 政府漕运江南租米的总费用也随之增加, 可达280000万文,约抵47万余丁的年产值或雇佣劳动力的年收入。正如唐人王铎指出的:“自江淮至京,兼济无限贫民也。”(注:《太平广记》卷499《闻奇录》。)当然,江淮漕运的社会经济效益还不止此。

综上所析,可得结论如下:唐代江南租米漕运至京的费用,只有在费损率高达80%的特定条件下,才会达到“斗米费斗钱”的程度;正常情况下,其费用多维持在每斗二三百文之间,最低可至七八十文。“用斗钱运斗米”在多数场合确实属于“流俗过言”。但是,无论运费如何升降,都改变不了一个事实,即唐政府将巨额财富或以实物、或以劳役、或以货币的形式花费在扬子至长安的漕路上。这一事实无疑具有多种意义和复杂的社会经济影响。对此,容俟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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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江南水稻租价的“带粮”辨析_新唐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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