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友政变前后两项政令考证_辛酉政变论文

新友政变前后两项政令考证_辛酉政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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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十一年九月三十日(1861年11月2日),慈禧太后与恭亲王奕訢联合发动辛酉政变,从此,清廷的政局与朝局均发生极其重大的变化。关于辛酉政变,学界多有研究,取得诸多可喜成果。但是,清廷将肃顺等人解任的谕旨最初系由何人起草?咸丰帝遗命肃顺等八大臣赞襄政务的谕旨是否存在?学界仍有认识上的疏误。笔者不揣愚浅,拟据相关史料略予考论。不当之处,敬请师友匡谬。

一、命将肃顺等人解任的谕旨最初系由何人起草

咸丰十一年七月十六日(1861年8月21日),咸丰帝病死于热河避暑山庄。其后,两宫太后,特别是慈禧与以怡亲王载垣、郑亲王端华、协办大学士肃顺为首的赞襄政务八大臣展开激烈政争。同年九月三十日(11月2日),慈禧与恭亲王奕訢联合发动辛酉政变之初,首先颁谕将肃顺等八大臣解任。这一上谕最初到底是由谁起草的?相关史料记载不一,造成学界看法歧异。

据时人薛福成《庸庵笔记》记载,两宫太后与恭亲王奕訢在热河第一次会面时,曾“密商诛三奸之策,并召鸿胪寺少卿曹毓英,密拟拿问各旨,以备到京即发”。①有学者以此为信史,时有引用。如黄鸿寿《清史纪事本末》记载:“太后虑载垣等专恣,与奕訢密谋诛之。召鸿胪寺少卿曹毓英,密拟拿问各旨,以备到京发表。”②印鸾章所作《清鉴》也提及:“太后虑肃顺等专恣,因与奕訢密谋诛杀肃顺、端华、载垣三人之策,谋既定,即召鸿胪寺少卿曹毓英,密拟拿问各旨,以备到京发表。”③台湾学者黄大受也持同样观点,认为两宫太后与恭亲王会面时,“决定垂帘听政,和捕杀肃顺三人的计划,又召鸿胪寺少卿曹毓英密拟拿问各旨,准备到京时应用”。④可见,这种观点以密旨的拟者为曹毓英。

时在北京的户部郎中李慈铭,在日记中则是另一种记载:“醇郡王(奕譞)福晋,慈禧妹也,得时入宫,两宫密属[嘱]之,令醇王草罪状三人诏,即携入,慈安藏之相服中,无一人知也。”⑤醇郡王奕譞的福晋,是慈禧的亲妹妹,两宫太后对她和奕譞颇为信任,由其利用自由出入宫禁之便,转告醇郡王起草严治肃顺等人之罪的谕旨,应是合乎情理而可信的,因而学界多取此说。

如宝成关在其《奕訢慈禧政争记》中认为,该上谕确为醇郡王奕譞所作,“因其福晋为那拉氏之妹,借出入宫禁之便,为慈禧通风报信,协助策划政变阴谋,曾事先在热河代为秘密起草宣布肃顺等人罪状的诏书”。辛酉政变之初,“西太后便把在热河时由奕譞预先秘密起草缮定的上谕,由内阁在当天予以颁布”。⑥徐彻在其《慈禧大传》中明确提出,薛福成有关两宫太后嘱令曹毓英起草密诏之说决不可靠,故而取李慈铭有关命醇郡王奕譞秘密起草谕旨之说,并以辛酉政变后清廷上谕中“朕于热河行宫命醇郡王奕譞缮就谕旨,将载垣等三人解任”为据,论证这一上谕的确是醇郡王“奕譞拟定的”。⑦

台湾学者吴相湘在《晚清宫廷实纪》中写道:“盖醇王福晋,慈禧妹也,得时入宫,两后因密属[嘱]其居间传语,令醇王草罪状三人诏,备到京即宣发。而醇王自目睹载垣等强迫太后宣发痛驳董疏拟旨后,亦时怀愤怒,既奉太后密嘱,遂即草就交其福晋携入宫,慈安藏之衵服中,其事固无他人知也。”⑧表述几与李慈铭日记相同。⑨

宝成关、徐彻等学者,否定该上谕最初为曹毓英起草,认为乃醇郡王奕譞拟定,无疑具有学术眼光与功力。但这一种观点仍有疏误之处。宝成关虽注意到清廷上谕中有关本上谕为奕譞所“缮定”二字,但同时又认定此上谕确为奕譞先行“秘密起草”,或“预先秘密起草”而后“缮定”。而徐彻似乎未曾注意清廷上谕中“缮就”二字的含义。“缮就”者,当是有所本依的缮写清楚,而不是从无到有的初草。

宝成关、徐彻等学者疏误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当时所看到的,的确是奕譞在慈禧原稿基础上修改后的上谕,而未能见到慈禧所拟上谕初稿。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慈禧太后亲手所拟关于辛酉政变的密谕》(以下简称《亲拟密谕》)、《醇郡王奕譞就奉命修改密谕给慈禧太后的奏片》(以下简称《奏片》),以及《醇郡王奕譞修改、缮写后的上谕》(以下简称《缮改上谕》)等,均无可辩驳地证明,上述有关命将肃顺等人解任的上谕,首先是由慈禧本人秘密起草,后由醇郡王奕譞修改并缮定的。

由于上述史料尚未引起相关学者注意,现将慈禧以小皇帝名义亲笔拟写的“密谕”抄录于下,其中的错别字,以[ ]匡正:

八月十一日,朕召见载垣等。虽董元醇奏敬陈管见一折,一请皇太后暂时权理朝正[政],数年后朕能亲裁庶务,在[再]行归正[政]。又在亲王中简派一二人,令其辅弼。又在大臣中简派一二人,充朕师傅之任。以上三端,正合朕议[意]。虽我朝向无太后垂帘之仪,朕受皇考大行皇帝付托之重,何敢违祖宗旧制,此所为是[谓事]贵从权,面谕载垣等,著照所请传旨。该王大臣阳奉阴违,自行改写,敬[竟]敢抵赖,是成[诚]何心!该大臣看朕年幼,皇太后不明国(此处原为“朝”字,后改写为“国”。——引者注)是[事]所至[致]。该王大臣如此胆大!又上年圣驾巡幸热河之议,据[俱]是载垣、端华、肃顺等三人之议。朕仰体圣心,左右为难所至[致],在山庄升遐。该王大臣诓驾垒垒[累累],抗旨之罪不可近[尽]数。

由于慈禧洞悉这一“密谕”的极端重要性,同时又深知自己文字修养不高,故在另一行明确写有“求七兄弟改写”六字,⑩即请奕譞修改润色。

醇郡王奕譞在《奏片》中也明确道明缮定谕旨缘由:“昨日太监刘福喜交下懿旨一包,命臣改写,仰见皇太后用意深远,实国家之福也。臣仰体圣心,拟旨一道。”(11)

由此可见,清廷命将肃顺等八大臣解任的上谕,最初既非鸿胪寺少卿、军机章京曹毓英所拟,也非醇郡王奕譞事先起草,而是先由慈禧本人以小皇帝的口吻秘密起草,后由奕譞于咸丰十一年九月十八日(1861年10月21日),即慈禧与小皇帝回銮北京的前五天改写缮定的。

同治四年三月初(1865年3月底),慈禧利用日讲起居注官蔡寿祺弹劾恭亲王奕訢之机,颁布罢革奕訢的上谕。这一上谕,亦由慈禧本人“先作诏以待”,然后召见大学士倭仁、周祖培等人,“示以朱谕,并谕曰:‘诏旨中多有别字及辞句不通者,汝等为润饰之!’”(12)

由此可见,慈禧于垂帘听政之初,遇有重大而机密之事,由自己先行起草诏谕,然后再转交他人修改润色,决非仅此一端的偶为之举。

咸丰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清廷正式颁布将肃顺等八大臣解任的上谕,虽经奕譞作了文字上的修改润色,并进行了穿靴戴帽式的包装处理,使之更完整规范,但慈禧《亲拟密谕》初稿的痕迹仍清晰可见。现将这一上谕照录于下,并将慈禧《亲拟密谕》的初稿内容,以方正姚体加括号的形式嵌注其间,以便分析比较。

咸丰十一年九月十八日,(13)内阁奉上谕:谕王公百官等:上年海疆不靖,京师戒严,总由在事之王、大臣等筹画乖方所致。载垣等复不能尽心和议,徒以诱获英国使臣以塞己责,以致失信于各国。淀园被扰,我皇考巡幸热河,实圣心万不得已之苦衷也(又上年圣驾巡幸热河之议,据[俱]是载垣、端华、肃顺等三人之议。朕仰体圣心,左右为难所至[致])。嗣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王、大臣等,将各国应办事宜妥为经理,都城内外安谧如常。(14)皇考屡召王、大臣议回銮之旨,而载垣、端华、肃顺朋比为奸,总以外国情形反覆,(15)力排众论。皇考宵旰焦劳,更兼口外严寒,以致圣体违和,竟于本年七月十七日龙驭上宾。朕抢地呼天,(16)五内如焚。追思载垣等从前蒙蔽之罪,非朕一人痛恨,实天下臣民所痛恨者也。朕御极之初,即欲重治其罪。惟思伊等系顾命之臣,故暂行宽免,以观后效。孰意八月十一日,朕召见载垣等八人(八月十一日,朕召见载垣等),因御史董元醇敬陈管见一折(虽董元醇奏敬陈管见一折),内称,请皇太后暂时权理朝政(一请皇太后暂时权理朝正[政]),俟数年后朕能亲裁庶务,再行归政(数年后朕能亲裁庶务,在[再]行归正[政]);又请于亲王中简派一二人,令其辅弼(又在亲王中简派一二人,令其辅弼);又请在大臣中简派一二人,充朕师傅之任(又在大臣中简派一二人,充朕师傅之任)。以上三端,深合朕意(以上三端,正合朕议[意])。虽我朝向无皇太后垂帘之仪(虽我朝向无太后垂帘之仪),朕受皇考大行皇帝付托之重,惟以国计民生为念,岂能拘守常例(朕受皇考大行皇帝付托之重,何敢违祖宗旧制)?此所谓事贵从权(此所为是[谓事]贵从权)。特面谕载垣等,著照所请传旨(面谕载垣等,著照所请传旨)。该王、大臣奏对时,哓哓置辩,已无人臣之礼,拟旨时又阳奉阴违,擅自改写,作为朕旨颁行,是诚何心(该王大臣阳奉阴违,自行改写,敬[竟]敢抵赖,是成[诚]何心)?且载垣等每以不敢专擅为词,此非专擅之实迹乎?总因朕冲龄,皇太后不能深悉国事,任伊等欺朦(该大臣看朕年幼,皇太后不明国是[事]所至[致]),能尽欺天下乎?此皆伊等辜负皇考深恩,朕若再事姑容,何以仰对在天之灵?又何以服天下公论?载垣、端华、肃顺著即解任,景寿、穆荫、匡源、杜翰、焦祐瀛著退出军机处。派恭亲王会同大学士、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将伊等应得之咎,分别轻重,按律秉公具奏。至皇太后应如何垂帘之仪,著一并会议具奏。特谕。钦此。(1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慈禧《亲拟密谕》、奕譞的《奏片》以及《缮改上谕》等档案,还提供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历史信息。

其一,奕譞在《奏片》中虽称“以身许国,何顾利害”,奉命修改了密谕,但又言自己“年幼,不敢冒昧之故”,仍需请“皇太后(即慈禧太后,按清廷规定,应称之为圣母皇太后,不知是何原因,此处只简称为皇太后)与母后皇太后(即慈安太后)商议,召见恭亲王,命看此旨。可行则行,如不可行,再问恭亲王,必有良策”。(18)由此可见,慈禧和奕訢的确是日后辛酉政变的主要策划者,而慈安和奕譞则仅是参与者而已。

另外,在热河时,无论是慈禧、慈安,还是奕譞,都对日后的政变没有十分把握和具体布置设想,很大程度上存有随机应变的色彩,尤其是寄希望于奕訢的临时权变、运筹布画。

其二,经奕譞缮改的上谕中,原有“幸赖天、祖默佑,恭亲王等和议告竣,厥功甚巨”一句。(19)这原本可能是奕譞对奕訢与英法两国议和成功,保全了大清江山的由衷赞叹,也可能是希望为政变成功后提高奕訢声誉所作的铺垫。但在清廷正式颁布的上谕中,“面奉谕旨”,(20)被改为“嗣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王、大臣等,将各国应办事宜妥为经理,都城内外安谧如常”一句。(21)

至于上谕原档之后用黄签所粘附注中的“面奉谕旨”一语,是慈禧因对称赞奕訢“和议告竣,厥功甚巨”有所不满或警惕,而特命“酌改添减”,还是奕訢为避免政治嫌疑而主动请旨改变?于此,非常值得进一步研究。

其三,学界大多认为,奕訢赴热河会见两宫太后时,双方曾涉及日后的权力分配等问题。但是,这仅是学者根据日后历史事实做出的揣度之言,并无任何史料依据。

在慈禧《亲拟密谕》的后面,除写有“求七兄弟改写”六字外,还有“进成[城]后,在[再]传旨著恭亲王总理赞襄政务,是[当]否,求兄弟著议”。(22)奕譞在《奏片》中也出谋划策:“派恭亲王总理政务,必须召见时面谕,再命恭亲王在大臣中保举二三人帮同方好。”(23)这一史料证明,慈禧在热河时,曾一度设想回到北京发动政变后,传旨任命奕訢为“总理赞襄政务”。慈禧与恭亲王,的确对日后清廷权力格局有所讨论,大致有个权力再分配的共识。

但辛酉政变后,奕訢并未被授以“总理赞襄政务”或“总理政务”之职,而是被“著授为议政王,在军机处行走”。清廷的政务权力,牢牢掌握在两宫太后,特别是慈禧手中,诚如清廷屡次颁谕所称:“现在,一切政务仰蒙两宫皇太后躬亲裁制”,“朕奉母后皇太后、圣母皇太后懿旨,现在一切政务均蒙两宫皇太后躬亲裁决。”

这一权力格局变化的原因何在?谁是改变权力格局设想的主动者,是出于怎样的政治考量?双方是否因此产生过公开或隐蔽的争斗?这些问题,目前均不十分清楚,同样亦非常值得进一步研究。

其四,辛酉政变前,慈禧因远远未能牢牢把握清廷的最高权力,对醇郡王奕譞并未如日后那样表现出皇太后高高在上、赫赫凛然的不测威严,而是亲热地以“七兄弟”相称、相求,力图以爱新觉罗家族的亲情为纽带,尽力拉拢皇族的近支亲王,共同对付远支亲王或其他异姓大臣。由此可见,慈禧既能正视现实,以屈求伸,韬光养晦,又反复无常,操权用谋,其待人、为政诸手段由此可见一斑。

二、咸丰帝遗命八大臣赞襄政务谕旨之真伪辨

咸丰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子初三刻”,病重昏迷的咸丰帝苏醒过来,深知自己时日无多,遂传谕召集宗人府宗令、御前大臣、军机大臣等入见,安排后事。当时,共发下两道谕旨。

第一道谕旨是:“咸丰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奉朱谕:皇长子御名,著立为皇太子。特谕。”第二道谕旨是:“咸丰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奉朱笔:皇长子御名现立为皇太子,著派载垣、端华、景寿、肃顺、穆荫、匡源、杜翰、焦祐瀛尽心辅弼,赞襄一切政务。特谕。”

随后,咸丰帝遗诏亦被清廷明确诏告天下:“召见宗人府宗令、右宗正、御前大臣、军机大臣,令其承写朱谕,立皇长子御名为皇太子,并命该王、大臣等尽心辅弼,赞襄政务。”(24)

上述史料证明,肃顺等八大臣受命为赞襄政务大臣,辅弼小皇帝载淳,当属确凿无疑之事。但辛酉政变后,清廷颁谕,断然否认咸丰帝有命八大臣为赞襄政务大臣之谕。

十月初六日(11月8日),清廷以上谕形式最后认定并宣布八大臣罪状。其中,载垣、端华、肃顺三人共有之罪四条:第一,咸丰帝弥留之际,仅是“面谕载垣等立朕为皇太子,并无令其赞襄政务之谕”,是载垣、端华、肃顺三人自行“造作赞襄名目”。(25)“岂知赞襄政务,皇考并无此谕。”第二,“诸事并不请旨,擅自主持”,即使“两宫皇太后面谕之事,亦敢违阻不行”。第三,擅改谕旨,反对太后垂帘,公然声称“不能听命于皇太后”,请皇太后看奏折,“亦系多余”,并“当面咆哮,目无君上”。第四,多次公然声称,两宫太后“不可召见”亲王,“意存离间”两宫太后与亲王的关系。(26)

这一上谕所列载垣、端华、肃顺的后三条罪状,虽多夸大其辞,但并非全为无中生有之事。但第一条罪名最重,且最关键。如若真无咸丰帝命载垣等人赞襄政务之谕,而是其擅自造作赞襄名目,不但可以坐实其欺君罔上、揽权专擅等重罪,而且可因此彻底否定并推翻八大臣辅政制度,使两宫太后垂帘听政之举更为合理合法。

在咸丰帝遗命八大臣赞襄政务谕旨之真伪问题上,有些学者含混其词,如《中国近代史新编》说:“十一月八日,那拉氏以幼帝载淳名义发布上谕,公开否认了咸丰帝的遗诏。”(27)台湾学者徐中约所著《中国近代史》也颇为模糊地说,咸丰帝弥留之际,“肃顺和上述两位亲王(即怡亲王载垣、郑亲王端华)立即草拟了一份遗诏,任命他们自己和另外五位大员为赞襄政务王大臣”。(28)而台湾学者黄大受,一方面以“据说”的口吻说,咸丰帝临死前,召集肃顺等八大臣到御榻前,“口授遗诏立年方六岁的儿子做太子。并派载垣、肃顺……共八人,尽心辅弼,赞襄一切政务”,同时又言,“一说八人的担任赞襄王大臣,是肃顺等人的伪造遗诏”。(29)

有的学者,如台湾学者金兆丰,则受李慈铭日记的影响,认为所谓载垣等顾命八大臣,其实不过是咸丰帝临终之日的“内直[值]之员”。当天,咸丰帝只是命载垣等“承写朱谕,立皇长子为皇太子,并未以元良付讬”,并无命其八人为顾命大臣之谕,而是载垣等人“志在揽权,竟敢矫遗诏以养威,引私人以自重”。他还以载垣等八大臣与康熙朝的索尼、鳌拜等四大臣相比拟,“同治朝八大臣,皆名列枢府,而自称受遗诏赞襄政务,其主谋者,载垣、端华、肃顺等三人……盖前之顾命四大臣(指索尼、鳌拜等),与后之顾命八大臣,皆出于冒讫。故鳌拜之死,与肃顺之死,事同一律”。(30)

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咸丰帝确有遗命八大臣赞襄政务之谕旨,该旨之所以被否认,是慈禧及奕訢出于某种政治目的,强加给肃顺等人的“莫须有”罪名,但却未曾以令人信服的史料,予以充分论证。

如南炳文、白新良主编的《清史纪事本末》第8卷记载说:“上谕所指载垣、端华、肃顺三人罪状,属于莫须有之罪名。所谓载垣等伪造赞襄政务谕旨,纯属谎言。载垣等赞襄政务,确系文宗咸丰帝临终遗命无疑……至于所谓肃顺‘擅坐御位,擅用行宫物品’等罪名,本无实据,乃系欲加之罪。”(31)

笔者认为,清廷为载垣、端华、肃顺三人拟定的这一条罪状,语词笼统抽象,未能指出任何人证、物证;而咸丰帝遗命八大臣赞襄政务,实有确证者二、佐证者三、反证者二。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整理出版的《清代档案史料丛编》中,不但收录有咸丰帝命载垣、端华、肃顺等八人“尽心辅弼,赞襄一切政务”的上谕,而且在《上谕档》的附注中明确写道:“本日子刻,大人们同内廷王、御前大臣一起寝宫召见,面谕并辅政一道,写朱谕述旨后发下,即刻发抄。”

另外,七月十六日的清廷《随手登记档》,在记载了咸丰帝立载淳为皇太子和遗命八大臣辅政的两道谕旨后,也明确记载:“本日子初三刻,寝宫召见共一起(所谓‘共一起’,即多位大臣共同觐见的‘大起儿’——引者注):御前大臣载垣、景寿、肃顺,内廷王端华,军机大臣穆、匡、杜、焦。面奉谕旨,写朱谕递上。发下,当即抄发。”(32)

以上清廷档案的记载是否可靠呢?人们有理由怀疑,因为当时载垣等人权势几可一手遮天,大有可能在相关档案上造假。但事实却并非如此。

当时身在热河、深悉清廷高层机密内幕的军机章京所写《热河密札》,提供了相当可靠的确证史料。

《热河密札》第12札明确写道:“子初三刻”,咸丰帝传谕召集宗人府宗令、御前大臣、军机大臣等时,“传谕清楚”,各位大臣“请丹毫”,请咸丰帝用朱笔亲写遗嘱、遗命。但咸丰帝“谕以不能执笔,著写来述旨”,因此,“有‘承写’字样”。也就说载垣、肃顺等人是在咸丰帝神志清醒的情况下承命AI写作谕旨,后经咸丰帝认同允准的。

在《热河密札》所有的12份密札中,没有一处谈及令载垣等八大臣辅政的遗诏是伪诏的问题。尤其是第12札,称赞肃顺等八大臣“共矢报效,极为和衷,大异以前局面”。不但明确肯定,“诸事母后(即慈禧太后)颇有主见,垂帘辅政,盖兼有之”,而且承认,赞襄政务八大臣“自顾命后,至今十余日,所行均惬人意”,“诸事循照旧章,并无人搀入”,若“循此不改,且有蒸蒸日上之势”。(33)

此为咸丰帝确有遗命八大臣赞襄政务之谕旨,确证者一。

如前所述,由慈禧亲拟、奕譞修改缮定,于咸丰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正式颁布将肃顺等八大臣解任的上谕,在历数肃顺等人诸多罪状后称:“朕御极之初,即欲重治其罪。惟思伊等系顾命之臣,故暂行宽免,以观后效。”同日,由大学士贾桢、户部尚书周祖培、兵部尚书沈兆霖、刑部尚书赵光等人联合所上《奏请皇太后亲操政权以振纲纪折》亦曾明确承认,咸丰帝死后,“我皇上冲龄践祚,钦奉先帝遗命,派怡亲王载垣等八人赞襄政务”。十月初六日,恭亲王奕訢等20余位王公大臣所上《遵旨会议载垣等八大臣罪名情形折》亦称:“载垣等身膺顾命……”(34)

清廷正式颁布上谕中所谓“顾命之臣”,与贾桢、周祖培等人联合所上奏折中所谓“钦奉先帝遗命,派怡亲王载垣等八人赞襄政务”,以及恭亲王奕訢等王公大臣奏折中所谓“身膺顾命”等等,实际上都明确承认了咸丰帝确有遗命肃顺等八大臣辅政之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奕譞《缮改上谕》中,“顾命之臣”是与“皇考”、“圣心”、“圣体”、“回銮”、“龙驭上宾”、“在天之灵”等清帝专有名词字眼一样,依制抬高三格书写的。(35)由此可见,肃顺等人作为“顾命之臣”,奉命赞襄政务一事在当时的上谕及朝廷众臣中的地位与影响。

此为咸丰帝确有遗命八大臣赞襄政务之谕旨,确证者二。

辛酉政变后,于仓促之间拟定肃顺等人罪状之时,慈禧和奕訢及众多朝臣未能、也来不及充分沟通思想,统一认识,因而在肃顺等人的论罪问题上出现了明显的差异与矛盾。

辛酉政变前后,慈禧最不能容忍的,是肃顺等八大臣赞襄一切政务的权力。因此十月初六日(11月8日)上谕的主旨,在于彻底否定八大臣赞襄一切政务权力的合法性,因而不顾客观事实地宣称,咸丰帝弥留之际,仅是“面谕载垣等立朕为皇太子,并无令其赞襄政务之谕”,“赞襄政务”是载垣、端华、肃顺三人自行“造作赞襄名目”。

然而,大学士贾桢则认为,根据咸丰帝的遗命,载垣、端华、肃顺等人确有赞襄政务之名,亦有赞襄政务之权。“寻绎‘赞襄’二字之义,乃佐助而非主持也”,“今日之赞襄大臣,即昔日之军机大臣”。因此,载垣、端华、肃顺等赞襄政务八大臣应如军机大臣那样,“事事先面奉谕旨,准驳可否,悉经钦定,始行拟旨进呈,其有不合圣意者,每奉朱笔改正”。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太阿之柄,不假他人。然而事实上,载垣等人并非是尽臣子的“佐助”之责,而是乘机攘夺君上大权,“事无巨细,皆凭该王、大臣之意先行定议,然后进呈皇上一览而行”。贾桢认为,肃顺等八大臣这种“名为佐助,而实则主持”的做法,才是载垣、端华、肃顺等人的罪行所在。

恭亲王奕訢等20余位王公大臣亦同样认为,载垣、端华、肃顺等人之罪,并非自行“造作赞襄名目”,而是他们“身膺顾命”,却于“皇上冲龄践祚”之时。不但“未能同心襄赞”,反而“竟敢跋扈不臣”,实有负咸丰帝的辅政重托厚望,“其罪大恶极,莫此为甚”。(36)

在政治派系的矛盾斗争或权力倾轧中,为对手蓄意罗织诸多“莫须有”的罪名,可以说屡见不鲜。但在信口雌黄,深文巧诋地为对手罗织罪名之时,如此破绽百出、自相矛盾,则实属罕见。

清廷方面这一明显的论罪矛盾,当为咸丰帝确有遗命八大臣赞襄政务之谕旨,佐证者一。

慈禧《亲拟密谕》的后面,写有“进成[城]后,在[再]传旨著恭亲王总理赞襄政务”之语。(37)由此可见,咸丰帝命肃顺等八大臣赞襄政务一事,当为事实,以致慈禧在设计政变成功后的权力格局时,也自觉或不自觉地吸收借鉴了“赞襄政务”之名,准备给恭亲王奕訢以“总理赞襄政务”的名目。

此为咸丰帝确有遗命八大臣赞襄政务之谕旨,佐证者二。

咸丰帝临终前的两道上谕,遣词用字颇为讲求,且有分寸。其第一道谕旨是:“奉朱谕”,立载淳为皇太子。第二道谕旨是:“奉朱笔”,命载垣等人“尽心辅弼,赞襄一切政务”。第一道谕旨,关系皇权根本,故用“奉朱谕”,以表示此为咸丰帝钦命亲谕,具有无可动摇的政治权威。而第二道谕旨,则是赞襄政务八大臣奉咸丰帝之命,代咸丰帝用朱笔所写,只起布告天下,使朝野均知共晓的作用。

如若第二道有关命肃顺等八大臣“尽心辅弼,赞襄一切政务”的谕旨,是肃顺等人擅自伪造的遗诏,那么他们完全可以于第二道谕旨的开始,亦用“奉朱谕”字样,而不必使用极易引起人们怀疑的“奉朱笔”字样。

此为咸丰帝确有遗命八大臣赞襄政务之谕旨,佐证者三。

此外,如若真如清廷上谕所说,所谓命八大臣赞襄政务之谕,是肃顺等人大逆不道,“自行造作”的伪诏,那么在当时正统皇权思想极为浓重的社会环境下,必会有人挺身而出,表示异议。但是,自咸丰十一年七月十六日咸丰帝病亡,命肃顺等八大臣赞襄一切政务始,至十月初六日清廷宣布八大臣罪状的两个半月内,无论是坚持清帝皇权决不可下移的两宫太后,还是那位颇以后来拿获肃顺等自豪的醇郡王奕譞;抑或是所谓“年辈最尊”的老五爷绵愉,还是那位口无遮拦、行为莽撞,甚至不知轻重地大叫“(恭亲)王有反意”的悖亲王奕誴,(38)均未就此提出任何异议。

这当为咸丰帝确有遗命八大臣赞襄政务之谕旨,反证者一。

辛酉政变后的十月十四日(11月16日),监察御史钟佩贤奏称,肃顺等人擅自伪造、颁行诸如命其“赞襄政务”、驳斥董元醇奏请皇太后权理朝政等矫诏伪谕,于此“岂可存而不论,仍与天语并列,致惑观听?”因而奏请清廷“饬下议政王、军机大臣详晰查明,转传各衙门一律缴销,以杜淆乱”。(39)这一奏请,无意中为清廷出了一道难题,使慈禧进退维谷,左右为难,颇为窘困。

事隔一个多月后,十一月十九日(12月20日),清廷才颁谕称,“载垣等假传谕旨,造作赞襄政务名目,并于御史董元醇条奏一折,拟旨时擅自改写各情形,业经叠次降旨,明白宣示矣”。而御史钟佩贤、给事中孙楫等奏,“载垣等造作擅改之件,不应载之实录,俨同顾命,亦不应登之册籍,假托纶音,拟请降旨销除,以期信今传后”。

为此,清廷一方面再次强调,钟佩贤、孙楫等人“所奏不为无见”;载垣等人“所有造作赞襄政务谕旨,确系矫传,自不应纂人实录中”,“所有载垣等矫传赞襄名目,及擅拟驳斥董元醇谕旨,著即销除”。但同时又称,“惟遽将其销毁,又恐无以示将来而征罪案”,因此,命将肃顺等人“造作之谕旨二道,即著内阁、刑部,随同本案档册录存,以著信谳,并著军机处即随此次谕旨,照录一分存档,另录一分交南书房收存,均著低二格书写,以示区别,庶使奸邪逆迹,不得溷载方策,以重纶音而昭炯戒。”(40)

辛酉政变后,清廷将肃顺等人所拟“祺祥”年号,改为“同治”,其原因之一,即在于慈禧“意欲人人永忘载垣僣乱之事”。(41)如若上述咸丰帝遗命八大臣赞襄政务之谕,确为肃顺等人擅自伪造,且又为慈禧切齿痛恨者,清廷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予以彻底销毁。但是,无论是众多朝臣,还是慈禧本人,都深知咸丰帝确有命八大臣赞襄政务的遗诏,于此是决不可以彻底否定的。故在同治朝修纂的《清文宗显皇帝实录》中,仍有“十六日子刻,召见宗人府宗令、右宗正、御前大臣、军机大臣,令其承写朱谕,立皇长子为皇太子。并命该王大臣等,尽心辅弼,赞襄政务”之语。(42)

载垣、肃顺等人“假传谕旨,造作赞襄政务名目”的“造作擅改之件”,至今仍能“载之实录,俨同顾命……登之册籍,假托纶音”,而且未见“低二格书写”的历史事实,当为咸丰帝确有遗命八大臣赞襄政务之谕旨,反证者二。

三、简短结语

载垣、端华、肃顺等人之所以在此次政变中失败,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咸丰帝未能留下命其赞襄辅政的亲笔朱谕,当是一个极其重要而直接的原因。如果咸丰帝留有亲笔朱谕,无论是两宫太后,还是恭亲王奕訢,抑或是其他王公大臣,皆无所借口,绝不敢挑战,更不能动摇载垣、端华、肃顺等八大臣的政治地位。在当时封建专制制度下,只要八大臣没有篡位逆迹,或极其明显的失政劣行,挑战赞襄政务八大臣,即是挑战咸丰帝的亲笔朱谕;反对咸丰帝的亲笔朱谕,即是反对清帝,其罪可谓重矣、大矣。

肃顺等人被杀以后,时人王闿运曾说:“肃顺之学术经济,迥非时人之伦,军书旁午时,庙谟广运,皆肃顺一人之策,故能成中兴大功。显皇帝(即咸丰帝,其庙号为文宗显皇帝)上宾,毅宗(即同治帝,此处称谓有误,同治帝的庙号为穆宗毅皇帝,故应称为穆宗)幼冲,廷臣咸主垂帘之议,肃顺力遵先皇遗训,誓死不从,于是坐以大逆,斩于柴市,而听政之礼始成,殆冤案也。”(43)肃顺对于王闿运有赏识礼遇之恩,王闿运难免有为亲者讳之嫌。但是,人们对清廷所定肃顺等人之罪心存疑惑,亦当为事实。

不过,当时已无人顾及清廷对肃顺等人所定之罪是否允当。这是因为,肃顺等人的政敌希望将他们的罪状定得越重越好;而其他人,特别是肃顺的同党或同情者,此时避之尚且唯恐不及,尚有何人敢于对此提出异议?如王闿运那样之敢言者,毕竟是少数。

①齐思和编:《第二次鸦片战争》第2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第292页。

②黄鸿寿:《清史纪事本末》卷50,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86年,第326页。

③印鸾章:《清鉴》卷11(下册),北京:中国书店出版社,1985年,第651页。

④黄大受编著:《中国近代史》上册,台北:大“中国”图书公司,1959年,第525页。

⑤李慈铭:《越缦堂日记》第3册,扬州:广陵书社,2004年,第1968页。

⑥宝成关:《奕訢慈禧政争记》,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1980年,第260、127页。

⑦徐彻:《慈禧大传》,沈阳:辽海出版社,1994年,第126页。

⑧吴相湘:《晚清宫廷实纪》,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年,第51页。

⑨其他类似观点,可参见龙盛运主编:《清代全史》第7册,北京:方志出版社,2007年,第225页;南炳文、白新良主编:《清史纪事本末》第8卷,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706页;萧一山:《清代通史》第3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39页;李守孔:《中国近代史》,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第71页。

⑩《慈禧太后亲手所拟关于辛酉政变的密谕》,《朱谕档》,01—011—0256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1)《醇郡王奕譞就奉命修改密谕给慈禧太后的奏片》,《朱谕档》,01—011—0256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2)吴相湘:《晚清宫廷实记》,第80页。

(13)此处日期原为三十日,用纸粘贴后,改为十八日。《上谕档》于此旨后载有附注二条:一,九月三十日发下,交内阁发抄。二,此件谕旨系九月十八日热河由内缮定,三十日发下。另缮一道递上钤图,发下交抄,原件缴进。内有面奉谕旨,酌改添减字句,均用黄签粘出。档内照粘黄签,备查。据此,十八日是由内缮定谕旨时间,三十日才是内阁奉上谕时间。以上为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辑(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101页)的原注文。此处所谓“九月十八日热河由内缮定”之谕旨,即由慈禧太后起草,后经醇郡王奕譞修改、缮写后的上谕。

(14)“嗣经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王、大臣等,将各国应办事宜妥为经理,都城内外安谧如常”一句,为用黄签粘出之面奉谕旨酌改添减字句。此处,九月十八日由内缮定谕旨原文是:“幸赖天、祖默佑,恭亲王等和议告竣,厥功甚巨。”

(15)“外国情形”,九月十八日由内缮定谕旨是:“夷情”。

(16)“抢地呼天”,九月十八日由内缮定谕旨是:“抢天号地”。

(17)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辑,第101—102页。明清档案部所录这一上谕版本,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醇郡王奕譞修改、缮写后的上谕》内容相同,只是明清档案部所录上谕开始处多出“咸丰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内阁奉上谕”十五字,而最后结尾处多出“钦此”两字。《醇郡王奕譞修改、缮写后的上谕》是以“谕王公百官”开始,按规定在“谕王”两字处,钤有“御赏”印章;是以“著一并会议具奏。特谕”结束,并在“特谕”两字处,钤有“同道堂”印章。

(18)《醇郡王奕譞就奉命修改密谕给慈禧太后的奏片》,《朱谕档》,01—011—0256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19)《醇郡王奕譞修改、缮写后的上谕》,《朱谕档》,01—011—0256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0)“面奉谕旨”四字并没在清廷正式颁布上谕中出现,乃是上谕原档之后用黄签所粘附注中的文字。参见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辑第101页的原注文。亦可参见本文注释(11)。

(21)此段文字,系源于咸丰帝遗诏中“旋经恭亲王奕訢,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王、大臣等,将各国通商事宜,妥为经理,都城内外,安谧如常”一语。参见《清文宗显皇帝实录》卷356,咸丰十一年七月十七日。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257页。

(22)《醇郡王奕譞修改、缮写后的上谕》,《朱谕档》,01—011—0256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3)《醇郡王奕譞就奉命修改密谕给慈禧太后的奏片》,《朱谕档》,01—011—0256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辑,第119、123、82—84页。

(25)此处所谓载垣、端华、肃顺三人自行“造作赞襄名目”,并非是说清代决无“赞襄”或“赞襄政务”之名目,而是罪其所谓“赞襄政务”之名目或权力,并无咸丰帝的钦命依据,是载垣等人擅自矫诏所为。查阅道光、咸丰、同治三朝实录,除事关载垣、肃顺之事者外,其中虽无“赞襄政务”之名,但却有与其极近似的“赞襄军务”、“赞襄庶务”、“赞襄枢务”、“赞襄帷幄”等名目。在清廷群臣的奏折中,甚至有明确的“赞襄政务王大臣”名目。如同治二年五月十七日,热河都统瑞麟的《奏为查明行在军机处赞襄政务王大臣六百里飞咨等件于王家营因水阻隔延递事》中,即有“七月二十七日巳刻,接到行在军机处赞襄政务工大臣五百里飞咨一件”之语。(参见《朱批奏折》,档案号:04—01—07—0023—00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26)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辑,第115—116页。

(27)苑书义等:《中国近代史新编》上册,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441页。

(28)徐中约:《中国近代史》上册,计秋枫等译,茅家琦等校,香港: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63页。

(29)黄大受编著:《中国近代史》上册,第524页。

(30)金兆丰:《清史大纲》,台北:学海出版社,1980年,第422—423页。

(31)南炳文、白新良主编:《清史纪事本末》第8卷,第2715—2716页。其他类似观点,参见董守义:《恭亲王奕訢大传》,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9年,第180页;池子华:《咸丰十一年》,桂林:漓江出版社,2009年,第206页。

(32)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辑,第82页注③。

(33)佚名:《热河密札》,《近代史资料》1978年第1期,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13—14页。

(34)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辑,第102、103、114页。

(35)参见《醇郡王奕譞修改、缮写后的上谕》,《朱谕档》,01—011—0256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6)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辑,第103—104、114页。

(37)《醇郡王奕譞修改、缮写后的上谕》,《朱谕档》,01—011—0256号,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38)转引自吴相湘:《晚清宫廷实纪》,第41页。

(39)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辑,第126页。

(40)《清穆宗毅皇帝实录》卷10,咸丰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70—271页。

(41)濮兰德、白克好司:《慈禧外纪》,陈冷汰译,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10年,第38页。

(42)《清文宗显皇帝实录》卷356,咸丰十一年七月十七日,第1257—1258页。

(43)齐思和编:《第二次鸦片战争》第2册,第3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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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友政变前后两项政令考证_辛酉政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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