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理人股票期权制度实施的十大障碍_股票期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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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60X(2001)05-0071-02

所谓股票期权制度是指在上市公司中,股东以股票期权方式来激励公司经理人员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一整套制度措施的总称。其中,股票期权,是指公司股东授予经理人员在约定的未来期限内(如10年)以某一预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利。鉴于此,股票期权,又称为“经理人员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简称ESO)。在美国几乎100%的高科技公司、90%以上的上市公司都已实行股票期权制度,可以说,股票期权制度是上市公司用以激励企业经理人员所采取有效手段。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分配制度改革的加快,我国个别上市公司也在开始试行股票期权制度,并且大有如火如荼之势。实施这种分配制度虽然能较好地起到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合一的作用,但在我国目前实施这一制度时机还不成熟,笔者认为至少现存十大障碍影响和制约这一制度的实施。

1.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难以确定。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向谁授予,即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应明确具体。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股票期权制度实施中,有关授予对象还一时无法明确化。从西方国家的企业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所授予的对象看,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的人员:即经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有突出贡献人员。之所以对上述三种人员授予股票期权,是因为这些人员能否在公司中长期稳定的任职对公司的发展至关重要。这些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创造性能否充分发挥关系企业的生死存亡。采用股票期权办法,可以从根本上留住这部分人员,从而使企业在人力资源竞争中得到公司长远发展的人力资本作为强有力的支持。但是,在我国目前情况上,股票期权授予对象受体制等众多因素的影响,还一时无法明确规定。因为股票期权授予对象一般要由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决定。由此就出现以下几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我国上市公司中大多数还是处于国有控股状态,而国有股股东究竟是谁还难以确定;二是在一些上市公司中,股东会议形同虚设,难以真正发挥法定功能;三是大部分国有上市公司的领导基本上都是半官性质,一方面是公司领导,另一方面又有行政级别,还没有真正与官脱离。在存在退路的情况下,股票期权制度能在多大的程度上起到激励作用也就无法确定。

2.股票期权的风险与激励的对等性难以准确界定。之所以实施股票期权,不仅是要在长期内留住股票期权授予对象,使其在公司安心工作,更主要的还在于通过股票期权能把股票期权授予对象的经济效益与企业长远发展(利益)相联结,起到长期的激励作用。所以这里就存在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承担一定的风险问题。如果公司在以后的长期发展中能有更好的经营业绩,那么他所得到的期权价值就大,他个人的长远利益也就随之增大,反之他的个人利益就小甚至于无。但是,在中国目前国有上市公司中,公司领导对承担公司风险的心理准备还不成熟。实际上大多数国有上市公司的领导基本不承担公司的经营风险,半官性的公司领导足以使他减低风险的约束力。这样就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如果把股票期权作为一种无风险的“福利”时,实施股票期权就失去了意义,它同实施年薪制也就没什么性质上的差异;二是如果风险较大,则又会影响这一制度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得以推行,从而使股票期权制度推行受阻。

3.股票期权实施没有股票来源。在西方国家,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大致有四种:即预留、回购、转让和增发。这是实施股票期权的股票主要来源。但是,在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公司法》中却没有对这方面作出规定,而且现有的不仅不能保证股票期权制度实施得到股票来源,相反却限制和禁止了股票来源。比如《公司法》第83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第81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者无偿分给个人。”上述规定以及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票应向原股东配售或向社会公开募集,就使得“预留”和“增发”两种股票来源成为不可能。此外,《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也使得“回购”成为不可能。还有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可入市流通,又使“转让”成为泡影。因此,就目前来看,实施股票期权还没有法律规定的合法的股票来源。

4.股票流通性障碍。实施股票期权就是因为股票期权授予对象对所持有的期权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行权时有一定的利益才起到相应的激励与约束作用。如果股票不能流动,或流动受阻,那么也就不存在行权的问题,股票期权制度实施也就失去保障。但是,在我国的《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其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此外,1998年底出台的《证券法》中,规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不得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本公司的股票。而股票期权的行权价依市价确定,但当股票期权授予对象所持有的股票流动受阻,在实施股票期权制度中,经理人员是否能够接受股东授予的购股权力,就成为难点;而如果大多数经理人员不接受(即不行权),股票期权制度就将失去实际效力。

5.股票期权授予对象行权时收益所得的税收障碍。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政府往往对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公司和个人实行税收优惠,以此来降低了公司的激励成本,促进了股票期权制度推行。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税收规定。不仅如此,现有的税收规定反而影响和制约了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即股票期权持有人在行权时一方面要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另一方面还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不对税法进行一定的修改,就不会起到促进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

6.实施股票期权的企业会计处理无法可依。实施股票期权必然会在企业财务会计上作出相应的处理,这就要求有相应的会计准则与规定可依。西方国家在实施股票期权制度时,都对其会计准则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意见第25号“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1992年),就对公司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的会计处理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从而使这类公司的会计工作操作有统一的可遵循的原则。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明确规定,这就形成了股票期权制度的又一障碍。

7.弱势股票市场影响了股票期权的实施效果。一般来说,股票市场的成熟程度和规范程度是实行股票期权制度的重要前提。美国经济学家珐玛在1970年提出股票市场有效性依其强弱程度可分为三类:弱势股票市场、半强势股票市场和强势股票市场。股票市场的强势不仅能使股票期权持有人行权时得到应得的利益,更主要的是可以通过股票市场反映公司经理人员的工作绩效。一般来说,在强势股票市场上,公司经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可以通过股市价格而得到较充分的反映。公司的经营好坏直接通过股票市场上该公司的股价反映出来。相反在弱势股票市场上就无法真实反映。众所周知,我国的股票市场基本上是弱势的股票市场。因而在这样的股票市场条件下,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就失去了市场基础,从而形成一大障碍。

8.企业家市场不完善阻碍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实施的对象决定了要有一个健全的企业家市场作保障,但在中国目前这方面都达不到要求。从企业家市场来看,我国的企业家市场还处于初步形成阶段,由于体制改革的落后,企业领导人的遴选和聘任问题还没有走向市场化。1998年由国家经贸委负责的一项调查表明,国有企业经理人员由主管部门任命(75%)和由董事会任命(17%)两项之和高达92%。而相反通过招聘(1.3%)和人才市场获得(0.3%)合计才只有1.6%。这足以说明我们的企业家市场的发育程度。

9.市场中介组织机构行为不规范可能导致股票期权制度实施变型。市场中介机构是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市场与企业之间组织机构的总称。各类市场中介组织通过发挥各自独特的功能为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各方面必不可少的条件。在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市场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中处于某种“裁判”的地位,其行为规范与公正与否直接影响市场秩序,并且使政府的间接调控目标难以顺利贯彻实现。而我国目前大多数市场中介组织还没有形成自律性运行机制,其所作出的“裁判”与“评价”因其自律性不足而失去实际作用。从而助长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如我国目前大多数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自律性远达不到要求,还不具备承担股票期权制度实施所要求的中介机构行为标准,这就可能导致股票期权制度实施中的变型。

10.根深蒂固的分配平均主义思想意识严重阻碍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我们在政策上虽然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扩大问题一直是一个敏感性问题。而实施股票期权制度必然会引出股票期权持有人收入与一般员工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甚至会出现几十倍以至更高的差距。也必然会突破"3-5"倍的心理界限。这种心理阈值的突破必然会导致公司上级主管领导,公司经理与公司员工之间对立性行为的出现。有可能激化一定的矛盾,影响股票期权制度的实施,从而形成又一思想意识上的障碍。

总之,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实施股票期权制度的种种条件与环境。因此,在企业分配制度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改革中,政府有责任加快推进各种体制与制度化建设,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强化市场秩序,增加市场清除对企业行为的强约束性作用。但由于企业分配制度对企业领导的激励与企业长期行为影响之重要性,我们建议目前可实施一些过渡性办法。我们主张目前可先全面试行并推广年薪制,在年薪制实施过程中,同时实施期股制分配试点,在年薪制规范后总结期股试点经验全面推广实施期股制,最后实施期权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分配制度包括企业高层领导人员的激励手段不是唯一的,各种手段不是相互排斥,而是具有兼容性。各种分配手段可以同时运用。因此,目前我们大可不必在各种障碍还没扫清(有的甚至是一时无法克服)的情况下人为强制实施股票期权制。

收稿日期:200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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