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土地征收补偿的思考与建议论文

关于沈阳市土地征收补偿的思考与建议

文/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王欣蕊 畅琪 张晋 程铭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各地对建设用地呈现出了供不应求的趋势。为了满足城市发展建设用地的需要,各级政府积极开展了土地征收工作。沈阳市是辽宁省的省会,也是东北三省最重要的城市之一。近年来,沈阳市城镇化水平与工业化程度较之前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大量农民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建设用地,服务于沈阳市的发展。与此同时,沈阳市失地农民的数量一直在增加,农民因征地引发的各类问题日益凸显。土地征收补偿关系到国家、集体及个人三方面的利益,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制度对于平衡国家、集体及个人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本文在梳理沈阳市征地补偿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沈阳市征地补偿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沈阳市征地补偿工作的对策建议,以期减少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与冲突,推动沈阳市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沈阳市征地补偿制度

1.制定征地程序

沈阳市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沈阳市政府自接到征地批准文件后,需以书面形式在被征用土地所在村组内发布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在制定征地补偿方案时,需与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充分的协商。

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制度。沈阳市在制定拟征地项目的安置方案和补偿标准时,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权利人的申请,组织召开听证会议,听取并研讨相关权利人的意见,保证拟征地项目的安置方案和补偿标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权利人的意愿。

2.规范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支付与分配

沈阳市在征地前,需将不少于50%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存入国土部门设立的征地专项资金账户,全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在征地批准文件下达后的1个月以内存入征地专项资金账户。征地补偿安置费应在征地补偿方案经批准后的3个月以内交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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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颁布的相关规定,若被征收的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需要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进行补偿。沈阳市目前没有颁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各县区在实际征地过程中只能采用自行颁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各县区补偿标准之间存在的差异亦会导致农民之间互相攀比,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沈阳市失地农民本身具有“劳动技能弱、文化素质低”的特点。由于自身劳动能力不足,失地农民很难在新环境中找到能够维持长远生计的工作。目前沈阳市在失地农民再就业方面提供的保障性制度不够规范,农民的再就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虽然政府会定期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但存在培训时间短、培训针对性低、培训深度浅等问题。

3.规范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制度

在征地补偿工作的执行过程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管,许多政策都无法得到真正的落实。一方面,监管人员执法不严、履职不力,许多被征地农民出现补偿纠纷却投诉无门、维权无果。另一方面,征地补偿费管理不够规范,存在克扣、挪用等现象,征地补偿费没有真正落实到被征地农民身上,政府公信力受损,严重阻碍了土地征收工作的有效执行。

存在的问题

1.土地征收信息通告有待完善

公告的形式和内容决定了被征地农民是否能够全面了解征地信息,是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重要前提。规范土地征收公告内容,一是要对拟征地项目进行全面、清晰的描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分配、社会保障、办理补偿手续的时间、公告期间与效力等。二是要明确告知被征地人拥有的权利,取得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时效。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较淡薄,应尽量使公告内容清晰明了,通俗易懂。

2.征地补偿标准有待完善

沈阳市在征地后,应将不低于80%的征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全部交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交付给负责安置的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应全部交付给被征地农民。

分别采用常规的串级控制和采用串级Smith预估控制,系统输入和干扰输入均为单位阶跃信号。仿真结果如图3所示。

3.社会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据此分析,当磷肥用量为71.6 kg/亩时,小麦的株高可达97.00 cm;小于此值时,小麦的株高随着磷肥的用量增加而增高;大于此值时,小麦的株高随着磷肥的用量增加而变矮,但都高于未施用磷肥的处理。单纯从株高的角度看,磷肥用量71 kg小麦最高,但从小麦高产栽培措施要求看,小麦应以矮杆为好。

3.企业要结合自身的实际,逐渐搭建起科学、有效的文化沟通机制,使企业文化成为员工的一种习惯。任何企业都无法避免文化的冲突和摩擦现象,毕竟企业的主体是人,不同的人在思想上存在着差异性,这就使得在交流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摩擦与碰撞现象,所以就应该建设起一个极为畅通的文化交流通道,当员工之间存在着相关矛盾,或者对企业存在着看法与建议时,就要通过及时沟通和了解,将这些影响企业文化的负面情绪及时地予以“消化”,从而维护企业自身的稳定性。当然企业也要重视做好企业的文化建设工作,通过设置专门的岗位,并且给予一些资金上的支持,以便于开展文化建设工作。

4.征地补偿监督管理机制有待完善

沈阳市制定了包括养老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障和就业等方面的土地征收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对养老保障的参保条件、缴费标准、待遇标准、资金来源、资金管理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和个人三方负担,政府负担30%,村集体负担40%,个人负担30%,村集体可以自愿适当增加负担比例,同时个人负担比例则相应减少。

对策建议

沈阳市在征地实践过程中,贯彻落实国家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保障了沈阳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但同时,沈阳市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尚存在征地信息通告内容不规范、失地农民就业难、生活水平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问题。当前,沈阳市的用地需求仍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正视并着手解决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着力提高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工作的认同感和满意度,是沈阳市保障建设用地需求、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沈阳市虽然提出建立养老保障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再就业制度,但存在社保覆盖面过窄、保障水平低等问题。在实践过程中,绝大多数政府补偿机制为单一的货币补偿,虽然暂时解决了农民的生活问题,但农民的生活却无法得到长远的保障。

1.完善土地征收信息通告

沈阳市在征地信息通告方面还存在不足,征地的公告过于简洁、单一,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分配、社会保障等内容只出现在政府内部文件中,在公告中鲜少提及。一些区政府官网上发布的征地信息过于学术、官方,没有吸引力。土地征收信息的宣传工作落实不到位,信息反馈渠道不通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制度一知半解,影响征地工作的顺利执行。

2.完善征地补偿标准

制定全市统一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在实际征地过程中,考虑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繁多,征地部门应与农业、林业、物价、统计等部门联合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在调整征地区片价时,与之相配套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也应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同步更新、完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沈阳市应探索实行更加合理、规范、多元化的社会保障机制。沈阳市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符合参保条件的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参保方式灵活、缴费档次自选、制度基本统一、待遇标准合理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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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就业培训体系。根据失地农民的年龄、文化程度、就业技能和就业需求进行培训课程的设计,定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充实、社会急缺的应用技术培训。同时,也可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4.完善征地补偿监督管理机制

首先,充分发挥征地决定机关的监督作用,对征地项目的合法、合规性以及报批手续的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查与监督。建立征地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征地项目基本信息及补偿办法,实时更新征地项目进程,对征地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引入政策执行监督机制,对征地补偿款的发放、领取、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并利用微信、微博等媒体对除国家机密外的审计结果进行公示,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使征地工作公开、透明,提高征地执行者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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