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初期日本的赔偿问题_美国占领日本论文

战后初期日本的赔偿问题_美国占领日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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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战争赔偿问题从第二次世界大战接近尾声时开始提起,到1976年赔偿支付完毕,历时30余年,跨越了日本的战后恢复时期和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在日本战后史上占有重要位置。

战争赔偿问题以冷战为分水岭,基本上分为两大阶段,从1945年日本战败前夕到1949年美国占领军宣布中止赔偿为第一时期;从1951年《旧金山和约》缔结以后,到1976年日本对东南亚各国赔偿完毕,为第二时期。本文仅对战后初期的赔偿问题,即通常所称的“拆迁赔偿”谈一点看法。

赔偿问题的提出及盟国对赔偿的态度

德、意、日法西斯挑起的侵略战争给全世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据统计,死亡2,200万人,伤3,400万人。直接消耗在战争上的战费为11,540亿美元,物质损失达4,000亿美元。①其中,日本给我国军民造成的死伤就达1,500万人,损失财产5亿美元(其中包括价值1亿66万美元的金银和4,000吨左右的铜镍辅币)。②至于给受害国造成的精神创伤则是无法估量的。

为了弥补这一损失,维护人类正义与和平,盟国在进入战争末期就开始商讨战争赔偿问题。1945年7月26日,发布了《波茨坦公告》,最早规定了日本必须进行战争赔偿的原则。其第十一条规定,“日本可被准许保留足以维持其经济以及支付公正之实物赔偿的工业。但足使日本武装再起之工业不在此限。”③也就是说,除维持日本人民生活所必需及可以用来做实物赔偿的以外的工业,尤其是军需工业,要一律予以拆除或充作赔偿。

基于这一原则,在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各受害国纷纷提出赔偿要求。东南亚国家要求赔偿300亿美元,中国国民党政权也开始准备向日本提出赔偿要求,数额至少为500亿美元。美、苏、英联邦都提出了各自的赔偿要求。各国的要求与赔偿总额的比例,据1947年8月27日的华盛顿邮报披露,包括英、加、澳、印和新西兰在内的大不列颠国家集团占75%,中国占40%,美国连同菲律宾占50%,苏联占14%。④

日本战败初期,国际上要求严惩日本法西斯的呼声高涨,在这种国际气氛下,美国对日本实施单独占领之后,于1945年9月,制定了《初期对日方针》,规定:

“赔偿——日本对于其侵略行为之赔偿,须采取下列方式:(A)凡是在日本所准予保留之领土以外的日本财产,须依照盟国当局之指示,移充赔偿之用。(B)凡是非日本和平经济或供应占领军所必需之货物或现有资本配备及便利,皆应移充赔偿之用。……凡不利日本撤除军备之任何赔偿,一概不准提出。凡被日本劫夺之物品,如现在可以查明者,皆应立刻全部归还。”⑤从该方针中不难看出,美国对日占领初期,是想通过战争赔偿彻底击垮自己的军事宿敌。同时,也企图利用赔偿复兴日本周边各国,以制约日本。通过这一手段,还可以拉拢亚洲各国,使美国在太平洋地区的利益不受威胁。

1945年12月15日鲍莱在洛杉矶发表谈话时说“日本的工业设备及机械等等,最近将拆运至中国及菲律宾等国,因为日本以外的远东各国工业的迅速发展,才是防止日本再度发动侵略战争的最佳保障。”⑥鲍莱的谈话代表了当时美国的对日态度。美国采取这种姿态,一方面是迫于来自受害国的巨大压力和当时的国际舆论,但更重要的还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1947年7月11日,在美国方案的基础上,盟国远东委员会在华盛顿正式公布了对日占领的基本政策。其中第四章第四节对赔偿与归还问题有如下规定:“由于日本侵略行为的罪行及对盟国的破坏应有同值的赔偿,而且,为了彻底摧毁其军事潜力及重整军备的工业能力,盟国得移用日本支持战争的主要设备,或者移取日本现存的或日后生产的物资作为赔偿,赔偿必须不损及解除日本武装的实现,不影响占领费用的支给,与日本人民最低生活水准的维持。在日本赔偿总值内每一国家能分得多少,要看这一国家由于日本侵略所蒙受的生命与物质损失的数目及其对击败日本所作的贡献,包括抵抗日本侵略的地域范围与时间长短……,被日本劫夺去的违法没收的、或以不值钱的货币强买去的财物,如有确切证明,应该立即全部归还。”⑦

按这一标准来衡量,中国蒙受的生命和物质损失数目最大,抵抗日本侵略的地域范围最广,时间最长,中国应该是最大的受偿国。但是,被迫退守台湾孤岛的蒋介石政权却在1952年4月的“日台和约”中放弃了赔偿要求。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有鉴于过去的所谓拆迁赔偿,都是些过于陈旧、几乎不堪使用的机械设备,而且,这些设备绝大多数是属于军事工业,对各受偿国恢复战争创伤的和平建设来说,不但无所裨益,而且,在财政上反倒成为一大负担,而中方迫切需要的轻纺工业设施虽百般要求也没能得到。

2.在同中共的角逐中处于劣势的蒋介石政权,为了防止日本同中国大陆建立密切的经济关系,进而导致政治、文化联系密切,承认中共政权,就以放弃战争赔偿为筹码,换取日本对自身政权的承认,达到孤立大陆中共政权的目的。宇都宫德马指出:“昭和30年代前期日本一些人反对恢复日中邦交的最大论据就是赔偿问题。”⑧因此放弃赔偿要求,被台湾政府认为是保持日台关系、阻止中日建交的重要手段。

3.处在美国保护下的台湾蒋介石政权只能唯美国对日政策这一马首是瞻。到了50年代初,由于世界局势的变化与冷战的加剧,美国的对日政策开始转变为,复兴日本经济,恢复日本在亚洲的领导地位,并想通过日本代替美国对亚洲各国施加影响,以阻遏中国革命的成功所带来的巨大冲击波,从政治、经济上孤立大陆中国。在战争赔偿问题上,也由积极推进变为极力反对。这对台湾国民党政权不能不产生深刻的影响。

赔偿方案的提出与实施情况

尽管在战后初期的一系列文件中明确地规定了战争赔偿的原则,但是,执行者美国占领当局后来不但没有认真贯彻执行,而且,为了自身利益,严重扭曲了战争赔偿的进程。

鲍莱方案

1945年冬,奉杜鲁门总统之命,鲍莱到达远东进行实地调查。他认为,只有让日本以外的远东各国迅速发展工业,才是令日本不敢再侵略的最佳保障。并且,只有让日本以外的远东各国与日本在平等地位上互通贸易,就近监视日本,才能避免将来美国数百万青年再渡太平洋作战。他反对以劳力、生产品、现存货物、股票及债券支付赔偿。他认为,主要受偿国如中国、菲律宾都是劳力充裕的国家,如果再输入日本的劳力,只有造成失业和延缓各国劳工生活水平的提高。以现存工业产品作为赔偿,势将允许日本扩充生产规模,超过其国内经济的需要。这不但使日本成为国际市场的有力竞争者,而且,替日本储备了作战的潜力。所谓现存货物,不包括黄金及其他贵重金属,应留供日本在过渡期间充作出口商品,以换取最急需的粮食和原料。至于商业股票及债券,如作为赔偿之用,等于盟国帮助日本获得建立扩充工业的资本。基于上述思想,鲍莱建议:全部拆除军需工业,如制铝、制锰、人造橡胶等;部分地拆除重化学工业,如钢铁、机械、化学、造船、电力等。计划给日本保留年生产能力为50万吨铣铁、225万吨钢坯、150万吨轧钢的钢铁工业,保留水力发电工业的全部,火力发电工业保留200万千瓦。造船工业拟保留每年15万吨的生产力和500万吨的修理能力。化学工业也予以保留,以便增加日本的肥料生产。日本战后尚有纱锭271.8万枚,纺织机13.3万架。鲍莱主张不仅不能拆除,而且,还应该扩大到纺锭300万枚,纺织机15万架。制丝工业也全部保留。

鲍莱方案在当时美国提出的各种方案中还是比较严厉的一种。根据鲍莱的建议,日本各种重要工业的生产能力,在亚洲各国总生产能力中的比重如下:钢轴占81%,钢筋75%,铁44%,铅63%,锌79%,铝72%,机械工具85%,运输机械65%,硫酸75%,盐类90%,电力56%。

鲍莱的方案把日本平时的工业能力削减了30%。但如果付诸实施,日本的工业力量在整个亚洲仍然占据优势地位。连日本自己都承认,远超过了维持其国内需要的能力。这次战败所造成的损失,实际上只限于日本在各殖民地的基本设施和固定资产。日本在本土仍保有大量的生产能力、技术人才与熟练工人。日本可以立即动员起来,进行生产和扩大生产。日本仍然是亚洲生产力最强的国家。

盟国远东委员会方案

美国根据鲍莱的建议,于1946年4月,拟定了一个临时赔偿计划,提交远东委员会。5月,远东委员会对日本12项工业陆续通过了一个暂准保留额,这就是所谓的临时赔偿品拆迁方案。远东委员会通过的临时拆迁工业项目为:(1)陆海军工厂、航空工厂、轻金属工厂除少数外全部拆除,人造橡胶工厂全部拆除;(2)机床、器具厂暂准保留27,000家;保留钢350万吨,铣铁200万吨;年造新船15万吨,修理船舶能力300万吨。保留年产轴承价值3,250万日元;火力发电量为210万千瓦,但允许根据需要再作考虑(日本当时火力发电量400万千瓦;战前也不过300万千瓦,实际上全靠水力发电)。年产硫酸350万吨(战前日本产量不过230万吨)。年产烧碱82,500吨;人造石油全部拆除(当时日本所存人造石油厂家一共8家,年产量118,000吨)。

美国占领当局从1946年1月开始,对日本陆海军兵工厂、研究所及航空工厂指定524家作为赔偿对象,交第八军监管。8月,又指定造船厂25家,民间军需工厂273家,机床厂90家,轴承厂32家,硫酸厂24家,钢铁厂22家,苏打厂1家,烧碱厂18家,火力发电厂20家,一共505家充作赔偿工厂。连同原来指定对象加以增删后,合计1090家(其中包括陆海军工厂及研究所132家、航空工厂370家)。

但是,随着世界局势的变化,美国的对日政策开始由惩罚向宽容和重建发展。反映在赔偿问题上,就是赔偿工厂名单经常变动。在数量上,日益减少。从质量上看,也不断地以小易大,以破损易完整。许多重要的兵工厂都从赔偿名单中删除掉了。被充作赔偿对象的都是些设备严重老化、破旧,行将被淘汰的工厂。这些工厂的拆迁,在某种意义上为后来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对受偿国来说,由于并非和平建设所必需,因而对经济恢复与发展益处并不大,反而却给财政带来了负担。

斯揣克反赔偿论

1947年9月,斯揣克在《亚美利加杂志》上发表文章,声称“目前远东委员会所制定的巨额赔偿的政策,将召致日本经济破产和使美国年复一年地继续救济日本。”他认为,“鉴于目前世界经济的状况,在一位病人的一支臂膊上抽了一品特的血,那么,美国便不得不在病人的另一支臂膊上注入一品特。第二次大战后所使用的实物赔偿的方针和第一次大战后所使用的金钱赔偿的方法,都同样地不适用于美国。美国反正是要拿钱的,不过,也不必去尝试一种不真实的赔偿计划,让自己破产。美国必须立即谋求取消远东委员会的建议的方法。”⑩

从1947年起,美国通过马歇尔计划,把世界政策的重点放在复兴欧洲上,同时,美国对于日益高涨的亚洲民族独立运动也深感有抑制的必要。于是,美国便开始采取缩减乃至放弃摧毁日本军需生产的方针,并开始援助日本,使之尽早得以“自立”,成为美国在亚洲推行其世界政策的基地,代替美国对亚洲各国施加影响。

1948年5月18日,发表了莱德勃代表团的庄士敦报告,该报告将战备工厂赔偿名单中的硝酸、人造橡胶、造船、制铅、制镁等工厂尽行除去。全部赔偿价值仅为1939年当时的66224.7万日元,按当时汇率仅约值16500万美元。

进入1948年,中国的局势进一步明朗,蒋介石国民党政权在中国大陆的统治破产已成定局。美国因此而考虑调整对日政策,欲使日本成为美国在亚洲的跳板和基地。1948年2月26日,美国派遣政策委员会主席凯南前往日本,调查日本经济。与此同时,合众社自华盛顿传出消息:“马歇尔对于复兴日本的政策业已决定。因为中国在亚洲反共的斗争中间,永远不能处于决定的地位。所以,决定改变对日政策,以积极的步骤扶助日本。”(11)首先就是减少赔偿,保全日本的经济实力。陆军副部长德莱伯、副国务卿罗凡特、国务院顾问斯揣克都一再强调:“日本的赔偿应以与复兴日本经济无重要关系的工业设备为限。”(12)

1949年5月12日,美国政府片面通知远东委员会会员国,决定停止拆迁作为临时赔偿的工厂设备(占原计划赔偿总额的30%)。于是,845所军需工厂(包括陆、海军兵工厂96家,飞机制造厂301家,私营军需工厂178家)被陆续地取消了“指充赔偿工厂。”于是第一阶段的赔偿亦便就此结束。

如何评价拆迁赔偿

从1945年7月,首次把日本赔偿问题提上日程起,到1949年5月,美国占领当局宣布停止赔偿为止,近四年时间,随着世界形势的变化和美国政策的转变,有关赔偿的方案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最后付诸实施的仅有16500万美元,即使不包括中国,仅与东南亚各国330亿美元的索赔要求相比,也是极为悬殊的。

日本在战争中,本土并未受到多大损失,所丧失的只是殖民地。美国占领当局所实施的拆迁赔偿,占日本所有设备的百分比极小,而且,都是些破旧不堪的、对和平建设属于多余的军需工业。

赔偿是在美国一手操纵下进行的,必然要服务于美国的世界战略,使得赔偿问题自始至终体现着美国当局的主观意志。最初,美国在对日赔偿问题上态度比较积极,拟定的方案比较公正。而到后来,其态度则由抑制日本,扶植与振兴邻近亚洲各国,转变为复兴日本,通过日本对邻近亚洲各国施加影响,同日益高涨起来的民族解放运动和共产主义的影响相对抗。

美国在对日赔偿问题上的态度的明显转变,是与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转变同时出现的,这些转变是与当时的历史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的。

从日本方面来看,自1947年实施新宪法以后,无论从政治上,经济上还是思想文化方面,日本都已经表明将按照美国的意志来改变内政外交方针。在政治上,日本接受了,至少在形式上接受了美国赐与的政治制度;军事上已经按美国的设想实现了非军事化;思想观念上不仅不象其他亚洲国家那样对西方文明表现出过分排斥心理,并且张开双臂予以接受;在经济上拥有亚洲其它国家无与伦比的工业力量和坚实的工业技术基础。从上述几方面衡量,日本是冷战中用以对抗社会主义阵营的一张王牌。

因此,在实施赔偿过程中,那些对能够迅速恢复日本经济至关重要的轻工业,以及设备良好的重化工业都完整地被保留下来。

战前和战时,日本出于战争需要,使机器设备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到战争结束时,许多设备已经严重老化,甚至不堪使用了。这部分设备由于赔偿的实施而找到了去处。赔偿的实施过程与日本战后初期的经济结构转换过程基本上同步。也可以说,它已被纳入为日本从战时经济向和平经济体制转化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赔偿虽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色彩,但是,不得不承认客观上却为日本的战后设备更新创造了有利条件。

注释:

①(日)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战后改革》第二卷,《国际环境》,东京大学出版会1974年版,第313页。

②孟宪章等著:《日本问题全面论》,东亚书社1948年7月初版,第82页至83页。

③(日)鹿儿岛和平研究所编:《日本外交主要文书年表(1941-1960)》第一卷,原书房1983年2月版,第74-75页。

④参见孟宪章等著:《日本问题全面论》,东亚书社1948年7月初版,第80页。

⑤(日)鹿儿岛和平研究所编:《日本外交主要文书年表(1941-1960)》第一卷,原书房1983年2月版,要第89页。

⑥孟宪章等著:《日本问题全面论》,东亚书社1948年7月初版,第70页。

⑦孟宪章等著:《日本问题全面论》,东亚书社1948年7月初版,第68-69页。

⑧(日)宇都宫德马,《记者同盟报》1987年7月号,转引自《参考消息》1987年12月13日第2版。

⑨(日)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编:《战后改革》第二卷,《国际环境》,东京大学出版会1974年版,第334页。

⑩孟宪章等著:《日本问题全面论》,东亚书社1948年7月初版,第78页。

(11)孟宪章等著:《日本问题全面论》,东亚书社1948年7月初版,第113页。

(12)(日)井上清、铃木正四等著、张廷铮等节译:《战后日本》,世界知识出版社1955年版,第113-1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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