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利用核能与不扩散的困境与出路_原子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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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8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2 8832(2006)6期0064-07

核能开发与利用无疑是20世纪人类最大的科技成就之一。像其他技术一样,一经发现,它即经历了分裂:一是为军事所吸纳,人们造出威力巨大的核武器。二是用于发电、医疗等领域,成为造福人类的重要能源。

一、历史与现状

1.和平利用与防扩散的提出。核能问世后,国际社会即对这种物理能的走向表现出关注。联合国自成立之日起就提出,要防止核技术用于军事目的,授权原子能委员会“处理由于原子能的发现和使用原子武器所引起的问题”,研究“从国家军备中消除原子武器及所有其他的主要可用于大规模杀伤的武器”。①最早提出不扩散思想的是爱尔兰外长弗兰克·艾肯。②在1958年第13届联合国大会上,艾肯指出,国际社会全面裁军谈判进展缓慢,如果在谈判期间不进行防止核扩散问题的谈判,随着拥有核技术国家的增多,全面裁军难以实现。因此,实现全面裁军前,首先要防止核武器的扩散。他呼吁,有核武器国家不应向无核武器国家转让核武器,无核武器国家承诺不生产核武器。但在当时条件下,提议遭到前苏联和美国等国强烈反对。

在探讨和平利用核能源时,我们不能不提美国。为垄断核技术,美国政府做出一系列努力,如1944年6月美英成立“联合发展信托公司”,负责勘测、生产和获取足够的铀和钍,满足盟国核研究开发的需要,同时作为预防手段,公司要垄断全球铀和钍的产地并全部收购上述放射性原料,避免它们落入德国和前苏联手中。③事后证明,全球范围内广泛存在的铀和钍材料使美英的垄断想法破灭。1946年,杜鲁门政府提出“巴鲁克计划”,试图授权联合国安理会下辖专门机构,对其他国家进行核查,以确保它们不拥有核武器。但在该机构核查人员进入前苏联等有关国家前,美国不会销毁其核武器。前苏联坚决反对这一倡议,认为它是虚伪的,目的是为保证美国独有核武器技术和核武器的垄断地位。前苏联政府认为,核查是对主权的侵犯,是无法接受的。前苏联驻联合国大使葛罗米柯声称,“苏联政府绝不想让这种情况出现,即把苏联经济或者其中部分置于外国控制之下。”④他指出,在建立起不带有入侵性的国际性原子能控制机制之前,美国必须销毁其所有核武器。美国断然拒绝这一提议。在当时,围绕着和平利用与防扩散,美苏等国都有自己的如意算盘。

核垄断被打破,加之美苏两大阵营冷战开始,艾森豪威尔总统于1953年发表“原子能为和平服务”的演讲,主张核能和平利用。在此指导思想下,(1)美国以实验室为基础建立起核技术和工程学校,训练来自国外的科学家;(2)解密成千上万份原子技术文件;(3)承办第一届“和平使用原子能”的联合国大会;(4)与不下20个国家签署原子能合作协议。

这些举措向其他国家扩散了核技术,最明显的例子是美国与南非和印度的合作。1954年3月,美国家安全委员会通过NSC5409“美国对南非的政策”文件,要求美国在拥有冷战主战场的地区支持一个“强大、稳定和负责任的政府”。1955年,总统批准NSC5507/2号“和平利用原子能”文件,允许核技术出口以促进美国的国际和地区利益。同年,印度向美国一次性购买10吨重水,用于CIRUS⑤反应堆的运行。美国在反应堆建成前4年就急忙提供重水,是因为美国判断,1953年3月斯大林死后,前苏联和中国将会加速吸引印度进入共产主义阵营的步伐,向印度出售重水是为拉住印度。核能与技术成为美国推行其对外政策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工具,而当时印度正竭力寻求核能发展机会。

这些所谓“用于和平”目的的扩散使世界有核技术能力的国家在迅速壮大。批评者认为,如果没有杜鲁门政府提出的“和平利用核能”计划,印度等国不可能顺利获得原子弹制造技术和材料。这一时期,数十个国家启动了核反应堆、铀浓缩和钚提取工程,多个国家正是从美国“和平利用核能”计划中生产出核武器。美国学者皮特·拉沃尔认为,杜鲁门政府“和平利用核能”所产生的一种无意识的后果是,全球范围内核研究和核电计划的扩散,这些计划中的许多项最终变成“核武器生产工程”。⑥美国原子委员会顾问伊萨多尔·拉比称,没有足够有效的控制民用核能转入军用的国际机制,“即使是印度这样的国家,当拥有足够钚材料后,也会去寻求发展核武器。”⑦1998年印巴两国向世界公开了核武器制造能力,印证了拉比当年的预言。

2.和平利用的依据。最直接、最权威规定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律法依据是1970年生效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条约》共11项条款,其中第三、第四、第五条款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和平利用核能问题,认为“扩散核武器将使发生核战争的危险严重增加”,各成员国承诺“进行合作为应用国际原子能机构对和平核活动的各种保障措施提供便利”。《条约》确认以下原则:“一切缔约国,不论是有核武器国家或无核武器国家,均能为和平目的而获得和平应用核技术的利益,包括有核武器国家由于发展核爆炸装置而可能得到的任何技术副产品。”“深信在促进此原则时,所有缔约国均有权参加尽可能充分的科学情报交换,以促进和平目的应用原子能的发展,并且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对促进这种发展做出贡献。”⑧其意义有二:一是所有成员国均享受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力;二是核能和平利用必须严格置于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等组织的监督下进行。

缔约国发展和利用核能的权利必须得以保证,缔约国可帮助无核武器缔约国发展与和平利用核能。核能和平利用包括两部分内容:(1)动力应用,但因1979年美国三里岛核电站事故、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和1999年日本茨城县东海村核泄露事故,国际社会对利用核能发电的可靠性提出质疑。(2)非动力应用,主要用在医学、生物研究和农业等方面。1996年开始签署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规定,所有用于军事和非军事目的的核爆炸都应被禁止,但该《条约》不否定成员国和平利用核能,特别是电力应用的权力。

应该指出,国际社会达成《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得益于核武器国家与无核武器国家间的妥协:有核武器国家希望核扩散仅限于已有国家,因此它们承诺进行核裁军,同时保证成员国享有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力。此后,美国、前苏联、法国等国相继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高浓缩铀(通常低于制造核武器的量)的研究堆。这种核材料和技术及反应堆的转让使多个国家掌握核裂变及其潜在的应用技术。

1974年,印度引爆所谓“用于和平目的”的核装置后,加之美苏核军备竞赛日趋激烈,国际社会对和平利用核能的呼声渐弱,相反,防核扩散却叫得渐响。有关国家带头建立起新的防扩散规则:(1)国际运输。1980年有关国家签署《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7年生效。缔约国的义务是,确保和平用途的核材料在国际运输途中跨越其领土或其管辖的船只或飞机上时,得到经商定级别的保护。(2)国内保护。1994年签署、1996年10月生效的《核安全公约》规定,各国同意通过加强国家措施和国际合作,实现高标准的全球核安全:建立有效核设施保护体系,防止放射性事故发生,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不受意外辐射伤害。(3)打击核恐怖主义。2002年3月,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就消除核恐怖行为“行动计划”达成一致。2005年9月,联合国大会又通过旨在防止核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4)打击核走私。2004年初,美国认定,巴基斯坦核弹之父——卡迪尔·汗及助手在中东、东南亚等地区构建庞大的跨国核走私网。国际原子能机构总干事巴拉迪表示,该走私网络仅是国际核走私的一部分,必须加以防范和打击。

3.核能的和平利用。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称,目前,全球运行的核电站约500座,占世界总发电量的17%。核电站集中于发达国家,美国电力的约20%来自核电。法国核电站数量仅次于美国,约80%的电力来自核电站。法国议会技术选择局的报告称,“目前而言,核能是与温室效应作斗争的惟一技术选择”。欧盟委员会称,欧盟国家每生产1千瓦电力所排放温室气体平均为444克,德国670克,而以核电为主的法国只有60克,为欧盟平均值的13.5%,不及德国排放量的10%,核电在环保方面的优势不言而喻。⑨核电站数量较多的国家还有英国、德国、比利时、日本、印度、加拿大、俄罗斯、中国等。⑩这些核电站的建设与投产成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动力。很显然,和平利用核能多集中于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水平还相当低。这种不公平性是造成今天和平利用与防扩散矛盾的重要因素。

上世纪70年代开始,出于安全考虑,部分国家放慢或取消核电站建设计划。近年来,受全球能源紧张、核技术改进及环保等因素的影响,部分国家又把目光转向核能。1996年,美国提出第四代核电站理念,(11)要求建设更经济和安全,同时减少废料生产量和提高防核扩散能力的电站。2000年1月,美国、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法国、日本、韩国、南非、英国九国举行会议,就新型核电站建设达成共识:国家为寻求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开发核能;第三代核电站还需改进;核电需要提高经济性和安全性,减少废料生产和防止核扩散。5月,美国能源部又组织国内外百余名专家论证第四代核电站建设问题,计划2020年前建设一个或几个示范核电站,2030年推广第四代核电站建设。论证后,第四代核电反应堆方案共6种:气冷快堆、铅冷快堆、熔盐堆、钠冷快堆、超临界水堆和极高温堆。2006年2月,美国又启动“全球核能伙伴计划”,要与民用核项目发达的国家,如法国、日本和俄罗斯进行国际合作,研制和启用新型完善的反应堆,采取新的核燃料加工方式,保证在大量减少核废料的同时产生更大的能量,防止核材料被不稳定的国家和恐怖分子所利用。目前,俄罗斯已同意参加该计划。根据计划,(12)2010年前美国将兴建新型核电站。布什总统已批准能源部在2007财年拨款2.5亿美元,当作计划的启动经费。

俄罗斯继承了前苏联核能利用大国的地位,十分重视核电开发。2000年5月,俄罗斯总统普京批准《21世纪上半期俄罗斯核电发展战略》报告。主要目标有:(1)确保现有核电厂及核燃料设施持续安全而有效地运行;(2)用安全性核电厂(相当于第3代)逐步替代现有核电厂,20-30年内满足核电发展需要;(3)满足核能技术商业化的需求,用快路子增殖堆和闭合燃料循环的大规模核电工业替代基于热中子堆的有限核电工业。(4)确定“自然安全”战略,把核电厂固有的安全概念扩展到整个燃料循环的过程中,安全还包括放射性废料和核不扩散。(5)确立2010年、2030年和2050年远景规划。

同年9月,俄罗斯总统普京在纽约新千年峰会上提出推动核电发展倡议。主要思想是:国际社会进行广泛的合作,共同开发一种符合“自然安全”的新型核反应堆和核燃料循环体系,这既可确保人类可持续发展所需能源,也可防止核武器技术的扩散,改善全球环境。目标是建设增殖、安全、经济以及减少核废料和防扩散,这是二战后第三个国家元首提出和平利用核能的倡议。此前,美国艾森豪威尔和法国戴高乐都曾提出类似的主张。

中国第一座核电站——秦山核电站(31万千瓦级)1991年建成投产。1994年建成投产的大亚湾核电站(百万千瓦级)开创中外合作建设核电站的先河。1996年秦山二期核电站开工。目前,浙江和广东两省核电上网量均超过本省总发电量的13%。2005年江苏田湾核电站建成后,中国核电机组达到10个,总装机容量913万千瓦。(13)预计到2020年,中国将建成三大核电基地:浙江秦山、广东大亚湾和江苏田湾,核电装机容量将达3600万千瓦,占全国电力装机总容量的4%以上。(14)和其他发达国家比,中国在核电站建设方面还有较大空间可为。

核能和平利用并不仅局限于发电。还以中国为例,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从事核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单位300多家,同位素与辐射技术在医疗卫生、工业、农业、环保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年产值150亿元人民币。

二、和平利用与防扩散之争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生效后,和平利用与防扩散出现新现象:在防扩散方面,不再有国家愿意承认自己在从事核武器研究计划,但这并不表明核武器计划从某些国家的视野中消失。上世纪80年代仍有19个国家和地区从事与核武器相关的研究工作。(15)在和平利用方面,国际原子能机构加大监督保障力度。1997年5月,机构理事会核准保障协定附加议定书,就提供核燃料循环信息、现场核查等做出具体安排。同时,有关国家提升核能合作门槛,合作均依《条约》和附加议定书的规定进行。核扩散在《条约》生效后明显放慢速度,但这并未完全解决和平利用与防扩散之间的矛盾。

1.焦点是和平利用。《条约》对和平利用与防扩散做出相应规定,成员国在享有和平利用核能权力的同时,必须恪守防核扩散的义务。由于《条约》是有关国家讨价与还价的结果,在怎样才算和平利用、使用何种反应堆、储存多少核燃料等具体问题上并没做具体规定。而且国际监督保障制度更多停留在纸面上,真正实施举步维艰。1974年印度引爆核装置后,国际社会如梦初醒:“和平利用”与制造核武器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有关国家不得不终止多项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

目前,和平利用与防扩散两种对立更趋尖锐。拥护者认为,主权国家有权利享有人类科技进步的成果,这是国际法赋予的权力,其他国家无权剥夺他国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力。反对者认为,由于缺乏清晰的界限,“流氓”国家会打着和平利用的旗号从事与军事相关的核研究活动,甚至制造出核武器,它们认为伊朗和朝鲜就是最大的怀疑对象。因此,必须全面剥夺它们利用核能的权力。而伊朗和朝鲜则认为,和平利用核能是解决能源不足、发展经济的重要内容,且是国际法授予的权力,不容剥夺。

2.美国。作为最早倡导和平利用核能的国家,现在却很少谈和平利用,相反把防扩散提高到国家安全战略高度,提出为防止核扩散,可进行“先发制人”的打击。2002年12月,布什政府发表《应付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家战略》报告,阐明美国防扩散与反扩散的决心与意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威胁源于一小撮不法国家及这些国家、核武器及其材料和恐怖分子的结合。2003年1月,布什总统在国情咨文中又指出:“美国和全世界当前面临的最大威胁是一些不法政权企图获取和拥有核生化武器。”他强调,为消除企图获取这些武器的政权,尤其是伊拉克、朝鲜和伊朗三个“邪恶轴心”国家所造成的威胁,必须更迭这些国家的政权。美国绝对不允许朝鲜和伊朗这样的国家拥有利用核能的权力。曾在美国务院负责军备控制的博尔顿指出,“美国防扩散战略的前沿不仅以众所周知的无赖国家为目标,而且针对为在扩散问题上最受关注的国家提供帮助的交易途径和实体。”(16)布什总统把目光放在行为者身上,而不单单是核武器本身的扩散,这有别于其前几届政府的防扩散主张。

3.俄罗斯。坚持和平利用与防扩散并举是俄罗斯的基本立场。认为和平利用是国际法授予成员国的权力,他国无权剥夺。2006年1月25日,俄罗斯总统普京在欧亚经济共同体跨国委员会的会议上声明,核“安全是多维概念,是需要经过精心考虑后采取复杂方案的领域”。俄罗斯致力于在欧亚经济共同体框架内扩大全球能源安全合作,优先事项之一就是进行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在今天对优质能源需求不断增长的时候,充分发挥各国在本领域的潜力具有特殊意义。逐步减少的化石燃料储量及环境问题,已成为国际议程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必须创建一个全球基础结构的模式,以赋予所有感兴趣的国家获得同等核能力的机会。也要强调以可靠方式遵守防扩散制度的要求。”俄罗斯坚持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并在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控制下建立提供核燃料循环服务,包括浓缩服务的国际中心体系,可成为发展这种新基础结构的关键内容。俄罗斯已准备在其本国领土上建立国际中心。

这种合作主张延伸到解决伊朗核问题上。2005年12月底俄罗斯向伊朗递交在俄境内建立铀浓缩联合企业的提议,欧盟和美国都表示可接受这一妥协方案。但伊朗对此并没有太多的兴趣。2006年2月,俄副外长基斯利亚克表示,俄罗斯愿与伊朗合作,帮助其获得和平开发核能的合法权利。俄罗斯提出的与伊朗建立铀浓缩联合企业的建议依然有效,俄方希望能于近期就此问题与伊朗举行磋商。他说,俄方提出上述建议,就是为消除伊朗核计划带来的不良影响。截至8月末,即联合国准备实施对伊朗制裁前,俄罗斯仍主张通过谈判解决问题。

4.中国。主张《条约》成员国和平利用核能权力应得以保证,但要防止核能被转移到军事目标上。在《条约》2005年审议大会筹备会议上,中国散发的文件最能代表这种立场:第一,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及其国际合作,是《条约》的重要目标之一。切实加强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工作,有助于全面实现条约的各项目标,并对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起到推动作用。第二,不应限制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力。应取消对发展中国家转让核技术的种种不合理限制。应积极支持发展中国家和平利用为目的的开发和利用核能,使核能更好地造福于人类。第三,国际原子能机构应严格遵循机构《规约》所确定的目标,保持机构两类活动的平衡开展。不能片面强调其保障监督职能而损害其对和平利用核能国际合作的促进工作。国际原子能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第四,国际原子能机构两类活动保持适当平衡,有利于保证会员国积极支持和参与机构的各项工作。机构开展的活动,尤其是促进性活动和技术合作活动应有相应的资源保证。技术合作基金对于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的国际合作十分重要,机构所有成员国应当足额和及时认缴技术合作基金。第五,对核材料和核设施进行实物保护的主要责任应由各国政府承担。同时,各方有必要在防范和制止可能的核恐怖活动中加强国际合作。国际原子能机构为防范核恐怖主义做出的努力应该受到支持,其所需的资源应另辟渠道,而不能影响机构的核心活动,特别是促进性活动的开展。

三、困境与出路

随着技术发展及国际安全形势变化,核扩散形势趋向严峻,恐怖分子或集团正寻求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用以对付无辜平民。他们可盗窃或从黑市上购买核材料。散布于民用核设施、医院和实验室的放射材料也为制造“脏弹”提供了便利条件。世界近500座民用核反应堆容易成为恐怖分子攻击目标。西方学者坚信,“9·11”事件后美国还遭受过另一次恐怖事件——炭疽袭击。尽管没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但国会和其他办公室发现的白色粉末所造成的心理影响犹在,国防部等部门至今对邮寄品实行严格检查,人们更愿接收电子邮件,而不愿接收邮寄品。从这一点上看,国际社会强化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努力不但必要,也十分迫切。

但是,由于大国强权政治和单边主义盛行,加上核能利用不单是技术问题,还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多领域,因此和平利用与防扩散日趋复杂化,必须采取综合治理的方法,从根本上解决有关国家在安全、经济、技术等领域里的关切。

双重标准让和平利用与防扩散严重对立。美国竭力主张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新的防扩散体系,剥夺那些“无赖国家”利用核能的权力。另一方面,出于全球战略考虑,美国却在践踏现有国际规则。2006年3月美印达成民用核能合作协议,承诺向印度提供民用核能技术和核燃料。印度则同意把22座核反应堆的14座永久性接受国际监督。核协议若得以实施,无疑是对美国“全面安全保障”规定的修正:修改有关国内法律,允许向未签署《条约》、但已取得核武器的印度出口核燃料和提供核技术;修改“核供应国集团”的有关规定,给予只有部分核设施接受国际监督的印度特殊待遇。因为任何国家要从该组织成员国获得民用核能合作,就必须把所有核设施置于国际监督之下。印度可在不签署《条约》基础上被认可为是“核大国”,获得核能技术和核材料。印度前内阁官员近日称,根据合作协议,印度可保留6座不受监督的反应堆,每年可生产130千克武器级钚,这些核材料至少可造50枚核弹。(17)

与此同时,美国对朝鲜和伊朗开出另一张“菜单”——完全弃核。这无疑会增加无核武器国家对美国核裁军、反扩散及和平利用核能承诺的怀疑。《条约》能达成归因于有核国家和无核国家的妥协:有核国家“合法”拥有核武器并承诺最终完全消除核武器;其他成员国不发展军用核能力可获得和平利用核能的权利。《条约》签署后,“有核”和“无核”国家的表现均难尽人意。美苏(俄)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核力量裁减,但距离完全消除目标相去甚远。部分无核国家借和平利用核能之机发展核武器。

必须重新审视和平利用与防扩散间的关系,寻求两者间的平衡支点。

第一,强化现有的和平利用核能的监督保障机制。国际社会应进一步强化现有监督保障机制,要让相关国家意识到获取核武器所付代价要远远高于其受益,减少对核武器的需求。针对无核国家要求,有核国家进一步实现真正的核武库裁减,并逐步降低核武器在军事战略中的地位,对无核国家承诺不使用核武器。

第二,防扩散要标本兼治,注意力不只放在核扩散上,要考虑有关国家在寻求核武器背后的国家安全、政权巩固、国家形象等方面考虑,不可采用双重标准,从而弱化现行机制。

第三,采取相应措施包括确保核设施的安全,保管好现有核武器和核材料。所有国家停止生产武器级材料(浓缩铀和钚),并将现有燃料循环设施置于新机制控制之下。使用武器级燃料的反应堆应改用替代燃料或者关闭。有效防止恐怖分子和怀有核武器企图的国家发展核力量。应加强出口管制并对非法转让进行拦截。

第四,强化国际机构的核查和惩戒力度。加强联合国安理会在防扩散问题上的权威性。加强国家原子能机构,包括提供更多授权、足够经费和人力资源支持,推动大国间磋商合作。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改进核能和平利用技术。长期以来,出现和平利用核能与防扩散矛盾还有技术性原因,现行核能利用技术带有相关副产品,不利于防扩散。国际社会应合作开发新型和平利用核能的方式,建设更经济、更安全的核反应堆,不但提高核能利用率,而且保证防扩散措施的落实。这种国际合作应是国际性和不带有任何歧视的,而不单单是美国、俄罗斯、欧盟少数国家或集团的合作,要照顾发展中国国家对能源的需求,从技术角度提高防扩散的有效性。

总之,国际社会要在和平利用与防扩散之间找到平衡支点。对仍在观望的国家来说,大国妥协和实现承诺无疑会坚定其放弃拥有核武器的信心。否则,一味制裁甚至动用武力打压会使问题复杂化。

〔完稿日期〕2006年9月20日

注释:

①转引自刘华秋主编,《军备控制与裁军手册》,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2000年12月,第372页。

②弗兰克·艾肯(1898-1983),参加过对英国的战争,先后任爱尔兰国防部长、财政部长和外交部长等职务。

③参见Janthan E.Helmreich,Gathering Rare Ores:The Diplomacy of Uranium Acqusition,1943-1954.(Phnceton:Pt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

④约瑟夫·诺基,《苏联对待原子能国际控制的政策》,Notre Dame,Ind,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1961,第136页。

⑤为加拿大、印度和美国三个国家英文字头的缩写,该反应堆初期由加拿大与印度合作建设,所以为CIR,后来美国参与,即加上了US。

⑥Peter R Lavoy,The Enduring Efforts of Atoms for Peace,.

⑦同注[6]。

⑧《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中文版可查阅联合国网站。

⑨数字引自中华环保网,.

⑩新华网,2006年5月29日

(11)按美国分类:第一代核电站是20世纪50-60年代建设的原形堆电站;第二代是70-80年代建成的商用核电站;90年代建成的轻水反应堆式电站为第三代。

(12)该计划可在美国能源部网站:查阅。

(13)深圳市万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06年中国核电行业分析及投资咨询报告》,2006年1月。。还可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课题组,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国家能源政策的目标及其确定》报告,2006年3月13日,,国防科工委:“中国和平利用核能的现状和未来发展”,.

(14)胡小笛大使2005年5月19日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第三主席委员会上的发言。

(15)20世纪60年代从事与核武器相关研究的23个国家和地区是: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埃及、加拿大、中国、法国、印度、以色列、意大利、日本、挪威、罗马尼亚、南非、苏联、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美国、联邦德国、南斯拉夫和中国台湾。80年代的19个国家和地区是:阿根廷、巴西、加拿大、中国、法国、印度、伊朗、伊拉克、以色列、利比亚、朝鲜、巴基斯坦、南非、韩国、苏联、英国、美国、南斯拉夫和中国台湾。参见美国卡内基研究报告《普遍履约:全新的核安全战略》,中国军控与裁军协会翻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5年7月版,第10页。

(16)美国国务院网站

(17)原载《印度防务评论》杂志,见中国新闻网,20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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