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各经济体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各经济体共同发展与私有化的界限_非公有制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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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问题。如何认识和对待公有制,这是当前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密切相关的一个重大问题。在生产资料的社会属性上,主张公有制还是私有化,一直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分野。因而它是一个关系到社会发展和国家命运的根本性问题,始终为所有有远见的政治家和广大群众所关注。

一、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邓小平在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阐述中,曾经不止一次地反复强调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①]“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②]邓小平的这两段话,十分清楚地告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就是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只能通过改革和巩固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决不能动摇或削弱这种地位,“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③]

(一)关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标志。

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解决我国12亿多人口的温饱问题,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的物质基础。

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各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不平衡的多民族国家,缩小地区差别,促进各民族、各地区协调发展和共同繁荣,加强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前提。

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是国家更好地从总体上对经济生活实行宏观调控,实现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合理配置,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在所有制的问题上,有些观点需要澄清。

第一、不应不加分析地批评全民所有制“产权虚置”,认为“全民所有”即“全民皆无”,主张国有企业只有通过产权改革实现股份化并进而将股份量化到个人,国有企业才能充满生机与活力。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从小到大,国有资产由几十亿、几百亿扩大到几千亿、到1995年3月31日已达到51920亿元。这些国有资产是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发展、国力增强和人民生活提高的最重要的保证。这些财产为人民所创造又属于人民、用于人民,怎么能说是“全民皆无”呢?

第二,不应抽象地谈论所有制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进行改革是为了更好更快地发展生产力。不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也就根本没有了社会主义,因此决不能用所有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的说法来动摇乃至否定邓小平一再强调的搞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这条根本原则。

第三,不应放弃我们党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的一贯主张。只有坚持这个原则立场、方针和政策,才能有利于实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优势互补,长期共存,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

第四,近些年来,有人提出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还有人援引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或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国有”或“公有”企业实行“私有化”的情况,认定“私有化”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种潮流,似乎我国也不例外。但是,这里有三点必须明确指出:首先,这种观点根本上否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区别,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制度下搞私有化是顺理成章和理所当然的;其次,即使在资本主义发达国家或一些新兴的工业化国家,至今仍有一些管理得比较好的甚至很好的“国有”或“公有”企业,而“私有化”的实践效果也有好有坏,从现在急剧演变的一些原社会主义国家的“私有化”实践,其现实情况和发展前景并不那么乐观。再次,旧中国搞了多年的私有制,生产力没有发展起来。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以后,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份,中国才逐步强大起来。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中国没有共产党的领导、不搞社会主义是没有前途的。这个道理已经得到证明,将来还会得到证明”。[④]因此,“私有化”对我们来说是不足为训的。

(二)关于现代企业制度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方向。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确立公有制与市场经济有机结合的微观实现形式,把国有企业真正办成充满生机活力的参与市场竞争的经济实体。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实践中,我们应该明确和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也应符合中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经过上百年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形成了一套比较适合市场经济环境、有利于社会化大生产的企业制度,我国在企业改革中应该认真地研究、借鉴、吸收和创新。但在中国这样一个已经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并有着自己独特的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农业大国,企业制度也会有自己独特的形式,决不能简单模仿、照搬西方现代企业制度。再说,西方各国的企业制度也各有特点,并不存在统一不变的模式。所以,我们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针对中国的具体特点,在认真学习西方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应“以公有制为主体”。企业制度当然不能同等于所有制,但两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不可人为割断的联系。一段时间以来,有些同志对现代企业制度作出解释时,只强调它仅仅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认为它同所有制并无联系。这种看法恐怕不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我们认为,按照这样的论断把人们的认识统一起来,是非常必要和十分重要的。

我们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的现代企业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有本质的区别。最本质的区别就是所有制基础不同、分配制度不同,劳动者的地位不同。相同的形式具有不同的内含,类似的方法服务于不同的目的。我们搞“嫁接”、“合资”,发展多种经济成份,其目的也是为了发展生产力,壮大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

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国有经济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改革中和国民经济发展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发挥公有制的主体作用,深化改革,必须抓好抓活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这一中心环节,以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分类指导,攻克重点;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通过改革,逐步解决政企职责不分、企业负盈不负亏、缺乏责任制的问题。使企业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目前要大力推广邯钢经验:“摸拟市场核算,实行成本否决”。即是强化管理,“全员责任,提高效益”。这样国有企业就会得到更快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就会得到进一步发挥。总之,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方向应该是:既要从总体上保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又要找到全民所有制的最佳实现形式,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按市场经济规则运行,充满生机与活力。

要历史地实事求是的全面的评价国有企业

近些年来,有些人认为,国有企业效率低、效益差,是公有制性质决定的,不可能改革好。这种说法既缺乏事实根据,理论上也站不住脚。首先,生产效率是与生产发达程度和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相联系的。其次,对国有企业的效益状况,也要作实事求是历史地全面分析。国有企业长期以来实际税负重于其他经济成份,多年来上缴过多,投入不足,债务沉重,设备老化,技术落后。第三,社会负担重,富余人员过多。第四,国有企业养活了多少人,盖了多少宿舍,办了多少第三产业,为社会包括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了多少低价优质能源、原材料和其他基础产品?不把这些看作效益,是不公平的,也不利于从我国实际出发,研究解决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经济效益问题。总之,我国国有企业,不论在物质产品的生产上,还是在财力上,国有企业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实际贡献比非公有制企业大得无可比拟。这是客观事实。

二、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份是党的长期方针

(一)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实行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有着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

中国属于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社会就业压力很大,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以及乡镇集体经济发展,可以解决就业压力。

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这就既不能搞私有化,也不能重走传统的“一大二公三纯”的计划经济老路,因此也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

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也需要发展多种经济成份。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也是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革的基本方向。

(二)党和政府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原则

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按其所有制的根本性质,可分为两部分: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其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公有制经济,它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基本形式。同时,我国现阶段还存在非公有制经济成份,主要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等。这些非公有制经济成份是从属于公有制经济的,已经成为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党和政府对于非公有制的方针是:一要鼓励他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发展;二要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加强管理和引导,做到既要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又要限制他们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概括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这是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指导原则。

邓小平在1985年8月会见津巴布韦客人穆加贝时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现在占整个经济的百分之九十以上。同时,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①]这一思想,既符合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符合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要求;又切合我国现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有利于调动各个地区、部门、企业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不等于私有化

强调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决不是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必要和重要性。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是我国的长期方针,这一点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国之基础为经济。但经济的发展、实力的增强,主要来自国有经济成份的强弱。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所决定。但在近年来,在所有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认为,在原则问题上一定要旗帜鲜明。要进一步注意分清一些基本界限。并认真解决前进中的问题,实为当务之急。

(一)关于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所占比重的界限

众所周知,现代国家的经济基本上都是混合经济,公有制、私有制都有,差别只是比重不同而已。近些年来,国内有些人公开地或变相地鼓吹私有化,提出“公有制的比重不一定要占到50%以上,否则就不利于市场经济和生产力的发展”。曲解公有制为主体的含义,认为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并不意味着在数量上占优势。据他们的研究,公有制经济在全国的比重,只要占到20%,最多占25%就够了,其他都应该卖掉。他们还曲解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讲的在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基础上重建个人所有制,主张“将国有资产分解到个人,实行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于是,有的地方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当地经济工作的重点,将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经济增长的主体加以大力培植。

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同时,要坚持重点论,坚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中国特色,就是要坚持计划与市场的结合原则;要坚持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效益兼顾的原则;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原则。这三个原则,就是坚持了重点论,也是我们经济改革的总政策。为此,笔者认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经济所占比重应该是: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应为30%;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应为50%;非公有经济部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所占的比重应为20%。当然这个比重是粗线条的,甚至有点理想化的。但是我们在思想上、政策上确立这个比重,其意义重大。第一,符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改革目标。在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结构比重中,公有制占到80%,保证了公有制的绝对主体地位。第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众所周知,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是不能取消的,但又不能过大,因它与市场经济竞争原则又往往相悖。而集体经济与非公有经济作为民有经济占到70%,这又与发展市场经济相一致,有利于发展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第三。体现社会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在这个比重中,占80%的公有制经济成份,充分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而占70%的民有民营经济成份,又能最佳地体现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原则,况且占50%的集体经济成份,比国有经济,比非公有经济更能体现公平与效率相兼顾、相统一的原则。这是因为集体经济其自身的独特的功能,它可容纳不同层次的社会生产力,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以上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所占比重结构,虽然是理想化结构,但理想并非不能实现,只要我们有这个总原则、总政策,就能卓越有效地指导改革,尽力实现。

关于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应占比重的问题,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五中全会的文件中都已经作出了明确的原则规定,这就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从而有利于“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⑤]五中全会指出:“国有经济对整个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企业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发展壮大自己”。[⑥]这里所说的“优势”,应理解为既包括数量也包括质量,因为没有一定的数量也就没有质量。尤其是在近年来公有制比重已明显下降(平均每年降低2个百分点)和国有资产正大量流失的情况下,盲目提倡公有制经济比重应进一步大幅度下降的主张显然是不妥的,如果付诸实施是很危险的。

如果国家直接掌握的公有制经济只占20—25%,能调控全国经济吗?这里不仅指市场调控、物价调控,还包括产业结构的调控,沿海与内地经济发展的调控,对外贸易的调控(防止自相残杀),支持“拳头产品,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等等。我们认为,如果把公有制经济降低到占20—25%的水平,国家就无调控全国经济了,其结果必然会出现我国东西部差距会发展为尖锐的东西部矛盾,现有贫富差距会发展为两极分化,给国家的经济、政治和人民生活带来深重的灾难。

(二)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不搞私有化

在发展多种经济成份的同时,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更不是要实行经济私有化。但是,现在有些人在贯彻十四届三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时,其观点和做法却背道而驰。如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⑦]五中全会文件第26条对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基本做法规定为: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形式,将改组、联合、兼并放在前面,将出售放在最后,在次序上做出这样的安排,显然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其目的只有一个,即确保国有小企业在改革过程中不断发展壮大,地位不断提高。但有些人在列举的国有企业的改革方法和做法上将次序颠倒了过来。如公司制、股份制、拍卖、租赁、依法破产、兼并联合、嫁接外资。在改革的做法上,把五中全会强调的改组、联合、兼并中的改组去掉,将联合、兼并置于靠后的位置,有意把其中的股份制、拍卖之类的做法放在首要位置上。其目的无非是要实现国有小企业的非国有化,亦即变相的私有化。他们提出:“对于占大多数的国有企业应通过拍卖的方式,逐步民有民营化。”在这种错误思想指导下,有的地方大面积向私人和外商出售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不仅亏损企业卖掉了,赢利企业也卖掉了。对此,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邓小平在1992年初,视察南方的重要讲话中说:“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⑧]“在整个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⑨]“道理很简单,中国十亿人口,现在还处于落后状态,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能在某些局部地区少数人更快地富起来,形成一个新的资产阶级,产生一批百万富翁,但顶多也不会达到人口的百分之一,而大量的人仍然摆脱不了贫穷,甚至连温饱问题都不可能解决。只有社会主义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摆脱贫穷的问题”。[⑩]邓小平曾经作出一个重要的论断:“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11)]江泽民指出,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我们搞现代化建设,中心任务是发展经济,但必须有政治保证,不讲政治、不讲纪律不行。这一点对高级干部尤其重要。西方敌对势力要‘西化’、‘分化’我们。”“我们的高级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是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但是有的干部,也确存在邓小平同志所说的‘在日益复杂斗争中迷失方向’的问题”。[(12)]邓小平和江泽民的重要讲话,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深远的意义。其精神实质就是要我们从政治的高度去思考问题,识别问题,政治同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世界上没有离开经济的政治,也没有离开政治的经济。经济是基础,我们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是绝对不能动摇的。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没有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经济建设是搞不好的。应该看到,经济工作中也有政治。经济域域中有许多问题与政治密不可分。如怎样发展经济,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还是搞私有化?近年来,国有资产流失惊人,如何有效地防止这一严重的现象?这些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同时也是政治问题。越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注意讲政治。这个政治集中体现在经济上,就是要搞好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既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主义事业命运的重大政治问题。就是要始终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努力壮大公有制经济,允许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发挥它们有益的补充作用。既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搞单一的公有制,又不能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能搞私有化。“人民一看,还是社会主义好,还是改革开放好,我们的事业就会万古长青!”[(13)]

注释

[①][②][③][④][⑧][⑨][⑩][(11)][(1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38。111、138、195、372、379、207—208、311、381页。

[⑤][⑦]《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9—10、9页。

[⑥]《十四届五中全会文件》第19页。

[(12)]江泽民《领导干部一定要讲政治》,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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