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新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时间论文,社会必要劳动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旷日持久争论的各方,我认为在事实上都忽视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中所指的“劳动时间”的“质”的规定性这一关键性的问题,即这种劳动时间到底指的是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抑或是指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我们知道,马克思论证了体现在商品生产中的劳动二重性后,提出了价值的“质”的学说,指出了形成价值的实体是抽象的人类劳动。紧接着,马克思在解决抽象劳动的计量问题时,提出了以简单劳动作为尺度单位来计量抽象劳动量的思想。各种具体劳动通过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都可以还原为不同比例的简单劳动。所以我在《对政治经济学中劳动时间的新看法》一文中指出(注:见拙文:《对政治经济学中劳动时间的新看法》, 《福建论坛》 经社版1996 年第3期。),自从马克思创立了劳动二重性学说之后,在政治经济学中实际上就出现了两种不同内涵的劳动时间,可以称之为劳动时间的二重性。即:一种是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另一种是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它才能用以计量同质的抽象劳动的劳动量,它才是和商品的价值量的量值有关的劳动时间,它计量的才是经济关系。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大多数都是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看成是各个生产部门内的“部门概念”。它是同一生产部门内各个别生产资料、技术水平、劳动熟练程度以及劳动强度等等都不相同的生产者在生产同一商品时所耗费的各个具体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值。
假定生产同种皮鞋的商品生产者有三类。甲类的生产资料先进,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以及劳动强度,都高于平均水平。生产一双皮鞋的个别劳动时间为8小时。乙类为中等条件, 生产一双皮鞋的个别劳动时间为10小时。丙类的生产条件最差,个别劳动时间为12小时。这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该是多少,要看各类的产品量占多大比例。在一般情况下,中等条件的产品占大多数,因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等于或接近于中等条件的个别劳动时间。如果甲类的产量为100万双,乙类为500万双,丙类为400万双,总产量为1000万双。那么,在上述条件下, 生产每双皮鞋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10.6小时,社会价值就由10.6小时劳动来决定。甲类生产者虽然生产一双皮鞋实际只耗费了8小时劳动, 但在商品价值关系中,他的8小时个别劳动时间,会被社会承认为10.6 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可形成较多的社会价值。反之,丙类生产者生产一双皮鞋的个别劳动时间为12小时,但也只能被承认为10.6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超过的劳动时间,不能形成更多的社会价值(注:宋涛等:《政治经济学》,红旗出版社1984年版,第51—52页。)。许多教科书都有类似的解说与算法。但是,这种解说与算法有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我们知道,形成价值的实体是抽象的人类劳动。商品的价值量是用它所包含的形成价值的实体即抽象劳动的量来计量的。因此,在马克思的心目中,和商品价值量有关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应该是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但是,我们知道,抽象劳动时间和抽象劳动一样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并不是现成的出发点,而是具体劳动时间和具体劳动经过抽象转化的结果。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我们直观知道的只是各个别生产者生产商品时所实际耗费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商品生产者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是不能在生产过程中直接地表现出来的,它只能通过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才能表现出来。各个别商品生产者生产同一种商品所实际耗费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是随着其劳动生产力的不同而不同的,但商品交换的社会过程实际上却把各个别商品生产者生产同一种商品所实际耗费的不同量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化为它们的共同的东西,即化为相同的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也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在理论上如何把现实经济活动中所实际存在的各种不同质的具体劳动(时间)转化为同质的抽象劳动(时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可操作的方法。当年马克思为了理论上研究简便起见,在《资本论》中总是假定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工人从事的是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这样,马克思在论述中说到社会平均劳动时,指的就是各种简单劳动力从事的简单劳动的平均,其结果仍然具有简单劳动的性质。也就是,在马克思的简单劳动的概念里,已经具有了社会平均劳动,而且是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的性质,已经不存在各个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劳动熟练程度以及劳动强度等等之间的差异了。很显然,马克思在做了这样的“简化”处理以后,在其后的所有论述中,就可以方便地把一切具体劳动所耗费的具体劳动时间,自然而然地直接转换为抽象劳动时间了,即具体的简单劳动时间也就是抽象劳动时间了,因而可以克服劳动时间二重性所带来的简化及换算的麻烦。这是马克思进行理论研究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出发点(注:见拙文:《简单劳动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出发点》,《晋阳学刊》1997年第2期。)。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正是因为忽视了这个极其重要的出发点,就误解了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平均劳动和简单劳动的同义语关系,才会无条件地误以为现实中各个生产部门内的各个别具体劳动所耗费的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劳动时间,经过加权平均后就会发生质变而转化为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了。由于在教科书的示例中,并没有说明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只是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所耗费的劳动时间,而是说劳动者的技术水平、劳动熟练程度以及劳动强度都不相同。显然他们从事的就并不都是同质的简单劳动,因而可以认为他们所耗费的劳动时间都只能是具有具体劳动时间的性质,而并不具有简单劳动时间的性质,因而不会具有抽象劳动时间的性质。其直接加权平均的结果,显然不可能发生质变而具有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的性质,或者说,它和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平均劳动完全是两回事,是不能用于决定商品的社会价值的。
其次,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把马克思的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中所说的“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一语,实际上曲解为指的是局限于各种同一生产部门内的众多的实际的具体劳动(时间)的平均,而不是把它理解为指的是全社会的简单劳动的平均,即指的就是简单劳动。此外,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部门平均”和“社会平均”是两回事。各种商品都有自己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仅仅是同一生产部门内的众多生产者的竞争所形成的结果,它还是社会上所有生产部门之间的众多生产者所生产的各种商品之间进行比较与交换的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表明了各个私人劳动的社会性质,它体现着各个生产者通过互相交换商品来互相交换劳动的关系。所以,各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必须是同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绝不仅仅是部门内部的概念。只有当所有部门的各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是同质的劳动时间,即都是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各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互之间才能进行量的比较,并按一种商品的价值同其他任何一种商品的价值的比例,也就是生产前者的必要劳动时间同生产后者的必要劳动时间的比例进行交换。但是,根据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解说与算法表明,它们都是各自的本部门生产每一单位商品所耗费的众多的具体劳动时间的“部门平均”值。而社会上各部门由于生产性质不同,特别是由于各部门科学技术应用的广度与深度的不同,导致了劳动复杂程度等等的极不相同,在实际上并不都是简单劳动力从事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因此各自的“部门平均”得出的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绝不会是同质的劳动时间。所以,按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解说与算出的各种商品的各自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不具有同质的全社会统一的衡量标准的。也就是说它们并不都是具有同质的抽象劳动时间的性质,相互之间是无法直接进行比较与交换的。除非把传统算法得出的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一次“折算”,即把它们统统再转化为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劳动时间,这样才能便于进行比较与交换。但是,马克思并没有关于他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需要进行一次“折算”的论述。况且若要进行这样的“折算”,则事实上就有了二种不同内涵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了:一种是以时钟计量的自然尺度的具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另一种是以简单劳动计量的经济尺度的抽象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这是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只有像马克思那样,事先假定把全社会各种劳动力都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工人从事的都是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则各种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的“部门平均”和“社会平均”才都会是同一回事,才仍然都是同质的简单劳动。
第三,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一般都认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分不同于不熟练劳动和熟练劳动的区分。他们认为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差别只是不同工种的诸劳动在发展程度上的差别;而不熟练劳动和熟练劳动的差别则是同工种的诸劳动在发展程度上的差别。复杂劳动折算为简单劳动的基础是简单劳动;而熟练劳动与不熟练劳动的折算不是以不熟练劳动为基础,而是以社会平均(按教科书示例的观点,实际上指的是部门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为基础。按照上述传统的观点,很明显可以看出,他们以生产某种商品的各个生产者所耗费的具体的个别劳动时间加以加权平均,得出的该商品的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不是以简单劳动为尺度单位了,而是以现实的社会平均(教科书示例的是部门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为尺度单位了(即所谓折算基础),这又是不符合马克思关于以简单劳动为计量单位的抽象劳动形成价值的思想。
实际上,马克思是把不熟练劳动与熟练劳动当作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同义语使用的。因为就价值的创造而言,熟练劳动也可以折算为多倍的不熟练劳动。马克思曾对简单劳动一词加以注释过:英国经济学家称它作《Unskilled labour》(“不熟练劳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9注(1)、19页。)。 再对比一下马克思在法文版《资本论》第一卷的几处修改,更能印证这种观点。例如,“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一语(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224注(18)、52、58页。), 在法文版中改为:“复杂劳动(熟练劳动)只是简单劳动的乘方或不如说是自乘的简单劳动”(注:法文版《资本论》第1卷中译本,第21、186页。);又如,“较高级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的区别,……”(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224注(18)、52、 58页。),在法文版中改为:“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之间的区别, ……。”(注:法文版《资本论》第1卷中译本,第21、186页。)所以,就价值创造而言, 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以及熟练劳动与不熟练劳动所做的那些区分是不恰当的,因为那样的区分还主要是从使用价值的生产角度出发所作的区分。
我认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引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主要还只是做了一种定性的说明。它只是想澄清,商品价值是不能用其实际生产中的具体劳动耗费来衡量的,而是要用它在现有的社会生产力条件下(即所谓标准条件下)所必需耗费的抽象劳动量,即以简单劳动或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的耗费量来统一衡量,以便于各种商品价值之间进行比较与交换。“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一语,仅仅是指在现有的社会生产力这一同一的标准条件下这一层意思。因为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商品价值会随着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所以要加“现有的”予以标明标准条件;而“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一语,也仅仅是表明要用同质的抽象劳动的计量单位—简单劳动或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来统一衡量全社会的各种单位商品所必须耗费的劳动量这一层的意思。因为马克思在引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之前的一段话中就阐述了:“体现在商品世界全部价值中的社会的全部劳动力,在这里是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只要它具有社会平均劳动力的性质,起着这种社会平均劳动力的作用,从而在商品的生产上只使用平均必要劳动时间或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224注(18)、52、58页。) 在这里所说的“当作”一个同一的人类劳动力,就是把无数单个劳动力统一转化为简单劳动力。马克思在另一处也说过:“……作为价值,它仅仅表现为某种设定的东西,某种仅仅由它与社会必需的、同一的、简单的劳动时间的关系决定的东西。”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Ⅲ)第138页。)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引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实际上只是想表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理论上是一种一定和现有的社会生产力条件相适应的客观地存在着的某一量值,它是用简单劳动或简单的社会平均劳动来表示各种单位商品生产时所必需耗费的抽象劳动量。事实上,现实经济活动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无法进行计算的量,它只能在生产者的背后由社会过程相对地决定。现实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复杂程度(熟练程度)等等极不相同的众多具体劳动如何转化为抽象的简单劳动,马克思并没有给出可操作的方法。尽管马克思说过:“把一切商品化为劳动时间同把一切有机体化为气体相比,并不是更大的抽象,同时也不是更不现实的抽象(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9注(1)、19页。)。但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发展到目前为止,也还没有找到可以具体操作的方法能把一切商品化为劳动时间。不过,当年马克思倒是通过极其重要的“简化”处理,即“为了简便起见,我们以后把各种劳动力直接当作简单劳动力,这样就省去了简化的麻烦。”(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224注(18)、52、58页。) 越过了现实中的转化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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