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相关经济法规的调整,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亚洲论文,韩国论文,金融危机论文,法规论文,经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7年末,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要求下, 韩国开始实行开放路线。因政府的紧缩政策,失业率一度上升到8%, 失业人口增加到200万。但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实施了经济扶持政策, 外汇市场趋于稳定,利率也有所下降,股市因外国资金的流入出现了良好的上升态势。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韩国经济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调整企业经营结构,增加企业管理透明度,进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韩国企业通过一系列的经济结构调整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这些调整具体体现在向国会提出了符合IMF体制的各种企业结构调整及雇佣调整法律案。
本文意在把1997年底实施IMF体制以来韩国相关经济法规的调整, 按年度、部门(金融部门、企业部门、劳动部门、公共部门)做一简单介绍。
一、金融、企业、公共部门及劳动部门的具体改革措施
首先,在金融方面,1997年韩国设立了金融监督委员会和金融货币委员会。金融监督委员会是国务总理下属的议和制行政机关,并把银行监督院、证券监督院和保险监督院合并为金融监督院。1998年再一次简化了金融机关合并及股份合并的程序。金融货币委员会作为韩国银行的决策机构,由韩国银行总裁担任委员长职务,废除了存款财政经济院长官的金融通货委员会召集权及议案提出权,并把银行监督院从韩国银行分离出来。
1998年对银行法作了再次修改。首先在1 月份扩大了非常任理事的组成比重,废除了设立、承接营业所方面的认可制度。接着在2 月份为了扩大银行对一般企业的出资限度,对其它公司股票的持有限度由原来的每个项目10%扩大到15%。8 月份又废除了外国人只能在外国合作金融机关任职的限制。
韩国对存款人保护方面的规定也作了修改,把存款保险公司、证券监督院、保险监督院、信用管理基金等金融业各自设置经营的存款保险机构合并为存款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可针对不景气的金融机构,向金融监督委员会提出合同移交命令及破产申请等措施。 在此基础上,1998年提高了保险费率及出损率的上限,简化了金融机构的设立程序,细化了金融机构的存款支付范围,废除了定有最高利率的利息限制法,使其根据资金的供需状况,自由决定利息。
修改了中小企业银行法,按国际清算银行标准提高了中小企业银行的自有资本比率。此外,还废除了主务部部长对借入国外资本和中小企业者募集、承接股份及运用有价证券资本等剩余资金的许可制度。
其次,在企业方面修改了证券交易法、法人税法等有关法规。
1997年为了支持企业的资金流动,提高企业财务政策的自律性,上市法人及协会证券法人的股票最低面值由商法中的5000元降低到100 元。并且根据董事会的表决,工作年度中可以进行一次现金利益分配。
1998年又对证券法作了几次修改。1 月份为了对证券公司的负债率进行限制、维持证券市场的秩序,废除了要求调查买卖交易状况等方面的制度。接着在2 月份扩大了上市公司的本公司股份持有量(股票发行总数的1/10~1/3),改革大股东为中心的企业经营结构, 强化了小股东的权力(可持股票发行总数的1%~0.5%),并且改善了上市企业取得本公司资产的制度,强化了小股东的主权行使能力,(掌握股票发行总数的0.5%~0.01%),以便能公平地进行企业承接及合并。
修改证券投资公司法,为以有价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公司预备了设立依据,并规定了企业结构调整基金的主要条件。
1998年还废除了对以信托财产方式拥有的股票的表决权进行限制,废除了已有投资信托公司的同一人持股限度。并决定提前1 年实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制度(施行期到2000年),强化了对外部监查人员及公司会计人员的限制。规定上市法人及30大财团下属公司必须设立外部监查选任委员会,并使其变成一种义务。
1997年修改了原有的法人税,规定上市法人及大企业集团法人因偿还担保债务而产生的求偿债权不属于贷款损失预备金(贷损充当金)的范畴之内。为了支持企业通过合并进行结构调整,规定合并时不征收合并差价,而在出售当年资产或折旧出售时征收。为了改善企业财务结构,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定到2000年为止对过量贷款的利息损失费不列为公司正常费用。废除列为损失费的特别修缮预备金制度,并在年底调整了对合并、分割等组织变更引起的纳税体系以及其它各种经费的损失费处理标准。在所得税方面,1998年废除了特别修缮预备金制度。
1997年底修改了租税减免法。根据财务结构改善计划,在出售事业用房产用以偿还负债的时候,免除特别附加税。中小企业在通过合并、更换法人进行结构调整时,对原事业者的不动产转让不征收附加税,在转让新不动产时一并征收。在此基础上1998年对上述规定进一步进行了修改。
为了支持企业的结构调整,引入限时(有时间限制)的租税减免制度,合并时免除登记税,不动产转让时减免50%的特别附加税。并且中小企业为偿还金融机关的负债,转让事业用不动产时免除转让所得税。进而为确保结构调整所需财源,提高了课税平衡率,缩小并调整了租税减免制度,又平衡了出口损失准备金等各种投资税额控制率。对1998年5月22日~1999年6月30日之间取得的新住宅,限时免除转让所得税。取得因企业结构调整而转卖的不动产后,5年内转卖时,减少50 %转让所得税,并且对流动化专业公司、证券投资公司及企业结构调整金也减免租税。
租税减免法在1998年底改称为租税特例制限法,引入针对租税减免制的前后评价制度。 补充完善了金融结构调整关联税制, 并且计划于1999年下半年继续延长对税制的支持,但对不急需且不必要的制度则予废除。
除上述以外,1998年还调整了其它与企业结构调整有关的法规。
在限制垄断法律方面,废除了资产总额限制(纯资产的25%),禁止30大财团相互进行债务担保,并要求到2000年3 月底全部处理掉以前的债务但保。今后2年内, 赋予平等交易委员会可以索取调查不正当内部交易所需金融资料的权利。
修改了商法,引入股份分割制度,强化董事会的责任(事实上是引入董事制度)及小股东的主权,并引入公司的简易合并制度。实行利润分割制度及年中分红制度。1999年下半年计划通过改善企业分配结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加强理事会的作用和功能,在理事会内采用监查委员会制度,整顿有关公开企业情报的规定。
修改了公司整顿法,完善负责公司整顿的法院的专门功能,强化债权者的权限和作用,以便促进企业的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的更新率,缩短了整顿程序法定化及期限(财产保全处分与否必须在申请之日起14日内决定)。1999年设立产业结构高度化审议会及新产业发展委员会,作为设立企业结构调整专门公司的根据。废除了工业发展法。1999年下半年打算进一步修改相关法律。促进濒临倒闭企业的结构调整,以恢复其经济及对外信任度。缓和决定条件,使公司在一个月内决定申请整理程序与否。缓和整理计划案的裁决条件,采用否认权行使命令制度。
修改了和议法,纠正对和议制度的歪曲运用现象,合理诱导企业的结构调整,并明文规定了和议条件及起始日期(申请日始3个月内)。 计划于1999年下半年开始为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要求在申请和议程序一个月之内决定申请与否。在和议程序失败而面临破产时,要认可以前的程序效力,并且扩大变更和议条件。
修改了破产法,破产事件的管理与公司整顿相同。1999年下半年计划进一步缩短结构调整程序,加强结构调整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在财团债权范围内增加赁金债权等,并采用否认权行使命令制度。企业宣告破产后,2个月内召开第一次债权者大会,确保与调查期的吻合。 小破产对象的财产额扩大为2亿韩元内。
修改了有关扶持企业的特别实施法,下调了风险投资企业的注册资金(5000万韩元~2000万韩元),引入实验室上市制度,并允许教授、研究员在风险投资企业兼职。
修改了韩国进口银行法,为了能够支持偿还期不满6 个月的进出口短期交易,通过延缓短期贷款期限等措施,提高了出口竞争力。
修改了有关资产流动化的法律,把金融机构及企业拥有的资产担保负债权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良好的交易依据。
修改了开发利益回收的法律,对于截至1990年12月31日得到许可运营的开发事业,免收开发负担金,并把负担金额从50%下调至25%。
修改了住宅地所有上限的法律,废除住宅地许可、申报制度及住宅地超出部分实施负担金制度,体现了市场经济原则,提高了经济主体的自律性。
修改了公共借款的引入及管理法律案,分别制定了有关外国人投资和吸引外资方面的公共借款相关规定。
修改了外汇交易法,对本国人在海外借款及海外投资,外国人的国内证券投资等所有资本交易原则上自由化,同时引入即时掌握外资流出入动向及对应措施制度。
另外,在中小企业法律方面,也相应进行了修改。
首先,1997年修改了有关振兴中小企业及促进其产品销售的法律,为了确保中小企业结构调整所需的资金,扩大发行中小企业振兴债券,支持中小企业出口,进而改善了贸易收支。
针对外国投资越来越多的情况,修改了相关法律。1998年2月, 决定外国人获取国内企业的1/3股份时可不必争取董事会的同意,简化了外国人获取国内企业已存股票的程序。同年5月, 决定全面允许外国人获取国内企业股票。接着,废除了外国人投资及吸引外资方面的有关法律,外国人投资全盘自由化。大幅度简化了外国人投资机构的认可(申告管理制度转换为申告制)、许可程序(引入一站式服务制),并且扩充了外国人投资支援制度(延长减免税期8~10年), 并可指定外国人投资地区。
土地相关法修改为外国人土地法,外国人或国外法人的土地许可制转换成土地申告制,废除了外企常驻人员取得专用住宅、事业用地、非业务用土地的限制。简化了外商以企业承接合并方式及新规投资方式的投资程序,以有效地执行鼓励外商投资制度。
在公共部门方面,1998年修改了政府组织法,精减了中央行政机关(由21个减至17个)。并且于1999年1月29 日统一了有关由政府出资设立研究机构的26种法律,并由国务总理监督的部门类研究会对这些研究机构进行扶持和管理。废除或变更依照个别法而被个别认定的各种卡特尔根据条款,有效地整顿了19种法律及22项制度。1999年5月24 日修改了国家公务员法,在总统府下设立了中央人事委员会。为强化公职的竞争,拟订了开放性职位的竞争条件,为按成就付报酬的弹性制度的运作修改了有关规定。
1999年下半年,打算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关民营教导所的设置及运营的法律。规定了有关民间委托矫正工作有关的事项、设施、组织及有关收容者待遇的事项。规定民营教导所教职员的身份和权限以及有关国家监督的事项及运营民营教导所的事项。修改有关农业协同组合合并的法律,进行经营亏损组合,对不履行合同、不听劝告的,将采用强制性合并制度,并制定了促进合并的财政支持措施。修改农业人协同组合法,统一农业、畜产业人协同组合,使其发展成有利于农民的自主性组织,以此强化农业竞争力。中央会的功能向第一组合大幅度转移,使第一组合发展成规模大、专门化,并以第一组合为核心的运营协同组合。
修改水产业协同组合法,因同一区域内的组合与法人渔村共存,导致功能重复,因而废除了法人渔村制度。加强代议员会及理事会的作用,确立保留人员解雇程序及议决条件等责任经营体制。原中央会则被改编成专管信用及经济事业部门的副会长责任制。
在劳动部门方面,1998年修改劳动基准法,取消了解雇调整制的2年施行期限;修改了有关派遣劳动者保护等法律。由于引入劳动者派遣制度,改善了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提高了企业人力管理的伸缩性。此外,1998年还修改了雇用保险法,上调了失业补偿金的最低水准和最后支付期限,扩大了对失业者的支援。修改了雇用政策基本法,促进失业者就业训练活动,对失业者实行发放生计费、医疗费及贷款等失业对策。修改了劳动组合及劳动关系调整法,并决定将劳动部部长负责的有关劳动组合工作,分出一部分交给市、道知事(相当于省长)管理,并把解除团体协议的通告时间从3月份延长至6月份。对四人以下的企业人员或增加保险费为一定数额以下的企业主,豁免其增加概算保险费缴纳义务,缓解早期再就业津贴的支付条件及个别年限补贴对象的选定条件。对于保险费未缴纳者及未参加工作的离职劳动者,对其延长支付一定时期的失业补贴。
二、企业分配结构的改革
1.意义及宗旨
改善企业经营结构就是在防止财阀专权、提高经营透明度的宗旨下,重新调整股东、经营人、职员等的职位和作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今年提出了有关企业经营结构的最初国际准则——“企业经营结构原则”。韩国政府在符合韩国实情的宗旨之下,设立了企业经营结构改善委员会。经合组织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保护股东的权利及责任,对小股东、外国股东等所有股东给予相同待遇;持股人权利受到伤害时给予纠正;公布企业的财务状况、成果、所有权及经营的正确信息;由理事会实施有效的企业监视保障等。从韩国的情况来看,在IMF 对韩国经济危机来源于财阀经营失败的判断之下,企业经营结构改革焦点定为财阀改革。韩国钢铁、三星汽车等财阀的专制经营被认为是工会与最高经营层和谈的结果。因为错误的投资决策往往导致企业倒闭、债权银行破产,最终需要投入国民的税金。
2.企业经营结构改革方案
政府和企业经营结构改革委员会提出的改革方案的要点是尽可能地保障股东的权利,防止财主的专权。其主要内容如下:
(1)每个股东都能及时、公平地了解企业信息, 不能只侧重于特定股东。
(2)为了正确履行理事会的职能, 大企业应把公司外的理事人数由现在的25%提高到50%以上。
(3)关于选择理事,规定由公司外理事占2/3 以上的下部委员会推荐理事,并实施能正确反映小股东意见的集中投票制。
(4)定期召开理事会并公开会议内容, 规定与经营层有特殊关系的人不能当公司外理事。
(5)当经营层给公司造成损失时,经营层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营层的报酬由理事会的补偿委员会决定并在股东大会上公开。
(6)上市公司理事会, 应设立由三人以上的非常任理事构成的监察委员会。除此以外,在理事会里还设置了各种委员会。
总的来说,上述法律调整是符合IMF对韩国的要求的, 而且韩国要想进一步发展只有接受这种要求。
但是,最近企业经营结构改革委员会把“企业经营结构改革模范标准”的第一目标定为“对进取企业家精神的尊重”,把当初“提高企业经营的透明度”定为第二目标,而政府方案又只倾向于理想,对经营现实视若无睹,引起民众不满,于是批评声中有的市民代表委员被革职,矛盾也油然而生。
我们在前面了解到韩国政府推出的一系列与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法律的立法现状、修改情况及今后将推出的主要法律。笔者认为,对于各种法律的指定修改方案,在公开纲领后,应听取各界的意见。很多人指出,修改方案侧重于企业意见。很多人指出,修改方案侧重于企业意见,因此大加指责。特别是对于今年下半年要成为主要热点的企业经营结构改革方案中的保护股东权利和防止财阀独权方案,财阀方面大为不满,矛盾由此可见一斑。
外国虽然对韩国再次陷入危机存有疑虑,但现在推行的结构调整,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以后也将继续实施结构调整。这种努力要用经济理论解决,更要通过更合理、更系统的立法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