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之初探论文_安治锦

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之初探论文_安治锦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第一中学 017000

摘 要:法学是与社会形态、政治环境、人文因素等紧密联系的学科,法学发展过程中其内部因素产生的种种联系我们称之为法学发展规律。了解法学发展的规律,在很大程度就能够理清发展的本质。鉴此,本文即从基础性与法教义学、学术争鸣、现象本质等几个视角入手,简单分析了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

关键词:基础 义学 争鸣

法学是安邦定国的根基,是保障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法学与思想文化、政治环境、社会形势等因素有着密切的关系,二者互相作用、互相推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理论与形态都随之变化,我们把法学内部各要素在发展中的联系称之为法学发展规律。研究法学发展规律对我们认清社会发展状况及规律大有裨益,这不仅是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同时也是社会学研究的课题之一。鉴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为社会奠定基础的切入点,进而分析探究了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

一、为社会奠定基础

早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 法学界就有学者开始极力撇清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认为它们之间是没什么关系的,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正因为法理学的作用, 立法者才得以有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则, 立法者才可以真正地从有利于国家利益的国家角度考虑立法问题。同时, 由于法理学高度重视法律技术, 这使得法律规范化已基本达到全面普及。由此可见, 法理学的作用不仅在于为立法者的立法提供了政治指导, 还为国家实现法治社会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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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边界模糊的法教义学

笔者对于中国未来法学的预测是:将会在整体的研究上面更加具有职业化和学术化,各种法学都在实践活动中找到了自己的定位,法教义学也是如此,现在的法教义学不仅仅以教义和概念为研究的中心,而是将其宽泛化。宽泛化的表现就在于,不断地与外界接轨,但是在司法的实践当中却不能发挥什么独立的用处,法教义学的边界其实是非常狭窄的,不断地扩充只会失去原本的社会功能。必须要有机地吸收合理的文化,才能够正确的发展法教义学。最后,虽然近来的法教义学边界模糊,但是它的实用功能主义依然存在,在刑法和民法这些比较稳定的领域,法教义学往往可以比其他法学更加稳定有效地处理大量的常规案件。

三、进行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

我国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文化发展的巅峰,在此期间就出现了广泛地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历称“百家争鸣”。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法学发展经历了几个重要的发展阶段,在不同发展阶段也都出现了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异常广泛地现象,譬如在我国法律体系建立初期,出现了“法治与人治”问题的讨论热潮,此后又相继出现了“法的本位”、“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等问题的争鸣热潮。随着法学讨论氛围的升温,我国法治建设取得瞩目的成就。由此可见,学术批评和学术争鸣无疑是我国法学发展的驱动力,同时也是其发展过程的重要规律。

四、从现象和本质关系入手

实际上任何事物都是本质与现象并存的,本质决定现象、现象反映本质。当然法学发展规律同样也是本质与现象相互联系而形成。以史为镜,各个国家的法学都在其他法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譬如法、德法学发展中存在相互移植借鉴的现象,同时二者的本源则是罗马法学; 而美国法学则又是在英国法学基础修订得来,以上实例反映的“法学互通”是法学发展的现象,而其本质则是“法学存在移植继承”的发展规律。

五、结束语

本文对新中国法学发展之规律,比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更为突出甚至极端,以及造成这种突出和极端的背后的社会历史原因的揭示,在于说明:即使具有普适性的规律,在各个国家、各个地区乃至各个时代,其表现也是不一样的。但是,这种不一样,并不能否定其规律性,而恰恰是法学发展之客观规律发生作用的生动性和多样性的表现。

参考文献

[1]陈景良 新中国法学研究中的若干问题——立足于1957-1966年的考察[J].法学研究,1999,(3)。

[2]马忠法 挑战与应对:世界新格局下的中国国际法学研究[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6,44,(05)。

[3]何勤华 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J].中国法学,2013,(3)。

[4]朱景文 法理学关键问题[M].北京:表日精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3。

论文作者:安治锦

论文发表刊物:《教育学》2018年12月总第162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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