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的政府制度安排

环境保护的政府制度安排

王俊燕[1]2017年在《流域管理中社区和农户参与机制研究》文中认为过去的30多年,我国是世界上经济增长较快的经济体之一,并在2010年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高速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资源和生态环境压力。由于绝大多的贫困人口生活在自然资源匮乏、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脆弱的农村社区、小流域和流域生态功能区,使资源环境压力和资源权属、生计、贫困等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随着区域经济发展,不仅拉大了地区之间收入水平差距,而且导致了不同群体在资源分配、社会参与和利益表达上的不平衡。制度性的障碍是流域内社区和农户不能参与资源管理决策的主要因素。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将研究关注点放在了流域资源和生态管理中农村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制度环境和支撑制度运转的机制、存在障碍和可能的参与路径方面。研究首先梳理评价了我国过去和当前流域管理的范式及存在问题;剖析了当前的制度环境下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制度障碍(资源产权和法律法规),制度障碍的具体体现和影响贯穿于第四、五章的实证调查和案例分析中;通过实证调查呈现了在现有流域管理体制下的社区和农户的参与现状、存在问题和进行了原因分析;在利益界面的视角下,以漳河流域水资源使用的外部性为例,对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可能性进行分析;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分析了社区和农P在小流域资源管理"利益冲突典型事件"的参与行为特点、与小流域资源管理其他行动者之间的互动;以案例研究的方式分析了"中国小流域管理项目"的参与机制以及现有制度环境对参与机制的制约。在此基础上,为建立包括社区和农户及其利益代表在内的多利益群体参与的流域管理机制提出构想。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制度环境分析发现,我国现有的产权制度、法律法规,和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仍然是限制社区和农户参与流域管理制度性障碍。社区和农户在流域资源管理中的参与和小流域资源管理中的参与分别进行了实证研究和案例研究。研究具体得出如下结论:(1)产权制度。在流域现有的产权制度安排下,社区和农户的产权主体地位不清晰,权利界定不完整,国家所有权对集体所有权的强势和控制以及自然资源所有权相配置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权的惯性越位和对农村集体和农民用益物权的挤压。(2)法律法规框架。在现有的流域资源法律法规框架下,表现为行政权的强势与社区和农户资源物权的弱势。在社区和农户缺乏参与机制的条件下,政府行使的资源使用和保护的公权力对小流域内社区和农户资源使用权利造成过度限制,使资源使用者难以获得合理的补偿。研究还发现,现有流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对不同用水者的取水权、用水的优先顺序和补偿等方面没有清晰的界定。因此,农户和社区在流域资源管理中的参与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3)流域管理体制。现行的流域管理体制在组织机构设置上,难以充分保障社区和农户的利益;在权力配置结构上,表现为部门之间的条块分割和职能交叉重叠,缺乏包括社区和农户在内的多利益相关者参与的流域管理协商机制,排斥了他们在流域资源管理中的参与。(4)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实证研究。在实际的参与过程中,以流域资源管理的重要事项、关键环节和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为例发现,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有限,参与程度相对最低。在流域资源管理现有参与中,公众缺乏组织化的利益表达主体和有效的参与渠道;流域政策制定过程中以政府和专家决策为主导;公众参与形式单一和公众参与结果反馈不完善等问题。我国流域资源管理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不同层次的资源使用者之间存在错综复杂的、微妙的利益界面。以漳河流域水资源使用的外部性为例,以利益界面为分析视角,分析社区和农户参与的可能性。总体而言,农村社区和农民的利益被各方忽视。需要在社区和小流域层面建立相应的民主机制,给予社区和农户参与社区和小流域公共资源管理、使用和分配的权利,使博弈双方通过谈判的方式合作解决争端。建立流域区域内、小流域内的社区和农户参与是解决流域跨行政区外部性矛盾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还需要建立各级政府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博弈机制,确保各级政府都能够从流域的公共利益出发行使公权力。在社区和农户参与条件下,流域不同区位间利益主体间的磋商谈判机制,是克服"外部性"矛盾冲突的重要制度安排。要实现上述利益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需要建立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参与式治理机制。尤其是代表流域周边民众和公共利益的组织参与流域资源管理的决策过程,在利益博弈中确保社区利益的最优化。(5)案例分析。从社区和农户在小流域的资源管理中的"利益冲突"典型事件分析得出,产权制度不明确影响了对受影响社区和农户水土资源的补偿,案例呈现的是对农户的自然资源权益缺乏应有的尊重和保护;同时基层缺乏有效的民主参与机制,使农民有效地参与到社区集体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中。案例中社区和农户在资源使用和管理中的参与方式更多以各种抗争和冲突的群体事件呈现出来。在这些事件中,案例中涉及的那些社区组织,在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博弈中,并没有在帮助社区居民在社区资源的规划和分配、表达和争取自身的利益诉求发挥积极作用。社区和社区内的农户参与也缺乏外部社会力量的支持。农民参与的程序性权利的缺失。农民参与的渠道还十分缺乏,基本上仅限于行政村这一基层社区。对于对于更高层次的参与,很多时候采取上访或者群体抗争的方式。类似的事件全国各地多次发生,各级政府并没有制度化的公共协商机制和程序规则,应有法律性或者政策性的制度化参与规定,形成制度化的可持续参与渠道。从"中国小流域管理项目"的个案分析得出,该项目以"项目为载体",为社区和农户提供了一个利益博弈机制和平台,展示了农户和社区代表在社区、小流域管理中的参与。但是,以"项目为载体"搭建的社区和农户参与存在制度困境,现有制度安排对项目参与的运行存在制约。从社区和农户的角度而言,外部发展资源自上而下的输入,决定了项目资源的争取和使用过程,嵌套在现有的流域管理行政管理体制内。在从社区和小流域的资源管理进阶到高层次的流域管理中,社区和农户缺乏相应的组织实体或者机制实现与国家高层政府的互动和沟通。因此,需要构建一个良性的治理结构,建立有效的、多利益相关者参与,包括社区和农户利益代表在内的流域管理协商机制。总之,根据制度分析、实证研究和案例研究发现,本文对社区和农户制度化参与进行了制度设计。社区和农户制度化参与流域管理的整个制度设计构想包括制度建构、机制设计、启动条件和动力机制。在参与的机制设计方面,根据流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空间范围,分别从流域层面、中小流域层面、社区层面这三个层次,从参与主体、参与范围、参与程序、参与渠道和工具进行了系统的设计。按照辅助原则由低到高逐步推行,并据此选择最应当承担该项责任的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来执行和处理对应于不同流域尺度的事务。

潘彬[2]2007年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与治理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由于财政资源的稀缺性以及公众对政府管理绩效的日益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及理论界的普遍关注和重视财政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及有效性。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与治理,作为评价与提升政府采购绩效的一种重要工具,是现代公共财政理论研究的一个前沿课题。本文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与治理对策研究作为管理科学与工程理论和公共财政学理论研究相结合的重要结合点,既体现了树立、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又体现了多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使论文选题具有鲜明的理论前沿性、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把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方法和技术研究与理念创新和治理对策研究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公共财政学和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方法的整合和互补,为管理科学与工程和公共财政学的理论研究开拓更广阔的视野提供新的范式和手段。本文的研究结果,应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理论的研究、深化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创新、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提升政府采购绩效,均具有较高的理论与实践参考价值。本文共分六章,其中:第一章在阐述选题背景、选题意义、研究目的、分析国内外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研究现状与水平的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成果的创新点。第二章从政府采购制度理论、绩效理论、绩效评价理论、治理理论四个层面,在分析了政府采购绩效及绩效评价的本质、主体和作用的基础上,论述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理论基础。并分析了治理理论的内涵及特征,阐述了治理理论对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影响。上述理论的观点和启示为本文的深入研究搭建了良好的理论平台。第三章分析了国内外关于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文献资料,阐述了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影响因素,按照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与服务三大采购项目建立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总体框架,确立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层次结构与具体的指标项目名称,并进行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效度与信度检测。第四章在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运用专家调查法(Delphi)及层次分析法(AHP)确定了各项具体评价指标的权重,根据大部份绩效评价指标难以量化的特性,运用模糊数学综合评判法建立了政府采购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模型,并结合专家调查法对我省××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中心平台建设项目》进行了政府采购综合绩效评价的实证研究,对该实证结论进行了深入分析。第五章阐述了制度创新的的涵义、政府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以及创新与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制度的关系,着重论述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制度创新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绩效评价制度的指导原则、构建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信息数据的归集制度、政府采购的法制监督体系和政府采购机构设置模式,从组织流程、评价实施、结论运用三大步骤研究设计了我国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的工作流程。第六章在分析、借鉴国际规则和国外改善政府采购绩效方法的基础上,从构建我国新型政府采购程序的法制体系、完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制度、改革我国公共财政资金管理体制、建立电子化采购平台、提升自主创新价值五大方面研究了政府采购绩效的改造路径,为我国政府采购绩效的改善提供了治理对策。本文的研究成果及创新点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1、从公共财政学研究的视野拓展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新领域;2、构建一个科学、系统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包括:建立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确立评价主体与评价程序等,解决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体系的适应性和实用性问题;3、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研究从技术、方法研究层面提升到绩效诊断层面,研究政府采购绩效的相关性,透视不同绩效水平与管理制度属性之间的相互关系;4、将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提升到政府采购制度与治理层面,根据绩效评价和绩效诊断与政府采购治理模式的相关性,系统研究政府采购制度与治理模式创新的基本策略,提出基于“绩效导向”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的战略对策问题;5、对湖南省××市政府的2006年重大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政府采购绩效实证研究,检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的适应性和实用性问题,在绩效诊断基础上提出治理对策。

柴茂[3]2016年在《洞庭湖区生态的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湖泊流域生态作为特殊的生态区域系统,其生态价值功能在生态文明建设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人类生存与现代文明建设的基础。洞庭湖地处长江中游,是我国第二大淡水湖,是长江中游最重要的集水湖盆与调洪湖泊,其独特的区位优势和生态基础决定了洞庭湖区生态保护和生态治理的重要性与价值性。尤其是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被批准为国家级经济区,如何充分利用洞庭湖自然环境与资源优势,构建和完善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实现湖区生态治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是湖区地方政府一项非常重要的政治任务,意义重要。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是指政府通过制度安排或结构设计而形成的湖泊流域生态治理体系内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模式等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运作模式和作用方式。其具有利益调节、行政监督、资源优化和绩效提升等功能,主要内容包括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的目标生成机制、责任履行机制、资源保障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等四个完整的系统结构。近年来,在生态文明建设指导下,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积累了一些经验,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具体表现在生态治理意识得到提升、生态治理制度不断完善、生态治理机构开始设立等,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譬如湖区生态政府治理职能履行机制不科学、府际协调机制不通畅、资源保障机制不健全、绩效评价机制不合理以及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等,生态治理体制不顺、生态治理责任不明、生态能力不足等,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政府政绩观的偏差、制度建设滞后、体制机制缺陷、政府监督不严等。目前,国内外关于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研究和实践探索极为重视,并形成了一些典型经验,从国外来看,日本“琵琶湖”、北美“五大湖”和欧洲“莱茵河”等在制度建设、职能构建、府际合作等湖泊流域生态治理机制积累了较好经验;从国内来看,鄱阳湖流域、云南滇池、珠江流域等在生态理念树立、生态责任明确、生态治理评价等方面作了一些探索。与此同时,洞庭湖区也在生物生态型灾害治理机制建设中作了一些尝试和实践,为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积累丰富的经验。综合国内外的典型经验与个案分析,认为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应该重点从生态理念建设、制度体系建设、政府府际合作和生态责任建设等方面加以强化。因此,在构建和完善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中,首先要明确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总体要求,包括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强化湖区政府生态治理职能、以责任政府构建为导向提高湖区政府生态责任意识、以坚持绿色发展为路径重构湖区政府政绩评价标准、以发展生态经济为目标推进湖区生态经济区的建设。并重点的从优化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实施推进机制、构建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府际协同机制、健全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支持保障机制、构建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绩效评价机制、完善洞庭湖区生态治理政府的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和完善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论文的主要创新之处,一是完善和丰富了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基本理论框架体系。以湖泊流域特殊生态系统为研究对象,通过多学科视角对湖泊流域生态的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模式和治理评价等政府治理机制构成要素,以及治理机制的本质和运行方式等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完善了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理论框架体系,为地方政府实现对湖泊流域生态科学有效、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二是建立和优化了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的对策建议。重点分析了国内外在湖泊流域生态政府治理中的典型经验与启示,并在梳理和总结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取得成绩、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基础上,提出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着力从湖区生态政府治理的实施推进机制、府际协同机制、支持保障机制、绩效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完善洞庭湖区生态政府治理机制建设,为有效提升湖区生态政府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供了相关研究参考。

密佳音[4]2010年在《基于环境正义导向的政府回应论》文中指出正义是社会生活诸领域追求的理想目标,环境领域亦然如此,环境物品的公共属性和环境资源的有限性特征凸显了正义的份量。鉴于市场机制本身无法克服和补偿经济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外部性,环境正义无法完全通过私人或民间方式得以实现,谋求政治方式是唯一可行的途径。政治基于社会共同体对正义这一至善境界的追求而生,政治行为必当以正义为圭臬,因而政治领域的正义是环境正义的保障。作为国家政治系统中处于强大地位的权威性集团,政府以其优势获得了环境公共权力以及环境管理主体的法定资格,成为相当时期内维护环境正义的主导者。然而,政府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诉求和行为方式。当正义与权力发生联系,正义的实际内涵往往因权力背离和异化于权利而偏离原意。环境正义需要通过一套行之有效的操作程序,将普遍正义的道德精神渗透到环境行政过程中,方可最终实现目标。作为公共行政模式发展的新趋向,政府回应模式能够促进政府公共行政程序的民主化,反映多数人的意愿,使行政程序体现正义性。融合环境民主理念的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以正义为纽带将政府回应与环境行政紧密契合,使环境民主从观念转化为实体意义上的实质正当性,通过促进政府环境行政行为的正义性,保障环境行政的过程价值和结果价值。本研究立足于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尝试从本学科领域出发,探寻实现环境正义的有效环境行政模式。首先,在对环境正义的相关基础性理论作以阐释的基础上,分析了环境的公共品属性及解决环境正义问题对公共权力的诉诸,论述了政府代表国家主权者维护环境正义的正当理据和优势,以及政府对于环境正义问题的担当。其次,点明了程序正义是政府环境行政过程中的首选价值,论述了作为现代政府公共行政管理规范性样本的政府回应模式其品格迎合了环境程序正义对政府行政过程价值的要求,其功能满足了环境实质正义对政府公共行政模式的期待,由此指出了政府回应是实现环境程序正义的载体和达致环境实质正义的工具性程序。同时,解释了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的内涵,分析了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之于环境正义的价值,构建了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的基本分析框架。复次,归纳了我国政府在不同历史时期先后采取的四种环境行政模式,追溯了我国环境行政机构沿革和环境政策法规发展的变迁进程,深入探究了跨越传统与现代政府环境行政模式中的环境正义观与政府回应内涵发展。再次,通过反思我国转型期环境非正义表象,从实质正义、程序正义两方面论证了政府环境行政的正义性偏离,进而阐明了政府环境行政偏离环境民主基础凸显出政府的回应能力的薄弱性。由此,指出了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对环境民主正当性的昭示,并强调了构造政府回应机制对于规约政府环境行政行为趋于正义的迫切性。同时,分别从传统权力性环境行政模式的弊端、制度基础薄弱两方面,深入剖析构建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的天然不足和主要障碍。最后,通过对政府在环境领域的角色进行合理定位、革新传统权力型环境行政模式、对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提出环境实质正义目标、对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进行流程设计和构造路径,建构作为实体的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以作为环境程序正义的关键保障。同时,围绕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四个子系统,详细探讨了其赖以运行的具体制度安排。另外,从法律、社会、文化等方面营造政府回应型环境行政模式良性外部环境。

王资峰[5]2010年在《中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研究在我国学术界方兴未艾。然而从现有文献看,既有研究大多停留在现象描述层面,很少有从理论上深入探究中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的成果。结合行政学的研究成果,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应当从四个维度进行研究,即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政府间关系、职能部门间关系以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这些维度总体上反映着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的内部结构及其与外部社会的关系。中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研究需要从历史变迁的角度发现问题。民国时期(1949年以前)的流域管理体制是我国现行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的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机构和流域管理机构发展演变,建国后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变迁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即起步阶段(1949-1978)、转变阶段(1979-1994)、深化阶段(1995-2005)、强化阶段(2006-)。从演变历史看,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变迁的动力包括五个方面,即突发性流域水污染的影响、高层领导的重视与推动、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变化、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从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看,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的弊端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层级节制权威弱化、地方政府以邻为壑、职能部门争功诿过、持续改进机制缺失。在单一制国家结构下,中央与地方关系成为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的主导因素。其实质是保障中央的流域水环境政策得到地方政府有效执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理可以从分权制和集权制两个理论视角进行阐述。前者强调地方政府相对于中央的利益独立和行为自主性,后者强调中央政府对地方层级节制的权威性。因此,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实质就是如何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保障中央权威的问题。就流域水环境管理而言,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分别代表流域局部和整体利益,亦即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这种利益冲突与我国流域水环境分级管理的体制相结合,形成政策执行阻滞机制,中央权威受到损害。为了维护中央权威,保障政策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提供了三类保障机制,即人事任免机制、专项转移支付机制和业务监督机制。从实践情况看,这些机制都存在一定缺陷,不能在流域水环境管理过程中有效维护和实现中央权威。地方政府间关系改进有助于消除流域水环境管理“公地悲剧”。其核心在于通过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合作机制,实现流域水环境污染外部性的内部化。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基本原理可以从竞争与合作两个视角进行阐述。前者植根于地方政府所具有的特殊利益或地方利益诉求,后者则植根于地方政府行为的外部效应。利益冲突导致地方政府间竞争,政府间竞争产生负外部性,社会交易成本增加。地方政府间合作能消除负外部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然而从理论上看,地方政府间竞争关系比合作关系更牢固;从实践看,地方政府间竞争同样能实现外部性的内部化,但需要恰当的制度设计。地方政府追逐经济利益的竞争与流域水环境产权公有制结合,造成流域水环境恶化的“公地悲剧”。地方政府间竞争目标受到中央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双重制约。如果能扭转地方政府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中心的“企业式”行为,就能有效遏制流域水环境“公地悲剧”。就流域水环境管理中的地方政府间合作而言,其组织形式包括“市场签约”、“组织签约”以及二者的混合型态。在流域水环境管理过程中,地方政府间合作需要相应的推动机制,主要包括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这些组织形式和推动机制在流域水环境管理的地方合作过程中各有优劣,互为补充。职能部门间关系改进有助于实现流域水环境管理的综合目标。其核心在于实现政府有关部门权力和责任的恰当配置。职能部门间关系的基本原理可以从分工与协作两方面进行阐述。职能部门专业分工旨在提高效率。由于部门隔阂、特殊利益等因素的影响,旨在提高部门行政效率的分工却阻碍整体行政效率的提升。这就是专业分工悖论。部门协作是不同职能部门围绕管理目标开展的协作行动。职责边界妨碍公共管理活动共同目标的形成,部门特殊利益阻碍部门协作的进展,旨在提高整体管理绩效的部门协作非但没有发挥积极作用,反而阻碍管理绩效改进。这就是结构-功能悖论。两种悖论表明,基于职责导向的部门分工与协作无法避免其固有困境。目标导向的分工协作原则能够为改进部门分工协作的效率提供新的契机。职能部门只有通过基于目标导向的组织变革,部门协作才能得到根本改进。就流域水环境管理而言,有关职能部门可分为统一监管、行业分类管理和综合调控管理等三类,彼此存在职责边界问题并形成双边垄断局面。部门特殊利益与双边垄断相结合,造成流域水环境管理分工异化,降低分工效率。职能部门的单一功能和流域水环境管理的复合目标之间的冲突表明,目标导向应成为职能部门分工的基本原则。流域水环境管理整体目标的实现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协作,利益冲突和技术性限制却导致部门协作陷入困境。流域水环境管理的部门协作动机来源包括部门利益、共同愿景和组织压力等方面。流域水环境管理的部门协作形式包括联合发文、联合执法检查等,部门协作的协调机制包括科层协调和制度协调。无论哪种协作形式或协调机制,都各有优势和不足。管理体制开放是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持续改进的关键所在。其核心在于妥善处理政府与社会在流域水环境管理中的关系。管理体制开放的基本原理主要从官僚制、系统论等理论视角进行阐述。官僚制为应对不确定性,主张行政组织封闭,从而引发组织回应性不足的弊端。系统管理的思想和政治系统论都把行政管理体系视为开放系统,力促管理体系与外部环境进行能量交换。本文认为管理体制改进的根本动力来源于管理体系外部,只有实行体制开放才能为体制改进提供动力。行政管理体制开放伴随着潜在风险,这种潜在风险与风险社会的不确定性密切相关。行政管理体制开放的风险消解依赖于两个因素,一是政府实行逐步开放,二是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就流域水环境管理而言,我国政府开放程度较低,降低了管理体制的回应性。在流域水环境管理过程中,制约政府开放程度的体制内部因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中央政府关于社会稳定的政治权衡,二是地方政府的既得利益,三是职能部门的组织惰性。推动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开放的内部力量有三类,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我国公众参与流域水环境管理的程度也比较低,甚至造成政治参与的畸形发展,损害政府的合法性。从实践看,制约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开放的社会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社会公众传统的政治文化观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水环境污染的不确定性。推动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开放的社会力量主要包括新闻媒体、环保组织和利益相关者。基于对以上四方面关系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应当在这四个方面分别做出相应的改进。第一,就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改进需要提高权威链条强度,调整地方政府利益权衡格局,坚定中央政府环境保护决心。第二,就地方政府间关系而言,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改进需要调整中央政府的导向作用,鼓励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竞争目标施加积极影响,以立法等手段来规范地方政府间竞争与合作关系。第三,就政府职能部门间关系而言,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改进需要合理界定职能部门权责,推进目标导向的组织结构重塑,改进职能部门协作机制。第四,就政府与社会的关系而言,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改进需要推进流域水环境公共治理,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基于开放导向的功能结构重塑和行政流程再造;同时,执政党和政府应当致力于增强公众参与意愿、提高公众参与能力。综上所述,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具有系统性、权变性和价值倾向性。我们可以结合实践和需要设计合适的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本文在研究过程中存在逻辑推理不够严谨、搜集资料不够全面等问题,仍需留待将来进一步完善。未来研究的努力将主要集中于建构理论框架和开展实证研究等方面。

葛俊杰[6]2011年在《利益均衡视角下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世界范围内环境政策的发展正经历从单一的命令控制型向政府管制、市场机制、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多种形式协同作用转化。作为环境政策体系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在中国面临着现实需求强烈和制度供给不足的矛盾。本文试图以社区环境圆桌会议这一公众参与模式为例,探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在中国的作用机制、政策效果和制约因素,从而为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设计和改进提供政策建议。本研究首先介绍了不同类型环境政策模式及其比较,特别阐述了环境政策演进中公众参与手段的强化。在介绍公众、公众参与的基础上提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随后介绍国外环境公众参与的概况,重点介绍了日本水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发展过程,并指出了中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发展阶段和总体情况,并以此为切入点提出了本论文的研究问题,阐述了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其次,本研究阐述了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1.基于政治发展对立理论提出的经济发展、环境公众参与和人与环境和谐度的辩证关系,提出只有提高包含公众参与在内的环境政策的有效性,才能促进人与环境的和谐;2.基于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模型,提出了环境保护必须引入公众参与等社会性力量,才能对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进行有效弥补,改善目前环境治理的困境;3.基于制度变迁和制度交易理论,提出了环境保护领域也需要实现从重新分配经济优势的制度交易向重新配置经济机会的制度交易的制度变迁,也即通过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制度安排,改变不同的环境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成本——收益比率,促进环境问题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环境合作和利益均衡,促进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制度变迁,提出环境公众参与的条件和合作规范机制。论文在典型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公众参与的共同作用机制——利益的博弈和均衡。第三,基于促进环境利益博弈和均衡的制度安排考虑,本研究提出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新模式——社区环境圆桌会议制度。基于环境质量供求关系曲线,本论文设计了社区环境圆桌会议的理论模型,阐述了环境圆桌会议的政策设计思路:通过和其它环境管理手段协同作用,提高环境质量供给水平;通过信息沟通和共识达成,引导公众对环境质量的理性诉求。论述了政府视角下的政治企业家模式和政府职能转变,企业视角下的企业环境社会责任机制和社会契约,以及公众参与在环境治理中的主体性和功能性实现等环境圆桌会议作用机制。在介绍社区环境圆桌会议的具体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对江苏进行的社区圆桌会议试点工作进行了实景记录、问卷调查、数据整理和分析,并对水专项实施过程中的两次社区环境圆桌会议进行了具体案例分析,分析了社区环境圆桌会议的关键要素分别为政府官员的第一行动人的角色、公众中的引领者、企业家中的先行者,提出了社区环境圆桌会议所需的制度框架。在对基于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问卷调查基础上进行了统计分析,由此看出在这两个领域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在政策层面,要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制建设,在组织层次,要完善政府环境信息和公众参与的监督和保障制度,在操作层次,要强化基于网络和电子政务的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平台构建等相应的政策建议。最后,论文总结了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存在参与水平较低、参与渠道不畅、多为末端参与、常表现为信访或群体性事件、体现出随机性和被动性、基于公众个体的成本——收益分析而作出选择、还不是我国环境治理的主要推动力量等问题,并剖析了主要原因:宏观方面的国家治理模式、政府管理方式、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等因素;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司法保障不足、社会发育水平不足、地方政府应对能力欠缺、公众参与技术支撑不够、参与渠道缺乏、企业环境社会责任表现较差等情况,提出了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政策建议和展望:制定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战略,改革政府环境管理模式,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节能减排中纳入公众参与元素,引导环境公民社会的成长和发育,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立法工作,有序开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试点,推进环境信息公开、专家支持和媒体公开机制等有利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技术保障,加强对公众的环境宣传和环境教育,推进企业环境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设。

任慧莉[7]2015年在《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研究》文中提出"九五"以来,中国经济在总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断加剧,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百姓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遏制环境的持续恶化,我国确立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的目标。中央政府将此目标层层落实到地方,并采用纵向问责制推动目标责任的履行。由于政府环境责任边界模糊,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行为时常游走在规则的边缘,其履职的缺位和不到位严重阻碍了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因此,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作为一种规制工具正式介入污染治理,这是我国对生态环境恶化做出的积极响应。本研究试图通过对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现状的准确把握和20世纪80年代后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过程和特征的梳理和分析,发现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的规律,揭示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的基因和动力,提出改革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的设想。本研究的开篇首先介绍选题的背景、选题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的命题。研究者主要围绕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界定、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的动因分析、主体行为分析、改革方案的探讨四个方面进行文献回顾。接着对制度、制度环境、制度变迁等基础概念进行界定,对制度环境、制度安排与制度结构之间的关系,制度变迁与制度演化之间的关系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重点阐释制度变迁的动力、过程及其路径。然后对20世纪80年代后的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过程和现行制度的特点进行梳理和描述,明确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的起点;运用制度变迁理论对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进行经济分析,发现外部利润是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革的动力之源;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是相关利益集团之间为追逐外部利润反复博弈的结果,具有路径依赖的特怔;运用博弈模型分析我国不同利益集团的环境行为逻辑及博弈过程,依次对中央政府问责下的地方政府之间、环保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社会公众与地方政府之间博弈进行均衡求解。另一方面,通过对太湖环境责任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描述和分析,系统地总结太湖环境责任制度的创新之处,为我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提供借鉴。最后,围绕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的责任主体、责任配置、责任监督及追究等主要构成要素,阐释改革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的设想。本研究的主要研究结论是:第一,制度是在特定的环境下,人们经过反复博弈而达成的约束特定经济主体活动方式和相互关系的一系列契约或规则。它是一个自我维系、动态变化的系统。制度环境变化会改变现有制度的潜在成本与收益,产生外部利润。但是,外部利润只是制度变迁的必要条件,只有当事人认知到外部利润,并且参与制度变迁可能获取的净收益最大化时,才可能发动制度变迁,而制度变迁最终的路径取决于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耦合程度及其力量对比关系。第二,随着中国经济由粗放型高速增长向可持续发展转型,环境问题成为制约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障碍。而环境民主意识的萌发和责任政府的理念渗透不仅为破除障碍提供了动力,也为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革明示了方向。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的过程是中国政府努力解决中国环境问题的过程。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特性。第三,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正朝着责任明晰的方向改进。通过修改和补充立法,责任主体和主体职责的确立逐步由政策保障为主向立法保障为主转变。环境责任配置由重视中央政府的环境责任开始转向强化地方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责任,并开始关注政府作为资源所有权代表所承担的责任。环境责任监督和问责逐步由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监督和问责向对政府本身责任履行进行监督和问责转变,问责的主体由行政机关逐步扩大到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但是,目前政府环境责任制度仍然存在责任主体不明晰,主体职责缺失和虚化,责任配置标准未能兼顾公平和效率以及异体监督和问责缺位等问题。第四,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革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能否满足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中央政府通常是初级行动团体,协调、引导参与各方的认知和行动规则,主导着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地方各级政府不仅是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团体,而且通过自身的创新推动制度变迁的多样化。环境保护部门始终是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的次级行动团体,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调整自己的行为并找到与地方政府利益相一致的均衡点。社会公众的参与是对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主导结构的优化。因此,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革实质上是以政府和社会公众为主导的核心层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两大利益集团都有足够的动力推动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向纵深发展。第五,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环境行为存在博弈关系。由于环境政策由地方政府负责执行,地方政府的环境行为直接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环境质量。中央政府加大对地方政府问责力度,加大环保指标在地方政绩考核体系中比重,降低地方政府履行环境责任成本可以推动地方政府共同选择实施环境保护行为;改变目前地方环保部门的双重领导体制,明晰责任主体和主体职责,可有效提高环境治理绩效;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培育环保的社会团体力量,让社会公众成为环境监督和问责主体可以有效推动政府环境责任履行。第六,如何科学公平地确定各行政区域的政府环境责任,不仅关系到环境责任配置标准的确立,而且也是我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改革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本研究将各区域政府环境责任理解为各区域所应分配的排污权,在满足各行政区域之间公平性的基础上,兼顾经济最优(效率)的目标,科学配置各个行政区的目标排污量,以此作为各行政区量化的环境责任,从而有效解决了政府环境责任配置的标准问题。

李广兵[8]2014年在《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已经有了相对水污染控制的法制体系,跨行政区水环境污染却依然是普遍存在现象。本文从环境法治的视角审视跨行政区的水污染现象,认为基本的法律原因是财产权结构与宪政结构的不完善,只有从财产权制度和宪政体制入手,才能从根本上建立起完善的跨行政区水污染的法制。文章认为跨行政区的水环境以及法制都是公共物品,传统的政府单一中心提供这两类公共物品都显得不足。在政府也是理性人组成的理性组织的情况下,跨行政区的政府之间的理性博弈依然不能自发地达成集体行动的效益最大化。因此,需要借助治理理论,从单中心治理向多中心治理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文章重点从法律制度建设的视角讨论了政府之间的合作关系和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本文以我国现有的跨行政区水污染法制的现状为基础,借鉴了经济学有关外部性的分析逻辑,尝试着构建了类似的法律分析框架,指出导致现有法律失灵的基本原因是责任不明确,缺乏应有的追责机制。因此,制度建设的关键步骤是建立政府责任的可审性及违法责任的监督与追究机制,重点是启动社会的力量,赋予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权利。文章在介绍了国际国外跨区域的公共治理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在对策上给出了完善环境产权制度、将现有的各地自发的政府间合作模式制度化的建议,以及公众通过公益诉讼参与环境治理的制度建设的建议。前者重点指出要建立《地方政府合作关系法》,将现有的政府和干部考核制度法制化,明确环境质量的约束条件。后者重点指出要培育环境保护组织,加强能力建设,提供环境公益诉讼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张震[9]2012年在《我国环境产业发展的制度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通过对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回顾及对环境产业发展的制度条件分析,结合我国环境产业发展的历程与制度的变迁,总结了影响产业发展的制度因素并分析了制度对环境产业经济增长的影响。在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环境政策与产业发展之间的相互作用,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得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及制度保障。本文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方面内容:(1)由于环境产业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所以它依赖政府的制度安排,来克服各种市场失灵现象,将外部问题内部化。我国环境产业的发展,要推行选择性市场化运营模式,坚持技术引进与消化创新,推动环境产业园区发展,保证政府在环境产业制度创新中的主导地位。在环境产业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在环保制度创新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环境产业的政策引导和扶持,运用财政杠杆,完善符合国际规范的产品标准体系,拓宽环境保护产业融资渠道,将环境产业打造成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2)在无政府规制下的污染企业间的博弈过程中,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在没有政府规制的情况下,必然会选择牺牲环境的策略而采用污染生产的方式。因为对环保的投入将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企业的产品市场竞争水平,使得利益受损。因此,双方在完全信息静态博弈中,都会采取非合作的态度,使得具有公共资源性质的环境遭受破坏,企业陷入“囚徒困境”。而改善这一状况的途径可以是政府通过环保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向污染生产企业征收排污费,向环保生产的企业进行一定的税收补贴,当补贴的额度超过其在环保上的投入以及可能带来的市场损失时,“看不见的手”的市场机制会重新发挥作用,企业都会选择环保生产方式,环境污染问题得以解决。但由于企业性质不同,不同类型的企业采用环保生产方式时其对利润的影响大小也不一致,因此,在实际情况中政府在采用排污费征收制度或者税收补贴制度时除了要考虑污染物的类型和排放量大小之外,还要考虑同一排污收费标准和税收补贴对不同类型产业在选择环保生产和污染生产决策上的影响程度大小。(3)在环境保护制度执行中的政府企业间博弈过程中,地方政府在制度的执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地方政府自身有其利益考虑,其与企业间的关系是相对对立和统一的。一方面要约束企业减少污染,提高人们生活环境质量和社会公众福利,另一方面要鼓励企业生产,提高本地经济发展水平,政府选择严格监管或者不监管策略时会权衡两者的利益得失。因此,要提高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对地方政府的环保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处罚力度;二是要设法降低政府的环保监管成本,可以有效激励企业采用环保的生产方式。(4)在累进排污费制度模式下的政府、污染企业和环保企业间博弈过程中,由于环境产业与污染企业之间存在着产业链上的供需关系,因此,政府的环保制度(如排污费标准)对环保企业的利润有间接的影响作用,其传递过程是通过排污费标准的大小来约束和改变污染企业的生产策略,从而影响其对环保设备产品和治理污染服务的需求。当博弈均衡时,环保企业的利润与政府排污费标准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要提高环保企业自身的利润,一方面是要依靠政府的制度推动,另一方面也要加强环境产业自身的技术创新和进步,减少治理一单位污染所需要的成本,从而可以鼓励污染企业在决策时更多的选择环保企业的产品,并提高环保企业的利润水平。(5)本文中的实证结果表明,环境产业年收入水平与环保科技成果数,信访数量,政府环境保护投资额及一年内环境产业相关制度出台数这四个制度变量因素均呈正相关关系,影响程度从大到小依次为政府环境保护投资额,环保科技成果数,一年内环境产业相关制度出台数及信访数量。它们分别代表了环保财政支持,环保科技水平,环境产业制度及公众的环保意识。本文理论创新之处在于开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运用制度经济学的原理,配合社会历史学研究、定性分析与个案研究、定量分析及博弈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环境产业进行研究,拓展了环境产业研究的理论基础;同时,提出了累进排污收费制度并通过博弈分析了其合理性,探讨了其对环境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石小石[10]2017年在《整体性治理视阈下的矿区环境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矿业大国,我国矿产开采及其加工利用活动对矿区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使得矿区环境修复形势十分紧迫。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与重建关乎环境问题,又超乎环境问题,不仅要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更要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来实现。本文以之为研究对象的矿区环境管理,正是为解决矿区环境问题而对环境权益冲突进行调节的制度安排,它是与矿区环境保护有关的体制、制度和措施的总和。本文以整体性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官僚制理论、元治理理论等作为理论基础,采用文献法、案例分析法、博弈分析法、实地调查法等方法,对我国矿区环境管理中存在的碎片化问题以及作为对策的整体化改革方向进行了研究。主要研究结果和结论如下所列:(1)基于整体性治理理论构建了一个由主体(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客体(复杂性问题)、价值(综合的价值视角)和效果(公共责任的外溢程度)四个维度构成的分析框架,该框架在宏观层面探讨了“主体基于何种价值视角来处理问题”。(2)我国矿区环境管理模式与问题情境的不匹配带来了碎片化问题,令矿区环境管理的整体效能受到损害。作为对碎片化问题的回应,我国矿区环境管理领域现存的合作实践总体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措施不够充分和系统,在主体、客体、价值和效果四个维度上都存在许多缺失环节。(3)本文基于前述的分析框架,对矿区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在主体维度,矿企、政府和矿区居民基于各自利益做出的策略选择使矿区环境保护陷入了治理困境。在客体维度,脱离开经济社会背景来解决矿区环境问题,成本高而效果差。在价值维度,“快还旧账、不添新账”对矿区来讲意味着价值观的进一步转变以及与宏观认识相一致的微观机制的构建。在效果维度,面对矿区环境管理中公共责任高度外溢的现实,每一个矿区环境管理部门都无法独善其身。(4)基于对矿区环境保护问题的分析,本文提出了整体性治理取向的矿区环境管理改革思路,并结合这些改革思路,从主体、客体、价值和效果四个维度对平朔矿区的环境管理实践进行了探讨。

参考文献:

[1]. 流域管理中社区和农户参与机制研究[D]. 王俊燕. 中国农业大学. 2017

[2]. 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与治理对策研究[D]. 潘彬. 中南大学. 2007

[3]. 洞庭湖区生态的政府治理机制建设研究[D]. 柴茂. 湘潭大学. 2016

[4]. 基于环境正义导向的政府回应论[D]. 密佳音. 吉林大学. 2010

[5]. 中国流域水环境管理体制研究[D]. 王资峰. 中国人民大学. 2010

[6]. 利益均衡视角下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研究[D]. 葛俊杰. 南京大学. 2011

[7]. 中国政府环境责任制度变迁研究[D]. 任慧莉. 南京农业大学. 2015

[8]. 跨行政区水污染治理法律问题研究[D]. 李广兵. 武汉大学. 2014

[9]. 我国环境产业发展的制度分析[D]. 张震. 山东大学. 2012

[10]. 整体性治理视阈下的矿区环境管理研究[D]. 石小石.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7

标签:;  ;  ;  ;  ;  ;  ;  ;  ;  ;  ;  ;  ;  ;  ;  ;  ;  

环境保护的政府制度安排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