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出版及其产业的认识与思考_数字出版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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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一词是由英文“Digital Publishing”翻译而来,其中“Digital”的含义是“数字化的或数字式的”,因此,亦可称其为“数字化出版”。自21世纪初以来,随着数字出版理论与技术研究、数字出版实践活动的逐步开展,出版界、科技界、IT界以及信息产业界等领域对数字出版的内涵与外延的认识也在不断地变化。据文献分析,尽管数字出版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桌面出版、电子出版、网络出版、互联网出版、泛媒体出版、数字出版的发展阶段,但就数字出版概念内涵诠释而言,却始终未形成符合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一个规范的、权威性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内涵定义,因而有必要对数字出版及其产业的认识与界定进行梳理与思考。

一、数字出版及其产业诠释

关于对数字出版内涵的诠释,伴随着计算机、信息与网络等技术的不断进步而得以不断地深化和拓展。虽然经历了从电子出版、网络出版和数字出版的发展过程,但迄今为止尚未形成一个普遍认可的权威性定义,而且参与数字出版产业的不同领域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这无疑加剧了当前对这一术语理解和使用上的多元局面。

1.出版业界学者对数字出版的理解

据文献分析,目前我国出版业界关于数字出版的定义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注重通过网络属性诠释数字出版内涵。例如,却咏梅认为:“数字出版是指以互联网为流通渠道,以数字内容为流通介质,以网上支付为主要交易手段的出版和发行方式。”[1]二是注重通过数字技术属性与出版活动相结合来诠释数字出版。例如,谢新洲认为:“数字出版是指在整个出版过程中,从编辑、制作到发行,所有信息都以统一的二进制代码的数字化形式存储于光、磁等介质中,信息的处理与传递必须借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来进行的一种出版形式。”[2]徐丽芳认为:“所谓数字出版就是指从编辑加工、制作生产到发行传播过程中的所有信息都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存储于光、磁、电等介质中,必须借助计算机或类似设备来使用和传递信息的出版。”[3]北京出版印刷研究所的张立研究员则通过对数字出版相关概念的比较分析,提出了业内普遍接受的定义,他认为:“数字出版从广义上说,只要是用二进制这种技术手段对出版的任何环节进行的操作,都是数字出版的一部分。它包括:原创作品的数字化、编辑加工的数字化、印刷复制的数字化、发行销售的数字化和阅读消费的数字化。”[4]前者的实质是将网络出版视为数字出版,而后者的实质则是通过数字技术属性来概括出版活动的全过程,是数字技术与出版内容、出版活动相结合的产物,既强调数字技术的特征、同时又强调出版内容与出版活动的特征。

2.产业研究报告对数字出版的理解

与传统出版业界对数字出版的理解相比,当前出台的数字出版产业研究报告对数字出版的理解似乎具有更大的范畴和模糊性。以《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为例,在其主报告在开篇中指出:“‘数字出版’可以近似地理解为‘数字化出版’。它与传统出版不能截然分开。它包括传统出版业数字化的全过程和结果,同时也包括新兴的数字媒体。[5]”并以此来界定数字出版产业范畴与产业规模。这种界定方法尽管带有模糊性,超出了传统出版业界对数字出版的认识范畴,然而却使数字出版产业进入了另一个由互联网、数字媒体终端、网络服务等新技术为代表的技术创新浪潮推动下形成的比媒体出版行业涉及面更广、规模更大的新的产业——数字内容产业。可以说,从《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对数字出版的理解以及报告的主体内容来看,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实质上就是或者接近于数字内容产业。

3.不同国家与地区相关业界对数字出版的理解

尽管数字出版最早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但与我国相比,并没有对数字出版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例如,在维基百科Wikipedia中并没有对“digitalpublishing”一词进行单独的定义,而只是将其链接到“EBook”一词中。与“数字出版”相比,国外使用更多的概念是“数字内容产品”(Digital Content Product)和“数字内容产业”(Digital Content Industry)。关于数字内容产品概念,普遍定义为:“是指将文字、图像、声音、影像经过数字化,在数字化平台上展现的整合成的产品与服务。”而关于数字内容产业,各国各组织对其有不同的命名,但对其定义和产业范畴的划分基本相同。中国科学技术研究的贺德方先生在其《中外信息内容产业的对比分析》一文中罗列了欧盟、澳大利亚、韩国、中国以及中国台湾等关于数字内容产业的定义:(1)欧盟将其定义为:“数字内容产业主要指数字产品与服务制造、开发、包装、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业”;(2)而澳大利亚则采用“创造性产业”一词,主要指“那些能产生著作权、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权的所有产业,意在强调内容的原创性”;(3)中国则将其命名为“信息资源产业”或“信息内容产业”,主要指“创(制)作、开发、包装和销售信息产品及其服务和的产业”;(4)中国台湾地区则将数字内容产业定义为:“将图像、字符、影像、语音等资料加以数字化并整合运用的技术、产品或服务。”[6]可见,不同国家与地区相关业界对数字内容产业有着不同的命名和定义,然而就产业范畴而言具有极大的相似性。

可以说“数字出版”作为一种概念在国外并不普及,而对数字出版产业的界定也限于出版业界,与数字游戏、计算机动画、数字学习、数字影音应用、移动应用服务、网络服务、内容软件、数字典藏等产业一起作为“数字内容产业”的组成部分而存在。

二、若干认识的错位现象

1.此出版非彼出版

可以说出版业界学者对数字出版的认识,基本上是以随着计算机、信息与网络等技术在出版领域的深入应用而形成的数字出版形态为研究对象,是对数字出版形态的概况性描述,解决什么是数字出版这个基本问题,其核心依然是围绕出版内容产品和出版活动,立足于行业自身的特征和数字特征,其本身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严谨性和行业应用性。依此,可以将数字出版产业界定为“数字出版产品与服务制造、开发、包装、销售数字‘出版产品’及其服务业”;或者界定为“将图像、字符、影像、语音等‘出版内容’加以数字化并整合运用的技术、产品或服务”。研究对象可称之为“狭义的数字出版”和“狭义的数字出版产业”。

而数字出版产业研究报告则站在更高、更广的层次上认识数字出版和界定数字出版产业。就其研究对象而言,从“狭义的数字出版”进入了“广义的数字出版”,其界定的数字出版产业范畴时跨越了移动内容、互联网服务、游戏、动画、影音、出版等多个领域。尽管数字出版的广义化使得数字出版概念出现泛化现象,无法清晰回答什么是数字出版这一本质问题,然而从产业规划的视角来看,数字出版产业研究报告正在将数字出版产业从“狭义的数字出版产业”带向内涵更为广泛的数字内容产业。正如浙江大学出版社傅强社长在其《数字出版:新的革命》一文中指出的“随着数字出版的范围延伸到了包括移动内容、互联网服务、游戏、动画、影音、出版和数字化教育等几乎所有数字内容产业,数字出版已经从狭义的概念演变为内容发布与信息服务的代名词”。[7]

2.此产业非彼产业

如前所述,从数字出版产业研究报告对数字出版产业界定的范畴来看,数字出版泛化现象的本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数字出版产品向数字内容产品泛化、数字出版服务向数字内容服务泛化和数字出版产业向数字内容产业泛化,并使得数字出版产业在本质上向数字内容产业趋同。这种泛化或趋同现象可以说不仅体现了当代产业融合发展这一时代特征,而且为传统新闻出版行业进入数字内容产业带来了无限的想象空间和发展机遇,在促进传统新闻出版行业向狭义的数字出版产业转型的同时,将其引入到整个数字内容产业的竞争行列之中。

行业外对数字出版产业的界定主要定位于数字内容产业的子产业。例如,当前国内外基本都认定数字内容产业主要包括八大类:数字游戏产业、电脑动画产业、移动内容产业、数字影音应用产业、数字学习产业、网络服务产业、数字出版产业、内容软件产业。[8]其中数字出版产业所涉及的领域主要包括新闻、报纸、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及软件出版领域。显然,其他行业在界定数字出版产业范畴时依然采用了原有传统新闻出版行业的界定方法,其认识与界定与数字出版行业内存在错位现象(见图1)。

图1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与数字内容产业关系图

三、关于传统出版单位向数字出版转型对策思考

综上所述,透露出以下两个观点:第一,“数字出版”尚未形成成熟准确的概念,“狭义的数字出版”概念仅仅是数字内容产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传统出版业进入数字内容产业的一种新的形态。第二,当前“数字出版产业”界定其实质接近于“数字内容产业”,此出版非彼出版,“出版”渐成为内容服务的代名词,这为传统出版单位发展数字出版带来了新理念和视角。鉴于上述观点,笔者认为,在数字出版成为我国新闻出版业发展趋势这一不可逆转的态势下,传统出版单位向数字出版转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对策。

1.大力发展传统出版产品数字化延伸工作

分析2008年和2009年我国数字出版产值规模,与“传统新闻出版业数字化的全过程和结果”有关的产值规模所占比例较少。例如2008年为30亿左右,只占整个数字出版产业总规模的5.7%。如果仅从数据来看,其与整个传统出版产业规模相比,似乎远不足于支撑传统新闻出版单位整体向数字出版转型。然而由于这一数据建立在一个盗版低价现象严重、非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环境之中,而且传统出版单位也远未从整体上向数字出版方向发展,因而这并非是整个“传统新闻出版业数字化全过程和结果”的真实体现。而随着国家新闻出版机构各项相关政策的制订与出台,终究会形成一个适应于传统出版单位可持续发展的数字出版产业环境,当前传统出版单位唯有大力发展传统出版产品数字化延伸工作,才能抓住数字化发展进程中即将显现全民数字阅读浪潮,真正走上向数字出版转型之路。

2.积极谋划进入数字内容产业新领域

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研究报告就从产业融合趋势和视角将出版、新闻、移动内容、互联网服务、数字游戏、数字动漫、博客、播客等不同领域纳入到报告之中,不仅从实质上充分体现了当前数字出版产业亦已存在的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服务融合和资本融合等产业特征,更是从产业规划上冲破了旧有的传统出版行业的界限,为传统出版单位发展数字出版提供了新的理念与思路。从我国数字内容产业规模来看,移动内容、互联网应用、数字游戏等子产业规模远大于“狭义的数字出版产业”,倘若传统出版单位能够突破“狭义的数字出版”产业,进入数字内容产业新领域,这无疑将极大提升传统出版单位在整个数字内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建立起多元化的发展渠道。当然,这需要传统出版单位与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的共同努力。一方面,作为传统出版单位要积极谋划进入数字内容产业新领域,利用自身优势,通过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服务融合和资本融合等措施和手段,加快提升其在数字内容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作为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构在着力打造适应新闻出版及相关行业向数字出版产业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环境的同时,第一,为其它行业进入“狭义的数字出版”领域设立规范的行业准入机制;第二,也为鼓励传统出版及相关行业进入数字内容产业新领域,积极争取和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引导传统出版单位逐步向数字内容产业融合。

四、结束语

当前数字出版概念下的各种声音、研究报告以及行业外对数字出版的认识,或许对我国传统出版业发展数字出版造成了诸多困扰,然而就我国整个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趋势来讲,不同子产业的融合与渗透发展趋势将不可避免。鉴于此,传统出版单位理应抓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和政策导向,既要大力发展传统出版产品数字化延伸工作,又要积极谋划进入数字内容产业新领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逐步提升自身在数字内容产业中的核心竞争力。或许唯有如此,才能逐步实现向数字出版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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