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毕业生择业行为的理性思考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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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519(2007)05-0069-07

我国高等教育从1999年扩招以来,规模迅速扩大,2006年全国各类高等教育总规模超过2500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2%。① 其直接结果之一就是大学毕业生人数逐年增加,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逐步加大。据统计,截至2006年9月1日,200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平均就业率71.8%,其中,研究生就业率90.1%,本科毕业生就业率80.30%,高职高专毕业生就业率62.5%。② 造成大学毕业生就业压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原因之一就是结构性失衡,具体表现为大学毕业生择业行为偏离常态、趋向集中,导致结构性失衡的原因主要是政府就业配套政策缺失,毕业生就业观念滞后,应对策略是完善毕业生就业配套政策,更新毕业生就业观念。

一、择业行为:偏离常态,趋向集中

北京师范大学赖德胜教授主持的一项有关全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意向的调查结果显示③,对于工作薪金,有60%以上的毕业生期望在2000元以上,20%的人期望在3000元以上;对于工作地点,有85%以上的毕业生希望在城市和沿海地区;对于工作岗位,65%以上的毕业生希望到国家机关、外企和高新技术企业工作。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的材料,2003年全国劳动力市场对人才的需求结构中,国家机关的需求非常小,在89个劳动力市场需要的198万个岗位中,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只占0.8%,而毕业生选择到党政机关工作的比例却高达20%。厦门大学学生工作处一项对教育部所属高校毕业生流向的统计调查结果显示④,在2001—2003年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流向比较集中,排在前三位的依次为国有企业、考取研究生与其他企业,毕业生行业流动呈现向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集中的态势;毕业生就业大多热衷于经济发达地区或大城市,人才资源呈现向某些地区过度集中的态势,如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山东省、湖北省、浙江省、四川省、陕西省和辽宁省等十个省市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接受了来自全国各地约59.96%、53.91%和52.68%的毕业生在当地就业。

笔者2005年对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有关择业意向”的问卷调查显示,对于就业区域,81.2%的毕业生期望在珠江三角洲就业,15.7%的毕业生期望在粤东、粤西就业,3.1%的毕业生期望在山区就业。对于工作单位性质,60.8%的毕业生期望到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就业,28.7%的毕业生期望到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和城市集体企业就业,4.9%的毕业生期望到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就业,5.5%的毕业生期望自主创业。对于理想的工作单位月薪,51.9%的毕业生认为在2000元以上,20.7%的毕业生认为在1500—2000元,19.7%的毕业生认为在1000—1500元,7.7%的毕业生认为在1000元以下。而从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实际情况来看,对于就业单位地点,70.7%的毕业生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就业,21.8%的毕业生在粤东、粤西地区就业,6.4%的毕业生在山区就业,1.4%的毕业生在外省就业。对于工作单位性质,43.5%的毕业生将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就业,21.1%的毕业生将到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就业,35.4%的毕业生将到民营和私营企业就业。对于毕业生签约的工作单位月薪,月薪2000元以上的毕业生为9.1%,月薪1500—2000元的毕业生为23.7%,月薪1000—1500元的毕业生为53.8%,月薪1000元以下的毕业生为13.4%。调查结果显示,广东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就业理想与就业现实出现较大的偏差(见表1),毕业生还未能对工作环境与就业取向形成一种理性的预期。无论是大学毕业生的理想预期还是现实选择结果,其择业行为均表现出偏离常态、趋向集中的特征。

以上各项调查结果说明,尽管我国高等教育已从精英阶段过渡到大众化阶段,大学毕业生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大学毕业生已经步入大众化就业时代,但大学毕业生的择业意向和期望依然偏高,择业行为偏离常态,表现出明显的集中,依然凸显出精英阶段的就业特征。

二、成因分析:政策失衡,观念滞后

择业行为偏离常态,表现出明显的集中态势,分析起来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在由精英阶段迈向大众化阶段的过程中,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没有做出相应的调整,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观念没有及时进行更新。

1.户籍制度改革滞后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广东2000届、2001届和2002届三届大学毕业生进行的分类抽样问卷调查显示,有54%的高职院校毕业生对相当部分市(县)实行的对非本地生源高职院校毕业生地域限制政策不满。据统计,2004年有7150多名高职院校毕业生在异地落实了就业单位,却无法解决户口、人事档案关系。⑤ 由此可见,户口仍然是影响高职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高校招生一直实行户粮、档案转入高校管理的制度(包括农转非)。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城市、省会城市、大中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等地)的就业需求和薪酬水平明显高于其他地区和城市。比较而言,这些地区对大学毕业生具有更大的吸引力。不但本地生源的大学毕业生愿意留在这些地区工作,非本地区生源也想方设法争取到这些地区就业。户口问题的实质是地区之间的就业利益摩擦,即当地生源与非当地生源的就业利益冲突。为保护当地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利益,地方政府继续沿用一系列计划经济遗留下来的政策,如以户口为核心的就业方案管理、人事指标审批管理、人事档案管理、报到证管理等,其实质是继续捍卫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大学毕业生分配管理思想,其结果是保护了当地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如在广州,非广州籍的大学毕业生要想在广州按正规渠道就业(指可以落户),除广州急需的专业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从学校拿到教育行政部门的“留穗指标”,二是同意接收这个毕业生的用人单位要有人事部门的“进穗指标”,两者缺一不可。

其实,对于因户籍制度而影响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国家早已认识到,并就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规定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要取消进入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毕业生跨省、跨市(地)就业,允许毕业生在两年寻找工作期间自由选择将档案、户口保留在学校或生源所在地等。⑥ 但在现实中,真正打通大学毕业生进入城镇基层、农村和非全民所有制等领域渠道,在执行层面上还存在许多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现行的人事制度尚不能与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化的择业机制相协调,一些毕业生好不容易找到了合适的单位,却在协议的签定、报到手续的办理、档案关系的划转等方面得不到人事制度的认可和支持,重要原因是受到户籍关系的制约,尤其是到一些城市和城镇的民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而难以落实人事关系。虽然政策允许大学毕业生可以自由选择将档案、户口保留在学校或生源所在地两年,但许多高校却仅仅保留少数毕业生的档案和户籍,而将大部分大学毕业生的档案和户籍推到了生源所在地。这是因为超过两年,如果大学毕业生不来高校划转档案和户籍关系,而高校又找不到大学毕业生的去向,高校也不知如何办理。另外,现行的人事制度对人才流动也产生严重束缚。如城市有的大学毕业生本想去基层或山区工作,但如果他去那里工作,他的户口和档案将一同被派遣到工作地,再想流动就会碰到制度性障碍。不少毕业生担心,后代在落后地区得不到良好的教育,到时送子女到城市上学,则要交纳数量可观的“借读费”。这样,大学毕业生一旦进入一个单位,其档案和户籍关系就在一定程度上被“固化”了,使得大学毕业生的正常流动变得十分困难,对大学毕业生的择业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相对强化了“一次择业定终身”的传统观念,使“先就业,后择业”的现代就业理念遭到极大的挑战,致使一些大学毕业生宁可选择“待业”或“失业”,也不匆忙选择就业。这些制度上的束缚和障碍直接影响着大学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2. 劳动力市场分割影响

偏离常态、趋向集中的择业行为的产生,也受到劳动力市场分割的影响。多灵戈和派奥认为,劳动力市场可分为“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⑦ 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工作工资高,福利丰厚,条件优越,晋升靠资历,就业有保障;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工作工资低,福利较少,培训和晋升机会少,工作条件差,易被解雇。由于劳动力市场分割,造成了劳动者在主、次劳动力市场之间的流动不顺畅。一方面,尽管在次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对工作满意度低,归属感弱,工作变换次数多,但他们根本无法直接进入主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尽管主劳动力市场中的失业者可以比较容易在次劳动力市场就业,但一旦在次劳动力市场就业便难以再返回主劳动力市场,于是主劳动力市场的失业者宁愿失业也不愿意在次劳动力市场就业,从而出现劳动者在主劳动力市场的“自愿性失业”。

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主要表现为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和不同地区劳动力市场之间的分割。城乡劳动力市场的分割使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范围受到很大限制: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期望一般是建立在城市而不是农村的现有基础上,大学毕业生通常只愿意在城市就业。其结果是,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与城市新增就业机会相对缓慢之间的矛盾使大学毕业生在城市就业越来越困难;由于城乡差别、户籍制度等的影响,大学毕业生一旦到农村就业就难以回到城市,导致一部分大学毕业生宁愿在城市暂时失业也不愿意去农村就业;由于在城市从事学用不结合、层次不对应工作也比在农村从事学用结合、层次对应工作收入高,并且在城市工作可以得到的福利待遇、生活条件、发展机会都比在农村好,更促使一部分大学毕业生产生宁愿暂时失业也不去农村就业的心理,从而增加大学毕业生失业和低效配置的人数与比例。不同区域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之间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分割的,毕业生(特别是高职院校毕业生)在不同区域之间的流动是受到户口等诸多限制的。这样,也就难以实现不同地区教育资源和毕业生资源的优势互补,在广东就出现珠江三角洲人才聚集,粤东、粤西、山区等区域人才不足的状况。

3.传统就业观阻碍

我国几千年封建历史“学而优则仕”的“官本位”观念,以及大部分家庭将多年的积蓄投资子女上大学所抱的希望就是子女大学毕业后能找一份好工作,也使我国大学毕业生择业行为偏离常态、趋向集中。无论是大学毕业生还是其家长,都认为只有当国家干部、进白领阶层、进大城市、大机关、进事业单位、端铁饭碗才算就业;只有能留档案、能落户口的才算就业;只有显性就业才算就业。许多大学毕业生把眼睛盯在大城市、大单位、高收入、高地位的工作单位。其就业观依然表现出传统性。

就业,亦称“劳动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人从事某种社会劳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依照国际劳工统计的通用标准和中国劳动制度及统计办法,凡在生产资料的全面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中劳动和工作的职工、农业劳动者,在城乡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以及在其他经济形式中从事劳动的劳动者都是就业人口,或称就业者。⑧ 对于大学毕业生来说,只要具备就业的条件,无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作,还是从事个体经营;无论其工作地点在农村、城镇、城市、国内,还是国外;无论其工作是固定性职业,还是临时性职业;无论其是在现有的岗位上工作,还是在自己创造的新的岗位上工作,都属于就业。

三、应对策略:政策配套,观念更新

1.深化人事和户籍制度改革

深化人事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籍控制,加大大学毕业生择业地域自由度。凡是大学毕业生找到合法、稳定的工作岗位,所在地应允许落户,或采取类似“绿卡”的方式落户,愿意到农村或山区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可以随其自愿既可以保留在出生地,也可以采取“绿卡”。人事管理按市场体制要求加以改革,通过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健全加以规范,以合同或协议方式来规范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在法规的框架下实现大学毕业生择业的“来去自由”,破除束缚人才流动的层层壁垒。突破现行户籍制度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种种限制,取消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限制人才流动的政策。简化大学毕业生报到程序和落户程序,取消一切不合理的各类收费,为大学毕业生创造更加宽松的就业环境。山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城市、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都是未来吸纳大学毕业生的重要区域和领域,这些地区的政府要改革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大学毕业生就业价格体系,以此来吸引各类人才。

在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取消进人指标、户口指标等限制,以利于大学毕业生就业畅通。取消限制大学毕业生合理流动的政策规定,允许大学毕业生自由地跨地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

当前劳动人事制度是建立在城乡二元分割的基础上,消除的办法是缩小城乡之间及地区之间收入的差距,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近期来看要淡化各单位的福利保障功能,强化社会保障系统,对于到山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大学毕业生给予较多的优惠政策。所有制分割的问题是制约大学毕业生到非国有部门就业的重要障碍,解决所有制分割的问题,需加快户籍、医疗、住房及养老等制度改革。

改革户籍和劳动人事制度,健全人才流动机制,建立全国统一人才市场。人才迁移是需要成本的,在中国人才迁移的最大成本是户口成本。过大的城乡收入差距和过高的户口流动成本,使大学毕业生“宁要城里一张床,不要农村一栋房”,城里的用人单位因过高的户口成本不能吸收更多的大学毕业生,致使很多单位因无力解决户口指标而减少了外地生源毕业生的要求,实际上人为地增加了城市拥挤。因为一旦进入农村或小城镇单位,再想到大城市,其户口成本更高,所以大学毕业生想方设法也要留在城市。从这种意义上说,户籍制度的开放有利于降低人才流动成本,有利于减少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难度。

目前,我国需要大量的高技能人才。由于“干部”、“工人”身份的差别,许多毕业生宁愿呆在管理层低薪当“干部”,也不愿到高薪的技能岗位当“工人”。这种现象涉及到人事、劳动制度改革问题。要加快落实中央、省出台的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真正实现由“身份管理”转为“岗位管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聘用制,彻底打破社会及就业者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传统身份观念,促使大学毕业生到各种不同岗位上就业,不要千军万马都去挤公务员、管理层的“独木桥”。要把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纳入政府新增劳动力就业保障体系,对半年以上未能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实行失业登记制度,按社会保障制度给予其基本生活补助和就业培训。

2.完善就业激励政策

为鼓励大学毕业生到特定的地区就业或从事特定的职业,实施大学毕业生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的补偿机制是国际惯例。美国的补偿措施就包括联邦政府贷款减免政策、各州贷款减免计划、军队贷款偿还计划(激励毕业生到军队服役)、美国护理教育贷款偿还计划(受益的护士在护士短缺地区合格的机构提供服务等)。例如,美国FEEL贷款项目规定,“联邦政府对于连续5年在指定的小学或中学作为全职教师从事低收入家庭学生的教学服务工作的大学生,可以享受贷款免除的政策,最高免除额可达完成5年教学工作后未偿总额中的5000美元”。帕金斯贷款项目规定,“在教师短缺地区全职从事数学、科学、外语、双语教育或其他领域的全职教师,在以上条件下,大学生最高可以免除100%的贷款。如果毕业生参加美国军队并在敌对或高危地区服役,最高可免贷款50%”。美国护理教育贷款偿还计划(NELRP)规定,所有该计划的参加者必须签订合同,同意在护士短缺地区合格的健康机构全职就业2—3年。该计划将为工作2年的毕业生偿还60%的贷款,为工作3年的毕业生偿还85%的贷款。⑨

我国自2003年起开始实施就业激励政策,以后逐年完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国家为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就业,2006年出台了《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中办发[2005]18号),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西部地区和艰苦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学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可提前执行转正定级工资,高定1-2档工资标准。从2006年开始,省级以上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考录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做好大学生支援服务西部、服务基层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经受锻炼,健康成长,为促进农村基层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社会事业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中央组织部等八大部门2006年出台了《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提出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给出四项优惠倾斜政策。但从我国近年出台的大学毕业生就业激励政策来看,其优惠政策倾斜力度还不够,对大学毕业生的吸引力不是很大,如宏观要求提得多,具体优惠政策提得少,优惠政策定性的提得多,定量的规定少。

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存在非常突出的结构性矛盾,引导广大毕业生到中西部与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工作,是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政策设计的首要考虑。上述地区,既缺人才又难养人才。为了解决山区、落后地区的人才需求,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又不加重这些地区的经济负担,政府可以在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出台进一步的倾斜政策,对到这些地区就业的大学毕业生的收益进行合理补偿。如对到山区、贫困地区基层工作的毕业生,给予工资待遇、定级方面的优惠,给予或房屋补助、或安家费、或生活费、或岗位津贴等方面的补贴;对到山区、贫困地区医疗单位及教师行业就业的毕业生,其工资由政府转移支付;全面实施山区、贫困地区“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这不仅是解决大学毕业生就业和山区、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带来优质人才稀缺的问题,也是锻炼大学毕业生、为国家培养储备人才的战略举措。

在激发社会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积极性方面,目前的利益驱动机制还比较缺乏。从整体上看,激发社会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动力普遍不足。因此,建议政府在利益机制上多做文章,出台鼓励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的税收减免政策,真正给社会企业一定实惠,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企业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动力。社会企业有动力了,大学毕业生就业障碍就会少得多。

与此同时,还像发达国家或地区一样,在大学生创业方面出台激励政策。如韩国的大学生创业热,就是在韩国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形成的。在韩国政府的各种创业鼓励措施中,效果最明显的是成立以大学为中心的“创业支援中心”。据统计,到2000年底,韩国大学里共有创业支援中心215个,大学生会员达到11908名。其中仅韩国的中小企业厅2000年就设立了23个创业支援中心,共投入资金10亿韩元,支援了400多家大学生企业。他们计划2001年再增加40个中心。这些中心提供租金很低甚至免费的办公室,以及办公桌椅、电脑、上网线路等各种条件。中心还帮助大学生联系各专业的指导教授,协助进行可行性调查和分析,向经验不足的大学生提供法律、税务、谈判等方面的咨询服务,还帮助大学生进行筹资。对大学生要求进入创业中心的申请,韩国政府和学校进行严格筛选。寻求创业的大学生需要提供详细的创业计划书,然后由大学教授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组成的评价团来评价决定。为使大学生的优秀创业想法和项目变成真正企业运作的公司,韩国政府提供了与商业企业同样的金融和政策支持,甚至大学生创业企业在贷款方面要比商业企业还要优惠。⑩

建议各级政府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向希望创业并具备创业项目的学生提供贷款或优惠政策支持。协调各有关部门(如财政、工商、税务、人事、社会劳动保障、公安、科委等),制定并实施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诸如简化开办公司审批手续、建立社会风险投资基金、设立小额贴息贷款、实行减免税收政策、配套健全人事代理制度以及户籍改革办法等。由地方毕业生就业中介机构代理工商登记、公司注册等一系列手续,积极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对于到农村地区创业的大学毕业生,政府给予政策激励。如可以根据当地农村产业结构和产业化经营方向,扶持毕业生成立经销公司,开展以产前预约为主要内容的中介服务,成为农业经纪人;也可以鼓励支持毕业生到农村承办荒山荒地建立科技创业示范区;还可以支持毕业生加入农村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成立农业民营科技咨询企业,通过合法经营去创业发展。毕业生在基层创业大有可为,关键是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11)

3.树立现代就业观念

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逐年增加,大学生作为高层次短缺人才所具备的市场优势不复存在,对人才的高学历追求将逐渐被高素质、高水平的新要求所取代,就业竞争更加激烈。此外,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我国的产业结构正在进行大规模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压缩编制;国有企业减员增效,许多富余人员下岗分流;大量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转移,造成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许多社会机构吸纳员工的能力下降。面对新的就业形势,大学毕业生要改变传统就业观,树立起现代就业观,即只要有一份工作,有一份相对稳定的收入,不管是国有单位,还是非国有单位,甚至从事个体工作,都是就业。只要是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收入即为就业。在工作种类上,大学毕业生不仅可以从事一份工作,也可以同时兼任几份工作;在工作收入上,大学毕业生可以从事有较高收入的工作,也可以从事一般收入的工作;在工作地点上,既可以是城镇,也可以是农村;在工作稳定性上,大学毕业生既可以从事稳定的长期工作,也可以从事不太稳定的短期工作。现代就业观将会使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范围大为拓展。

注释:

①教育部.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info29055.htm,2007-08-09.

②2006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年终就业状况的通报[EB/OL].http://interview.northeast.cn/system/2007/06/11/050848027.shtml/,2007-08-09.

③赖德胜.怎样认识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J].求是,2003,(16):54-56.

④武毅英.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教育学审视[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133.137.

⑤张德扬.试析广东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原因及其政府对策[J].高教探索,2005,(5):87-88.

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Z].2002.

⑦G·佛雷塔.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和教育.教育经济学国际百科全书[Z].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2.

⑧贾湛.中国劳动人事百科全书[Z].北京:兵器工业出版社,1991.1069.

⑨杨伟国.高校毕业生市场需求与就业政策选择[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5,(4):8—10.

⑩韩国猛刮学生创业风[N].经济参考报,2001-11-21.

(11)李守信.消除认识误区 积极化解大学毕业生“就业难”[J].中国高等教育,2003,(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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