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推理的逻辑程序及其局限性_演绎推理论文

价值推理的逻辑程序及其局限性_演绎推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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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价值知识间的层属关系与逻辑推理程序

人类的任何思想知识都以判断作为基本构成单元,而“判断”、“命题”、“陈述”这几个术语,往往只是困用而异名,通常作为思维形式被称为“判断”的东西,在逻辑学、语言学意义上便名之曰“命题”或“陈述”。关于价值陈述的意义、性质、功能、效准等等的一般性分析,大体相当于对价值知识的基本构成单元即价值判断的考察,它虽是进入价值思考或价值学研究领域的重要起点,但却不是也不可能是整个价值学思考的主题。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价值陈述作抽象化、型式化、孤立化的处理,即撇开价值陈述之间所存在的层属关系以及它们在整个价值知识体系中所起的不同作用等等,把所有的价值陈述(判断或命题)都化为某种同一抽象型式--例如“X是善的(好的、美的)”,然后借助于语言的、逻辑的分析方法,来孤立地考察价值陈述的意义、性质等问题,及是当代价值学领域中元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论特征,同时也是它的主要缺陷之一。

实际上,尽管价值陈述通常都有相似或相同的形式结构,但它们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往往是迥然有别的。以道德知识为例,无论是哲学家们刻意构造的道德知识体系,还是日常生活中自发形成的道德知识体系,可以说都是以道德价值陈述作为其基本构成单元的,但这些道德价值陈述并不是处在同一个层次上:从量词特征看,有全称、特称、单称之别,而从适用范围看又有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之分,如此等等。这些处在不同层次的价值陈述,彼此之间又往往存在着相互隶属或蕴含的关系,它们以特定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并构成了价值知识的体系。由此看来,要真正把握某一价值陈述的具体意义、性质和标准,就得把它与所属的价值知识体系联系起来,孤立地考察价值陈述的一般抽象型式,实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之嫌。价值思考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弄清人们据以作为价值陈述(判断)的理由或根据,并从理论上为价值陈述的合理性提供必要的辩护,而这是不能光靠对价值陈述本身的分析来解决的,必须诉诸于相应的价值推理程序。

在价值推理的程序方面,最常见因而也是最基本的,是以演绎和归纳为代表的逻辑推理程序,亦即以价值知识体系内部所存在的层属关系作为价值思考的基础,依据不同层次价值陈述(判断或命题)之间的逻辑联系进行推理论证。其中,演绎推理是由内容上比较普遍或一般的价值陈述,得出较为特殊或个别性的价值陈述。而归纳推理则刚好相反,是由内容上比较特殊或个别性的价值陈述,得出较为普遍的或一般的价值陈述。诚然,普遍与特殊、一般与个别之间,原无固定不变的界限,例如在具有诸多层次结构的知识体系中,一种处于较低层次上的普遍性或一般性,从另一个更高的层次来看,可能又只是某种特殊性或个别性,但是,就特定的层次范围而言,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相对确定的。

演绎程序可以说是一般科学阐述过程的共同结构,那些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尤其如此。哲学价值科学也象理论自然科学一样,其知识体系的演绎结构是十分明显的。虽然在“普遍价值原理”如何起源或确立的问题上,哲学家们的看法往往彼此不同甚至于尖锐对立,但有一点却比较一致,即在他们的理论阐述过程中,都这样或那样地包含着一种由基本价值原理(普遍)进到具体价值判断(特殊)的演绎程序。而在日常价值思考的领域中,这种由普遍到特殊的演绎程序,则相应地表现为从日常价值准则(普遍)得出日常价值判断(特殊)的推理过程。

归纳程序曾经被看作是确立科学原理的逻辑“助产婆”。从一些描述具体经验事实的特殊性命题出发,通过归纳推理上升到具有普遍性的理论结论(科学原理),原是近代经验主义科学方法论的基本信念。随着所谓“归纳主义时代”的结束,特别是由于认识到“归纳原理”本身所存在的缺陷,主张依靠归纳程序来确立科学原理的人,在今天似乎已经不太多。这个关于归纳推理的意义和作用的问题,是颇有一些争议的。从哲学价值思考或日常价值思考的实际结构来看,由特殊上升到普遍或由个别上升到一般的归纳推理,仍然是一种常见的价值推理程序。这种情况恐怕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受归纳主义方法论传统的影响,它的存在本身已经表明,归纳程序在价值思考的特定范围内还是合理的和有效的。

二、价值论证的演绎程序与归纳程序

逻辑推理是价值论证的一种重要方式。人们之所以诉诸于逻辑上的理由,无非是想为某些价值陈述提供必要的论证或辩护。先说演绎论证。按照通常的看法,演绎推理并不增加新的知识,因为其结论已经蕴含在前提之中了。这一看法恰当与否暂且存而不论。我们在这里要指出的是:第一,虽然价值推理的演绎程序只涉及不同层次价值命题之间的逻辑变换,但前提性命题中所蕴含的价值知识,往往是人们原先尚未觉察或意识到的,通过演绎推理将其在结论性命题中揭示出来,对于深化和拓展原有的价值知识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第二,虽然从价值推理的演绎程序及其逻辑条件来看,只有从正确的前提才能导出正确的结论,但这种从基本价值原理演绎出具体价值判断,或者从日常价值准则演绎出日常价值判断的推理程序,是以普普遍与特殊或一般与个别之间的内在联系为根据的,因而只要前提正确、推理合乎逻辑,其结论的正确性将是必然的,换句话说,不管人们是否愿意抑或是否意识到,如果他没有足够的理由拒绝某些基本价值原理或日常价值准则,那他就必须接受由这些原理或准则演绎而来的各种具体的或日常的价值判断。这种由一般性前提导出个别性结论的必然性,正是演绎论证的逻辑力量所在。

但是,演绎论证也其自身的局限性。在价值理论的阐述过程中,据以导出各种具体价值判断的作为前提的基本价值原理,往往只是一些未经证明的理论设定,其情形与数学或理论自然科学中的所谓“公理”颇为相似。此外,演绎论证在日常价值思考领域中的实际运用表明,能否由某些具有普遍性的社会价值准则演绎而来,已成为衡量人们的各种日常价值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的逻辑标准,但这个标准却不是“独立的”,它实际上取决于究竟选择或承诺什么样的社会价值准则作为前提。总之,象任何演绎推理过程一样,由于不能保证其前提本身的正确性或合理性,演绎程序只是价值论证的一种重要的辅助手段,而不是达到有效价值论证的充足条件,至少,逻辑上的合理性还不是认识论上的合理性。

至于说到归纳论证,其情形往往更为复杂。首先,就价值理论的阐述过程来看,一般不具有归纳结构,归纳程序的意义和作用似乎主要在于,通过由特殊上升到普遍或由个别上升到一般的逻辑推理,为那些具有普遍性的价值原理或价值准则提供必要的论证,但要做到这一点却是极其困难的。我们知道,在自然科学的领域中通常有着相对确定的标准,譬如依据实验或观察等等所提供的经验证据,对各种具体的事实陈述作出甄别和取舍。然后通过对它们的归纳得出某种较具普遍性的科学原理或定律。但在社会价值思考的领域中,思想家们所面对的则是各种各样的彼此不同甚至于相互对立的价值陈述(判断),虽然事情也还没有糟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地步,但由于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目标实际上不可能相同,要对这些价值陈述进行归纳,就必须预先设定某种标准,以便对它们作出甄别和取舍,而这个标准的设定,可能是取决于理论本身的视角(诸如“多数赞同”之类),也可能是取决于思想家本人的良心(诸如“个人好恶”之类)。但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归纳前提的分布都不可能是“均衡的”(或“平权的”),或者说,总有一些价值陈述被排除在被归纳的范围之外。这意味着价值论证的归纳程序,总是以贬斥社会上另一部分人的价值追求为代价的,同时也意味着实际归纳所达到的普遍性,不可能与逻辑上所承诺的普遍性相一致。

其次,归纳推理不能保证结论的普遍有效性,其前提与结论之间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正如黑格尔曾经说过的那样,“在归纳法里我们是无法穷尽所有个别事物的。当我们说所有金属、所有植物时,我们只是说,直到现在我们所知道的所有金属、所有植物而已。因此每一种归纳总是不完备的。”①恩格斯不但肯定了黑格尔对归纳法的批评,即“归纳推理本质上是一种尚成疑问的推理”,而且还进一步指出,归纳推理实际上是“很不中用的”,因为“单凭观察所得的经验,是决不能充分证明必然性的”。 ②实际上,许多普遍性命题尽管都与归纳结论相一致并得到了后者的支持,但它们与其说是产生于对个别性命题的归纳推理,还不如说是根源于人类理性对事物内在本质或规律性的分析。、洞察和把握。价值思考过程中由特殊上升到普遍或由个别上升到一般的归纳推理程序,虽然有助于普遍性价值原理或价值准则的形成和确立,但它本身并不是一个足以直接导出价值原理或价值准则的过程,也不是一种对价值原理或价值准则的充分有效的论证。

除了在理论上为价值陈述的合理性提供必要的论证或辩护之外,逻辑推理程序还起着另一个重要作用,那就是以理性的方式影响和干预人们的实际价值选择。当然,这种影响或干预是以价值论证为中介的。心理与行为之间的动力学联系表明,关于某一价值陈述(判断)具有或者不具有合理性的意识和信念,往往是人们赞成或反对、作出或拒绝某种相应价值选择的理由和根据。价值陈述(判断)具有评价或规范意义并与主体的行为选择密切相关,但仍然与直接命令有明显不同,虽然某些例外的情况可能存在,但一般说来,不能以“强命令”的方式要求人们如何如何做。在日常价值思考的领域中,逻辑推理的论证程序乃是一种“晓之以理”的重要方式,其意义在于,通过对某些价值陈述(判断)及其所体现的价值关系(现象)的肯定或否定,来间接地影响或指导人们(行为主体)的实际价值选择。

三、逻辑推理的适用及两条限制性规则

理性思维之所以必须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主要是为了防止在思维过程中出现自相矛盾或避免理论观点之间的前后不一致,即保持理论结构本身的自恰性和内在整合性。然而,逻辑并不是真理的充分条件,,——从正确的前提固然可以“合乎逻辑地”导出错误的结论,但从错误的前提也同样可以“合乎逻辑地”导出错误的结论,而这个前提及其所导出的结论究竟正确与否的问题,是不能靠逻辑推理及其规则本身来解决的。不仅如此,逻辑推理作为一种以命题(陈述或判断)之间原有的逻辑联系为依据的推理程序,它只适用于同一知识体系或知识系统内部,或者更确切地说,只适用于那些原本具有层属或蕴含关系的命题之间。在一些“风马牛不相及”的、虽相似而不相属的陈述或命题之间,是根本不可能进行逻辑上的推理的,尽管它们之间的相似性或许足以引起某种“联想”,但“联想”决不是推理。注意到逻辑推理的这种一般共性特征,我们便不难确定价值思考领域中逻辑推理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局限性了。

自本世纪初以来,在一般价值学研究领域也象在伦理学领域中一样,哲学家们所关注的主要是价值陈述与事实陈述的区分问题,他们虽然强调和论证了价值陈述不能由事实陈述推导而来,但却忽视了价值陈述内部所存在的评价性陈述与规范性陈述的区别,没有看到由评价性陈述导出规范性陈述并不比由事实陈述导出价值陈述容易。对于那些以擅长逻辑分析而著称的哲学家来说,这样的理论疏忽是带有讽刺意味的。我们赞同以往的哲学家们所提出的“从事实陈述不能导出价值陈述”的主张,因为价值知识作为客观价值现象在人类思想观念上的反映有其自身的认识论起源,并不是依靠或借助于逻辑程序由事实知识推导而来的。但是,这一主张只是涉及价值陈述与事实陈述的关系问题,它对于把握价值陈述之间的关系以及价值思考的内部结构几乎没有什么帮助。因此,我们在这里引入两条更为具体的价值推理规则:(A)从一组不包含价值评价的前提不能有效地导出评价性的结论,即评价性陈述既不能由事实陈述也不能由规范性陈述推导而来;(B)从一组不包含价值规范的前提不能有效地导出规范性的结论,即规范性陈述既不能由事实陈述也不能由评价性陈述推导而来。不用说,这两条规则都是限制性的,其意义只在于防止逻辑推理程序在价值思考领域中的恰当运用。虽然它们并不足以保证价值思考及其结论的正确性,但却是正确的逻辑推理程序所不能违背的,因为,除非我们能凭借词项定义来增加某种内容,前提中未曾包含或蕴含的东西不能出现在结论之中,这是一般逻辑推理的基本要求。

确信价值陈述之间存在着逻辑关系,原是当代指令主义者海尔的一个重要思想。为了构成并阐述价值推理的“三段论式”,他在《道德语言》一书中曾给出了以下两条规则,即“(1)从不能仅由直陈句合理导出的一组前提,不能合理地导出直陈句结论;(2)从不包含任何命令句的一组前提,不能合理地导出命令句结论。”③依据这两条规则,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推理中,若大小前提都不是命令句,则结论只能是直陈句,若大小前提都是或至少有一个是命令句,则结论必然是命令句。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条所谓“海尔的推理规则”严格说来并非海尔的创意,而只是彭加勒思想的某种变形。早在《道德语言》成书之前40年,彭加勒就已经在一篇文章中写道:“如果三段论式的两个前提都是直陈句,则结论将仍然是直陈句;要得到命令句结论,两个前提中必须至少有一个是命令句。”不仅如此,他还进一步指出,几何学公理、科学原理或各种经验事实命题等都是直陈句,以它们为前提是“决不能得出”规定人们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的伦理命题的。④由此看来,彭加勒不但先于海尔提出了“命令句不能由直陈句推导而来”的逻辑推理规则,而且在把价值陈述归类于命令句或理解为与命令句相当这一点上,他甚至可以说是当代指令主义价值学说的思想先驱。

我们知道,近现代不少思想家都把价值陈述等同于规范性陈述,在他们看来,评价判断同时也就是规范判断。关于好坏、善恶等等的价值评价总是与“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的行为规范相联系的。而所谓指令主义价值学说,只不过是更加突出了这种规范性陈述的“指令”特征罢了,因为任何规范判断都带有一定指令性质,都意味着责成(“应该”)或禁止(“不应该”)某种行为。既然价值陈述被理解为规范性的或指令性的陈述,它或者直接表达一项行为指令,或者在逻辑上蕴含一项行为指令,那么,一些思想家把价值陈述当作命令语句来对待,进而把与命令语句相关的逻辑规则运用于价值推理,也就顺理成章了。在这方面海尔所做的努力颇有代表性。应该承认,他把价值思考当作一个理性的过程来考察,强调价值陈述之间存在着逻辑联系,并致力于阐明价值推理的演绎结构及其特点,是有其积极意义的;而且,他所给出的那两条推理规则,既是一种以直陈句与命令句之间的一般逻辑关系为根据的形式规则,同时又是一种与这两类语句的实际语义规定相联系的语用规则,就它们本身来看并无明显缺陷。但他在方法论上把价值陈述都当作命令语句来处理,却是站不住脚的。

在我们看来,只有那些以“应该”为连系词或包含“应该”的价值陈述,才具有规范性质或指令意义,由于它们直接或间接地表达某种行为规范或行为指令,一般可归类于命令语句或当作命令语句来对待,而评价性陈述通常不具有这种规范或指令的意义,因其主要表达对诸如善恶、美丑、好坏、得失等等的主体评价,并不直接或间接地要求、责成或禁止某种行为,它们虽然确与其他描述性陈述有别,但仍相当于直陈语句。这样,把以直陈句与命令句之间的一般逻辑关系为根据的推理规则运用于价值思考过程,我们便不难发现,评价性陈述(直陈句)与规范性陈述(命令句)不能彼此相互推导,或者说,既不能由评价性的前提导出规范性的结论,也不能由规范性的前提导出评价性的结论。而这正是我们刚才引入的两条价值推理规则所要强调的。仅从这一点上说,所谓“海尔的推理规则”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逻辑证据。

四、价值思考与“价值知识何以可能”的问题

把“休谟问题”归结或等同于“价值知识是否可能”的问题,原是当代哲学价值思考的一个误区。正象大家所熟悉的那样,人类的知识体系决不仅仅是一个演绎体系,即便是在自然科学的领域中,许多事实陈述也并不是由另一些事实陈述推导而来的,就象“玫瑰花是香的”并不是由“玫瑰花是红的”推导而来一样,但它们仍然有着相应的认识论起源和客观标准。因此,关于“休谟问题”的否定性答案及其论证,并不足以否定价值知识的可能性或价值知识的存在。人类关于现实世界的知识本来就是丰富多样的。所谓价值知识不能由事实知识推导而来或还原为事实知识,无非是说这两类知识各有其不同的对象领域,它们之间不存在逻辑上彼此蕴含的关系,而决不意味着价值知识没有相应的认识论起和客观标准。

现在我们要进一步指出,关于“价值知识是否可能”或是否存在的问题,原是一个人为因素而产生的、本来并不存在的问题。从思想史上看,这类问题颇不少。例如,那个物质世界是否本原存在的问题,也是因为某些人否定物质世界的客观存在才产生出来的。围绕这个问题,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之间彼此争论辩说了几千年,结果还是谁也说服不了谁。所以,马克思说,理论对立本身的解决,只有通过实践才是可能的,“这种对立的解决不只是认识的任务,而是一个现实生活的任务,而哲学未能解决这个任务,正因为哲学把这仅仅看作理论的任务。”⑤一些逻辑实证主义哲学家拒绝承认价值以及价值知识的存在,要通过思辨的论证让他们放弃原来的观点,巩怕不容易。因为这类涉及“存在与否”的意见分歧或争论,往往带有某些涉及本体论的特征,是不能仅仅靠思辨论证的方式来载定的,必须诉诸于由现实生活所提供的实践证据。从人类社会生活实践的领域来看,作为客观价值现象在思想观念上的反映和体现,价值知识的存在是用不着证明的,它的实际存在就是它自身存在的唯一可靠的证明。因此,对于一种尊重客观事实并力求贴近现实的理论探讨来说,在“价值知识是否可能”的问题上继续纠缠是毫无意义的,重要的是致力于弄清“价值知识何以可能”的问题。

问题提法的这种变换,要求对基本思路作相应的调整,而这对于走出价值思考的误区是至关重要的。如果说,以往一些思想家所争论的那个“是否可能”或是否存在的问题,其本身便意味着对价值知识的可能性或价值知识的存在有所怀疑的话,那么,我们现在要强调的这个“何以可能”或何以存在的问题,则是以确认价值知识的可能性或承认价值知识的存在作为前提的。大家一定还记得,康德批判哲学的重要课题之一,是“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的问题。他不提“是否可能”,只提“何以可能”,是有其理由的,在他看来,“是否可能”的问题没有必要加以讨论,因为“先天综合判断”(相当于普遍必然有效的科学原理)的存在,是用不着证明的事实。尽管康德所谈论的对象与我们不同,但他对问题的提法却颇有借鉴意义。所以,我们在考察价值知识时,也主张把“是否可能”的问题改为“何以可能”的问题。当然,除了价值知识在人类社会生活领域中广泛存在这一实际理由之外,我们还倾向于认为,对于那些拒绝承认价值知识的实际存在的人来说,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与他们讨论价值知识如何如何,因为不存在的东西是不能成为讨论的对象的。或者说,当人们就价值知识的意义、特点及其与事实知识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讨论或争论时,也就意味着他们已经承认或者至少是承认了价值知识的存在,而一旦确信价值知识的可能性或承认价值知识的存在,就必然会遇到一个“价值知识何以可能”或何以存在的问题。这个问题已经涉及人类价值知识的起源或形成过程,它对于日常价值思考也许并不怎么重要,但却是哲学价值思考所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中国有句批评用语,叫“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言下之意似乎是,与“知其然”相比,“知其所以然”更难一些而且更进了一层。但依笔者浅见,若不能“知其所以然”,恐也未必能达到真正的“知其然”因为事物的发生学机制往往是理解事物本性的重要依据。只有弄清价值知识的起源和形成过程,才能更好地把握价值知识的意义、性质和特点等等。但这个“价值知识何以可能”即何以起源或形成的问题,却不是价值推理的逻辑程序所能解决的。如前所述,逻辑推理以命题之间的层属或蕴含关系为基础,而且,只有前提性命题中所蕴含的东西才能出现在结论性命题之中,因此,从事实命题不可能合乎逻辑地导出价值命题;从某些价值命题虽然因以合理地导出另一些价值命题,但这时推理所涉及的只是价值知识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是与价值知识的起源问题完全无关的。逻辑推理本身所固有的这种局限性表明,我们不能依靠价值思考的逻辑推理程序,来解决价值知识何以起源或何以形成的问题,而必须诉诸于非逻辑的价值推理程序,即通过以实践为基础的认识论的、社会历史的推理,来揭示人类价值知识得以产生的心理学机制,进而阐明人类价值知识赖以形成和确立的社会历史条件等等。关于价值推理的非逻辑程序及其意义等问题,笔者拟另外撰文加以讨论。

注释:

①黑格尔:《小逻辑》,第372页。

②恩格斯:《自然辩证法》,第206-207页。

③R·M·海尔:《道德语言》,劲草书房1982年版,第36页。

④H·彭加勒:《道德与科学》,转引自山下正男《价值研究的历史》,载《价值》岩波书店1968年版,第15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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