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合业经营”与“分业经营”

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合业经营”与“分业经营”

葛彦[1]2001年在《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合业经营”与“分业经营”》文中研究表明引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一国的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通常扮演的是一个金融中介人的角色:从社会中吸收大量的闲置资金,再将其贷给企业,以弥补他们的资金不足。它一方面使存款得以流动,另一方面又提供了清偿和风险分担的保证。这使得它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地位极为特殊:无论是普通百姓还是企业,他们的利益都与银行息息相关,银行的一举一动往往能对人们的心理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许多国家都将确保银行的安全和稳定,使人们树立起对银行的信心作为有关银行立法的首要目标。而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体现一些社会公共政策,以保护

高雪平[2]2001年在《金融业合业与分业经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世界各国的金融业经营制度归纳起来无非两种:分业经营或合业经营。30年代大危机以来,分业经营制度一直占主导地位,随着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合业经营制度越来越显现出优势,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纷纷“弃分取合”,而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的我国采取的仍然是分业经营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金融业分业或合业经营制度的选择意义重大。本文试图从实证与理论两方面入手,通过对国际典型发达国家金融业分合演变模式的比较研究,归纳出两种制度各自利弊,进而从各自的理论支持背景出发进一步阐明决定合业还是分业的核心因素,从而得出金融业经营制度将从分走向合的必然趋势。并以此为参照,对中国金融业经营制度的选择实践加以评析与展望。 本文结构框架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何为分业与合业,国外两业关系发展的实践与模式比较。第二部分从理论上对分业与合业制度选择的动因、效果进行分析论证,得出金融业经营制度走向融合是必然趋势。第三部分针对性地分析评价了中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第四部分预测了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方向,并提出了中国金融业走向合业制度的“渐进过渡”模式。

姜立文[3]2005年在《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是金融混业经营的组织创新。日本、加拿大许多发达国家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纷纷采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实行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制度成为世界上主要的金融混业经营组织制度。 在WTO体制下,改革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法律制度,实行金融混业经营,培育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组建中国金融业“航空母舰”,是应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的一种现实选择。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和“准”金融控股公司,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存在很多法律问题。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是我国金融实践的迫切要求。 论文以探讨防范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风险的法律问题为主线,选择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力求深入,而不是面面俱到。论文主要采用对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的有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在对相关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对策。 论文共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基础法律问题。第一节首先对控股公司的概念、控股的含义和控股公司的种类进行分析,然后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概念、类型和法律特征,并对相关概念作了比较分析。第二节主要探讨了美国金融控股公司具体的演变历程与原因,同时介绍了英国、日本、韩国和台湾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变革。第三节分析了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 第二章研究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制度。第一节研究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演变。首先分析加入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概念,接着分析金融分业经营与金融混业经营的理论演变,最后探讨金融混业经营的动因。第二节比较混业经营相关组织制度。对德国全能银行制度和英国“金融混合体”制度进行利弊分析,最后对三种混业经营组织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得出启示。第三节对金融控股公司制度进行法律经济学理论分析。 第三章研究金融“防火墙”法律问题。第一节分析金融防火墙的概念和种类,探讨金融防火墙存在的原因。第二节比较分析美国和日本法定金融防火墙制度的

葛彦[4]2000年在《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合业经营”与“分业经营”》文中研究表明银行作为一个金融机构,在一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一方面联系着广大的普通百姓,另一方面又联系着千千万万个企业,它的一举一动往往会对人们的心理产生相当大的影响,所以许多国家都将确保银行的安全和稳定,让人们树立起对银行的信心作为相关立法的首要目标。而提供一个竞争的环境,体现一些社会公共政策也是各国立法者所要考虑的问题。为此,各国的银行法无论是从宏观上,还是从微观上都对银行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对于这一问题,有的国家持肯定的态度,而有的国家则持否定的态度,于是也就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银行制度,即“合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合业经营”是指一家银行可以同时从事一系列的金融业务,这其中既包括了存贷款等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也包括了证券交易等投资银行业务。德国是一个传统的实行“合业经营”的国家,根据《德国银行法》的规定,银行可以直接地从事储蓄、信贷、证券、保管、投资等多项业务。德国的这种“全能型银行”的出现是为了适应工业化革命对于资金的大量需求。随着不断的发展,它不仅保证了德国工业革命的顺利进行,更是帮助德国在战后很短的时间内创造出了“经济奇迹”。 “分业经营”是指将银行业务和证券业务实行分离,一家银行只能经营其中的一项,严禁交叉经营。1933年的Glass-Steagall法使得美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都被认为是“分业经营”的代言人。1929-1933年美国爆发了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银行业危机,数以万计的银行相继倒闭。人们纷纷将这场灾难归罪于银行在华尔街上大量的证券投机活动,这样很快便有了Glass-Steagall法。该法严格禁止商业银行直接或是通过关联机构间接地从事证券业务,以此来排除银行持有的冒险性资产,避免各种利益冲突的产生,维护银行的安全和稳定,恢复公众对于银行的信心。“合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究竟孰优孰劣?这是一个人们长期以来一直在争论的话题。一般认为,“合业经营”能为银行带来以下几方面的优势:实现规模经营,克服信息的不对称,分散风险,以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但“合业经营”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例如:它为各种利益冲突的产生创造了更多的条件;它容易使得银行的势力过于强大,破坏公平竞争;它可能会延缓资本市场的发展,阻碍金融工具的创新。“分业经营”银行制度是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的。它让商业银行远离了起伏不定的证券市场,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各种利益冲突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银行资产的安全,增强了人们对于银行的信任。但它也因此使得银行无法实现规模经营,无法做到资产的最优化组合,这些都给银行经营效率的提高和经营风险的分散带来了负面的影响。因此,从一般意义上看,“合业经营”和“分业经营”不存在绝对的优劣之分,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一种制度的积极影响可能是另一种制度所无法达到的,而同时一种制度的消极影响又很可能在另一种制度中得到很好地克服。不过,根据<WP=3>不同的客观条件和主观目的,会使得一种制度相对与另一种制度而言,更符合实际的需要。当今金融市场的发展日新月异。科技的进步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引发了非中介化的趋势,这使得银行在中介服务上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与此同时,一些非银行的金融机构也逐步侵入了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对其构成了越来越大的威胁。另外,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也使得金融市场超越了国界,更使得商业银行必须同时面对来自于国内、国外的双重竞争。银行自身的努力是一个方面,但提供一个宽松的制度环境也很重要。“合业经营”的银行与“分业经营”的银行相比,它们的资金实力更为雄厚,经营策略更为灵活,因此也就更能适应当今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各国纷纷修改立法,“合业经营”已成为当今世界银行业不可置疑的发展趋势,其中最具标志意义的就是美国。在过去的20多年中,美国国内不断地有人提出修改、废除Glass-Steagall法,国会对此一直持比较谨慎的态度。法院和美联储则不同,他们在国会迟迟未对法律进行实质性修改的情况下,通过案件的审理以及规则的制订,逐步突破了Glass-Steagall法的严格限制,不断扩大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能力。而国会也终于在1999年底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由此正式结束了长达66年的“分业经营”。 “合业经营”在带来种种好处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它的一些消极影响,尤其是它为各种利益冲突的产生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因此“防火墙”的设置问题便显得日益突出,希望能够通过对银行和它的证券分支机构、子公司之间的经济交易和信息流动做出一些限制,将它们进行一定的隔离,使银行本身尽可能地不受这些机构经营风险的牵连。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们目前实行的仍然是严格的“分业经营”的银行制度,这主要是由我国现阶段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发展状况决定的。我们的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最多只能称得上是“规模大”,而很难说是“实力强”。它们的财务状况不是很理想,资金基础不是很稳固,而且普遍缺乏风险意识和创新精神,不具备必?

邢桂君[5]2002年在《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除了以德国、瑞士、奥地利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从二战后至今一直实行混业经营制度外,就连英国、日本、美国等一批于20世纪30年代起开始实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的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也已先后走上了混业经营之路。在我国加入WTO的前提下,我国的金融机构将和实行混业经营或没有法律界定其经营范围的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竞争。如果没有五年的过渡期和保护性措施,结果是毫无疑问的。如果仅仅是因为体制上的束缚,问题就变得简单了。目前的问题是,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一定比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强吗?稳定性高吗?更具公平性吗?因此,在中国金融业逐步开放直至全面开放的前提下,如何提高中国商业银行的效率、增强其竞争力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探讨的课题。本文以从事混业经营的国家和金融机构、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国的金融体制和中国的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采用相关的经济学理论、金融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会计学、计量经济学和统计学方法,对混业经营优劣、条件和中国实施混业经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全面地总结和概括。明确了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全能银行和分离型银行、混业经营体制和分业经营体制三个不同层面而内部紧密联系的三对概念。并且指出,混业经营体制是一国的正式制度安排,在实行混业经营体制的国家也有分离型银行;全能银行必须体现出自己的特色,即应“既全能而又专业”。由此推导出,对全能银行的研究应针对的是该银行本身的“全能”程度,而不应单纯根据母国实行的是何种体制来对其进行划分。这为今后相关的研究工作奠定了基础。通过对部分国家分业混业经营及监管体制变迁的分析和混业经营机构的组织结构的介绍,指出这些国家是在时机成熟时才进行正式制度安排的,尤其是在向混业经营体制过渡时,采取的制度变迁属于诱致性制度变迁。 其次,本文对两种银行体制进行了全面比较。通过理论比较、动态成本效应比较和对历史数据的分析,证明了分业经营有利于银行体制的安全和公正,混业经营则注重银行体制的效率,两者各有优劣。分业经营向交叉经营,直至混业经营的演进过程,是一个提高效率的过程。但如果金融机构业务突破金融领域,整个金融系统的成本是上升的,对整个社会来讲是不利的。混业经营能够保证比分业经营获得更高的额外收益。一些资源,如规模、稳定性、流动性,都是影响多元化经营程序和改善银行表现的重要因素。分离型银行的规模与其表现呈明显的负相关,而采取混业经营能够弱化规模和绩效的负相关关系。银行的规模越大,它采取混业经营的战略倾向就越强。各国无论选择哪种体制,实际上都是在稳定、效率和公正之间进行权衡取舍。 第三,本文对我国能否实行混业经营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总结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发生金融危机的情况和这些国家的特点,提出实施混业经营的基础性条件。客观分析了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中国应把金融风险提高到金融危机的高度来认识。在特定时期,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正确的选择。在我国的银行体系中,国有商业银行存在“致命”的缺陷,基于安全考虑,应该先进行综合改革,才能考虑能否实施混业经营。随着宏微观经济环境的改善,我国部分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已经具备实施混业经营的条 东北农业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论文件。城市商业银行中、短期内不应贸然实施混业经营。 第四,本文深入了研究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资产配置问题。通过对资产配置理论演变的考察和分析,认为混业经营的理论基础就是为了维持经营而产生的资产可转换理论和迫于竞争压力而产生的超货币供给理论。通过对部分国家的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资产配置情况进行分析后,提出我国商业银行在混业经营体制下,资产配置应在注重对风险的分析和控制的基础上,通过合作、购并或直接进入等方式介入新领域,从而扩大资产配置范围,提高经济效益。国家应通过立法形式,对商业银行投资股票的资产数量予以限制,并视具体的发展情况予以相应调整。除了应该加强合规性监管,防止商业银行违规操作外,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重点应转向对商业银行风险的控制和预警上。 第五,本文通过对混业经营面临新风险的分析,结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借鉴国外最新的企业风险管理构架,完善了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模式。这个模式充分体现了风险管理战略和经营战略的融合,尽量含盖了混业经营商业银行面临的新风险,突出了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风险管理注重量化的要求。 最后,本文结合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明确了我国金融监管安排的合理定位。提出中国混业经营体制下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该按照功能监管原则,在维持现有监管结构的基础上建立牵头监管制度,并提出了六个方面的过渡期监管的战略选择。

欧阳世伟[6]2007年在《中国大型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和放松管制逐渐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尤其是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法案》的出台,宣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解禁,使整个国际银行业的经营方式发生重大转折,混业经营成为国际银行业的主流。为实现混业经营,提高竞争力,国际银行业兼并、收购和重组的浪潮一个高过一个,银行业集团化的趋势日趋明显,金融控股公司已成为典型国家大型商业银行集团化经营的首选模式,这主要是金融控股公司不但能够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产生协同效应,同时也有风险递减之功效。从发展方向看,中国金融业必然要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道路,但是至少在目前,分业经营的原则不会改变,也不应该改变。其根本原因除受我国的金融监管政策限制外,金融监管水平的制约,金融法律规章制度的滞后,以及商业银行内控机制的缺陷也是重要因素之一。随着我国加入WTO过渡期的结束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塑造一个能够在未来国际金融市场上与典型国家大型金融集团抗衡的市场主体,是我国迎接入世挑战的必然选择。但是考虑到我国目前仍然不具备混业经营所需要的一元式监管能力和完善的资本市场,在短期内组建德国式的全能银行是不现实的。在这种局势下,构建金融控股公司是一个现实的选择。我们应对现存的不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政策倾斜,加大支持力度,适当放开政策限制,进行规范化改造和试点,并在此基础上,选择在资产、经营和风险控制等方面有较大优势和潜力的大型商业银行,以这些实力强大的银行为核心,逐步通过收购和新建证券保险公司,参股非银行金融企业等方式,组建新的金融控股公司,塑造一批中国自己的并能够在国际市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金融航母”,为入世后与国际全能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竞争做准备。本论文正是基于上述观点,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采用相关的经济学理论、金融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会计学、计量经济学和统计学的方法,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际,对中国大型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的构建及监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首先,本论文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协同效应和风险控制四方面对商业银行经营模式选择的经济学原理进行分析,在深入阐述金融控股公司产生的内在动因基础上,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是当前全球银行业集团化发展的首选模式,同时对典型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了详细比较,并引用国际大型金融控股公司——花旗集团的实例进行说明。其次,通过对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主要特征分析,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实现混业经营仍受内外部条件的限制,创造性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是我国大型商业银行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期内的现实选择,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方式、模式选择和结构安排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最后,针对新经济下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以及可能产生的内部利益冲突,结合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关于“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内容和精神实质,对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经验进行充分比较基础上,提出了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制度安排和模式选择。

薛彬[7]2008年在《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文中指出从美国、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可以看出,金融业分业与混业经营模式的选择问题一直困扰着各国金融监管当局。二十世纪全球的金融业经历了一系列深刻的变化,许多国家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都经历了由分业到混业再到分业然后回归到混业经营的发展过程。受银行各方面改革滞后的影响,中国目前仍采取分业经营模式,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目前中国已在政策上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之间的资金壁垒,彼此之间的“合作”与业务交叉有了明显进展,为下一步规范的混业经营奠定了基础。本文从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理论基础对比入手,通过分析美国、日本和德国金融业经营体制的变迁及其经营模式的选择,找出了主要发达国家混业经营发展的具有一般性的原因。针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提出了混业经营是中国的必然选择并对金融控股集团模式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文的最后部分对中国实行混业经营的风险防范、业务建议和金融监管三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论述。

张庆[8]2008年在《论德国银行监管体制与结构模式》文中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由于金融体系的内在脆弱性造成金融系统的内在不稳定性和伴生的巨大风险性。从历史到现实,人们在享受金融带来的福利的同时,也深受金融危机的危害。在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中,银行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引发金融危机的部门。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的趋势使银行在经营理念、管理手段和风险控制等诸多方面发生了前所未有的改变,同时,这些急剧变化同银行业固有的风险一起也造成了银行业前所未有的危机。1980-1996年期间,IMF的180个成员国中,有130个国家的银行业发生过严重问题或金融危机。自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银行业一直是市场经济国家政府管制最为严厉的经济部门之一,即使是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经济自由化思潮及各国普遍实行自由经济政策的大背景下,银行业仍是沿着管制-放松管制-再管制的轨迹前进的。亚洲金融危机以来,各国的金融监管普遍加强,其中不仅涉及监管技术的进步,更涉及金融监管体制结构的分合。各国政府为了保证银行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经济金融的平稳运行,着手改进对银行业的监管和完善金融安全网。各国政府希望通过对银行实施有效监管,来纠正市场失灵,优化资源配置,协调社会成员的利益,增进社会福利。德国的银行监管应该被看作国际上银行监管的榜样。虽然德国一直奉行全能银行制度,银行业和证券业同在一个实体下运作,并没有严格的防火墙。但从二战后到现在,德国国内从未发生过严重的银行危机,更未发生过全面的金融危机。鉴于此,本文从德国银行监管体制与结构模式入手,以期为中国的银行监管提供一些启示。针对银行监管体制与结构模式这一主体,本文分6章进行论述。第1章为前言。第2章为金融体制比较。本章以德国金融体制为重点,从机构研究法和系统研究法出发,分析了德国银行主导型金融体制。同时作为对比,分析了美国市场主导型金融体制和中国的金融体制。结论是:作为银行监管的客体和环境,中德两国的金融体制更为相似,从而为中国银行监管借鉴德国经验奠定了基础。第3章为银行监管理论及其评述。围绕为什么要对银行进行监管、如何有效地实施监管和如何设置银行监管体制的结构模式这三个问题,对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和评述,为后面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笔者在这一章通过对理论的梳理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如果要顺应混业经营趋势建立统一监管,则银行监管机构应该从中央银行分拆出来,成为独立的机构。第4章为银行监管的现实框架设计。根据对银行监管理论的梳理和各国监管实践的总结,笔者将银行监管的现实框架总结为微观和宏观两个层次。微观层次是指为有效实现银行监管目标而实行的双重监管机制,即事前监管措施和事后安全网,它侧重于银行监管的微观层面。而宏观层面主要涉及银行监管的机构设置,即结构模式。第5章为德国银行监管实践。首先,笔者通过对德国银行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的研究发现,德国银行监管的成功还取决于银行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因此,提出了以银行公司治理为银行监管第一道防线的观点。然后根据上一章的现实框架,分别按双重监管机制和银行监管体制的结构模式的顺序探讨德国的银行监管。第6章为中国的银行监管及其问题研究。这一章按以上分析的思路,分别对中国的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双重监管机制和监管体制的结构模式进行分析,并主要借鉴德国经验对中国的银行监管提出改进建议。笔者在这一章针对中国银行监管的改革,主要提出了以下观点:第一,当条件成熟时,分别在银行业各大集团(国有商业银行、非国有商业银行和信用合作银行)内部建立自愿存款保险体系,并完善其他辅助措施;第二,未来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改革方向可以是建立流动性调剂银行,该银行由中央银行和各银行参股组建;第三,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银行监管体制的结构模式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加强协调,第二步是建立伞式监管结构,第三步是建立弱式统一监管结构。

吕耀明[9]2002年在《中国商业银行创新与发展》文中认为商业银行发展过程中的每一次高潮都是由创新发动的,每一次飞跃也都是创新推动实现的,创新是商业银行发展的原动力。文章以创新理论为基点,将交易费用、博弈论、制度变迁,以及进化论等经济和自然科学理论引入商业银行创新的理论分析研究之中,并以优化资源配置为角度,论证了商业银行发展是由多种主客观因素维系和推动的,而引起商业银行质的飞跃的主导因素是创新。通过归纳演绎、逻辑推理,以及创建模型等方式,概括描述了商业银行创新与发展的一般过程及其规律性,其中阐明了商业银行渐进式、结构式和突变式三种基本创新模式的不同作用以及它们之间的辨证关系,即在渐进基础上的突变和在突变引导下的渐进。这种具有开创性和前瞻性的系统理论研究使深奥的商业银行创新理论更加易于为读者接受,也是对商业银行创新一个完整和科学的探讨,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本身就是一次创新的过程。文章剖析了国内外经济和法律界对于商业银行的不同定义及其职能作用与业务功能的演变过程。由此定义:现代商业银行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以工商企业或个人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其提供信贷、存款与结算以及各种金融商品的综合性、多功能的金融机构。这一表述突破了商业银行原有定义的局限性,丰富和发展了商业银行的基本内涵。以此为基础,文章进一步探讨了商业银行创新的一般规律和特征,系统、科学地概括了商业银行创新的基本内涵,提出商业银行创新是适应新的经营环境,对各种金融要素进行重新组合和创造性变革,从而在商业银行领域建立“新的生产函数”,以满足社会和自身需求的一系列活动。其内容包括创造或引进新的金融产品、交易方式、组织形式、经营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以及新的金融监管制度等。这一界定既涵盖了商业银行创新的基本内容,又使其超越时空的限制,因而更具普遍性和指导性,为深入研究我国商业银行创新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商业银行创新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其中最直接、最典型的表现形式是业务创新。文章全面剖析与阐述了现代商业银行广泛采用新技术,不断创造各种新的金融商品和新的交易手段的实践过程。在新技术的强大支持下,商业银行突破了传统的产业壁垒,走向业务交叉和功能多样化。这种趋势模糊了各类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大大拓宽了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尤其是丰富多彩的中间业务创新使商业银行生机勃勃,更添无穷魅力。 卜 中国商业银行创新与发展 文章运用大量的实证和演绎分析,考察了西方商业银行蓬勃发展的业务创新活动以及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成就与不足,以客观事实阐明二者之间存在的差距及其发展趋势,并恰如其分地提出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与发展的急迫性和现实性。文章以大量的篇幅深入探讨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的理论根源,并借鉴其实践经验和教训,提出了我国商业银行创新与发展中间业务的基本思路和设想,意在填补我国在此领域理论研究的空白,并为其实际操作提供许多可供借鉴的实践经验和理论依据。 文章采用比较分析法,论述了西方商业银行组织创新的历史进程,及其发展规律与主要特征;在考察与分析了中外商业银行组织创新的实践过程后,归纳总结出我国商业银行创新的独特表现形式,即发端于体制创新、深化于业务创新。这与西方商业银行创新主要是由业务创新推动,进而促进商业银行组织体制、经营管理、监管制度向更高层次创新与发展的客观现实存在明显的差异。文章认为我国商业银行创新的特殊表现形式还将持续一定的时期,但是随着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组织创新及其体制转换因素所产生的特殊推动力对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的作用力将逐渐减弱,商业银行发展将更多地依赖于自身各种要素重新组合或创造性变革等创新活动,其间业务创新将逐渐成为商业银行创新与发展的主力军,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强劲动力。 文章以发展的眼光,第一次较系统地概括和总结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创新历史发展阶段的具体特征及其表现形式,并在分析中引入市场营销理论,提出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核心和精髓是发现和挖掘客户潜在的金融需求,创造和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金融商品,创新和实践金融商品的交换。文章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深入剖析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提出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重在实现五个方面的突破:从侧重于银行内部的管理改良转变为外部适应性的变革;从强调内部的权力制衡到追求智能化和人性化管理;从注重质的规定性分析发展到质、量并重的规定性分析;从仅注重宏观层面的纯理论性研究,发展为更强调微观层面的可操作性研究;从集中于金融领域的研究转变为以金融领域为基础,逐步向科技、信息工程领域,以及其它与商业银行创新发展相关联的研究领域迈进。这预示着商业银行的内涵和外延都将发生重大变革,其业务功能含于金融又不局限于余融的客观实际,将使商业银行逐步成为经营智慧的特殊企业。亦?

张学森[10]2007年在《金融综合经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完善金融机构规范运作的基本制度,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这一规定为我国金融业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原则指导下,开展综合经营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一规定的背景是,我国现行法律仍然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原则。我国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政策安排,表面上看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最终通过立法确立金融混业经营体制之前逐步放松金融管制的政策导向如出一辙,而事实上却有着与西方国家做法极为不同的背景和内涵。其一,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曾经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推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间尚短,经验不足;其二,我国金融业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发展,以及金融法制和金融监管的确立和完善,都刚刚形成初步框架,还远未达到相应成熟程度;其三,我国根据加入WTO承诺,实施了金融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相对落后的我国金融业必须面对十分发达的境外金融机构的强力挑战。在这种背景下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其目的是积累实践经验,探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模式、立法与监管体系。自美国1999年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GLBA)正式确立美国金融综合经营法律体制,结束其金融分业经营历史,进入混业经营时代,并标志着世界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时代以来,我国学界对世界金融业的这一历史性变革,给予了非常密切的关注,也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讨,但这些关于世界金融综合经营问题的研究,比较多地是从经济金融理论和实践角度的评介,而专门从法律角度对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的,少之又少。本文试图填补这方面的一个空缺。事实上,在当前经济金融欠发达条件下,我国金融业全面转向综合经营所需要的基础环境尚不具备、亟待建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建立起完善的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这就需要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的金融生态和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找出规律性东西,为我国金融业发展提供借鉴。本文在研究思路上,从经济金融全球化、金融机构业务综合化、金融机构组织集团化、金融法律趋同化、金融监管国际化等五个方面对世界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法律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探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背景下中国金融业经营与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本文在研究方法上,综合使用了经济分析、比较法方法、历史分析、国别方法、定性分析等研究方法。本文认为,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发展,以及已经加入WTO并融入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情况下,中国金融业的未来发展,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激烈竞争,必然要实行综合经营体制。因此,应加强对世界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体制与法律的跟踪研究,为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与监管法律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可资借鉴的国际经验。本文包括导论和6章正文,约30万字。本文在内容结构上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比较研究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金融体制与法律的因应和变革,分别界定金融经营体制、分业经营、综合经营的法律含义,比较各国金融体制,解析各国金融法的演变与特征。内容主要包括,以法律分析为方法,逐一界定金融经营体制、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从金融全球化入手,研究各国金融体制与金融法律的因应和变革;从业务综合化入手,探讨各国(或地区)金融经营体制的历史、现状与趋势。这一部分是全文研究的基础,主要包括第1章。第二部分重点研究金融业综合经营体制的形成原因、组织形式、各国实践等,解析世界各国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和动力,探讨了金融综合经营体制下的业务综合化、组织集团化、法律趋同化等问题,总结其中的基本规律。关于各国金融机构的业务综合化,以金融综合经营体制为中心,探讨了各国金融综合经营的体制与法律,以及金融综合经营的形成原因与发展趋势;关于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法律模式选择,以组织集团化为中心,探讨了金融机构组织形式的法律问题、集团化作为适应金融综合经营需要的组织形式、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与比较等;关于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以法律趋同化为中心,探讨了金融法律趋同化的概念与特征、法律趋同化与各国(或地区)金融综合经营法律制度、金融法律趋同化与金融类国际组织等。这一部分是全文研究的核心,主要包括第2、3、4、章。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当前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基本理论,以及金融综合经营法律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问题,从法律上对金融监管国际化进行了界定,从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形式与特征及其与国际组织关系、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的比较、欧盟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发展等方面对金融监管国际化进行了实证研究,并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原则与内容、基本方式以及体制比较等方面探讨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问题等。这一部分研究金融综合经营的法律监管问题,主要包括第5章。第四部分在回顾中国金融体制及其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中国建立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历史必然性,研究在金融全球化、国际化和综合化趋势下中国金融业所面临的现实压力,借鉴世界金融综合经营与监管的立法和司法经验,论证中国金融经营与监管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探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监管问题,提出了完善中国金融经营与监管法制建设的具体建议。这一部分把国际金融综合经营趋势与中国金融发展现实相联系,探讨了“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的模式与方略,主要包括第6章。

参考文献:

[1]. 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合业经营”与“分业经营”[J]. 葛彦. 国际商法论丛. 2001

[2]. 金融业合业与分业经营制度研究[D]. 高雪平. 浙江大学. 2001

[3]. 金融控股公司法律问题研究[D]. 姜立文.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4]. 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合业经营”与“分业经营”[D]. 葛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0

[5]. 中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研究[D]. 邢桂君. 东北农业大学. 2002

[6]. 中国大型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研究[D]. 欧阳世伟. 北京交通大学. 2007

[7].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演变及其对中国的启示[D]. 薛彬. 吉林大学. 2008

[8]. 论德国银行监管体制与结构模式[D]. 张庆. 西南财经大学. 2008

[9]. 中国商业银行创新与发展[D]. 吕耀明. 厦门大学. 2002

[10]. 金融综合经营法律问题研究[D]. 张学森.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标签:;  ;  ;  ;  ;  ;  ;  ;  ;  ;  ;  ;  ;  ;  ;  ;  

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合业经营”与“分业经营”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