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研究

我国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研究

桂渐[1]2008年在《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过去的叁十年中,外商投资企业尤其是跨国企业始终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它们在带来直接投资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理念、方法和实践。然而,跨国企业出于其全球战略的考虑,以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往往会采取各种各样的转让定价手段来达到集团利润最大化、税负最小化的目的。为了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我国的税务主管部门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同时,不断推出新的转让定价法规。2004年,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结合以往法规的基础上,颁布了《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修订稿)》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又首次增加了关于转让定价管理方面的特别纳税调整内容。随着我国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执法队伍素质的不断提高,跨国企业正日益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转让定价税制风险。本文简单介绍了转让定价方面的一些基本概念,并通过对转让定价税制历史发展过程的回顾,特别是对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的思考,列举了目前跨国企业在华经营所可能面临的涉税风险。通过对中美第一个双边预约定价协议-沃尔玛中国的案例分析,本文重点介绍了预约定价协议这一目前在大型跨国企业中较普遍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并特别指出了优缺点以了解其适用性。最后,针对在华跨国企业如何规避可能面临的转让定价税制风险,本人还从策略制定和具体操作两个层面提出了对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哲[2]2018年在《微软公司转让定价税收筹划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全球经济活动的进行,经济全球化带动全球资本的流动,越来越多公司通过跨国经济活动来拓展获取利润的渠道,许多大型企业也将部分业务分移海外以促进企业长远发展。跨国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不仅促进了各国企业的资本流动,同时也加剧了跨国企业间的竞争。跨国企业欲赢得在市场中的一席之地,除进行发挥企业优势积极开拓更为广阔市场的“开源”活动,节约成本降低企业支出的“节流”也显得尤为重要。税收筹划则是企业运营中不可忽视一环,企业跨国经营必将面临不同国家税收标准,所以了解各国税法、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对于跨国企业降低成本控制支出至为关键。在知识经济的引导下,现代企业无形资产创造能力决定着企业的生产力,以及影响其市场竞争力。从而使跨国公司加速利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合理的价格转让,变动各受控子公司产品成本,转移受控子公司销售收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减少经营支出。但金融危机过后,全球经济呈现复苏缓慢且不均衡,几大经济体分化明显,经济格局重构,进入持续低迷的状态。各国政府对于税源的控制近年来逐渐加强,对国际税源的争夺战也日益激烈,纷纷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例如,2012-2013年多家国际知名跨国公司被调查出每年存在巨额的避税款项。同时国际税收情报互换的发展,更加增加了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难度。本论文首先对转让定价方面和税收筹划理论进行了梳理,其次结合国际大型跨国公司微软税收筹划案例,依托成本分摊协议模式的转让定价筹划方法,分析得出结论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可以大幅降低企业税负,但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存在可能出现的风险。本文还针对其筹划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对比我国跨国企业所处的国际市场竞争环境,提出相关应对风险措施。本文旨在通过此次研究,了解微软公司国际税收筹划方法,提炼出微软公司在此方面对我国跨国公司从事跨国经营税收筹划的借鉴意义,为我国跨国企业国际税收筹划提供实践参考,对跨国企业走向世界扩大企业布局的经营发展有所借鉴与参考。

马璐[3]2017年在《S公司转让定价税务筹划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的跨国关联企业不断增多,关联交易额也在逐年上升。独立的企业在产品销售时就需要定价,因此关联企业内部交易也在寻求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以达到最佳的经营状态,实现成本效益最优,而这种定价方法就是转让定价。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关联企业之间,也可以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从而使企业的税负减轻,加之国际各区域税率的差异,跨国关联企业在转让定价方面具有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因此企业围绕转让定价进行税务筹划已成为企业转让定价安排中的重点内容。本文以S公司转让定价税务筹划过程的事中筹划为主要研究对象,预测企业关联交易进行后,转让定价方法的应用对企业纳税环境的影响。采用价值链分析的方法确定企业的合理回报,对转让定价筹划结果进行验证,看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从而避免由转让定价带来税务风险,并且对企业在日后的转让定价税务筹划过程提出建议。本文首先从理论方面分析企业税务筹划的动因和方法,结合转让定价的相关概念,对转让定价税务筹划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分析;再结合企业实例,具体分析S公司转让定价税务筹划过程,介绍企业基本情况和行业现状,确定企业的功能和风险,选择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并进行可比性分析,评价转让定价筹划的可行性和税收效应;最后是对S公司在进行转让定价税务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实施建议,主要分为具体对策和保障措施,希望能对S公司在进行转让定价税务筹划时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陈浩[4]2017年在《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导致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进,跨国企业不断增长国际影响力,已经成为了推动世界经济迅猛增长的重要力量。而日益频繁的关联交易使得转让定价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不仅是跨国企业自身,还包括各国税务机关。从跨国企业的角度来看,随着跨国集团规模日益壮大,转让定价成为了影响其内部交易的一个重要价格机制,使得跨国企业上下游经营需求可以在内部得以实现,确保经营利润尽可能地保留在集团内部;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转让定价也成为了部分跨国企业规避我国纳税义务的重要方式,严重损害了我国税收权益,破坏了国内企业依法纳税和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然成为了我国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税收问题。虽然外国资本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但随之而来的是跨国关联企业愈演愈烈的避税问题,造成了我国税收收入流失,会影响我国经济长远发展。尽管经过二十多年不断探索与研究,我国对转让定价税收规制已经有了比较可观的发展。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仍然有较为明显的不足,税制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不相匹配,存在诸如企业关联关系认定标准尚不完善,纳税人举证义务规定不合理,反避税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等问题。目前,跨国企业在我国转移利润的现象并不少见,由此引起的税收流失问题较为严重,给我国税务机关提出了一项严峻的挑战,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的需求迫在眉睫。在二十国集团批准采纳BEPS行动计划之际,我国应该以此为契机全面完善我国的国际税收征管体系,以期应对纷至沓来的转让定价避税问题。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进行研究分析。首先,通过研究我国转让定价避税现状,结合前人的研究归纳总结,分析了国内跨国企业主要的转让定价避税方式,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避税导致的结果以及我国转让定价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其次,研究了我国现行转让定价税制存在不足。然后,分析这些不足对于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避税的影响,包括避税成本,反避税效率,转让定价避税处罚,涉税信息不对称等。运用博弈论的思维方法去研究跨国关联企业避税与税务机关稽查之间的博弈关系。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转让定价税制对策以期改进现行制度的不足,主要包括完善转让定价税制立法;提高反避税工作效率;完善预约定价制度;加强国际间反避税交流与合作。希望能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效率,解决纳税人税收遵从成本高以及税务机关征税成本高等问题,并且促进国际合作,通过双边合作或多边合作逐步实现跨国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国际税收征管协作机制建立健全。最终,有效防范跨国企业在我国的避税行为,减少国家税款损失,实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目标。

李卫英[5]2010年在《叁一集团跨国经营知识产权转让定价决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我国大量的跨国企业在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遇到了系列问题,其中跨国关联企业知识产权转让定价问题成为我国跨国企业“走出去”遇到的关键问题之一,其直接关系到企业最终目标的实现。同时,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信贷危机、全球经济衰退以及国际金融风暴给跨国企业知识产权转让定价管理带来了不可预见的挑战,上述所有因素使得传统的知识产权转让定价政策变得艰难,或根本无法应用,因此,跨国企业知识产权转让定价政策的研究成为必要。本文在借鉴国内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拟以叁一集团跨国经营知识产权转让定价政策研究为例证,试图运用经济学、会计学以及管理学的相关理论,结合中国知识产权转让定价发展的特点,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文章首先从知识产权研发、持有及使用、职能风险分析等方面论述了叁一集团现有知识产权转让定价决策的现状,为下文的分析作铺垫;其次,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文章进一步阐述了叁一集团知识产权转让定价决策存在的问题、现有模式本身存在的问题、知识产权转让定价特性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他相关问题;最后,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文章提出了:构建以契约研发和成本分摊协议相结合的优化知识产权转让定价决策和强化知识产权转让定价管理的建议,并最终提出了构建知识产权转让定价管理系统的建议。以期对叁一集团跨国经营知识产权转让定价决策的制定有所帮助,并对我国跨国企业“走出去”有所启示。

潘向东[6]2001年在《我国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从我国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现状着手,分析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形势下采用转让定价策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根据我国跨国企业在国际竞争环境中面临的具体情况,对影响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因素,做出定性分析。 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对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原理进行探讨,比较了我国跨国企业与西方跨国企业定价环境的差异,从这些差异出发,建立了在不同的转让定价规则、不同的所得税税率等条件下,我国跨国企业在与东道国税务机关形成纯战略纳什均衡时的转让定价模型。并对模型的适用性作了进一步的分析。为使原理探讨更进一步的联系实际,我们分析了我国跨国企业在采用转让定价策略上与东道国税务机关的博弈过程,得出其混合战略纳什均衡,在此均衡的基础上,建立了我国跨国企业采用不同的转让定价策略所对应的不同的转让定价模型,进一步分析了影响我国跨国企业让定价的主要因素。 弄清了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现状和原理,我们对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采用对策进行了研究,研究时分析了治理转让定价的国际惯例及其新发展,在了解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对我国跨国企业在有形财产及无形财产上可采用的转让定价方式进行了分析,并对跨国企业在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下采用转让定价策略时应注意的问题作了探讨。

刘爱明[7]2011年在《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文中指出企业是“经济人”,具有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性。企业避税是我国改革开放叁十多年来直至今天仍然极为普遍的现象,这其中尤其以外商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的企业所得税避税为甚。避税行为侵害国家财政收入、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极大。为此,在总结我国多年反避税经验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的基础上,2008年我国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建立起了我国反避税的法律体系。本文需要研究,常见的各种企业所得税避税方式有什么理论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法理基础是什么?我国反避税立法体系有何创新及不完备性?当前企业避税的基本状况及其对当前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整体认知、基本看法等情况如何?“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及特别纳税调整中,客观性不完备和策略性或主观性不完备的典型代表,在税收征管实务中应如何分析其合理性程度?基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创新及不完备性,其对我国企业常见避税方式将产生哪些影响?应如何健全、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对这些问题,本文做了以下研究:(1)企业所得税的各常见避税方式均有其理论根据支持,而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的法理基础,则是不完备契约理论、法律不完备理论和实质课税原则。在企业所得税法及特别纳税调整办法不完备,不可能堵塞所有避税漏洞的条件下,国家制定特别纳税调整办法这种授权性规范,授予税务机关为反避税而进行纳税调整的执法权。由于税法的不完备,税务机关行使选择性执法的剩余执法权,按照实质课税原则,抛开法律形式的束缚而直接针对经济实质课税,从而有效地规制企业的避税行为。(2)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既有鲜明的亮点,按照不完备契约和法律不完备理论分析,其在立法和执法上又存在较大的不完备性。这体现在许多反避税的措施均为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移植而来,往往比较原则抽象,在实务中弹性较大、模糊空间较多,不利于税企双方执行该反避税规则。对特别纳税调整现状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企业对降低税负有强烈的要求,但其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法包含许多避税的手法,而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措施正是针对企业的避税手段而制定的。当前税务机关开展的特别纳税调整措施已经产生了一定的反避税成效,但在完善法规、宣传推广、加强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度等方面均有待加强。(3)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不完备性有很多方面,尽可能地降低其不完备程度是税收立法和执法的要求。就“合理性原则”的应用而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对“合理的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合理的利息费用”以及特别纳税调整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则中对“合理的经营需要”的规定,属客观性不完备;而特别纳税调整一般反避税规则中“合理的商业目的”的规定则为策略性或主观性不完备,本文结合社会常识、相关法规及会计、税务人员职业判断等为判断其合理性提供一些基本标准和实务案例。(4)基于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创新及不完备性,其对我国企业常见避税方式将产生重大影响。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财务数据的分析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超国民待遇的取消使得假借外资身份避税方式不再有税收上的意义;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利用特定地区登记注册的筹划方式不再有效。关联交易管理措施对转让定价避税产生了一定影响,但由于转让定价方式多样且手段隐蔽,其仍然具有一定避税空间。资本弱化管理无法对非关联方的市场化的债务融资情况进行限制,所以资本弱化仍然是企业可能选择的重要避税方式。在国际避税地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间接持股中国境内合资公司股权,以便在股权转让时获取税收收益的方式曾被广为采用,但国税总局近期公布的多个案例表明,一般反避税规则将认为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否认其存在。(5)本文利用2008~2009两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财务数据来验证特别纳税调整规则的反避税效应。本文借鉴国内外学者经验,以实际所得税率ETR指标来判断企业对税收筹划的倾向。实证结果表明,税制改革的初步成果已经显现。表现为:①对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统一,部分消除了以往不同所有制性质企业税收待遇的差异,体现在以国有或民营为最终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统计上没有显着差异;②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导向的转变,将使用资金更多投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地区,体现在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西部地区企业和农林牧渔行业显着低于其他地区和行业;③对企业避税倾向有了一定的遏制作用。对比郑红霞等2005年前民营控股上市公司有较强税收筹划倾向的研究结论,2008年后国有或民营为最终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税负ETR在统计上没有显着差异,显示新税制改革及其特别纳税调整措施的出台,压缩了以往常见企业避税方式的应用空间,尤其对民营和外资企业大规模避税现象有一定限制作用。(6)为促进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工作,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加强反避税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化程度。应分行业培养专业监管人员,建立经济分析师团队,全面实施案件调查和磋商的“专家小组会审制度”;②提高反避税机构层次,将目前的国际税收司反避税处提升为司局级单位,以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领导。③以点带面,逐步拓展反避税工作的纵深。着力从沿海地区向内地、从外资企业向民营、国有、股份制等企业、从加工制造行业向服务贸易行业、从关联交易避税向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特殊目的公司避税、从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管理到成本分摊、预先裁定等措施拓展,实现“区域”、“行业”、“企业”、“交易”、和“措施”五个方面的进步。④以电子化手段为依托,评估避税线索、强化部门间联系;⑤培育高素质、有操守的税务代理机构;⑥设立避税港名单,加强与避税港国家税收合作;⑦开展有效的国际合作,打击跨国避税行为;⑧设立预先裁定制度,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指引。⑨适当减轻税负,降低纳税人的避税倾向。

李培香[8]2015年在《在华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文中指出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发展,国际税收问题应运而生。跨国公司出于对最大利润的追求和基于全球经营战略的需要,普遍采用集团内部交易转让定价方式开展国际避税,这一问题的出现,使各国税务部门面临的国际税收问题愈发重要。而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无形资产开始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无形资产直接影响了企业价值的提升,在跨国公司集团内无形资产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也越来越复杂多样化。同时各国政府在制定本国税法时存在税率和税制等方面的差异,跨国企业利用上述存在的差异,较为普遍的在全球进行无形资产方式下的转让定价,以寻求国际避税。改革开放后,外国资本大量流入我国。跨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为我国带来了资本和技术,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将转让定价问题带入中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开始注重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鼓励新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开发和转让,无形资产交易额和占比均大幅提高。随着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来华跨国企业避税意识不断增强,利用集团内部无形资产交易进行转让定价避税的动机和行为越来越多。来华跨国公司的这些行为推动着我国税务部门对国际税收问题的重视,反避税工作被提上日程。无形资产不同于有形资产,经常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如排他性、专有性等,价值的确定往往很难量化,尤其是集团内部发生的关联交易,因为类似的交易在独立企业之间较少发生,所以税务机关在进行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过程中可比非受控交易很难被找到,正常的交易价格难以被判定。对于这一国际税收难题,各国政府和世界组织都在不断探索,最典型的代表是美国和OECD。我国税务机关早期对这一问题涉及不多,我国目前的转让定价是对全部交易类型统一制定的规定,没有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问题单独考虑。为了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我国的税收利益,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体现税法的公平性,我国要借鉴各国和国际组织的先进的立法经验,参照国际上现行的转让定价调整理念,制定适用于我国国情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调整规定。本文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自身的特点和反避税两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外资在华发展情况和发展趋势,结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特点,系统的分析了在华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由此引出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反避税发展情况和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运用博弈理论辨证分析了避税与反避税之间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关系;然后利用调整案例进行对比分析,论述调整结果的客观性,探讨适用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式下的新的理念和方法;最后结合我国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现行立法规定,提出完善的对策。

庞凤喜, 米冰[9]2018年在《跨国企业转让定价与国家税收利益归属研究动态》文中认为从跨国企业内部运作入手,全面梳理了跨国企业最优转让定价决策制定及利用转让定价实施收入转移方面的研究成果。研究结果表明,位于不同税收管辖区域的子公司间税率差异越大,则跨国公司在相关国家间转移的税基越多;在国外市场组织低成本外包与开发营销性无形资产,成为近年跨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攫取相关国家,特别是高税收国家经营利润的新形式,不断加剧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冲突。针对转让定价导致的国家间税收利益受损问题,以OECD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为规制跨国企业收入转移行为,开展了一系列转让定价审计执法与BEPS行动。同时,本文基于相关理论研究成果和数理模型对发展中国家地域优势的刻画,为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的合理"归属"以及我国税收利益的合理"回流"提供参考。

邓秀珍[10]2008年在《中国内地转让定价税制研究》文中认为回顾我国政府反避税的成果以及现状,我国的反避税工作起步较晚,力量薄弱。据分析,目前跨国公司在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仍然是转让定价避税的主力。现今利用转让定价在跨国公司内部进行收入、费用分配以及利润转移,为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最低化。以规避税收,是跨国公司主要经营策略中进行国际避税最常用的一种手段,为使其集团企业取得最大效益;若果并不违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税之说。正因如此,很多外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以达合理避税之目的。同时它对各国的税收管辖权亦构成了挑战,影响国际经济的正常交往,演变成为现今国际税收麻烦难题。在绪论中介绍了转让定价的含义,并且本题主要对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存在性、动机、影响因素、管理现状等进行了研究,首先从研究跨国企业在华及其国外母公司的转让定价避税的现状入手,再分析转让定价的动机,影响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策略的因素和形成的动机,关联方的认定标准,并介绍了公平交易原则下的转让定价方法以及企业在实践中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综合分析了我国税收政策、新税法反避税措施和OECD美日等国对转让定价避税的治理经验和国际治理的发展新动向。本文创新之处,在对探讨问题把握的基础上,分析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发展,特别是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策略及影响国际的原因,就反避税提出防范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建议。首先透过探讨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的策略、表现形式以及它对经济的影响,指出面对跨国公司在我国避税这一问题,关键是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再比较分析了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比较完善的转让定价税制,学习和借鉴他们的先进经验。特别就新税法的施行,回顾我国政府反避税的成果以及现状,种种经验基础上,就反避税提出防范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避税方面一些建议作为我国未来转让定价税制管理上的完善,就反避税加强监管的建议、防范措施具有一定新意。

参考文献:

[1]. 跨国企业转让定价风险研究[D]. 桂渐. 上海交通大学. 2008

[2]. 微软公司转让定价税收筹划研究[D]. 高哲. 河北经贸大学. 2018

[3]. S公司转让定价税务筹划研究[D]. 马璐. 西安理工大学. 2017

[4]. 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导致税收流失问题及其对策研究[D]. 陈浩.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5]. 叁一集团跨国经营知识产权转让定价决策研究[D]. 李卫英. 湖南大学. 2010

[6]. 我国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研究[D]. 潘向东. 湖南大学. 2001

[7]. 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研究[D]. 刘爱明. 中南大学. 2011

[8]. 在华跨国公司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研究[D]. 李培香. 山东财经大学. 2015

[9]. 跨国企业转让定价与国家税收利益归属研究动态[J]. 庞凤喜, 米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8

[10]. 中国内地转让定价税制研究[D]. 邓秀珍. 暨南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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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国企业转让定价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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