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与分析_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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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02年的幼稚、脆弱和2003年的躁动、放任不同,2004年的中国信托业在多变的复杂环境中,表现出更多的沉着、内敛和从容。整个行业各个层面都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与历炼。

监管机构态度趋明朗,行业地位渐突出

2004年是中国信托业发展史上最具划时代意义的一年,同样也是监管机构对信托业关注最多,行业地位提升最快的一年。

2004年3月29日,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工作会议上指出:信托业今后要加快发展,健康的发展。加快发展是因为现在金融服务对银行融资太倚重,而资本市场发展还有比较漫长的过程。为支持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特别是支持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业的创新发展,信托可以解决很多银行不能解决的问题。

2004年10月16日,中国银监会非银部高传捷主任在长沙信托国际研讨会议上称:信托业重新登记后第一个五年,将实现信托业的恢复性发展,即信托财产恢复到五次整顿前的6400亿元,目前这一数字仅为2000亿元;第二个五年,将追上银行、证券、保险,让信托业真正成为我国四大金融支柱之一。

2004年11月22日,经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历经三年漫长筹备的中国信托协会创立大会正式召开。自此,中国信托业终于与其它金融机构一样,有了行业性的自律组织,有了面对社会和外界的统一形象与声音。

自1979年中国信托业恢复发展至今,从弱小走向强盛,从膨胀走向规范。在二十多年的发展史中,在业内人士千呼万唤声中,行业性的自律组织终于正式诞生,意味着我国信托业自此将逐渐步入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历史时期。

制度体系陆续构建,政策规定趋于利好

“一法两规”实际只是基本法和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框架性规定,但诸多操作性的配套制度和细则出台严重滞后,给信托公司开展业务造成很大障碍。自2004年中期以来,监管部门加快了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建设的速度,2004年6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随后一系列相关法规都在紧锣密鼓地制定和讨论修改之中(见表1)。对信托公司规范经营,合法运作,对监管部门有效监管,科学监管,都将发挥巨大的保障作用。

表1 2004年信托业相关法规制度制定出台情况一览表

主要政策规定评析

在2004年制定出台的诸多政策规定中,《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和《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尤为引人瞩目。对加强信托公司的诚信管理,确保委托人的信息对称,以及全面规范的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都将产生重大推动效应。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促进了信托业务流程的模式化和信托产品文件的标准化。2003-2004年,是信托业发展最快的时期,已完成重新登记的信托公司发行了近500个集合资金信托,筹资近500亿元人民币。大规模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发行,对监管部门的监督能力和信托公司本身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规范信托公司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信托公司在信托产品设计和发行的过程中,对信托产品推介文件的名称、格式、用辞、内容等加以统一和标准化,做到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更加充分和完整地揭示风险,真正实现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息对称,最终确保委托人的利益得以充分保证。其次,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的监管体系,将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运用和处置的具体过程及业绩处于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信托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不仅要考虑政府监管的因素,同时还要接受社会监督,从而经营更加谨慎,行为更加规范。这是银监会在总结2004年上半年发生的一些问题后,有针对性地对当前信托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信托公司在经营中经常出现的风险漏洞而制定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要求推介材料披露的内容必须包括在信托资金使用方出现破产,不能履行对信托计划的承诺。对信托履行的责任有争议等问题时,信托投资公司拟采取的保护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措施等。如,是否召开委托人或受益人大会、是否移交法庭或仲裁。这是一重大突破,过去从未提过召开委托人或受益人大会,这一规定对加强保护信托受益人的现实针对性是十分明显的。

《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另一亮点是,如有第三方为信托财产提供担保,信托公司在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中应披露这些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同时阐明其认可担保足以保护信托财产的理由。该条规定汲取了过去发生风险的一些信托公司的教训,规避了由于受托人关联方出现经营风险而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其对委托人的承诺,最终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同时,对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

对于采取何种披露方式目前尚存一些分歧。《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义务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此基础上,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电话、电子网络等形式披露相关信息。但这一规定并未明确信息披露方式是采取向特定对象披露,还是公开信息披露。

2004年10月,中国银监会正式公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该办法较以前的有关办法更加贴近市场,体现了房地产行业和信托投资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的特点,其科学性和规范化程度有明显提高,不仅对目前房地产信托业务中的很多问题作了明确规范,而且从制度层面对违规操作进行了比较完善的防范设计。

此次专门制定的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办法,清晰、严谨、规范、明确,有些规定是对以前的有关管理办法的很好补充。如强调要委托商业银行担任房地产信托资金的保管人,对商业银行担任房地产信托资金保管人的条件、应履行的职责作出了规定。同时,强调房地产信托资金的受托方、保管方和使用方不得为同一人,且相互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杜绝了过去的不正当的或非正常的关联交易而有可能给委托人带来的利益上的损失。并规定信托资金的使用方不得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该信托资金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不动产及其经营企业。即一方面它通过设定房地产资金保管人的方式确保了信托资金不被挪用或改变用途,从多渠道杜绝了把信托资金用于关联企业的可能性。

该办法对于信托公司的业务驾驭能力和信托投资经理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不仅规定必须进行尽职调查,而且要求信托公司业务经理具有高度的行业熟悉度和专业能力,其中涉及土地评估、项目规划、市场需求、房地产项目本身等问题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问题。

这个办法还为今后评级分类监管制度的出台预留了对接的接口,在信托合同的份数上提出了弹性管理的思路。换言之,如果信托合同仍然在200份以内的,还是采取报备制。但信托投资公司若想开展超过200份信托合同份数限制的信托业务,应事先获得银监会的许可,采取特许的制度。这样实际上为即将要开展的信托公司分类管理作了一个很好的铺垫。

该办法在信托投资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监管方面进一步加大了力度,对信托公司治理结构、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机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且在风险控制中体现了严格性和灵活性结合的特点。使信托公司能够按不同房产项目的不同特点、不同市场的前景和收益性来开展信托业务,从而灵活地决策信托资金运用方向和规模。

市场需求超常扩张,产品结构趋于稳定

2004年信托市场的整体态势基本呈需求拉动型的扩张结构。尽管第一季度就出现了一系列风险事件,引致第二季度初全行业进入谨慎监管期,甚至有些媒体将当时信托产品发行速度的趋缓和业务开展规模的徘徊称为进入“歇伏期”,但实际上,2004年市场对信托业务表现出了极为旺盛和迫切的需求。与此同时,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也逐渐趋于成熟和稳定,产品结构和投资方向更加理性与合理,总体规模较2003年有较大幅度增长,产品品质明显提高,投资结构日趋稳定。

截至2004年12月20日,全国信托公司共发行并公布了374个集合资金(含财产)信托品种,实际募集的资金总计达362.0811亿元,平均单个品种的募集为0.968亿元。

根据信托资金投向划分:房地产83个,占22.19%;证券投资66个,占17.65%;基础设施54个,占到了14.44%;制造业及其他工商企业63个,占16.84%,信贷资产25个,占到6.68%;电力14个,占3.74%;教育14个,占3.74%;重点项目、煤炭、媒体广告、林业。医疗、旅游、外汇及其他共55个,占14.71%。

产品特征

纵观2004年信托产品的总体结构,突出表现出如下特点:

图1 2004年全国信托产品发行数量

图2 2004年全国信托产品投向

产品的安全性。鉴于目前的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各家信托公司在确定信托项目时,都无一例外地将风险保障措施放在最为首要和突出的位置上。通常采用财产质押和信用担保双重保证,财产信托方式下的受益权转让成为信托产品防范风险的首选方式。此外,各家信托公司在实践中摸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对策,如在财产质押的前提下,与资金使用方事先签署满足条件下的公司股权折价转让协议,并同时与接盘者达成跟进受让的意向,以此强化资金使用者的履约约束,也进一步加强了信托财产质押物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在选择融资租赁信托的业务模式时,先将信托财产的归属权予以有效控制,然后再运用信用担保,对融资租赁信托合同的履约进行担保或对相关租赁物承诺回购。此外,很多信托公司在开展银行信贷资产信托业务时,都充分运用了银行良好的信誉及担保能力,引进了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或承诺回购的风险保证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值得提醒的是,信托公司应防止片面追求低风险甚至零风险,而违背客观市场规则,进而导致运行成本过高,最终失去可操作性。

产品的组合性。组合投资无疑是分散投资风险的最有效手段之一。2004年在信托产品基金化理念的引导下,信托公司注重信托产品投资方向的组合性。尽管大部分实业投资领域的信托产品受客观条件的约束,还未实现组合投资,但资本市场投资信托产品几乎100%不同程度采用了组合投资的模式。而且,部分信托公司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在投资标的的组合方式上有较大的创新,如上海国投推出的指数连接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优先收益权信托产品;杭州工商信托推出的“开放式基金精选受益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这些信托计划通过精选优势基金,构建并不断优化基金投资组合,通过组合投资,”分散已被分散的风险”,获取超额平均的回报。

产品的系列性。一些信托公司在产品设计和发行的过程中,根据自身条件和资源优势,不断进行市场细分,并在一些投资领域中逐渐形成自身的特色和拳头产品,逐步建立起具有鲜明特征的信托产品系列,形成产品和公司的品牌效应。如:中国外经贸信托推出的“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系列产品;大连华信信托推出的“稳健增值类(价值成长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康泰养老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两类系列产品;苏州信托推出的“理财宝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系列产品;华宝信托推出的“天元5000理财信托”系列产品等,都在市场中引起较好的反响。

产品的前瞻性。2004年各信托公司在不断增加较为成熟的信托产品发行规模的同时,在不同层面和方位加大创新力度,设计了许多前瞻性的产品,并取得较好的效果。其中较为突出的是银行信贷资产信托业务系列产品,其主要特征表现为增长速度快,涉及的商业银行多。最为典型的产品模式为:银行贷款债权信托受益权转让产品和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受益权信托产品,这两类产品较2003年的相对增长速度超过100%,为信托解决包括银行资产在内的国有资产证券化的难题探索出一条极有价值的途径。2004年开展此类业务的银行数量之多也创历史纪录,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光大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广发银行、深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均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了此类业务。除此之外,各信托公司还将业务触角伸向了土地整理储备、防洪堤建设、核电项目等国家经济建设的重大命脉行业。同时,信托产品在林业、污水处理、教育等环保行业和公益领域也有不同程度的突破。

产品投资结构

房地产信托业务异军突起。2003年9月,央行出台121号文件,严格控制房地产行业的银行贷款规模,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资金链突然绷紧,一大批项目难以为继,多渠道解决房地产项目开发融资的问题被提上日程。在此期间,信托公司凭着敏锐的市场嗅觉,及时把握市场机遇,通过创新设计,强势介入房地产开发领域,在及时解决了房地产开发商资金短缺燃眉之急的同时,探索和创建出房地产信托业务的一片新天地。据资料统计,2004年全年,各家信托公司共发行推出各类房地产信托产品83个,占全年发行总量的22.19%,共计金额91.5877亿元人民币,占全年发行总规模的25.29%。其中贷款运用方式为69个,金额为91.0877亿元人民币;股权投资运用方式为4个,金额为2.6亿元人民币;财产信托受益权转让运用方式为10个,金额为13.4999亿元人民币。

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信托基金已经初露端倪,以产业投资基金基本要素为核心的房地产信托基金产品,将成为2005年我国信托市场中的主导产品。

银行信贷资产信托业务脱颖而出。银行贷款资产转让信托产品构成2004年信托产品中的一道十分亮丽的风景线。其操作的基本模式是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向银行购买特定的贷款资产组合,一定期限后由银行溢价回购,保证投资者的收益。这类产品之所以在2004年大幅度增加,主要是各家银行的需求增长拉动。就不同性质和规模的银行而言,开展此项业务的动机和原因有所不同,主要包括:

●调整存、贷款比例;

●上市银行调整财务与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2004年房地产信托产品发行数量(截至2004年12月20日)

2004年房地产信托产品规模(截至2004年12月20日)单位:亿元

●缓解头寸紧张,实现固化资产的变现;

●吸揽居民储蓄,增加存款规模;

●提高贷款资产质量,增加经营收益。

现阶段该类业务资产证券化的特征并不十分突出。多数银行通过与信托投资公司合作开展这类业务,除达到上述有关目的之外,还可以获取新的资金来源,以实现对新的资产业务的支持,同时这类产品具有相对银行存款较高的收益,可以作为银行自身高端客户的理财品种,增加客户对本银行的忠诚度。在实务操作中,信托投资公司只是名义上拥有这些资产。这一产品模式在目前特定的市场环境下,无疑是信托投资公司增强产品安全,并以此获取稳定信托收入的极为有效的途径。

2004年,在各家信托公司推出的信贷资产信托业务中,已有少数产品在上述一般性操作流程的基础上,实现了实质性突破,更加贴近资产证券化的产品架构。中诚信托推出的金丽温高速公路间接银团贷款受让项目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就是较为典型的案例。中诚信托通过收购工行浙江分行辖下的丽水市分行营业部发放的金华至丽水高速公路的项目贷款,获得该资产的受益权,而工行浙江分行则通过出售这笔资产提前收回资金。工行浙江分行并不承诺回购义务,从而具有资产风险转移的特征,也使其满足了资产证券化“真实销售”的要求。对于该信托产品而言,投资者作为该资产的所有人,在该信贷资产剩余七年的存续期中,享有该资产的收益并承担了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风险由工行浙江分行转换给200个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从整个流程来看,产品具有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一些实质性特征。

基础设施信托和地方重点项目资金信托稳居前列。作为信托公司两年多来开展信托业务的传统优势领域,基础设施信托与公共事业信托产品,在2004年仍呈稳中有升的增长态势,该类产品以其信誉好,政府大力支持,政策优惠,风险可控,投资者认同度高等独特优势,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和广泛的市场空间与巨大的需求潜力。在2004年所推出的全部信托产品中,基础设施类信托产品共达54个,发行规模为91.2656亿元,占当年总发行规模的25.94%,稳居总排名第三位。

2004年推出的基础设施类产品中,几乎涉及所有领域,包括:发电、防洪、道路交通、市政工程、供水、供暖、天然气、桥梁、污水处理、水务设施、城市改造、管网工程等。

证券投资信托规模刚性个足。我国股市连年持续性低迷,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十分明显,但由于信托公司与证券市场长期和深厚的历史渊源,以及目前特定的历史发展时期,作为证券投资类信托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和作为投资者的委托人,都对此类型的信托产品表现出难得的执著和十足的刚性。

2004年各家信托公司在设计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过程中,表现出如下几个趋势:

首先,一些公司引入了托管环节和赎回机制。如深国投推出的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在其交易结构设计中,就聘请国泰君安咨询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为投资顾问,聘请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为托管银行,同时在信托存续期间,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信托单位的估值日和开放日。该日期为托管银行计算信托单位净值以及认购或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因此该计划的运作结构已更类似于共同基金的结构。

其次,普遍采取优先、次级受益结构。如上海国投指数连接投资信托,该产品沿用了受益权分级结构,优先受益信托资金和一般受益信托资金的比例为3:2。优先受益人每年的预期优先信托收益率与信托计划存续期上证50指数的表现相连接。其投资对象为以上证50指数成份股为基础的优化股票池、一级市场申购、各类基金、国债回购和银行存款。当涨幅超过或等于50%时,优先委托人的收益率为6%;当涨幅超过或等于25%而没有达到50%时,优先委托人的收益率为5%;当涨幅没有达到25%时,优先委托人的收益率为4.5%。

再次,建立收益共享和风险有效防范机制。2004年少数信托公司推出的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的最大突破在于:不再变相承诺保底收益,这就大大化解了信托公司所承担的市场风险和信誉风险,逐渐使信托公司的收益水平与其所承担的风险趋于匹配和对称,如,深圳国投在推出的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中,以信托资产净值为基础,按照约定的0.5%费率收取信托报酬。云南国投在推出的中国龙资本市场资金信托计划中,设定了1%的管理费费率。

此外,各信托公司在设计证券投资信托产品时,还都将组合投资和防范风险作为产品的首要要素。因此,一些较低风险的金融产品,就成为证券投资类信托首选投资对象。如中信信托与农业银行合作推出的避险增值信托,拟投资于“短期债券、央行票据、新股申购、以及其他低风险信托产品等”;苏州信托的富诚“理财宝”系列产品将资金“进行债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本公司发行的其它信托计划(包括受益权受让)、有银行或担保公司担保的其它低风险投资”。从而较好地从产品交易结构层面上控制了风险,满足了市场需求。

综上所述,目前信托公司已基本形成投资重点或者信托产品特色,为下一阶段逐渐建立信托专属性盈利模式,培育稳定的市场和成熟的客户奠定了极为重要的基础。同时也为各信托公司逐渐形成自身的优势领域和专属业务,进一步实现市场细分,创造了条件。

金融混业已成大势所趋,信托公司竞争压力与日俱增

加入WTO以后,根据金融行业的入世承诺,大批的外资金融企业将陆续进入国内的金融市场乃至信托领域,而外资机构大多采用混业经营模式,其业务领域可以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及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国内的信托机构在市场完全开放的环境下势必难以与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相以抗衡。

当然,在分业管理体制下面临生存困境的金融机构并不止信托公司一家,表现较为突出的是证券公司,连续三年的全行业严重亏损,其传统的盈利模式已受到严重的质疑和挑战。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分业管理体制导致各金融机构产品单一、服务单一、盈利手段单一,难以规避行业系统风险。正是基于这样的一种困境,资产管理市场格局将被一举打破,呈现多元化管理趋势,信托公司手段多样,领域多元的优势将逐渐被弱化。

信托业正面临境外金融机构、国内金融机构以及同业信托机构越来越激烈的多重市场竞争压力。

分化格局进一步加剧,风险隐患远未根除

2004年信托业分化趋势加剧。居行业领先位置的信托公司业绩进一步向好,有的信托公司迈出了与境外著名投资公司合资组建基金公司的第一步,而有的信托公司因经营出现巨额亏损及德隆事件的牵连,被监管部门勒令停业整顿。深入探究信托公司严重分化趋势的主要原因,就是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认识程度及防范控制能力存在较大差异。

控股股东的操纵风险。目前,信托公司的治理结构尚未出台统一、刚性的管理规定,信托公司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此架构下,无论控股股东是政府部门还是民营企业,实际上都极易产生操纵风险。有些地方政府每年给信托公司下达“融资任务”,更有民企股东给信托公司规定“圈钱指标”。虽然作为信托公司的管理层,似乎在股东的不当意志和公司自身的经营宗旨二者之间有选择的余地,然而事实上,任何股东的不当乃至非法图谋,都与作为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的行规是水火不容的,也都足以导致信托公司在瞬间毁于一旦。德隆事件中一些信托公司的迅速衰亡就是真实写照。

业务结构失衡导致的经营风险。目前众多信托公司正在生存与发展之间苦苦的选择和探求。迫于现实和生存压力,但少数公司不惜急功近利,甚至饮鸩止渴,“以身相赌”,导致业务结构畸形发展,不顾自身的人才结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贸然进入资本市场,集中投资,重仓持有,使风险规模快速积聚,风险程度远远超出了其可控的范围。一旦无法掩盖,就会酿出覆没悲剧。

存量信托财产的运行风险。伴随各家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的不断开展,存量信托财产规模不断增长,要求信托公司对运行中的信托财产状态和质量进行系统的管理、严密的跟踪和及时准确的反馈,并运用金融工程的手段,及时启动风险防范措施,留足风险处置空间,化解风险,弥补损失,确保信托财产安全。否则,如果只重开发,不重管理;只重立项,不重运行;只重增量,不重存量,则会使信托财产的后期风险和运行风险不断加大,最终极易导致“功亏一篑”的结局。

内控混乱导致的管理风险。尽管大多信托公司已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但还有少数公司内控混乱,缺少基本的决策民主机制、权力约束机制,和高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从而使公司的发展前景充满了不确定性。

2004年是中国信托业里程碑式的一年,是终乱始治的一年。信托机构在感受到生存压力和竞争威胁的同时,也憧憬和构建着光明的未来;监管机构在强化管理的同时,更注重了环境的建设和完善;而市场和投资者在扩张和期盼的同时,更多了几分理性和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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