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旅游目的地生命周期理论的旅游规划与开发研究--借鉴日本经验_旅游规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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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言

经过改革开放后30余年的发展,中国旅游业已进入一个新的时期,由原来以入境旅游市场为主变为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三分天下的态势[1]。2010年中国旅游总收入达到1.55万亿元,国内旅游人数约2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约1.25万亿元;入境旅游总人数约1.34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约450亿美元。据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和第四大客源市场。中国旅游业进入了持续、快速发展阶段,与之相对应,旅游规划与开发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2 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

旅游地(旅游产品)生命周期理论是描述旅游地演进过程的重要理论。生命周期最早是生物学领域中的术语,主要用来描述某种生物从出现到灭亡的演化过程。后来,“生命周期”一词被许多学科用来描述相类似的变化过程。旅游地生命周期研究是地理学对旅游发展研究的主要贡献之一,具体描述了旅游地从开始、发展、成熟到衰退阶段的生物界普遍规律。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是1980年由加拿大学者巴特勒(Butler)提出的。巴特勒在《旅游地生命周期概述》一文中,借用产品生命周期模式来描述旅游地的演进过程,提出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

图1 巴特勒旅游地生命周期示意图

到目前为止,在旅游地周期理论中,被国内外学者一致公认并广泛应用的是Butler于1980年提出的“S型曲线”和“六阶段模型”(图1),它是分析旅游地演进过程最重要的模型,提出了旅游地演化的探察、参与、发展、巩固、停滞、衰落或复苏阶段的六阶段模型图。通过运用该理论,可了解旅游地的发展阶段,明确其发展的限制因素,了解旅游地发展六个阶段以及每一阶段所具有的指示性特征和事件,并通过人为调整,延长旅游地的生命周期。

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在旅游规划与开发中的应用主要表现在预测旅游地的市场规模、提供旅游规划调整依据和旅游产品创新开发三个方面[2]。旅游地生命周期理论对旅游规划开发者来说,是必须学习和掌握的知识,应在规划与开发实践中予以应用。在旅游规划与开发中应根据旅游目的地所处的不同阶段,根据各个阶段的不同特点进行规划开发,注重目的地旅游空间、休闲空间、生活艺术化空间、人的本质需求空间的设置,这样才能使旅游地生命周期得以延长。

3 中国旅游规划与开发历程、现状及模式

3.1 中国旅游目的地管理历程、现状及模式

中国现代旅游业发展初期,主要是以入境旅游为主,旅游目的地主要包括历史文化遗存、自然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方面主要由文物、森林、水利、宗教等政府部门管理。当时旅游目的地大部分是历史遗存或自然天成的风景名胜区,无规划与雕凿痕迹,仅对一些文物保护地或者自然景观稍加修饰而已。随着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现代旅游业特别是国内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各种团体和资金不断介入旅游开发,政府为了规范管理,管理力度、立法力度不断加强。在中国旅游目的地管理规划开发法律法规方面,最早的是《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的保护管理办法》(1951年),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又相继制定了《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1983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年)、《使用文物古迹拍摄电影、电视的有关规定》(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1994年)、《关于加强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1995年)、《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等。此外,还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等。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为旅游目的地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国家设立了相应的旅游目的地、旅游资源及景区管理机构,如文物保护机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环境保护机构等,强化了管理和保护。

在国家制定法律法规保护旅游地的同时,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律法规。例如,安徽省出台了《关于加强黄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布告》(1981年)、《黄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89年),四川省出台了《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4年),云南省出台了《洱海管理条例》(1988年)、《大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93年),陕西等省也出台了自己的旅游管理条例,其部分内容涉及旅游景区管理规划开发。但就中国现今旅游目的地管理规划法律法规体系而言,级别较低,至今还没有一部国家级法律。《旅游规划通则》尽管对规划的内容和性质进行了明确,但在一些根本问题上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法律地位、实施主体、实施手段、实施保障等,法制保障不足[3],与国外相关立法相比,其不足和滞后性相当明显[4]。

中国旅游业持续、快速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是中国旅游规划与开发模式也应紧随其后,特别是立法必须快速跟上。经过对中国旅游规划与开发模式、立法现状及实际运用情况的调查研究表明,由于中国旅游目的地规划开发法律法规滞后,法律法规级别低、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等原因,旅游规划开发法律法规在解决实际中存在的问题,在管理、保护、规划、开发诸多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因此亟须一部全面完善的国家级旅游管理法律。

3.2 中国旅游规划与开发历程、现状及其模式

张广瑞将中国旅游规划的发展历程分为四个阶段(类型):①地理专业人员开辟新领域,侧重于旅游资源开发利用规划。②城市规划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胜名城领域大显身手,对旅游开发进行了一般规划。③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制定全国或区域性旅游发展战略规划。自1986年国家将旅游业发展列入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之后,国家旅游局着手制定全国旅游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时也要求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编制当地的旅游规划。④旅游规划大发展。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1992年中央提出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后,旅游规划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旅游规划的编制者从各个学科汇聚于此,包括原来的地理、城建、园林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新投入的地质、林业、历史、文化等机构的专业人员,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大专院校、协会(或学会)以及政府机关也有不少人员加入到旅游规划行列。马勇认为,中国旅游规划、开发与中国旅游业发展同步,将中国旅游规划分为萌芽阶段、交流发展阶段、加速发展阶段和提升发展阶段四个阶段,并展望了发展趋势,即全球化趋势、创新化趋势、市场化趋势、生态化趋势。吴承照将中国旅游规划的发展历程分为:2000年以前双线并行,摸索前进,以地理专业为代表的旅游开发策划与以风景园林专业为代表的旅游景区规划设计的两条路线在两个不同学科领域同时推进,2000年之后两者开始走向融合;2000年历史转折,旅游规划管理制度初步建立;国际旅游规划智慧的多层面输入;旅游规划的反思与理论总结四个阶段[5]。

中国旅游规划开发正处于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由于旅游规划涉及部门多,需要的专业人才也多,既涉及经济、社会、管理、规划、建筑等学科领域,又需要这些领域的专门人才,但是现在我国缺乏适合当前国情的旅游规划理论与方法指导,同时还没有建立适应这类规划的专业队伍,因此出现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6]。此外,公众的参与度也不够。而发达国家,旅游规划开发面向当地社区、关注团体会进行更为详尽的公众咨询,这种对待规划的严谨态度、针对性的调整方式也值得我国旅游规划业界学习[7]。专家学者认为,在中国建设旅游强国的历史进程中,中国旅游学者们应该铁肩担道义,为中国旅游规划培养具有创新型能力的专业人才[8]。近十余年来,中国旅游规划在一些专家学者的积极努力下,从借鉴国外理念到创造自己的理论、法规体系,从一家到数家联合,从国内到国内外联合,从高校科研院所到旅游规划企业、境内外相关规划设计咨询公司、政府、相关企业联合的方式,正在沿着科学、和谐、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发展。

4 日本旅游目的地管理规划开发现状

4.1 日本旅游业发展历程及现状

日本现代旅游业发展较早。1860年“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将教育事业列为国家发展的重中之重,在相关教育的法律中明文规定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必须进行修学旅行,所以日本近现代旅游业最早是从修学旅行发展而来的。日本国民的大规模旅游活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20世纪60-70年代,是随着日本经济的飞速发展而兴起的。今天,日本的旅游业包括出境、入境和国内旅游,出境旅游每年在1600—1700万人次左右,国内旅游为1.2亿人次,入境旅游人数在500万人次左右。2003年在实施“观光立国”战略以来,日本入境旅游人数增长很快,2010年达到了521万人次。

4.2 日本旅游目的地管理规划模式及立法状况

日本在旅游资源开发初期也发生过旅游开发对旅游目的地带来极大负面影响的问题,在学界也曾出现过“资源开发?资源破坏?”、“资源开发是为了谁?”等的争论。在争论中,法律法规、理论体系逐步完善,旅游资源规划开发的负面影响也被降到最低程度,这些都极大地促进了日本旅游规划开发的健康和有序发展[9]。

日本旅游基本大法《观光基本法》是1963年6月20日颁发的,它分前文(序言)、正文和附则,共有四章21条,是日本旅游业的根本大法,确定了国家发展旅游业的目的、对旅游者的保护原则、对旅游资源的开发保护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及与旅游团体的关系等,是制定其他旅游法律的根本依据。日本旅游目的地管理、规划开发相关法律法规既健全,级别又高,如国家级的就有《景观法》(2004年)、《国立公园法》(1931年)、《温泉法》(1948年)、《国际旅游温泉文化城市建设法(热海、伊东、别府)》(1950年)、《国际文化旅游城市建设法(京都、奈良)》、《文化财产保护法》(1950年)、《博物馆法》(1951年)、《保护古都历史风情特别措施法》(1966年)等二十余项法律法规,这些法律随着旅游业发展需要不断地进行着修正。地方级的更多也更细致。针对每项法律法规都制定了更为详细的法施行令、施行规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实施细则,非常便于法律法规在解决具体问题时的具体实施和操作[10]。日本相关条例在旅游目的地、旅游景区、国家公园内严格控制各种人类活动。关于旅游活动的开展,管理机构制定统一详细的旅游规划,对旅游活动的范围、内容做出严格规定。在法律法规中,把国家公园分成特别区、海洋公园区和普通区,而特别区又分为特别保护区、一级特别区、二级特别区和三级特别区,各个区域可进行的活动都有严格的规定。在旅游景区管理、规划开发方面有一部完整的《景观法》对其进行管理,打破了条块分割、管理混乱的局面。这部法律实际应用性、可操作性特别强,值得我们在旅游景区管理、规划、开发等层面进行借鉴。

4.3 日本旅游目的地管理模式

日本旅游目的地管理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主要管理国家重点文化遗产,在管理上特别重视对其的保护工作,把旅游功能放在的次要地位;二是由地方政府管辖,主要包括一些历史城镇、街区等;三是完全由旅游景区建设,开发公司管辖,比如人造旅游景区,如东京迪斯尼乐园、山地滑雪场、山地温泉等。其管理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位,所以管理好、破坏少。这样的管理体制分工明确,便于管理规划开发工作的实施。

4.4 在实际操作中注重公众参与及可持续发展

日本在旅游规划开发中非常注重当地社区居民的参与,把听取采纳当地社区居民意见当做旅游规划开发与旅游目的地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11]。日本在旅游规划开发中,非常注意旅游旅游目的地的游客容积量计算,认为以盈利为目的的某些旅游规划,在游客大幅度超过旅游目的地承载量时,会给旅游目的地社会、文化、经济、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极大破坏,会极大地缩短旅游目的地的生命周期。所以日本在旅游规划开发中首先重视制定合适的游客容纳量[12],以确保环境不受人为损害。

5 结论

通过对中日旅游目的地管理规划开发等方面的比较研究,日本有许多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为进一步做好中国旅游目的地规划与开发工作,需注意以下方面:①完善法律法规。借鉴日本的旅游规划与开发法律法规,制定出台中国国家级《景观法》等旅游规划开发法律法规,把实际应用性、可操作性放在首位,使中国旅游规划开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保护旅游目的地,延长旅游地的生命周期。②注重公众参与。旅游规划开发中的公众参与越来越重要,日本在公众参与理论与实践方面有许多有价值的内容值得我们借鉴,但由于日本与中国在历史、文化、现实国情方面存在诸多本质性的差别,决定了中国不能照搬日本模式。目前,我国旅游规划的公众参与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内容多集中于引介国外的成功经验和为数不多的实例研究,旅游规划的公众参与核心内容的研究和应用有待加强[13]。旅游地生命周期的延长和旅游地社区居民的支持是分不开的,在以后的旅游规划开发和在整个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地居民(村民)的意见,减少村民对旅游的反感情绪和冲突行为,全方位构建他们合理的参与路径,利用专业辅导,使他们掌握技能,亲身参与到旅游业发展中,在旅游规划开发和实施经营中得到切实利益,营造健康和谐的旅游地氛围,延长旅游地的生命周期。③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特别强调旅游规划的重要性[14]。科学规划就是在旅游大规模开发前制定科学的发展与保护措施,以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旅游收益,因此开发旅游业必须坚持规划先行:所做的旅游规划应有预见性、前瞻性,严格依据《旅游规划通则》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实施、有序发展,把规划的实际应用性、可操作性放在首位,以便规划能顺利实施,切记所做规划成为一个“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样子货。④专业人才的培养。旅游活动涵盖了观光、休闲、游憩、度假、娱乐、健身、学习、探亲访友、会议商务、宗教朝圣等内容,具有多样性和精神需求性,它又是一种产业,具有经济性,游客涵盖了不同年龄段和不同职业的人,所以与之相对应的旅游规划开发也是极其复杂的,既涉及自然、社会、经济、环境和生态等多种因素,也包括土地规划开发、旅游市场开发等基本要素,其复杂性要求旅游规划开发的人员构成也要复杂,相应的素质要求也很高,包括地理、历史、文化、考古、宗教、生态、伦理、探险等在内的相关学者。在国外,旅游规划内容比较综合,他们更多的是考虑旅游业整体发展和旅游产品的规划与开发。2000年之后,中国旅游研究的全方位拓展极大地推动了旅游规划水平的提高,一批关于旅游规划理论、方法的论文和著作相继问世,一些大学设置了旅游规划专业,旅游规划体系与内容基本健全,旅游规划理论、方法与技术有了进一步提高,但是旅游规划管理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旅游规划的技术含量需要进一步提高,旅游规划专业人才培养需要进一步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出具有中国高水平的旅游规划师。⑤坚持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与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可持续原则是旅游规划开发最重要的任务。虽然旅游规划开发首先要考虑旅游者,关注开发者利益,协调各主体的经济价值,但是更重要的是要注重保护,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时兼顾的基本原则[15],注重可持续发展,注重旅游地生命周期最大限度地延长。要做到这一点,必须科学地计算旅游目的地规划开发中的容积量计算,减少许多人为的破坏。近些年来,中国各大旅游目的地普遍实行了市场化运作,极力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国内热点旅游目的地几乎都存在超负荷运营、超容量游览的情况,在旅游旺季如“五一”、“十一”和春节,这一问题更为突出。这种超载接待最直接的后果就是过度消耗景区内的各种资源,对景区造成重大损害和破坏。所以在规划开发时,需要严格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旅游目的地应当根据其规模和范围、游览设施、环境生态承载量、目的地居民的心理承载量、绿地环境承载量等综合因素,规划每天的最高接待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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