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义务教育的财政制度选择

论我国义务教育的财政制度选择

刘畅[1]2016年在《公平理念下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公平理念下研究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是实现财政对公共教育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公共教育利益最大化,实现社会公平的重大内容。我国当前公共教育领域出现的财政支出充足率低,教育发展水平在地域、城乡及社会不同阶层间出现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公平理念下的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因此,应当以公平理念为指导,完善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以提高公共教育财政资金的充足率,实现教育公共资源在地域、城乡和社会各个阶层间配置的均衡。公共教育在性质上属于准公共产品。市场对于准公共产品的配置存在失灵,这种市场失灵在公共教育领域更加突出。国家的本质决定了政府必须作为国家公共部门的代表承担提供公共教育产品或服务的责任;但政府配置社会公共资源同样存在失灵。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降低因政府失灵而带来的对市场机制良性运行的负效应,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扩大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福祉。在公平理念下构建和完善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能够在减税与增支的矛盾中,在相同甚至降低公共教育财政支出的水平下,公平的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公平理念有制度化需求,在公共教育领域需要通过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实现,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只有在公平理念的指引下,才能够解决我国所面临的教育领域不公平问题。当前我国教育不公平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公平理念与经济发展关系的认知上存在缺陷,这也直接导致公共教育财政体制在根源上与现实错位。公平理念是社会中绝对公平与相对公平的统一,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是保障公平理念实现的最优路径。在我国,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制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叁个阶段:计划经济体制阶段、财政分权化改革阶段、公共财政阶段。教育财政支出制度集中的表现为对于教育管理权限和公共教育财政支出责任从集中到下放,再到集中与下放并行的发展态势,这是我国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摸索和尝试的过程。本文认为,我国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公平理念的偏失,是造成公共教育在预算支出结构、区域及城乡间、各级各类公共教育内部产生很多不公平问题的根本原因。因此,在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过程中,我国在公共教育领域应该立足于构建在公平理念下的公共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并将公共教育财政体制框架从仅仅在操作层面的生产建设性向公共服务性转变。实践中,在经济发展、政治体制、宗教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下,各国形成了不同的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制度体系。本文通过分析以美国、法国、日本和印度为典型代表国家的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制度,可以发现这些国家在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差别、形成原因和可资借鉴的经验。公共教育财政支出的成文法律必须具备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为满足社会发展变化的需求,要保证法律制度的时效性;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应该实现整体治理,避免碎片化的教育管理和支出模式;支出责任的合理划分和监督制度是有效配置公共教育资源的保障;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制度要实现多层次的统一总体而言,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应该主要从如下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完善公共教育财政支出预算法律制度;①通过公共教育支出经费预算法律制度保证公共教育财政支出的充足率;②建立以学校需求为导向,以公平为理念,以指标体系为手段的公共教育财政支出预算编制法律制度;③将支出预算的碎片化倾向消化在基层政府,加强公共教育财政支出预算制度的整体性、公平性;④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是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的必然组成,通过对公共教育财政支出预算的绩效管理,提高公共教育支出资金的使用效率,实现监管的有效性。第二,改革公共教育财政支出转移支付法律制度;在公共教育财政支出省统筹体制下,对于公共教育转移支付方式进行创新和制度化设计。第叁,对于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应该明确建立并纳入流入地地方政府财政保障体系,由省级政府承担主要的支出责任,施行个别支助的补偿形式;统筹公共教育财政支出,将均等化作为阶段性的目标,由高层级政府承担更多的平衡区域和城乡教育发展的责任。第四,建立公共教育财政支出监督法律制度;建立独立、中立的权威性监督机构,完善内外监管的双重监督模式;加快制定保障公众参与监督的程序法律制度;构建明确的监督指标体系和奖惩约束机制。在公平理念下,对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的研究是解决我国当前教育领域存在问题的关键,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是实现公平理念的制度性保障。以公平理念作为引导,通过对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在预算、转移支付及监督制度上的整体性构建,使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成为推动经济和社会进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提升社会整体公平程度的法律保障。

毛明明[2]2016年在《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在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取得辉煌成就和明显进步的同时,公众对教育非均衡发展的批评、对教育质量和水平的追求、对教育公平和效益的期望也在与日俱增。其中,多元教育服务的供需矛盾和优质教育服务的供需矛盾在当前我国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但是由于政府自身的资源和能力有限,在这两对矛盾处理中不仅使政府供给教育服务的成本不断高涨,还给政府对教育领域的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为了保持教育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提高教育服务的供给品质,改善教育服务的管理水平,政府必须改变传统的思维模式,通过优化自身职能结构,重新界定政府、社会和市场在教育服务领域中的关系,来建构一个多元主体参与的教育服务治理体系,这不仅是加快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破解政府如何有效供给教育服务难题的关键。而政府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的方式为公众提供教育服务则为公共教育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了一条实现路径,更为解决优质和多元化的教育服务供需矛盾开具了一剂“良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教育服务,实质上是政府将教育服务的“生产过程”让渡给社会力量,通过教育服务“生产者”和“提供者”的分离,在以“契约”为纽带的商品交换关系上,来扩展教育服务的供给范围,以提升教育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从而不断满足社会公众对优质、高效、可选择的教育服务的需求。在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宏观发展的大背景下来研究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不仅是对深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和购买教育服务理论空间的现实回应,也是探讨当代我国教育服务改革和政府教育职能转变的一个重要方向。本研究将沿循着“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以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理论逻辑和研究现状为思考起点,在综合运用公共治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PPP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选取管理学中的战略管理理论最为作为主要的理论工具,并借鉴政府战略管理“叁角模型”中的使命管理、政治管理和运营管理叁个分析维度,构建了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的分析框架,同时划分出了本项研究的叁大主题模块:基于发生逻辑和价值目标的购买使命陈述、基于宏观环境和微观主体关系的外部购买环境衡量、基于政府资源和能力以及运行机制的内部购买环境审视。在该分析框架和研究主题内,通过运用文献法、访谈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以我国正在发生的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现实实践为分析背景,以我国政府购买教育管理服务为研究聚焦点,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服务委托管理为研究载体,对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的内外部战略环境进行了观察和测定,深入探究了购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症结和风险并提出了购买战略发展的策略选择。具体来看,本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是第一个研究主题,解释了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历史演变逻辑和现实驱动因素,并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价值取向和购买目标定位进行了基于价值理性的表述。第叁章和第四章是第二个研究主题,通过对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外部宏观环境评估和微观主体关系的探析可以看出,当前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在宏观的政策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中表现出机会和威胁并存的局面,而在微观的“叁元主体”互动中,由于责权配置不均、利益诉求存在价值偏差和信任危机而导致购买参与主体间则表现出应然和实然冲突的关系状态。第五章和第六章是第叁个研究主题,研究发现当前我国政府在购买教育服务活动中虽然具有相应的权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优势,但在信息资源获取、人力资源建设、财力资源安排和权力资源使用上仍存在战略性的结构困境,同时表现在结构维度内的机构组织能力、技术维度内的合同管理能力和责任维度内的风险防控能力的叁大政府管理能力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另外,在教育服务需求调查机制、承接主体准入机制、招投标机制、绩效评估机制、退出机制的运行机制建设上则表现出与运行机理协同中的过程低吻合性和逻辑缺陷性。第七章从制度安排层次、手段技术层次和治理能力层次“叁层次治理”工具出发,对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发展的路径选择方案进行了讨论,并指出只有不断完善购买规则,提高购买合法性;合理界定主体间责权利边界,厘清购买关系;优化政府内部战略资源,提升政府管理能力;积极培育服务承接主体,创新购买文化;健全购买运行机制,规避购买过程风险才是保证我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活动能够得以持久发展的应有之举。

余阳[3]2003年在《论我国义务教育的财政制度选择》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从分析义务教育的属性出发,在深入研究了我国义务教育现有问题的基础上,探讨了产生这些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在最后对我国义务教育的财政制度选择提出了相关建议。 首先,本文从公共物品的定义入手,指出由于制度安排和其自身特点,义务教育应该被视为某种纯公共物品加以提供,并进一步指出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应该共同承担提供义务教育的绝对主要责任,而由中央政府和较高层级的政府(如州政府)承担最终的转移支付责任。 在第二部分,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义务教育现有的两个主要问题——即义务教育投入的总量不足和地区不均。在阐述了义务教育的资本充足原则之后,本文研究了我国义务教育总量不足的具体表现以及税费改革对义务教育的冲击,然后利用两种方法估算了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总缺口;在分析地区不均时,本文研究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城乡差异、省际间差异和省内差异,并对由预算内投入引起的差异给予了关注。 在第叁部分,本文指出了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负担结构不合理、教育投入结构不合理以及转移支付不力是造成上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而本文认为转移支付的不力是其中最直接和最根本的原因,因而在详细分析了我国现有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规模及效应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所在。 最后,本文对我国义务教育财政制度的选择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其中,重构我国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核心,而筹集更多的义务教育资源是必要的有侧是。通过发布乖玫育国债、提高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以及提高义务教育在教育总经费中的比重是筹集更多义务教育资源的有效办法;而通过确定地方的义务教育标准支出和标准收入,并进一步确定其经费缺口,然后由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采取总额比例专项转移支付的办法加以弥补是一个可以采取的有效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模式。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在理论上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纯公共物品的性质;第二,深入分析了义务教育的资本充足原则对于效率和公平的影响及其原因;第叁,用两种不同的方法估算了我国义务教育经费的缺口;第四,分析了通过发行义务教育国债筹集义务教育资源的可行性;第五,对现有的学术界提出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伟峻模式进行了修正、补充和完善。

陈昕[4]2013年在《财政分权视角的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均衡研究》文中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和经费投入经历了较快发展,与此同时,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改革也不断地深入与完善,基本确立了较合理的义务教育财政的制度框架。但尽管如此,当前义务教育财政还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农村的义务教育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义务教育质量还不高,体制还不够完善,投入不足,地区间、城乡间的差距仍然较大。尤其是城乡之间在教育经费投入、基础设施条件、师资力量、教育机会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这种城乡教育发展的不均衡会带来种种不利的后果。我国理论界对义务教育不均衡的表现、原因等进行了多方面探讨,普遍认为财政分权体制不合理是造成这种差异的根源,财政体制没有明确划分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承担责任,特别是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对于义务教育的负担责任和负担方式还有待完善和加强。如何完善财政分权体制,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最终推动教育公平的实现,这是本文研究的切入点。本文首先界定义务教育公共产品的内涵特性;运用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系统考察我国财政体制和义务教育财政的变迁特征;运用面板数据(Panel Data)模型、DEA-Malmquist指数法、随机前沿分析(SFA)等方法实证分析财政分权程度及与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度之间的关系;在实证分析基础上,结合对国外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经验的借鉴剖析我国财政体制如何改革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财政分权理论是本文的理论基础。本文总结评述了财政分权理论的发展,并进一步从义务教育的财政投资主体、转移支付制度、支出效率评价等方面评述了国内外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研究现状。今后将教育与经济问题结合起来,研究如何更好地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实现各级政府间义务教育合理分权,缩小城乡义务教育的差距,从而实现教育财政分权制度的改革和创新,将是理论界必须着力正视和解决的首要课题。2.对义务教育公共产品属性的界定是本文的逻辑起点。公共产品属性不同,作为公共产品提供者的政府的责任就不同。本文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城乡义务教育的公共产品性质应该分别来界定,城市义务教育可以界定为准公共产品,其筹资模式和渠道可以多元化;农村义务教育界定为纯公共产品,由政府集中提供资金,而且在不同地区中央、省、市县各级政府的投资责任应当不同。由此在一段时期内集中财力和资源优先发展农村义务教育,使之逐渐缩小与城市义务教育的差距。3.通过对中国财政体制集权与分权关系变迁轨迹的分析,我们发现,我国的财政体制变迁是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和渐进性的变迁,义务教育的发展演变与经济体制、财政体制的变迁是同步的。由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保留了许多旧体制的痕迹,始终在旧体制的框架内低效率运行。我国目前的财政分权被称为“中国式分权”。中国式财政分权始终在“集权—分权—集权”的怪圈中轮回,始终寻找着适合中国国情的集权与分权关系的最佳契合点。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也在这个体制框架内不断进行着调整。政府的意愿和能力始终左右着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变迁的方向。财政体制变迁的路径依赖性特征,不可避免地增加了制度创新的成本。路径依赖阻碍了制度的创新,因此必须深化改革处理好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分权改革后中央政府不恰当地退出,将教育支出责任更多地下放给基层政府,而对于各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职责权限又没有合理地划分,导致基层政府财政负担沉重,资金匮乏,对义务教育的供给严重不足,农村的教育资源、教育条件与城市相比依然差距较大。农村义务教育出现“政府缺位--财政缺位”状态。因此,要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合理划分政府权责,使得在农村义务教育领域政府职能归位,财政要承担起主要的支出责任。4.实证分析是本文的关键内容。实证研究表明财政分权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有较显着影响。在第4章本文设计并计算了1995-2010年间的财政分权度指标和义务教育均衡度指标,包括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的指标值和30个省市区的各年度指标值;首先,通过面板数据(Panel Data)回归分析发现,财政分权度在中央和省级政府之间的划分较省以下规范,与城乡义务教育均衡的关系也较理想。而分省来看,财政分权则与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呈反向变化。省内财政分权对义务教育均衡的影响更加直接和明显。由此得出结论,从目前来看,省内分权度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城乡义务教育是否均衡,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是否有足够的财政支持主要依赖于省以下的财政分权是否规范。其次,运用DEA-Malmquist指数法进行了时间序列的绩效分析,将各年的财政分权度指标和义务教育均衡指数值代入模型,分析在哪些年度二者关系最为协调,中央-省之间如何进行分权才能更好地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采用随机前沿分析(SFA)方法,运用R软件进行省际数据的处理及空间计量分析,将我国30省区的财政分权绩效状况描绘在地图上进行了比较分析,归纳总结出义务教育分权绩效高、中、低叁类地区,并据此提出政策建议。5.借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关于义务教育的基本政策和经验,本文认为应加强农村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提高投资层次;拓宽义务教育经费筹资途径,实现经费来源多元化;保障农村教师工资发放,实行中央和省级财政直接负担不同级别贫困县教师工资的政策;处理好均衡和差距的关系,实现城乡义务教育的有差别的、动态的均衡发展体系;健全法制,以立法保障教育投资和教育经费的合理负担与分配。6.围绕创新财政分权体制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研究目标提出了政策建议。①对财政分权进行制度创新,解决基层政府的财政困难问题,设计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合理界定政府间财权与事权划分,解决中央财政“缺位”问题;重构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优化政府财政级次;构建规范的政府间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②创新公共预算制度,解决监督与约束问题;建立独立公开的义务教育绩效预算,实现教育经费“硬”约束。③建立健全科学的教育支出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估制度,完善监督、审计、激励机制。

周金玲[5]2005年在《义务教育及其财政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义务教育是已经存在了一个世纪的基础教育制度,在最近的二十年中,义务教育制度不仅是中国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而且在最早推行义务教育的发达国家也再次受到关注。如何看待国外对义务教育的讨论?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的过程中,如何认识义务教育的地位及我国基础教育制度的选择?如何建立义务教育的财政制度?是我国社会经济转轨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本论文在广泛涉猎、大量研读中外文献的基础上,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从经济学角度对义务教育及其相关的财政制度进行了详尽的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 本文将分别对义务教育制度本身和与义务教育制度相适应的财政管理制度进行探讨。论文的理论创新首先在于对义务教育制度进行了系统的经济学分析。通过对人类社会提供基础教育制度纵向的历史考察,和横向的义务教育推行国别的比较分析,揭示义务教育制度出现的根本原因,并提出“基础教育制度变迁的历史决定原理”,作为本文对义务教育制度进行经济分析的理论基础。根据“历史决定原理”,义务教育制度变迁的根本原因在于工业社会的到来。这一原理应用到每个国家,则每个国家工业化的时间不同,其推行义务教育的时间也不同;不同国家处于工业化的不同时期,义务教育制度的意义也有所不同。文章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对现代基础教育产品进行了新的阐释,正是因为在工业化社会中,基础教育提供所赋予的学生素质是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产品,确定了基础教育产品的性质,才决定了义务教育制度的产生,而不是相反。同时,分析现代社会中基础教育服务由政府提供的效率优势,并根据“历史决定原理”,分析不同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义务教育制度的效率差异。 本文的理论创新还表现在,对义务教育的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财政管理体制就是要明确在义务教育提供过程中,不同级次政府所担负的职责。文章对义务教育财政职责进行分解,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工,大体分为义务教育财政经费的筹资主体或投资主体和对这些经费进行管理的主体,这两种主体的确定依据不同的理论依据和标准,投资主体的划分依据的是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而管理主体划分依据的是管理的经济效率。文章还考察了世界各国义务教育经费筹资者的实际状况,得出的结论是义务教育经费的实际承担者一般是较高级次的政府,如中央政府或州政府,或者说一般是推动义务教育立法的政府级次;义务教育财政经费的具体管理者中,或者由承担筹资责任的中央政府直接支出,形成集权式的管理模式;也有由上级政府筹资但主要形成当地

程岚[6]2009年在《实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中国经济取得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发展阶段由生存型步入发展型的历史跨越,全社会公共需求已形成快速增长和全面调整的客观趋势,并与当前存在的公共产品相对短缺、公共服务提供的不到位和不均衡形成了尖锐矛盾。于是,如何根据现有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成员的需求程度,合理确定公共服务中基本必要的部分加以优先考虑与提供,如何实现公平正义的分配,让社会成员平等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已经成为当前社会转型面临的重大问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凸显出现实的必要性。进入21世纪后,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的战略思想,开始高度关注社会发展过程中基本公共服务存在的现实问题,并通过十六大和十七大的相关决议和相应的财政预算安排、医疗卫生及义务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政府新时期与科学发展观一脉相承的一种新的政治主张和政府执政理念,并逐步转化为政府公共财政的政策目标与改革实践。这样的政治和政策环境无疑为我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了可行性条件。然而,在这一过程中,虽然我国现有的改革举措已经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做了重要的铺垫,理论界和实践部门对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必要性已达成共识,但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边界、实现手段、效果评价方法等问题的理解仍存在较大差异,还有一些问题亟待厘清并加以解决。为此,本文选择以“实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研究”为题,以冀从中国现实的经济、社会和制度环境出发,以中国公共财政制度建设为落脚点,为破解我国基本公共服务总量不足和结构失衡等问题、推动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做出尝试与努力。本文研究的现实意义通过对以下问题的研究和回答来体现:我国现阶段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如何界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标准怎么确定?应如何评价我国目前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如何分阶段确定服务实现目标?其提供职责在政府间如何划分?公共财政制度中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可操作的手段有哪些?等等。本选题研究虽然属于应用经济范畴,但其内在的理论意义同样突出,表现在: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角度,丰富和完善公共财政理论体系。通过探讨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相关的理论问题,一方面对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进行补充,合理阐述政府职能、财政职能和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关系,明确界定基本公共服务的界限,确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评价指标,为政策实践提供理论的保障;另一方面,积极探究公共财政制度的调整与优化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的作用机理,直接为中国公共财政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当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意味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阶段性和层次性,初级阶段的目标可能更侧重于区域及城乡间的公共服务均等化,高级阶段的目标则为实现全民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公共服务基本形成均等状态。为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不仅对近期公共财政制度的调整与规范有着很强的针对性和引导性,对未来中国公共财政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也有十分重要的基础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鉴于本文主要以基本公共服务为研究对象,研究的目标具有显着的实践应用性,因此在研究中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为指导,充分运用了现代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并注重各方法的配合和补充。包括:(1)抽象和具体相结合的分析方法;(2)规范和实证相结合的分析方法;(3)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4)比较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其中:抽象、规范与定性分析主要应用在一般理论分析当中,用于确立分析的思路与框架、界定基本公共服务的基本内涵和现实边界、总结政府与财政在均等化实现中作用的一般规律、建立作用机制等各方面;而具体、实证、定量分析则主要用于影响均等化的因素分析、对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现实考察,以及构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探求均等化实现的公共制度安排与可行性举措等方面。此外,针对我国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异研究和其它国家公共服务供给及均等化实践与经验的借鉴,本文则广泛采用比较分析与案例分析的方法,利用相关技术统计手段和均衡分析工具,为研究结论提供说明与佐证,增强研究的可信性和科学性。本课题以建立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为主线,按叁条线索与思路展开研究:一是,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依据,以及政府与财政应承担的职责。充分借鉴西方福利经济学、公共经济学、社会正义等相关科学理论,结合科学发展观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理论创新成果,明确现阶段及未来中长期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实现均等化的目标,构建本课题研究的理论基础。二是,通过对我国基本服务均等化的现实状况进行判断,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践依据。从需求总体和服务项目个体两个不同层面,全面分析和反映我国现实中基本公共服务存在的区域和城乡差异。叁是,基于公共财政的视角,揭示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衡的成因和改革路径。应用实证分析的结果,着重分析其与公共财政制度的关系,探究基本公共服务不均衡产生的原因,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促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建设。整个论文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导论,阐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一目标提出的背景及研究的意义,并通过回顾并梳理国内外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为明确本文进一步研究路径与方向以及研究框架与方法奠定基础。第二章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分析框架,从理论上回答“什么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什么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影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因素有哪些”“基本公共服务差异对社会经济有什么影响”“公共财政在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中有什么作用”等问题。由此构成了本研究课题的理论基础。第叁章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状况的实证分析。首先明确均等化的研究视角和评价方法;其次,从需求与供给的角度,全面分析我国现实条件下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变化和瓶颈制约,以及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投入和产出状况,分析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总体差异;最后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对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个体服务项目差异进行分析。通过对总体和个体项目的水平分析与评价,为均等化研究提供现实的依据。第四章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衡的财政原因探究。本章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分政府行为与财政职能界定不清、二元结构下公共资源配置倾斜、政府间事权与财力不对称、地方政府竞争的变异行为,以及转移支付均等化不力等诸多层次,试图全方位探究造成我国基本公共服务非均衡的财政成因。第五章是国外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与化均等的经验和借鉴。力求从国外政府实现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及均等化的实践中,总结出成功的经验,为我国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借鉴。第六章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思考。根据原则目标——评价指标体系——定位——基础——重点——配套这一基本思路,对如何完善公共财政以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研究与探讨。首先通过确立原则、目标模式及评价体系明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向;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政府及公共财政的定位,明确政府与财政的职责;进而着力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为均等化目标实现奠定基础;核心解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的机制安排,即转移支付制度。并在最后对实现均等化的外部环境与配套措施进行广泛的探讨。本文的主要观点是: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其纳入的范围和均等化标准的确定应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政府财力相适应;2)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水平偏低,尚不能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需要,区域、城乡与居民之间的差异较大;3)基本公共服务差异形成的因素众多,公共财政因其涉及政府职能的界定、公共资源的配置、财政关系的处理、地方政府行为的变异以及财力调节机制成为其中重要的因素;4)应突破单一政策支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模式,明确现阶段均等化重点、构建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以构建服务型政府和民生财政为定位、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为基础、以健全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为重点、以改善社会环境为配套,全方位打造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公共财政制度体系与保障。本文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实现理论基础的拓展。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经济学基础(福利经济学理论)、社会价值标准(社会正义理论)、实现机制的构建路径(公共财政理论)、实现主体的执政理念(科学发展观理论)等多个角度,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理论依据的全面性和层次性。特别将科学发展观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依据分析中,增强课题研究的现实性和针对性;注重各理论依据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分析与梳理,提高了理论的指导意义。二是紧密结合中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和制度环境,按照服务性政府和民生财政的要求,界定基本公共服务及其外延边界,同时构建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衡量指标体系,为进一步全面准确研究和评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实际水平奠定技术基础。叁是提出了“政府为主导,多元参与、分阶段保障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均等化目标模式作为我国应有的现实选择。突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机制和政策选择研究的单一性和局部性,全面探究和提出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设计与政策建议。由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范围广泛,涉及的内容复杂,加之数据采集的困难和作者本人研究能力的限制,本文的研究仍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遗憾。如:对基本公共服务产出水平的分析仅限于义务教育、就业与保障、卫生医疗、公共文化与安全等主要项目而非全部;而且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分析中更多关注的是“数量差异”,而对具有隐蔽性和难测度性的基本公共服务“质量差异”,如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差异等没能做出深入的分析与比较;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也只是作为对策目标而建立,没能加以实际的运用,等等。这些都成为了后续跟进研究的方向与空间,本人将为此不断付出努力。

覃文松[7]2005年在《教育公平的基石:教育制度改革》文中认为教育公平问题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突出问题之一,教育公平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教育公平具有丰富的内涵,它是具有历史性特征的概念。所以,明确教育公平的丰富内涵是增进教育公平的认识基础,教育公平的可操作性界定也是教育事实公平性判断的依据。同时,教育制度由于存在众多不同理解的概念,因此,界定明确的教育制度及教育制度改革的范围也是讨论教育制度改革的必要前提。 教育公平作为人类的基本教育价值追求,有永恒的价值。增进教育公平受到众多因素的制约。其中,教育制度便是教育增进教育公平极其基础性的因素,教育制度是教育发展的资源、制度性资本。教育制度改革是促进教育发展和增进教育公平的基石。教育制度的基石作用主要起着支撑教育“游戏”活动的进行和对教育权利、资源的分配和调整起规范的作用。 教育不公平的事实是教育公平问题提出的起点。由于教育制度的公平性缺陷而造成的教育不公平,在义务教育、非义务教育阶段都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揭示教育不公平事实的基础上,可以明确在增进教育公平教育制度改革中需要努力的方向。 教育制度改革作为增进教育公平的基石,教育制度改革如果要发生,则需要充分依靠教育制度改革的动力。教育制度改革的动力则存在于人们对教育利益的深刻诉求中。以往许多美好的教育改革设想之所以不能发生,重要原因在于改革的动力不足或不能充分依靠改革的动力。所以,在分析教育制度改革动力的基础上,谋求充分利用教育制度改革的力量,探讨顺利推进教育制度改革的现实力量也具有现实的意义。 为增进教育公平而进行的教育制度改革,在当前的中国,核心是增加公平教育制度的有效供给。其基石是教育法规和教育财政制度改革,也即为增进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的分配更加公平而进行的教育法规、教育财政制度改革。以

崔慧广[8]2006年在《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财政体制创新》文中研究说明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推进教育公平、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发展的有力保证,均衡发展的核心就是通过改变教育资源配置的方法缩小差距。我国自1986年以立法形式正式实施义务教育以来,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一直处于制度变迁之中,以求促进义务教育快速发展,且已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在全国基本普及了义务教育的同时,农村义务教育非均衡发展问题凸显,完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中的非均衡因素,创新义务教育财政体制,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为我们关注的重点。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公共产品理论、公共财政学、伦理学(教育公平)等相关理论为指导,运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比较分析、文献等方法进行研究。全文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介绍了本文研究的目的、研究的方法及思路、相关概念的界定,综述了已有的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相关研究。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创新的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从历史的视角,分析了自1986年以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变迁轨迹。从现实的角度,指出了义务教育财政体制中存在的导致非均衡发展的缺陷及其原因。第四部分:在均衡理念的支持下,重点论述了创新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的制度安排。 其结论是:从我国义务教育财政体制变迁的历史轨迹中可以看出,推进我国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教育财政体制的有效供给不足,现行的教育财政体制存在严重的缺陷,从而导致农村义务教育的非均衡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完善和创新我国农村义务教育财政体制。

杨令平[9]2012年在《西北地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中的政府行为研究》文中指出“均衡发展是义务教育的战略性任务……率先在县(区)域内实现城乡均衡发展,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的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路线图。从我国东中西叁大区域发展的实际状况来看,由于西北地区义务教育处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低谷,因此毫无疑问,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攻坚部位在西北地区。西北地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推进,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并发挥作用,但政府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中既可能表现出积极的作为,也可能表现出消极的行为,从而使得政府既是加快西北地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积极力量,同时也是延缓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根源。因此,政府行为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是西北地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保障。本研究综合运用新制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教育学、政治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和文献法、比较分析、调查方法、理论分析等相关研究方法,以西北地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中的政府行为为研究对象,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及政府行为的相关理论、政府行为的作用机理、内容和行为方式、评价标准、成效与问题等进行了较为系统地梳理与分析,借鉴国外部分国家政府推进教育公平的实践,提出了优化西北地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中政府行为的思路与策略。本研究主要内容有:第一,梳理了相关理论。社会正义理论、一般均衡理论、非均衡发展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公共服务理论、政府行为扩张理论和官僚行为增长论构成了本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厘定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中政府行为的边界。在系统梳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了政府作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责任人的合理性,阐述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中政府行为的作用机理、主要内容和行为方式。第叁,建构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政府行为的分析框架。较为系统地分析了政府教育行为的内容和方式,明确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中各级政府的行为方式定位,初步建构了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中政府行为评价指标体系。第四,论证了西北地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中政府行为的成效、问题及危害。选取西北地区有代表性的7个县,采用问卷调查、访谈等方法和手段,对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中的政府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实证考察与分析,描述了政府行为的主要成效,即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机制初步建立、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师资队伍得以显着提升、教育均衡化水平明显提升。阐释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中政府行为存在的发展规划缺乏科学性和可持续性、“越位”与“缺位”现象明显、“政府悖论”现象和政府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严重等问题。分析了政府行为问题可能导致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交易成本增加、寻租及腐败现象严重、公共政策失灵和虚假均衡发展等危害。第五,剖析了政府行为问题的成因。从公共管理学、新制度经济学、组织行为学的视角,剖析了政府行为存在问题的原因,指出导致西北地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中行为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落后、对计划经济体制的“路径依赖”、政府的“经济人动机”、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缺位是导致其行为问题的主要根源。第六,提出了政府行为优化的思路与策略。西北地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中政府行为的优化是一个渐行渐进、不断完善、不断改进的系统工程。借鉴美国、英国、日本、巴西和印度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验,西北地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中政府行为优化的总体目标总体目标是坚持科学、全面、均衡的治理理念,实现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具体标准是实现政府交易成本降低、政府理性得到增强、政府行为有效且有限、政府义务教育服务水平提高等。总体思路是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和城乡一体化之路。具体策略有:改善西北地区县域义务教育发展的社会保障条件,应消解城乡社会二元结构、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形成公民利益表达机制;进行制度创新与政府再造,应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建立科学的政绩观和官员考核制度、健全和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管理体制机制;勘定政府行为边界,应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政府行为效能提升的长效机制、加强政府监督机制建设。

华灵燕[10]2007年在《现行义务教育体制下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流动人口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个特殊群体。尤其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流动人口在规模不断增长的同时,结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最为显着的结构变化之一就是流动人口的“家庭化”趋势,由此便衍生了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流动人口子女是指那些父母双方或一方进城或到经济发达地区务工经商的孩子,他们或跟随父母进入城市,或者无奈留守老家。他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教育机会不均等和教育质量低下,而这将影响一代人的成长,也不利于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和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关注和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不仅是加快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产生于我国二元社会结构和二元教育体制的制度背景下,有着深刻的体制根源。近几年,尽管政府高度关注和重视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问题,并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公平接受教育的政策法规,但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状况仍不容乐观,其中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义务教育体制安排下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分工不明和政策执行中的利益博弈问题。本文从分析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的背景出发,以义务教育体制作为切入点,来分析流动人口子女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现行义务教育体制的对策建议。本文认为我国现行义务教育体制的城乡二元分割,教育财政体制的过度分权,流动人口子女教育财政责任定位失误,义务教育拨款制度不科学,教育管理体制僵化和教育评价机制的偏差等是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的体制根源。为此,应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义务教育体系,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边界重新划分各级政府的财政责任,正确定位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的财政责任,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对义务教育负主要责任。另外,应制定合理的民工子弟学校管理政策;改革学校教育和管理体制以适应流动人口子女新的变化和需求。通过全面的体制改革为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

参考文献:

[1]. 公平理念下公共教育财政支出法律制度研究[D]. 刘畅. 辽宁大学. 2016

[2]. 当代中国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研究[D]. 毛明明. 云南大学. 2016

[3]. 论我国义务教育的财政制度选择[D]. 余阳. 四川大学. 2003

[4]. 财政分权视角的我国城乡义务教育均衡研究[D]. 陈昕. 山东农业大学. 2013

[5]. 义务教育及其财政制度研究[D]. 周金玲. 浙江大学. 2005

[6]. 实现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研究[D]. 程岚. 江西财经大学. 2009

[7]. 教育公平的基石:教育制度改革[D]. 覃文松. 华南师范大学. 2005

[8]. 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与财政体制创新[D]. 崔慧广. 湖南师范大学. 2006

[9]. 西北地区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进程中的政府行为研究[D]. 杨令平. 陕西师范大学. 2012

[10]. 现行义务教育体制下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研究[D]. 华灵燕. 华中师范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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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义务教育的财政制度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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