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供热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需求和内容论文_崔继敏

计量供热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需求和内容论文_崔继敏

滕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技术服务中心 山东滕州 277599

摘要:计量供热条件下的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除应包括供热建筑的基本信息、热价、收费方式、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外,还应有针对性地明确合同主体、供热质量标准、缴费时间、停热热费标准、计量供热装置的维护管理责任、用热方变更等内容。

关键词:计量供热供用热;合同示范;需求和内容

1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的需求

在建设计量供热收费市场秩序的过程中,供热公司、用户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仅需要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府行政规章进行规范,更需要通过供热双方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身份订立民事合同进行约束。通过签订供热合同,可以明确供热公共、用户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供热双方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因此,计量供热条件下供用热合同范文本的制定就显得十分重要。

1.1 法律需求

在按供热面积收费条件下,供热公司与用户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室内温度不达标。实施计量供热收费后,由于热计量方式不唯一以及热价、收费方式发生了变化,一旦发生纠纷,若供用热双方未签订相适应的书面合同将很难判定双方责任。因此,在计量供热收费条件下,从政府层面制定并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并有利于合同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及时解决合同纠纷。

1.2 现实需求

1.2.1 计量供热规模逐年扩大

根据2010年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的规定,从2010年开始,北方供热地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计量供热改革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以供热面积计价收费方式。用两年时间,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计量供热改革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十二五期间,北方供热地区地级以上城市中,节能效率达到50%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计量供热改造,实现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1.2.2 收费方式的多样化

自2007年《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10年《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发布以来,北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甘肃、宁夏、辽宁等省、市、自治区的省级建设部门与价格部门联合出台了适应本地区实际的计量供热管理指导意见,80座地级以上城市出台了具体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计量热价)及计量供热收费方式的管理办法。

① 主要收费方式

部分城市采取了“多退少不补”的收费方式:供热开始前,一次性收取全额面积热费,供热结束后,若热计量热费(按两部制热价计算的热费)低于全额面积热费,将差额退还给用户;若高于全额面积热费,则多出的部分不再向用户收取。还有部分城市采取了“多退少补”的收费方式,与多退少不补收费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当热计量热费高于全额面积热费时,多出的部分按各地区的规定限额或实际发生的差额收取,各地区对规定限额略有差别。

② 其他收费方式

供热开始前,节能建筑按全额面积热费的88%预交热费,非节能建筑按全额面积热费的95%预交热费。若热计量热费超过预交热费,用户不用补交差额。基本热费(按两部制热价中基本热价计算的热费)在供热开始前预收,计量热费(按两部制热价中计量热价计算的热费)按月收取。供暖期前预收基本热费,供暖期结束后结算计量热费。

2 推行合同示范文本中存在的问题

① 问题1

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合同示范文本。在实施计量供热改造的80座地级以上供热城市中,由供热主管部门正式发布通报示范文本的城市仅有北京、天津、承德、唐山和邯郸是由供热公司自行组织制定的。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城市数量稀少的主要原因是,供热主管部门还没有对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需求和现实需求予以重视,其次是计量供热收费工作还没有真正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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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问题2

除由供热主管部门发布合同示范文本的城市(北京、天津),对合同签订的落实情况比较理想外,其他由供热公司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的城市合同签订率很低。造成合同签订率很低的主要原因在于,供热公司认为,既然相关部门出台了管理办法,对热价及收费方式进行了规定,那么供热公司与用户签订合同就没有必要了,按照管理办法执行即可,但这明显忽略了用户的知情权,发生纠纷时也没有书面合同依据。另一个原因是,合同的签订给供热公司带来一定人力物力成本,因此供热公司不愿主动与用户签订合同。

③ 问题3

部分城市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内容不规范,缺乏法律依据。如某市供热主管部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规定,用户擅自拆改供热设施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应立即恢复原状,并向供热公司支付1000元违约金。否则,供热公司有权停止供热。用户人为损坏热量表,应向供热公司支付1500元赔偿金。我国民法规定,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但不能约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应以实际损害为标准,且应由人民法院判定。

3 合同示范文本需明确的关键内容

① 明确合同主体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供热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热制度,改为由用户直接向供热公司交纳热费,实行用热商品化,将热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因此,在已经实现供热热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的前提下,合同的主体双方应为供热公司(供热方),用热方不再是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

② 明确供热质量标准

在按供热面积收费条件下,往往以具体的室内温度作为衡量供热质量的标准。在计量供热收费条件下,允许用户根据自身需求,自行调节室内温度。因此,在计量供热收费条件下,供热质量标准不再以用户室内温度为唯一依据,而是以供热公司提供的水温和流量能够满足用户通过正常调节后,使室温达到设计标准视为合格。受供热系统的限制,供热公司不可能提供超过设计能力的流量和水温,因此在合同示范文本中应明确:用户可在一定范围内对室内温度进行调节,而不是超范围调节。

③ 明确缴费时间

热费是供热公司维持运行的资金来源。供热开始前,供热公司需要进行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燃料储备等各项准备工作,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因此,为保障供热正常运行,合同示范文本应明确缴费时间,各城市可按照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④ 明确停热热费标准

停热是用户的权利之一,合同示范文本中应明确规定:用户申请停热的,应提前办理,并缴纳一定的停热热费。停热热费形成机理为:未供暖用户与供暖用户之间的户间传热形成用热量,由此产生费用。停热热费一般按全额面积热费的20%~30%收取,个别城市规定为50%。

⑤ 明确计量供热装置的维护管理责任

根据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供热公司是计量供热的实施主体和收费主体。供热公司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由供热公司负责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选型、购置、维护管理以及计量收费等,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供热公司应与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新建建筑和已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在计量供热专项验收合格后,由供热公司实行计量供热收费。因此,供热公司应承担包括用户室内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维护管理以及更换责任,从而确保这些装置的正常运行。

⑥ 用热方的变更

为了保障供用热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供热公司不能因为产权的变更而停止供热,当产权人(即用热方)发生变更时,供热公司依然要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因此,合同示范文本应明确规定,若建筑物产权人发生变更,原产权人应及时书面告知供热公司,并与供热公司解除合同,结清热费。新持有该建筑物产权的产权人与供热公司重新签订合同,以确保供热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4 结论

计量供热条件下的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了供用热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制定和发布适应地方计量供热特点的供用热示范文本,有助于推动地方计量供热实施的进程及健康发展。

论文作者:崔继敏

论文发表刊物:《基层建设》2017年6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7/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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