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境变量探析论文

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境变量探析论文

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境变量探析

邓国良

(江西警察学院,南昌 330103)

摘 要 :警察使用武器是警察权中最具权威和强制性色彩的一种特殊权力形态,是“武装性质”的鲜明体现。警察在进行现场处警时,如果面临“存在需反击的暴力”和“存在需制服的反抗”的情形可以使用武器以制服犯罪,目的是为了排除犯罪的妨碍或者排除履行职责的障碍,阻却刑事违法性。以往的警学研究忽视了警察的开枪行为与执法对象的互动关系,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暴力袭警以及不服从警察命令指引的态度和行为制约或影响了警察是否选择开枪行为制止犯罪,或者说警察的开枪行为是由执法对象对警察的命令指引的态度和行为决定的。只有对警察开枪行为所面临的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境因素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更好地评判警察开枪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关键词 :警察;使用武器;情境变量;制止犯罪;阻却刑事违法性

一、研究背景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制度是从国家通过立法规制警察着警服并享有国家俸禄而建立一支正规的职业警察队伍开始的,它产生于1829 年英国伦敦,时任内政大臣的罗伯特·皮尔敦促议会通过了《大都市警察法》,创建了伦敦大都市警察局,由此现代警察制度应运而生,后为各国所效仿。人们对警察的认知可谓众说纷纭,但公认的评价并对警察的定位是:“警察是国家专政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国家实行政治统治和社会管理的一种特殊的专门力量。它拥有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在一般的行政手段不足以解决矛盾时,警察以其强制性的力量来保障国家统治与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警察和国家一样古老。”[2]这一论述意味着警察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警察与其他国家机器一样,既是一种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器,也是一种产生于社会并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机关。18 世纪初,在统治者看来,警察队伍是一支军事化、强制性的镇压力量,警察的职能是以强制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维护安全秩序是警察存在的意义及其价值所在。警察制度发展到今天,警察机关仍然担负着控制犯罪、维护秩序和服务社会的使命与责任。警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强制力量,各国法律都授权警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安全秩序的过程中可以使用强制手段(包括使用武器、警械等其他措施)制止犯罪,这是实现警察使命和职责的必要保障。我国《人民警察法》第10 条和第11 条明确规定警察在法定条件下可以使用武器和警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作为配套法规,对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适用条件与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对使用武器的15 类行为进行了列举与细化,增强了该权力行使的针对性和操作性;现行《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第2 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职责。”该条规定明确了我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性质、承担的任务与职责,这里所说的“武装性质”意味着人民警察是一支带枪的执法队伍,警察使用武器是“武装性质”的具体表现,警察使用武器源于法律的授予,垄断性、专属性、统一性和强制性是其鲜明的特征。警察使用武器权是警察权中最具权威和强制性色彩的特殊权力形态,是国家强制力量和警察执法权威的体现。警察依法使用武器可以击毙或击伤暴力犯罪嫌疑人,它涉及到公民人身权的剥夺或财产权的损失,这意味着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警察可以剥夺公民的生命权和损害公民的健康权。由于警察使用武器权涉及到公民的人身安全,其后果极为严重,既要保证该权力正当、合法的行使,又要给予必要的限制,防止权力滥用。

在以往的警学研究中,大多数学者对警察使用武器的研究较为关注,包括对该权力的立法缺陷、理念与原则、价值取向、法律规制、适用条件、程序正义、警察防卫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畏惧开枪的现实困惑等诸多问题展开研究,但少有文章对警察使用武器面临的情境变量进行研究;忽视了警察在现场处警时为什么开枪,什么动因或情境因素促使其开枪;人们习惯于对警察开枪行为进行合法性质疑甚至指责,而忽视了警察的开枪行为与执法对象的互动关系,事实上或大多数情况下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暴力袭警以及不服从警察命令指引的态度和行为制约或影响了警察是否选择开枪行为制止犯罪,或者说警察的开枪行为是由执法对象对警察的命令指引的态度和行为决定的。任何行为都是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的,行为的发生有赖于一定的机遇、条件和环境的因素,警察的开枪行为亦如此。警察使用武器是一种刚性且有节制的权力,所谓“刚性”,是指在法定条件下警察依法使用枪支这一特殊工具制服犯罪,旨在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秩序,彰显警察的执法权威;所谓“有节制”,是指警察使用武器虽来自于法律的授权,但又不能滥用,其适用的条件与程序又受制于法律的规范与约束。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是一系列过程,与暴力冲突的特定情境特点息息相关。”[3]换言之,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是在特定时间和情境发生的,它离不开警察与执法对象之间的互动情境。因此,只有对警察开枪行为所面临的情境变量因素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更好地评判警察开枪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本文拟从情境变量因素的视角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作一些探析,以期引起警学理论和实务部门对此问题的关注。

二、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两种情形

当今社会,在各种利益诉求导致矛盾冲突不断的情况下,群体性事件不断攀升,刑事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治安形势趋于严峻,暴力袭警等恶性案件时有发生,警察处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在面临持枪、持爆、绑架人质、黑恶团伙等暴力犯罪时,不得已需要使用武器予以处置,警察使用武器是为了排除犯罪的妨碍或者排除履行职责的障碍,阻却刑事违法性。

2)各专业配合严密。中继泵站是主要为设备服务的建筑。因此,结构专业在基础设计方面,和各专业配合尤为重要。前期需要水、暖、电等各个专业提供相关下序资料,在0层板及桩承台设计中要注意标高、预留孔洞、设备基础等方面的问题。而和建筑专业配合主要考虑确定柱网尺寸,需要考虑伸缩缝、抗震缝位置宽度以及钢结构部分柱脚大小。在进行整体设计之前,应首先确定钢柱柱脚位置。

警察在现场处置警务时,如果面临“存在需反击的暴力”和“存在需制服的反抗”的情形可以使用武器或其他强制手段(如警棍、催泪弹、特种防暴枪及徒手强制等)予以制止,目的是排除履行职务的障碍。[4]192 这里所说的“存在需反击的暴力”是指执法对象采取的暴力阻挠、暴力抗拒或胁迫的行为,严重影响警察履行职务或者妨碍警察依法履职,导致职务行为无法正常进行。而所谓“存在需制服的反抗”是指执法对象以暴力或胁迫的方法抗拒警察履行职务的行为。“需制服的反抗”可以是“积极的反抗”,也可以是“消极的反抗”。“积极的反抗”是指执法对象持棍、刀、斧等工具对履行职务的警察采取攻击性行为,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迫使警察使用武器予以制止。譬如2015 年6 月11 日,云南省个旧市公安局官微“@锡都警方”发布《个旧警方果断处置一起暴力袭警事件》,通报一起发生于6 月9 日的暴力袭警事件。通报称,6 月9 日18 时许,贵州籍男子朱某选(其于5 月11 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警方刑拘,在送押体检时发现其患病不宜收押,被变更强制措施)酒后持斧头闯入个旧公安局老厂派出所,质问民警对其涉嫌非法持有枪支案的调查情况。派出所值班民警进行接待答复,并多次劝其放下斧头。朱某选拒不听劝且持斧欲闯入派出所值班室,民警和协勤人员持盾牌等警械防护。朱某选闯值班室未果后,便持斧追赶在场人员,民警多次警告其停止违法行为,其不听劝阻且持斧砍向退至墙角的民警,民警果断开枪击中朱某选,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当晚20 时,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情况后,立即派员介入调查,勘验现场、调取证据。通报还称,检察院已认定:民警开枪系正当履职,现场处置果断,符合相关规定。[5]该案中,民警在处置警务时,多次警告无效,犯罪嫌疑人不听劝阻,并持斧砍向民警,在危及民警生命安全的紧急状态下,不得已开枪击毙或击伤犯罪嫌疑人,有效地制止了犯罪,彰显了警察开枪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消极的反抗” 是指警察现场处置警务时,执法对象采取拒不离开的躺地耍赖、静坐、卧轨或者驾车逃离、逃跑等方法对抗警察的职务行为。对于“消极的反抗”可以采取使用武器或其他强制手段予以制止,如“铁路警察的义务是维护铁路畅通,其用警棍驱散躺在铁轨上的示威者就是履行义务的行为;而开枪射击轮胎,阻止逃犯驾车逃跑,就是警察履行抓捕逃犯义务所必需的行为;”[4]194对于静坐的行为可以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使用警棍或催泪弹予以强行驱散等强制措施,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三、警察使用武器面临的情境变量

(一)排除“迫近的危险”和“直接的危险”

警察以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宁为己任。“大凡维护国家秩序安宁的事业,皆是警察的事业”。[8]警察在依法履职中时常遭遇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暴力袭警行为,使警察的执法行为处于不安全状态,这不仅危及到警察的人身安全,也使警察的执法权威面临挑战,甚至弱化。由于警察的职责所在,在处警时,对执法对象实施暴力抗法、暴力袭警行为不能听之任之,任其发展蔓延,而现场采取警告、说理、劝导以及强制手段或措施予以制止就是对暴力抗法、暴力袭警行为的回应。一是对暴力抗法、暴力袭警行为必须制止与处罚,这不仅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的宣示与认可,也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二是暴力抗法、暴力袭警行为是法律禁止的“恶”,是破坏法律规则的行为,对法律禁止的“恶”或者破坏法律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与处罚是警察机关的法定职责,警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职,对法律禁止的“恶”或者破坏法律规则的行为决不姑息迁就,应当酌情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或措施(包括使用武器)予以制止与处罚,既彰显了警察的执法权威,也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必然要求;三是对暴力抗法、暴力袭警行为予以制止与处罚对社会是一种警示与宣告,凡是暴力抗法、暴力袭警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追究,有助于营造一个自觉遵守规则、服从规则和敬畏规则的良好氛围,养成遵法守法的习惯,共同维护安全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其他情境变量因素

警察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在面临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的情景下,并非都要动用枪支予以制止,而是受到现场众多因变量的影响。一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警察在面临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的情境下,并没有携带枪支,则不发生使用枪支的情形;二是警察在面临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的情境下,虽然携带了枪支,经过现场说理、劝导、释法等方式使执法对象放弃了暴力抗法或暴力袭警,服从警察的命令指引,自觉接受和配合警察的处理,也不会发生使用枪支的情形;三是警察在面临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的情境下,使用徒手强制或使用警械如警棍、高压水枪、辣椒水等警用装备可以制止对抗的,亦不发生使用枪支的情形。事实上,警察处警时,在面临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的情境下,是否选择使用枪支的手段或措施制止犯罪的态度或决定“不是一个孤立的自变量,而是受众多因变量的影响。”[7]它主要取决于执法对象实施的暴力抗法、暴力袭警行为的情境变量,当执法对象实施暴力抗法、暴力袭警行为时,执法对象的态度与行为方式的状态是警察是否选择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制止的重要因素。对执法对象而言,这些情境变量就是终止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的行为或是继续暴力抗法、暴力袭警,甚至将对抗手段或行为方式进一步升级,最后迫使警察不得不采取强制措施以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安全,甚至使用枪支制止犯罪。因此,警察使用枪支的行为是与执法对象实施暴力抗法、暴力袭警行为的态度与演变发展的因素具有内在的关联性,是在双方互动的关系中发生的。

又由电流表内接电路可知,当电压表和电流的读数分别是U和I时,由于电流表内阻的两端分压,这样使得二极管两端的实际电压U'小于U,它们满足以下关系式[7]:

(三)警察使用武器行为是对暴力抗法、暴力袭警行为的回应

警察使用武器是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发生的,当面临的时空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时才可能发生。警察使用武器面临的危险情境包括“迫近的危险”和“直接的危险”。“迫近的危险”是指执法相对人持枪、持刀、持械等暴力工具欲对警察或他人的人身进行攻击,警察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处于极度危险状态;迫近的危险是一种可能转化的危险,即迫近的危险可能转化为对警察或他人的人身进行攻击的后果,也可能不发生对警察或他人的人身进行攻击的后果,这取决于执法相对人是否选择对警察或他人的人身进行攻击的态度和决定。对于迫近的危险警察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防范与制止,有效化解迫近的危险,防止迫近的危险转化为事实的危险。执法相对人持棍、持刀、持械等暴力工具欲对警察或他人的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是严重的暴力犯罪,当执法相对人不服从或抗拒警察的命令指引,必要时警察也可以使用武器予以制止。“直接的危险”是指执法相对人持棍、持刀、持械等暴力工具对警察或他人的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已经实施、正在进行中尚未结束,警察为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免遭伤害而不得已使用武器予以制止。从警察执法实践来看,警察使用武器面临的情境形形色色,没有统一的模式,因为涉及的案件性质、暴力对抗的表现形式、强度与频率等情况是不同的,况且,警察与执法相对人存在一个情景互动关系,警察的开枪行为与执法相对人暴力对抗的剧烈程度成正比,执法相对人暴力对抗越激烈,越容易迫使警察采取开枪行为;倘若执法相对人没有暴力对抗行为,服从或配合警察的命令指引,或者暴力对抗减弱,对警察或他人的人身安全不构成现实的危害,则不会发生警察的开枪行为。譬如2019 年2 月5 日(农历大年初一)凌晨1 时许,海南省澄迈县公安局金江派出所副所长聂宗靓与两名协警在执勤结束返回单位途中,经过金江镇名悦金沙音乐烧烤吧时,发现前面10 多人打成一团,其中一人手持明晃晃的菜刀在人群中挥砍,已经有人受伤流血。“警察!住手!放下刀!”聂宗靓一个急刹停好车就冲了上去,两名协警紧随其后上前处置。但持刀男子不予理会,继续挥刀向人群中砍去,“砰!”聂宗靓鸣枪示警,持刀人弃刀往反方向逃跑。聂宗靓边追边发出警告,“砰!”地一声枪响,他再次鸣枪示警。疑似受到惊吓,落荒而逃的嫌疑人在财政局门口不慎摔倒被当场控制。不料此时该嫌疑人的“好友”借着酒劲,一手拿刀,一手拿U 型锁袭击聂宗靓后脑,在同事的提醒下,他举枪射击,击伤其腿部,有效制止了不法行为的继续发生,保护了周边群众、战友及自身的安全,得到了上级公安机关的肯定与表彰;海南省公安厅给予聂宗靓同志记个人二等功,颁发奖章和证书,奖励人民币10 000 元。[6] 该案警察开枪面临的情景是聚众械斗、持刀砍杀、已造成人员受伤,警察在现场处警时,先是口头制止未能奏效,斗殴持续,尔后二次鸣枪警告,仍未奏效,当执法对象持刀及U 型锁袭警时才开枪射击,击伤暴力行凶的嫌疑人,有效地制止了聚众械斗行为,保护了他人及警察的人身安全。该案给我们展示了警察开枪的整个流程,警察之所以开枪是由于执法对象不服从警察的命令,警察制止聚众械斗未能奏效,暴力对抗持续并不断升级,发展到持械暴力袭警,危及到警察的生命安全,已达到了需要运用武力或强制措施制止的程度,不开枪不能达到制止暴力升级的目的,警察不得己开枪制止或排除迫近的危险或直接的危险,旨在阻却刑事违法性。

在警察执法实践中,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所面临的情境变量情形不仅纷繁复杂且呈多样性的特点,它源于由轻到重的案件性质转化(由治安案件转化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或者行为方式发展变化(由语言辱骂冷暴力转变为人身攻击性行为的硬暴力)的递进过程。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所面临的情境变量的常见情形主要有:一是由初始的治安案件(包括交通违章案件)转化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譬如警察在处警或查处治安案件时,执法对象不服从警察的命令指引,由语言辱骂、抗拒执法转化为公然采取暴力攻击的方式危及或可能危及警察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而迫使警察使用武力制止;二是警察在现场盘查违法犯罪嫌疑人或者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者强制传唤的过程中,违法犯罪嫌疑人不服从警察的命令指引,由语言辱骂、抗拒执法转化为公然采取暴力攻击的方式危及或可能危及警察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而迫使警察使用武力制止;三是警察在查办刑事案件时,犯罪嫌疑人不服从警察的命令指引,公然采取拒捕或暴力攻击的方式危及或可能危及警察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而迫使警察使用武力制止;四是警察在采取收缴违禁物品、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追缴违法所得以及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执法对象不服从警察的命令指引,由语言辱骂、抗拒执法转化为公然采取暴力攻击的方式危及或可能危及警察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而迫使警察使用武力制止;五是警察在现场处警时,遇有杀人、行凶、抢劫、聚众械斗、绑架、抢夺枪支等案件时,执法对象不服从警察的命令指引,公然采取暴力抗拒或暴力攻击的方式危及或可能危及警察或他人的人身安全,而迫使警察使用武力制止等。由此可见,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是在特定的时空情境下发生的,尽管每一次开枪的行为面临的情境并不都是一模一样,但它始终离不开警察与执法对象的互动情境,它是警察和执法对象在案件性质转化和暴力攻击行为日趋剧烈对抗的递进过程中发生的。只有从警察与执法对象所处的情境变量的互动关系中去考量,才能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性质作出准确的评判。

四、警察使用武器的后果分析

武器(指枪支)是致命性的器械,属于“致命武力”。警察使用武器不仅是警察权中“最为极端严厉”的强制手段,而且也是“代价最为昂贵”的处置方式,警察使用武器的后果所造成的伤害可以是致命的伤害,也可以是非致命的伤害。“致命的伤害”表现为警察使用武器击毙公然对抗或拒捕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枪支本身是致命性器械,一旦开枪,后果不堪设想,使用武器是警察暴力伤害权最具强制性色彩的表现形式,也是警察执法权威的鲜明体现。“非致命的伤害”表现为警察使用警棍、催泪弹、特种防暴枪等制服性、驱逐性警械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使用约束带、警绳、手铐、脚镣等约束性警械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譬如使用催泪弹、辣椒水等,使执法对象短时间内失去反抗能力,便于警察有效抓获或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其效果不具有致命性。警察暴力伤害权行使的后果所造成的伤害可以是人身伤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害。人身伤害既可以表现为警察使用武器击毙或击伤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使用制服性、驱逐性警械或约束性警械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是指警察在现场处置时执法对象暴力抗法、不服从警察的命令而对抗时,警察不得己而采取强制措施击毁车窗,追缉或拦截时致使车辆撞击被损等。譬如2012 年5 月27 日凌晨,深圳交警在深南东路对一辆宝马X5 进行检查时,司机躲在车内拒绝酒精测试,交警在经过半个多小时劝说无效后,将车窗击破并对司机黄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该司机的血液酒精含量为62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9]警察在现场处警时,应当根据不同的警情选择适当的处置方式予以处理,在执法理念上要遵循“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原则,能够采用徒手强制制服违法犯罪的,不使用警械;能够使用警械制服违法犯罪的,不使用武器;警察使用武器的正当理由应当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免遭“死亡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致命武力。[10]另外,警察只有合法使用武器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警察违法使用武器则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2)紧急制动系统:自动驾驶技术绝不能失去这个系统,所谓自动就一定得是让乘人放心的,特斯拉是AEB系统的领先者,其车辆的99%都采用了此技术。自动紧急驾驶技术分为环境感知(目标识别侦测,测距离,方位等等),中央数据处理器数据分析处理(分析,结果判断),指令执行控制三个版块。

总之,警察使用武器是警察权中的一种特殊的权力形态,之所以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形态就在于它具有杀伤力。该权力的运行代价最为昂贵,其后果可能击毙或击伤犯罪嫌疑人,涉及到执法对象的人身和生命安全。警察使用武器来自于法律的授权,只要合法使用武器,不论造成何种后果,都是法律容许与认可的存在。考量警察使用武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除了法律规定的评判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就是警察开枪时面临的情境变量;警察在处警时,执法对象不服从警察的命令指引而采取剧烈的暴力对抗,危及或可能危及警察的人身安全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就成为警察开枪的正当理由。因此,在警务实践中,对警察使用武器的行为(包括什么时候拔枪、什么时候鸣枪警告、何种情形下开枪与停止使用武器以及持枪戒备、收枪等流程)能够更多地关注开枪时面临的情境变量的演变情况,才能更加准确地判断警察使用武器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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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6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758(2019)05-0008-05

DOI: 10.16478/j.cnki.jbjpc.20191018.001

收稿日期 :2019-09-03

作者简介 :邓国良(1953—),男,江西警察学院首席教授,从事行政法学和警察法学研究。

基金项目 :江西省社科十二五规划一般项目“警察暴力伤害权的合法性研究”(项目编号:15FX02)的成果。

责任编辑:谢 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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