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_法律论文

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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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形成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构建和谐社会已确定为我们党的治国方略。

劳动关系是重要的基本的社会关系,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高度关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企业负有重要的职责。为了早日实现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宏伟目标,企业应当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

一、建设和谐社会要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建设和谐社会其奋斗的目标是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整个社会各个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利益能够得到充分的协调,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矛盾,全社会的各个成员,能够密切合作,同心同德共谋发展,奋力建设小康社会。

为了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把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放在突出的地位。所谓劳动关系,即人们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具体地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关系。职工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社会群体,劳动关系的和谐与否,涉及到数亿人的利益,决定了能否充分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如果劳动关系失调,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工作岗位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劳动安全卫生得不到保证,不能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职工的生存权由此而受到威胁,劳动关系陷入紧张和尖锐的冲突之中,怎能说是和谐社会呢?因此必须认识建设和谐社会,必须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问题。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负有法定的责任

和谐的劳动关系应有一定的标准,也就是说应达到一定的境界。我认为和谐的劳动关系要求劳动关系的双方能够紧密团结,职工一方能够“爱企如家”;用人单位能够关怀职工,大家同心同德共谋生产的发展,职工能够心情舒畅积极地参加生产建设。要进入这一境界,企业必须认真贯彻和实施《劳动法》、《工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承担法律责任,切实保障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权利。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一些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劳动法规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规范,应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这实际上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标准,既提出了企业应保证职工享有的权利,也提出了职工应履行的义务。

按照上述规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享有的基本权利有以下的内容:

1.保障职工享有平等就业和择业的权利;

2.保障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3.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4.保障职工享有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5.保障职工享有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6.保障职工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7.保障职工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除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还应当遵守《工会法》,切实保障职工应享有各项权利。工会法是国家制定的确定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规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为工会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的重要法律。工会法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规定了工会活动的准则,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为职工提供的享有相应权利的保障。

《工会法》要求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享有的合法权利,规定在《工会法》的以下条款之中,如对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在第3条中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的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关于职工享有签订劳动合同和通过工会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在《工会法》第20条中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对于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则在《工会法》第6条和19条中作出了明确规定,第6条提出:“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1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根据《工会法》的上述规定,企业应依法履行以下的职责:

1.保证职工依法享有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

2.保障职工享有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通过工会代表和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

3.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等等。

除了上述的一些要求以外,在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方面,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企业还应在遵循环境保护、市场诚信建设、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等方面承担相关的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条件。

《劳动法》、《工会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如果能够在企业中得到认真的贯彻实施,职工的各项权利获得切实的保障,就自然地形成了和谐的劳动关系,这正是我们对劳动关系的热切期望。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应当保障职工各项权利的实现

劳动关系的最重要的特征是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参加到企业和单位中,成为这一单位的成员,具有隶属关系;企业拥有用人的自主权,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严峻的就业形势下,职工成为弱势群体,这一切形成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居于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定性条件,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必须严格地依法履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各项法律规定。

对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做一些分析与考察,可以看出总的说劳动关系是协调的、稳定的,但是,与和谐的劳动关系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有一系列应予关注的问题。

我国的劳动关系在计划经济时期是一元化的单一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关系,而今天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在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的形势下,劳动关系已有了显著的变化。劳动关系的性质决定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因此我国的劳动关系呈现为性质多元化并存的复杂的劳动关系,既有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的劳动关系,又有中外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以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劳资关系。在复杂的劳动关系中出现了程度不同的背离和谐劳动关系的现象。王兆国同志于2005年3月31日在全国总工会机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报告会上讲话时指出:“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非常复杂,协调处理的难度也相当大。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

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

(一)在某些企业中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相当严重

具体而言,表现在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上很多单位与职工不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的比率较低,履约情况也不理想,企业只愿签订短期合同,或者延长试用期,不让职工及时转正,合同的内容违背法律的规定,在合同中塞进了一些非法的要求,形成“霸王合同”;企业还存在着任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使职工的劳动权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职工应当享有的劳动报酬权方面,表现为许多企业和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拖欠职工工资,追讨工资,已成为每年年终热点社会问题。每年都有巨额的工资欠账,有些职工为追讨工资吃尽了苦头;还有的企业任意压低工资标准,更不会考虑逐步增长工资水平了。在职工应当享有的休息、休假权方面,有的企业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剥夺了职工的休息权,随意加班加点,但又拒发加班工资,在一些餐饮服务行业侵犯职工休息休假权的现象尤为严重。在职工应当享有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权利方面,有些企业一味追求高额利润、忽视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劳动保护的方针置于一边,不肯在劳动保护的设施方面投入资金,缺乏安全生产的条件,以致于发生严重的工伤事故,例如近年来在一些煤矿中不断出现的爆炸、透水事件;有的企业由于不注意安全卫生,以致于使一些职工患上了职业病,甚至丧失了劳动能力。仅从上述各点来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解决纠正这些现象。

(二)劳动争议的数量逐年增多,劳资冲突实有加剧的趋势

由于企业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导致滋生了大量的劳动案件。当然产生劳动案件的原因也有由于职工违法、违纪而发生的,但多数原因是由于企业一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在前边引述的王兆国同志的报告中说,因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由此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和纠纷大幅度上升,法院受理的案件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有些引发了职工群体性事件,有的还在国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广东省总工会常务副主席陈文杰2005年3月18日在《工人日报》上发表的文章中指出:“我国的劳动关系在总体上是健康协调的。但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导致一些企业劳动关系矛盾激化,劳动争议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从目前来看,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当中,最大量的案子、最集中的问题是劳动关系问题。”他还指出:“2004年广东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的案件比上年增长24%,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增长52%,全省30人以上的集体事件中,珠江三角洲8个市占了91.4%,而且还发生了由劳资纠纷引发的千余人参加的群体事件。劳动关系矛盾的增多已经成为影响职工队伍团结稳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表的《2005年上半年全市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情况及下半年劳动仲裁形势预测》一文中指出:“2005年上半年,全市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8803件,同比增长37.23%。其中集体争议394件,同比增长51.54%。”从以上提供的数字来看,我国的劳动争议的数量在不断上升,而群体性争议亦在逐步增加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分析上述产生劳动关系不协调的原因,当然不能全部由企业承担,但是最根本的、主要的应归结于企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未能完善地履行其社会责任。

四、全社会应共同关注企业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所履行的社会职责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解决这一问题应该说是一件综合工程,全社会都应共同关注这一问题,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而奋斗。

(一)从源头抓起,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等相关法律

目前正在贯彻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于1994年7月,当时我国刚刚进入市场经济,由于对市场经济还缺乏经验,法律的各项规定过于简单,许多只是政策性规定,而缺乏可操作性,全部内容为13章107条,与其他国家的劳动法相比较,这部法律太简单了。当时曾提出计划陆续制定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劳动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劳动监察法》、《促进就业法》、《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法》、《职业技能开发法》、《社会保险法》等等法律,但是十一年来只是颁布了《安全生产法》。由于法律不够健全,一些企业钻了法律不完备的空子。为此必须加强劳动立法工作,使劳动法律完备起来。

(二)加强宣传,引导企业树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观念

要大力宣传、引导企业能够正确对待职工的合法利益,要求企业高度认识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的社会责任,表扬表现优秀的企业,批评表现不好的企业,在社会上形成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氛围。

(三)企业本身应增强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切实纠正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因在于企业没有守法的观念,藐视法律的尊严,只从企业的利益考虑,肆意践踏法律的规定,明明知道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却要不顾一切克扣职工工资、拖欠职工工资。因此要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企业本身必须克服任何违法行为,切实履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责任。

(四)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强执法的力度

为了认真纠正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改进劳动监督检查工作,改善劳动监察人力不足的问题,务必使劳动监察工作到位,尽职尽责,使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得到应有的惩处。工会等群众组织亦应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促进使用,监督企业的侵权行为。此外还应加大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人民法院要严肃执法。3月22日《北京晚报》刊登了一则令人振奋的消息,报道了广州越秀区法院对拖欠职工工资者严肃执行的情况,21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举行大规模的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大会,会上对一名欠薪的“老赖”当场宣布拘留15日并被带出法庭后,效果立竿见影,20名欠款不付的“老赖”,纷纷表示愿意付款,其中3名“老赖”现场还款361万元。这一消息足以证明加强执法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尊严,只有严肃执法,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促使企业认真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设和谐社会和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我们的理想,我们一定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努力奋斗,以期早日实现这一宏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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