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_信息网络传播权论文

图书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_信息网络传播权论文

图书馆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网络传播论文,图书馆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背景提示

随着信息资源产业的发展,各种版权纠纷屡见不鲜,信息网络传播权引起了各界关注,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1] “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正式纳入了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2005年3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 同年4月30日,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发布,[3] 同年10月12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所有这些适应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迫切需要,体现出国家对信息资源产业规范发展的管理力度和支持决心。《条例》的出台,对于完善著作权制度,有效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繁荣我国出版市场,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平衡作者、出版者和公众三者利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从不同利益出发,10月28日《中国图书商报》发表了题为《未授权可传播?出版界说不》的长篇版块文章,针对《草案》第四、第六条表示了出版集团强烈的不同意见。11月30日,中国图书馆学会通过正式渠道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第四、六条摘要[4]

第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根据情况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五)公共图书馆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览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但该阅览系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并且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提供网络阅览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一步传播;

第六条除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公共图书馆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不经其许可,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外注册读者阅览本馆收藏的已经出版的图书,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提供网络阅览的图书已经合法出版3年以上;

(二)阅览系统不提供复制功能;

(三)阅览系统能够准确记录作品的阅览次数,并且能够有效防止提供网络阅览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一步传播。

3 中国图书馆学会的正式反馈意见

10月30日中国图书馆学会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第四、六条的正式反馈意见。[5] 摘要如下:

第一、关于草案第四条第(五)款的意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第四条为权利限制条款。其中第(五)款规定:公共图书馆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内读者阅览本馆收藏的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该阅览系统不得提供复制功能,并且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提供网络阅览的作品通过信息网络进一步传播。

本条款的不足之处在于:从字面上看,可以享有网络服务豁免的图书馆的类型仅限于“公共图书馆”。我们认为,设置此豁免条款的出发点应当是允许所有非营利公益性图书馆享有这项特权。因此,关于“公共图书馆”的法律含义需要明确或者加以拓展才更为恰当。建议将条例(草案)中的“公共图书馆”改为“公益性图书馆”或者“非营利图书馆”,从而使本条款的限制或例外,适用于所有提供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图书馆。

就我国的具体情况看,长期以来,除国家图书馆和各省、市、地、县等公共图书馆外,国家投资的高校图书馆和科研单位图书馆,都不同程度地向本机构之外的社会公众提供非营利服务,各级政府也在鼓励高校图书馆、专业图书馆进一步向社会开放。如前不久北京市海淀区政府建立了统筹区域发展高层联席会议制度,正在协调区域内的高校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我们认为,上述图书馆都属于非营利公益性图书馆的范畴,也应当得到通过本馆局域网向到馆读者提供本馆收藏资源的网络浏览服务的豁免。

第二、关于草案第六条的意见

草案第六条规定:“除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公共图书馆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不经其许可,通过本馆的网络阅览系统供馆外注册读者阅览本馆收藏的已经出版的图书,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我们认为,第六条注意到了平衡各方利益,原则上支持上述规定。其进步意义在于:为符合要求的图书馆提供馆藏图书的数字浏览提供了法定许可,便于读者通过图书馆的网络阅览系统远程阅读馆藏图书。在不影响纸本图书销售的同时,保障作者从作品的网络传播中获得适当报酬。为维护信息公平,缩小信息鸿沟创造了条件。

不足之处是本条关于图书馆将馆藏作品提供网络传播时支付报酬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对图书馆支付报酬的方式、标准、计费因素等加以细化。

按照我们的理解,此条是专指图书馆将自己收藏的已经出版的纸质图书数字化以后通过网络提供给馆外读者阅览,不涉及图书馆合法购买的数字资源向馆外读者提供的问题。最值得细化的一点是:“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应该和图书馆收藏该作品纸质文本的复本数量挂钩。只有通过网络提供的数字文本超过了本馆收藏的该作品纸质文本的数量,或超过了本馆一般提供借出阅览作品的数量,超过部分才谈得上“支付报酬”。如果通过网络浏览的“并发用户”(即可以同时在线浏览的用户,英文为:simultaneous user)数不超过纸质文本的复本数, 只能认为是提供服务方式随技术进步而变化,在图书馆购买纸质文本时已经支付了“报酬”,所以也就不存在重新支付报酬的问题了。

保障公益性图书馆提供部分不支付报酬的网络服务,可以促进公平服务的实现。因为,图书馆提供网络服务的成本大大超出了传统服务。在已经购买了印本资源的情况下,提供网络服务要租用通信网络,购买服务器,制作、保存数字资源,进行系统管理维护等,所需经费很多。如果支付报酬,资金的来源如何解决?在政府没有更多资金支持的情况下,若让读者付费也行不通,因为这样做有违于公益原则,与图书馆作为免费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的社会公益机构的角色冲突。

此外,从立法的本意来讲,此条中享有法定许可资格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拓展为“公益性图书馆”。

保障公益性图书馆获得适度的网络传播豁免,是数字网络环境下版权利益平衡机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也是世界各国版权立法实践所证明的事实。我们应当通过创造性地制定免责条款,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

4 《中国图书商报》专版观点撮要[6]

10月28日,《未授权可传播?出版界说不》一文中,名流如是说:

一旦图书馆电子书通过网络传播了出去,那就是成为了网络侵权者的强大支柱。图书馆要承担什么责任?这些条例都没有写,应该是承担侵权责任的。在供馆外读者阅读这一条里,也明显是带有赢利性质,因为要“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这个规定是什么?也很含糊其辞,是空话,很难落实。

——周国平(著名作家)

这个条文中缺少监督机制和惩罚办法,在执行上,有没有监督图书馆的机构来保证他们电子化的书是出版三年以上的,违反了会怎么样?我感觉一旦开了这样的一个“合法盗版”口子,就好像洪水来了一样。纸质盗版还要印出来,现在根本连印刷都不需要了。尤其是对一些学术著作。

——陆天明(著名作家)

有人认为,公共图书馆可将一些市面上已经买不到的书进行电子化,这样可以让图书馆的书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我觉得绝版书电子化也不应该由图书馆来做,书的版权是作者和出版社共同所有的,要做绝版书的电子书也该是出版社做。

——李华(复旦大学出版社 总编助理)

只有出版社和作者的利益得到保护,出版社才愿意出书,作者才愿意写书。没有知识产权保护谁去创新。我预见这个条例实行的话,不用太长时间,整个出版行业会遭到重创,百姓也将无书可读。

第六条就有点严重了,“合法出版三年以上、不提供复制”这些规定很难监控,如果图书馆将出版未满三年的书进行了电子化是难以得知的。现在信任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不能全靠图书馆的自动自觉,而且的确也出现了一些图书馆将新书电子化的情况。

——樊红亮(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副主编)

从理论上说,数字图书馆的收藏可以覆盖所有的文献,借阅上的便利性又大大超过了传统图书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保持公共图书馆免费服务的制度模式,这对于作者和出版商的利益可以都是摧毁性的——足不出户就可以阅读文献,没有复本数量不足的限制,没有开馆闭馆的时间限制。不难想像,大多数人将选择到免费的数字图书馆“借书”而不是到书店买书,这不仅将否定知识产权制度,而且将对出版社的纸版图书销售带来巨大的冲击。

——《中国图书商报》记者

5 业界反响及网友言论

与《中国书商报》针对《草案》四、六条的快速反应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图书馆界对《中国书商报》的反诘反应平静,作为图书馆公共空间的“学网”、“寒网”、“一网”网友很少论及此事,图林影响较大的几家博客,除超平有几个相关帖子外,再无他言,出现了“集体失语”的冷寂场面。在这种昏暗背景衬托下,超平的博客上一位“关注公众利益”的帖子显得格外亮眼:

“利益平衡原则是版权法的核心原则,一部版权法如果仅设置权利而没有对权利的约束机制那绝对是不够的。而这正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都是版权限制的方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第四、六条正是启用了这两种限制方式。虽然这是给予图书馆以豁免权,但这种制度安排事实上是为了保障公众的信息获取权。版权法的真正功用不仅仅在于保护作品免遭非法利用,还在于保护它们的合理使用。版权的平衡是为了每一个人,版权限制是版权法为平衡版权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而创设的一种制度。

数字版权的扩张与技术措施的加强日益成为公众接触数字信息的障碍,信息富有者和信息贫乏者之间的信息差距日益加剧……,在知识产权强保护的体制中,谁是最大的获利者?是版权产业集团。回顾国际版权条约和西方各国版权法修法历史,无不是一部版权产业集团利用其强势地位影响甚至控制修法路向的历史。如今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公开之际,谁叫嚣得最凶?还是版权产业集团!

如果没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支持这些版权作品产生的公众只有通过越来越昂贵的期刊订购、机构许可费或单篇文章付费的方式才能获得使用这些成果的有限权利。

(草案四、六条)若能顺利通过,可能会起到的一个积极意义就是,避免我国数字出版仿效西方国家走垄断和暴利经营的道路,使数字资源的定价趋于合理。”[7]

6 不容回避的问题

(1)行业自律

这里所指的是一些图书馆存在的收费问题,即电子资源的传播往往成为创收的手段,这是图书馆目前在争取权利时遇到的最大障碍。这次《草案》的讨论,出版界对四、六条的责难和质疑的警醒在于,“创收”问题已经超出了简单的伦理层面,它影响到了图书馆的形象,背离了《公共图书馆宣言》和《大学图书馆宣言》精神,背离了图书馆的公益方向,并且灾梨祸枣,已经危及到了广大公众的阅读利益。图书馆人应该比任何时候都清醒,图书馆因公众而存在,因公众而发展,公众利益高于一切。图书馆人所争取的,不是图书馆本身的权利,而是读者的权利,公众的权利。只有坚定不移地坚持图书馆的公益原则和方向,图书馆才能得到民众的广泛认可和社会的强大支持。否则,就是自断其路,就是自掘坟墓。

若《草案》四、六条对图书馆的豁免条款不能被通过,那是我们行业短视行为所应付出的代价。如果能被通过,那是社会在信息公平和缩小信息鸿沟方面对图书馆寄予的厚望。无论四、六条通过与否,行业自律问题都是全行业需要极其严肃对待的问题。新近启动的《图书馆法》一定要对各类型图书馆的公益原则和社会开放原则进行准确阐述,以便行业内外对图书馆的公益性形成共识。为了推进图书馆的自律,建议中图学会所属有关专业委员会,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图书馆行业自律准则”,对各类图书馆收费问题进行严格甄别,并配套严格的惩处办法,以中图学会的名义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议书,将“自律准则”纳入各系统纠风内容和考评内容。同时将“准则”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发动公众进行监督。通过法律、行政、舆论监督等措施,以保证图书馆的数字传播行为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进行,使图书馆真正起到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平衡机构的作用。

(2)图书馆影响力

中国公众对消费品涨价一向十分敏感,那种怨声载道人们并不陌生。意外的是,公众对《草案》四、六条反应冷淡。我们知道,如不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通过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方式加以限制,给予图书馆公共借阅活动和出于保存或为满足用户学习、研究需要而进行的复制应该享有的豁免,社会公众的阅读成本必然提高,这与其他消费品涨价并无二致,这必定是对公众利益的一种损害。这种冷漠,除其他原因外,图书馆的社会影响力不大是一个重要原因。

除公共图书馆外,尽管我国其他类型图书馆在馆际互借层面上对社会是开放的,但这必定是以服务本校、本单位、本系统教学科研为主的,因而数量也是有限的。由于国情原因,我国目前的图书馆总量,馆藏资源总量,与十三亿人口的阅读需求和信息需求差之万里。这种现状极大地限制了图书馆社会影响力的发挥,造成了社会和公众对图书馆依存度不高的事实。2005年7月,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出《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之后, 出版集团就有学者坦言:图书馆无法平衡作者、使用者和传播者三方利益,将它视为一个著作权平衡机构还值得研究。[8] 这也从侧面反衬出一个问题,说明图书馆的社会影响力还远远没有达到让社会公认的程度。

在目前国情和现有资源条件下,如何有效提升和放大图书馆社会影响力,已经成为图书馆界必须直面的、十分紧迫的问题。

图书馆社会影响力并非平面单一的直观问题,需要从所谓体制不顺、管理失当、经费拮据、资源乏匮、服务不当、人才不足、协作不力、教学偏颇、科研疲软诸制约因素中,找准主要矛盾,理清基本思路,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办法,此等难题,决非个人或少数人智慧所能,需要全行业的智慧和学术支持,积行业之学力和功力,解开此扣。高层学会应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就图书馆影响力问题争取国家级科研立项,赋予该项目足够的研究内容,并调动全行业资源进行协作研究,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配合研究,亦应发动全行业就图书馆影响力问题进行讨论,并鼓励公众和媒体广泛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献计献策,以达到为科学研究提供思路帮助和对图书馆重新包装、宣传和推介的目的,让学术和民主在提升图书馆社会影响力方面发挥最大的引领作用。

行业协作是提升图书馆社会影响力的有效手段,以大学图书馆馆长《武汉宣言》精神为统领,[9] 以提高社会文献保障率为目标,以开发和建立实用和特色数据库为内容,以各馆共享和使用为目的,共同探讨这种合作和开发的实现方式和途径,采取跨系统合作的形式开发全行业资源,共享全行业资源,用最快速度和最短时间,缓解中西部地区图书馆特别是县(区)图书馆资源有限、服务影响力有限的矛盾,极大提升各馆服务影响力。

应高度重视用户服务问题,开展广泛的用户调查,不断探索和总结吸引用户的有效方法,千方百计开展各种有效的用户服务活动。省市级公共图书馆,应当投入到社区文化建设和信息服务中,帮助和支持社区图书馆做好用户服务工作。高校图情教学院系应研究如何利用各种资源帮助提高省级公共图书馆的科研能力,采用人员交流,帮扶办学、巡回讲座、共同开发科研项目等办法,支持西部省级公共图书馆提升科研水平和能力。从公益性图书馆所应承担的义务和全社会信息资源稀缺的现实出发,各高校、科研、专业图书馆都应该为社会信息公平承担更多责任,要积极研究向社会开放的实现方式。只要能将现有资源合理配置,充分挖掘其潜力,图书馆社会影响力的极大提高并非一句空话。只有这样,图书馆才能在保证社会信息公平、消除信息鸿沟、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方面,扮演更重要的角色。

(3)学术管理和行业凝聚力

围绕着《草案》四、六条有关条款,图书馆与出版集团形成了针锋相对的意见,双方都以理性的态度,在社会公平的理论大旗下陈述自己一方的观点。从思想和理论角度讲,这也是一场学术博弈。中国图书馆学会的理论研究在这场博弈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10] 及《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集中反映了学会“图书馆法律与知识产权委员会”近几年学术研究的成果和水平,这些成果对有关部门制定《条例》产生了积极影响。应该看到,图书馆学术研究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学术管理问题。坦率地说,《中国图书商报》10月28日专版的组织策划是很周密、很成功的,也造成了一定影响。反观我方,桂林会议中图学会发布《声明》之后,各省图书馆学会、图情刊物的理论阐发跟进不够,配合《声明》的舆论呼应稀落,没有造成声势,也没有借机在业内普及相关知识。《条例》公示后,面对《中国图书商报》阐述的观点,京都内外有学术影响的社会名流和馆长,竟无人站出来为图书馆及她所代表的公众说话。不可思议的是,平时人气火爆的学网和博客,也保持了少见的沉默,所有这些与学术动员不无关系。学术是行业凝聚的重要平台,是团结各方精英的最有效方法。对事关图书馆全局的重大问题,一定要进行学术规划和精心指导,以形成代表全行业最高水平的话语表述,形成更多学术文本。籍以学术和思想的引领,形成全行业的思想合力和统一行动。时下,要组织力量对出版集团提出的一些理论问题,如图书馆是不是著作权平衡机构问题,合理使用的范围等问题,[11] 进行认真的研究和论述,深刻阐明各类型图书馆在消除信息鸿沟、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作用,以及不同发展水平国家著作权保护的价值取向问题,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在保护弱势群体及公众利益中的重要意义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论述。有鉴于此,学术管理应引起高度重视,以便稀缺的学术资源得到最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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