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金融处理_投资论文

论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金融处理_投资论文

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财务处理的探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资产论文,变动论文,产权论文,财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断完善和产权制度的不断深入,各单位为了盘活存量资金,增加经济效益,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发生了产权变动的行为。为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发挥其效益,在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产权变动的行为也越来越多。这些产权变动必然涉及到财务资料的变动。只有及时进行会计处理,调整有关帐务,才能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帐实相符。

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主要有两种:一是增加,二是减少。本文主要对国有资产产权减少变动作些探讨。

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在产权发生变动时都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立项手续,并委托具有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核发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废无需评估,但需由有关技术部门鉴定),最后经国资部门进行确定,以确认价格作为交易底价。如成交价低于确认价90%的还要返回同级国资部门签署意见。单位入帐时,以实际的成交价格作会计处理。会计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注销登记和产权变动手续。但事业单位的与企业单位帐务处理、记帐方法和使用会计科目不一致,因而两者的会计处理方法也不相同。笔者分别就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产权变动财务处理作如下分析:

一、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变动的会计处理

(一)出售和报废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售和报废主要涉及到原帐面上资产的注销和出售收入的入帐问题,由于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基本上来自财政拨款,不需计提折旧和进行成本核算(包括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因此,一旦被用于行使非行政事业职能,就必须保证其资产得以更新和补偿,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应当计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以固定资产为例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原价注销产权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二)用于投资和创办实体

由于目前鼓励各预算单位自求平衡,以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政府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前提下,鼓励分离人员,允许其对外投资或分离出新的经济实体,但不得挪用原单位的经费资金,而且创收单位必须独立核算。用于投资或创办实体的资产要求按照国资事发〔1995〕17号文件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有关手续,并要督促新办实体按时提取折旧基金,上交资产占用费,确保投出的资产得到保值和增值。

1、用于投资时的会计分录:

对外投资按确认价值作如下分录

借:对外投资

贷:事业基金—投资基金

同时按帐面原价作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收到资产占用费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收回投资时作

借:固定资产(或银行存款)

贷:对外投资

二、企业单位产权变动的会计处理

(一)出售和报废

由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一般不是以出售固定资产为主,而出售资产的损益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资产损失(指售价小于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累计提取折旧部分)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资产收益(指售价大于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累计提取折旧部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1、售价低于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借:累计折旧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

2、售价高于固定资产帐面价值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3、固定资产报废时,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清理

借: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付工资(或贷银行存款)

清理固定资产作价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清理完毕,根据固定资产清理费用支出和作价收入的差额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当清理作价收入大于支出的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管理费用

当清理费支出大于作价收入时则作以上相反公计分录。

(二)企业资产用于投资

企业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已不再服务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要从帐面上转出因定资产原价及已计提的折旧,同时。按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确认的价格作为长期投资入帐。如果重新确认的价值大于固定资产帐面净值,应贷记“资本公积”帐户,如果重新确认的价值小于固定资产的帐面净值,则借记“资本公积”帐户。

1、投资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评估价或协议价)

借:累计折旧(帐面价值)

借:资本公积(确认价小于固定资产净值部分)

贷:固定资产(帐面原价)

贷:资本公积(确认价大于固定资产净值部分)

2、 发生投资收益和损失时的会计分录应根据投资企业占被投资企业的份额分别处理。

(1)当企业的投资占主要比例(股份制企业达30%以上), 足以左右被投资企业时,使用“权益法”核算,有投资收益时,则调整本企业在被投资企业的份额,记:

借:长期投资

贷:投资收益

如发生投资亏损,则记

借:投资损失

贷:长期投资

(2)当企业的投资不占主要比例,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投资有收益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如发生投资亏损可暂不做会计分录,待收回投资时作:

借:投资损失(如没有发生投资损失可不作此分录)

借:固定资产(或银行存款)

贷:长期投资

贷: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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