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意义的理解和创造_语义学论文

理解——意义的领悟和创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意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在我国哲学理论界,关于理解问题的研究悄然兴起,人们对理解问题的兴趣也越来越浓。这是因为从基础学科如语言学、社会学、心理学、科学的逻辑和各门自然科学,到实用学科如翻译理论、文学读解、人与人的交往、信息收寻系统和人工智能等等,各个领域里都涉及到了与理解有关的问题。然而,纵观我国哲学界对理解问题的研究现状,我们可以看出:纯介绍性的文章多,谈自己见解的少;从宏观分析多,从微观探讨少。至于什么叫理解、理解和意义关系如何、理解的要素有哪些等问题却很少有人问津。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实践的角度对上述问题作一初步的探求,以求教于学术界同仁。

一、意义理论的确立

如果说存在一个在内容上接近于广泛而不清晰的理解概念的概念,那么这就是意义概念。理解概念和意义概念,是两个相互关联的概念,而不能将它们视为彼此分离的概念。就像理解永远是某种意义的把握一样,理解之外没有意义。对理解问题研究的不深入,就是由于在某种程度上对意义理论研究的不彻底和缺乏系统性造成的。而意义理论所遇到的困难,也就是因为通常将意义理论看成是脱离理解问题的。正像英国哲学家达米特所发现的那样,“任何一种意义理论,如果同时不是一种理解理论,或得不出理解理论的结论,那么它就完成不了我们需要建立意义理论这一哲学目的。”〔1〕我们将要分析研究的理解, 正是作为意义领悟和创生的理解,即意义的揭示、修补和再造。

我们视理解为意义的领悟和创生,这种解释不可避免地会引起一系列问题。其中第一个问题就是:意义指的是什么。问题在于比起理解概念来说,意义概念本身并没有在更高的水平上加以详细研究。

意义究竟是什么?列维—斯特劳斯在《神话与意义》一书中曾这样写到:“在语义学里,有一件非常奇怪的事,那就是在整个语言里,对‘意义’这个词,你要找出它的意义恐怕是最难的了”〔2〕。 对于这一点,许多研究意义问题的人都有同感。

布鲁克斯说,意义就是形式;达米特说,意义就是理解;伽达默尔说,意义就是阐释;弗雷格说,意义就是语境;姚斯说,意义就是视界融合;伊瑟尔说,意义就是本文的对象化;乌斯宾斯基说,意义就是互译过程中的不变量。

美国语义学家奥格登和瑞恰兹曾写了一本名叫《意义的意义》的书,书中专门列举了人们在多少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着“意义”一词。他们发现人们实际用法上的混乱是“我们的哲学家所想不到的”。他们对这些用法分门别类,归纳为16种不同的定义,其中,许多定义中还有派生出来的不同的定义,总计起来20多种:语言的一种功能;与一种旁的东西不可分离的联系;字典里的同义字眼;字的“内含”;“内含”中的要素;“投射”到对象里的动作;意向(又分为所希望的事件、意志本身);任何事件在某系统里的“地位”;可依据经验推断出的情况;理论结果;伴随感情;与记号发生“实际”关系者;刺激所引起的记忆影响(又分为记忆影响本身、相关于这种影响的事件、“解释”记号的东西、使用符号的人实际所指的东西);使用符号的人“应该”指示的东西;使用符号的人“相信”自己所指示的东西;“解释”符号的人(又分为实际所指的东西、“相信”自己所指的东西、相信“用符号”的人所指的东西)。〔3〕

从这个清单中我们可以看出,人们对意义的理解相差多么悬殊,每个人对意义一词的使用,其用意也相当复杂。这里,问题已经不在于清单所举的定义是否详尽,是否还有其他的定义没有被列出来,以及我们能否再寻找出其他的定义。因为如果考虑到各种不同民族语言上的差异,并考虑到语言本身又是在不断发展着,那么,我们会发现我们几乎根本无法作出一个完全的和可以固定不变的清单。

因此,符号学和交往理论方面的学者提出警告,如莫里斯等人建议把“意义”这一术语本身从研究中清除出去,因为这一术语的意义太多。艾耶尔也曾对此很有感触地说:“人们就应当避免说哲学与一些符号的意义有关,因为‘意义’一词的暖昧性使得没有辨别能力的批评者用这样一种标准去判断哲学探究的结果,这种标准是不适用于哲学探究的。”〔4〕但事实上,人们对这一术语的分析和运用仍在继续和扩大。 记得美国一位心理学家曾对这种情况进行了很不错的描述:和莫名其妙的灰姑娘一样,意义同样是令人难以认识、难以捉摸的。这里的困难之一可能就在于,这位灰姑娘的各种崇拜者都根据自身所理解的那样认为自己是灰姑娘的代表,同时灰姑娘的多种面容也吸引着他们去寻求她的各种表现。一些人认为灰姑娘是位老实忠厚的人,另一些人认为她是一位非常机灵和精明的人。一些人将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她的理性因素上,而另一些人认为她是位多愁善感、易于激动的人。还有这样一些人,他们潜心于笼罩在灰姑娘身上的那种神秘性,认为只有在自己的想像力中才能把握她,并得出结论说,灰姑娘就其自身本质来说是不可理解和不可认识的。

从穆勒、罗素和维特根斯坦,到卡尔纳普和奎因的“分析”哲学传统,对语言进行了逻辑分析。

的确,初看起来再清楚不过地表明,在语言语义学和逻辑语义学这样直接研究符号和符号系统的科学学科中建立意义理论是完全可能的。尤其是建立逻辑语义学的可能性就显得具有更大的前途。而在这方面开展对意义的分析,须借助于建立一种以某些语义学原则为基础的逻辑体系,更有赖于这些语义学原则具有高度准确性和意义单一性。也就是说,在逻辑语义学中,人们最清楚不过地意识到,有必要将语言表述作用中独立的意义成分区分出来。而对被说明对象的指号、语言表述和表述的意义(即关于被指对象、对象特征等方面的思维)进行区分,这项工作是由弗雷格和摩尔开创的,并充分地反映在逻辑语义学专著中。因此在逻辑语义学中,传统上区分为两个基本派别,即指号理论和意义理论。

指号理论研究符号与被说明对象的关系,它采用像名称、标记、可实行性、真实性这样一些概念。然而意义理论与指号理论不同,它迄今为止也没有找到充分的论据,以便驳倒某些学者怀疑其卓有成效的发展。比如奎因对严格确定意义理论基本概念(如意义、同义现象等)的可能性持怀疑态度。他比较了意义论和神学,并否认意义论具有科学性。这种怀疑也是有其根据的。

第一,近几年在逻辑语义学方面,尤其是在论证意义之间相互关系形式化体系化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这种进步的取得,在许多地方有赖于意义理论诸概念在指号学术语中得到更明确的说明。这样,按照语义学“可能世界”(即对同一对象进行必择其一的描述)的理论,就可以运用描述手段(各种“世界”里的)把意义看成是同一客体的多次指号。在这种情况下,对表述意义特性的研究,按其本质就可以归结为对描述系统(“可能世界”)之间关系的研究。这样,除了指号学概念(如真实性、不矛盾性等等)之外,任何专门的概念都不需要。

第二,恐怕这一点是最重要的:分析逻辑语义学中意义联系和意义关系,除了所有其他因素之外,要求以确定对象的方法为前提,因为一般来说,不是任何一种描述都应当进行分析,而需要进行分析的只是研究所依据的方针、目的和任务。换言之,在逻辑语义学中对意义联系的相应研究,要求超出逻辑语义学的范围。因此,逻辑语义学、其中包括狭义的逻辑语义学,作为一种指号理论,依赖于广泛的认识、交往和活动的具体对象。

我们还将看到,语言学也遇到了同样的困难。比如,在研究某一对象的联系性时,就提出了一个有关揭示和保证单词与语句之间联系的问题,而这些单词与语言是用来描述对象中所提客体和情景的。在这种情况下,纯粹的句法标准和纯粹的语义标准都是不够的。这就需要详尽地制定一个最佳的运用语句的战略,而这项任务已经不是狭隘的语义学的研究范围了。在解决一系列语言语义学问题时,经常出现类似这样的困难。

这是否意味着意义理论就像水流进了荒漠一样“步入了沙滩”?回答是否定的。我们觉得,用狭隘的语义学方法去分析意义问题的不完备性,正好说明了这样一种必要性,即在其他学科(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等)的帮助下,共同研究意义的相互关系问题,就是说,跨出语义学概念自身的范围。

一旦跨出语义学的限度而进入实践领域,我们就会得出一个清晰和明了的关于意义的定义:所谓意义,就是人们在各种实践活动中以语言为载体所传达的观念、情感和意愿,是主体在以语言为中介理解客体的过程中凝结在语言中的观念内容。就是说,在人们的日常实践活动中,对人有所意谓的客体对主体的精神活动有一种指向作用,这种指向作用只有在人的理解中才能显现出来。这里所说的对人有所意谓的客体,可以指人所创造和使用的各种符号,如语言、文字、手势、物件等东西,也可以指非人造物,如风雪雷电、日月星辰等,但它们必须对人有所意谓。如“牛”的概念表示着客观存在着活生生的牛。概念所意谓的东西与它们本身的存在并不相同,人可以从它们本身的存在中理解到它们所意谓的东西,但是,倘若离开人对它们的理解,它们的直接存在并不发生它们所意谓的东西对人所能发生的作用。这种意谓实质上就是对主体精神活动的一种指向,这种指向,既可能指向某种意象,也可能指向某种意境,它使人从这种意象或意境的角度去理解眼前的客体,寻求客体的意义,或者借助这种客体,去表达某种意义。离开主体的精神活动,这种指向便无由对人发生作用。但是,如果存在着主体的精神活动,精神便总要去追求这种指向。这样的指向便是意义。

在分析意义时,遇到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是克服将意义归结为个体意识现象的心理主义(如狄尔泰),另一方面是克服赋予意义以某种独立存在本质的本体思维方式(如李凯尔特等人)。

解决意义这一问题的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这种认识论是改造现实的社会历史实践的具体活动中研究意识活动的。我们大家都清楚地知道列宁的这一原理,即实践活动是逻辑反映形式的基础和源泉。〔5〕因此说,研究意义问题真正广泛的方法, 就是在改造现实的实践活动过程中研究现实意义理解的结构。

列宁在对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时指出:“只有当概念成为在实践意义上的‘自为存在’的时候,人的概念才能‘最终地’把握、抓住、通晓认识的这个客观真理”〔6〕。 列宁不是偶然地将“最终地”一词加上引号的,其目的在于指出,认识过程的无限性,不仅是以物质现实的无限性和无穷尽性为前提,而且也是以征服和改造现实的实践活动形式的无穷尽性为前提的。在社会主体之外,即在人类社会和人类客体改造活动之外而独立存在的自然或物质世界,不能成为认识的源泉。不仅如此,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不是将反映仅仅看成是简单的机械的与现实相符,它肯定反映对社会实践提供根据的积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列宁没有将实践的作用仅仅归结为真理的认识论标准,而是认为实践“既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7〕。

反映的辩证法表现在:一方面反映是关于客体特性和关系的认识;另一方面反映是关于这些特性和关系对社会实践目的有什么意义的反映。其实,正是这种情况才使人成了社会理解的主体,而使理解本身具有了具体的历史的辩证性质。这样,作为意识对现实反映的意义,便具有了活动的、实践的基础。

如果脱离产生意义与意义有联系的各种合目的的活动来研究意义,那么意义就会成为某种脱离客观现实而独立存在的东西,如李凯尔特、卡西尔和其他某些现代西方哲学家就是这样做的。这就像钟表一样,钟表显示时间的特性不在于刻度盘,不在于指针,也不在于齿轮,而在于整个机械装置的活动功能。意义也是这样,它只有在实践活动中才能作为现实性而存在。人继承的与其说是文化因素,不如说是各种和文化有关并产生文化的活动。人不是去博物馆,而是走向生活。前人的活动经验,只有这样才能传下去,即新一代人的活动,将前人积累起来的精神财富实体化,然后再将其转化为自己的经验。

于是我们得出结论说,必须将注意力转向各种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中复杂的意义联系和意义关系的综合体上。正是这个以马克思主义实践原理为基础的广泛的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构成了这样一个研究对象,即可以有条件地称为一般意义理论。

二、意义的领悟和创生

意义永远是理解了的意义,理解也永远是意义的理解。意义的存在只能在人的理解过程中显现,意义的作用,只能通过理解活动才能产生。同时,意义本身也就是理解的对象和内容,理解也只有通过对意义的追求,才能完成。从意义到理解、从理解到意义的过程,反映了人作为主体对客体意义的揭示、修补和再造。理解对意义的这样一个能动的创造过程,我们称之为意义的领悟和创生过程。理解作为意义的领悟和创生,是怎样表现的呢?

在这里,价值概念是关键的概念,因为这一概念反映着人类活动作为有目的的活动这一重要的方面。人在追求一定目的的时候,发明了工具(如方法、仪器等等),并借助这些工具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同时,无论是目的本身还是工具,它们的实现都是一种价值的实现。人把现实的各种因素纳入自己合目的的活动范围之中,并将现实看成是一个复杂的价值体系。不仅对象、方法、仪器、人本身具有价值,而且单词、符号、效用、关系、以及人类文化中的任何一个因素都具有价值。人周围的一切现实,与其说是“自然的”,不如说是社会和历史的。周围的这些事物,如苹果、树、桌子、椅子等等,以及广泛的社会文化现象,它们不是被制做的,就是被栽培的,不是被买的,就是用来送礼的,也就是说,它们都被“装入了”社会关系之中,并在其中具有了一定的意义。这种意义仿佛就像是事物自身内部所具有的特性,它揭示了该事物以某种方式作为社会活动的一个因素,并确定了该事物意义的社会效用。

与揭示现实价值结构相关的,就是意义的领悟和创生。因为人的世界,永远是一个价值世界,它充满了人所需要的意义,就是说,人的世界是一个被领悟、被创生和被理解了的世界。可以说,领悟、创生和理解只有在合目的的活动的具体对象中才有地位(这里存在一个差别,即简单反映与信息领悟和创生是不同的:反映是任何物质相互作用的特性,它只有在合目的性的过程中才能成为信息。比如,兔子留在雪地上的脚印,这只是一个简单的反映,它只有相对于猎人才成为一种信息即获得意义),并且受人所追求的那些既明显而又极其复杂的间接目的、以及与这些目的有联系的价值的多样性所制约。目的越复杂,就越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到相互联系的程度,就越要求更深地深入到现象的本质,这样才能对世界取得更大程度的理解。

这样,在人类改造和征服现实活动中的任何一种现象、任何一种因素,都将成为某种文化成份,并且对社会共性和与之有关的独立个性都具有作用和意义。意义的领悟和创生,具有社会文化性质。对意义的领悟和创生作这样宽泛的解释,其根据就是马克思所指出的文化成份的双重性。马克思说,文化一方面为实现社会实践目的服务(有目的的活动实体化和客观化在文化中),另一方面文化聚积社会经验,并成为保存和传播社会经验的工具〔8〕。我们还将“意义”概念的内容, 同有目的的活动在文化价值中客体化的辩证法和有目的活动的“实体化”联系起来。

价值是对象和对象意义(作用)之间牢不可破的统一。马克思在分析商品和价值时,实际上区分了价值物本身(Wertding)、价值对象化(Wertgegenstandlichkeit——事物的具体活动状态,事物的实用性)和对象化的价值(wert——类似价值对象化的表现)。马克思的这种区分具有重要的原则意义,尤其是价值对象化占据着中心地位,就是说,价值对象化实质上就是体现在对象中的社会关系,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力量的实体化。

在有目的的社会实践过程中,人赋予周围世界千差万别的对象和现实以作用,而这些对象和现象由于具有了作用,就成了达到一定目的的价值手段。由此可以说,理解的能力,必须以目的性明确的活动能力和超前反映现实的能力为前提,必须以在上述基础上为自己提出一定的目标、任务并努力使其现实化的能力为前提。问题不仅涉及到那些在实践上具有很大价值的所谓“实用”意义,而且也涉及到美学、伦理学和其他关系到真善美价值的意义关系,因为它们对于达到文化活动的相应目标是必要的。

人类对现实意义领悟和创生的特点就在于,由人制定的意义结构具有超个人的社会作用(按传统看法,意义仅仅与语言活动有联系。但是,决定着对现实的意义领悟和创生及其性质的合目的性的社会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语言活动,实际中存在着大量原则上不具有语言学性质的作用和意义,而对这些作用和意义进行语言学研究,经常导致毫无根据地夸大语言作用,就像现代西方社会语义学和哲学释义学中多数人所作的那样),而这种作用是人与现实之间关系的中介。在这一社会作用中,反映着这样一种关于现实的知,即充分把握了当时发展阶段中的社会。这种社会作用作为各种具体活动中的文化因素而被现实化。因此,意义和理解形成的结构是各种各样的,就像生产和运用价值的人类实践是多样性的一样。

社会作用,是一个各种文化因素在社会活动具体对象中的联系和职能系统。这一对象,就是人在对符号(现象、工具、对象等等)的意义领悟和创生、以及在掌握符号的社会作用过程中“活动状况”的再现。这种意义领悟和创生的过程,按其实质来说就是一个与该符号有联系的文化活动的再现过程,就是一个意识到符号具有“可操作性”的过程。

从这一观点来看,理解就是一个构造过程。只要人理解某一整体的功能结构,即使面前只有这一整体的部件而没有关于组装这一整体的说明书,人也能够将这一整体装配起来,直至它发挥作用。意义领悟和创生作为对“可操作性”的认识,不仅在生产和设计活动中存在,而且在科学和艺术中也存在。在古希腊语和梵语中,艺术和作为一种本领的技术是一回事。在古希腊罗马文化中,美的概念和利益、合目的性概念是不分的。对欧洲文化发展起至关重要作用的,是世界的创造者将意义赋予世界这一思想。可以说,圣经里关于从无中创造世界的思想,仿佛以新的方式为古希腊罗马文化重新开辟了现实世界的美景。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对理性作为“可操作性”的解释,是同强调主体的作用联系在一起的,而这个主体是通过自己行为作用于世界来认识世界的。黑格尔在这方面列举了一个关于平静河面的例子:为了看见河,就应该往河里投一块石头。

道理就在于,对某种东西的理解,就是对这种东西“可操作性”的知,而不应该解释得过于简单。可以成为一名很好的电工,尽管不十分精通电学原理。对“可操作性”的理解的性质,是由人的活动种类决定的。比如说,对同步相位加速器的“可操作性”的理解,在工人、设计师和物理学家那里,其理解是各种各样的。

根据马克思的见解,“理解……在于把握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9〕。换言之,这种特殊对象的特殊逻辑,就是该对象的本质, 就是该对象发展的客观规律,就是受制于产生该对象的具体文化活动形式的特性。

创造作品艺术形象的方法,应该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再现,即通过这一过程在生活本身当中的再现,在人的意识和感觉里形成新的形象。演员不只是扮演某个典型人物,而且自己就是这个典型人物的再现。演员的喜悦,这是一种深知自己本领的高兴,观众的喜悦,这是一种为演员和为自己深知演员的演技的高兴。意义领悟和创生作为对“可操作性”的认识,是活动内容的领悟和创生,它具有科学认识的特点。

既然社会实践中的价值系统,具有一种受社会实践水平和范围决定的复杂结构,那么对价值的认识,以及作为认识过程的对现实的意义领悟和创生,同样是在各种水平上发生的。应该强调指出的是,我们对理解的心理水平不感兴趣,因为这个问题在文学作品中已经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我们感兴趣的是受社会实践的种类和形式所决定的意义领悟和创生的种类和水平。就这方面来说,理解乃是对某种文化中的社会活动纲领的认识。况且事情的本质也没有改变,即理解是在该文化范围内对现实的理解,或者是在另一种文化的具体对象中对该文化现象的领悟和创生。过程的结构和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统一的,都是对现象意义即社会文化活动某种纲领的认识。

可以借助作为社会实践子系统和组成部分的价值规范这一概念,来搞清使我们感兴趣的理解水平,以及使合目的的实践活动的种类和形式具体化。价值规范系统是由这样一些因素决定的:第一是活动的客体;第二是与客体有关的活动目标;第三是这一活动的规则。

价值规范系统的职能发挥,必须以这样一点为前提,即人们要具有由文化传统赋予所属社会的尺度和规范为活动基础的修养。孩子们在玩耍的过程中,不仅掌握了对象和行为的社会作用,而且也把握了人与这些对象和行为的关系。文化成分的这些重要社会职能,都是与一定的规范联系在一起的。因此,文化永远以活动的一定规范和样态系统的存在为前提。比如“行为文化”、“文化素养高的人”、“考古文化”、“农艺文化”等等概念,首先表达了对某种受到社会认同并具有作用的活动规范的认识。正是这种以社会规范、典型和尺度为追求目标的作法,才使人的行为区别于动物的反映模仿动作,而这种动作只是“生物体趋利避害”的本性对外部刺激的反应。个体的社会化,以及对个体行为的社会控制,首先是以每个人把握这样一个总系统为基础的,即用以评定人的某种行动或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系统。

人周围的整个现实世界,既是自然的,也是人造的。当社会活动和社会实践在其中起中介作用时,它们就在价值和规范方面的统一中表现出其作用和意义。价值系统按其本质来说,就是井然有序的规范系统,而此时作为有序的规范系统,就是价值现实化的条件。规范就是绝对无条件的价值表达,就是获得价值和价值现实化的规则系统。甚至还可以将价值看成是规范的特殊形态,即以规范为目标(区别于制定规范)的形态,因为价值表现为由文化所赋予的人类活动规范。文化作为社会规范结构,其核心就是文化传统。

某一客体或现象之所以获得意义,就是因为它们被纳入某种价值规范系统。理解作为价值规范系统的一个程序,是在文化活动按其样态的转换过程中实现的,而这种转换是在一代人内部和几代人之间进行的。人从自己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以参加者的身份被列入到价值规范系统之中,而这一系统的职能作用,是理解的基础。

如果将价值规范系统排成某一等级序列,那么意义(确切地说是社会作用)和对意义的领悟与创生即意义的理解,同样也获得一种水平不同的等级结构。在多数社会实践的价值规范系统之间是没有严格的等级界限的。人的整个生命活动可以被看成是生产、休息、日常生活等领域里各种价值规范系统的总和。以最概括的方法,可以区分出这样几种基本的价值规范系统;直接实践活动方面的价值规范系统;科学技术知识与技能方面的价值规范系统;意识形态方面的价值规范系统;对现实进行审美方面的价值规范系统。

通过这种粗浅的方法甚至可以证明,在形成相应的社会作用中,价值规范系统的类型决定着对现实的意义领悟和创生的特点。按照价值规范系统的种类,也可以将这些相应的社会作用分成4 个基本方面:与回答“为了什么而确立该文化价值”这样一个问题有关的功能作用;与价值实现中的易变性有关的结构作用;意识形态方面的作用;风格或观赏方面的作用。

同样也可以把对社会作用的理解区分成相应的类别和水平;揭示可能与我们感兴趣的对象相关的活动领域;揭示结构特点,即为一般原则和规律的正确性找到现象根据(这种揭示就像一种科学解释;可以把现象理解成是物理学现象、化学现象、历史现象和其他一些本身就是某种价值规范系统的现象);揭示风格特点等等。

不应该将各种理解水平解释成仿佛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必然过程。对社会作用的理解,可以从任何一种水平开始,也可以在任何一种水平上停止,因为这是由价值规范系统决定的,并在价值规范系统中实现着意义的领悟。比如对某一件家庭器具的认识,可以从它的用途(功能特点)、制造工艺(即从知识与技能方面)角度去领悟,也可以从它的外观角度去领悟,还可以从可能的观念作用的角度去领悟。

在具体对象中,可以将任何一种文化说成是一种有序的、与相应的社会实践价值规范系统有联系的意义结构。意义“晶化”的核心部分,是实践活动的价值规范系统,以及与之有联系的社会制度、劳动方式、行为典范和思想观念等等。这些价值规范系统和相应的意义结构,形成了复杂的综合体。文化的世界观倾向,在保证某种文化意义结构的完整性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文化发展中的进步,是同价值规范系统、以及与价值规范系统相关的意义参数的不断分化和专门化联系在一起的,而作为意义领悟和创生中整体因素的世界观,其作用在经常地增长。

三、领悟和创生中的两大要素

社会知识是社会的财富,是社会共同体的共同财产,它通过个人意识表现出来,并反映着对概括出来的社会经验的把握程度。因此,在意义领悟和创生中应区分出社会作用和个人作用两大要素。如果说社会作用体现着社会与现实的关系,那么个人作用体现着个人与这个被领悟和创生的社会现实的关系。

对领悟和创生意义中个体方面的表述,往往显得极其困难,因为它深藏于个人之中。比如举有限的人类存在这一无可辩驳的事实为例,我们可以区分出其存在的生物作用和社会作用,但在认识人类存在中能够区分出多少个人作用!

在人对现实的意义领悟和创生中,如果将个人作用绝对化,就会使相应的交往成为不可能。任何一种理解都会成为不理解,至多是一种自我理解。

对作用的把握,实际上总是从个人作用开始,但人类意识不是“自身封闭的单子”,而是开放的意识(哲学释义学对此也有很好的论述,如伽达默尔提出的“效果历史”、“视界融合”概念就反映了这一点),并且这种开放性是在各种社会作用的基础上得以实现的。因此说,社会作用和个人作用之间的对立是虚构的。个体与共同的社会经验不是对立的。社会经验由于个体才具体化为某些社会作用,而这些社会作用是在一定的价值规范系统发挥作用的过程中被揭示出来的。对于个体来说,社会作用总是不全部实现出来,而是发挥到这样一个程度,即个体的社会职能所要求占有的社会经验和这一经验在该社会实践系统中实现的程度。对于社会作用转换为个人作用结构的机制,目前国外研究的还很不够。在我们看来,个人活动或行为能够得到社会赞同,是对运用社会作用并使其成为个人活动的动机和目的的最合适的解释。这种机制,是以自我这一个体概念的形成为前提的。就是说,自我概念是在个体认识自己这一重要社会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

因此,个体社会化的程度,决定于掌握意义功能的程度,而这些意义功能是与活动的价值规范系统联系在一起的。在意义功能的总结构中,某些社会作用所占的优势,决定着个体在其社会活动中总的价值取向。这种价值取向如同个体的完整程度一样,是被决定的。况且那些在儿童生活初期所形成的社会作用结构和“行为代码”,在个体发展中起着特殊的作用。

现在应该把个人作用水平上的理解内容搞清楚。这一内容的评价和审美方面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不应该再区分成认知、评价和审美,因为它们是同时的,并且构成一个统一的完整的行为。除此而外,意义领悟和创生总是觉得自己是一个不依赖于对象统一内容的统一活动。这种活动在对象中不丧失自己,而是一次又一次地感觉到自身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是感觉的一种统一。任何一种认识,都是在感受中实现,并形成一种关于世界的个人感受。的确,个人作用总是在具体个人的感觉之中得以体现。而在艺术创造和美学认识理论中,感受早已经被确立为意义领悟和创生的一个程序。

感受的作用,确切地说,作为理解程序的共同感受的作用,是相当巨大的。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痛苦的理解,主要是由于自己本身具有体验痛苦的天赋能力。再有,当我们说感受是意义结构的组成部分时,不仅仅是指事情的情感方面。共同感受不是一个只有同感或共鸣的感受,可以说是一个具有智力、美学和道德内容的共同感受。对于一个人来说,他对这个世界的理解,意味着对其他人的世界(比如母亲的世界、父亲的世界、自己朋友和同事的世界、人类伟大天才的世界)的理解,因为大家都生活在一个世界上。

这样,理解就将意识从个人作用水平提高到原则上具有社会性质、并且这种社会性又受社会实践的价值规范系统决定的水平上。这种情况表现在感觉里,表现在行为中,表现在人与人、物与物、思想与思想之间的关系上。

对于这种情况,某些西方哲学家没有估计到。比如胡姆包尔特将理解的主观方面绝对化,将理解解释为“永远是一种自我理解”,因此,为了解释个体间的理解,不得不泡制个体间先定和谐这样一种独出心裁的理论, 认为“各种个体犹如一部具有同一和谐键盘的精神乐器”〔10〕。可以断言,一般来说,任何将个人作用绝对化、 或将理解归结为个人作用的把握的作法,都将导入方法论上的困境。因为这种作法没有揭示人类理解的本质特点。人对现实的意义领悟和创生,其中包括个人作用水平上的领悟和创生,原则上是以具体社会的社会经验为中介的。

我们已经指出,在现代西方许多研究理解问题的哲学家中,许多人都将理解仅仅归结为对语言构成的领悟。我们认为,理解作为领悟和创生,就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并和社会实践的价值规范系统相联系的程序。语言在这里只是这些系统中的一个系统,确切一点儿说,只是有关交往的价值规范系统,它调节着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达到个人与社会统一的意义领悟和创生活动。

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说,将理解归结为语言(意义的载体)的理解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这种归结比起其他价值规范系统来说,更清楚地区别了语言中的“能指”和“所指”。因此,对语言符号的理解,就成了理解文化的其他要素的关键。

对以上全部所述作一个总结,可以在理解的相应水平上将文化价值的意义结构区分成下列各种要素:

如果可以将从5号位到1号位的转换,看成是一个有步骤的客体化过程、一个文化价值实体化过程、一个意义体现过程的话,那么就可以将从1号位到5号位的运动,看成是一个文化价值有步骤的分解化过程,也就是理解本身。

因此,当分析理解问题时就可能出现两种极端。第一种极端可以导致对价值的物质形式的热衷,从而把对意义领悟和创生的研究归结为对价值“物的”方面的分析。第二种极端将理解归结为个人意识独具的特性。第一种绝对化为当代多数研究理解问题的普通符号学家所特有,他们将理解归结为符号系统的译码和解码,并进一步追求符号的物质形式。第二种绝对化为释义学家如狄尔泰、齐美尔等人的生命哲学所特有,这种哲学将理解归结为个人意识的心理现象。

我们认为,在本体思维方式和心理主义中进行选择是没有出路的。因为前者视意义为一种独立自在的东西,后者将意义和理解溶合在个人心理之中。而社会作用水平上的领悟,才是理解的决定要素。正是这一因素,形成了人类对现实理解的特点,揭示了意义结构中以人与世界关系为中介的这种社会的、超个人的深层的内容。理解就是在意义领悟和创生中达到个人与超个人即社会两大要素的统一。

总之,理解的发展,意义的拓宽,不只是两种“轨道”在个体意识中的交叉。这两种“轨道”是整个文化历史发展的表现,而各种相互作用的社会活动就存在于其中,个体的发展也存在于其中。因此,理解的根源就在于个人与社会两种因素相互作用的具体的历史辩证法,就在于物质世界与社会化的人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的统一。

注释:

〔1〕达米特(Dummett.M):What is theory of meaning.in:Trvth and Meaning.Oxford,1976,P.64.

〔2〕转引自《符号:语言与艺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第217页。

〔3〕奥格登;瑞恰兹(Ogden.C.H;Richard.L.A):《Meaning of meaning》,New York,1923,P.306-307.

〔4〕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年版,第74—75页。

〔5〕参见《列宁全集》第38卷第233页。

〔6〕同上,第227页。

〔7〕参见《列宁全集》第32卷第84页。

〔8〕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477—478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359页。

〔10〕胡姆包尔特(Humboldt·W):Gesammelte Werke.Bd. 6,Berlin,1848,s.68.201-202,208-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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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意义的理解和创造_语义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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