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稳定的思维选择--兼论专业器官与群众路线结合的稳定性观_群众路线论文

维护稳定的思维选择--兼论专业器官与群众路线结合的稳定性观_群众路线论文

保持稳定的思路选择——兼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稳定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稳定论文,群众路线论文,思路论文,机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保持稳定,是我们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方针,一个必备的社会环境。邓小平同志指出:“压倒一切的是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要失掉。”正是因为稳定是进行一切事业的先决条件,保持稳定才被提高到大局的高度,摆在战略的位置。邓小平治国安邦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中国不允许乱”。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十分重视社会秩序、社会治安的管理与控制,走出了一条群治群防与专门机关相结合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新路。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指导方针,在治安实践中发挥着强大的政策效应。为了使国家长治久安,我们有必要对这一方针进行深层探索与研究,使之更加完善,更加有效。

(一)

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有效的社会秩序控制和社会治安治理,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治国安邦经验的一个总结,也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学、控制论的一个实践运用,深刻体现并反映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稳定观的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性质决定了必须树立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稳定观。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保护人民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作为国家机器的公、检、法、司等专门机关的一切职能行为,都是履行和实施这种“保护”。由此可以看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治理与专门机关实施社会治安治理,具有利益的一致性、目标的一致性与手段的兼容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显得更加紧迫,更加必要。这是因为:一是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直接或间接地触及并影响全社会人们利益的调整与分配,社会“热点”问题增多,要解决这些由利益调整引发的纠纷、争端,实现“固本强干、枝繁叶茂”的治安稳定效应,就必须坚持群众自治自理与专门机关相结合;二是市场经济的改革并没有改变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并没有放弃和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人民群众理所当然应该参与国家的管理与社会治安秩序的治理;三是在改革开放条件下,社会犯罪的广泛性、复杂性决定了只有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实施群防群治,才能取得良好的治安效果。只靠专门机关的打击治理,是不能奏效的。

综合治理的本质内涵决定了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稳定观。我们之所以提出综合治理的治安思维,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在肯定专门机关作用的基础上,同时肯定其它部门和人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治安作用。倘若不是这样,综合治理就无从谈起。应该说,综合治理的基本内涵就是人民群众与相关部门的参与。综合治理,体现了坚持稳定的目标和手段的统一,离不开人民群众的参与和支持,也离不开专门机关的协调和指导。专门机关是“综合”的载体与承担者,人民群众是“治理”的主体与实践者。因此,必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

从更深的意义上讲,综合治理的经验产生于治安的实践。综合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大变量、宽范围、强力度、多方位的工作内涵。综合治理是不留死角、不分行业、不分地域的全面治理,而不是单项单一领域治理。实施这项系统工程,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绝不能把关系大局的稳定问题,仅仅当作是公、检、法专门机关的事,必须要有“大稳定”观念与群众观念。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治安实践,要求我们必须完善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稳定观。从我们面临的严峻的治安现实看,更需要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进行有效治理。当前,社会犯罪的层次特色是:权力层的官僚腐败犯罪,经营层的经济贪污犯罪,城乡团伙刑事犯罪以及日趋严重的赌博、卖淫嫖娼犯罪。这些犯罪活动相互渗透,互为影响,严重威胁危害稳定的大局。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加大打击力度,加大联系群众的密度。在治安实践中,完善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治安治理机制,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做出积极努力。

(二)

既然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结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治安好转、保持稳定的根本方针和主要途径,那么,怎样才能实现这种“结合”,提高综合治理的质量、效果?根据已有的实践,在“结合”点的选择上,必须重视四个目标方位:

正确处理群防群治与专门机关打击的辩证关系。准确地把握群防群治与专门机关打击的时机、力度以及二者的辩证关系,是治安有效性、稳定保证性的前提。首先,群众参与的程度决定专门机关打击的力度与准确度。专门机关组织专项斗争以及严打活动的效果,很大程度取决于群众参与的广度。只有群众的热心参与和有效配合,严打斗争才能稳、准、狠。否则,“严打”就形不成声势,打不出声威。其次,严打斗争的力度决定了发动群众的广度。现在有些严打斗争因脱离群众,成效甚微。有的是上面统一部署行动,下面只是消极地执行;有的甚至弄虚作假,把一些该捕不捕的打击对象,放在“严打”时收监以示严打成果;有的为保持本地区、本部门破案率的下降,该打不打,该报不报。凡此种种,都严重影响和挫伤了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因此,只有加大打击力度,才是发动群众的最有效手段。反过来,只有发动群众和依靠群众,才能加大打击的力度和准确度。群防群治与专门机关打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在实践中统一,在实践中“结合”,是实现稳定的根本保证。

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管理,建构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综合治理,囊括并涵盖了全部的社会治安问题。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文化的等各领域各行业的治理无所不包,行政的、法律的、道德的、教育的手段无所不用。从实践形态上看,既要处置涉及全局的政治性、社会性突发事变与恶性犯罪,又要重视解决国民素质不高,守法意识淡薄的基础性建设;既要打击各类形形色色的刑事犯罪活动,又要重视和开展反腐败斗争,遏止社会风气的恶化。从组织责任上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绝不单纯是公、检、法、司专门机关的职责,而是涉及舆论宣传、行政、经济、组织、人事等部门的共同责任;绝不单纯是大中小城市的职责,而且也是广大乡村、企业、学校的责任;绝不单纯是政法机关的职责,而且也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因此,必须十分重视各个领导层次、管理环节上的目标责任制管理。要把治安、稳定的总目标,包括群治群防的规模目标,打击犯罪的社会效益目标,进行切块分割,分解落实。首先,各级领导都要贯彻“两手抓”方针,把保持稳定摆在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同等重要的位置,做出规划,认真落实。要充分调动和挖掘人民群众中蕴藏着的自治自理的智慧与积极性。山西省委把能不能“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一个地方领导干部领导素质、政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不因重视经济指标而忽视社会治安目标。其次,建立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行动,齐抓共管。把专门机关与非专门机关的职能职责融为一体,效益互补,找准工作方位,多侧面、多渠道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哪个部门、单位发生案件,就与那里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晋升使用挂钩。

城乡联动创建治安小区,推进“细胞工程”,把保持稳定的任务落实到基层。保持稳定是一个总体的社会目标、政治目标,这个目标的实现,只能依赖并奠定于基层稳定的基础之上。因此,加强基层治安基础建设,是保证大局稳定的重要途径。

首先,在宏观上加大基层普法、学法力度。分析当前社会犯罪的原因,许多是因为公民的法制意识淡薄造成的,有的根本不学法,不知法,不懂法,不用法。特别是在我国立法步伐不断加快的条件下,要使公民的行为与法的要求、法的规范相一致,就必须使学法、普法形成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普法,专门机关要知法、懂法、依法执法。要建构多层次的法制普及体系,利用一切宣传媒介、舆论手段,营造全社会奉公守法,做合格公民、守法公民的环境氛围,特别要突出青少年的学法、普法活动。此外,还要运用典型案例剖析的方法,强化公民的守法意识;要通过弘扬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方法,激发公民参与治安管理的自觉意识。

其次,在宏观上要城乡联动,有针对性地开展创建模范治安小区的实践活动。各地要根据城乡不同的治安目标,在农村、工厂、街道、学校开展治安模范小区建设活动,以小区促联片,由联片促全局,这是一项成功的经验。

第三,在微观上建设“细胞工程”,把防范犯罪的立足点放在基层,放在家庭。要大力开展“守法户”建设活动,大力普及和健全基层民事调解组织和普法小组建设,把保持稳定的任务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家庭。

强化各级综治委的职能,使综合治理活动有机构、有权威、有队伍、有阵地。各级综治委作为同级党委、政府、政法委的隶属机构,直接承担着组织协调各机关各部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职能,具有组织协调、指导督查治安工作的多种功能。

可以说,综治委是联接专门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中介组织。很显然,综治委功能的弱化,就必然影响、降低综合治理活动效益。鉴于此,我们必须多方位加强综治委机构、队伍建设,强化综治委的活动功能。一是要建立完备的多媒体传播、反馈系统,准确地预测治安动态,把握打击力度。对于一个时期的社会动态、治安趋势,综治委要有敏锐的洞察力和信息反馈能力,及时为各级党政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和工作预案。同时还要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根据各专门机关开展治安活动的基本情况动态及规律,有权威地督促指导各项治安措施、治理方案的落实。二是在省、地、市、县、乡、村以及企业建设完备的综合治理工作网络和多层结构的工作队伍,卓有成效地指导基层开展综合治理工作。三是通过多种渠道,改善治安治理的手段,加大对治安工作的投入,使各级综治委能够高效运转,发挥功能作用。要从根本上改变一些基层综治委机构不健全,队伍软化,功能弱化的状况。

(三)

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治安方针,必须在思想认识上弄清三个问题:第一,综合治理,齐抓共管,不是弱化专门机关的职能。强调群众参与,党委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治安,只能说明专门机关的担子更重,业务要求更高,职能更强,而不是由别的部门取代或减轻专门机关的职责任务。公、检、法、司专门机关要努力提高执法的质量,扮演保持稳定的主要角色。第二,强调群众参与治安管理,不是搞“群众专政”。我们所强调的群防群治,是法制范围内的群众自治、自理,是为了打击震慑敌人,教育挽救犯错误的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第三,强调群众自治、自理,并不是弱化严打。专门机关保持有节奏、有重点的严打斗争,是推进群众自理自治的强大动力,丝毫不能放松。保持旺盛的严打势头,才能使人民群众敢于站出来与犯罪分子斗争,才能培植见义勇为的凛然正气。

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还必须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贯彻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治安方针与反腐败斗争的关系。发生在权力层的腐败现象,发生在一些行业的不正之风,与社会上的经济犯罪、刑事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反腐败,惩治腐败是综合治理的应有之义。我们在指导思想上要善于以保持和维护稳定的成果环境去有效地进行反腐败斗争,要在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同时,始终不忘保持稳定,抓好群防群治。二是正确处理和区别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善于依靠群众的力量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发生在人民群众内部的利益矛盾,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调解教育的途径去处理,切不可人为地激化矛盾,把纠纷酿成大乱。比如,我们常见的群众因干群矛盾、经济纠纷而结队上访、群体告状,就需要我们冷静对待,绝不能把群众正当的要求与“闹事”犯罪混为一谈,这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与民主素质问题。同样,我们对那些煽动群众藉口经济纠纷所进行的政治活动,也要有敏锐的政治嗅觉,进行有效控制和坚决揭露。三是正确处理群防群治、保持稳定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精神文明建设本质上与创建治安模范小区在目标要求上是完全一致的。我们要把保持稳定的工作同精神文明建设融为一体,共同发展。我们强调“压倒一切的是稳定”,丝毫不是说经济建设的中心易位。事实上,稳定是条件,发展是目的,经济发展物质丰富才是稳定的真正基础。同样,社会安定,政治稳定,才能有效地开展经济建设,加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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