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农村信用社的困境与对策_利率市场化论文

利率市场化:农村信用社的困境与对策_利率市场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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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是指中央银行放松对商业银行利率的直接控制,通过制定和调整再贴现利率、再贷款利率以及公开市场上买卖市场有价证券等间接控制手段,形成资金利率,间接地反映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一种机制。同时,还强调,利率市场化可动态地看作是将我国目前现行的单一的计划利率机制向国家宏观调控和限制下的市场利率机制方向变化的阶段和过程。

利率市场化不是利率完全由市场决定,而是在国家一定的控制和行政干预下,依据市场各种经济因素自动调节和自我调整的过程。孙勇杰、孙连国将其特征归纳为:(1)形成机制:由市场供求及资金稀缺程度决定取代传统体制下政府人为地规定;(2)结构体系:依据经济活动听风险程度、控制通货膨胀程序以及经济性质等因素形成多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弹性结构系统;(3)运行机制;既赋予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相当充分的自主权,又强调国家在一定程度上的控制和干预;(4)调节方式:用间接经济调控手段取代传统的直接调控。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部署,2002年3月以来相继在浙江省的瑞安市信用联社和苍南县信用社、黑龙江省的甘南县信用联社、吉林省的通榆县信用社和洮南市洮府信用社、福建省的连江县信用社和泉州市的泉港区信用社、内蒙古自治区的扎兰屯市信用联社率先进行浮动利率改革试点。

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区域限定于县城以外的农村信用社;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浮动幅度为20%以内,活期存款浮动幅度10%以内,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等定期存款品种未作浮动;贷款利率允许最高中浮到70%;有的地方对浮动利率贷款规模作了不得超过浮动利率存款规模的限制;在宣传上普遍显得很谨慎,只允许在信用社门前悬挂着获准人民币浮动利率试点的宣传条幅。

试点几个月来,普遍反映组织资金能力增强,经营状况改善,民间借贷有所抑制,但同时反映宣传力度不够,群众知情度不高,存款浮动幅度不大,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贷款利率上浮后贷款营销难度增加。

一、农村信用社率先实现利率市场化,尚有诸多制约条件

成功的利率市场化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条件不具备,不仅利率市场化起不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反而会恶化资源配置效率,导致金融风险的积聚和金融信用危机。农村信用社率先实现利率市场化,尚有诸多制约条件,其中既有宏观上的不配套,如货币市场发育不健全、监管当局监管水平不高、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缺失等,又有农村信用社自身的缺陷,如农村信用社体制问题争议不休、内部机制不适应竞争的需要、身负巨额不良贷款、人员素质低下等。

(一)货币市场畸形,真正的市场基准利率尚未形成

货币市场是短期债务工具的交易市场。由于货币市场是金融机构融通资金,调整其短期流动性的场所,因此货币市场中形成的利率是经济中反映资金供求状况的指标,具有经济中“基准”利率的作用,是金融机构确定其它债务工具和存贷款利率的重要参考。

在我国,货币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货币市场规模小,市场参与主体少,货币市场的各组成市场、每一组成市场在区域间都严重分割,我国的货币市场仍然不是一个统一的市场,各市场之间分割严重,导致资金的收益率差别较大,相互之间关联程度小,还难以担当形成市场基准利率的重任。因此,农村信用社利率率先市场化是在没有真正的市场基准利率的背景下摸索。

(二)不良贷款数额巨大

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主要有两大块:一是通常所说的“历史包袱”包括三部分:农行和信用社脱钩时遗留的呆帐;保值储蓄的贴补支出;清理合作基金会和整顿城市信用社带进的呆帐。这其中既有行政干预、指令贷款支持乡镇企业造成的,也有行社脱钩过程中的资产分割与划转,国有银行资产剥离过程中形成的借款人道德风险问题(主要表现为逃废本来可以偿还的贷款,寄希望于剥离)形成的。二是农村信用社正常的市场风险和经营管理能力不足造成的呆帐。据估计,目前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率在60%左右。

大量不良贷款使信用社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下降,同时意味着信用社资本金被大量侵蚀,盈利能力下降,流动性不足。而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存款波动会加大,因此支付困难会加剧。

(三)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尚未最后确定,内部激励制约机制不健全

当前,合作制要不要坚持、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如何与解决农村金融体制一揽子问题相结合、农村信用社组织模式是否需要全国统一、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体制选择等问题一直困扰着农村信用社,这些问题悬而未决,对农信社管理层影响最大。

在我国,农村信用社也存在“所有者缺位”的问题,贷款长期成为地方政府解决就业、促进增长、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这种政策性负担的存在也使得对管理人员的业绩难以进行客观的评价,导致信用社同国有企业一样存在着预算软约束的问题,信用社内部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机制和相应的激励制度。这样,一方面管理人员的收入和升迁并不取决于其管理绩效,另一方面管理人员可以不为其经营后果负责,这使得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低,经营效益低下。经营管理水平低造成两个方面的后果,一个后果是关系贷款大量存在,贷款质量难以保证,容易形成大量的坏帐,另一个后果就是管理人员偏好高风险高收益的投入,“赚了是自己的,赔了是国家的”在农村信用社经营中依然存在。

由于利率市场化赋予金融机构对信贷的定价权和配置权,在体制不明确、结构不健全的情况下,利率市场化难以达到优化信贷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增长的结果,反而由于信贷权力的扩大,可能导致信贷风险增加,配置效率低下的经济后果。

(四)对信用社监管体系尚不成熟

成熟的监管体系由央行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市场约束三者有机构成,缺一不可。但对农村信用社而言此三者目前均有严重缺陷。当前的监管体制强调央行的监管,但人行监管仅停留在合规性监管上,侧重于对是否违法违规的监管,缺乏对经营风险的监管,缺乏早期预警制度。农信社内部的激励制度和内控制度建立和落实还处于很初级的阶段。市场约束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对外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透明度不高,因此存款人和其它债权人很难及时、准确地发现经营中的问题,从而难以通过存款转移和提高其融资利率来制约金融机构。

监管体系尚不成熟还表现在缺乏存款保险制度。实际上,存款保险制度能够保证货币当局对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能力,从而做到迅速、有效地保证经济中的流动性,防止金融恐慌的传播,因此是防范问题信用社支付风险扩散的有效防线。而缺乏存款保险制度导致货币当局在处理问题机构时要受到财政的制约:一方面受到财政情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到财政决策程序的影响,从而降低问题机构的处理速度和效率。

(五)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市场中垄断程度高

过去多年,农村融资渠道主要有中国农业银行等各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基金会、民间借贷等。最近几年,各国有商业银行强调加强统一法人管理,在撤并机构、上收贷款权和财务权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减少,县域尤其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贷款份额相对下降,但存款机构仍然存在,存款被层层集中;农业发展银行由于加强了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同时由于停止了农村经济开发等几十种专项贷款,资金使用量大大减少;清理整顿农村基金会、城市信用社政策的陆续实施也基本上宣告了地方政府直接参与金融资源竞争活动的终结;国家对民间借贷又采取了一贯的限制政策。目前农村信用社在很多地区事实上成为唯一的金融机构,垄断了对农户的贷款和部分垄断了对个体工商户的贷款。金融业在垄断的情况下,难以形成竞争性均衡市场利率,因为一方面垄断机构有可能制定高额的垄断利率,另一方面又可能降低利率以夺取市场份额。

二、利率市场化对农村信用社可能带来的冲击

利率放开对农村信用社有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农村信用社的存贷款规模的扩大,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的利率放开比商业银行先走一步,这对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十分重要也十分有利;二是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灵活性将进一步增强,有利于农村信用社进一步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拓展其各项业务;三是在各项政策到位的情况下,有利于农村信用社服务示旨的落实,同样也有利于风险的防范。但冲击和负面影响更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一)存贷款利差在市场化初期经历短暂扩大后,逐渐趋于缩小

国际上,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存贷款净利差收益减少。在当时英、法、德等国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中,存贷款还占有主要的比重,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商业银行因存款成本的上升、贷款收益的减少等因素,造成存贷款净利息收益的减少。60~70年代期间,商业银行存贷利差由4%左右下降至3%甚至接近2%。

在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是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存贷款利率差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平均占95%以上),而从发达国家银行业的利润结构看,一般存贷款利差只占收入60%左右,甚至有的银行存贷款利差收入小于总收入的50%。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具有了对存贷款利率的完全决定权,由于货币资金的同质性,使资金在不同银行间转移非常容易,金融领域的竞争尤其是存贷款市场的竞争会比产业领域的竞争更加激烈。存贷款市场的适度竞争,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金融服务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有利于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但是,竞争势必缩小商业银行存贷款利差,降低其盈利能力,使商业银行面临整体利差缩小和经营困难的局面。

农村信用社率先实现利率市场化,会提高存款利率以吸引更多资金,然后以更多点数提高贷款利率以营取利润,存贷款利差扩大。但面对国有商业银行和民间借贷的优势竞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提高受到较大的牵制,在出现部分优质客户流失后必然要将贷款利率适当下调,利差回落。

(二)有可能出现大面积流动性问题

从国际经验来看,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间在存款和贷款领域的竞争加剧,部分金融机构由于竞争能力差而导致亏损或破产。大银行在竞争中相对具有优势,中小银行居于劣势地位。大银行由于资金实力较为雄厚、经营管理水平较高,它们通过规模经济较好地消化了资金成本上升的压力,并通过金融创新开辟了新的收益渠道。而一些小银行却由于资金实力较小或经营管理能力较弱,在竞争的压力下趋于以高成本吸收负债,为谋求高收益而进行高风险放贷或进行投机。例如在美国、法国利率市场化过程中,一些小银行为了生存,在存贷款利差缩小的情况下,从事高风险的外汇投机买卖或其他投机业务,最终导致亏损,直至破产或被兼并;一些金融机构特别是一些经营规模较小的银行盲目地高息揽存,大幅增加负债,然后以中长期形式运用到风险甚高、投机味较浓的地产和证券行业中去。结果,这些机构因经营不善,造成存贷款利率倒挂,从而造成亏损甚至破产。

我国农村信用社是小法人机构,整体不良资产占比高达60%左右(2001年),且内部激励制约机制不健全,利率市场化后更易于贷款组合风险过分集中,资金来源和运用期限错配问题,从而导致大面积的流动性危机。

(三)贷款需求淡季资金闲置将更突出

农村信用社市场定位是“三农”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民营企业贷款,而这些贷款对象的资金需求有很强的季节性,每年春节后一段时间农村信用社资金会大量积压,利率市场化后存款利率会上升,存款量会明显增加,资金季节性积压问题必将更加突出,由此而形成的对利润的影响不可低估。

(四)农村信用社将不得不面对利率风险问题

银行的利率风险是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利率的变化和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而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净利息收益损失的可能性。在利率市场化之后,市场上的利率水平随供求、经济情况和许多因素发生频繁而剧烈的波动。同时,利率市场化以后银行类金融机构将拥有大量利率敏感性的资产和负债,这些资产负债的缺口量,在利率波动时将会给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或收益。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直是在计划经济思想下经营,缺少管理利率风险的方法、经验、手段、人才,这在利率市场化之后将是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一大弊端。由于管理手段的落后和不完善,率先利率市场化将使农村信用社也率先面临巨大的利率风险。

(五)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将凸显出来

金融约束理论指出的,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和企业的道德风险,极容易积聚金融风险,造成金融危机的爆发和宏观经济波动。很多发展中国家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

在金融市场上,市场参与者在进行决策时,市场上的某一方并不了解市场上的另一方,这种信息上的不平等经济学称之为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是指在交易双方达成交易之前,信息的非对称就已发生,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掌握了一些另一方不清楚而且可能对其不利的信息,因此,所签之契约将有利于信息优势方而不利于另一方。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双方成交时,双方的信息是对称的,信息的不对称发生在成交之后,在所达成的契约范围内,具信息优势的一方依托另一方无法完全掌握其行动之事实,倾向于从事有违另一方意愿活动。

相对于银行,贷款者对其借款所投资的项目的风险拥有更多的信息。这种信息上的不平等极易导致逆向选择,那些最有可能导致不利影响即造成信贷风险的借款者,常常是贷款最积极,而且愿意付出较高的价格的人,是最有可能得到贷款的人。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贷款者可能从事高风险的投资,这些高风险的投资很有可能使银行贷款难以归还,从而给金融中介造成巨大风险。

在利率管制时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会被压制,利率一旦放开,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内险问题都将凸显出来。

三、农村信用社的运行对策

我国农村信用社事实上是县联社一级法人制,少数地区试行省级法人或地市级法人制,因此在牵涉到体制问题及历史包袱问题时,农信社自身并无解决能力,需要国务院牵头解决。面对率先实现利率市场化,农村信用社尚需眼睛向内,苦练内功,奋起迎接利率市场化的挑战。

(一)建立利率内部协调机制

利率市场化必然造成利率的频繁变动,利率风险加大,对农村信用社健全内部利率管理机制,有效防范和规避市场利率风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利率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核心内容,需要有一套严密、科学、权威性的组织体系和决策机制。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应在县联社设立专门的利率风险监管部门。由该部门制定明确的利率风险管理及临控规程,划分利率授权权限和责任;对存款、贷款利率水平和利差最低水平做出限制,制定既有利于市场竞争,又有利于收益最大化的合理的利率水平;负责利率风险评估和防范,为各业务部门提供各种利率风险方面的信息,便于做出合理决策。同时要加紧会计制度、信息采集方式等方面的建设,通过收集各种信息,对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分析可能带来的风险,通过市场风险规避交易手段减低风险程度。

利率市场化,给农村信用社带来了一项全新的业务,那就是根据市场变化,判断利率走势,进而制定金融产品的价格,操作衍生金融工具,开发新的金融品种。西方国家银行称从事这一工作的人为“金融工程师”。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还没有这类人才,因此,要适应利率市场化发展的需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办法,尽快培养出一批自己的金融工程师。

(二)策略地确定利率水平

利率市场化条件下,存款定价应根据货币市场利率、当地竞争状况和自身不同时期需求确定。

贷款定价要考虑6个因素:一是资金和服务成本;二是拟获取利润;三是企业形象,产品价格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形象的体现,较高的定价往往要有明显优于同业的服务水准为后盾;四是根据对客户群体的细分,较高的定价将会使优质客户无法接受;五是真实贷款利率水平应大于零;六是贷款利率须与资金和劳动力的相对价格相适应,利率应低于投资一般收益率。总之,要综合考虑客户的信用风险、综合收益,筹资成本和运营成本分摊,建立综合的测算体系,以灵活定出合理价位。具体方式以采用基础利率加点模式为佳,即将对资信最好的客户发放的短期营运资金贷款的最低利率作为基础利率,每笔贷款根据其违约风险和期限风险的大小,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点或乘以一个系数来确定。

在利率市场化不同时期应采用不同的定价策略。在农村信用社率先实现利率市场化时期,农信社应充分利用这一先发优势,发挥好利率的杠杆作用。贷款利率要综合考虑前述6个因素并适当低于当地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确定,以利于规避贷款风险。在保持利差水平相对稳定的情况确定存款利率水平,用价格优势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提高自身市场占有率,通过规模扩大相应降低单位固定成本从而争取更大的效益。同时,必须利用这一宝贵的时间,大刀阔斧地进行内中改革,通过减员增效,盘活资产,优化网点布局等措施,完成体制转型,完善内部机制,提高自身素质,消化历史包袱,不断增强自身抗风险能力。

在利率市场化中期,各银行存贷款利率均已放开,此时贷款市场竞争将趋于激烈,但农村信用社若能很好地把握自身的市场定位,仍可在“三农”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而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贷款将是各方争夺的重点。因此在这一阶段,农信社要采取更灵活的贷款定价策略,给优质客户以优惠,以巩固自身的优良客户群。竞争结果会导致贷款利率总水平下降,因此唯有在内部管理得到强化的前提下,调低利差,才能使自身立于不败之地。由此,在利率市场化中期,农信社应在存款利率上保持略高于商业银行水平、贷款必须实行差别利率,对优质大额的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贷款,必须与当地银行同类贷款水平相近,而对额小、面广的三农贷款利率可以相对略高一些,以弥补自身的投入。

(三)启动主动型利率管理模式

利率放开后,农村信用社需要根据自身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竞争形式确定和灵活调整利率总水平。在负债业务上,可以通过预测市场趋势,创新负债产品,建立负债组合,加大主动负债比重等多种方式对总的负债利率水平进行控制并及时作出调整;在资产业务上,可以建立盈利资产组合来确定收益水平;同时,还可以通过金融市场利用利率期权、掉期、互换等各种避险产品对利率风险进行控制和抵补。

(四)明确自身市场定位

农村金融市场是一块大蛋糕,目前在争逐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则还有工、中、建行和个别股份制商业银行。面对激烈的竞争,农村信用社必须根据市场细分的原则,确立自身在农村金融市场中某几个细分市场中的优势,而后形成农村信用社独到的品牌优势。当前应着重占领“三农”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少量民营企业贷款市场,要坚决纠正80年代农村信用社经营上的偏差,认为农户贷款额小、麻烦、收益低,违背风险分散原则把资金投放重点定位于广大乡镇企业走上商业银行经营的路子。

(五)向中间业务要效益

从本质上讲,银行业历来不以价格作为主要竞争工具。贷币资金是高度同质的商品,服务质量更重要。信用社要转变观念,由过去的坐等客户上门到主动营销,为客户量体裁衣,推销金融产品。从解决老百姓的实际生活需求着手,积极开展中间业务,努力扩大中间业务的收入,降低利率差在利润中的占比,以减少利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发展中间业务一是要发挥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遍布城乡的优势,为农村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清算充当中介,成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进行商品交换的纽带;二是要运用农信社功能拓展代理性中间业务,如代理收付款、代理保险、代理资产保管业务;三是要培养专业人才,积极探索咨询评估等专业技术中介业务,如信息咨询、资信咨询、评估类咨询等。

四、宏观上创造条件配套

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金融市场化建设中的一项基础工程,牵涉到经济金融发展的诸多方面,且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目前,制度、法规的建设和保障仍存在许多不足,为此,应注重相关配套改革。

(一)政策上要予以倾斜

1、税赋优惠问题。由于农村信用社主要是为“三农”服务的,而农业是弱质产业,生产周期长,收益低,风险相对高。利率市场化后,如果国家不能给予农村信用社相应的税赋优惠,那么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投入可能偏离其服务宗旨。因此应该免征或少征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尤其是对粮棉油贷款应该免征营业税。

2、在入世过渡期结束前要考虑适当提高农村信用社在人行的转存款利率。金融机构在人行准备金利率体制改革势在必然,考虑农村信用社资金运用季节性特点和肩负的支农任务,应该采取农信社在人行存款利率略高于商业银行的政策,体现对农信社的扶持和对利率市场化风险的分担。

3、放宽参与金融市场条件。最近人总行出台农信社同业借款的管理办法,允许在同一省区内农村信用社之间相互借款,有利于其调节资金余缺,但同一省区资金运用具有同步性,作用仍然有限。必须放宽农村信用社进入全国拆借市场的条件,对有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较好、经营管理和内控机制健全的农村信用社联社,应允许其加入。申请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应改用核准制。

(二)建立存款保险体系

农村信用社利率市场,必然使利率风险加大,一批农信社随市场化进程而相继倒闭是可预期的事实。而且我国加入WTO,国内金融市场将逐步转变为国际金融市场,在与外国金融机构竞争中,也可能发生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破产倒闭的事件。因此,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障存款者的利益,维护信用制度稳定,是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我国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应由政府和金融机构共同出资,直属于中央银行,实行强制保险。赋予保险救助、接管破产银行、对被保险机构实施监管等职能。

(三)完善同业公会

利率市场化后,银行同业公会的行业自律作用很重要,这在发达国家已成为一个不争事实。农村信用社利率放开后,有序的竞争秩序尤为重要,如果继续为争夺客户搞盲目竞争、不计成本地乱提高存款利率,乱降低贷款利率,会加大农村信用社倒闭的风险,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起强有力的同业公会,在同业公会层面上建立起农村金融机构之间的解决争端机制,防止利率放开后出现无序竞争的混乱局面。

综上所述,农村信用社率先实现利率市场化已是指日可待,由于体制问题悬而未决等一系列外部问题存在和历史包袱、激励制约机制等内部性问题存在,农村信用社率先实现利率市场化面临巨大风险和严峻挑战,必须尽快推进各项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以利于农村信用社趋利避害,真正发挥利率市场场化改革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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