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理论”的质疑_价值理论论文

对“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理论”的质疑_价值理论论文

“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质疑,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价值论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作者认为, 经济学界流行的所谓发展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误解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本文仅就关于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的解释以及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的问题,提出质疑。

关键词:社会劳动 非物质生产劳动 唯物史观 劳动价值论

经济学界流行着所谓发展了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乍一看来,这个定论也是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然而细读论文就不难看出,这是相当全面地、系统地误解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者一个重要论点是认为,马克思身后,社会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等发生了极其巨大的变化,他的“价值理论在某些方面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补充和发展”,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不能看作只是物质生产的劳动,而应看作“是指社会从事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的各种劳动”,以及物化劳动或生产资料。非物质生产的劳动和物质生产的劳动以及生产资料共同创造价值。这就使得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得到完善和发展。”①这些看法是欠妥的。

一、对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作了错误的解释

“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者误解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不了解马克思把创造价值的劳动看作物质的商品生产者的无质的差别的社会劳动、一般的抽象劳动,因此对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作了错误的解释。

其一,忽视马克思提出的创造价值的劳动既是抽象劳动又是社会劳动。把马克思说成只提及抽象劳动创造价值。而“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者提出了创造价值的劳动是社会劳动,则是对马克思的上述价值理论作了“补充和发展”。②我不敢苟同这种看法。 马克思是论述了创造价值的劳动既是抽象劳动,又是社会劳动。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产品生产者的个人劳动直接的是社会劳动。商品生产是建立在私有制和社会分工的基础上,商品生产者的劳动就有着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他们的劳动纯属于他自己的私人劳动,不能直接比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他们必须迂回地把自己的产品作为商品相对待,从而他们的劳动成为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他们的私人劳动就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或者说,他们的私人劳动变成“一般社会劳动。”③因而马克思是把创造价值的劳动又看作是社会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多处论述了社会劳动创造价值,或价值是物化的社会劳动。马克思提出:任何生产者的产品成为价值,是因为“产品是社会劳动的表现,从而他自己的劳动时间是整个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④他在这里实际上是论述了价值(成为价值的产品)是由社会劳动创造的。既然商品价值是由社会劳动创造的,因而“价值无非是物化了的社会劳动时间。”⑤就小麦体现着价值来说, “小麦只被看作一定量的物化社会劳动”,⑥或者说,产品作为价值“应该是社会劳动的化身”。⑦马克思还提出:“什么是商品的价值呢?这就是耗费在商品生产上的社会劳动的物化形式。”⑧既然他是认为劳动创造价值, 价值是物化的社会劳动,价值的实体就要被看作社会劳动。马克思提出:“价值的实体决定于社会劳动”,⑨或者说, “价值实体是社会劳动时间。⑩马克思既从商品包含的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这个角度提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又从上述矛盾决定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这个角度,论述了价值决定于一般的抽象劳动。(11)马克思由创造价值的劳动是社会劳动,引伸出创造价值的劳动又是一般的抽象劳动。按照他的观点,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是“没有质的差别的社会劳动”,(12)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的各种不同具体形式就要被舍弃,当作没有质的差别的脑力、体力耗费和相同的一般的人类劳动,因而这种生产价值的无质的差别的社会劳动,又是一般的抽象劳动。马克思提出,由私人劳动转化的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是抽象的一般劳动。”(13)因而在马克思看来,生产商品价值的劳动既是抽象劳动,又是社会劳动;价值既是物化的抽象劳动,又是物化的社会劳动;价值的实体既是抽象劳动,又是社会劳动。所谓马克思只提及抽象劳动创造价值,这种看法是误解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

其二,误解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的性质。 把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说成“包括物化劳动”。(14)正如前面已提出的,“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是没有质的差别、只有量的差别的社会劳动,从另一个角度考察,又是一般的抽象劳动,它只表现商品生产者的相互关系,没有包含丝毫的物的因素。不能认为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包括有机器设备和原材料等物化劳动。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有使用价值,是物化的具体劳动;它们还有价值,是物化的抽象劳动,却不能够作为商品生产者的无质的差别的社会劳动的构成部分。如果把机器设备的物化的具体劳动作为生产价值的社会劳动的构成部分,是混同了物化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或社会劳动;如果把机器设备的物化的抽象劳动作为无质的差别的社会劳动的构成部分,这是把商品生产者的无差别的社会劳动或抽象劳动和凝结的物化的社会劳动或抽象劳动即价值混为一谈了。

所谓社会劳动生产社会产品,这种说法也欠妥。既认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又认为社会劳动创造社会产品,这就要陷入混同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和生产价值的抽象劳动的错误,从而也是对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的性质作了错误的解释。把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说成生产社会劳动,就混同了生产价值的抽象劳动和生产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误解了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的社会性质。

既然认为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包括机器设备等物化劳动,就又要承认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不同于一般的与‘个人劳动’相对应的‘社会劳动’”(15)这种说法实际上是把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说成不是与私人劳动(或个人劳动)相对应的社会劳动,而把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说成是社会所需要的各种劳动者的劳动,它是生产社会产品的劳动。这种说法欠妥。因为既然认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这里所说的社会劳动的性质就不能够作随意的规定,只能把它看作无质的差别的社会劳动,马克思是从商品包含的矛盾,即“一定的特殊的私人劳动必然表现为它的对立面,表现为同一的、必要的,一般的并且在这种形式上是社会劳动”,(16)引伸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结论。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或个人劳动)要作为社会总劳动的构成部分,他们就需把其产品作为商品相对待,从而他们的劳动就要变成为创造价值的劳动,或者说,他们的私人劳动要变为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因此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必定是与私人劳动(或个人劳动)相对应的社会劳动。马克思指出:“劳动是表现在产品中的私人劳动。可是产品作为价值应该是社会劳动的化身……因此私人劳动应直接表现为它的对立面即社会劳动。”(17)

其三,扩大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的概念。认为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不是只限于物质生产的劳动,而且包括非物质生产的劳动和物化劳动(生产资料)。所谓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也是生产价值的劳动。这种看法除了前面讨论的对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作了错误的解释以外,还有以下即将讨论的其他原因。

二、忽视研究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

“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者把非物质生产的劳动说成也是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的构成部分,这种说法不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忽视研究完全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必须是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在他看来,“物质生产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但是这决不能因此否认文化教育等服务的生产性质的重要作用。”(18)作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的理论基础则是“社会劳动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以及政策措施等。他写道:“社会劳动(指社会从事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的各种劳动——引者注)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条件”,它“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表现为价值。”(19)统计部门确立扩大生产核算范围,由原来只计算物质生产成果扩大为包括服务在内,“就确立了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前提。”(20)由此可见,他实际上是认为,要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就不必运用唯物史观关于物质资料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这一基本原理,这一原理和非物质生产的劳动是否是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没有关系。他由所谓“社会劳动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条件”,作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的理论基础引伸出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的结论。所谓统计部门确立扩大生产核算的范围,就确立了“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把非物质生产的劳动看作是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的理论前提,这是把政策措施说成是劳动价值理论的前提。这些看法欠妥。

其一,不能够把服务劳动作为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的构成部分。马克思之所以能够对古典学派劳动价值理论进行变革,建立完全科学的、严格的理论体系,一个重要原因,是他的劳动价值理论是建立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21)唯物史观关于物质资料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的基本原理,决定了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只能被看作限于物质生产的劳动,非物质生产的劳动被排除在外。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作了概要的表述。(22)从这个表述中可以看出,他是由存在决定意识的唯物主义原理引伸出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社会意识;又由此引伸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再由此引伸出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经济基础;再由物质生活生产方式揭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由上述矛盾揭示了旧的社会经济形态必定要为新的较高级的社会经济形态代替的规律。恩格斯认为马克思提出物质资料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23)马克思由唯物史观的上述基本原理把政治经济学看作是研究人类社会中支配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交换的规律的科学,《资本论》的对象就被确定为研究资本主义的物质资料生产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规律,《资本论》出发点的商品必定是只限于物质的商品。因而马克思把一般生产劳动看作限于生产物质产品或物质的商品的劳动,(24)生产商品价值的抽象劳动或社会劳动也必定是看作限于物质产品生产者的劳动。(25)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从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作用的角度考察上层建筑领域的服务劳动。既然马克思按照唯物史观关于物质资料生产是社会生活的基础的基本原理,引伸出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只限于物质的商品生产的劳动,就必定又要认为,上层建筑领域的非物质生产的劳动者即服务劳动者要以物质生产的劳动者提供物质的商品作为赖以生活的物质基础,是不生产商品价值的劳动者。所谓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还包括“教育、文化事业部门、国家管理部门”等上层建筑领域的服务劳动,(26)这种看法欠妥。马克思由唯物史观的上述基本原理还要引伸出社会经济过程中从事交换、分配和消费等领域的服务劳动是不生产价值的劳动。既然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是研究社会各个发展阶段上的物质资料生产的生产关系发展规律,就要认为社会经济过程中的生产是物质资料的生产,只有从事生产物质的商品的劳动才是生产价值的劳动,从事社会经济过程中的交换领域、分配领域和消费领域的服务劳动,是从事有关商品价值实现、分配和商品消费的服务劳动,都是不能创造价值的劳动,不能作为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的构成部分。

其二,不能够把所谓“社会劳动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条件”,作为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由此引伸出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的构成部分。所谓社会劳动即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的劳动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根本条件,这是不说自明的公理,“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既然建立在这个公理的基础上,那就似乎是完全正确的,是补充和发展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然而,我们应注意到,上述公理并不能够象唯物史观基本原理那样揭示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因而同马克思的价值决定理论是毫无关系的,当然不能够把它看作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而引伸出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的构成部分。

其三,不能够把政策措施作为劳动价值理论的前提,由此引伸出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的构成部分。所谓统计部门确立扩大生产核算的范围,把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也看作是生产价值、创造国民收入的劳动,这就确立了“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的理论前提,这种看法的一个重大缺陷是忽视了完全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必须是建立在唯物的基础上,正如前面已讨论的,由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必然引伸出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不可能是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的构成部分。上述看法的另一个缺陷是误解了马克思运用唯物史观所规定的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是研究各个社会形态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规律。正如列宁指出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社会经济过程做了详尽的分析,这个分析只限于生产关系,而不借助于其他任何因素。马克思对于商品价值问题的研究也是限于商品生产关系,他通过对商品交换现象的考察,寻找掩盖在这种现象背后的价值的本质,科学揭示价值是生产商品耗费的抽象劳动或社会劳动创造的,从而价值的本质是物化的抽象劳动或物化的社会劳动,是物掩盖下的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的相互关系。(27)马克思这种对价值本质的研究是和上层建筑的政策措施毫无关系的。所以那种由统计部门确定扩大生产核算的范围,把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也算作是生产价值和国民收入的社会劳动这种政策措施,当作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前提,引伸出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包括非物质生产的劳动,这显然是不妥当的。

三、忽视研究马克思的总体工人理论

在“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论”者看来,不是只有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也是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劳动愈来愈社会化……现代经济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工厂生产……等一系列过程,非物质生产与物质生产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水乳交融的情景”,只有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劳动才创造价值,变成“不好理解了,应该说社会劳动创造价值”。创造价值的劳动应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品研制等非生产的劳动,所以物质生产的劳动和非物质生产的劳动共同生产“社会产品”和“共同创造价值”。这种看法欠妥。他这里实际上只看到了现代经济进行的物质的商品生产的劳动不是个体劳动者的劳动,而是愈来愈发展的总体工人的劳动,然而忽视研究马克思的总体工人理论,(28)就难免有意或无意地从以下二个方面得出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也是生产价值的社会劳动的构成部分的结论。

其一,把作为总体工人的组成部分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等脑力劳动说成是生产社会产品或价值的非物质生产的劳动。斯密已经提出了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不仅是直接的体力劳动,而且包括有发明家的劳动,从而实际上提出了生产物质产品的总体工人的劳动问题。马克思提出,斯密把物化的商品的劳动看作“不仅指监工、工程师、经理、伙计等等的劳动,总之,指在一定物质生产领域内为生产某一商品所需要的一切人员的劳动,”(29)甚至包括学者的劳动,“只要这个学者是个发明家,是在工场内或工场外劳动的工场劳动者。”(30)马克思对斯密的总体工人理论进行变革,科学地揭明了总体工人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为何和如何包括有发明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等的劳动。马克思论述了在简单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作为个体劳动者把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结合在一起。随着资本主义生产和协作的发展,上述个体劳动为总体工人所代替,作为资本主义劳动过程执行者的总体工人的劳动是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分离开的劳动,总体工人以极其不同的劳动方式参加物质产品的生产,有的人多用手工作,有的人多用脑工作,有的人当工程师、工艺师等等,有的人当监工,有的人当直接的体力劳动者或做十分简单的粗工。”(31)他们的劳动分别是“较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劳动对象。”(32)他们在劳动过程中进行生产的结果表现为“一个物质产品”,个体劳动者的直接产品转化为总体工人的“共同劳动产品”,他们生产使用价值和价值,作为总体工人的组成部分的科学家和工程师等的劳动是直接参加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所谓在现代经济,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也是生产社会产品或价值的劳动,这种看法欠妥。不了解资本主义劳动过程已发生上述变化,作为生产物质商品的劳动过程的执行者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已分离开由总体工人的不同个别成员担任,不了解科学家和工程师作为劳动愈益社会化的劳动者,或者说,作为总体工人的组成部分,他们也是“直接从事物质财富生产,”(33)从而他们生产价值的劳动就是物质生产的劳动,而不是所谓非物质生产的劳动。

其二,要避免由总体工人有着生产价值的劳动的概念扩大问题,而误认为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也是生产价值的社会劳动的构成部分。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个体劳动者为总体工人所代替,就有着生产物质产品的生产劳动概念扩大问题。就总体工人的个别成员而言,没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也是生产劳动,生产劳动概念扩大了。我们不难由此看出,就总体工人的个别成员而言,生产价值的劳动的概念也扩大了,没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也可以是生产价值的劳动。然而非物质生产的劳动还是不能成为生产价值的劳动。作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执行者的总体工人是物质商品的共同生产者,他们的劳动既是在劳动过程中生产使用价值或劳动产品的具体劳动,又是在价值形成过程中生产价值的抽象劳动,或者说,他们的劳动是共同生产价值的社会劳动。然而就总体工人的个别成员而言,则有生产价值的社会劳动概念扩大问题,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在劳动过程中虽然不直接加工劳动对象,没有生产物质产品,然而在价值的形成过程中,他们的抽象劳动也形成价值。生产商品价值的社会劳动概念就扩大了,没有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或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也可以是生产价值的社会劳动的构成部分。人们就易于有意或无意地由此得出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也能够生产价值的错误结论。所谓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等非物质生产的劳动和物质生产的劳动都是共同创造价值的社会劳动,这种看法实际上只是从就总体工人的个别成员而言,生产价值的社会劳动概念扩大问题得出的错误结论。虽然就总体工人的个别成员而言,生产价值的劳动的概念扩大了,然而我们要注意到不能由此得出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也可能是生产价值的劳动的结论,因为考察总体工人中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劳动是否生产价值问题,不能从总体工人的个别成员的角度,而应该从总体工人的角度,我们就不难由此认识到,资本主义物质的商品生产过程的执行者是总体工人,而上述的科学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已经是作为总体工人的组成部分,他们的劳动当然地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所以就总体工人而言,只有物质生产的劳动才是能生产商品价值的社会劳动,不存在所谓非物质生产的劳动也是生产价值的社会劳动的构成部分。

注释:

①②(14)(15)(18)(19)(20)(26)钱伯海《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3年第12期。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15页。

④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720页,第922页。

⑤⑨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第27页、 第140页、第139页。

⑦(16)(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Ⅱ,第146页、第116页、第146页。

⑧(3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85页、第588页。

(11)参阅陈振羽《要正确理解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学说》,《理论探讨》,1987年第6期。

(12)(29)(30)(3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 卷Ⅰ, 第144页、第155—156页、第307页、第444页。

(21)参阅陈振羽《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来源》,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374页。

(24)参阅陈振羽《马克思一般生产劳动概念不包括生产非物质产品的劳动》,《社会科学研究》,1993年第3期。

(25)参阅陈振羽《马克思把生产价值的劳动限于物质生产的劳动》,《攀登》,1994年第4期。

(27)参阅陈振羽《价值的本质不是劳动对效用的关系》,《社会科学研究》,1991年第1期。

(28)参阅陈振羽《正确理解马克思的总体工人理论》,《山东经济》,1992年第2期。

(3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9卷,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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