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发现转移涉嫌刑事案件的主要内容_受贿行为论文

审计发现转移涉嫌刑事案件的主要内容_受贿行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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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一)涉嫌贪污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个人贪污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涉嫌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案件,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这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涉嫌挪用公款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案件;涉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涉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涉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这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

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三)涉嫌受贿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个人受贿在5千元以上的;涉嫌个人受贿虽然不满5千元,但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这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还包括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四)涉嫌单位受贿案件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涉嫌单位受贿在10万元以上的;涉嫌单位受贿不满10万元,但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判断涉嫌单位受贿案,要注意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且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要以涉嫌单位受贿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五)涉嫌行贿案件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涉嫌行贿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涉嫌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及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都要移送人民检察院。

(六)涉嫌对单位行贿案件

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来往中,涉嫌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三个以上单位行贿、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以及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要移送人民检察院。

(七)涉嫌介绍贿赂案件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涉嫌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介绍贿赂以及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要移送人民检察院。

(八)涉嫌单位行贿案件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向3人以上行贿、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以及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也要移送人民检察院。

(九)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涉嫌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其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十)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案件

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十一)涉嫌私分国有资产案件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涉嫌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 分给个人,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十二)涉嫌私分罚没财物案件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的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涉嫌渎职犯罪案件

(一)涉嫌滥用职权案件

查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涉嫌玩忽职守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损失超过100万元的;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涉嫌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以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三)涉嫌徇私舞弊,少征税款案件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涉嫌为徇私情、私利,违反规定,对应当征收的 税款擅自决定停征、减征或者免征,或者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四)涉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件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涉嫌为徇私情、私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不应发售的发票予以发售,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对不应给予出口退税的给予退税,或者擅自决定发售不应发售的发票、抵扣不应抵扣的税款、给予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五)涉嫌非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案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徇私舞弊,违反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

三、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案件

(一)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件申请公司登记涉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二)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件公司发起人、股东涉嫌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三)涉嫌提供虚假财会报告案件公司涉嫌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四)涉嫌妨害清算案件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涉嫌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算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五)涉嫌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件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涉嫌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偷税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众利益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六)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件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七)涉嫌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件

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徇私舞弊,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八)涉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案件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涉嫌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九)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十)涉嫌偷税案件

纳税人涉嫌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十一)涉嫌虚开、伪造或者出售伪造、非法出售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的发票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十二)涉嫌非法出售发票案件

涉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十三)涉嫌挪用资金案件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十四)涉嫌挪用特定款物案件

涉嫌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到重大损失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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