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商品及其相关问题_公有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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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商品及与之有关的几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与之论文,几个问题论文,劳动力论文,商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内容提要 本文论证了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客观必然性,阐明了劳动力成为商品并没有否定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指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劳分配是可以统一起来的;同时,分析了与劳动力商品有关的资本和剩余价值两个范畴。

关键词 劳动力 劳动力商品 资本

一、关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商品的问题

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商品,过去基本上是持否定的态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深入,开始有了不同的意见,理论上的争鸣越来越多,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改革劳动制度,逐步形成劳动力市场”以后,在这一问题上的争论就更加热烈了。

仍然坚持完全否定态度的同志认为,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有制已经建立起来,劳动者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也是国家的主人,并非“一无所有”,他们无需出卖劳动力为生。因此,马克思提出的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况且,劳动力商品这一理论,是马克思为了说明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才提出来的。马克思把劳动与劳动力区分开来,是要说明劳动力买卖中形式上的等价而事实上的不等价,从而揭露资本主义的剥削实质。如果认为劳动者个人“一无所有”,那么,由劳动者个体组成的整体也是“一无所有”,劳动力也就无从买卖。硬说劳动力是商品,就等于承认雇佣劳动的存在,就会出现劳动者“自己出卖劳动力给自己”,“自己雇佣自己”的逻辑混乱,就会否认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最后导致否认社会主义公有制,否认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这是一种传统的观点,我们过去就一直是这样认为的,但从今天的实际来看,已经无法使人信服了。

诚然,劳动力商品理论是马克思为了揭示剩余价值的来源和资本主义剥削实质而提出来的。马克思认为,劳动力是人的劳动能力,是“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脑力的总的”。[①]它是在任何社会都存在的,是一切社会生产的基本要素。但是,劳动力成为商品,它的买卖成为普遍的现象,却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即在资本主义历史条件下才能实现。因为只有资本主义社会里,才能具备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两个基本条件。这两个条件是:第一,劳动者除了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生产资料和其他生活来源,只能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第二,劳动者有人身自由,可以支配自己的劳动力。只有劳动力成为商品,货币才能变为资本,即货币所有者只有购买到劳动力这一特殊商品,才能开始他的生产过程,才能获得剩余价值。劳动力一旦成为商品,劳动力的出卖者也就成了雇佣劳动者,而且,只要雇佣劳动制度存在,无产阶级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就不能改变。所以,无产阶级革命,就是要消灭雇佣劳动制度。

然而,我们同样不能忘记的是,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主义制度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的是单一的全社会的公有制;商品的货币关系已经不再存在;个人消费品的获得,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可以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衡量),借助“劳动券”的形式来实现。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与马克思基于一系列前提条件而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还相差甚远,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不会消失,货币关系当然存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还要借助货币关系——采取工资的形式来进行。在社会再生产中,社会经济资源都要按照价值规律,通过市场实行配置,物的要素和人的要素的结合还必须通过市场才能实现。而且,一个完整的市场体系,本来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之义。很难设想,只承认物的要素而否认人的要素需要通过市场配置的“市场经济”,是我们所要追求的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另一方面,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通过市场调配的事实,已经说明了一切。再人为地采用“劳务市场”、“人才市场”等等概念来代替劳动力市场,已经没有什么实际意义。这样做的结果,只能导致人们思想上的更加混乱。

那么,承认劳动力作为商品,是否就一定会导致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呢?这个问题将在下文专门讨论。

现在,我们来分析第二种,也是很具代表性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也不承认劳动力是商品,但认为劳动力具有商品性。他们提出,劳动力虽然不是商品,但能够交换,可以具有价格,就象马克思所说:“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但是也可以被他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他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②]这些同志提出,公有制企业也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劳动力只有通过流通,通过市场交换,才能进入生产领域,与生产资料相结合。通过交换,就使原来不是商品的劳动力,具有了商品的属性。

对这种观点,笔者也不敢苟同。众所周知,马克思所说的诸如未开垦的土地,本身没有价值,但可以被他们的所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这样,用于出卖的处女地就可以有价格,但这一“价格”只不过是资本化的地租收入。非商品的劳动力通过交换,有了“价格”,这一“价格”当然就不会是劳动力价值的货币表现,但它又是什么呢?而且,马克思所指的诸如处女地等不能成为商品,是因为这些地块没有花费人们的劳动,不是劳动产品。而劳动力是人们劳动的产物,不是天然物。所以说,这种观点也是说不过去的。

第三种观点,也是一种普遍被认可的观点。即认为“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是劳动力的出卖者。因为这些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形式,在其中工作的劳动者当然就是雇佣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力是商品。而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动者就不是劳动力的出卖者,他们的劳动力不是商品。

实际上,有相当部分的同志在讨论劳动力商品问题时,是在肯定了“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的劳动力是商品的前提下进行的,笔者认为这是十分荒谬的,既然以公有制为依据来说明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不是劳动力的出卖者,那么,在“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的劳动者也同样不是,因为在我国,建立了公有制,特别是全民所有制,每一位公民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都是国家的主人,都不应该成为劳动力的出卖者。

除了上述观点之外,近来还有一些同志提出,西方国家搞了几百年的市场经济,劳动力商品化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程度,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的理论,他们的经济学家也是知道的,而他们却不谈这个问题,为什么我们一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非要以劳动力成为商品作为前提呢?

对这个问题,我们更应该知道,不仅仅是劳动力商品理论,就是整套剩余价值学说以至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在西方国家以及他们的经济学家中,又有多少人承认呢?!我们不能因为别人出于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辩护的目的,抑或其他一些原因,对这一问题采取暧昧态度,也要跟着人家那样做。

其实,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是否商品,不是以人们的主观意志来决定的,而是由客观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的。

首先,劳动者不能直接占有和支配生产资料,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一个根本性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劳动者共同拥有了生产资料,但是,公有制还具有多种形式,即使全民所有制也还必须采取国家占有的形式,实际上,生产资料所有权还属于国家,劳动者个人并不能直接地占有和支配属于公有即共同所有的生产资料,用这些生产资料生产商品,以换取个人及其家庭所需要的生活资料,所以,这样一种公有制还只是法律上的概念。特别是实行两权分离以后,经营权是属于企业的,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生产中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都要通过市场来配置。企业采取择优录用的办法,选聘和招聘劳动者;而劳动者也有权选择企业,但是,他只有进入了一个具体的企业,才能在这个企业中和生产资料结合起来。但即便是这样,他也不能具体地占有和支配这个企业的财产。所以,认为建立了公有制,每个劳动者个人也就具体地占有了生产资料,就可以支配生产资料,其实是一种误解。正如说“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我是人民群众的一分子,所以,我的眼睛是雪亮的”这个道理一样,从逻辑上来讲是错误的。

更加明显的一个事实是,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对公司的资产都是拥有所有权的,但就个人来说,也不能直接支配属于他的那部分生产资料,或者说直接与属于他的生产资料结合起来。要做到这一点,也还必须通过流通过程,通过市场来实现。况且,股份公司的财产还可以量化到股东个人,而从我国整个社会来看,还无法也不必这样做。于是,就形成了一个事实:每个公民对国家的财产都拥有所有权(法律上的),但又不能与生产资料直接结合,不能直接支配这些生产资料。

劳动力通过市场实现与生产资料的结合,那它就必须是商品,才能按商品交换中通行的原则来进行,才能真正通过竞争机制、供求机制和工资机制实现其合理的配置。

其次,劳动力属于个人所有是劳动力成为商品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劳动力是人的劳动能力,这种能力也是生产的结果,人们只有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中,才能获得体力和脑力,也就是说,人的劳动能力的获得,必须以花费自己或他人的劳动为前提。从社会再生产的内容看,任何社会,都包括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三个方面,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也不能例外。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也是劳动者通过消费一定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来进行的。劳动者以其工资或其他收入购买生活资料或者取得服务,以此恢复和发展体力和脑力,瞻养家庭,这只能是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来进行。

同时,在社会产品还达不到极大丰富的社会主义阶段,劳动还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由于个人的劳动能力不同,以及瞻养的家庭人口不同,劳动者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也就存在差别。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要成为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需要花费大量的养育费用,这些费用绝大部分要由家庭或个人负担,国家承担的还只是一小部分。这样,劳动者也就自然地把劳动力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必然要求以劳动力的所有权取得收益。能力不同,收益就会有差别,这都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第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是具有各项民主权利的“自由人”有权支配属于自己的劳动力。过去,总认为企业是国家的,企业中的劳动力也是归国家所有的,没有明确劳动力是商品,在劳动力的调配上就自然地采取集中计划的统包统配,劳动者没有择业自主权,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企业没有用工自主权,人力资源配置的市场联系被人为地割断了,生产要素得不到合理的配置,生产要素的效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生产力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时至今日,我们提出要进行劳动人事和工资制度的改革,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但是,因为在理论上在思想上仍然没有把劳动力作为商品看待,加上户籍管理制度的严重落后以及社会保障系统的不完善等原因,进展实在难尽人意。

今后,要顺利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合理安置现有的富余人员,必须清楚地认识劳动力作为商品的客观性,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来办事,使劳动力能够合理地自由地流动。

二、关于劳动者主人翁地位问题

明确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对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没有丝毫的损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没有改变,劳动者仍然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也是国家的主人。劳动者与劳动力毕竟是不同的范畴,劳动者出卖属于自己的劳动力,也是主人翁地位的体现。出卖劳动力,只是出卖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财产”。作为劳动力商品买方的企业,它与卖方的关系也只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而已,就象其他商品的买卖一样,除了反映商品生产者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以外,不再包含任何其他关系。

由于公有制的建立,劳动者都成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但由于上述原因,他们同时又都是劳动力的出卖者,彼此的地位是平等的,这样,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虽然还不是直接的,还要通过企业购买劳动力和生产资料来实现,但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过程已经不同于资本主义的劳动过程:劳动者不是受雇于某个资本家,而是在一个企业中,服从于企业这一集体,在一个集体中平等地劳动,这种劳动是为自己的利益和为社会的同共利益而进行的联合劳动;劳动的成果也不再归某个个人所有,而归劳动者共同占有,用于满足劳动者物质和文化的需要。

可见,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的买卖已经不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雇佣劳动关系,而是劳动者个人与劳动者集体之间的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劳动者并没有被谁所雇佣,在公有制企业中也就不存在被谁剥削的问题。因此,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决不会导致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

三、关于个人消费品分配的问题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首先要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既然劳动力是商品,就必须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因为劳动力的买卖也要遵循价值规律的要求,实行等价交换。劳动者作为商品交换关系中的卖方,在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时,必然要求取得劳动力的价值;企业作为买方,要取得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就必须支付其价值。在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作为前提的,所以,必然要求生产成果归劳动者共同所有,在个人消费品的分配上,就必须结合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为尺度,实行接劳分配。这样,劳动者的工资就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反映劳动力的价值,它一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即已确定。目前,我国实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实际上就是要保证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使劳动力价格在目前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情况下不至于过低,避免劳动力再生产在萎缩的情况下进行;工资的另一部分则反映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和量,随着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质和量的变动,这部分会发生相应的变动。

这样看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和按劳分配并非水火不容的,二者可以在公有制的基础上统一起来。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按劳动力分配是既符合共同富裕的根本原则又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就是按劳动能力分配,一部分人因为懂技术、有技能,善经营,有较强的劳动能力,他们就能够获得更多的收入,就会先富起来,然后,再通过他们的示范、带动和帮助,使另一部分人也富起来,最后达到共同富裕。

四、关于资本、剩余价值两个范畴

劳动力成为商品,必然牵涉到资本和剩余价值两个范畴。一直以来,我们都将这两个范畴看作是反映资本主义剥削关系的核心范畴,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

我们都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货币成为资本,必须以劳动力成为商品作为前提,劳动力商品在它的使用过程中,可以创造出比它自身更大的价值来,使资本家获得剩余价值,所以说,资本就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的考察,着重点是考察它的社会属性,是要揭示其社会本质,所以,他指出:“资本不是物,而是一种以物为媒介的人和人之间的社会关系。”[③]但是,马克思也从来没有否认资本的自然属性,即物性。资本作为物时,就表现为货币、厂房和机器设备等生产资料,这样一种作为物的资本,在商品经济中都是存在的,它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范畴,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中,才反映这一社会的生产关系。所以,资本不应该是资本主义特有的范畴,在社会主义中,与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相当的那部分投入,与资本在物上是一样的,在生产中也要得到补偿,也要增殖自己的价值,它的循环也要经过三个阶段,相应地采取三种职能形态;各种职能形态在空间上的并存和各种循环形式在时间上的继起,也是其实现顺利循环所必备的条件;加速它的周转也能带来更多增殖。因此,资本本身并不是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根本标志,它只有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才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以前由于没有正确认识这一问题,便导致了漠视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动机,使得投资效益普遍低下,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就很难得到保证。

与上述问题同理,剩余价值也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东西,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仍然区分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其创造的价值仍然区分为V和M两部分,只不过M这一部分已经不是被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所无偿占有,而是归劳动者共同所有,用来满足劳动者共同的、长远的需要。所以,剩余价值在社会主义反映的已经不是剥削关系,而是劳动者之间互相合作的关系。

事实上,资本和剩余价值的性质,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所有制不同,所反映的关系也就不同,这些范畴是否反映剥削关系,要看它被谁所占有,被谁的利益所支配。用不用这些范畴,承认不承认这些范畴的存在,并非划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根据。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利润、利息、地租和工资等概念也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考察资本主义剥削关系时所使用的范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这些范畴都反映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关系,我们用了几十年,却没有什么异议,为什么同样性质的“资本”、“剩余价值”又无法接受呢?

承认和使用这些概念,对我们的实际工作有很大的意义。首先,可以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实现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资本的本性就是要在运动中增殖自己的价值,加速资本的周转,可以为企业、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剩余价值,而剩余价值又是积累的源泉。剩余价值多了,可以为企业增添更多的资本,为社会生产更多的物质产品,满足社会的需要,如果使用“资金”这一过于笼统的概念,就很难表达资本的增殖性,使人们容易忽视资本的使用效果,忽视净资产的概念。

其次,可以促进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竞争是为了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使用“资本”这一概念,使企业更能体会其垫支性、有偿性和回归性,使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强经营管理,最大地发挥资本的效用,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总而言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否是商品,是由客观的经济条件决定的,我们既然认识到市场经济不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既然承认生产要素必须通过市场来调配,那就不应该否定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仍然是商品的客观事实,不应该否认生产要素中人的因素通过市场配置的必然性。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变对劳动力进行统包统配的观念和做法;改变在分配上脑体倒挂、严重挫伤劳动者积极性的状况,改变轻视知识、不重视科学文化教育的现象,使劳动者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最后推动生产力的发展。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0页。

②《资本论》第1卷,第127—121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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