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杀人犯罪现状浅析_内蒙论文

我国杀人犯罪现状浅析_内蒙论文

关于我国凶杀犯罪状况的一个基础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状况论文,我国论文,基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 D924.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6)13—0018—03

凶杀犯罪作为最严重的犯罪类型,一直是各国刑法规制的重点。全面掌握凶杀犯罪的事实状况对于合理制定预防犯罪方略、有效打击犯罪十分重要。但我国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定性研究和规范分析上,实证资料非常缺乏。本文中,笔者对我国有代表性的几个地区凶杀犯罪状况调查结果作出一些简要归纳,以期为相关领域开展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基础素材,更好地为预防犯罪服务。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中的凶杀犯罪并不等同于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而指的是一种事实意义上的犯罪现象。首先要求主观方面为“故意”,排除了过失致人死亡的部分;其次要求出现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即不包括故意杀人未遂的情况;最后,“凶杀”犯罪的行为方式包括诸多类型,涵盖抢劫罪、强奸罪、爆炸罪、纵火罪、绑架罪等诸多相关罪名中存在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简言之,本文中的凶杀犯罪是指犯罪人故意运用非法手段而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本次调查选取了北京市、深圳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法院审理的凶杀犯罪案件作为分析样本。这三个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构成、地理环境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全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本次调查以死亡的被害人作为基本样本单位,样本总数为2932,其中,北京市样本数为1225,深圳市样本数为405,内蒙古自治区样本数为1302。

一、社会背景中的凶杀犯罪

凶杀犯罪是一种古老而传统的犯罪类型,自古以来一直因其对他人生命和社会秩序的严重侵犯而被视为最严重的犯罪形态,刑法关于凶杀犯罪的表述总是相对其他罪名更为详尽。但无论设置的刑网多么严密,刑罚多么严酷,凶杀犯罪总是以一定数量客观存在。根据公安部的统计,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杀人案件的立案数量每年都保持在两万件以上,许多年份都在两万七千件左右。从抽象角度而言,凶杀犯罪的构成和表现形式也一直比较稳定。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新的变化因素也相应加入了进来,比如从最原始的徒手或使用刀具等实施暴力到枪械等现代武器的运用;又如,在本次调查中,“买凶杀人”案件作为我国近来较新型的杀人犯罪类型共发生了17例,且全部发生在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北京和深圳。如何解释这些变化,如何解释凶杀犯罪在不同社会条件下稳定存在的原因并进而进行规律性的探讨,是社会对法学研究者和法律实践者提出的现实课题。

从性质角度而言,凶杀犯罪是人与人之间矛盾冲突的最激烈、最极端的表现形式。言其极端,因为它主动通过暴力等手段剥夺对方生命即消灭对方的方式来解决存在的矛盾。这里想指出的是,这种极端的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的人际关系的一种,只不过这种关系非常紧张而已,无论是预谋已久作为还是一时激情所致,其发生必然有其相应的社会基础。比如,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可能是相识的亲戚或邻居、同事,也可能只是偶然相遇的陌生人;犯罪发生的情境诱因可能是闹市中的讨价还价或者偏僻村庄中的家庭争论;凶杀犯罪的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总是存在着一种互动关系,被害人甚至可能对于自身的被害也存在较大的过错。

从后果影响角度看,凶杀犯罪是对社会治安危害最大的犯罪类型之一,其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无法恢复,对社会安全、公众信心的负面影响非常巨大。近年来发生的平舆“11·12”特大杀人案、马加爵杀人案等不仅造成了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给社会带来的扩散性影响亦十分恶劣,引发了全社会范围内的大讨论。在本次调查中,发生在深圳地区的一个犯罪团伙有16人参与作案,手段残忍,为害一方,在1993至1994年短短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就造成了17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全面认识凶杀犯罪现象,积极探索凶杀犯罪规律十分重要。

二、我国凶杀犯罪的基本状况

1.青少年犯罪。按照我国法院系统的统计标准,以25周岁作为判断是否青少年罪犯的尺度,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在1995—2000年六年时间中占全国刑事罪犯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9.1%。(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96—2001))本次调查显示,接近三分之一(30.3%)的凶杀犯罪系青少年参与所为,这个比例较青少年参与刑事犯罪案件总数的比例低8.8%。

比较不同区域的青少年犯罪数量,北京市和内蒙古自治区的青少年犯罪数量均大大低于成年人(年龄达到或超过25周岁),而深圳市的青少年犯罪数量高于成年人,明显区别于其他两个地区。这与深圳作为典型的移民城市和以年轻人为主体的社会不无关系。

2.性别。凶杀犯罪犯罪人的性别特征各个地区十分一致,绝大多数凶杀犯罪系男性犯罪人所为。总体上,凶杀犯罪犯罪人的性别男女比例为95.6%:4.3%(缺省值0.2%)。

3.共同犯罪。整体上凶杀犯罪多为犯罪人单独犯罪(占总数的72.4%)。共同犯罪比例不大。从区域比较角度看,深圳市(58%:42%)和北京市(52%:48%)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所占比例差异不明显,而内蒙古自治区两类数据所占比例则差异显著,绝大多数(92%)凶杀犯罪由犯罪人单独完成。表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与凶杀犯罪形式存在相关关系。

4.就业状况。绝大多数凶杀犯罪人有自己的职业,就业人员与无业人员之间的比例内蒙古自治区更为悬殊一些,深圳市二者之间的比例差异最小,无业人员犯罪所占比例较高(37%)。学生犯罪现象北京市比较突出。后者是否说明凶杀犯罪状况与教育普及程度的相关关系?有待进一步研究。

5.犯罪方式。调查数据显示,运用各种刀具造成的砍割刺伤(56.7%)在凶杀犯罪致人死亡的原因中所占比例最大,加上击打伤(23.0%)、扼勒及掩闷导致窒息(11.1%)等,传统凶杀犯罪方式占据了全部样本的90%以上。可见,总体上我国的凶杀犯罪作案方式仍然以传统的运用刀具、棍棒等简易工具暴力行凶为主。

其中,枪械致死比例并不是很高,为5.4%,这与国外的一些调查结果不同,如在美国,枪支是凶杀犯罪的最常用工具,九十年代末凶杀案件涉枪率平均达到76%左右。进一步考察有枪械参与的涉枪犯罪(占总数比例为6.2%)地区分布,北京、深圳、内蒙古所占比例分别为7.7%、6.4%和4.7%,内蒙古自治区所占比例最低。再次表明了凶杀犯罪方式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程度的相关关系。

此外,本次调查全部样本中有203例出现遗弃、掩埋、分解尸体等极为恶劣的进一步虐待被害人尸体的情况,占总数的6.9%。

三、互动情境中的凶杀犯罪

1.犯罪动因。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分别从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犯罪动因体系并深刻影响着近现代的刑事立法、司法实践。随着二十世纪初以来被害人学的产生和发展,被害因素被引入到犯罪形态的研究中来,形成了犯罪互动理论,主张任何犯罪都是一定加害——被害关系中的行为,要从互动的角度全面看待犯罪,这种新的视角对于实践中犯罪现象的解释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也符合很多实际调查所得到的结果(参见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7页)。

凶杀犯罪作为一种存在被害人过错比率很高的暴力犯罪类型,犯罪动因构成复杂。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凶杀犯罪发生动因集中在双方争执(26.7%)、报复(24.3%)、贪利(21.1%)、言行刺激(10.7%)四项,共占总数的82.8%。其中,除贪利一项与被害人过错相关程度较小外,其余三项都显示出被害人在凶杀犯罪中存在过错的可能较大。

进一步比较直接因为贪利动因所导致的犯罪,深圳地区39.0%的被害人死亡与犯罪人的贪利动机有关,而内蒙古地区此比例仅为13.9%,北京地区的比例为22.8%,介于其他两个地区之间。这与三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相关。

2.犯罪人的行为经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条法律适用原则得到了普遍的公认,根据这一原则,不能因为一个人曾经犯罪就任意加重对其所犯新罪行的惩罚。但根据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每个人的人身危险性是不同的,具有犯罪前科而又重新犯罪往往是其恶性较大的表现,现代刑法中对于累犯加重处罚的制度设计即基于这一理论。从犯罪学的角度考虑,考量一个犯罪人是否有“前科”对于了解犯罪发生的原因,确定个人危险性程度大小是有意义的。

本次调查中,分别对犯罪人有无犯罪前科与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所造成的犯罪后果进行了考察,发现,有前科的犯罪人相对于无犯罪记录的犯罪人更容易参与共同犯罪(49.6%:24.0%),也更易造成多人死亡的严重后果(27.0%:16.4%)。

3.加害被害双方的人际关系。前面曾经提到,凶杀犯罪虽然极端,但仍然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人际关系,只不过这种关系特别紧张,表现形式非常极端而已,考察加害被害的人际关系对于全面认识凶杀犯罪非常重要。

本次调查将相识的人依据结识的原因大体分为两类,即以家庭成员、亲戚、邻居、同乡关系等为代表的传统类型和以同学、同事、雇主与雇员关系为代表的较新类型,前者因为血缘或者婚姻(包括恋爱同居)关系以及居住地的相邻而形成,而后者则产生于社会分工需要。上述两种相识关系类型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过渡类型,本文中概括为“相识”类型(一般的相识关系),比如普通朋友关系或仅仅互相认识对方。各种类型之间可能存在重叠现象,比如邻居同时很可能是好友,亲戚也同时可能是工作中的同事或者雇主等。在本次调查中,遇到上述情况,首先作为传统关系类型处理,以避免上述重合现象。

根据本次调查结果,大部分凶杀犯罪发生在相识的人之间,完全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凶杀犯罪在犯罪总量中的比例为36.8%。进一步进行区域比较会发现,北京和深圳地区的凶杀犯罪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比例更高,均超过50%,而内蒙古地区该比例则仅为18.5%。而且,在相识的人之间发生凶杀犯罪的情形中,相识的人之间的犯罪方面,内蒙古地区在传统相识类型(亲属关系、恋爱婚姻、邻居合租)中,发案率普遍高于北京和深圳地区,而较新类型(雇主雇员、同学同事)中,北京和深圳地区发案率则高于内蒙古地区。这应当说与北京和深圳这两个城市较高的社会分工和移民社会有关。

4.犯罪情境。任何犯罪都是一定情境之中的犯罪,总有其发生、发展的时间和场所,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而且,犯罪情境对于犯罪的发生与否和如何发生均存在着非常直接的影响。犯罪存在于情境之中,受情境影响。凶杀犯罪作为最激烈的矛盾冲突形式,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的互动就发生在这样特定的情境之中,犯罪的情境分析对于归纳犯罪(被害)规律并进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标很有意义,下面笔者通过对犯罪发生的时间、地点的简要分析对此进行一个简要的说明。

调查结果显示:如果将全天时间以零点为起点按照等距离分成六个时间段,犯罪发生最集中的时间段是晚20点到24点之间,几乎达到有效数据总数的三分之一(31.1%),而清晨4点到8点之间犯罪发生最少,仅占有效数据的6.8%。案发地点方面,绝大多数凶杀案件(69.9%)发生在室内,其中私人住所所占比例竟然占到了总数的51.9%,而发生在露天区域的凶杀犯罪数量所占比例仅为29.2%。

进一步通过统计的方法寻找时空环境与犯罪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还会发现许多无法用直觉感知的带有规律性的特征,比如:将犯罪时间和犯罪手段进行相关比较分析可以归纳出不同时间段犯罪人更易采用的凶杀犯罪手段类型;而将犯罪人数与犯罪地点类型进行比较会发现单独犯罪更集中地发生在封闭的私人住所,而共同犯罪的作案地点分布相对比较平均。

四、小结

如前所述,本文写作的主要目的是为相关领域开展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一些基础素材,因此不做过多的理论分析与阐述。但是,通过上述简单的归纳,我们仍可看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构成和地理环境等的不同,上述三地在凶杀犯罪主体、犯罪方式、犯罪动因、犯罪地点及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同,因而,相应的犯罪防治对策也应有所不同。当然,此次调查发现的一些问题(如北京学生犯罪现象较其他地区突出等),尚待进一步研究。

标签:;  

我国杀人犯罪现状浅析_内蒙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