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合作范围与保障制度创新&李庄模型研究_授信额度论文

激励、合作范围与保障制度创新&李庄模型研究_授信额度论文

激励、合作范围与担保制度创新:李庄模式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创新论文,模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李庄模式”的发展基点:合作的自发性与信息约束

从调查情况看,“李庄模式”发起与当地经济、金融背景因素密切相关。惠民县是滨州市传统农业大县和经济欠发达县,其中李庄镇是惠民县经济较发达乡镇之一,为闻名全国的“绳网之乡”,其化纤绳网、密目网、火车网等销售网络遍布全国各地。截至2005年8月末,李庄镇绳网企业由2000年的27家已飞速发展到78家,规模以上企业50家,密目网机420台,各类绳车3000台(套),累计生产各类绳网12万吨,产值达到12.6亿元。在民营企业数量增多、规模扩大的同时,当地信贷、担保资源配置能力的持续降低成为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2000年,中国银行撤销惠民支行。目前,惠民县仅有工、农、建国有商业银行支行和农村信用社共四家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逐渐收缩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状况;至2005年,受地方财力所限,惠民县仍未成立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诚信和融资环境一度恶化,惠民县李庄镇农村信用社2000年不良贷款占比竟高达45%,因连年经营亏损、多项经营指标超“警戒线”被监管部门亮了“红灯”。因此,李庄镇信用社如同当地其他金融机构,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内控标准,普遍将单一中小企业和工商户列为信贷市场“高风险区”。

在此背景下,李庄镇的中小企业采取了自发的合作方式,且受信息约束,合作范围基于相互了解的若干企业之间。2002年12月,基于相互认识了解和长期业务合作关系,李庄镇沙珠邢村6家绳网企业在获悉信用社可对由多家担保的企业信贷申请放宽额度时,遂形成信贷合作共识,与信用社共同签订了联保协议并获得贷款。经过多家企业与农村信用社两年间的不断磨合发展,至2004年,李庄镇“自助担保”基本以“民企联保小组”的形式在该镇及周边乡镇得到较为普遍的推广,并进入快速扩张及相对成熟化阶段。“李庄模式”主要运作机制如下:

(一)成员组合方式与资格认定。1.成员组成。在彼此业已熟知或存在长期供货合作关系的基础上,具有即期贷款需求或融资意向的3~6个中小民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自愿、互助、以强助弱”原则形成信贷利益“共同体”即“民企联保小组”。“民企联保小组”成员既可是跨行业的,也可是同行业的。从调查情况看,每个小组均推选一名“组长”负责小组对外联系、召集商议有关事宜。组长一般由企业规模较大、具有一定信用程度的成员担任。组长仅为小组内部推荐产生,并不享受其他特权或承担其他义务。2.成员审核。成员资格一般是企业彼此认同即可,而作为与农村信用社建立有信贷关系的担保组织,成员则必须是“星级信用企业”(2003年,县农村信用联社制定评定办法,由基层社两年组织评选一次)。“星级信用企业”评定办法对企业账户与存款余额等作了相应规定。3.组织确立。现有较为“规范和成形”的组织产生办法是经事先自主约定并具备“星级信用企业”资格的组织成员,共同与农村信用社签订联保协议和联保借款合同(意向协议与意向合同)即标志着联保小组成立。4.“自助担保”组织其他设立条件或证明。根据有关协议,加入担保组织,每个企业成员需缴纳1万元,工商户成员交纳5000元,由镇农村信用社建立担保基金账户专户管理。

(二)信用社与担保组织的权责关系。《民企工商户组建联保组织实施细则》规定,农村信用社根据对星级企业已核定的授信额度,对联保小组确定最高授信额度,按期足额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贷款。在授信额度内,担保组织成员可以随时从农村信用社取得自有额度或组织最高额度的贷款,并可周转使用,贷款利率较非组织成员贷款利率少上浮20%,给予担保组织成员免收或少收借款公证费等优惠条件。各成员在确认对方资信状况前提下,承诺责利相连、风险共担。按照协议,对于单个成员的银行债务,其他成员具有连带全额还款责任。

(三)担保组织运作。1.协议与规则。从调查情况看,担保小组内部成员间并未制定明文章程和书面协议,而是采取了“有事商议”制度。担保组织成员间互相提供全额贷款担保,互相督促成员提高经营效益和按时归还信用社贷款本息。2.担保与信贷资源内部配置。各成员按照农村信用社核定的金额交纳担保基金,对单个成员可获得的贷款额度没有明确的规定。当1家成员企业需申请贷款时,事先通知其他成员,根据剩余额度和需求,成员间可进行简单协商。每个成员既可获取使用自身授信额度贷款,也可获取使用担保小组最高授信额度的贷款金额。3.信贷与担保操作流程。在已经签订联保协议和联保借款合同的基础上,信贷需求成员告知其他成员后,可单独与农村信用社发生信贷业务关系,其他成员无须重新签字、担保,同时无需办理其他的抵押、质押等保证手续。农村信用社为贷款户建立台账,对贷款金额、借款日期及还款期限等进行详细记录。4.组织其他行为。联保小组与农村信用社的联保协议、联保借款合同采用两年一签的办法。除与农村信用社发生信贷关系外,一般没有其他组织性的整体民事行为。调查发现,个别联保组织在农村信用社不能满足贷款需求时,在向民间进行融资时“共同保证”亦发挥了一定作用。

据调查,以“民企联保”为当前主要存在形式的民间“自助担保”业务,突破了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原有制约瓶颈,为企业与信用社实现了利益“双赢”。据统计,自2002年12月李庄镇沙珠邢村6家绳网企业创建惠民县第一个民营性质的担保组织以来,目前李庄镇“自助担保”组织已发展到44个,共涉及中小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300多家。在企业获取更多融资便利的同时,自2002年至2005年10月,李庄镇农村信用社通过“自助担保”组织担保,累计发放贷款2.47亿元,截至2005年10月末余额3056万元,占信用社同期全部贷款余额的31.7%(其他为农户贷款),到期本息收回率均为100%,未出现一笔逾期、呆滞或呆账贷款,累计为农村信用社实现利润380余万元,在该社实现扭亏为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二、激励的引进及制约因素

制度变迁和创新广泛存在于我国经济发展各个阶段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之后(黄少安,1991.1),而信贷担保制度至少经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信用担保”、“企业互保”到目前多元担保制度的几个阶段。依照诺斯等经济学家有关制度变迁理论的阐述,将李庄镇“民营企业联保”的主体行为置于制度变迁过程进行机制对比和效能验证,可发现“李庄模式”作为自主担保制度创新,突破了传统担保方式的“被动”担保格局,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体制内担保作用形式的多元化与担保动能扩张,而实现制度创新的扩展则主要面临参与主体“单一性”等因素制约。

(一)激励:交易费用的节约与信用的提升

1.“李庄模式”是基于费用节约目的的一项制度创新

诺思(North,1990)认为,“一个社会的制序的主要功用在于通过建立一个人们交往的稳定的(但不一定是有效率的)结构来减少不确定性”。如果我们以李庄镇信用社与该镇民营企业信贷关系为视角,动态地观察其担保制度变化,可以确定该镇众多民营企业是最初的制度创新主体,随时间迁移农村信用社对该种担保方式予以认可、支持,并予以规范、倡导,逐渐成为此项担保制度变迁的第一主角。李庄镇民营企业家为减少获得贷款的不确定性从而联结为准合作组织,农村信用社则借此减少了信贷风险并扩大了信贷市场。正如诺思“节省交易费用尤其是作为社会行动的个人、组织特别是组织或企业内部的以及政府机构中的经济和政治企业家为节省交易费用而诉诸的种种努力是制序变迁的动力源”等诸种文著体现的理论,从内在本质意义上讲,该担保制度的创新意义在于节约了其主体的交易费用并因之获得存在价值。首先是节约了企业费用,“自助担保”在解决企业融资便利性与成本控制方面发挥出更好的作用。一是放大了授信额度倍数。该种担保形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既有限额控制。如某联保小组有3户成员,每户成员原有授信额度30万元,总授信额度100万元,企业若急需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资金,则企业随时可到信用社办理信贷手续获得资金。二是便利性提高。由于农村信用社已集中前置审查环节,企业日常的融资活动方便性大幅提高,基本实现了资金“随用随取”。三是节约了时间成本。原信贷模式下,企业从银行、农村信用社获得贷款一般需7~15天,成为联保小组成员后,资金申请、审批与获得在1天内即可完成。四是节约了财务成本。除省去财产评估等费用外,联保组织成员可享受市场同等利率下浮20%的优惠,减少了利息支出。据企业初步估算,考虑时间、审查审批费用等因素,企业以联保形式从农村信用社获取资金的成本较其他贷款、担保形式节约成本近15%。其次节约了信用社费用,并通过创新信用管理模式最大化地降低了资产风险。农村信用社在多年考察的基础上已经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星级信用企业”评定办法,建立了一批星级企业客户群档案库。除事先集中前置办理联保协议和联保借款合同外,在具体的业务发生期间基本不再发生其他的资金投放费用,毋须进行贷前审查、贷时审批、贷后跟踪调查,实现了信贷投放过程简约化和费用降低最大化。

“民企联保”较资产保证等单一担保方式操作更加简易,担保空间的扩大有效实现了担保动能的扩大和担保系数的提高,从另一个角度节约了信贷交易费用。从实质看,“民企联保”实质是一种信用保证,担保主体成员间依靠惯例等非正式机制实现互相约束,因而较其他担保业务具备更强的灵活性、可变性和易操作性。“李庄模式”担保“资源”为担保基金、企业账户存款余额,而抵押、质押等方式是以有效资产作为担保资源,现有民营中小企业的条件限制了其实现与银行资源的大规模对接。从操作过程看,“民企联保”只要存在与金融机构的“总联保协议”,即可随时获取贷款,操作更加简便。按照与信用社达成的联保协议,贷款事实形成后,农村信用社和担保组织其他成员都有对借款人经营行为的监督权。组织成员利用交易、交往等机会,可以实现对借款人经营状况的适时监督,在时间、空间上扩展了贷后督查,担保动能量实现成功叠加,因此民企联保组织每一成员得的信贷资源往往大于其担保资源或承贷能力,而其他保证方式只能得到小于担保资源的信贷资源。原有的单一信用保证方式,只要借款人、保证人两项个体违约便发生信贷资产风险。“民企联保”方式则是一种群体信用契约方式,还款负责人不再是单一客户而是3家以上共同体,实现了单家履约行为由多家企业、信用社共同监督,担保系数至少提高3倍以上。

2.信用水平的提高

从对李庄镇企业主、信用社等制度变迁主体的调查可体现出,与其他保证方式的作用机制对比,“李庄模式”创建的主体担保关系实现了担保机制的“革命性”突破,即由传统的“被动担保”跃迁为“主动担保”,使信贷资产安全与保险系数成倍增加,其前提在于参与担保的合作各方具有相互激励的内在动因。

第一,“民企联保”较“农户联保贷款”成员联系更加紧密,内部牵制作用更强。虽然农户联保贷款也是近年农村信用社推出的业务品种,并且与“民企联保”依存基础同为联保组织与信用社间的共同协议、合同,但农户联保贷款中的行为主体——农民并不具备承担保证义务的主动性,农户联保仍为传统保证方式,具体区别在于:一是“民企联保”成员,数量一般比“农户联保小组”少,60%以上的“民企联保小组”成员为3人,成员间沟通更加便易,而“农户联保”小组则一般为5人以上;二是在成员构成上,“自助担保小组”对成员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要求,一般为彼此信任的朋友或长期合作伙伴,地域、行业跨度范围较广,突破了“农户联保小组”局限于农村和农户的行业限制,发展潜力较大。三是前者有更强的同业互补、跨行业合作和较为透明的信息沟通机制,而后者一般彼此没有经济联系及其他信用关系,即后者更加松散。因此,在担保效应上,自助担保较原农户联保有更强的“内部约束力”,更易实现其相互制约作用。这种通过生产合作关系建立起的内在担保制约功能,在农户联保成员间则几乎没有产生与生存的土壤。

如李庄镇优道化纤厂以生产造粒(绳网原料)为主,永圣化工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绳网业相关设备的营销和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海峰绳网有限责任公司以绳网加工销售为主营业务,3家企业负责人分别为李某、刘某与张某。基于多年同窗与合作关系,2004年春三人与农村信用社签订“联保”协议并以“民企联保小组”名义获得最高授信额度40万元。2005年3月12日,李某从农村信用社贷款20万元,使用期6个月,用于流动资金周转,9月份贷款到期时李某因增加设备和扩建厂房导致其资金头寸不足无法归还贷款,三人商议时李某流露出暂缓归还贷款的想法,刘某张某二人则明确表示反对,认为此种做法会影响到他们以后申请使用农村信用社贷款。经三人协商,刘某表示李某可暂缓支付从其公司购买的设备款,张某表示为李某提供3万元借款用于归还贷款,借款资金从李某供给的造粒货款中逐月扣减。

第二,“民企联保”较传统“互保”业务的担保主体内容更加丰富,担保作用增加了“社会公信力和道德约束”、“内部自发主动性”等多项优越性元素。从发生过程看,“民企联保”组织一般为“多对一”担保关系,风险相对分散。而传统互保是“点对点”或系统内“多点对多点”的担保关系,风险相对集中且释放能力有限。如上世纪90年代惠民县物资系统企业间曾普遍使用以互相保证形式的银行贷款,但之后随着供销物资流通体制改革和行业系统性大面积业务萎缩,其中大部分金融资产成为不良资产。“李庄模式”的风险规避方式则基本消除了互相保证中的互相“扯皮、推诿”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而且调查中发现的一项事实令我们对“李庄模式”产生了“零风险担保”的认识。2003年10月份,李庄镇金益绳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因病死亡,其承贷的信用社10万元贷款行将到期。同时,李某的公司欠有亲朋、乡邻等个人债务40万元,李某病故后其儿子、儿媳为躲避高额债务远走他乡,该笔贷款能否追偿一时成为该镇金融机构和群众关心的焦点。金益绳网有限公司为“民企联保贷款”,没有办理财产抵押手续,倘若拍卖其财产将涉及法律等多项难题。作为与李某在同一“民企联保小组”的成员,嘉豪化纤绳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邢某为当时该镇的“绳网协会会长”,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社会威望。面对此种情形,经过紧急商议,邢某与同组另外两名成员表示宁愿自己承担一部分经济损失,也不能失信于信用社和成员间的“信誉承诺”。最后,邢某等征得李某家人同意,通过变卖其设备等资产、每人垫支现金1万元等手段归还了信用社贷款。对此笔“根本没指望能收回”的贷款,信用社也感觉是“意外收获”。

另外,“商业道德”在民企联保中也发挥了突出作用。大多数情况下,履约程度与组织信贷资源的分配依赖于成员间的商业道德约束。聚鑫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某反映,王某与其“联保小组”的另两名成员(绳网企业)由于行业特点和资金需求季节性特点均不同,其他成员履约的及时性往往影响自己是否能及时获得急需的资金,因此经常出现一方催促其他方尽快归还贷款以换取自身需要的信贷额度。如2005年9月末,王某因收购棉花急需资金,就两次催促相对处于淡季的金汇化纤有限责任公司牛某归还贷款,而牛某基于彼此间的“君子协定”,放弃了占用贷款搞土建的想法并按期归还了贷款。

(二)“李庄模式”有效变迁方向与制约因素

从李庄镇“自助担保”组织的运行实际看,对弱小、分散的担保资源进行多渠道开发整合,有助于解决银行业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信贷投放中的担保瓶颈制约问题,更好地适应了当前金融机构控制信贷风险的需求。对于基层和农村经济地区而言,由于有效需求个体主要是农村私营经济个体的规模膨胀趋势,当前商业银行以及小额农贷的支持作用已明显弱化和不足,因此,进一步在更大范围内,如广大农村地区发展和建立规范的民间自助类担保组织,通过担保制度变革及其与信贷制度的有效对接以扩大民间担保组织的规模和金融资源配置总量,对推动农村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调查表明,由于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素,国有银行目前对“民营企业联保”采取不反对、不支持、不参与的态度,短期内不可能演变为该项担保制度变迁的主体之一,但“李庄模式”的发展实践证明,由于农村信用社基层网络分布的广泛性、主体资料的相对透明性,该模式在农村信用社则无疑具有其适用性和推广价值,经过进一步的规范与梳理,“李庄模式”可在农村私营经济较为发达的更多农村信用社推行。从调查情况看,制度变迁中的一些内部机制性问题与环境因素仍然约束着该种担保制度的膨胀能力及其应有效应的发挥。

1.门槛较高与主体成分缺失,影响了担保组织的吸纳与扩张能力。“我国已成功完成的所有这些制度创新都昭示:制度创新总是涉及到多元利益主体,也总是由不同主体联合行动(当然也有矛盾)才能完成”(黄少安,1991)。从大部分现有组织的构成看,加入“自助担保小组”的前提是信用社评定的“星级信用企业”。根据农村信用社“星级信用企业”评定办法,星级企业必须人股农信社,而且入股额须达到其资产的1%;星级企业在农村信用社的存款月均余额须达到其全部存款余额的80%以上。以上条件限制了一些资质良好但与农村信用社不存在历史信用关系的客户。据了解,农村信用社大部分客户在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为结算方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较多,存款规定限制了较大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获取信贷资源的能力。同时,农村信用社对“星级信用企业”的授信额度核定办法不尽合理。从“星级信用企业”评定办法可以看出,信用社对“星级信用企业”的授信额度主要是依据企业与信用社存款联系的确定,而忽视了对企业资产规模与对外负债等指标的采用,因此,信用社核定的授信额度并不能与企业真实的偿债能力挂钩。调查中了解到,信用社已评定的“星级信用企业”授信额度不足企业偿债能力的20%。如山东董郎食品有限公司拥有不动产500万元,货币及其他可变现流动资产700余万元,而且没有对外债务,但农村信用社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仅为30万元。除作为主体之一的企业受到类型局限外,另一主体——农村信用社的参与不够充分。由于该县其他乡镇具备资质条件的企业数量少,李庄镇信用社虽然向该县联社报呈了有关经验材料,县级联社未引起重视,更没有进一步推介。因此,因现行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等因素,该项担保制度创新暂仅在李庄镇及周边少数几个乡镇推行,缺少更多金融参与主体致使担保制度的扩展缺乏推动力。

2.组织、成员形式弱小分散,难以形成规模效应。从调查情况看,虽然新的担保制度整合了弱小分散的成员企业,但其整合仍属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即为联保小组成员少、多个小组分散并存,导致担保与信贷资源利用能力虽有突破但仍受到较大限制。而成员的弱质性及欠规范屏蔽了其他主体的参与。据基层国有商业银行反映,目前银行考虑到中小企业现状,已适当放宽了对中小企业财务资料规范性的原有硬性约束条款,但至少仍需两个条件:一是确有“可见”的有效资产,二是有可观察到的企业“现金流”,而小型企业以现金交易为主的资金流动方式短期内难以满足商业银行需求。

3.缺乏硬性约束机制要素,担保组织的续存能力尚待实践检验。从调查中了解到,除与农村信用社共同签订的协议外,担保成员间既没有可资证明的保证契约关系,也没有责任约束和权益维护的章程可循。这种“软约束”机制成为一柄“双刃剑”,一方面有利于担保组织更加灵活地发挥各种担保作用,另一方面则不利于组织的稳固性发展,如对于发生破产、借款人死亡等特殊情形,成员间没有事先约定的书面或口头章程,其间的主要约束仅为道义和信任,在没有与农村信用社发生实质信贷关系前可能随时自行解散。同时,联保小组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农村信用社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公证,合法性不足,易在产生特殊情况时发生纠纷。因此,虽然担保成员已办理了多笔事实上的担保业务,但从组织定义上看还属担保组织不成熟的幼稚阶段。

三、政策建议

(一)增强参与主体多样性,逐步扩大担保合作的范围。首先,农村信用社应进一步强化主体角色定位。在适合条件的其他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可在借鉴“李庄模式”基础上,引导更多民营企业成立“联保小组”,已成立联保组织的地区信用社应进一步整合担保组织,通过增进交流和信息沟通,将多个“联保小组”组合为更大的民间担保组织,以实现规模替代效应;其次,逐步对民间担保组织进行商业化改造。据对滨州市以及惠民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培育发展现状调查,大部分县区目前未成立实质运作的担保中心,政府主导并已注资的担保中心碍于机制与财力问题一直不能实现有效运转。因此,可尝试将扩容后的民间联保担保组织打造成政府适当参股引导、民营企业交纳担保基金,并由民营企业联合控股、管理的民间担保公司,公司不依附于某一机构而存在,经注册、确立章程和运行规则,实现担保机制的市场化、商业化运作。第三,商业银行应逐步渗透,适当借鉴“民企联保”形式扩大担保载体和支持范围。欠发达县域商业银行发展同样面临借款主体缺乏、盈利指标难以实现等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应通过与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地方性金融机构沟通达成协议,有条件或五条件使用上述中小金融机构已考察成熟的中小企业信贷市场,降解中小企业的整体信贷市场风险。同时,国有银行应借鉴“民企联保”方式,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实行“大中型企业联保”改进信贷担保方式,为各类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和贷款支持。

(二)适度增加内部契约化内容,放大对民间担保组织的整体授信额度,增强组织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由于现有组织的成员进入退出存在随意性,给民间自助式担保组织的存续造成较大威胁。现有和新成立的“民企联保小组”成员内部应增加一定的书面章程内容,并规定退出后自动丧失担保基金等违约内容,以达到强化完善依存机制要素的目的。另外,目前金融机构对民间担保组织整体授信额度较低,致使一部分成员“脱离组织”寻求更大空间,因此,对自助式担保组织的授信额度应适度放大,同时根据企业的发展不断追加,满足企业正常扩张能力的需要。

(三)进一步创建更加有利于中小民营企业和民间担保组织发展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一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制和服务体系,在技术开发、人才培训、信息咨询、政策行政方面开展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产品、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和经济效益,规范信贷载体。根据中小企业特点,人民银行要加快中小企业相关的征信体系和信用制度建设进度,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社会化。二是银行监管部门要积极督促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制度和规程,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小企业贷款服务特点的贷款经营模式和风险管理模式,切实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三是政府与民政部门应根据民间组织的发展现状和现实需要,采取参股组建等多种引导方式,优化民间担保组织的设立条件以降低门槛,促进担保中介组织的规范、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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